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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August 2,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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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年,位於揚州大觀堂一側的藏書樓相繼告竣。據記載,“御書樓在御花園中,園之正殿名大觀堂,樓在大 觀堂之旁,恭貯欽定《圖書集成》全部,賜名文匯閣,並‘東壁流輝’匾”①。二閣除庋置《古今圖書集成》各一部外,都還留有不少空餘書格,因而乾隆責成兩淮 鹽政伊齡阿前往查看,“若書格不敷”,即“酌量再行添補”,①所需工費由兩淮商人捐辦。伊齡阿“隨即親詣大觀堂之文匯閣檢查書格”,見“所餘空格盡多,查 金山文宗閣書格一律相同”,③均可供將來收貯全書。這樣,江省二閣很快便萬事俱備,只等貯書了。

   文瀾閣則是在乾隆四十七年之後重新改建而成的。最初,乾隆諭令浙江地方官員據杭州聖因寺後面的玉蘭 堂“改建文瀾閣,並安設書格備用”,④所需各項工費也由浙商捐辦。但實地勘查的結果,發現“玉蘭堂逼近山根,地勢潮濕,難以藏書”,而“玉蘭堂之東迤下有 藏書堂,現為藏貯《圖書集成》之處,堂後地盤寬闊”,可供改建。⑤於是便決定利用藏書堂及其後空地改建文瀾閣。乾隆四十八年底,全部改建工程完竣,整座樓 閣面貌煥然一新,時人記載說:“閣在孤山之陽,左為白堤,右為西泠橋,地勢高敞,攬西湖全勝。外為垂花門,門內為大廳,廳後為大池,池中一峰獨聳,名仙人 峰。東為御碑亭

  ①李斗《揚州畫舫錄》卷四。

  ②《辦理四庫全書檔案》,乾隆四十七年七月八日諭。

  ③《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乾隆四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兩淮鹽政伊齡阿奏摺。

  ④《辦理四庫全書檔案》,乾隆四十七年七月八日諭。

  ⑤《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乾隆四十七年八月十日浙江巡撫陳輝祖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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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為游廊,中為文瀾閣”,①是當地最著名的藏書處所。

   江浙三閣的規制,大體仍取法范氏天一閣,並仿照內廷四閣的結構,如文匯閣“仿范氏天一閣之式為 之”,②文瀾閣則根據“文淵等閣書格式樣”建造辦理。但實際上,作為敕建的地方建築,它們不僅與天一閣相異,而且與內廷四閣也不相同。就今僅存的文瀾閣 (光緒年間修復)而言,其規制雖然上下六楹,仍取明二層暗三層的“偷工造”法,但硬山式屋頂上覆蓋的是民間建築使用的黑瓦,僅用琉璃瓦鑲檐頭,而且三閣均 無乾隆記文,這與北四閣的規格及其所受皇帝重視的程度,是不可同日而語的,反映了封建社會森嚴的等級制度和上下尊卑的差別。真批:可笑,如此則反映了.難不成今日中央與地方,國立與省立者便即一樣?此又何說?

  二、頒發庋藏

  乾隆四十九年以後,續繕三分全書陸續抄成,總裁奏請凡“校對後業經呈進御覽之書”,即“發交各該省,並將木匣紙絹式樣一併發去,令其就近陸續照式裝潢”。③於是江浙地方大吏分別派人赴京陸續請領,至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七月已領回四千冊。但由於乾隆在即將告竣的續繕三分全書中發現某些書籍尚有“妄誕不經”之處,下令對內廷四閣全書並續繕三分全書進行全面覆勘,發放工作一度停止,直至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六月三分全書均經“釐定蕆工,悉臻完善”,並在每冊書首頁鈐蓋“古稀天子之寶”,末頁鈐蓋“乾隆御覽之寶”之後④,才全部發至江、浙兩省。

