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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直接鼓吹發起反抗清朝的活動。因而,康雍兩朝的文字獄,打擊的鋒芒大都指向當時當事之人。乾隆年 間,清朝的統治已歷百年,知識界普遍承認了清王朝統治的合理性,一度十分流行的反清復明、經世致用思潮漸趨消歇。但清統治者仍不放心,必欲“盡行銷燬”明 末清初以來一切具有反清意識和民族思想的著述文字,“以正人心而厚風俗”,防患於未然。這樣,追查禁燬前人的“違礙”著述,便成為禁書活動的重點,直接導 致了多起文字獄的發生。
屈大均詩文及雨花臺衣冠冢案,肇始於雍正年間,禁書初期舊事重提,成為此後嚴厲追查“明末國初悖謬之書”的先聲。屈大均,字翁山,廣東番禺人,曾參加抗清鬥爭,失敗後,拒不與清合作,“忽而為儒,忽而為僧,忽而為道,忽而還俗”①,往來於江南一帶,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 去世。他的詩文獨步一時,流露出強烈的反清思想,特別對清入關後實行的民族高壓政策多所指斥。雍正初年,曾靜、張熙投書案發生,經審問,他們除接受清初著 名學者呂留良的反清思想外,也受到屈大均著述中有關議論的影響,屈氏詩文因此而牽連被禁。乾隆三十九年,禁書諭令頒布伊始,兩廣總督李侍堯率先查出“久經 飭行銷燬”的屈大均詩文著述,當即“粘簽封固進呈”,並奏請將私自收藏“悖逆”書籍的屈氏族人屈稔湞、屈昭泗比照“大逆子孫及同居之人皆斬律擬斬立決” ②。但因禁書活動剛剛開始,真批:此推論全憑己臆,何足為信! 為收拾人心,乾隆只得將屈稔湞、屈昭泗二人免罪開釋
①《清代文字獄檔》第2輯,乾隆四十年正月三十日兩江總督高晉奏摺。
②《清代文字獄檔》第2輯,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九日兩廣總督李侍堯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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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對屈大均的詩文著述及葬所遺跡,卻採取了極為嚴厲的手段。不僅銷燬其著述,看到其文內載有雨花臺葬 衣冠之事,還密諭兩江總督高晉“即行確訪其處,速為刨毀,毋使逆跡久留”①。高晉帶人“親詣該處,上下前後周圍履勘,將所有墳冢碑記及仆臥殘碑逐一洗刷查 驗”,又“傳集老僧老道細加查問”,終因年代久遠,“查無蹤跡”②。盡管如此,高晉仍不敢就此罷手,專文移咨廣東巡撫德保查察。德保召集屈氏後裔,“逐一 查問”,總算在其孫屈自睽的指認下找到屈大均的墳墓,具折“請旨刨毀,仍銼其尸”③。乾隆見屈氏墳墓已鮮為人知,才下令不再追究。
徐述夔《一柱樓詩》案,也是禁書前期發生的一起較大的文字獄。徐述夔原名賡雅,字孝文,江蘇揚州東臺縣人,約生於康熙中葉,卒於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 前後。徐氏生活的年代雖然較晚,但他熟諳明末清初史事,又深受宋明理學的影響,強調“華夷之別”,不滿清朝的民族壓迫。他以“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之義”,為 自己的生徒取名徐首髮;又以“明朝有頭髮,如今剃了頭,就是濯濯的意思”,而替另一生徒改名沈成濯。其詩文著述也多將“呂留良業經銷燬邪說引為宗據”,流 露出強烈的反清復明思想,如“明朝期振翮,一舉去清都”,“舊日天心原夢夢,近來世事益非非”,“重明敢謂天無意”,“乾坤何處可為家”等等
①《清代文字獄檔》第2輯,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己未諭。
②《清代文字獄檔》第2輯,乾隆四十年正月三十日兩江總督高晉奏摺。
