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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August 3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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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在京之舉人及貢監各生內,擇字畫工緻者,各舉數人,臣等覆加閱定,共足四百人之數,令其充為謄錄,自備資斧效力。

由四庫全書館中任職之提調或纂修等人,從京師中保舉精抄書法之士子充任謄繕,立意本佳,惟四庫全書館訂有五年期滿,准咨部議敘的辦法,優者得實官缺,因而自願充當謄錄者為數極多,以是部分修纂館員遂以謄錄員缺居奇,流弊叢生,當年南城監察御史胡世泰即曾奏云:(註二十五)

奏 為保舉謄錄,約有四百餘名,其中保無居奇受贄,致能書之士,或以無力向隅,而書法平常者,反得挾資充 選。臣以為在京士子有願充謄錄者,毋庸令纂修、提調官保舉,准其自行具呈,總裁官驗其人頗通曉字義無舛訛者,當堂收錄,其京員隨任士子有情願到館效力者, 准令該員由本衙門具文呈送,書成之日,一體照例議敘。

2.考試

  保舉之法,既有流弊,為杜防館臣藉機索賄,又能網羅真正人才,於是改採考試用人的公允方法。當時吏部即曾上奏云:(註二十六)

臣等伏查四庫全書一事,……必須多用謄錄,方可剋期繕寫,原與尋常修書各館照例錄取備用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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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經總裁等先後奏明考取保送,自備資斧在館效力行走謄錄,計初次選取者六○名,續行選取者四百名,又因繕寫薈要添取者二百名,又有天津召試二等之舉人生監,奉旨在館行走者十二名,通計六百七十二名,真按:四庫全書館謄錄的人數 即經分撥各處繕寫。此外尚有續行報名應募,存計在館者一百四十四名,均經總裁等傳驗面試字樣,以為預備挨次補缺之用。

對應募者,當面驗試字樣,以備挨次補缺,可確知其法書是否擅長,成為後來甄選謄錄人員的主要依據。

 3自願

   比照四庫館選拔館臣的辦法,有自願效力,而其能力又足以勝任者,也准其充任。但為了防範濫竽充數, 影響全書進度及品質,凡自願效力者,先需取得同鄉六品以上京官印結保證,再經由總裁官等考試後,認定其書法確實端正可用才錄取。乾隆三十八年(一七七三) 秋,吏部之奏摺中也建議:(註二十七)

……有願自備資斧投充謄錄者,取具同鄉六品以上京官印結具呈投遞,京員子弟即令該員由本衙門具文呈送。俟彙齊時,總裁官酌定應用人數,奏請皇上欽點大臣數員,傳集諸臣,各令當堂親書數行,擇其字畫端正者,照數取錄以次充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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纂修提調等官,均不干預其事。

乾隆四十三年(一七七八)七月十八日上諭也曾指示云:(註二十八)

本年選拔貢生,除引見分別錄用外,其餘已經考試各生,如有情願自備資斧在四庫全書館效力者,准其呈明充當謄錄,即以到館寫書之日為始,扣足五年期滿,照例核辦。

4僱用

   四庫全書館為激勵與修人員之士氣,曾頒訂獎掖辦法。惟參與修書人員眾多,議敘之後,官員缺額往往不 敷派用,而修書之士子,又缺乏行政經驗,很少能適任各項官職,在反應欠佳之下,清高宗遂令以後繼辦之南三閣四庫全書,其謄錄人員一項,改採僱覓給值方式。 高宗曾撰文記之曰:(註二十九)

前 辦理四庫全書四分時,准各謄錄自備資斧效力,五年期滿,給予議敘。其中人數眾多,不無倖取,借此為終 南捷徑者,既慮有礙選法,亦非策勵人才之意,是以後次續辦全書三分,飭發內帑銀百餘萬兩,覓書手予值繕寫。在鈔胥等受值傭書,即同私僱,而書成又不致濫邀 議敘,仍於銓政無礙也。

是項辦法,據江南道監察御史費孝昌於乾隆四十七年(一七八二)十二月十一日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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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三十)

奉諭旨……發內帑銀兩僱覓書手繕寫。……嗣經該館奏准章程條例,內開書手繕寫,每字一千,給值二錢五分,毋庸設立總校。其分校六十員,於翰林院內閣國子監等衙門遴選派辦,如有遲誤草率,隨時參處。

而為避免頭緒繁多,曠延時日,同奏摺中又云:

臣 不揣愚昧,竊謂領辦一項,竟可不設,只須多派分校,約計書手千名,統以二百員分校,每分校一員,責令 僱覓書手五名。夫以一分校官之同鄉親友能繕寫五人,不待外索,加以耳目切近,稽查便易,萬無人書散失之患。……總而計之,書手千名,一日可得一百萬字,一 年可得三萬六千萬字,而分校每員每日校勘,五名書手之字,不過五千,既得從容,自能詳慎。

足見當日對僱覓書手,所設想的辦法相當周全。真批:周全二字下得太草率,都不分析利弊!

