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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August 22,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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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領回時,即按照單開呈獻之家,發給祗領”①。其中鮑士恭呈獻的《唐闕史》、《武經總要》二書,經乾隆 題詩後“頒示珍藏”,一時“士林艷稱之,蓋千載稽古之士,未有榮遇如斯者”②。其後鮑廷博刊刻《知不足齋叢書》,即“以《唐闕史》敬謹校刻,冠一集之首” ③。揚州商人馬裕所進獻的《鶡冠子》一書,經乾隆題詩發還後,還誠惶誠恐地“裝成冊頁,供奉其家”④。但這些已經發還的珍本書籍,也有少數被再次“取進呈 覽”。浙江進呈遺書中有《意林》一書,原係寧波范氏天一閣藏本,曾“奉旨御題,並抄入《四庫全書》。後於四十七年(1782年)由翰林院交仁和縣縣丞張力行帶回發還本家在案”。不料時隔兩年,乾隆又下令“將《意林》原書取進呈覽”。為此,軍機大臣專咨浙江地方官員,“將《意林》原書遇折使之便,即送至行在軍機處,以便呈覽為要,不必具摺覆奏”⑤。

  存目書籍的發還工作也開始較早。由於這些書籍不用抄錄,編目一旦竣事,便可陸續發還。乾隆四十年(1775年), 兩淮鹽政寅著首先領回原揚州進呈書籍中“奉發還匯存名目書三百部”⑥,其中馬裕領回一百五十六部,其他商人領回一百四十五部。四十二年,乾隆正式諭令四庫 全書館,“除辦過應行刊鈔各書及已經發還外,其現在辦竣及祇須彙存書目各種,並應及早發還”,責成“總裁督同總纂、提調、纂修等即通行查檢各書,開列清 單,行知該督撫等,

  ①《宮中檔乾隆朝奏摺》,乾隆四十二年八月四日浙江巡撫三寶奏摺。

  ②朱文藻《知不足齋叢書序》,載《知不足齋叢書》第一集卷首。

  ③《知不足齋叢書》卷首,《凡例》。

  ④李斗《揚州畫舫錄》卷四。

  ⑤《辦理四庫全書檔案》,乾隆四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軍機處咨文。

  ⑥《宮中檔乾隆朝奏摺》,乾隆四十二年六月十五日兩淮鹽政寅著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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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 委妥便之員,赴翰林院領回,給還藏書之家,俾得將原獻書籍永遠珍藏”。至其中有各省“自行購進及借本 抄謄,毋庸給還本家者,亦著該督撫等於收到書籍後,再行查明送繳,留備館閣之儲”①。但這樣一來,各省將來領書不免有“復繳跋涉之勞”,因此乾隆再次下令 各省督撫將購買與呈獻兩類書籍“分別開單奏明,交館查核,將購進者留貯,呈獻者發還”②。於是,與四庫館著手核定各項書籍的同時,各省督撫也紛紛檢查原進 書檔冊,奏報本省應領、應留、乃至應燬各項書籍情形。如江西巡撫海成奏稱,“江省自乾隆三十八年起,計十一次,共進書一千三十七種,內購買及借鈔者三百一 十六種,藏書之家呈獻者七百二十一種。臣謹遵旨分別清單,奏懇皇上飭交館臣查核,將應行給還之書交存翰林院,俟館臣知照到日,即委妥便之員前赴領回,發還 本家珍藏,并嚴飭承辦各員善為經理。其餘自行購進及借鈔之書,即請留備館閣之儲”③。安徽巡撫閔鶚元也奏報說,安省進呈書籍共五百十六種,其中“各府州縣 自行購進、借鈔、應請留貯館閣、毋庸發還者一百四十種;又除劉氏《鴻書》、《天外談》、《明經濟錄》、《廣東文集》四種查係應禁之書,應請銷燬外,其由紳 士呈獻、應行發還本家之書,計三百七十二種。現在造具書目細冊,咨送辦理四庫全書處核明應留、應發”④。就連不用領書的陝西、河南等省,也專摺奏明,該省 進呈之書或係購覓,或係抄謄,或係刷印,“應請俱留備館閣之儲,毋庸開單行知委員赴領,