③ 《清代文字獄檔》第2輯,乾隆四十年三月二十九日廣東巡撫德保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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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徐述夔去世後,其子徐懷祖於乾隆二十八年刊其《一柱樓詩》’等著述數種,徐首髮、沈成濯諸人均列名 校對。乾隆四十三年,同縣人蔡嘉樹因與徐懷祖之子徐食田“爭控田土,挾嫌告發”,遂釀成大獄。乾隆認為,徐氏為其生徒取名“首髮”、“成濯”,“四字合 看,明是取義《孟子》‘牛山之木’、‘若彼濯濯’,詆毀本朝剃發之制”②;所作詩文則“繫懷勝國,暗肆詆譏”,特別是“明朝期振翮,一舉去清都”一句, “借朝夕之‘朝’作朝代之‘朝’,且不言到清都,而言‘去清都’,顯有欲興明朝去本朝之意”③,指責其種種“狂誕悖逆,實為覆載所不容”④。為了殺一儆 百,乾隆還置前此“不過毀其書而止,並無苛求”的再三表白於不顧,以“其子徐懷祖孳種相承,真按:疑為孽種相承之訛!按此文與纂修四庫全書文本有異! 輒 將伊父所著逆書公然刊刻流傳”的罪名,下令與徐述夔一併剖棺戮尸;其孫徐食田、徐食書因“將伊祖逆書匿不舉首”,生徒徐首髮、沈成濯因“聽其命取逆名,又 復列為校對”,均照“大逆知情隱藏律”,被判“斬監候秋後處決”⑤。甚至當年僅為徐氏作傳,稱其“品行文章皆可法”的沈德潛,也因此而被革去“官爵及官銜 謚典”,撤出“鄉賢祠牌位”,仆毀“所賜祭葬碑文”⑥。其餘經辦之幕僚、官員,或被指為“故縱大逆”罪論死,或以其“遲緩”、“怠玩”被革職“發往軍臺效力贖罪真按:亦可作軍台,見清史稿.
①《掌故叢編》第4輯,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大學士阿桂等奏摺。
②《掌故叢編》第4輯,乾隆四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諭。
③《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乾隆四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諭。
④《掌故叢編》第4輯,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諭。
⑤《掌故叢編》第4輯,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大學士阿桂等奏摺。
⑥《掌故叢編》第4輯,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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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卓長齡等“憶鳴詩集”案,則是發生在禁書中後期的一起文字獄大案。乾隆四十六年十二月,浙江仁和縣 監生卓汝諧挾嫌控告族人卓天柱、卓在璣父子等收藏其已故父祖所著“憶鳴詩集”合稿抄本。當地督撫立即飭令專人,查出卓天柱故祖卓長齡所著《高樟閣詩集》, 故叔卓敏《見山堂學裘詩》抄稿,卓征《高樟閣學箕詩》抄稿,故父卓慎《高樟閣學裘集》抄稿,故侄卓軼群《西湖雜錄》諸書。盡管查無“憶鳴詩集”名目,但 “因事關舉首悖妄詩集,虛實俱應嚴究”,地方官仍對所獲各項詩集“逐一親加檢閱”,結果發現其中“多有狂謬悖妄之語”。如卓長齡詩內,有“可知草莽偷垂 淚,盡是詩書未死心”,“楚衽乃知原尚左,剃頭輕卸一層氈”,“髮短何堪簪,厭此頭上幘”等句;卓敏詩內有“仁愛天心不見恩,藥煮君臣帶發僧”;卓慎詩內 有“種菜當年心自壯,輟耕爾日志難忘”;卓征詩內有“此日誰知嘆道窮”;卓軼群《西湖雜錄》序內有“彼都人士,痛絕黍禾,今此下民,甘忘桑椹”等語①。乾 隆對卓氏一家深惡痛絕,大罵其“生於本朝,食毛踐土,乃敢肆其狂吠,將本朝制度作詩指斥,不法已極”;至卓天柱等人“於此等悖逆詩集並不即行首繳,且挖去 違礙字跡,有心隱藏,自有應得之罪”,下令當地督撫“審明照例定擬”②。地方官唯恐“寬縱”受責,便有意從重定案,奏請將卓長齡等五人“照大逆凌遲律銼碎 其尸,梟首示眾”;其孫卓天柱“雖兩目青盲,未見詩集內悖逆語句,又曾出繼”,仍當與卓世恩、卓天馥一併“依大逆正犯之子孫年十六以上皆斬律擬斬立決真 批:此案據辦理四庫全書檔案內其諭後尚有「據奏監生卓汝諧曾盜賣祠堂門樓地基,查出控縣遊幕江南避匿挾嫌首告,是該犯計圖報復,亦非專為舉發悖逆起見,亦 當審訊明確,照例辦理。」何故不錄?乾隆審辨之心,何故避重就輕,實則取一己所欲論述者為辭爾!如此剪裁隨意,實在可恨!要不是為查卓征是否為卓徵,偶一 翻檢,如何知其另有隱情耶!
