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2.0

Friday, August 1, 2008

11

  (1)敦煌文學:俗文學(民間文學)、雅文學(傳統文學)。

  (2)敦煌文學:鄉土文學(邊疆文學)、中原文學。

  (3)敦煌文學:世俗文學(官府文學和庶民文學)、寺廟文學。

當 然,還可以從另外一些角度進行分析敘述,指出敦煌文學的內容和範圍中還應當包括一 些什麼方面。比如,從敦煌遺書中文學之作的產生年代角度看,敦煌文學的內容和範圍中,就應當既有唐五代至宋初的文學,又有先唐文學如句道興《搜神記》、侯 白《啟顏錄》之類;從敦煌遺書中文學之作所屬民族角度看,敦煌文學的內容和範圍中,就應當既有漢族文學,又有其他民族文學,如﹝贊普子﹞(“本是蕃家 將”)、﹝獻忠心﹞(“臣遠涉山水”)之類。但是,為要糾正過去的偏狹理解,主要的還是上面所述3個角度。由於從這3個角度所分析敘述的是同一對象,因而從其中任一角度所指出的敦煌文學內容和範圍中所應有的兩類文學,都難免會與從另外兩個角度指出的出現迭壓滲透。但是,只有其中的任何一個角度,都是不行的,是不能完全把握敦煌文學的內容和範圍的。只有從所有這3個方面進行分析,才能完全把握。事實上,由於從這3個角度而不是只從其中的一個角度分析,這才使對敦煌文學的理解至少發生了4個變化:(1)衝破了將其內容和範圍僅僅理解為俗文學的框框;(2)突出了鄉土文學在其內容和範圍中的地位;(3)強調了寺廟文學、特別是其中具有文學色彩的應用性文字在其內容和範圍中之不可或缺;(4) 解除了對其內容和範圍所作的時間限制,把凡是敦煌遺書中獨存的文學作品,無論產生於唐五代宋初或者先唐,都一概包括到敦煌文學的內容和範圍之中,而不像先 前一些研究者所主張的那樣,只看到唐五代宋初的作品,而把先唐作品排斥在外。把這些變化歸結起來,就是:敦煌文學的內容和範圍以其本來所有的完整性出現, 而不再有狹隘不全之病了。

12

  (四)

   敦煌文學的內容和範圍既如上述,那麼敦煌文學究竟包括有哪些體裁的作品的問題, 也就易於作答了。因為,這個問題本來就是與敦煌文學的內容和範圍問題緊相聯繫的:當著對敦煌文學內容和範圍的理解偏狹的時候,被歸入敦煌文學中的作品的體 裁當然也就會偏少;當著對敦煌文學內容和範圍的理解比較完全的時候,被歸入敦煌文學中的作品的體裁自然也就同時會增多並完全起來。

   敦煌遺書中文學作品的體裁,是豐富多樣的。過去的很長時期中,和對敦煌文學內容 與範圍的理解偏狹同時,只把少數幾種體裁歸入敦煌文學。周紹良先生的《敦煌文學概論》(《敦煌文學芻議》)既促成了對敦煌文學內容和範圍理解上的大飛躍, 又同時把敦煌遺書中許多先前未被當成敦煌文學的體裁的文體歸入敦煌文學。他參照《文選》的分類法,在檢點敦煌遺書之後,把其中的文學作品按文體歸納為30類,即:

  1.表、疏;

  2.書、啟;

  3.狀、牒;

  4.帖;

  5.書儀;

  6.契約;

  7.傳記;

  8.題跋;

  9.論、說;

  10.文、錄;

  11.頌、箴;

13

  12.碑、銘;

  13.祭文;

  14.賦;

  15.詩歌;

  16.偈、贊;

  17.邈真贊;

  18.歌謠;

  19.曲子詞;

  20.佛曲;

  21.兒郎偉;

  22.民間曲詞;

  23.變文;

  24.講經文;

  25.因緣(緣起);

  26.押座文、解座文;

  27.小說;

  28.話本;

  29.詩話;

  30.詞文。

在敦煌文學研究史上,按文體指明敦煌遺書中的文學作品類別有如此之多,這還是首次。應當說,這確實是一個大膽的嘗試,使人們的觀念為之一變,不再以為敦煌文學僅只有少數幾個類別的作品了。

  當然,由於是首次,其所歸納的類別是否十分恰切和齊備,就並不是不可再討論的。周紹良先生自己在同一文章中就曾特意申明:“到底敦煌文學的範圍如何界定,特試選了30個類目,舉了一些作品凡例以文體論文,是否恰當,並不敢自信。”在為本書所寫序文中,他又把“30個類目”的說法改為“20幾類”並再次指出可能“有很多疏漏,分類也未必準確”

14

。事實上,也確實如此。比如,由於P2005《沙 州圖經》中載有冠以“歌謠”之稱的詩作,便特立“歌謠”一類,就似可不必。又如,由於敦煌遺書中有若干篇每小段末尾均有“兒郎偉”字樣的吟唱作品,便特立 “兒郎偉”一類,也似可再行斟酌。再如,敦煌遺書中有不少和中國古代的“記”相類的作品,而歸類時只當作“傳記”中的一小類看待,未曾當做獨立的一類,也 似乎欠當。所以,有必要在周紹良先生歸類基礎上作進一步的歸類工作。經進一步檢點敦煌遺書和在周紹良先生指導下的充分討論後,這裡對這30個類別試作必要的補充和刪併如下:

  1.表、疏;

  2.書、啟;

  3.狀、牒、帖;

  4.書儀;

  5.契約;

  6.傳記(附行狀);

  7.雜記;

  8.題跋;

  9.論、說;

  10.文、錄;

  11.偈、頌;

  12.贊、箴;

  13.碑、銘;

  14.祭文;

  15.賦;

  16.詩歌;

  17.邈真贊

  18.詞(曲子詞);

15

  19.佛曲;

  20.俚曲小調(民間曲詞)(附兒郎偉;)

  21.變文;

  22.講經文(附押座文,解座文;)

  23.因緣(緣起)(附因緣記;)

  24.小說;

  25.話本;

  26.詩話;

  27.詞文。

其 中,“行狀”雖自有特點,而大體上與“傳記”相類,故附於“傳記”類後;“兒郎 偉”雖自有特點,卻大體上類似於“俚曲小調”,故附於“俚曲小調”之後,“押座文”和“解座文”雖自有特點,但具體應用時與“講經文”難以分開獨自應用, 故附於“講經文”之後;“因緣記”雖與“因緣(緣起)”有所不同,但基本上也還是屬於“因緣(緣起)”,故附於“因緣(緣起)”之後。總的說,歸納為27類(在本書後面的具體論述中,合“論、說”和“文、錄”為一題,附“佛曲”於“詞(曲子詞)”之後,故共有25題)。 這樣歸類,應當說敦煌遺書中文學作品的體裁是大致歸納得合適而完備了的。當然,也仍然只是大致合適和齊備罷了。是否真的已包羅無遺、十分恰當,還是不敢肯 定回答的。增刪調整,隨著研究工作的逐步深入,恐怕也還是會有的。這裡,僅僅是提供一個初步的基礎,以期經過討論,搞得更為齊備恰切,并從而把敦煌文學研 究推向更高水平而已。

0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