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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未果。卓槐遂起意自行刊刻。又思詩集須名人作序方能動眾,遂自作序文,駕名沈德潛,真按:國無.詞:【駕名】猶假名,借名。 宋 曹士冕 《法帖譜系‧福清本》:“其刻稍精,賣碑家得之,往往駕名官帖以惑人。” 明 沈德符 《野獲編補遺‧神仙‧神名誤稱》:“白眉神,長髯偉貌,騎馬持刀,與 關 ( 關羽 )像略肖,但眉白而眼赤。京師相詈,指其人曰白眉赤眼兒者,必大恨成貿首仇,其猥賤可知。狹邪諱之,乃駕名於 關侯 。”《天雨花》第十回:“可憐 秀貞 白璧無瑕,已被 紅雲 駕名玷辱。”駕名,一本作“ 冒名 ”。 交與族侄石思帶往江西刊刻刷印三十四都。及聞沈德潛之獄起,乃將贈石人吉等詩集六部及板片燒燬。惟贈徐光濟十部未能取回。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徐光濟因石卓槐欠其錢債未清,赴黃州府具控,批具縣追查,真按:疑有誤! 後又發生誤會,遂將卓槐所著《芥圃詩鈔》首呈,真按:簡化字之礙讀也! 獄乃作。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 十月二十四日,湖北巡撫鄭大進據此奏報,指《芥圃詩鈔》內有“大道日以沒,誰與相維持”,“廝養功名何足異,衣冠都作金銀氣”等語,且有“廟諱御名未知恭 避之處”,披閱之下,不勝髮指。次年五月湖廣總督富勒渾、湖北巡撫鄭大進又聯名上奏:“臣等復與藩臬兩司將書內語句逐加查核,如指陳時事等詩,雖俱有頌揚 聖德之詞,不敢顯施詆斥,但有心訕謗,肆其狂吠,悖逆之處不一而足,甚至廟諱御名均不敬避,殊堪髮指。石卓槐合依大逆者凌遲處死律應凌遲處死。該犯之子石 六老,年止九歲,并妻石汪氏,妾石夏氏均照例緣坐給付功臣之家為奴”。旋奉乾隆諭旨:“石卓槐著即凌遲處死,餘依議”。
42.王大藩之獄——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南昌知縣稟報有安徽人王大藩至生員戴漵元家送與其兄安徽學政戴第元之子戴衢亨書一封,奏疏一紙及寄程景伊之信,即將大藩拿獲。供稱係安徽婺源人,讀書不成,圖謀生理,搭船來省圖覓生計。因舟中無聊遂撰奏疏,妄思寄托陳奏可冀進引。真按:原文不清,暫訂! 據 此,江西巡撫郝碩于六月二十日上奏,安徽學政戴第元聞說以後亦于次月初二日上奏。八月二十日,暫護江西巡撫印務布政使秦雄接手此案後,又奏謂:“王大藩以 微賤小民膽敢捏造收漕、考試、關稅等弊,編寫奏疏,欲行寄托陳奏,實屬不法,合依假建言為由,將曖昧不明奸贓事情污人名節,發附近充軍,但此等不安分之 徒,誠如聖諭,未便仍留內地,致滋事端,應發往伊犁給與種地兵丁為奴,以昭儆戒”。四十八年(1783年)大潘從伊犁潛逃,真按:前作大藩! 十一月乾隆又下諭,王大潘“膽敢在配乘間逃脫,真按:前作大藩! 甚為可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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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犯籍隸安徽,或即逃回原籍,其所經過地方,均應一體嚴緝。……毋使遠揚漏網”。真按:國無!詞:【遠揚】1.向上揚起的枝條。《詩‧豳風‧七月》:“蠶月條桑,取彼斧斨,以伐遠揚,猗彼女桑。” 朱熹 集傳:“遠揚,遠枝揚起者也。” 唐 王維 《春中田園作》詩:“持斧伐遠揚,荷鋤覘泉脈。”2.遠走;逃跑。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辛亥革命‧武昌起義》:“此風一播,一般在前 清 作官者,均已遠揚。”3.傳播到遠處。 郭沫若 《卓文君》第一景:“ 司馬先生 問他,前幾天我們家中有琴音遠揚,是誰人彈的?”○按:由此可見漢語大詞典之編者所引據者晚矣!
