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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May 26,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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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引言:何謂詮釋學?
洪漢鼎

      一、詮釋學與赫爾默斯

  1.詮釋學(Hermeneutik)一詞來源于赫爾默斯(Hermes), 赫爾默斯本是希臘神話中諸神的一位信使的名字,古希臘作家赫西俄德曾在其《神譜》中說:“阿特拉斯之女邁亞睡上宙斯的聖床,為他生下永生諸神的信使,光榮 的赫爾默斯”1。赫爾默斯不但有雙足,而且足上有雙翼,因此也被人稱為“快速之神”,過去德國火車站常有他帶上翅膀的鞋作為裝飾。赫爾默斯的任務就是來往 于奧林匹亞山上的諸神與人世間的凡夫俗子之間,迅速給人們傳遞諸神的消息和指示,2因為諸神的語言與人間的語言不同,因此他的傳達就不是單純的報導或簡單 的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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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赫西俄德:《工作的時日,神譜》,中譯本,商務印書館,1991年,第54頁。

2對于詮釋學在詞源上來源于赫爾默斯這一看法,近年也有人提出不同意見,例如卡爾‧凱倫依(Karl Kerenyi)曾認為詮釋學一詞與赫爾默斯神并沒有任何語言學或語義學的關係,見他為《希臘基本概念》(蘇黎世,1964)所寫的詮釋學詞條。另外,HE‧哈索‧耶格爾(Hasso Jaeger)在其一篇論文“詮釋學前史研究”(見《概念史檔案》第18期,1974午)裡說,把詮釋學認為是從赫爾默斯而來,乃是一種無根據的虛構,按他的看法,詮釋學肇始于約翰‧孔哈德‧丹恩豪爾(Dannhauer)的《聖經詮釋學或聖書文獻解釋方法》(1654)一書,詮釋學乃是十七世紀根據亞里士多德邏輯學發展起來的一門科學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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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是需要翻譯和解釋,前者是把人們不熟悉的諸神的語言轉換成人們自己的語言,後者則是對諸神的晦澀不 明的指令進行疏解,以使一種意義關係從陌生的世界轉換到我們自己熟悉的世界。伽達默爾在“古典詮釋學和哲學詮釋學”一文中寫道:“赫爾默斯是神的信使,他 把諸神的旨意傳達給凡人-在荷馬的描述裡,他通常是從字面上轉達諸神告訴他的消息。然而,特別在世俗的使用中,hermeneus(詮 釋)的任務卻恰好在于把一種用陌生的或不可理解的表達的東西翻譯成可理解的語言。翻譯這個職業因而總有某種‘自由’。翻譯總以完全理解陌生的語言、而且還 以對被表達東西本來含義的理解為前提。誰想成為一個翻譯者,誰就必須把他人意指的東西重新用浯言表達出來。‘詮釋學’的工作就總是這樣從一個世界到另一個 世界的轉換,從神的世界轉換到人的世界,從一個陌生的語言世界轉換到另一個自己的語言世界”(《真理與方法》,第2卷,台灣時報出版公司,1995,第103頁)。正是這種最初的含義,古代語文學家都是用“翻譯”和“解釋”來定義詮釋學,例如直到16世紀牛津大學神學教授L.漢弗雷(Humphery)在其《詮釋方法卷三》(1559)中還把希臘文hermeneia定義為“翻譯”,而同時不久的F.德‧桑科(de Sancto)則在其《論作者的解釋或論運用》(1581)中把詮釋定義為“分析”,其所謂分析,事實上就是解釋活動,即“從頭到尾地重構這一活動所打算說明的整個作品,就是說,首先找出問題,這個問題究竟是什麼,它涉及的是什麼,然後觀察該問題得以證明的論點并把這些論點放回到它們原先所取出的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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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他們這種看法在德國很少有人表示贊同。伽達默爾在“邏輯學還是修辭學-再論詮釋學前史”(1976)一文中曾對這種觀點作了詳細的分析和批評,見《真理與方法》,第2卷,台灣時報出版公司,1995,第3173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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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之,詮釋學的工作就是一種語言轉換,一種從一個世界到另一世界的語言轉換,一種從神的世界到人的世界的語言轉換,一種從陌生的語言世界到我們自己的語言世界的轉換。

