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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August 31, 2009

翁方綱題跋手札集錄(503頁)致尹嘉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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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所謂漢儒之名物、真按:則所二字左傍原有點綴,未詳其義. 象數者,曷不有益於宋儒之訂證乎真按:沈津識字誤-當作嘗字!-則所謂漢儒之名物、象數者,曷嘗不有益於宋儒之訂證乎? ?恃先生知愛,輒縷縷陳其愚,惟事裁察。真按:疑有誤!
  注:此札見《復初齋文集》稿本(影印本)第一冊第202頁。真按:D:\千慮一得齋\資料庫\掃描資料庫\書館\5142_復初齋文稿(二)\_000202.jpg       D:\千慮一得齋\資料庫\掃描資料庫\書館\5142_復初齋文稿(二)\_000203.jpg              今重讀如下:    方 綱迂愚無似,乃先生督率獎勵,屢示以大著,俾得盡出其所欲言。竊為覆覽誦先生之書,已極條理之詳而訂正之備矣,其他固無可言者。惟是中間論禮器書數一段, 於鄙懷未盡者,既疏數語於簽條上,而復不能已於言者。君子扶樹道教,期其不偏於一邊而已。往者朱、陸異同之說,其害至蔓衍於數百年而不可止,幸今日聖學大 明,然後人知其無庸辨矣。乃近日又有稍稍歧出者,則諸考證者每抑宋儒,而言義理者多輕漢儒。近日又有妄取性道字義,闌入漢儒之學,以文其艱棘者,此則破碎 大道之尤者矣。推其所以然之故,則由於一二君子見窮理敦行之是,而名物、象數之不足以言學也,於是吐棄漢唐注疏,而專以抉經之奧為職志,此其意固未嘗不善 也。然馴之久,而其務博好異者又起,而專主名物、象數之學。其中又豈無考訂精核可以援古證今之處,而轉覺吾之言理者,於事物之變,未竟其原委,於是好學深 思之士,亦復欲兩合之,而其力不足以有合也。於是一《易》也,而鄭、王多門;一《書》也,而古、今分疏;一《詩》也,而毛、朱歧立;一《禮》也,而俞、吳 滋說。非其好辨者眾也,勢使之然也。至於小學,則今日之為弟子正其趨者,莫過於許叔重之《說文》、顧野王之《玉篇》,而學者多不之省,何也?曰吾之義理, 足以勝之也。夫學者初無相勝之心,而其後不免有相勝之漸,則有心斯事者,所宜深慮也。為今之計,莫若使之觀其會通而已。自聖人沒而微言絕。周末、秦、漢之 書,如《大戴記》、《白虎通》、《說苑》、《新序》之流,其皆合於聖人之道耶?未可知也。吾必盡執四子之書,而外是者胥屏焉,則不可也。莫若存其是者,而 於斯道胥有助焉。涓滴皆海也,撮壤皆山也,故曰千塗萬轍皆可以適國也。以方綱之意,今日為學,所必不可牽合者亦有之,則俞、吳之於《禮》也,毛、朱之於 《詩》也。此必不可牽合以通其鄙者也。若鄭、王之《易》,則固未嘗不可參用矣,而況小學之書、朱子之說,原未免多在說理,此亦先儒苦心,不得不然。而今若 再將古所謂六藝之實際,一概置為可緩,則彼專談漢學者,皆群起而疑之,是自開其紛爭之漸矣,如之何則可也?是以方綱夙嘗深服蠡吾李氏之書,謂為小學之正 經,方且欲請先生略採其一二,附之編後,以待學者之自為。而今見先生之書體例已定,不可復綴以他說,是以惟斤斤以實際為主,冀學者之有所持循,因以窮經則 古,與道大適,則所謂漢儒之名物、象數者,曷嘗不有益於宋儒之訂證乎?恃先生知愛,輒縷縷陳其愚,惟執事裁察。
