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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奉上諭:
據劉墉奏如臯縣民人童志璘投遞呈詞,繳出泰州徐述夔詩一本、沈德潛所撰《徐述夔傳》一本;其徐述夔 詩內,語多憤激,現移督撫搜查辦理。等語。徐述夔身係舉人,而所作詩詞,語多憤激,使其人尚在,必應重治其罪。今徐述夔雖已身故,現據童志璘呈其所作之 《一柱樓詩》,已有怨憤之語,其未經查出之詩文,悖逆詞句自必尚多,不可不嚴切查究,搜燬淨盡,以正人心而厚風俗。且正當查繳違礙書籍之時,而其子不將伊 父詩文呈出,亦當治以應得之罪。至沈德潛為此等人作傳贊揚,亦屬非是,念其已經身故,姑免深究。閱其所作傳內,有「伊弟妄罹大辟,閱十七月而寃雪」之語。 徐述夔之弟係屬何人,曾犯何罪,作何完結,並著查明原案,詳悉覆奏。
又另摺奏稱,有丹徒生員殷寶山當堂投遞狂悖呈詞,並於其家中搜出詩文二本,語多荒謬。等語。殷寶山 所呈芻蕘之獻,深詆士習民風吏弊,竟以為耳聞目見,無一而可。其人必非安分守法之徒,但所言猥瑣,轉可置之不問。至閱其《岫亭草》內《記夢》一篇,有云: 若姓氏物之紅色者,是夫色之紅,非卽姓之紅也,紅乃朱也。等語。顯係指稱勝國之姓,故為翁子徽國之語以混之,尤屬狡詭。該犯自高曾以來卽為本朝臣民,食毛 踐土,乃敢繫懷故國,其心寔屬叛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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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不容誅!著將書本發交薩載,卽提該犯到案,就此條嚴加刑訊,詰其是何肺腸,取具切寔供詞,勿任展飾,按律從重問擬具奏。其徐述夔詩並著查明,據實辦理。
至昨歲因王錫侯大逆之書,曾諭督撫等飭屬寔心查察,遇有不法詩文隨時查辦。今殷寶山悖逆之詞,經劉 墉搜查而得,卽行具奏,該地方官平日竟置若罔聞,高晉、薩載、楊魁所司何事?應得何罪乎?著傳諭高晉等卽行明白迴奏,並查明該管之縣府司道各官,一并參 處。此旨著由五百里發往,並諭劉墉知之。欽此。遵旨寄信前來。
(軍機處上諭檔)
五三二 寄諭署兩江總督薩載等殷寶山情罪重大著卽嚴行解京審訊
乾隆四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大學士于<敏中>字寄署兩江總督薩<載>、江蘇巡撫楊<魁>,乾隆四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奉上諭:
昨據劉墉奏,於殷寶山家內搜出詩文二本,內有《記夢》一篇,應行究訊,現在移知督撫辦理。等因一摺。殷寶山《記夢》篇,有姓氏為紅,紅者朱也之語。顯係繫懷故國,實屬叛逆,罪不容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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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已諭令薩載、楊魁嚴訊該犯確供,從重定擬具奏矣。今復思該犯情罪重大,外間審訊恐不能得其寔供,著 傳諭薩載、楊魁,查殷寶山現在解交何處審辦,卽由該處派委妥幹員弁,管押該犯,嚴行解京審訊。沿途小心防範,毋致疎虞。昨日發去之書,仍著繳回。所有該犯 家屬並著楊魁就近查拏監禁,聽候辦理。將此由五百里一併傳諭知之。欽此。遵旨寄信前來。
(軍機處上諭檔)
五三三 都察院為知照四庫館總裁等官奉旨罰俸事致典籍廳移會(附題本)
乾隆四十三年八月
都察院為遵旨察〔議〕事。
刑科抄出本院題四庫館所進各書,自四月起至閏六月止,內有錯誤應議之總裁程<景伊>等 交議罰俸一案,於乾隆四十三年八月初十日題,二十一日奉旨:程景伊、錢汝誠、王杰、朱珪、倪承寬俱著罰俸六個月;董誥著每案罰〔俸〕六個月,張能照著罰俸 三個月;吉夢熊著銷去紀〔錄〕一次,其罰俸三個月之處仍注於紀錄抵銷;楊壽楠著銷去紀錄一次,免其罰俸;戴心亨、陸費墀俱著罰俸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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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於紀錄抵銷。餘依議。欽此。相應抄錄原題,移會典籍廳可也。須至移會者。
計黏單一紙。
右咨典籍廳。
乾隆四十三年八月 日
附 都察院等衙門題遵旨察議四庫館總裁等官本
