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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January 4,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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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性理大全》每部五十六冊,今板心俱經錯寫,難以逐頁挖改,自應全部改繕,方為妥協。茲據紀昀稱此 書四閣錯誤相同,若通行換寫,計二百二十四冊,以每冊需費八、九兩計算,共約銀二千兩。工費較繁,豈可重糜帑項。其率寫標題格式之陸費墀,既無可追賠,而 武英殿辦書供事,因原送明刻舊本遺失,輒行抵換,以致體例不合,轉相沿誤,實難辭咎。所有《性理大全》一書,應如所奏交武英殿先支官項換寫。估定價值,交 吏部查明開館以來得有議敍之供事,現任者若干員,按名勻扣俸廉,行文各該督撫,搭解還庫,以清帑項。其《史記正義》俟購得真本之後,亦卽照此追賠換寫。所 有改繕各書冊,卽交原充四庫全書總校詳悉校對,以免舛誤。

  又另摺奏董率詳校各官,將文淵閣書細心檢閱,此次舛漏條數視文源閣書較少十分之二。所有續勘出遺失 底本一種、遺失正本一種及捏注闕文各條,均於單內聲明,請核議分別辦理等語。查本年九月間,紀昀奏覆勘文源閣書請將詳校官等分別議處一摺,臣等遵旨議奏。 以四閣留空函書俱需詳校,應照紀昀所奏,查明訛舛較少者,罰令看文源閣留空函書;其訛舛較多、過失較重者,罰令前往熱河看文津閣留空函書。其現膺外任及丁 憂告假各員,仍交該部,照乾隆五十二年之例辦理。其捏註闕文一節,亦如所奏,交武英殿查明單開揑註各書尾頁謄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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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部議處等因。俱經奉旨准行,並經吏部遵照分別查辦在案。

  茲文淵閣簽出各書舛誤,詳校官未經勘出及謄錄捏註闕文之處,與文源閣事同一例,應請仍照前議交紀昀及武英殿查明分別咨部辦理。至遺失底本抵換他書不行查出之經手提調及濫邀議敍之收發、供事,一併交部,分別核議。

  所有臣等酌議緣由,理合繕摺具奏。伏乞皇上睿鑒。謹奏。

  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奉旨:依議。欽此。

(軍機處錄副奏摺)

一四二七 江蘇巡撫長麟奏本年繳換《通鑑綱目續編》七部摺

  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江蘇巡撫臣覺羅長麟跪奏,為遵旨彙奏事。

  竊查《通鑑綱目續編》,欽奉諭旨,頒發改定舊本,令將外省流傳之本,遵照抽改,該督撫於年終彙奏一次。等因。欽此。遵辦在案。

  茲屆年終彙奏之期,據江寧布政使陳大文、蘇州布政使奇豐額將繳換數目詳請彙奏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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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查乾隆五十六年江蘇省各屬繳換《通鑑綱目續編》共七部。

  除仍督飭各屬實力蒐繳,務期淨盡,另行彙解外,所有乾隆五十六年分查繳《通鑑綱目續編》數目,謹會同兩江總督臣書麟恭摺具奏,伏祈皇上睿鑒。謹奏。

硃批:覽。

(宮中硃批奏摺)

一四二八 武英殿修書處官員為清結書籍銀兩事呈稿

  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武英殿修書處官員等呈,為清結書籍銀兩事。

  查本處通行書籍處一項,結至五十四年十二月,呈明下存銀九百八十二兩一錢二分七釐三毫七絲二忽;舊存書二千二百九十九部,值銀五千三百五十一兩三錢七分一釐九絲九忽;新刷《日下舊聞考》等書三種,計五百部,值銀一千三百五十兩三錢二分五釐一毫。真按:乾隆時的書價 五十五年正月起至十二月止,本處賣過書一百八十二部,得價銀四百五十二兩四錢三分四釐九毫三絲八忽,耗餘銀一百七十四兩四錢五分四釐一毫九絲九忽;五城賣過書五部,得價銀四兩二錢八分四毫三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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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餘銀一兩七錢八分六釐六毫二絲二忽。以上舊存新賣,共存銀一千六百十五兩八分三釐五毫六絲一忽。下存書二千六百十七部,內撥給五城《大清會典》等書三種,計八十部,計值銀三百七十兩六錢五釐,本處下存書二千五百三十七部,值銀五千九百三十八兩三錢二分七釐六毫一絲一忽;五城下存書二百八十一部,值銀五百零九兩四錢二分三毫一絲六忽。