43.祝庭諍之獄——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江西饒州府德興縣稟稱該縣革生祝平章呈首緦麻服弟祝浹藏有故祖祝庭諍所作《續三字經》有悖逆處。祝浹供稱,乾隆十五年(1750年),祖父亡故後其書遺失,後為教子讀書便默寫出來。十一月十九日,江西巡撫郝碩據此奏報。次年二月又奏謂《續三字經》內所稱“髮披左,衣冠更,難華夏,遍地僧”明係隱喻詆毀。又吳三桂乞師條下不將本朝國號敬謹擡寫,顯係大逆,以及種種違礙處實屬罪大惡極,雖早伏冥伏,真按:應係早伏冥誅之訛!冥誅見前! “ 仍應照大逆凌遲律,開棺戮尸,以章國法而快人心。祝浹係逆犯之孫,律應緣坐,又于伊祖所作逆書默寫存留,情尤不法,應照大逆知情隱藏者斬律,擬斬立決。祝 況、況洕、祝洄、祝記,雖據供并未見過此書,但俱係正犯之孫,年在十六歲以上者均依緣坐皆斬律,擬斬立決”。旋奉朱批:“三法司核擬速奏”。
44.魏塾之獄——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壽光縣民魏塾唆使縣民高升控其妻兄蘇二禿盜賣伊妻蘇氏,真按:簡化字之礙讀也!-不知該為昇?為陞?或為升! 經壽光縣知縣審出係魏塾代作呈詞,隨赴其家查出有應禁之《澹園繼集》等書以及所批晉人江統《徙戎論》。真按:應係澹園續集之訛! 批語曰:“思意深長,處分周密,文章經濟兼而有之。獨奈晉惠既不能用,一時在朝諸臣俱是駑才豬眼,亦無有看到百年之後起而贊成之者,遂釀成五胡之災。悲夫!雖然天下不如意事十常八九,真按:斷句不當!-當斷句.可見王氏作白話文讀矣! 蓋 亦有天命存焉。且惟豪傑之士所見方同,在朝之臣無贊成之者,江統之外,無豪傑也,然豈獨晉朝五部而已哉。今之回教又其後緒矣。”魏塾供稱:“《徙戎論》是 從晉朝江統傳內抄出,因見晉惠帝容留五部,不聽江統之言,後致五胡之亂,就想到如今各處回教都是外國來的,恐怕後來也有混鬧”。四月初四日,兵部尚書福隆 安等據此奏謂:該犯存留違禁書籍,已屬不法,其抄錄《徙戎論》混加評語,膽敢將今之回教擬晉之五部實屬悖逆,未便稍稽顯戮,真按:不解之處!真按 應將魏塾請照大逆凌遲處死律請旨正法。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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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以後奉旨“魏塾著從寬改為斬決。所有該犯嫡屬應擬斬決,各從犯俱著從寬改為斬監候”。
45.戴移孝之獄——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安徽歷陽縣生員林元英首呈戴移孝所作《碧落後人詩集》多有狂悖之處,遂于戴姓族中搜查,然并未查到。供稱于雍正十年(1732年)燒燬。惟于戴移孝曾孫戴世道家查出《約亭遺詩》一本且不全板片十四塊,係其祖戴昆所著,真按:簡化字之礙讀也! 內有違礙語句。據此,安徽巡撫閔鶚元于五月初二日奏報,同年七月,乾隆下諭,“戴移孝、戴昆著戮尸示眾,戴世道著即處斬,其緣坐之戴用霖、戴世德,戴世法著加恩改為應斬監候,秋後處決”。
46.艾家鑒之獄——家鑒,真按:簡化字之礙讀也!-不知是否為鑑之簡化字!下同. 湖北松滋縣人,後入籍鶴峰州長陽縣。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入學,次年八月赴省鄉試。初九日早得題後,真按:讀作「初九日早,得題後」. 頭 暈不能作文,恐曳白貽誚。因憶從前在州衙幫書吏繕文,所記之事,遂起言將州學請增名額,衛昌游擊營領米改道,黃柏山稅銀免徵等項寫作條陳,冀考官轉奏邀 譽。又恐難准,須多列事項動聽,遂又增加地方書役朦官,顛倒詞訟等事。次日交卷,為受卷所官查出。檢其條陳中遇君父字面未抬寫,又妄用“使是”二字,于上 頒恩赦下寫奸險沐減等之德,真按:不解之處!真按 均為悖逆。據此,十一月十九日湖北巡撫鄭大進奏報,謂:該犯“雖字面語句引用錯謬,尚非干犯,但砌款妄控鶴峰州書役等敝,真按:疑為弊之訛! 真按:國無!待查!詞亦無! 又列請廣學額等款,以博聲譽,殊屬狂妄滋事。艾家鑒合依驀越告機密重事不實發遙遠充軍例,請從重改發烏魯木齊等處充當苦差。系革生照例免刺”。真按:簡化字之礙讀也!-不解其義!
