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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April 20,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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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下不久,安徽學政朱筠上奏,陳開館校書之見又云:

  臣請皇上詔下儒臣,分任校書之選,或依七略,或準四部,每一書上,必校其得失,撮奉大旨,敘於本書首卷,並以進呈。(註十一)

清高宗遂在乾隆三十八年(一七七三)二月初六日頒諭曰:

   ……至朱筠所奏,每書必校其得失,撮舉大旨,敘於本書卷首之處,若欲悉仿劉向校書序錄成規,未免過 於繁冗,但向閱內府所貯康熙年間舊藏書籍,多有摘敘簡明略節,附加本書之內者,於檢查洵為有益,應俟移取各省購書全到時,即令承辦各員,將書中要旨檃括總 敘崖略,黏貼開卷副頁右方,用便觀覽。(註十二)

四庫全書於各書之前,冠提要一篇,於是成為定例。同年三月十一日,四庫館臣議定辦理章程,更進一步提出編纂總目的意見,曰:(註十三)

  倣劉向、曾鞏等目錄序之例,將各書大旨及著作源流詳悉考證,詮疏崖略,列寫簡端,並編列總目以昭全備。即應刪者,亦存其書名,節敘刪汰之故,附各部總目後。

館臣提出的四庫總目,除四庫著錄之書外,並旁及其他未見收錄之書,清高宗認為可行,於五月一日再頒諭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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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省奏進書目,名山秘笈亦頗裒括無遺,合之大內所儲,朝紳所獻,計不下萬餘種,自昔圖書之富於斯為盛,特詔詞臣,詳為勘覈,釐其應刊、應抄、應存者,係以提要,輯成總目,依經史子集部分類,眾命為四庫全書。(註十四)

四庫全書總目之編纂於是成為定局,而於全書提要外,另附存目圖書之提要的編輯體例,亦從此確定。至於各書提要撰寫方式,亦有明確的規定:

  今於所列諸書,各撰提要……每書先列作者之爵里,以論世知人;次考本書之得失,權眾說之異同,以及文字增刪,篇帙分合,皆詳為訂辨,巨細不遺,而人品學術之醇疵,國紀朝章之法戒,亦未嘗不各昭彰癉真按:原誤作彰痺,徑改! 用著勸懲。(註十五)

 2四庫全書考證

  一種傳存久遠的古書,常有異時異地若干不同的版本傳世。四庫全集既採繕錄方式,僅能據其中某種版本作底本,勢必不能兼及各種版本之長處,因而校勘圖書工作,至關重要。乾隆三十八年(一七七三)三月四庫館臣議定辦理章程中曾云:

  查武英殿原有纂修十二員,……今擬派翰林陳夢元、鄭爔、李光雲、朱依魯、龔大萬、郭寅、許兆椿、閔惇大等八員,代辦武英殿纂修之事,俾兼司校勘。並於職事稍閒及候補之各京官內真按:原誤作侯補,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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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派張培、李駿、袁文邵……等三十二員,分司校對,並於每冊後副頁真按:原訛作副員,徑改! 填寫銜名,以便稽核。(註十六)

可 見對於一書的校勘,自修書之始,即甚重現。乾隆三十九年(一七七四)十月十八日清高宗曾曰:「四庫全 書處進呈抄錄書本,朕連日偶加繙閱,檢出舛漏之處,不一而足。」肇致舛漏的原因應不外:一、館臣之疏忽。二、據以謄錄之書,原即有錯誤。館臣疏失可藉賞罰 方式,求其減至最少,然而據以謄錄之底本如原書即錯誤,則有待取各書不同之版本,彙集比勘,始克定奪真偽。於是館臣在修纂之時,先即有考訂之功夫,然後將 各本異同處,粘簽呈核。清高宗見所呈進之考訂文字,頗為詳贍真按:原訛作詳瞻,徑改! 乃於乾隆四十一年(一七七六)九月三十日下令曰:

昨 四庫全書、薈要處,呈進抄錄各種書籍,朕於幾餘披閱,見粘簽考訂之處,頗為詳細。所有各簽,向曾令其 附錄於每卷之末,即官板諸書,亦可附刊卷尾。惟民間藏板,及坊肆鐫行之本,難以概行刊入,其原書訛舛,業經訂正者,外間仍無由得知,尚未足以公好天下也。 前經降旨,令將四庫全書總目,及各書提要,編刊頒行,所有諸書校訂各簽,並著該總裁等另為編次,與總目提要,一體付聚珍版排刊流傳,既不虛諸臣校勘之勤, 而海內承學者得由此研尋,凡所藏書,皆成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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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亦以示嘉惠士林至意。(註十七)

四庫全書總目提要二百卷及四庫全書考證之有武英殿聚珍本之刊行,始於此。乾隆四十六年(一七八一)二月十九日上諭云:

  此次所進總目提要并王太岳、曹錫寶所辦黃簽考證,將來書成時,俱著列於四庫全書之首。

四 庫總目提要及考證二書,均附於各閣四庫全書之前,亦出於高宗的旨意。按當日館臣,就四庫館臣考校所 得,逐條彙編,所完成的四庫全書考證一書,凡一○○卷,計經部二十二卷,史部二十五卷,子部二十六卷,集部二十七卷,成績頗為豐碩。此處尚待一提的是,清 高宗對行世諸書,書中所載事源、人地名實等,是否詳實,亦曾多次指示詳加考證。茲舉〔日下舊聞〕一書為例。乾隆三十八年(一七七三)六月十六日上諭云:

  本朝朱彝尊日下舊聞一書,博採史乘,旁及稗官雜說,薈萃而成,帝京景物略、燕都游覽志諸編較為美備,真按:原訛作現,徑改! 數典者多資之。第其書詳於考古,而略於覈實,每有所稽,率難徵據,非所以示傳信也。朕久欲詳加考證,別為定本,方今彙輯四庫全書,典籍大略,訂訛衷是之作,正當其時。京畿為順天府所隸,而九門內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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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轄於步軍統領衙門,按籍訪諮,無難得實,著福隆安、英廉、蔣賜棨、劉純煒選派所屬人員,將朱彝尊原 書所載各條,逐一確核,凡方隅不符,記載失實及承襲訛舛,遺漏未登者,悉行臚載,編為日下舊聞考,並著于敏中總其成,每輯一門,以次呈進,候朕親加鑒定, 使天下萬世知皇都閎麗,信而有徵,用以廣見聞,而供研鍊真按:國無!待查!詞:【研鍊】亦作“研煉”。1.研磨錘煉。 黃滔 《白日上升賦》:“蓋以研鍊斯至,囂煩克掃,愚將蹈玅域以扣玄關,學取上昇之道。” 梁啟超 《俄羅斯革命之影響》:“自一八一五年以來,凡一世紀間,經無量志士仁人之心血之眼淚之頸血,從無形上有形上直接上間接上所摩蕩所淬厲所教誨所研煉,而始有今日。”2.細密精煉。 方薰 《山靜居詩話》:“ 錢塘 金處士 壽門 金農 )詩極研煉,有雋味。” 書成後,並即錄入四庫全書,以垂永久。(註十八)

其他如:樂律全書、酈道元水經注、河源紀略等書,清高宗均曾一再諭令以實地或實物予以印證。

 3簡明目錄

  四庫全書載籍包羅至廣,僅書前提要,所匯集之總目,即達二百卷之鉅,繙閱檢尋均感不易,清高宗思前顧後真按:加油添醋的話 又興起編輯簡明目錄的意念,於乾隆三十九年(一七七四)七月二十五日頒令曰:

至 現辦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多至萬餘種,卷帙甚繁,將來抄刻成書,繙閱已頗為不易,自應於提要之外,另刊 簡明目錄一編,祇載某書若干卷,註某朝某人撰,則篇目不繁,而檢查較易,俾學者由書目而尋提要,由提要而得全書。嘉與海內之士,考鏡源流,用昭我朝文治之 盛。著四庫全書總裁等,遵照悉心妥辦。(註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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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明目錄既係依據總目提要而來,故群書之分類及部次,一依總目。其卷帙雖不及總目十分之一,但也達二十卷之多,難怪清高宗曾有:「簡明目錄從頭閱,向若已驚徒盳洋」的詠嘆。真按:用莊子秋水河伯向若而嘆句也.