  2.不 過,正如上面伽達默爾所指出的,赫爾默斯要做到翻譯和解釋,他必須首先要理解諸神的語言和指示,惟有他理解了諸神的語言和指示,他才能進行翻譯和解釋,因 此理解就成為翻譯和解樣的前提。這樣一來,詮釋學在古代就可以說是一門關于理解、翻譯和解釋的學科,或者更正確地說,它是一門關于理解,翻譯和解釋的技藝 學。由于翻譯實際上就是解釋,因而詮釋學也可簡單說成是理解和解釋的技藝學。不過,我們要注意的是理解與解釋的關係,這種關係并不總是理解是解釋的基礎, 理解處于解釋之前。在詮釋學的發展史上,這種理解先于解釋的看法只是早期階段的看法。近代,特別自施萊爾馬赫以來,推翻了這種看法,因為理解本身就是解 釋,理解必須通過解釋才能實現。按照施萊爾馬赫的看法,理解與解釋不是兩同事,而是一回事。伽達默爾曾這樣寫道;“正如我們所看到的,詮釋學問題是因為浪 漫派認識到理解和解釋的內在統一才具有其重要意義的。解釋不是一種在理解之後的偶爾附加的行為,正相反,理解總是解釋,因而解釋是理解的表現形式;按照這 種觀點,進行解釋的語言和概念同樣也要被認為是理解的一仲內在構成要素。因而語言的問題一般就從它的偶然邊緣位置進入到了哲學的中心”(《真理與方法》, 第1卷,台灣時報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401402頁)。

  近年來,德國宗教理論家G.艾伯林(Ebeling)在其主編的《歷史和現代的宗教辭典》的“詮釋學”辭條裡對詮釋學中的理解與解釋的關係作了這樣的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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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ranciscus Sanctius Brocensis De autoribus interpretandis sive de exercitationeAntwerpen1581S.28.引文譯自L.GeldsetzerWas ist Hermeneutik?(何謂詮釋學?)德文講稿,第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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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學的希臘詞在古代至少有如下三種意義指向:1.說或陳述(aussagenausdrücken),即口頭講說;2.解釋或說明(auslegenerklären),即分析意義;3.翻譯或口譯(übersetzendolmetschen),即轉換語言。因此,詮釋學既可能指某種事態通過話語被詮釋,又可能指被說的話通過解釋被詮釋,同時也可能指陌生語言通過翻譯被詮釋,但不論哪一種意義指向,其目的都是“帶人理解”(zum Verstehen bringen)或“促成理解”(Verstehen vermitteln)。例如在宗教裡,詮釋學作為促成上帝與人之間相互理解,其中就有三種方武:福音預告(Verkuendigen),解釋(auslegen)以及口譯(dolmetschen)1。

  3.詮釋學一詞Hermeneutik的詞尾ik與一般所謂學(ologie)不同,ik一般指實踐與方法,嚴格翻譯,Hermeneutik應是詮釋技藝學。伽達默爾說:“詮釋學一直被理解為說明和解釋的理論或藝術。表述這一內容的德語詞Kunstlehre(即一門有關某種技能或技巧的技藝學)實際上是從希臘文techne(技術)一詞翻譯而來的。它使詮釋學與語法學、修辭學和辯證法等‘藝術門類’(artes)建立了聯繫”(伽達默爾《科學時代的理性》,英文版,1981,第88頁),又說“詮釋學首先代表了一種具有高度技巧的實踐,它表示了一種可以補充說是‘技藝’(techne)的詞匯。這種藝術就是宣告、口譯、闡明和解釋的藝術,當然也包括作為其基礎的理解的藝術”(《真理與方法》,第2卷,第103頁)。就詮釋學一詞的神話起源及其以後的歷史而言,Hermeneutik作為這種實踐技藝,即作為語言轉換和交往實踐的詮釋學,是與古代作為對永恒本質沉思的理論(Theorie)對立的。這一點在它的各種語言的傳統表述裡表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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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閱Die Religion in Geschichte und Gegenwart(《歷史和現代的宗教辭典》),J.C.B MohrPaul Siebeck),Tuebingen1959Bd 3S.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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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它的希臘文hermeneutike techne,拉丁文ars interpretationis,德文Kunst der Interpretation和英文art of interpretation,這裡的technearsKunstart都表示一種與理論相對的實踐技藝。