  ①《辦理四庫全書檔案》,乾隆四十二年四月十二日諭。

  ②《辦理四庫全書檔案》,乾隆四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諭。

  ③《宮中檔乾隆朝奏摺》,乾隆四十二年八月二日江西巡撫海成奏摺。

  ④《宮中檔乾隆朝奏摺》,乾隆四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安徽巡撫閔鶚元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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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省往返之繁”①。截至乾隆四十二年底,除個別省份無書可領或其書不用領回外,總計江蘇(兩淮鹽政、蘇 州書局、江寧書局)、江西、浙江、直隸、山西、山東、福建、湖北、湖南、安徽等省督撫、鹽政所奏應領回給還書籍數量達六千餘種。但由於當時《四庫全書》尚 在纂修之中,無論應刊、應鈔各項書籍無法大規模發還,即如為數眾多的存目書籍,也面臨著再清檢的問題,以確保其中無“違礙”著述。因此,這次興師動眾的發 還工作實際上並未進行。

  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 《四庫全書》的編纂工作接近尾聲,乾隆再次想到那些“僅存名目之書亦應於查清後將底本發還各省藏書之家”,便諭令四庫館“將此項書籍一併查明發還”。②於 是,總裁指派專人“逐一復加檢閱,詳細磨勘”,除查出“應行”銷燬抽燬各書三百二十五部外,奏請將“其餘查無干礙之存目及重本各書共計九千四百十六部”發 還各家,只等乾隆下令,“即交翰林院行文各該督撫等,令其遇便委員赴館領回,轉行發還”③。但這些書籍送到翰林院後,乾隆卻始終沒有諭令各省督撫派員領 回,直至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吏部尚書劉墉等人奉命清查各省採進遺書以及各藏書家呈進書籍存留情形時,這九千四百十六部書仍存翰林院庫內,此後也一直沒有發還。真批:然則下情如何?

  四、纂修過程中部分底本的遺失抵換

  在《四庫全書》據以著錄的三千多種書籍中,除少量經乾隆題詠的珍本得以先行錄副,陸續發還外

  ①《宮中檔乾隆朝奏摺》,乾隆四十二年七月八日陝甘總督勒爾謹奏摺。

  ②《辦理四庫全書檔案》,乾隆四十五年四月十三日諭。

  ③ 《辦理四庫全書檔案》,乾隆四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大學士英廉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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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大多數底本均經數次繕寫,辦理時間既長,經手之人又多,不免造成部分底本輾轉遺失的現象。

  四庫開館初期,由於諸事繁多,館內尚未及制定有關規章制度,對書籍的管理也不很嚴格,因此,一些纂修官或將書籍帶回校閱,或攜出倩人抄寫。如周永年“嘗借館中書與(桂)馥為《四部考》,真按:桂馥 佣書工十人,日夜鈔校”①。真按:周永年與桂馥 這 種情形,終於導致了《永樂大典》的遺失事件。乾隆三十九年六月,纂修官黃壽齡為校閱《考古質疑》、《坦齋通編》二書,於十三日晚“將《永樂大典》原本六冊 用包袱帶回”,結果在路上“被賊連包竊去”②。事情發生後,引起了乾隆的嚴重注意,除下令處罰當事者及有關失查人員,立限“上緊嚴緝”丟失書籍外,還特別 強調“各省所解遺書,辦畢後仍須給還各家,屢經明降諭旨。恐纂修等亦有隨便取攜以致遺失者,亦著及早查明,按單點收,館內書籍毋許攜往私家”③。不久,丟 失的六冊《大典》原本找回,但乾隆仍不放心,再次下令:“各省進到遺書,浩如煙海,現交書局存貯,俟書目校勘全竣,尚須發還,不許絲毫損失”。為此,“所 有翰林院現貯各書,著總裁等交該提調照各省進到書單,造成檔冊。纂修等領辦之書,即於冊內填注,仍每日稽查,毋許私攜出外。如查該纂修仍有違禁私帶之事, 即回明總裁參劾;若該提調代為徇隱,經總裁等查出,將該提調一併查參”④。自此而後,館內才有了比較明確的書籍管理制度