真按:原稿題〈五與亨山廷尉論小學續編書〉   D:\千慮一得齋\資料庫\掃描資料庫\書館\5142_復初齋文稿(二)\_000206.jpg
  君子不以狂言為過,容而納之。復示以大著《或問》諸條,謹奉而卒業。其於古人立言垂教之旨,期於釐然明白,無小齟齬,信乎其可為經法也。又手教懇懇,欲取李氏《稽業》重讀之,真按:翁方綱與尹嘉銓與李塨《小學稽業》 真按:翁方綱與尹嘉銓論小學書 此書是方綱向年課徒蠡縣時所閱,是其條理秩如,具有實地,今未在案頭也。真按:翁方綱的教學方法論 真按:翁方綱對李塨的評價 真按:翁方綱與李塨的著作 真按:翁方綱的教育事業 真按:翁方綱所用的教科書 且方綱之意并非欲勸先生更為李氏之所為者也。凡為學之方,毋論淺深、精粗、大小、遠近,其於求道,則一而已矣。真按:摘要 真按:翁方綱的論學宗旨 真按:翁方綱的治學宗旨 真按:翁方綱的治學方法 方綱所以不敢輕言漢儒者,正所以尊宋儒也。近日若惠氏之書,敷陳漢學,可謂閎富矣。然其意實與朱子相遠,而惠氏之於味經之要,猶未知所歸也。自南宋以來,儒者研經之密,治理之精,孰有外於朱子者耶?真按:翁方綱對朱子的評價 真按:翁方綱對朱子經學的評價 若徒以宋儒之言為平近,而逞奇炫博,好為旁引遠摭者,此其心未定,而其氣未平也。真按:翁方綱對惠棟的批評 真按:摘要 真按:嗜博之病 真按:翁方綱對漢學宋學的態度 真按:翁方綱的治學態度-即以恕谷當日不遠三千里,圖樂律於西河毛氏。真按:李塨與毛奇齡 毛氏之於禮樂可謂晰矣,若其《易傳》、《春秋傳》,則不免好為異議。真按:翁方綱的治學態度-不好奇 真按:翁方綱對毛奇齡禮學的評價 真按:翁方綱對毛奇齡的批評 而恕谷所著《大學辨業》者,本於習齋《四存編》,真按:翁方綱論李塨的著作 真按:李塨與顏元 毛氏之門人又錄西河之說以辨之,其實不過毛氏一家之言而已。足見為學之道,不可偏執於一邊,今之盡信漢儒訓詁者,又豈能全無弊乎?真按:翁方綱對兩邊之見的批判 真按:翁方綱對門戶之見的批判 真按:摘要 真按:翁方綱的治學方法 惟是鄙意以六藝為小學之正經者。蓋人生八歲入小學,十五而入大學,則小學所講,自不能盡以鄉三物之大法該之,真按:國無.詞無.詞:【三物】1.猶 三事。指六德、六行、六藝。《周禮‧地官‧大司徒》:“以鄉三物教萬民,而賓興之。一曰六德:知、仁、聖、義、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姻、任、 恤。三曰六藝:禮、樂、射、御、書、數。” 鄭玄 注:“物猶事也。”《左傳‧襄公三年》:“ 解狐 得舉, 祁午 得位, 伯華 得官,建一官而三物成,能舉善也夫!” 明 宋濂 《送鄧貫道還雲陽序》:“《周官》之制以鄉三物教萬民而賓興之,所謂三物,若六德、六行、六藝是也。” 清 曾國藩 《送江小帆同年視學湖北序》:“承平既久,法意寖失,郡縣有司不知三物為何事,而教民之任,獨以責之學政與校官。”2.三種物類。指豕、犬、雞。《詩‧小雅‧何人斯》:“出此三物,以詛爾斯。” 毛 傳:“三物,豕、犬、雞也。” 清 錢謙益 《吳德輿次東坡獄中寄子由韻,作丁丑紀聞詩,感而和之》:“孤身豈合投豺虎,三物何當詛犬雞。”3.三種。《墨子‧公孟》:“ 公孟子 謂 子墨子 曰:‘君子恭己以待,問焉則言,不問焉則止,譬若鐘然,扣則鳴,不扣則不鳴。’ 子墨子 曰:‘是言有三物焉,子乃今知其一耳也。’” 