  從詮釋學這種詞源學意義出發,伽達默爾就曾反對把詮釋學看成一種語言學或語言科學,而是把它解釋為語言的一種普遍的中介活動,是“一切思想的使節”(Nuntius für alles Gedachte),他說:“傳統的證據十分重要——但卻不是作為一種語言科學的論據,它只是有效地指出,詮釋學現象必須以及正被看得如何寬廣而普遍,它被看作‘一切思想的使節’”(同上書,第320頁)。所謂使節,就是指兩國進行交往的使者。伽達默爾曾把詮釋學與法國人文主義者安東尼‧孔德(Antoine Conte) 所說的法國經紀人事務加以比較,他說“它涉及的是最廣義上的一種通譯工作和中介工作,但這種通譯的作用并非僅限于技術語言的翻譯,也并不限于對含糊不清的 東西的闡明,而是表現一種包容一切的理解手段,它能在各方利益之間進行中介”,并說這與柏拉圖《伊庇諾米篇》把詮釋學理解為一種從符號象徵中猜出神意和未 來的占卜術完全一樣,“涉及的是一種普遍的中介活動,這種活動不僅存在于科學的聯繫之中,而且更存在于實際生活過程之中”(同上書,第32032l頁)。這裡我們要注意伽達默爾這一句比喻話,即詮釋學“能在各方利益之間進行中介”,這就是說,詮釋學要照顧兩方面的利益,以後哲學詮釋學所強調的過去與現在之間的中介、作者視域與解釋者視域之間的融合,正是這種雙方利益加以照顧的體現。

  4.另外,我們還必須注意到,從赫爾默斯而發展的詮釋學還有另一層意思,即他是傳達諸神的旨意,而這種旨意人們是必須絕對服從的,也就是說人們必須要承認這種旨意是真理,他們必須對之無條件地服從。因此,詮釋學也是一門我們必須把它的要求當作真理和命令一般加以服從的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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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達默爾寫道:“作為藝術的‘詮釋學’還會從古老的宗教來源中增添一點東西:它是一門我們必須把它的要求當作命令一般加以服從的藝術,一門會讓我們充滿驚奇的藝術,因為它能理解和解釋那種對我們封閉的東西-陌生的話語或他人未曾說出的信念”(同上書,第104頁)。 古代最早出現的兩門詮釋學,即神學詮釋學和法學詮釋學,前者以聖經為詮釋學對象,後者以羅馬法為詮釋學對象,它們都具有這種理解真理內容和服從真理旨意的 作用。正是因為這種具有規範性的職能長久以來成為這兩門獨斷型詮釋學(神學詮釋學和法學詮釋學)的基礎,因而“應用”這一要素在詮釋學的發展過程中得到普 遍強調。什麼叫應用呢?就是把普遍的原則、道理或觀點即真理內容運用于詮釋者當前具體情況,或者說,在普遍真理與詮釋者所面臨的具體情況之間進行中介。不 過,詮釋學所強調的這種應用,與一般日常或科學所說的應用不同,一般日常或科學的應用是先理解後應用,應用仿佛是理解之後的要素,反之,詮釋學所說的應用 乃是理解本身必具有的成份,它從一開始就規定了理解活動。伽達默爾說:“我們已經證明了應用不是理解現象的一個隨後的和偶然的成份,而是從一開始就整個地 規定了理解活動。所以應用在這裡不是某個預先給出的普遍東西對某個特殊情況的關係。研討某個傳承物的解釋者就是試圖把這種傳承物應用于自身……為了理解這 種東西,解釋者一定不能無視他自己和他自己所處的具體的詮釋學境遇。如果他想根本理解的話,他必須把文本與這種境遇聯繫起來”(《真理與方法》,第l卷,第423頁)。 正是基于這一點,伽達默爾把當代發展的詮釋學與浪漫主義詮釋學加以區別,他寫道:“這樣,我們似乎不得不超出浪漫主義詮釋學而向前邁出一步,我們不僅把理 解和解釋,而且也把應用認為是一個統一的過程的組成要素,……因為我們認為,應用,正如理解和解釋一樣,同樣是詮釋學過程的一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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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書,第402頁),因為對于浪漫主義詮釋學、特別是後期浪漫主義科學學說來說,古老的詮釋學傳統(尤其是虔誠派傳統)裡的三大技巧,即理解、解釋和應用,只有前兩者屬于詮釋學要素,而應用卻與詮釋學不發生任何關係。