47.劉遴之獄——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山東沂水縣劉氏族人議修宗譜,劉遴令劉繼賢等公幫修費,并開出宗支以便編修,劉繼賢等未允出費,劉遴即本支修輯成譜。由是同族告詰不已,并到官府首呈,謂劉遴于本支凡例載有“卓爾本源,衍漢維新,希其如是,嘉毓統真”字樣。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九月十一日,山東巡撫國泰據此奏報謂:“遠引漢裔,甚屬不合”。旋奉上諭:“凡例內遠引漢裔,甚屬不合。但漢人積習相沿每有此等陋見,其實可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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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搜查該犯家中果實有別項不法形跡,自應從重辦理,以昭炯戒。若止于支譜內妄相援引,以為家族榮寵,亦不過照例擬以不應重律”。真按:不解之處!真按 但所有“板片及印存家譜”必須盡行“銷燬”。
48.吳英之獄——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 七月五日,廣西平南縣學給預生員吳英乘藩司朱椿乘輿過經時,投遞所著《策書》一本,內容有請蠲免錢糧,添設社倉、革除鹽商、盜案連坐、禁止種煙、裁減寺僧 五條,請求代奏。查閱第一條內語多狂悖,且疊犯乾隆御名,迅即詰訊。吳英供稱,現年六十歲,訓蒙度日,本年五月在家中密作策稿,親筆抄寫成本。據此,廣西 巡撫姚成烈于九月奏報,略謂:查該犯并非不通文墨之人,今膽敢于《策書》之內不知禁避,其泛論列朝一節固屬荒謬,乃改妄稱皇上遵太后遺命免各省錢糧其恩未遠,真按:應係敢之訛! 其 澤未長,并疊犯皇上御名,殊屬喪心病狂。雖非怨望詆毀,但語涉狂悖,又疊犯御名,核其罪,實屬重大未便稍寬,應請比照大逆凌遲處死。“該犯之子吳簡才、吳 經才,胞弟吳超,胞侄吳達才、吳棟才,現年十六歲以上,應請照緣坐律擬斬立決,先行刺字”。帝諭:“大學士九卿核擬速奏”。
49.梁三川之獄——三川,廣東嘉應州人,曾進學粗知文墨。三十八年(1773年)在博羅縣柯上林家教讀因患痰迷病回家,自稱已中舉人,親鄰皆要仇害。四十一年(1776年)後出走,往來惠、肇各處賣卜算命糊口,每遇發病,輒稱神道,口稱其父母俱係天上貴人,寫有《念泉奇冤錄》、《念泉詩稿》。四十五年(1780年)十二月赴新興縣覓館為其縣巡鄉委員顧永涵途次盤獲。據此,廣東巡撫李湖乃于次年三月二十日上奏略謂,該犯造作逆書事情,逞其臆說、狂悖謬妄,實屬罪不容誅,未便因其跡類瘋癲稍為寬縱,應凌遲處死,家屬及相關人等緣坐處置。四月十日奉朱批“三法司核擬速奏”。
50.尹嘉銓之獄——嘉銓,直隸博野人,官至大理寺卿,致休家居。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乾隆自五臺山還至保定,嘉銓遣子奉表赴行在,為其父原河南巡撫尹會一請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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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請將其父從祀文廟,乾隆大怒謂“與謚乃國家定典,豈可妄求?此奏本當交部治罪,念汝為父私情,姑免之,若再不安分家居,汝罪不可逭矣”。又于請將其父祀文廟折朱批道:“竟大肆狂吠,不可恕矣”。