①《清代文字獄檔》第5輯,乾隆四十七年正月二十四日閩浙總督陳輝祖奏摺。
②《清代文字獄檔》第5輯,乾隆四十七年二月十三日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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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曾孫卓連之於“此等悖逆詩集既經閱看,並不首繳”,亦“合依大逆知情隱藏律擬斬立決”,各犯“財產入官”,妻子均“解部給發功臣之家為奴”①。最後還是 乾隆以卓長齡等五犯“究係康熙初年之人,且物故已久”,總算“加恩免其戮尸,其餘緣坐各犯俱著一體寬免”②,才未造成更大的株連惡果。真批:筆墨之輕重,可鑑作者之居心矣!讀如是之文織者,可不慎儆哉!--語言與人生!○又此又疏漏,餘寬免以下,尚有:「至卓天柱於此等詩集,理應早為呈首,乃敢隱匿收藏,殊干例禁,該督等問擬斬决,固屬罪所應得。但據該督奏稱該犯兩目青盲,未曾見過詩集,著從寬改為應斬監候,秋後處决。餘著照該督所奏完結。該部知道。摺并發。欽此。」.則正犯卓天柱者,自仍見處決矣.黃先生于此剪裁者,愚萬萬不敢苟同!
在查繳禁書期間,類似上述由追查“明末國初悖謬之書”而引起的文字獄屢見不鮮,如明末遺民李驎所著 《虬峯集》內,有“杞人憂轉切,翹首待重明”,又“白頭孫子舊遺民,報國文章積等身,瞻拜墓前顏不愧,布袍寬袖浩然巾”③等詩句;清初祝廷諍所作《續三字 經》內有“髮披左,衣冠更,難華夏,遍地僧”④字樣;戴移孝、戴昆父子所著《碧落後人詩集》、《約亭遺詩》內有“長明寧易得”,“短髮支長恨”之句,等 等,均被視為“繫懷勝國”,“指斥本朝制度”而受到懲治,有的甚至其子孫也被株連。真批:這自是當時法律,又豈能枉髮.如此行文,要不是不知其法例云何,則故意為曲解也!
為了徹底泯滅清初以來一直“潛匿流傳”的反清復明思潮,乾隆在嚴厲追查前人著述,製造多起文字獄的同時,還採取了一些相應的措施。
其一,指斥明朝,為清朝統治辯護。針對明末故老遺少眷戀故國的“黍離之思”,乾隆對明朝政治大加撻伐,指責其“並無可以動民繫戀者”,“如洪武開基,嚴刑竣罰;永樂篡逆,瓜蔓抄誅,
①《清代文字獄檔》第5輯,乾隆四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閩浙總督陳輝祖奏摺。
②《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乾隆四十七年七月五日諭。
③《清代文字獄檔》第4輯,乾隆四十四年正月二十八日兩江總督薩載等奏摺。
④《清代文字獄檔》第4輯,乾隆四十五年二月十四日江西巡撫郝碩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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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 民無不含怨。又如洪武因蘇(州)、松(江)、嘉(興)、湖(州)各府為張士誠固守,遷怒及民,浮糧加 重。寖至末季,征斂日增,累及天下,民多愁苦嗟怨。此皆見於史冊者,有何可以繫感之處,而追念不忘乎”?對清朝統治則大加標榜,說“本朝列聖相承,愛養百 姓,賑災蠲緩,厚澤頻施”,認為“小民具有天良,豈有不知感戴,轉屬念於前朝全無恩德及民之理”①!對清初最遭時人詬病的一些制度政策,乾隆也竭力為之辯 護,稱“國家定制,損益從宜,即以薙髮而論,自較便於前朝”②。在這些問題上,乾隆不容許他人有任何一點不滿,企圖以專制皇帝的權威,箝天下人之口。
其二,編纂書籍,杜絕傳聞私記。明末清初的有關史事,是當時許多漢族士大夫著述的重要內容,乾隆深 知,僅僅禁絕這類文字記載,並不能完全阻遏反清復明的思想“潛匿流傳”,還必須由官方出面,以“欽定”的姿態,壓制傳聞,統一記載,才能真正箝制天下士子 的思想,所謂“史臣據實纂錄備載,正無庸草野書生私行存紀”③。因此,乾隆十分注意編纂有關書籍。如南明王朝史事,乾隆即以“與其聽不知者私相傳述,轉致 失實無稽,又何如為之約舉大凡,俾知當日邊隅偷息不過若是之窮蹙無成,更可以正傳聞之訛異”為由,下令“將唐、桂二王本末撮敘梗概”,與福王史事一併“刊 附《通鑑輯覽》之末”④。又如滿族先世淵源事跡
①《掌故叢編》第4輯《徐述夔詩案》,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諭。
②《清代文字獄檔》第5輯,《卓長齡等憶鳴詩集案》。乾隆四十七年二月十三日諭。