  ①《兩浙鹽法志‧文瀾閣圖說》,卷二。

  ②《御製詩五集‧文匯閣疊庚子韻》,真批:前有疊字不知其義者可參見此! 卷四。

  ③《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乾隆四十九年二月一日多羅質郡王永瑢奏摺。

  ④《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嘉慶八年四閣全書及續三分全書用寶情形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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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省地方官員領回《四庫全書》後,即派專人根據四庫館發下的木匣紙絹式樣照式裝潢,並按照文淵閣書 格式樣排架庋置。最初,這項工作及所需費用是由當地商人承辦的。當時整個社會尤其是江南地區的經濟、文化都比較發達,那些腰纏萬貫的大商人,在生活富裕, 行業興旺之時,也樂於附庸風雅,從事刻書藏書事宜,因而他們對朝廷續繕三分全書之舉尤為關心,曾主動提出承擔“所有雇覓書手繕寫全書之費”。①但他們的請 求並未獲允,乾隆仍決定動用內帑銀兩,只把修建書格、裝潢庋架等善後工作交給地方自行辦理。這些商人也都“情殷桑梓,於此等嘉惠藝林之事”,大多“踊躍觀 成,歡欣從事”②。但在辦理過程中,卻一度因故欲效力而無門。原來,乾隆因續繕三分全書中尚有“違礙”字句,初步覆勘內廷四閣全書又發現訛舛連篇,不由大 為惱火,於五十二年罰令總校陸費墀“自出己資”,賠辦江浙三閣全書“所有面頁裝訂木匣刻字等項”。為表示懲處,乾隆還專諭江浙地方官員“嚴加查察”,以杜 絕當地商人“暗中津貼幫辦之事”。③這樣,江浙三閣書籍的裝潢庋架工作便由商人承辦改為陸費墀一人經理。直至乾隆五十五年陸費墀身故之後,才由當地督撫委 派商人接辦。

  乾隆末年,江浙三閣全書陸續裝潢庋置完畢。據記載,揚州“文匯閣凡三層,杗廇楹柱之間,真按:國無!待查!詞:【杗廇】房屋的大梁。《爾雅‧釋宮》:“杗廇謂之梁。” 郭璞 注:“屋大梁也。” 李斗 《揚州畫舫錄‧草河錄上》:“瓴甋杗廇,屹如山立者,倉房也。” 俱繪以書卷。最下一層,中供《圖書集成》,書面用黃色絹;兩畔櫥皆經部,書面用綠色絹;中一層盡史部,書面用紅色絹;上一層左子右集,子書面用玉色絹,集用藕合色絹。

  ①《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乾隆四十七年八月十日浙江巡撫陳輝祖奏摺。

  ②《辦理四庫全書檔案》,乾隆四十七年七月八日諭。

  ③《辦理四庫全書檔案》,乾隆五十二年六月十三日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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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書帙多者,用楠木作函貯之,其一本二本者,用楠木板一片夾之,束之以帶,帶上有環,結之使牢”。①鎮 江文宗閣藏《四庫全書》經部九百四十七匣,五千四百零二本;史部一千六百二十五匣,九千四百六十三本;子部一千五百八十三匣,九千零八十四本;集部二千零 四十二匣,一萬二千三百九十八本。《總目錄》計二十二匣,一百二十七本;《簡明目錄》二匣,八本。又欽定《圖書集成》五百二十匣,五千零二十本。此外,尚 貯有《全唐文》、《明鑑》諸書②。真按:中研院線上目亦有作明鑒者,然看其詳目則俱乃大陸翻印本,應題作明鑑才是,殆又係簡化字故也! 杭州文瀾閣“第一層中藏《圖書集成》,後及兩旁藏經部,第二層藏史部,第三層藏子、集二部,皆分庋書格”。③“其儲藏之書格,經、史部及《圖書集成》每架四屜,子、集部每架六屜。屜各四, 撞各三函。《圖書集成》黃絹面,經部葵綠絹面,史部紅絹面,子部月白絹面,集部黑灰絹面”。為便於保存,“每冊底面絹裹粘釘,不壓線,每函用香楠木匣收 儲,匣內襯以香楠夾板,便抽納也。素綾牙簽冊中,夾冰麝樟腦包各二,以辟蠹”。④時人稱“四庫縹緗,津逮末學,琅嬛福地,遍及東南”,⑤確實反映了當時江 浙三閣藏書的盛況。

  三、閱覽

  早在乾隆四十九年二月,續繕三分全書剛開始頒發江浙兩省時,乾隆就專下諭旨,特意強調了將來全書的閱覽及利用問題,稱繕寫《四庫全書》三分,“原以嘉惠土林,俾得就近抄錄傳觀,用光文治,第恐地方大吏過於珍護,讀書嗜古之土,無由得窺美富,廣布流傳真批:試問今日民主諸公及諸主人翁,有幾人心胸如封建帝王乾隆?