旋交軍機處辦理。三日十八日軍機處奏:真按:當係三月十八日之訛! “ 臣等遵旨,將尹嘉銓所進二折交行在大學士九卿閱看,據三寶等跪奏稱,尹嘉銓身列九卿,休至家居,乃不思循分守法,輒欲為伊故父奏請賜謚,實屬謬妄,蒙皇上 念其為父私情,批示寬免,已屬恩施格外。乃復有奏請將伊父從祀孔廟一折,喪心病狂,實出尋常意料之外。尹嘉銓如此狂悖,不啻天奪其魄,臣等閱看之下,不勝 駭異,自應重治其罪,以彰天憲”。同日,乾隆下諭,革去尹嘉銓頂戴,拿交治罪。又下諭著英廉查抄尹嘉銓在京寓所。隨又查出尹嘉銓所著各書,多有違礙忌諱。 如“天下大慮,惟下情不通為可慮”,“朋黨之說起,而父師之教褻,君亦安能獨尊于上哉”?又有為“帝者師”之句。其《名臣言行錄》一篇,將清朝大臣高士 奇、高其位、蔣廷錫、鄂爾泰、張廷玉、史貽直等悉行臚列,為乾隆所惡。嘉銓又託言夢中神上告己係孟子後身,當傳孔子之道,自稱古稀老人,與御制古稀相契。真按:簡化字之礙讀也! 又欲娶年逾五十歲處女為妾。幾經鞠訊,伊嘉銓自認“天奪其魄”,真按:尹嘉銓-伊字誤也! “罪該萬死,今亦悔之無及”。四月十七日大學士三寶、英廉、稽璜等四十人聯名上奏謂:真按:一作嵇璜! “今尹嘉銓出身科目,宜知名義,且又世受國恩,先經歷任潘臬後復列職京堂,真按:當作藩臬! 今乃以休致家居,竟敢妄自位置,自比大賢,托名講學,謬多著述,以圖欺世盜名,又復妄列名臣標目,顛倒是非,啟朋黨之漸,且畏懼妻子,求賞花翎,冒瀆乞恩,甘蹈褻慢,甚至以已奉御製古稀說,擅敢僭妄,仍妄稱古稀老人。種種不法,實堪痛恨切齒。查該犯具折妄求大典,並不親自賚遞,真按:應係賫之訛! 已罪干斬決。今其著書行事如此大肆悖逆,尤屬罪不容誅,相應請旨將尹嘉銓照大逆律凌遲處死,其應行緣坐各犯,交直隸總督袁守侗查明報部另行具奏辦理。所有財產照例入官,各種所著書籍盡行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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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日奉上諭,尹嘉銓“改為絞立決,其家屬一并加恩,免其緣坐”。尹嘉銓一案是清代有名的文字獄之一,與雍正朝錢名世案有近似之處,都是以無恥厚顏獲罪,然 在雍正是口誅筆伐,令其在自家挂“名教罪人匾”,君子動口不動手,頗有惡作劇味道;在乾隆則是絞殺了事,然鞠訊對問及上諭,仍有乃父伎刻之風。真按:應係忮刻之訛! 此案所禁書數量為清代個人之冠。
51.焦祿之獄——祿,寧國府太平縣人,又名焦四六。先是與同宗無服之弟焦宁榜三子焦滾來未婚妻通奸,真按:簡化字之礙讀也!-不知是否為寧之簡化字! 後又欲奸焦永榜次子焦圓寶之妻楊氏,而被趕逐出族。焦祿心懷忿恨,隨自捏造族眾誣指奸情揭貼,又于其內“大不仁”三字之上寫“清朝”二字,於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三日赴寧國府太平縣首呈,而被查出實情。據此,兩江總督薩載于同年五月十七日奏報:“今焦祿因犯奸淫出族,欲圖害族眾,捏造揭貼,自行呈造。真按:疑為呈進之訛! 于大不仁三字上輒敢書寫清朝二字,實屬悖逆不法,應比照大逆律,凌遲處死”。閏五月初四日奉旨:焦祿“著即凌遲處死,其擬以緣坐之胞弟焦文學、焦秀彩著從寬改為應斬監候”。