即朱子序義,亦專謂灑掃應對進退之節,禮樂射御書數之文而已。至於入大學,然後教以誠正修治之道,是六藝惟近於粗跡。而君子之道,無先傳後倦之分。孝弟謹信,愛眾親仁,蓋初基之教,非若後來之究極而精言之也。真按:翁方綱論大學與小學 然至於今日,則小學之六藝轉有未易言者,蓋自宋儒以來,性命之理,昭揭於書冊。所謂誠正修治之事,舉筆為時文者,莫不能言之,而至律呂之詳,算經之奧,篆籀分隸之同異,雖成學者,尚不能舉其名目,又安能執恕谷之書而稽學人之業哉?此又等於空言無實者也真按:摘要 真按:翁方綱的批評方法論-虛言浮辭說空話之可憎也 真按:翁方綱的實學 真按:翁方綱的實用傾向 真按:翁方綱的治學宗旨-不作無益 方今為童孺計,莫如勸之專力於本經而已,經明則上下皆可通貫,精粗大小皆可舉而推之,而其於經也熟,則其於學也醇。真按:翁方綱的教學方法論 真按:翁方綱的治學方法 真按:翁方綱的教學理念 毋論其信漢儒、信宋儒,而流弊皆不至於畔道。真按:翁方綱的論學宗旨 其於行己也,必不至乖方;而其為文也,必不悖於雅馴,斯亦已矣。真按:摘要 真按:翁方綱的文學思想 真按:翁方綱的修養論 若恕谷之學,所最尊者無過西河,而西河之學,實依經而立,然其中尚不免自立異說者,則賢知之過求乎經者也真按:敓文-過下尚有一過字!-則賢知之過,過求乎經者也 真按:翁方綱對毛奇齡的批評 真按:李塨對毛奇齡學術的評價 至於誠正修治之實,則宋五子《近思錄》、《朱子學的》,皆深入造道之門,學者所當時切己尋之者。真按:沈津識字誤-當作重文符號.-學者所當時時切己尋之者 真按:翁方綱的論學宗旨 真按:翁方綱對宋學的態度 而亦初不在講說,但在循省踐行而已,真按:翁方綱重視實踐 真按:翁方綱的實學 而必不能不稽經諏史,以既其實真按:翁方綱論經史學的重要 真按:摘要 真按:翁方綱的治學方法 其專門執業,則因材而導之爾。真按:沈津識字誤-當作已字!-其專門執業,則因材而導之已爾。 今日為學,篤實如先生者,實人倫之望,正學之準式,真按:翁方綱對尹嘉銓的評價 又豈必改而從李氏之《稽業》乎?真按:翁方綱與尹嘉銓與李塨《小學稽業》 所以僭附其□□者,真按:沈津識字誤-愚衷二字也.-所以僭附其愚衷者 正恐學人習所聞,真按:簡化字之礙讀也!-原稿作于! 而薄漢儒之師承耳。是以方綱於近儒撰著,必首舉《經義考》一書為大綱,而千塗萬皆以此範之,真按:沈津識字誤-當作轍字!-而千塗萬轍皆以此範之 真按:沈津識字誤因-未能周顧前後文-前已有「故曰千塗萬轍皆可以適國也」而不之寤耶? 則由小學而大學,無二理矣。真按:翁方綱對經義考的評價 真按:翁方綱的治學方法 真按:翁方綱的教學方法論 真按:翁方綱論大學與小學 真按:翁方綱的治學宗旨 先生之《續編》,綴以《或問》,即宜定卷式刊行之矣。真按:又似如字. 懇讀可商者,真按:沈津識字誤-當作"無復"- 真按:識字誤以致斷句標點皆誤!-即宜定為卷式刊行之矣,無復可商者。 附陳其愚,有道□□焉真按:應是惟字.後有「惟執事裁察」(沈誤作「於執事裁察」)句可與此參也. 真按:應係裁字.末數字應係謂其愚見猶待有道者(先生)裁奪也. 真按:此數字蓋在紙左邊緣,為截去不整故難讀也!應係「惟有道裁察焉」數字也.(參下文有「惟執事裁察」沈誤作「於執事裁察」者)
  注:此札見《復初齋文集》稿本(影印本)第一冊第206頁。真按:D:\千慮一得齋\資料庫\掃描資料庫\書館\5142_復初齋文稿(二)\_000206.jpg
真按:原稿題〈致尹亨山論所著小學考證〉.則前所疑為諱而塗亨山上一字者,至此不必矣!