都察院等衙門謹題,為遵旨察議事。
該臣等會議得:
准吏部咨稱:內閣抄出大學士‧公阿<桂>等 奏稱:查四庫全書館進過書籍,前經奉旨:將指出錯過(誤)記過之處,每三月查核一次,其總裁錯至三次,分校、覆校錯至兩次者,均交部察議。其餘未及次數 者,著加恩寬免,毋庸於下次積算。欽此。嗣于本年三月奉旨:前經降旨,總裁錯至三次方交部議者,原因總裁閱書較多,是以從輕辦理。現已添設總校,其總裁等 不過從中抽閱。伊等所閱之書既少,則處分不應仍照向例。嗣後書內每錯一次,即將簽貼之總裁交部察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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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此。又總校張能照等檢閱書籍較多,前經奏明請照三次議處之例辦理,奉旨允行。各在案。本年三月以前 所進書籍錯誤次數,業經按季查核,自四月起至閏六月止,四庫館進過全書二次,散片三次,武英殿進過《薈要》三次。臣等詳加查核,除《春秋直解》卷前恭錄御 製文脫寫一行,非尋常錯誤可比,另行奏明將總裁董諸、總校陸費墀各記過三次,卽照三次議處外,至總裁抽閱書內,程景伊記過二次,董誥記過二次,錢汝誠記過 三次,王杰記過一次,朱珪記過二次,吉夢熊、倪承寬各記過一次,應請旨交部分別察議。總校張能照記過九次,繆琪記過七次,王燕緒記過六次,朱鈐、倉聖脈各 記過三次,分校楊壽楠記過四次,王鐘泰、李楘、王璸各記過三次,方維甸、戴心亨、郭祚熾各記過二次,應將張能照、繆琪、王燕緒、朱鈐、倉聖脈、楊壽楠、王 鐘泰、李楘、王璸、方維甸、戴心亨、郭祚熾一並交部察議。其餘總校吳紹澯、何思鈞各記過二次,胡榮、楊懋珩各記過一次,分校蕭九成、龔大方、勵守謙、吳 典、潘奕雋、王家賓、葉蘭、袁文邵、李斯詠、鮑之鍾、邱桂山、蔡鎮、常循、卜維吉各記過一次,均未應交部,應毋庸議。再總纂陸錫熊、紀昀前經奉旨免其議 處,是以臣等未經查核。合並聲明。謹奏。乾隆四十三年七月初四日奉旨:知道了。欽此。相應移咨都察院主稿,會同本部查辦。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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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七月初十日移咨到臣衙門。隨經咨查吏部將應議職名內查明有無加級紀錄,以便定議去後。今於七月二 十三日准吏部查覆前來。查四庫館所進各書,自四月起至閏六月止抽閱書內,該總裁等以錯誤記過,均應議處。應將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程景伊、戶部左侍郎‧署 吏部左侍郎董誥、刑部右侍郎錢汝誠、吏部右侍郎王杰、翰林院侍講學士朱珪、太僕寺卿吉夢熊、鴻臚寺卿倪承寬,均照不行詳查罰俸六個月例,罰俸六個月。該總 校記過在三次以上,分校記過在二次以上者,均應議處。應將總校官記過九次之編修張能照、記過七次之歸班進士繆琪、記過六次之原任中允王燕緒、記過三次之中 書朱鈐、庶吉士倉聖脈,分校官記過四次之編修楊壽楠,記過三次之中書王鍾泰、李楘、王璸,記過二次之中書方維甸、編修戴心亨、原任太常寺典簿郭祚熾,均照 疏忽罰俸三個〔月〕例,罰俸三個月。查郭祚熾係候補之員,應於補官日罰俸三個月。繆琪係歸班進士,應於得官日罰俸三個月。王燕緒已經革職,在四庫館效力行 走,其罰俸之處應行注冊。查吉夢熊有紀錄四次,罰俸三個月注抵,今議罰俸六個月,連前共罰俸九個月,應銷去紀錄一次,抵罰俸六個月,其罰俸三個月之處仍注 於紀錄,合計抵銷。李壽楠、李楘俱有紀錄一次,罰俸三個月注抵,今均罰俸三個月,連前共罰俸六個月,應各銷去紀錄一次,抵罰俸六個月,均免其罰俸。戴心亨 有紀錄一次,今議罰俸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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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注於紀錄,合計抵銷。查總裁董誥又因《春秋直解》卷前恭錄御製文脫寫一行,既經四庫館奏明非尋常錯 誤可比,計過三次,照三次例議處,應將總裁‧戶部左侍郎‧署吏部左侍郎董誥照例再罰俸六個月。總校‧詹事府少詹事陸費墀照例罰俸三個月,有紀錄七次,今議 罰俸三個月,應注於紀錄,合計抵銷。恭候命下,臣等遵奉施行。