① 李斗《揚州畫舫錄》卷四。

②參見《續金山志‧文宗閣庋藏四庫全書總目錄》,卷二。

③《兩浙鹽法志‧文瀾閣圖說》,卷二。

④《文瀾閣志。圖說》,卷上

⑤《兩浙鹽法志‧文瀾閣圖說》,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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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千緗萬帙徒為插架之供,無裨觀摩之實,殊非朕崇文典學傳示無窮之意。將來全書繕竣,分貯三閣後,如 有願讀中秘書者,許其陸續領出,廣為傳寫,全書本有《總目》,易於檢查,祇須派委妥員董司其事,設立收發檔案,登注明晰,並曉諭借鈔士子加意珍惜,毋致遺 失污損,俾藝林多士均得殫見洽聞,以副朕樂育人才,稽古右文之至意。”①乾隆五十五年六月,三分全書經覆勘後正式頒發,乾隆又再次強調;“俟貯閣全書排架 齊集後,諭令該省士子,有願讀中秘書者,許其呈明到閣抄閱,但不得任其私自攜歸,以致稍有遺失”。②遵照乾隆的諭旨,江浙地方官員均挑選專人掌管各閣書 籍,允許“願讀中秘書者”到閣借閱傳寫。這樣,江浙三閣成為事實上的圖書集聚傳播中心,在此後半個多世紀的時間裡,發揮了“嘉惠藝林,啟牖後學”的獨特作 用。真批:這些都是空話!毫無資料根據的臆測.胡不舉例實之?

第三節 翰林院底本的庋置

   七閣《四庫全書》之外,清宮翰林院。內還藏有一部全書,供詞館諸臣和翰林士子抄閱。這部被人們稱作 第八部《四庫全書》的本子,並非像七閣全書那樣,全部由抄手抄成,而是纂修《四庫全書》所依據的底本。在以往的研究中,由於史料的缺乏,學者對這部書的情 況往往言之不詳,甚至多有訛謬之處。因此,有必要考察翰林院底本庋置的來龍去脈,了解與此有關的進呈書籍的處置等問題,以便弄清事情的真象,並糾正前人的 一些錯誤看法。

①《辦理四庫全書檔案》,乾隆四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諭。

②《辦理四庫全書檔案》,乾隆五十五年六月一日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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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進呈書籍發還措施的制定

   在《四庫全書》開館前後進行的大規模徵書活動中,各省採進以及藏書家呈獻的書籍,總數達一萬三千五 百餘種(包括部分重本在內)。這些由全國各地呈送至四庫館的書籍,有的是地方購買所得,有的是鈔錄的副本,更多的則是藏書家無償呈獻的珍貴原本。最初,在 乾隆下令徵書的諭旨中,曾經明確規定:“在坊肆者,或量為給價;家藏者,或官為裝印,其有未經鐫刊,祇係鈔本存留者,不妨繕錄副本,仍將原書給還”。①其 後,為了解決藏書家惜書如命,輕易不肯出借的問題,乾隆又再三保證:“凡民間所有藏書,無論刻本、寫本,皆官為借抄,仍將原本給還”。②但事實上,在搜訪 書籍的過程中,由於各種條件的限制,地方政府不可能將徵集到的民間藏書全部繕錄副本,特別是江浙一帶,許多著名的藏書世家紛紛獻書,少則數十種,多則上百 種、數百種,更無法一一抄錄。因此,不少地方書局辦理伊始尚抄錄副本,給還原書,但不久就改為直接徵集原本,而藏書家迫於時勢功令,也表示願意呈獻珍藏。 如進書最多的揚州商人馬裕就曾請求:“今蒙購訪遺書,商人家內所藏,苟有可採,得以仰邀睿覽,已為非分之榮,何敢復煩抄繕,致需時日,只求將原書呈進便是 十分之幸了”。③浙江藏書頗負盛名的鮑士恭、吳玉墀、汪啟淑、孫仰曾、汪汝瑮等五家也表示:“各家書籍,如本家原有副本、或此有彼無,五家可以通融互鈔 者,均願將原書進呈,毋庸再為鈔謄,其一家所藏未經習見者,現在分手錄寫存留,本家亦願將原書恭進