 5其他

  謄錄人員之徵選,除以上各項法則之外,亦有人情運用之例。修書館臣屢次礙於人情,以京員子第充任,清高宗也不例外。乾隆四十一年(一七七六)九月二十一日,曾頒令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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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任大學士朱軾之孫監生朱世德,現在來京,著加恩在四庫全書處謄錄上行走。

第三節 修纂人員之增補

  修纂四庫全書館成立之初,人員有限,以後為加速工作之推展,及應續辦四庫全書薈要之需要,除對原有人員出缺即行遞補之外,為求盡速蕆工,更陸續增補各項工作人員。

  四庫全書的基礎工作在謄錄及校勘二項,所以增補的人員以分校及謄繕人員最多。

 1校對人員之增補

乾隆三十八年(一七七三)十二月二十三日總裁官永瑢奏云:(註三十一)

   查四庫全書,每日可得四十餘萬字,設有分校官三十二員;薈要每日可得二十餘萬字,設有分校官十二 員,於每冊繕成校畢後,彙交武英殿查檢裝潢,以備隨時呈覽。該處設有總校之翰林一員,專司收發、督催、稽考字體課程,及款式、篇頁諸事。而於每日所得之六 十餘萬字,非但磨校勢難遍及,即抽查亦力有未遑,若不添設覆校一層,則分校謄錄之是否盡心,無從稽霰,仍恐貽誤。謹擬嗣後四庫全書繕本添派覆校官十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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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薈要繕本,添派覆校官六員,均於現在分校各員內,擇其校書精確者,如數充當。其分校之缺,另為選補。

人員不足,致磨校難以遍及,乃增加分校人員。後來清高宗發現四庫全書在初校後,尚多錯誤,於是又添增覆校手續一層,並從分校人員中,擇校書精確者充任。此外,乾隆三十九年(一七七四)十二月初四日永瑢又奏稱:(註三十二)

查 四庫全書處供事一項,上年初辦時,翰林院設供事二十名,武英殿繕書處設供事十二名,薈要處設供事四 名,聚珍版處設供事十二名,俱以次奏請,荷蒙允准在案。翰林院辦書自總裁以下,官至七十餘員,各有所司之事,皆需供事供役。又永樂大典而外,各省送到遺書 甚多,一切登記、搬貯、收發等件,分派承管,頭緒紛繁,實非二十人所能了事,是以臣等於上年七月內,募選額外供事二十七名,幫助辦理。又武英殿及薈要處共 謄錄六百餘名,校閱各官七十餘員,綜核字數,登記各種檔案,日久益繁,近又添有額外謄錄,人數愈多,前設供事十六名,仍不敷分辦,臣王際華亦節次募選額外 供事十三名應役。

是知在校對人員之外,四庫全書館中之供事亦視實際工作需求量增加人員。人員眾多,難免有出缺的現象,則隨時予以充補,避免影響績效。乾隆四十年(一七七五)十二月十二月日館臣嘗奏云:(註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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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武英殿纂修翰林員缺,例由臣等揀選,奏請充補。茲纂修兼薈要分校編修許兆椿、郭寅先後丁憂出缺,謹擬以庶吉士翟槐、何思鈞充補,仍各兼薈要分校事務。

 2謄錄人員之添補

  由於四庫全書卷帙浩繁,且北四閣全書及兩部薈要同時進行繕錄,因此謄錄人才需求最為殷切,添補人員也最多。乾隆三十九年(一七七四)八月十九日上諭曰:(註三十四)

  辦理四庫全書並薈要處,所用謄錄六百餘名,而應行繕錄之書籍甚多,謄錄中頗有遵例報捐,陸續開缺者,即須隨時頂補,不可不預為籌備。因思現屆京闈鄉試,各省貢監生應試者,千有餘人,莫若於發榜後,落卷內擇其字畫勻淨可供抄錄者,酌取備用,較為省便。