  ①《清史列傳》卷六八。

  ②《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乾隆三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多羅質郡王永瑢奏摺。

  ③《辦理四庫全書檔案》,乾隆三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諭。

  ④《辦理四庫全書檔案》,乾隆三十九年七月十八日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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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盡管明確規定館內書籍不得私攜出外,但在長期的辦理過程中,往往數分全書同時趕辦,有的將底 本發下後,一併繕寫數分,有的則“將頭分發畢,然後以次發寫二分、三分、四分”①,特別是“每書一冊寫就正本之後,須送總校覆勘,總裁抽閱,必經數次發出 收回。迨後謄錄又增至千有餘名,繕寫多有屢經駁換者”②,這就不免造成書籍收發不清的混亂現象。乾隆四十五年,副總裁王杰首先上奏,參劾提調陸費墀“辦理 毫無章程”,致使底本嚴重缺失,請求“嚴加追究,勒限追繳”③。同時,又另折奏稱“全書處有印底本止收到一千四百餘種,其有印不全及原本無印,如官刻及叢 書中所分等類,尚須詳細查對;此外尚有無印書籍,約六七百種,重複之本居多”④。請求派專人詳查各項底本情形。乾隆得知四庫館大量底本短少抵換的事情後, 十分震驚,立即下令解除陸費墀的職任,並指派專人進行清查。總裁英廉等人根據翰林院移送書籍檔冊,統計全書底本共三千一百七十二種,其中“有印者計二千一 百二十種,無印者五百五十七種,又叢書例不用印者四百五十八種,共書三千一百三十五種”。總裁認為,“此內除有印各書及官板書,叢書毋庸辨認外,其無印之 書五百五十七種,是否原本必須詳加辨認”,於是發交總纂紀昀、陸錫熊等人逐一檢閱,並與各書提要核對。結果,有“認明確係原書者二百一十種,亦有不能遽信 為原書,而冊數、卷數均與提要相符者三百四十六種

  ①《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乾隆四十五年三月九日吏部左侍郎王杰奏摺。

  ②《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乾隆四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大學士英廉奏摺。

  ③④《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乾隆四十五年三月九日吏部左侍郎王杰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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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這種情況下,總裁只好通融辦理,將這兩類底本均當作原書。僅另扣出“迥非原書之刻本《洞天清錄》 一種”。這樣,總計“收過原書三千一百三十四種,其實在遺失全部者計五種,又每部有缺一二冊或三四冊,及查係檔內重本有全缺或缺冊者,共計三十三種,統計 遺失及殘缺之書實止三十八種”。而這三十八種書籍中,二十六種已抄入全書,再扣除十種不抄之書,只缺兩種需從翰林院所貯書內提取或另行購覓。最後,總裁僅 奏請將“所有無印書籍已寫正本各書”及責成提調賠繳之書一併“交原總纂紀昀等與原撰提要據實核對辦理”,至於遺失和殘缺各底本,“即著令照正本賠寫”,將 來“仍可將底本如數發還藏書之家,不致短少”①。一場遺失、抵換底本的嚴重事件,就這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

   事實上,乾隆四十五年四庫館總裁對全書底本的全面清查,雖不能說不徹底,但處理卻是極不負責任的。 不僅沒有追究五百餘種無印書籍的來歷,反而把它們一概視作原書,從而輕易地掩蓋了辦理工作存在的某些漏洞和弊病。更為嚴重的是,四庫館總裁纂修等並未從中 吸取教訓,也沒有進一步嚴格管理措施,導致此後底本遺失、抵換現象有增無減。

  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六月,續繕三分全書辦理完畢後,總裁永瑢等奉令清查《四庫全書》底本,“分別有無印記,或全、或缺,一一登檔核對”,發現有印底本的缺失狀況更為嚴重。乾隆四十五年查辦時,有印底本凡二千一百二十種,“後又經翰林院續送印本五十九種