  盛暑腹瀉,真按:翁方綱的健康狀況 真按:翁方綱拉肚子 是以連日未得趨晤。前所承示大著《小學考證》上、下二卷,昨日始敬披閱,真按:沈津識字功 真按:國:加  部首 力 部首外筆畫 3 總筆畫 5     注音一式 ㄐ|ㄚ        1. 算法上,指兩個數目的結合。如:「三加五等於八。」       2.將一物放在另一物的上面。如:「花生米加豆腐干,滋味勝火腿。」莊子˙馬蹄:「夫加之以衡軛。」        3. 置(刑)或施(恩)。唐˙韓愈˙送李愿歸盤谷序:「車服不維,刀鋸不加,理亂不知,黜陟不聞。」宋˙歐陽修˙瀧岡阡表:「逢國大慶,必加寵錫。」   4.增益。如:「增加」﹑「加股」。論語˙子路:「既富矣,又何加焉?」唐˙韓愈˙答李翊書:「加其膏而希其光。」       5.見「加以」條。                6.更。孟子˙梁惠王上:「鄰國之民不加少,寡人之民不加多。」宋˙王安石˙遊褒禪山記:「蓋其又深,則其至又加少矣。」             7.數學上的運算方法之一。見「加法」條。   8.姓。如漢代有加特奴。                   詞:加1 ji ㄐ〡ㄚ〕〔《廣韻》古牙切,平麻,見。〕“ 駕2 ”的被通假字。   1.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東西或數目合在一起(與“減”相對)。《九章算術‧均輸》:“加一斛粟價,即置一斛之費。” 王西彥 《夜宴》:“二加二等於四的朋友,究竟頭腦簡單了些。”2.增益;更加。《論語‧子路》:“加我數年,五十以學《易》,可以無大過矣。”《孟子‧梁惠王上》:“鄰國之民不加少,寡人之民不加多。”《明史‧李獻可傳》:“帝怒加甚,奪 嗣成 職。”3.謂置此於彼之上;把原來沒有的添上去。《論語‧鄉黨》:“疾,君視之,東首,加朝服,拖紳。” 漢 禰衡 《鸚鵡賦序》:“ 衡 因為賦,筆不停綴,文不加點。” 明 劉基 《春秋明經‧公子結媵陳人之婦於鄄遂及齊侯宋公盟》:“以大夫而盟 齊 宋 之君,則舉足而加首矣。”徐遲《財神和觀音》:“ 楊顧問 已經看過,紅鉛筆是Dr.Lee加的。”4.超過。《史記‧季布欒布列傳論》:“雖往古烈士,何以加哉!”《西京雜記》卷三:“ 司馬長卿 賦,時人皆稱典而麗,雖詩人之作不能加也。” 宋 司馬光 《言奉養上殿第三札子》:“今陛下雖奉養皇太后加於往日,猶未及事 濮王 之時。”5.強加;侵凌;凌辱。《論語‧公冶長》:“我不欲人加諸我也,吾亦欲無加諸人。”《周書‧馮遷傳》:“ 遷 性質直,小心畏慎,雖居樞要,不加勢位加人。” 宋 葉適 《故通直郎清流知縣何君墓志銘》:“然君自待如寒林單士,未嘗以勢加物。” 清 和邦額 《夜譚隨錄‧碧碧》:“奈何邂逅相遇,輒以橫逆見加?”6.施及;加以。《孟子‧盡心上》:“古之人得志,澤加於民;不得志,修身見於世。”《呂氏春秋‧孝行》:“光耀加於百姓。” 唐 韓愈 《與袁相公書》:“閤下儻引而致之,密加識察,有少不如所言, 愈 為欺罔大君子,便宜得棄絕之罪於門下。” 魯迅 《朝花夕拾‧〈二十四孝圖〉》:“‘人之初,性本善’麼?這并非現在要加研究的問題。”7.使居其位,擔任。《孟子‧公孫丑上》:“夫子加 齊 之卿相,得行其道焉。” 趙岐 注:“加,猶居也。”