 4分架圖

  四庫全書第一分書完成於乾隆四十六年(一七八一)冬,次年即移庋文淵閣儲藏,並依經史子集四部,分別列架,然後按函次上架。為使函架有一明晰方位便於檢尋或取閱,於是館臣又編定〔四庫全書分架圖〕四卷,對書架之外貌及架上所陳列之書籍名稱,均在分架圖上詳細標明。

 第三節 部次圖書體例之建立

 四庫全書對收錄之書,採「嚴為去取」的選書標準,並按「悉稟天裁」的原則下進行。總計四庫全書收書種數,遠逾三千餘種,真按:四庫全書的收書數量 數量龐雜,勢必需有一套部次圖書的良善方法,才能方便修書工作的進行及日後對圖書的檢尋。乾隆三十八年(一七七三)二月十一日上諭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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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來四庫書目,以經史子集為綱領,裒輯分儲,實古今不易之法。(註二○)

清高宗以四部分類為古今不易之法,一方面將全書命名為四庫全書,一方面則綜合前人編目的長期經驗,加以仿效,並略加改定。當日館臣遵照四部之法,將群書羅列綱目,斟酌損益,其分類方法為;真按:四庫全書的分類

經部 697 5520

易類1691084

書類57371

詩類63507

禮類

春秋類114930

孝經類1115

五經總羲類32352

四書類62374

樂類22194

小學類

周禮之屬

 儀禮之屬

 禮記之屬

 三禮總義之屬

 通禮之屬雜禮之屬

訓詁之屬

 字書之屬韻書之屬

831219

84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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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567種)(9513冊)

正史類381292

編年類38910

紀事本末類22465

別史類20748

雜史類22116

詔令奏議類

傳記類

史鈔類336

載記類2398

時令類219

地理類

職官類

詔令之屬

奏議之屬39775

聖賢之屬

名人之屬

總錄之屬

雜錄之屬60353

官制之屬

官箴之屬

21

176

宮殿疏之屬

總志之屬

都會郡縣之屬

河渠之屬

邊防之屬

山川之屬

古蹟之屬

雜記之屬

遊記之屬

外紀之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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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5

119

子部(929種)(907冊)

政書類

目錄類

史評類24205

儒家類114886

兵家類2089

法家類842

農家類10114

醫家類961312

天文算法類

術數類

藝術類

經籍之屬

金石之屬47252

之屬真按:原訛作晝,徑改!

琴譜之屬

篆刻之屬

雜技之屬81606

推步之屬

算書之屬56342

典禮之屬

邦計之屬

軍政之屬

法令之屬

考工之屬571513

數學之屬

占候之屬

相宅相墓之屬

占卜之屬

命書相書之屬

陰陽五行之屬51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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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部(1278種)(12278冊)

譜錄類

器物之屬

食譜之屬

草木鳥獸蟲魚之屬56181

雜家類

雜學之屬

雜考之屬

雜說之屬

雜品之屬

雜纂之屬

雜編之屬

190

1100

類書類653383

小說家類

雜事之屬

之屬真按:原訛作閒,徑改!

瑣語之屬125368

釋家類13169

道家類44189

楚辭類629

別集類9627530

總集類1664147

詩文評類63298

詞曲類

詞集之屬

詞選之屬

詞話之屬

詞譜詞韻之屬

南北曲之屬8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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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在京之舉人及貢監各生內,擇字畫工緻者,各舉數人,臣等覆加閱定,共足四百人之數,令其充為謄錄,自備資斧效力。

由四庫全書館中任職之提調或纂修等人,從京師中保舉精抄書法之士子充任謄繕,立意本佳,惟四庫全書館訂有五年期滿,准咨部議敘的辦法,優者得實官缺,因而自願充當謄錄者為數極多,以是部分修纂館員遂以謄錄員缺居奇,流弊叢生,當年南城監察御史胡世泰即曾奏云:(註二十五)