  又查兩庫通行書籍一項,結至五十四年十二月,呈明下存銀二千三十九兩七錢九分四釐四毫三絲九忽;存 書三千七百四十五部,值銀一萬八百六十七兩六分六釐五毫五絲四忽。五十五年正月起至十二月止,本處賣過書五十二部,得價銀一百八十五兩六錢四分六釐;五城 賣過書七十八部,得價銀八百五十九兩二錢九分八釐。以上舊存新賣,共存銀三千八十四兩七錢三分八釐四毫三絲九忽。下存書三千六百九十三部,內撥給五城《佩 文韻府》一百部,值銀一千三百八十二部(兩)二錢;本處下存書三千五百九十三部,值銀九千二百九十九兩二錢二分五毫五絲四忽。五城下存書六百十三部,值銀 一千七百二十三兩七錢四釐三毫四絲三忽。

  以上賣書處並兩庫二共存銀四千六百九十九兩八錢二分二釐。除上年刷《舊五代史》並刻板片已銷過銀九百九十五兩五錢七分一釐六毫一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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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實存銀三千七百四兩二錢五分三毫九絲,內又刷《日下舊聞考》等書五百部,用過銀一千三百五十兩三錢二分五釐一毫,現存銀二千三百五十二兩九錢二分五釐二毫九絲。

  謹將通行書處現存書籍另造清冊,鈐用印信,以備存案可也。為此具呈。

  (內務府呈稿)真按:纂修四庫全書檔案的資料來源

一四二九 奉天府丞福保奏辦理張燾前來文溯閣抽換抽閱書籍情形摺真按:文溯閣四庫全書的校勘

  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奉天府府丞‧提督學政奴才福保跪奏,為奏聞事。

  准副都御史陸錫熊咨稱,上年奉旨詳校文溯閣全書,所有應行抽換各書,現交禮部員外郎張燾照原議賫送,并卽將閣內存貯書籍先行抽閱等因。隨據員外郎張燾賫送到抽換各書前來。

  奴才會同副都統凌泰遵照上次校書章程,另設看書公所,一切事宜詳慎辦理。惟是此次校勘書籍,現屆隆冬,非上次時際夏秋可比。校書之所,火燭尤宜小心,墨漬油污均當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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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四庫全書原以永垂久遠,必須卷帙整潔,方足仰副我皇上昭示來許之至意。奴才每日率同教官於現送到各 書及員外郎張燾抽閱之書應行入架者,恐有污漬,逐本詳查,斷不敢草率歸架。至所抽閱書籍,卷帙浩繁,若發書時,不將函內卷數、本數查清存記,或不免書冊遺 漏、次序顛倒等弊。是以逐一註明,立檔存記,歸架時卽照記註檢閱,以期毫無錯誤。奴才仍諄囑員外郎張燾,約束幫同看書之人,務使嚴防油污墨漬火燭,以昭慎 重。

  統俟抽閱事竣,再行陳奏外,謹將現在抽換歸架大概情形,恭摺奏聞,伏乞睿鑒。謹奏。

  硃批:詳細為之。

(宮中硃批奏摺)

一四三○ 軍機大臣奏各省繳到違礙書籍繕單銷燬片

  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查各省繳到違礙書籍,共五千三百七十二本。理合繕具清單,繳進銷燬。謹奏。

  (軍機處上諭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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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三一 山東學政翁方綱奏懇准翁樹培趕赴盛京重閱全書摺真按:翁方綱與四庫全書.翁樹培與四庫全書.

  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山東學政臣翁方綱跪奏,為恭懇天恩事。

竊臣前奉諭旨,詳校文溯閣全書,於上年四月前往盛京,覆加校勘。就臣所專校各函內,總共校改三千二百七十九處,均已逐細開單,交總校臣陸錫熊通行覆核辦竣在案。

  茲因三閣全書現經覆核,仍不免有訛舛闕漏之處。臣伏思全書浩如淵海,中間舛誤屢校屢改,則文溯閣全書,雖臣自問,實曾殫竭微忱,逐加詳核,然究不敢確保其中必無罅漏。臣寤寐悚惕,再四思惟,急籌上緊查看之法。惟有臣子臣樹培,現官檢討,尚無事務可以前往查看,真按:斷句不當!當作尚無事務,可以前往查看. 合無仰懇皇上格外天恩,俯准令臣子樹培隨陸錫熊等趕赴盛京,將臣所專校各函,再為逐細重閱一遍。仍多帶看書熟手,覆加詳審,如有疏漏,卽逐一查改補正,務期周匝完善,以免再有訛脫之處。