③《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乾隆四十年二月二十六日廣西巡撫熊學鵬奏摺。
④《辦理四庫全書檔案》,乾隆四十年閏十月二十五日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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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也認為以往“傳聞不免失真”,“記載亦不能無誤”,下令纂修《滿洲源流考》,以“訂諸史之溈,而傳千古之信”①。這些與追查前人著述,大興文字獄“似屬並行不悖”,的輔助手段,反映了清統治者企圖泯滅漢民族的反清意識和民族思想,鞏固清政權統治的良苦用心。
(二)殘酷鎮壓時人觸犯專制權威的文字獄
乾隆時期,封建主義的專制政權發展到高峰,皇帝作為上天意志的體現者,要求世間的一切,包括人和萬物都必須匍匐在自己的腳下,絕不容許任何觸犯專制權威的現象存在。在查繳禁書期間,這類因冒犯皇帝尊嚴而造成的文字獄也不在少數。
王錫侯《字貫》案,是較早發生的一起大獄。乾隆四十二年,江西新昌縣民人王瀧南挾嫌控告舉人王錫侯 “刪改《康熙字典》,另刻《字貫》,與叛逆無異,請究治罪”。江西巡撫海成當即會同司道各官查閱《字貫》刻本,見其序文內除稱“穿貫之難”外,還有諸如 “詩韻不下萬字,學者尚多未識而不知用;今《字典》所收數增四萬六千有奇,學者查此遺彼,舉一漏十,每每苦於終篇掩卷而仍茫然”等“狂妄”字句,便以王錫 侯“逞其臆見,轉以《字典》為難以穿貫,且以《字典》收字太多,輒肆議論,雖無悖逆之詞,隱寓軒輊之意,實為狂妄不法”為由,具摺“請旨將王錫侯革去舉 人,以便審擬”②。不料乾隆翻閱《字貫》,發現其“凡例竟有一篇將聖祖、世宗廟諱及朕御名字樣悉行開列”,頓時大發雷霆,斥責“此實大逆不法,為從來未有 之事,罪不容誅,即應照大逆律問擬
①《四庫全書總目》卷六八,《滿洲源流考》提要。
②《掌故叢編》第5輯,乾隆四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江西巡撫海成奏摺。真批:此摺纂修四庫全書似有漏收! 真按:纂修四庫全書檔案所遺漏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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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本來王錫侯編寫《字貫》意在“便於後學”,其凡例中列舉廟諱御名也不過因其“少年時未知廟諱御名,是後來科舉時才知道的,恐怕少年人不知避忌,故此於書內 開寫,使人人知曉”②。乾隆卻以“廟諱御名,凡為臣子者皆所敬悉”,而“該犯膽敢逐一羅列,筆之於書”,“此非大逆不道而何?其妄作《字貫》駁書之罪轉不 足論矣”③。結果,王錫侯慘遭斬首,子孫株連坐罪,曾為《字貫》“作詩讚美”的李友棠被革職,王氏托名作序的已故大臣史貽直、錢陳群兩家子孫也遭到查問。 而江西巡撫海成因未能看出書內“大逆之處”,僅奏請將王錫侯“革去舉人審擬”,被乾隆斥為“雙眼無珠,茫然不見”,“是直視大逆為泛常,全不知有尊君親上 之義,實屬昧盡天良”④,不僅被革去封疆大臣的職銜,還幾乎掉了腦袋。
劉峨刷賣《聖諱實錄》案,是發生在《字貫》案之後,罪名亦與之相同的又一起大獄。乾隆四十三年,河 南巡撫查獲祥符縣民人劉峨刷賣《聖諱實錄》一書,其中“刊有廟諱御名,各依本字正體寫刻”。盡管地方官明知是書編纂者本意在於“敬錄歷代聖諱,俾天下之士 民咸知尊之”,並提醒“天下人之祖父為子孫命名,師長為弟子命名”時皆當避諱,以免誤犯而“獲罪於君上”⑤,而且其書“所刊廟諱御名凡上一字應書某字,下 一字應與書某字,查與科場條例所刊約略相同”,本無“悖逆”之處。但前此海成覆轍猶在,當地督撫唯恐“自蹈譴尤”,仍然昧著良心,真批:此真不通情理!若黃君在當時為督巡,又將怎麼辦呢?怎麼都喜歡用後設蓋前前的敍詞濫加形容也!這種情緒性的字眼,讀者實該小心!! 給該書安上“既欲使人知諱避,乃敢將應避字樣各依本字正體寫刻,實屬不法”的罪名
①《掌故叢編》第5輯,乾隆四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諭。
②《掌故叢編》第5輯,王錫侯供詞。
③④《掌故叢編》第5輯,乾隆四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諭。