奏 為保舉謄錄,約有四百餘名,其中保無居奇受贄,致能書之士,或以無力向隅,而書法平常者,反得挾資充 選。臣以為在京士子有願充謄錄者,毋庸令纂修、提調官保舉,准其自行具呈,總裁官驗其人頗通曉字義無舛訛者,當堂收錄,其京員隨任士子有情願到館效力者, 准令該員由本衙門具文呈送,書成之日,一體照例議敘。

2.考試

  保舉之法,既有流弊,為杜防館臣藉機索賄,又能網羅真正人才,於是改採考試用人的公允方法。當時吏部即曾上奏云:(註二十六)

臣等伏查四庫全書一事,……必須多用謄錄,方可剋期繕寫,原與尋常修書各館照例錄取備用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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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經總裁等先後奏明考取保送,自備資斧在館效力行走謄錄,計初次選取者六○名,續行選取者四百名,又因繕寫薈要添取者二百名,又有天津召試二等之舉人生監,奉旨在館行走者十二名,通計六百七十二名,真按:四庫全書館謄錄的人數 即經分撥各處繕寫。此外尚有續行報名應募,存計在館者一百四十四名,均經總裁等傳驗面試字樣,以為預備挨次補缺之用。

對應募者,當面驗試字樣,以備挨次補缺,可確知其法書是否擅長,成為後來甄選謄錄人員的主要依據。

 3自願

   比照四庫館選拔館臣的辦法,有自願效力,而其能力又足以勝任者,也准其充任。但為了防範濫竽充數, 影響全書進度及品質,凡自願效力者,先需取得同鄉六品以上京官印結保證,再經由總裁官等考試後,認定其書法確實端正可用才錄取。乾隆三十八年(一七七三) 秋,吏部之奏摺中也建議:(註二十七)

……有願自備資斧投充謄錄者,取具同鄉六品以上京官印結具呈投遞,京員子弟即令該員由本衙門具文呈送。俟彙齊時,總裁官酌定應用人數,奏請皇上欽點大臣數員,傳集諸臣,各令當堂親書數行,擇其字畫端正者,照數取錄以次充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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纂修提調等官,均不干預其事。

乾隆四十三年(一七七八)七月十八日上諭也曾指示云:(註二十八)

本年選拔貢生,除引見分別錄用外,其餘已經考試各生,如有情願自備資斧在四庫全書館效力者,准其呈明充當謄錄,即以到館寫書之日為始,扣足五年期滿,照例核辦。

4僱用

   四庫全書館為激勵與修人員之士氣,曾頒訂獎掖辦法。惟參與修書人員眾多,議敘之後,官員缺額往往不 敷派用,而修書之士子,又缺乏行政經驗,很少能適任各項官職,在反應欠佳之下,清高宗遂令以後繼辦之南三閣四庫全書,其謄錄人員一項,改採僱覓給值方式。 高宗曾撰文記之曰:(註二十九)

前 辦理四庫全書四分時,准各謄錄自備資斧效力,五年期滿,給予議敘。其中人數眾多,不無倖取,借此為終 南捷徑者,既慮有礙選法,亦非策勵人才之意,是以後次續辦全書三分,飭發內帑銀百餘萬兩,覓書手予值繕寫。在鈔胥等受值傭書,即同私僱,而書成又不致濫邀 議敘,仍於銓政無礙也。

是項辦法,據江南道監察御史費孝昌於乾隆四十七年(一七八二)十二月十一日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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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三十)

奉諭旨……發內帑銀兩僱覓書手繕寫。……嗣經該館奏准章程條例,內開書手繕寫,每字一千,給值二錢五分,毋庸設立總校。其分校六十員,於翰林院內閣國子監等衙門遴選派辦,如有遲誤草率,隨時參處。

而為避免頭緒繁多,曠延時日,同奏摺中又云:

臣 不揣愚昧,竊謂領辦一項,竟可不設,只須多派分校,約計書手千名,統以二百員分校,每分校一員,責令 僱覓書手五名。夫以一分校官之同鄉親友能繕寫五人,不待外索,加以耳目切近,稽查便易,萬無人書散失之患。……總而計之,書手千名,一日可得一百萬字,一 年可得三萬六千萬字,而分校每員每日校勘,五名書手之字,不過五千,既得從容,自能詳慎。

足見當日對僱覓書手,所設想的辦法相當周全。真批:周全二字下得太草率,都不分析利弊!