52.吳碧峰之獄——明人瞿罕著有《孝經對問》、《休孝錄》。真按:當作体孝錄(體孝錄)! 乾隆時湖北黃梅縣人吳碧峰刊刻,并刷印二十四部分送瞿氏宗人。乾隆三十年(1765年)查繳遺書,吳碧峰自行呈繳,未被其時期北巡撫陳輝祖列入應燬書籍。後於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為湖廣總督暫署湖北巡撫舒常奏繳,認為此書有違悖處。十一月乾隆特下諭,質問陳輝祖“吳碧峰既自行呈繳,陳輝祖于發局查勘之時,何以僅交後任查辦,並不自行具奏”?對吳碧峰也不肯放過。真批:如此辦理則誰敢自呈矣!套一句弘曆自己的話說,成何事體! 次 年正月十一日,舒常奏報,謂:“吳碧峰翻刻瞿罕遺書雖照依原本裝序,旋即呈繳,與自行悖逆者有間,但書中狂吠語句依樣列入,且于廟諱御名均未恭避、法難寬 宥。吳碧峰合依謀反大逆知情隱藏故縱者斬律,擬斬立決”。而瞿氏的宗人瞿學富,作序者王模也受到處罰,“杖一百,流三千里,給與烏魯木齊種地兵丁為奴”。 但在舒常奏報之前,吳碧峰已然瘐死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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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葉挺推之獄——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福建海澄縣民周鏗聲承買周澤圭嶼山園,下臨海泊,海中所產蠔螺向聽附近居民採取。周鏗聲籍園圖占,遇採抽分,為鄉人所怨,被葉挺推已故之兄葉鼎章告官,將周鏗聲杖責。鏗聲由此懷怨。四十六年(1781年)赴漳州府控告,編造葉挺推有悖逆語句。後查明係周鏗聲誣告。據此,福建巡撫楊逵乃于十一月二十九日奏報,真按:前楊魁均訛作楊逵,不知此處是楊魁否? 略謂應對周鏗聲嚴行究辦,葉挺推革職。十二月乾隆下諭,葉挺推當省釋,周鏗聲應按律定擬。次年二月初八日,楊逵又奏,周鏗聲應斬立決,其于周荷、周佾、周誥應行緣坐。其妻周鄭氏給功臣家為奴。其孫周負器等四人因幼稚依例飭屬收養,財產入官。
54.程明諲之獄——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在河南桐柏縣教館的胡北生員程明諲為富人鄭友清撰壽文。真按:應係湖北之訛! 明諲因友清為湖北,勻粟河南經營起家,真按:不解之處!真按-國無,詞亦無. 乃 于壽文內撰句:“紹芳聲于湖北,創大業于河南”。鄭友清認為違礙,將此二句用紅紙貼去。程明諲知後不悅。其徒胡高同、王國華等由是憤恨而將友清之侄毆傷, 又私寫揭帖肆行辱詈。鄭友清遂赴教諭黃懷玉處呈控。又在程明諲寓所查出久經飭禁的《留青新集》一部,內夾有抄寫《後漢書》中《趙壹傳》成語詩句一紙,且于 “文籍雖滿腹,不如一文錢”句下,密加圈點,復批“古今同概”四字。真批:看來又一個學棍書蟲.這麼愛錢為何不從商呢?大概抵死也不會承認自己無能的。 真按:應係慨之訛! 據此,同年十二月河南巡撫富勒渾上奏,奏請照大逆凌遲處死。次年溫沖怎七日奉上諭,真按:疑有誤! 改為斬立決,其徒胡高同、王國華等,杖八十折三十板,以示懲儆。
55.卓長齡之獄——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 十二月,江蘇震澤縣慕僚卓汝諧致函浙江仁和縣知縣楊先儀,謂其族伯卓銓能、卓與能著有《憶鳴詩集》,內有偽妄字句,現由其孫卓連之、卓培之收藏,勸令繳 銷,二人堅執隱匿。楊先儀遂面稟浙江巡撫陳輝祖,旋于卓氏家中檢獲《高樟閣詩集》等書、并無《憶鳴詩集》。《高樟閣詩集》三本,內分《少悔集》一卷,《先 庚集》四卷,《後庚集》三卷,《延緣集》一卷,《詩餘》一卷,係卓培之、連之曾祖卓長齡所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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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有“可知草莽偷垂淚,盡是詩書末死心。