《孟子‧萬章下》:“ 堯 之於舜也……後舉而加諸上位。” 清 孔尚任 《桃花扇‧撫兵》:“北討南征,功加侯伯,強兵勁馬,列鎮 荊襄 。”8.猶射。《詩‧鄭風‧女曰雞鳴》:“戈言加之,與子宜之。” 高亨 注:“加,箭加於鳥身,即射中。” 漢 枚乘 《上書諫吳王》:“楊葉之大,加百中焉,可謂善射矣。” 漢 嚴忌 《哀時命》:“鸞鳳翔於蒼雲兮,故矰繳而不能加。”9. 元 代散曲中的襯字。猶價。 元 馬致遠 《壽陽曲》:“一會加上心來沒是處,恨不得待跨鸞歸去。” 元 無名氏 《小醋大‧情》套曲:“一夜加兩隻業眼恁睜,恨無眠。”10.《墨 經》中的邏輯學概念。《墨子‧經上》:“謂:移、舉、加。” 章炳麟 《文學說例》:“《墨子‧經上》有‘移、舉、加’之文,謂言詞分移、舉、加三性。《經說》釋之曰‘狗犬,舉也;叱狗,加也。’蓋直指形質謂之舉,意存高下 謂之加。” 譚戒甫 《墨經分類譯注‧名言類》:“加謂,今稱他動詞,因為叱的動作須加在狗的身上,狗是被叱之物,今稱受事格。”11.古 夫餘 等族稱官為“加”。《後漢書‧東夷傳‧夫餘》:“ 夫餘國 ……以六畜名官,有馬加、牛加、狗加,其邑落皆主屬諸加。”《梁書‧諸夷傳‧東夷》:“其國無牢獄,有罪者,則會諸加評議殺之,沒入妻子。”《北史‧高麗 傳》:“ 儉 復討之, 位宮 輕將諸加奔 沃沮 。”12.通“ 嘉 ”。褒獎。《管子‧小匡》:“力死之功,猶尚可加也;顯生之功,將何如?” 郭沫若 等集校引 丁士涵 曰:“加與嘉通。” 漢 劉向 《列女傳‧齊桓公姬》:“望色請罪, 桓公 加焉;厥使其內,立為夫人。”13.通“ 嘉 ”。美,好。《左傳‧文公十六年》:“時加羞珍異,無日不數於六卿之門。” 楊樹達 《積微居讀書記‧讀左傳‧文公》:“時加羞珍異”:“‘加’當讀為‘嘉’。羞謂飲食。加羞,猶言嘉肴矣。” 宋 曾鞏 《妻陳氏封河東郡夫人》:“惟時哲輔進秉國,成相助之勤,爾效彌顯,改擇加郡,登崇號名。”加,一本作“ 嘉 ”。14.通“ 架 ”。架造,營構。《淮南子‧時則訓》:“季冬之月……鴈北鄉,鵲加巢。” 王念孫 《讀書雜志‧淮南子五》:“ 高 注曰:‘鵲感陽而動,上加巢也。’ 念孫 案:加讀為架,謂搆架之也……《本經篇》‘大夏曾加’, 高 注謂以材木相乘架,是加、架古字通。”15.姓。 明 有 加傳 。           . 宜即遵來細加簽說矣。真按:沈津識字誤-當作""-宜即遵來指細加簽說矣 顧此書體例大局,頗為愚者所疑,不敢稍隱其衷於大君子之前,是以先陳之,而再俟命焉。真按:沈津識字誤-當作後字-是以先陳之,而再俟後命焉.後命謂尹氏之後的指示也. 書既以考證名,則與綱領、發明之體例不同。真按:翁方綱論著作體例 真按:翁方綱的著作方法論 上一卷中所引高忠憲、真按:高攀龍論小學 蔡虛齋以下凡數十條,真按:蔡清論小學 皆有似於綱領、發明,而不似考證。若必存此數十條,則宜另編一卷,或曰《小學綱領》,或曰《小學發明》,而不當謂之考證矣。即以下卷所列葉氏書中之幼儀極善矣。然以方綱之意,則此幼儀數條,亦當補列於前著續小學之末,或另自為補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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