⑤《文獻叢編》第4輯,《聖諱實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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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一面嚴究書籍板片來歷,一面具摺奏聞。乾隆接到奏報後,當即斷言該書“實與王錫侯《字貫》無異”, 下令“根究刊著之人”⑥,並傳諭各省督撫“實力確查,解京銷燬”③。其後,雖然該書的編纂者因無從查究而作罷,但經手買賣書板的李伯行,刷賣書籍的劉峨等 人,盡管均屬“鄉愚無知”,“只想尊崇君上之書,人人皆當購備”,因此刷印出售,卻仍被指為“大逆案內知情隱藏者”④,慘遭殺身之禍。
其他如山西靈石縣訓導王爾揚為別人父親作墓誌銘,用了“皇考”二字,被指為“於‘考’字上擅用‘皇 ’字,實屬悖逆”⑤;湖南臨湘縣監生黎大本將親友為其母親祝壽之文合刊為《資孝集》,其中有“女中堯舜”等頌詞,被斥為“擬不於倫,謬妄干分”⑥;江蘇贛 榆縣廩生韋玉振為父刊刻行述,內有“於佃戶之貧者赦不加息”、“並赦屢年積欠”等語,也被指為“身為廩生,乃敢竟用‘赦’字,殊屬狂妄”⑦。這類純屬羅 織,幾乎釀成冤獄的案件,都深刻地反映了乾隆時期專制君權的無限膨脹。
①《文獻叢編》第4輯,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河南巡撫鄭大進奏摺。
②《辦理四庫全書檔案》,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諭。
③ 《文獻叢編》第4輯,乾隆四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山西巡撫巴延三奏摺。
④《文獻叢編》第4輯,乾隆四十四年四月十六日河南巡撫陳輝祖奏摺。
⑤《清代文字獄檔》第3輯,乾隆四十三年四月四日山西巡撫巴延三奏摺。
⑥《清代文字獄檔》第4輯,乾隆四十三年六月十日湖南巡撫李湖奏摺。
⑦《清代文字獄檔》第7輯,乾隆四十三年十月十四日江蘇巡撫楊魁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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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嚴厲禁止時人有涉“非分”著述的案件
乾隆時期,國家統一,政權穩固,專制帝王對一般民眾的控制也大大加強,要求他們絕對安分守己,逆來順受,不得怨望牢騷,不得指陳時政,總之,不得有任何越軌的舉動。這種情形,造成了另一類文字獄,即一般民眾由於著述文字有所謂“非分”之處而獲罪。
劉翱《供狀》案和龍鳳祥《麝香山印存》案,是這類文字獄的典型代表。湖南安化縣民人劉翱“曾費數年心力”,編成《供狀》一書,其中條列雍正年間“地方時事”,記載“故老傳述之言”及“辦過之案”,並述及對當時查繳違礙書籍之事的看法,有“自 古國運接續之際,妄生議論,何代蔑有”,又有“是非之心,人皆有之”等語①。劉翱本以為其書“或有可採”之處,能有裨於朝廷,特意至省城自行呈繳。不料卻 被斥為“以一介小民,輒敢妄談國政”②,實為“狂誕不法”,“不知安分守己”③,竟因此落得身首異處的結局。龍鳳祥則本係江西萬載縣人,因事獲遣,發配貴 州。由於“貧苦無聊,將舊存印出圖章粘貼成本,又將近日鐫成圖章數十方亦印成本,分作上、下兩卷,”題為《麝香山印存》,“希圖送人獲利,少資日用”。誰 知卻被指為“膽敢將怨望牢騷之語形諸圖章,以期泄憤”④,如此“不思守法”,該犯“必係疏狂浮薄之徒”,“不便存留內地
①《清代文字獄檔》第4輯,乾隆四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湖南巡撫李湖奏摺。
②《清代文字獄檔》第4輯,乾隆四十三年五月八日兵部侍郎顏希深奏摺。
③《清代文字獄檔》第4輯,乾隆四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湖南巡撫李湖奏摺。
④《清代文字獄檔》第3輯,乾隆四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貴州巡撫圖思德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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