真按:當係盡是詩書未死心之訛! ”“楚衽乃知原尚左,剃頭輕御一層氈”等句,被指為“悖逆不法”。且是“一家之喪盡天良,滅絕天理,真為覆載所不容,閱之實堪髮指”。次年六月陳輝祖又奏:仁和縣監生卓長齡著有《高樟閣詩集》,伊子卓徵、真按:此徵字竟未簡化! 卓 敏、卓慎亦著有《學箕集》等項詩稿,伊族人卓軼群寫有《西湖雜錄》等書均有狂妄悖逆之語。該五犯俱先後病故,倖逃顯戳,應仍照大逆凌遲律剉碎其尸,梟首示 眾。卓天柱係卓長齡之孫,卓天馥係卓慎之子,均依大逆緣坐律,擬斬立決。卓連之收藏逆書不行首繳,依大逆知情隱藏律,擬斬立決。陳氏、高氏、王氏并卓天馥 二歲幼子均解部給發功臣之家為奴。各犯財產入官。卓軼群,并無子嗣,財產應毋庸議,卓汝諧因盜賣公地被卓連之、卓培之具控挾嫌舉首,現既查明卓長齡另有逆 書,事非無因,而其誣告卓培之隱藏《憶鳴集》逆書,應依告二人以上,但有一人不實律,杖流加發烏魯木齊,充當苦差。
56.方國泰之獄——安徽歙縣監生方國泰,五世祖方芬著有《易經補議》、《濤浣亭詩集》;七世祖方有度著有《陛辭疏草》。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方國泰將《易經補議》、《陛辭疏草》獻出,以為一家孝友,請匾獎勵。後查出其家尚有《濤浣亭詩集》,內有《征衣淚積燕雲恨,林泉不共鳥啼新”,“亂後有身隨俗隱,問誰壯志足澄清”,又“兼葭欲白露華清,真按:當作蒹葭! 夢 裡哀鳴聽轉鳴”,被認為語意狂悖。訊之方國泰“詩內悖謬之處係因祖上所著,相隔百有餘年,實不能指出”,而“《易經補義》、《陛辭疏草》是有經濟學問的, 故此呈出,見得我祖上有人。這《濤浣亭詩集》只道是幾篇吟詠之句,無關緊要,故不曾呈出,今蒙指問說我有心隱藏,我實在糊塗該死無可置辯。甘心認罪。”四 月二十日,安徽巡撫譚尚忠據此上奏,謂方國泰僅將《陛辭疏草》等繳出,而于《濤浣亭詩集》獨不呈出,其有心藏匿,已可概見。雖方芬已伏冥誅,應請刨墳戮 尸,方國泰係方芬元孫,雖已隔五代,不知其作詩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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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既識文義,則詩中語句悖逆豈有不知而膽敢隱藏,應照大逆知情隱藏者斬律,擬斬立決。五月乾隆下諭,認為過于吹求“著交刑部即照此旨另行核奏”。刑部旋遵 旨奏稱:查收存違禁之書者杖一百,又大逆知情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此案除方芬久經物故,聖恩不加重罪外,方國泰應照律量減,杖百,徒三年。此外《濤浣亭一詩集》板片,真按:疑當作濤浣亭詩集! 不僅在安徽而且要移咨各省詳查焚燬。
57.馮起炎之獄——起炎,山西臨汾人,本姓趙,自幼隨母改姓為馮,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入學,欲娶張、杜二表妹為妻,恐嫌其窮,逐混寫經書(注解易、真按:應係遂之訛! 詩)赴京投遞。四十八年(1783年) 正月二十一日到京,在長新店一帶逗留,聞乾隆恭謁泰陵,故于道旁跪求被查獲。次月,直隸總督袁守侗奏聞:“復詰其所寫《易經》、《詩經》,係如何講解,有 何寓意,該犯亦不能解釋,唯因不能與表妹成婚,任意混寫所至。并無別等故情。伏查馮起炎既身列青衿,自應恪遵碑訓,乃因圖娶不遂,似痴非痴,混寫易、詩二 經,欲上瀆天聰,當此光天化日之下,膽敢狂悖至此,實屬目無法紀”。四月十六日袁守侗又奏:“馮起炎一犯應從重發往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俟部覆到日, 照例解部刺字發遣該犯”。兩日後奉朱批:“該部議奏”。