再,此案係都察院主稿,合並聲明。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內閣移會)
五三四 寄諭署兩江總督薩載等將徐食田解京審訊並嚴搜其家
乾隆四十三年九月初七日
大學士于<敏中>字寄署兩江總督薩<載>、江蘇巡撫楊<魁>,乾隆四十三年九月初七日奉上諭:
據楊魁奏接准學政劉墉咨會,有丹徒縣生員殷寶山投遞呈詞語多狂悖;又如皐縣民童志璘呈繳泰州已故舉人徐述夔詩集,語多憤激現在嚴行搜查審辦等語。此二案前據劉墉具奏已降旨薩載、楊魁令派委妥員將殷寶山嚴行解京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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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將其家屬就近查拏聽候辦理,薩載、楊魁接奉前旨,自即當遵照妥辦。至徐述夔一犯,雖已身故,其所著 之書,自應向其子孫速行追繳。今據楊魁稱,伊孫徐食田賄囑縣書,捏稱自行呈繳等語。徐食田既隱匿伊祖書籍,不早呈繳,及知事已敗露,復敢賄矚縣書,捏稱自 繳,其詐偽殊為可惡,且必有隱匿書籍書板之事。徐食田自已拘提到蘇,亦當解京嚴訊。著傳諭楊魁即派委妥員將徐食田嚴行解京審訊。沿途小心防範,毋致疎虞。 派人嚴搜其家有無藏匿書籍之事,速行奏聞。并將聽受賄囑之縣書,一併遴員隔別管解來京,沿途毋任見面串供,另滋弊竇。所有徐述夔家中各項書籍書板,仍卽詳 細搜查,全行解京查辦。將此由五百里發往,并諭薩載知之。欽此。遵旨寄信前來。
(軍機處上諭檔)
五三五 軍機大臣于敏中等為遵旨派令繕錄金元諸史事致金簡函
乾隆四十三年九月十二日
逕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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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日召見,面奉諭旨:鐘音現在病故,其承辦繕寫三通館金、元諸史,自應撤回。至應給紙張,如尚未 發給,即不必發,若已發亦卽收回。現在四庫館謄錄內拔貢呈請効力者甚多,卽將此項書籍派令繕錄。爾等可寄信金簡,令其遵照辦理,毋庸再行提及。欽此。專此 泐佈,並候台祺不備。
福<隆安> 于<敏中> 梁<國治>頓首
(軍機處上諭檔)
五三六 諭江寧布政使陶易于徐述夔悖逆詩詞案延誤塞責著卽行回奏
乾隆四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乾隆四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奉上諭;
據薩載奏,查辦殷寶山、徐述夔悖逆詩詞一案,據稱藩司陶易于五月內接據東臺縣稟報監生徐食田呈送伊祖徐 述夔所遺《一柱樓詩》本及板片等項,至六月間又據監生蔡嘉樹赴司呈控伊先首稟等語。陶易身任藩司,地方一應事務皆其專責,況自江西逆犯王錫侯所著《字貫》 一書內有大逆不道之處,屢經嚴飭各該地方官實力查訪。今所屬有悖逆書籍,陶易於五月內接據東臺縣詳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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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立時嚴密查拏,詳請審辦,僅發縣查閱黏簽,直至八月內始以一稟塞責。且徐食田賄囑縣書改查出為呈 送,其鬼蜮伎倆甚為可惡,陶易亦並未究出,率行轉稟,實出情理之外。該員由道員超擢藩司,受恩至重,乃視此等重大案件全然不以為事,是誠何心!著傳諭陶易 卽行明白回奏。欽此。
軍機大臣遵旨傳諭江寧布政使陶易。
(軍機處上諭檔)
五三七 寄諭兩江總督薩載等派員嚴行搜查徐述夔詩文並將徐食田等卽速解京
乾隆四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大學士于<敏中>字寄署兩江總督薩<載>、江蘇巡撫楊<魁>,乾隆四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奉上諭:
據薩載奏查辦逆犯殷寶山、徐述夔悖逆詩詞一案,藩司陶易於本年五月卽據東臺縣稟報監生徐食田呈送伊祖徐述夔所遺《一柱樓詩》本及書板等項,至六月間據監生蔡嘉樹赴司呈控徐述夔詩文伊先稟首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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