  ①《辦理四庫全書檔案》,乾隆三十七年正月四日諭。

  ②《辦理四庫全書檔案》,乾隆三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諭。

  ③《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乾隆三十八年閏三月二十日兩淮鹽政李質穎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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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這樣,各地藏書家無償呈獻的珍貴原本,便陸續送至四庫館,成為全書來源的重要組成部分。

   但是,對藏書家自願呈獻家藏舊書的“踊躍奉公”之舉,乾隆並不以為然,也不打算將書籍留儲內府。這 不僅因為下詔徵書時已有言在先,而且還因為纂修《四庫全書》,“均分別應抄、應刊以垂永久。無論應刊者另須繕寫付梓,其原本毋庸復留,即應抄者皆一律繕寫 裝潢收貯。其外省進到鈔本大小長短不齊,與現在陳設本不能畫一,留之亦屬無益。或其中並有不必存者,俟編纂書目時只須載其名而不必留其書”,因而乾隆一再 申明;“所有進到各書籍,將來辦竣後仍須給還各本家自行收藏,無藉伊等恭進”。②並極力強調:“博採遺編,彙為《四庫全書》”其“本旨”在於“闡微補 闕”,“以彰右文之盛”;今藏書家“將珍藏善本應詔彙交,深可嘉尚,若因此收存不發,轉使耽書明理之人,不得保其世守,於理未為公允,朕豈肯為之”。為保 證這些呈獻書籍將來能順利發還原藏書之家,乾隆還諭令四庫館總裁制定“如何分別標記,俾還本人,不致混淆遺失”的措施。③經反覆商議,四庫館決定,“刊刻 木記一小方,印於各書面頁,填注乾隆三十八年某月某省督撫某鹽政某送到某人家所藏某書,計若干本,並押以翰林院印,仍分別造檔存記。將來發還之日,即按書 面木記查點明白,注明底檔,開列清單,行文各督撫等派員領回,按單給還藏書之家,取具收領存案,如有交發不明,惟該督撫是問。如此則吏胥等既無從私自扣 留,而藏書家仍得全其故物,且有官印押記,為書林增一佳話,寶藏更為珍重

  ①《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乾隆三十八年四月十三日浙江巡撫三寶奏摺。

  ②《辦理四庫全書檔案》,乾隆三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諭。

  ③《辦理四庫全書檔案》,乾隆三十八年五月十七日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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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自此而後,凡收到各省及藏書家進呈書籍,四庫館均照此辦理,藉以作為將來發還時的依據。

  二、各省揀存書籍的發還

   在搜訪書籍的活動中,各省紛紛設立書局,委派專人,按照乾隆諭旨中規定的標準,對購買、借鈔及藏書 家呈獻的各種書籍進行初步清檢,挑選“堪備採擇”者奏報進呈,而剔除那些所謂“重複瑣小”之書。由於各省辦理情形不同,這些挑剩的書籍有的“尚留局中,未 行給還,並有本人赴領未得者”。乾隆考慮到各省督撫“或尚未辦及此事,以致存積日多,而藏書家不知其書曾否呈進,將來發還後缺少數種,不知何處遺失,致經 手之人及吏胥等從中乾沒,皆所不免,不可不及早清釐給還”,便於三十九年(1774年) 六月諭令“各督撫鹽政將各家呈出遺書,除已解京之書俟發回本省另行給還外,先將各省揀存之書令承辦書局人員逐一查檢,按照所呈原單造冊,先行發還,并飭該 管官嚴行稽查,毋任吏胥等從中取利。如或視為具文,及辦理不善,致官吏人等將書本竊取抵換,并借端勒掯需索情弊,或經科道參奏,或朕別有所聞,惟督撫等是 問”②。遵照乾隆的諭令,各省督撫陸續著手發還揀存書籍。如直隸“採訪遺書,凡有送至省局者,均令造冊申報,上下衙門各有案冊可稽。計自設局以來,共據各 府廳州縣陸續呈送五百餘種”,其中“由辦理四庫全書處取進二百餘種,尚有揀存重複淺陋及坊肆習見之書二百八十三種”。現“逐細按照單冊,徑行分發原送之各 州縣,立限三日內全數給還各家,查收清楚,取具領狀及印結,申送存案真批: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已有此摺!