   綜上所述,詮釋學傳統從詞源上至少包含三個要素,即理解、解釋(含翻譯)和應用的統一,所謂統一, 就是說它們三者互不分離,沒有前後之別,即不是先有理解而後有解釋,也不是理解在前面應用在後。解釋就是理解,應用也是理解,理解的本質就是解釋和應用。 傳統詮釋學把這三個要素均稱之為技巧,即理解的技巧(subtiltas intelligendi)、解釋的技巧(subtilitas explicandi)和應用的技巧(subtilitas applicandi), 這裡所謂技巧,就是我們上面所說的實踐技藝,它與其說是一種遵循或使用規則的方法,毋寧說是一仲本身不能由規則保證的判斷力,即所謂“規則需要運用,但規 則的運用卻無規則可循”,因此詮釋學與其說是一種我們所創造的理論,不如說是一種需要特殊精神所造就的能力或實踐。總之,對于詮釋學一詞,我們至少要把握 它的四個方面的意義,即理解、解釋、應用和實踐能力,前三個方面是統一過程中不可分的組成成分,而最後一方面的意義則說明它不是一種語言科學或沉思理論, 而是種實踐智慧。

      二、詮釋學學科與詮釋學哲學

   今天,當我們接觸詮釋學時,我們需要區分詮釋學學科與詮釋學哲學,因為詮釋學作為一門理解和解釋的 學問,它具有很漫長的歷史,它可說是一門關于理解與解釋的學科,不僅古代就有了神學詮釋學和法學詮釋學,而且現代一些人文科學甚至也把它看成一種最新的視 角或方法論,如近來出現的文學詮釋學、歷史詮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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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學詮釋學和藝術詮釋學等,我國有些學者甚至還提出要建立我們中國的詮釋學,1這顯然是指一種詮釋學學 科。但是,詮釋學作為一種西方哲學流派,卻是本世紀中葉以後的事,這是隨著海德格爾的本體論轉向而出現的,伽達默爾是其集大成者,他的哲學詮釋學與那些傳 統的或現代的以方法論模式探究的哲學形成鮮明的對立,這裡顯然是指一種特殊的詮釋學哲學。

  1.很長時期,詮釋學作為一門理解與解釋的學問在哲學中的學科位置并未確定,按照古代哲學的三個技術學科即修辭學,語法學和邏輯學的分類來說,詮釋學一直曾被隸屬于邏輯學、成為邏輯學的一個部分。例如,把詮釋學作為書名的第一個作者J.丹恩豪爾(Dannhauer)在其《卓越解釋的觀念》(1630) 一書中,就說過我們必須有一門叫詮釋學的哲學學科,這種學科既與語法學、修辭學一樣是普遍的,但又不同于語法學和修辭學,因此他把詮釋學歸于邏輯學的一部 分。因為當時的邏輯學不僅包括形式邏輯(概念,判斷,推理),而且也包括我們現在所謂的語義學,即研討言語文字的意義。這一看法顯然受了亞里士多德的影 響,因為亞里士多德的《工具論》中有一篇“論詮釋”(Peri hermeneias),拉丁文譯為De Interpretatione(即《解釋篇》),其中主要是邏輯語法研究,即研討直陳語句(判斷)的邏輯結構,但同時也研討了言語、文字與思想的關係,如亞里士多德在書中一開始就寫道:“言語是心靈過程的符號和表徵,而文字則是言語的符號和表徵,正如所有的人并不是具有同一的文字記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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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例如,台灣歷史學家黃俊傑教授在其《孟子思想史論》中就提出建立中國特色的詮釋學,他所謂“中國詮釋學”,是指“中國學術史上源遠流長的經典注疏傳統中所呈現的,具有中國文化特質的詮釋學”(《孟學思想史論》,卷二,中央研究院中國文哲研究所籌備處,1997,第470頁)。同樣,北京大學哲學系湯一介教授在今年《中國社會科學》第1期上也發表了一篇題為“再論創建中國解釋學問題”,以繼續他在1998年于《學人》第13期發表的“能否創建中國的解釋學”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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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人也并不是具有相同的說話聲音,但這些言語和文字所直接意指的心靈過程則對一切人都是一樣的”(《解釋篇》16a37)。 亞里士多德這種講法頗類似我國古代《禮記‧樂記》裡的講法:“凡音者,生人心者也,情動于中,故形于聲,聲成文,謂之音”。不過,丹恩豪爾也認為詮釋學與 邏輯學不同,邏輯學研討基于真前提的普遍陳述,而詮釋學則與語法學和修辭學一樣,它可以對那些只是可能的或錯誤的前提的陳述進行解釋。詮釋學這種邏輯學科 定位一直沿用到十八世紀,例如克里斯蒂安‧沃爾夫(Christian WoLf 17691854)在其《邏輯學》一書中還劃出專門一章論述詮釋學,認為詮釋學是“關于那些使符號的意義得以認識的規則的科學”(Wissenschaft von Regeln)。

