Search 2.0

Thursday, May 29, 2008

1

凡例

一、本書據上海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2000年影印本《翁方綱纂四庫提要稿》(下簡稱《提要稿》)整理并校點。《提要稿》為翁氏任職四庫館時所撰校書札記及提要初稿,手跡辨認,訛誤難免,為便覆核影印本原稿,特於各篇末注明該稿於影印本中之册/頁次。例:

  周易錄疑不分卷 清陳綽撰(4/243

  (即此篇見於影印本《提要稿》第四册第243頁。)

二、《提要稿》為翁氏手稿,未經編目,茲據《提要稿》內容新編目錄,置於各篇之首。目錄含書名、卷數、著者朝代、姓名、著作方式、出處(影印本册//頁次、《四庫總目》卷目)諸項。例:

  春秋類

  春秋集傳微旨三卷 唐陸淳撰(7/589

  ……

  春秋長曆集證不分卷 清陳厚耀撰(9/715

  (以上《四庫總目》著錄)

  春秋道統二卷 宋劉絢撰(12/1046

  春秋經傳類求十二卷 清孫從添 清過臨汾同輯(9/714

  (以上《四庫存目》著錄)

2

三、《提要稿》以翁氏校書次第存稿,未經分類,茲悉依《四庫全書總目》分類編次。《四庫》類目後有改動者(如經部“五經總義”今人多改為“群經總義”),仍從其舊。惟彙編之書,增設“叢部”,列於集部之後。

四、《提要稿》正文以外,所錄歷次分發書單,如“纂修翁第一次分書”、“纂修翁第二次分書”、“武英殿聚珍版書目”、“附紀書目”、“不辦書目”等,雖非札記或提要,仍為《四庫全書》編纂重要史料,茲輯為“別錄”,列於正文之後。

五、《提要稿》入藏澳門何東圖書館前,曾經吳興劉氏嘉業堂收藏并傳鈔。茲取嘉業堂鈔本《四庫全書提要》與《提要稿》比勘,知原稿經流傳又有散佚,因將見於嘉業堂鈔本而《提要稿》已佚之篇輯為“補編”,並注明見於嘉業堂鈔本之册/卷次。例:

  雅樂發微八卷 明張敔著(5/7

  (即此篇見於嘉業堂鈔本《四庫全書提要》第五册第七卷。)

六、《提要稿》流傳之中,曾經多人賞鑑,茲將原卷末鄭孝胥等觀款及葉恭綽跋,輯為“附錄”之一。又輯繆荃孫、胡思敬、劉承幹、張崟、王欣夫等所撰序跋,輯為“附錄”之二,以便參考。

七、《提要稿》經流傳裝裱,間有脫落錯亂,所撰提要後亦多經修改。茲仍依《四庫全書總目》編次,同類之稿,依“《四庫總目》著錄”、“《四庫存目》著錄”次第編排,並於各篇末注明出處及異同(書名卷數悉同者從簡),《四庫全書總目》未著錄者列於最後。例:

  六經奧論六卷 宋鄭樵撰

  (《四庫全書總目》“經部五經總義類”著錄。)

  拙存堂經質不分卷 明冒起宗撰

  (《四庫全書總目》“經部五經總義類存目”著錄。)

  經書言學指要一卷 清楊名時撰

  (《四庫全書總目》未著錄。)

3

八、《提要稿》目錄據原稿篇首或版心所題著錄,並依慣例補訂書名、著者、朝代、姓名及著作方式諸項,《四庫全書總目》所著錄書名、卷數、著者等如有略異者,於篇末酌加注明。例:

  類篇四十五卷 宋司馬光撰(2/88

  (原題:朝散大夫右諫議大夫權御史中丞充理檢使上護軍河內郡開國侯食邑一千三百戶賜紫金魚袋臣司馬光等奉敕修纂。)

  北平錄一卷 明佚名撰(13/1164

  (格按:《四庫全書總目》“史部雜史類存目”一著錄。)[此为書名及卷數相同者]

  易經碎言三卷 清應麟撰(2/71

  (格按:《四庫全書總目》“經部易類存目”三著錄《易經粹言》三卷。)[此为書名或卷數不同者]

九、《提要稿》中著者姓名簡寫漏略者,如前無全稱,恐生歧誤,故酌為添字補完。例:

  易大象說錄二卷 清[]舒鳧撰

  乾隆庚午長洲[]德潛序。

十、《提要稿》體例,通常或迻錄原書序跋,或摘抄原書內容,間附按語,後加提要。偶有提要列於札記之前者,茲統一體例,先過錄翁氏摘錄及按語,各書提要均置於最後。例:

《離騷經中正》,霞山後學林仲懿註評。

  以執中主敬為主。大段庸陋,無足取。

  一册,抄本,無年月。

  謹按:《離騷經中正》一册,無卷數,無編撰年月,題曰“霞山後學林仲懿註評”。逐段皆有註有評,大意謂:屈子之賦以執中主敬為主。極尊朱子《集註》,而未免過泥,致蹈庸腐,非所以言《騷》矣。或酌存其目。

  (格按:《四庫全書總目》“集部離騷類存目”著錄。)

4

十一、《提要稿》正文以外,行間眉端,多存朱墨筆之眉批及小注,批注或出翁氏,或出他人,不盡可辨識,茲不區分字體,加括號錄於相關內容後,並注明“眉注”、“旁注”。例:

  古春穀(繁昌縣)汪越輯,徐克范補。

  康熙壬寅(六十一年)五月

  北平錄(眉注:天一閣抄本。)

  洪武元年秋,征虜大將軍徐達、副將軍常遇春會諸將於臨清(旁注:史在閏七月),率馬步舟師進至通州。十月捷至,詔改大都為北平府。三年□月(旁注:史是正月),復命徐達等征沙漠。

十二、《提要稿》中所撰提要,有題為“謹按”、“謹案”者,有未題“謹按”、“謹案”而實為提要者,茲統一體例,遇此即補題“謹按”二字(加方括號)。例:

  周易注并略例十卷 魏王弼注(8/624

  [謹按:]《周易注》并《略例》,凡十卷,宋相臺岳珂刊本……

十三、《提要稿》中清人習用避諱字(如“元”、“歷”、“宏”、“邱”等),若非關於標目,多仍其舊,不予回改,例:

  萬歷癸巳錢唐胡文煥德甫序。

  邱濬進《大學衍義補》在孝宗初……

十四、《提要稿》札記出於隨手摘抄,或省或節,初無定例,覆核原書,不盡相合。引文若無扞格,一般不予校補。札記文字或分行,或接排,行款大致依其舊武。正文中小字夾注,均置於括號內,不再區分字體。標點符號,不取繁瑣,以斷句無誤為是。

十五、《提要稿》錄自墨跡,草書文字,辨識為難。漫漶不清之字,如無可查證,留闕待補(用方框“□”標出)。俗體簡體、錯字別字,或酌加改定,或統一為規範字。

十六、書後附書名、著者名綜合索引及索引字頭之筆畫、拼音檢字表。

0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