修書的次年,即已考慮到謄錄人員須隨時替補,乃從京闈鄉試落卷內選適任人才為之備用。乾隆四十二年(一七七七)七月二十五日又諭令曰:(註三十五)

  辦理四庫全書並薈要二處,所有謄錄計六百餘名,而應行繕錄之書籍甚多,上屆甲午科京闈鄉試,曾於落卷中挑取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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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又屆鄉試之期,而明年謄錄中即有五年期滿應行議敘開缺,均須隨時頂補,自應預為籌備。著於發榜 後,將未經取中之南北中皿及貝字號卷彌封,詳慎繙閱,擇其字畫勻淨可供抄錄者,皿字號挑取八百卷,貝字號取六百卷,交與吏部,按照名次拆卷填註。此內如有 本係謄錄,即行扣除,餘具出榜曉示註冊挨補。

可 見備用人員數量相當龐大。四庫全書館謄錄人員在不斷增補下,總計前四分全書及兩部薈要,原有定額謄錄 為六百七十二人,另有繕畫者十人,繼之續行遞補者三次,共召取二千一百四十四人,總計為二千八百二十六人。如果加上前述南三閣繕錄所僱覓之千人書手,則自 乾隆三十八年至五十二年,十五年中,謄錄人員前後共有三千八百二十六之多。真按:四庫全書館謄錄的人數 (註三十六)

 第四節 四庫全書館人員之管理

 四庫全書修書處為使工作能順利進行,以求如期蕆工,一開始便有工作量的限定。乾隆三十八年(一七七三)三月十一日館臣即擬定:(註三十七)

  ……仍核定字數,每人每日寫一千字,扣去三十日為赴公所領書、交書之暇,計每人每年可寫三十三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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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請照各館議敘之例,核其字多少以為等差。如五年期滿,所寫能逾十分之三以上者,列為頭等,准咨部議敘,其僅足字數者次之,若寫不足數,必須補寫完足,方淮咨部,如此則人知奮勉,其書可冀速成。

釐定工作量作為考成的標準,在工作進度方面,固能確實掌握功作成效,但卻無法杜絕其他流弊。當日清高宗及館臣陸續發現的各種工作流弊,從現存文獻資料中,約可綜合如下列數端:真按:辦理四庫全書的弊端

 1書籍遺失

乾隆三十九年(一七七四)六月廿六日上諭曰:(註三十八)

據 辦理四庫全書處奏,纂修黃壽齡遺失永樂大典六冊,請交部議處等語。永樂大典為世間未有之書本,不應聽 纂修等攜帶外出,況每日備有桌飯,各員飽食辦公,盡一日之長,在館校勘,已可不悞課程,原無藉復事焚膏繼咎。至館中設有提調人員稽查,乃其專責,攜書外 出,若曾經告知提調,即當與之同科,或纂修私自攜歸,該提調亦難辭失察之咎。

 2抄錯或誤校

乾隆三十八年(一七七三)十月初九日上諭曰:(註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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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纂辦四庫全書以廣石渠金匱之藏,自應悉心校繕,俾免魯魚亥豕之訛。今進呈已經繕成之薈要各卷內,信手繙閱,即有錯字二處,則其餘書舛誤者,諒復不少。若不定以考成,難期善本,其如何妥立章程,俾各盡心校錄,無訛之處,著總裁大臣詳議具奏。

乾隆三十九年(一七七四)十月十八日上諭曰:(註四十)

四庫全書處進呈抄錄書本,朕連日偶加繙閱,檢出舛漏處不一而足,其中實係錯誤者,過失固不待言,即原文傳寫舊訛或文義不順,既有加簽改識之例,何不逐條舉出,概以輕心掉之耶!朕未嘗有意苛求,實無暇通身細閱,乃數日內信手翻披,而疵謬疊出,該總裁等所司何事?

3.倩人代鈔

乾隆四十四年(一七七九)二月初六日上諭曰:(註四十一)

…… 在館人員,雖係自備資斧效力,而議敘實不免過優,殊非慎重名器之道……況人多即品流混淆,自當明示 區別。嗣後此項議敘人員,著照部議,彙齊五十名,奏請考試一次。惟是伊等寫書時,大率倩人代繕,其本人字畫未必悉能工楷,將來考試時,著派出閱卷大臣,稍 為寬取,不必照正考之例,過於精覈,以示格外體恤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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