  ①《辦理四庫全書檔案》,乾隆三十八年五月十八日大學士劉統勳奏摺。

  ②《辦理四庫全書檔案》,乾隆三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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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浙江書局原辦時已將“購買與訪借分別簿籍登記,將部數、本數,係某員經手、某家之書,逐一詳登簿內。除將業已入奏聽候飭取者另行敬謹收貯外,若退還之書, 悉係查明簿內原經手訪借之地方官暨教職、紳士人等,開列書目部數清單,即令解回交還本人收領,領取報查銷號,上下悉有稽考”②。其後覆核發還情形,凡“冊 內登記挑退給還各種,如獻書最多之鮑士恭等家,查係在省居住者,本家親自赴局照單領回。其居住外府州縣各家,均係解員會同地方官及經手教職各員造冊面給, 領取申報。他如四處零星訪借挑退者,或按府,或按縣,亦係開單彙解給還本人。所有前項應退之書,自上年六月起先後陸續交還,已於本年四月十七日給完訖,均 有藩司暨府縣印文並各家領狀存貯在局”③。其他各省督撫,也根據本地具體辦理情形,將“重複瑣碎選剩不解之書”,“飭令隨時查明,仍發各屬,分別給還在 案”④。乾隆三十九年,絕大多數省份揀存書籍的發還工作已告結束,但也有個別省份因種種原因,直至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 以後始辦理完畢。如山東“初次進呈書籍一百七十四種,內有借抄原本一百一十八種,二次進呈書籍一百九十二種,內有借抄原本三十七種,同揀存未解之書五十二 種,均經前任知府夏玢於乾隆四十年五月十四日專差賫發各州縣,轉飭各原主收領。嗣據德州、歷城、禹城、益都、海豐、博山等州縣陸續申覆,均經分給各原主親 身領回,領取附卷

 ①《宮中檔乾隆朝奏摺》,乾隆三十九年七月三十日直隸總督周元理奏摺。

  ②《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乾隆三十八年六月七日浙江巡撫三寶奏摺。

  ③《宮中檔乾隆朝奏摺》,乾隆三十九年八月六日浙江巡撫三寶奏摺。

  ④《宮中檔乾隆朝奏摺》,乾隆三十九年八月二日江蘇巡撫薩載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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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惟臨邑縣邢振乾游學在外,無憑傳領;平原縣張予定隨任外出,俟回日給領;泰安縣趙啟魯患病,呈請病痊 親領。今據申覆,趙啟魯於四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將原書領回,平原縣張予定於六月十四日將原書領回,臨邑縣邢振乾於九月初二日將原書領回,俱各取有領收附 卷”。因此山東巡撫專摺“聲明初次、二次進呈借鈔原本並揀存未解各書,俱已全行給還原主,並無遺漏,亦無胥吏從中滋弊”①。乾隆對揀存書籍的發還工作也十 分重視,江西、安徽兩省書局辦理之初,曾奏稱“現在飭令各屬將本家領收報查,統俟報全之日查明另行專摺奏聞”,但卻遲遲不見奏報,乾隆便專諭飭查“該省是 否全行給領,有無收字可憑”,責成督撫“詳悉查明,遇便覆奏”②。直至接到他們的詳細奏報之後,才算畢事。

  三、部分進呈珍本及存目書籍的發還

  在各省督撫及藏書家呈送至四庫館的大量書籍中,某些特別“精醇之本”及“祇需彙存書目”的一般書籍,是乾隆諭令先行發還的對象。

   少量珍本書籍的發還,事實上是作為對進書者的獎勵措施而實行的。三十九年五月,乾隆下令,“其進書 百種以上者,並令擇其中精醇之本,進呈乙覽,朕幾餘親為評詠,題識簡端”。凡“經題詠諸本,並令書館先行錄副,將原書發還,俾收藏之人益增榮幸”③。這些 “奉有御題”的數十種珍本,確曾陸續發還原藏書各家。如浙江在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以前,曾“欽奉御題詩章,發回書十一種。

  ①《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乾隆四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山東巡撫楊景素奏摺。

  ②《辦理四庫全書檔案》,乾隆四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諭。

  ③ 《辦理四庫全書檔案》,乾隆三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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