 5其他

  謄錄人員之徵選,除以上各項法則之外,亦有人情運用之例。修書館臣屢次礙於人情,以京員子第充任,清高宗也不例外。乾隆四十一年(一七七六)九月二十一日,曾頒令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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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任大學士朱軾之孫監生朱世德,現在來京,著加恩在四庫全書處謄錄上行走。

第三節 修纂人員之增補

  修纂四庫全書館成立之初,人員有限,以後為加速工作之推展,及應續辦四庫全書薈要之需要,除對原有人員出缺即行遞補之外,為求盡速蕆工,更陸續增補各項工作人員。

  四庫全書的基礎工作在謄錄及校勘二項,所以增補的人員以分校及謄繕人員最多。

 1校對人員之增補

乾隆三十八年(一七七三)十二月二十三日總裁官永瑢奏云:(註三十一)

   查四庫全書,每日可得四十餘萬字,設有分校官三十二員;薈要每日可得二十餘萬字,設有分校官十二 員,於每冊繕成校畢後,彙交武英殿查檢裝潢,以備隨時呈覽。該處設有總校之翰林一員,專司收發、督催、稽考字體課程,及款式、篇頁諸事。而於每日所得之六 十餘萬字,非但磨校勢難遍及,即抽查亦力有未遑,若不添設覆校一層,則分校謄錄之是否盡心,無從稽霰,仍恐貽誤。謹擬嗣後四庫全書繕本添派覆校官十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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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薈要繕本,添派覆校官六員,均於現在分校各員內,擇其校書精確者,如數充當。其分校之缺,另為選補。

人員不足,致磨校難以遍及,乃增加分校人員。後來清高宗發現四庫全書在初校後,尚多錯誤,於是又添增覆校手續一層,並從分校人員中,擇校書精確者充任。此外,乾隆三十九年(一七七四)十二月初四日永瑢又奏稱:(註三十二)

查 四庫全書處供事一項,上年初辦時,翰林院設供事二十名,武英殿繕書處設供事十二名,薈要處設供事四 名,聚珍版處設供事十二名,俱以次奏請,荷蒙允准在案。翰林院辦書自總裁以下,官至七十餘員,各有所司之事,皆需供事供役。又永樂大典而外,各省送到遺書 甚多,一切登記、搬貯、收發等件,分派承管,頭緒紛繁,實非二十人所能了事,是以臣等於上年七月內,募選額外供事二十七名,幫助辦理。又武英殿及薈要處共 謄錄六百餘名,校閱各官七十餘員,綜核字數,登記各種檔案,日久益繁,近又添有額外謄錄,人數愈多,前設供事十六名,仍不敷分辦,臣王際華亦節次募選額外 供事十三名應役。

是知在校對人員之外,四庫全書館中之供事亦視實際工作需求量增加人員。人員眾多,難免有出缺的現象,則隨時予以充補,避免影響績效。乾隆四十年(一七七五)十二月十二月日館臣嘗奏云:(註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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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武英殿纂修翰林員缺,例由臣等揀選,奏請充補。茲纂修兼薈要分校編修許兆椿、郭寅先後丁憂出缺,謹擬以庶吉士翟槐、何思鈞充補,仍各兼薈要分校事務。

 2謄錄人員之添補

  由於四庫全書卷帙浩繁,且北四閣全書及兩部薈要同時進行繕錄,因此謄錄人才需求最為殷切,添補人員也最多。乾隆三十九年(一七七四)八月十九日上諭曰:(註三十四)

  辦理四庫全書並薈要處,所用謄錄六百餘名,而應行繕錄之書籍甚多,謄錄中頗有遵例報捐,陸續開缺者,即須隨時頂補,不可不預為籌備。因思現屆京闈鄉試,各省貢監生應試者,千有餘人,莫若於發榜後,落卷內擇其字畫勻淨可供抄錄者,酌取備用,較為省便。

修書的次年,即已考慮到謄錄人員須隨時替補,乃從京闈鄉試落卷內選適任人才為之備用。乾隆四十二年(一七七七)七月二十五日又諭令曰:(註三十五)