  ①《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乾隆四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大學士英廉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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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二千一百七十九種。當時,這些有印底本與“例不用印”各書及無印各書,“自陸費墀撤回提調後,即係接辦之提調韋謙恆等五員經管。四十八年奉旨續辦三分 書,復將前項底本移交三分書提調劉坤等八員接管發繕”。而七分全書全部辦理完畢後再加清查,“有印底本止存一千七百三十九種,又殿存有印重本及扣存印本二 百八十一種,共實存二千零二十種。計自英廉等查辦後,又缺少一百五十九種”。其中“由接辦武英殿提調遺失者統計一百十六種,由三分書局提調遺失者統計四十 三種”①。不久,接辦全書提調“陸續查出扣存不抄書二十七種,實遺失有印書八十九種;又據三分書提調續行交出印本十種,實遺失有印書三十三種”,總計一百 二十二種。這些遺失各書,雖已責成各提調“賠補足數”,但無印書籍卻由乾隆四十五年清查時的五百五十七種,增至六百七十九種。總裁也只得承認既成事實,奏 請將這些“未經原纂官閱過”的“賠補之本”交翰林院,並派專人協同原總纂紀昀“將無印底本覆加閱看,補鈐翰林院印信存貯”②。這樣,由最初“翰林院原冊咨 送武英殿繕寫遺書共三千一百七十二種”,十餘年間,迭經“節次發繕”,輾轉抄寫,至七分《四庫全書》全部辦理完畢後,所殘缺遺失有印各書總計達一百五十五 種,而那些被當作底本的五百餘種無印書籍,其來歷也大有疑問。這種狀況,不僅影響到《四庫全書》本身的質量,增加了成書前後校勘的困難,而且還造成了全書 原進呈底本處置辦法的改變。

  ①《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乾隆五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多羅質郡王永瑢奏摺。

  ②《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乾隆五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多羅質郡王永瑢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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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由抄寫副本到庋置底本

   《四庫全書》開館時,乾隆僅諭令繕寫四分,分藏內廷宮掖,以供乙夜觀覽。但考慮到“四庫所集,多人 間未見之書”,而“鐫刊流傳僅什之一”,即“鈔錄儲藏者,外間仍無由窺睹”,有乖其“右文本意”。便在四十一年六月諭令議定文淵閣官制職掌的同時,一併制 定翰林士子將來“讀中秘書”章程。總裁大臣商議的結果,認為將來貯閣書籍“若概許開函翻閱,恐不無黦損之虞”。而全書“由《永樂大典》採掇裒輯者,俱屬稿 底現存;若係舊本流傳,更有原書足資檢覽”。因而奏請“俟全書告竣後,各藏其副於翰林院署”,如“翰林及大臣官員內欲觀秘書者,准其告之領閣事,赴署請 閱。有願持筆札就署鈔錄者,亦聽之,其司籍之員隨時存記檔冊,點明帙數,不許私攜出院,致有遺缺。如所抄之本,文字偶有疑誤,須行參校者,亦令其識明某 卷、某頁、某篇,彙書一單,告之領閣事,酌派校理一員,同詣閣中,請書檢對”①。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 四庫館奉令陸續發還“現在辦竣及祇須彙存書目”的書籍,而將其中各省“自行購進及借本鈔謄,毋庸給還者”留儲館閣。一時地方藏書家以家藏之書“業荷睿鑒審 定刊鈔,未便仍為商家藏本,致滋褻瀆。伏請奏明,留備館閣之儲,感激無地”②。在京官員也請求將其進呈書籍“備儲中秘”。如此看來,翰林院藏副已不成問 題。但乾隆仍堅持認為:“纂輯《四庫全書》,原以嘉惠天下萬世,公諸同好,今外省藏書家進到之書,既經陸續給還,所有在京大臣等呈進書籍,亦應一體付還本 家,俾其世守

  ①《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乾隆四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大學士舒赫德奏摺。