  2.自德國人文主義者和神學家梅蘭希頓(Melanchthon 14971560) 以來,詮釋學與修辭學發生聯繫。按照梅蘭希頓的觀點,修辭學,即古典的優美講話藝術,其真正的優點在于,年輕人不能缺少良好的閱讀藝術,即理解和評判講 話、長時間的爭論以及書籍和文本的能力。這種把閱讀能力與講話能力加以聯繫的觀點對似後施萊爾馬赫影響很大,以致他認為詮釋學似乎不應屬于邏輯學,而應與 修辭學相互關聯,施萊爾馬赫寫道:“要規定詮釋學的精確性質(地位)是困難的。這種詮釋學很久以來被處理為邏輯學的補充,但是,因為我們在它的實踐中必須 拋棄一切邏輯原則,所以詮釋學就一定不是邏輯學的補充”(1819年 詮釋學講演)。由于理解藝術無需嚴格邏輯規則,而講話藝術又是思維藝術的審美外現,因而理解藝術與講話藝術相互關聯,所以施萊爾馬赫認為詮釋學與修辭學相 互隸屬,他說:“解釋藝術依賴于講話藝術和理解藝術的組成并以它們為前提……由此可見,修辭學和詮釋學具有相互隸屬關係,并且與辯證法有共同關係”(同 上)。按照伽達默爾的看法,修辭學與詮釋學之所以具有同一性,其實是因為它們兩者都是非理論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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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說,它們不是邏輯理論,面是實踐能力,他說:“修辭學并非只是講話形式的理論和說服的手段,而 是從一種自然的能力發展成實際的技能,并對它的手段不作任何理論反思,這是眾所周知的。同樣,理解的藝術-它總同時就是它的手段和方法-當然也并不直接依 賴于它據以遵從其規則的意識。在理解的藝術中,每個人都具有的自然能力也轉變成一種能力,人們可以通過這種能力通達到一切他者,而理論則至多只能問個為什 麼”(《真理與方法》,第2卷,第255頁)。按照伽達默爾看法,也正因為詮釋學與修辭學的這種同一特徵,才使它們兩者“都共同具有限制科學理論的真理概念和維護真理概念獨立自主權利的作用”(同上書,第471頁)。不過,上述施萊爾馬赫的最後一句話,我們要注意,所謂與辯證法有共同關係,在施萊爾馬赫那裡,是指與哲學有某種聯繫。施萊爾馬赫在18261827年 一次冬季講演曾提到詮釋學有三種興趣,即歷史的興趣、藝術的興趣和思辨的興趣,其中最重要的是思辨的興趣,即純粹科學的興趣和宗教的興趣,他說,詮釋學可 以幫助我們認識人是怎樣在教化中和使用語言中而得到發展,使我們理解人的人性理念,并使我們進入與上帝和精神的神聖聯繫。這種觀點對以後詮釋學從一種詮釋 學學科發展成為一門詮釋學哲學有大的影響。

  3.不 論詮釋學是作為邏輯學學科還是作為修辭學學科,它都屬于一種方法淪,而不是作為一門哲學。因此在我們探討詮釋學的學科位置時,我們還必須研究詮釋學與哲學 的關係。從歷史上說,儘管詮釋學一詞很早就在古希臘文獻裡出現了,但它與哲學的結合無論如何乃是近代的事。柏拉圖的《伊庇諾米篇》中的詮釋學只是類似于占 卜術的技術,與哲學毫無相關,而亞里士多德的《工具論》中的“解釋篇”儘管使用了hermeneias一詞,但不僅與哲學無關,而且與以後發展的詮釋學即解釋的技巧也大相異趣。正如伽達默爾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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