58.李一、喬廷英之獄——河南登封縣給頂生員李一與喬廷英同里居住,時以詩文唱和。李一年老失館,自號半痴先生。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陸續編造《半痴解》、《糊塗詞》,有:“天痴地痴,并天地糊塗,帝王師相無非糊塗”等語;又作《游廬岩寺記》等文或妄言君國,真按:簡化字之礙讀也!-不知是否為巖之簡化字! 或任意詆毀。并交與喬廷英觀看,廷英且加讚美,將原稿收存。是年夏,李一之子李從先見其父所作語言違悖,心懷畏懼,勸令燒燬,李一即向喬廷英索取,但為喬廷英藏放數條。真按:不解之處!真按 四十七年(1782年)十二月李從先與王耀爭控秤行,真按:不解之處!真按 指告喬廷英唆訟,廷英遂將李一詩文于詰訊時當堂呈首。然李一又控喬廷英詩稿內亦有悖逆。及披獲其詩稿內有”千秋臣子心,真按:疑有誤! 一朝日月天”,“志士終當營大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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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起出前明傅梅所刻《雉園存稿》一部,語多悖逆。據此,山西巡撫李世傑乃于次年二月二十八日上奏,真按:簡化字之礙讀也!-據瀚典清史稿定! 謂:李一、喬廷英,均應照律凌遲處死。李一之子李從先,孫李順基、李敬基;喬廷英之子喬芳,分居胞弟喬廷士均依合律正法;真按:疑為均合依律正法之訛! 李一之妻王氏、媳陳氏,喬廷英之妻高氏、媳畢氏及未成年之子喬雲龍,真按:簡化字之礙讀也!-此以意測! 喬廷士之子喬琅宇均照律給功臣之家為奴。喬廷英之母王氏經訊實不知情,免其緣坐。李一、喬廷英財產查明入官。次月初四日奉朱批:“三法司核擬速奏”。
光緒朝
1.鄒容、章炳麟之獄——容,原名紹陶,譜名桂文,字蔚丹(亦作威丹),四川巴縣人。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 赴日本自費留學,次年回國,三月撰《革命軍》,而與章炳麟交。炳麟,浙江餘杭人,一名絳,字枚叔,號太炎。四月,章炳麟寫《序革命軍》一文,刊載於上海 《蘇報》。《蘇報》主筆章士釗也撰文極力鼓吹。旋為清廷下諭查禁嚴拿。因《蘇報》及鄒、章均在上海租界內,清廷不能擅自行動,乃與各國領事及工部司往返磋 商。是年閏五月初五日,意見方得一致,捉拿案犯及相關人員。拖至十一月初六日,由上海知縣汪瑤庭與英國副領事翟比南等組成的額外公堂,決定判決鄒容與章炳 麟終身監禁。然為領事團所沮。延至次年四月初七日,由額外公堂改判為章炳麟監禁三年,鄒容二年。此案,是清代末年最重要的文字獄,表面看清廷似乎達到了目 的,實質是反而擴大了革命黨的影響。章炳麟在《自定年譜》中說:“時清廷自處原告,故不得不假判于各國公使,然自是革命黨與清廷居然有敵國之勢矣”。在清 廷所製造的文字獄史中,其對象由俯首就戮,到居然有敵國之勢,說明歷史畢竟不以統治者個人的意志為轉移。真批:知道就好! 鄒容、章炳麟之獄,實質上宣佈了清廷文字獄政策的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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