  ②《宮中檔乾隆朝奏摺》,乾隆四十二年六月十五日兩淮鹽政寅著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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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為翰林院藏副計,則各處所進書函,長短寬狹不等,分簽插架,不能整齊。莫若俟《四庫全書》抄錄四分 完竣,令照式再鈔一分,貯之翰宛,既可備躭書之人入署就閱,而傳布詞林,亦為玉堂增一佳話”。至於那些由各省“購進諸書,將來仍可彙交武英殿,另行陳設收 藏”①。於是,抄寫翰林院副本之事,就這樣由乾隆的一道“聖旨”決定了下來。

  但此後事情卻並未完全按照乾隆的意願發展。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 第一分《四庫全書》告成之後,乾隆下令再續繕三分,庋置江南三閣,以滿足當地文化事業發展的需要。較之僅抄寫一部副本供翰林院士子閱覽,這一做法無疑更能 發揮“嘉惠藝林”的作用。但當續繕三分全書即將完成之際,無論是清政府,抑或是四庫館,都已經無力再抄一分全書。就清政府而言,辦理七分《四庫全書》開支 浩繁,僅抄寫各分全書所需紙張、筆墨等項,已難以數計,從今存乾隆朝有關檔案來看,十餘年間,辦理四庫全書處幾乎每月都要從顏料庫領取大量紙墨等應用物 品,僅四十七年五月,全書處一次就領取“清水連四紙二十一萬二千九百七十一張、三號高麗紙八百十九張、山西呈文紙一萬三千一百七十六張、竹料連四紙二十六 張、川連紙六千八百五十五張、礬二斤四兩三錢”,又“砂紙八千二百四十張、筆四百八枝、裱料紙一千八百二十八張、黃箋紙二百張、魚膠十兩”②。真按:辦理四庫全書的開銷 除此而外,還要承擔數百名纂修官茶水、飯食等一切開支。特別是續繕三分全書,謄錄全部改由雇覓,“每一千字給銀二錢五分”,按每分“七萬萬三千零八十一萬九千字”計算,三分將近二十二億字

①《辦理四庫全書檔案》,乾隆四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諭。

②檔案:《乾隆朝報銷冊》,《乾隆四十七年分大出黃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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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此一項,便耗費帑銀五十餘萬兩。乾隆末年,清朝統治開始出現衰亡的跡象,國庫空虛,難有餘力再支付抄寫《四庫全書》的費用。而四庫館辦理多年,也不免日久弊生,人事遷徙,早已今非昔比。因此,四庫館總裁經“再四酌度”,終於在五十一年(1786年) 十月提出不再另抄副本而直接貯存底本的建議,奏稱各省藏書家呈獻各書,除“奉有御題者,業經臣館隨時錄副,將原本敬謹發還本人祗領珍藏”外,“其餘選入抄 錄項下者,俱即將送到之書充作底本,次第發寫。其中有列入《薈要》者已經繕校各九次,卽專入全書者,亦已繕校各七次,磨擦污損之處,勢所難免,似未便再行 給還。現在館事將竣,若須另立副本,再抄一分,或雇覓書手,則多糜帑項;或招募謄錄,則又滋僥悻。且傳寫易訛,雖篇幅可得整齊,而點畫未免淆混,亦不如存 貯原本,足資檢勘。查各書首冊俱載有原藏人姓名,若以私家所有得為秘府之儲,在伊等尤屬非常榮幸。況現奉恩旨續繕全書三分,於江浙兩省分貯,嘉惠藝林,則 讀書好古之士,皆得同資抄錄,共樂編摩,似亦無須發還原本始能傳播”。這份言辭頗費斟酌的奏摺,確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事情轉變的原因和契機。但總裁大臣 卻掩飾了另一個重要的因由,這就是大量底本的遺失抵換,已無法使進呈書籍再完璧歸趙。真按:辦理四庫全書的弊端 因 而,總裁綜合各方面因素考慮之後,才不得不“大膽”合詞奏請“俟續辦江浙三分書全竣之後,即將發寫底本收拾整齊,彙交翰林院造冊存貯,作為副本。其各督撫 購進諸書,謹遵旨令翰林院查點,交與武英殿另行藏貯”①。總裁大臣的這一建議,得到了乾隆的批准。於是,續繕三分全書辦理完畢後

  ①《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乾隆五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多羅質郡王永瑢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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