  辦理四庫全書並薈要二處,所有謄錄計六百餘名,而應行繕錄之書籍甚多,上屆甲午科京闈鄉試,曾於落卷中挑取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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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又屆鄉試之期,而明年謄錄中即有五年期滿應行議敘開缺,均須隨時頂補,自應預為籌備。著於發榜 後,將未經取中之南北中皿及貝字號卷彌封,詳慎繙閱,擇其字畫勻淨可供抄錄者,皿字號挑取八百卷,貝字號取六百卷,交與吏部,按照名次拆卷填註。此內如有 本係謄錄,即行扣除,餘具出榜曉示註冊挨補。

可 見備用人員數量相當龐大。四庫全書館謄錄人員在不斷增補下,總計前四分全書及兩部薈要,原有定額謄錄 為六百七十二人,另有繕畫者十人,繼之續行遞補者三次,共召取二千一百四十四人,總計為二千八百二十六人。如果加上前述南三閣繕錄所僱覓之千人書手,則自 乾隆三十八年至五十二年,十五年中,謄錄人員前後共有三千八百二十六之多。真按:四庫全書館謄錄的人數 (註三十六)

 第四節 四庫全書館人員之管理

 四庫全書修書處為使工作能順利進行,以求如期蕆工,一開始便有工作量的限定。乾隆三十八年(一七七三)三月十一日館臣即擬定:(註三十七)

  ……仍核定字數,每人每日寫一千字,扣去三十日為赴公所領書、交書之暇,計每人每年可寫三十三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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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請照各館議敘之例,核其字多少以為等差。如五年期滿,所寫能逾十分之三以上者,列為頭等,准咨部議敘,其僅足字數者次之,若寫不足數,必須補寫完足,方淮咨部,如此則人知奮勉,其書可冀速成。

釐定工作量作為考成的標準,在工作進度方面,固能確實掌握功作成效,但卻無法杜絕其他流弊。當日清高宗及館臣陸續發現的各種工作流弊,從現存文獻資料中,約可綜合如下列數端:真按:辦理四庫全書的弊端

 1書籍遺失

乾隆三十九年(一七七四)六月廿六日上諭曰:(註三十八)

據 辦理四庫全書處奏,纂修黃壽齡遺失永樂大典六冊,請交部議處等語。永樂大典為世間未有之書本,不應聽 纂修等攜帶外出,況每日備有桌飯,各員飽食辦公,盡一日之長,在館校勘,已可不悞課程,原無藉復事焚膏繼咎。至館中設有提調人員稽查,乃其專責,攜書外 出,若曾經告知提調,即當與之同科,或纂修私自攜歸,該提調亦難辭失察之咎。

 2抄錯或誤校

乾隆三十八年(一七七三)十月初九日上諭曰:(註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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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纂辦四庫全書以廣石渠金匱之藏,自應悉心校繕,俾免魯魚亥豕之訛。今進呈已經繕成之薈要各卷內,信手繙閱,即有錯字二處,則其餘書舛誤者,諒復不少。若不定以考成,難期善本,其如何妥立章程,俾各盡心校錄,無訛之處,著總裁大臣詳議具奏。

乾隆三十九年(一七七四)十月十八日上諭曰:(註四十)

四庫全書處進呈抄錄書本,朕連日偶加繙閱,檢出舛漏處不一而足,其中實係錯誤者,過失固不待言,即原文傳寫舊訛或文義不順,既有加簽改識之例,何不逐條舉出,概以輕心掉之耶!朕未嘗有意苛求,實無暇通身細閱,乃數日內信手翻披,而疵謬疊出,該總裁等所司何事?

3.倩人代鈔

乾隆四十四年(一七七九)二月初六日上諭曰:(註四十一)

…… 在館人員,雖係自備資斧效力,而議敘實不免過優,殊非慎重名器之道……況人多即品流混淆,自當明示 區別。嗣後此項議敘人員,著照部議,彙齊五十名,奏請考試一次。惟是伊等寫書時,大率倩人代繕,其本人字畫未必悉能工楷,將來考試時,著派出閱卷大臣,稍 為寬取,不必照正考之例,過於精覈,以示格外體恤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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