  是否可行,出自皇上天恩。臣無任激切感悚之至。謹奏。

  硃批: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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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宮中硃批奏摺)

一四三二 吏部為知照原校文源閣全書人員罰俸事致典籍廳移會(附黏單)

  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

  吏部為查議具題事。

  考功司案呈,吏科抄出本部題前事等因,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初六日題,本月初八日奉旨:依議。欽此。相應刷錄黏單知照可也。須至移會者。計黏單一紙。

  右移會內閣典籍廳。

  附 黏單

  吏部題遵旨將原校文源閣全書錯誤人員罰俸本

  議得內閣抄出大學士‧公阿桂等奏,九月二十九日左都御史紀昀奏籌辦新添空函諸書一摺,奉旨:軍機大臣議奏。欽此。據紀昀摺內稱:(略。原摺見一四○八件)真按:此必有錯亂也!大概是編輯後出版前忘了再核對一次,使編號未相應矣.(實在一三九七件)○另,前均照錄原文,何故此但註曰略?亦殊不一體例!且迻錄每有異文可供參校--如某之隨手校記即可一二見--寧可但作刪節耶? 又同日內閣抄出臣阿桂等謹奏,為遵旨議奏事。九月二十九日左都御史紀昀奏文源閣書覆勘先完,請將詳校官分別議處一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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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旨:軍機大臣議奏。欽此。據紀昀摺內稱:(略。原摺見一四○七件真按:此亦誤也!今可檢索得...隆五十六年十月初十日:奉旨。依議。欽此。欽遵。抄出到部。

  查此案文源閣所貯四庫全書詳校錯誤各員,既據軍機大臣奏明照五十二年之例,分別辦理。臣部查五十二 年校書錯誤人員現任在京者,均罰令看書。現膺外任者,每錯誤一次,罰繳養廉半年。丁憂告假回籍者,每錯誤一次,于補官日各罰俸一年。此次詳校錯誤,除病 故、革職各員無庸查議,現任京員罰令各處看書之處,應移咨都察院左都御史紀昀查明訛舛多少,過失輕重,自行分派辦理。其應議之謄錄、提調及收發供事,應俟 武英殿查送職名到日再議外,所有現膺外任及丁憂、告假、降調各員,均應分別議罰廉俸,以示懲儆。應將現膺外任、錯誤一簽之湖南辰州府知府陳廷慶,錯誤三簽 之山東泰安府知府徐大榕、山西澤州府知府周位庚、揀發江蘇試用同知今借補徐州府豐碭通判閻學淳、 湖北恩施縣知縣尹英圖,錯誤四簽之貴州銅仁府知府沈丙,錯誤七簽之湖北施南府通判卜維吉,錯誤九簽之浙江處州府同知李巖,均照各該員本任每錯誤一簽,罰繳 養廉半年。其現已告假錯誤一簽之翰林院編修吳芳培、何泌,錯誤二簽之內閣學士鄭際唐,錯誤三簽之翰林院編修陳士雅、中書科中書吳應霞,錯誤五簽之詹事府少 詹事葉覲國、翰林院侍講白麟,錯誤七簽之翰林院編修嚴福,錯誤八簽之工部主事胡永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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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丁憂錯誤二簽之翰林院編修秦恩復、戶部主事湯藩,錯誤三簽之詹事府少詹事王懿修、翰林院檢討萬承 風,錯誤四簽之戶部主事薩龍光,錯誤五簽之國子監學正沈培,錯誤七簽之翰林院檢討鄧再馨、刑部主事鄭文明、潘鷺,已經降調錯誤二簽之原任國子監祭酒韋謙 恆、原任通致使參議孟生蕙,錯誤五簽之原任江南道御史謝清問、原任翰林院編修吳紹燦,均照各該員本任於補官日每錯誤一簽,罰俸一年。

  至現任學政,查五十二年係欽奉特旨,于差滿回京後,罰往盛京看書。此次錯誤二簽之江西學政趙佑,錯 誤四簽之雲南學政蕭九成,距差滿之期尚遠,若仍俟回京後再令前往,為時既屬遲緩,如令其子弟代看,又恐一時無人辦理,未免兩岐。但若竟照外任之例,每簽罰 繳養廉半年,恐為數較多,辦公未免竭蹶。請將該學政二員每錯誤一簽,酌減罰繳養廉一千兩充辦書之用。真按:罰鍰

(內閣移會)

 一四三三 軍機大臣奏漱芳齋西配殿陳設書籍黏補裝潢已竣開單繳進片

乾隆五十七年正月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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