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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January 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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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明清王朝的國家機關與文書檔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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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明清王朝的政治制度與國家機關

  明清是我國封建社會最後兩個王朝。有明一代,自1368年朱元璋在南京稱帝開始,經洪武、建文、永樂、洪熙、宣德、正統、景泰、天順、成化、弘治、正德、嘉靖、隆慶、萬曆、泰昌、天啟、崇禎,計十六帝,共統治二百七十七年。1644年,以李自成為首的農民起義軍推翻了朱明王朝。清統治者趁機入關,竊取了農民戰爭的勝利果實,建立起大一統的清王朝。清自順治帝福臨開始,經康熙、雍正、乾隆、嘉慶、道光、咸豐、同治、光緒、宣統十個皇帝,到1911年辛亥革命,清帝遜位為止,共統治二百六十八年。

  一、明代的政治制度與國家機關

 明清兩朝是我封建專制主義政治制度高度發展的時代。一切政治制度的建立,國家機關的設置,都是圍遶著加強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統治而進行的。明太祖朱元璋即位後,吸取了歷史上封建專制統治的經驗,取了一系列加強中央集權的措施。真按:簡化字之餘孽-當作採字! 本書採似均簡作采,不復一一校記了.首先,廢除了行中書省。明初,沿元舊制,各地設行中書省,為地方最高行政機關。行省的權力很大,總攬所轄地區的軍事,行政、民政、財政和司法權。這種權力極大的行省制度便和中央集權制發生了矛盾,所以在1376年(洪武九年)下令廢除行中書省制度,撤去行平章政事、左、右丞等地方長官。仿宋制,以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揮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共同組成省級政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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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作“三司”,分別管理行政、軍事和司法。三司的地位是平等的,雖然共商一省政務,但互不統屬,直接 受中央領導,對皇帝負責。這樣不僅分散了省級長官的職權,而且造成三司間互相制約,以便於朝廷的統治。經改革後,明代的地方行政機構分為省、府(州)、縣 三級。全國除北直隸、南直隸外,共設有十三個布政使司,即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四川、江西、湖廣、浙江、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各省三司的主 要官員有:布政使司掌一省的民政和財政。設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下屬有參政、參議等官。都指揮使司掌一方之軍政,設都指揮使一人,都指揮同知二人,都指揮 僉事四人等官員。提刑按察史司掌一省之司法、監察,設按察史司一人,下屬有副使、僉事等官。省以下為府,府按納糧多少分為上、中、下三等,全國共有一百五 十九個府。府設知府一人,還設有同知、通判等官員。明代共有二百二十四個州。其中直隸州與府地位相同,一般州與縣地位相同。府(州)以下為縣,縣亦按納糧 多少分為三等。全國共一千一百七十一個縣。縣設知縣一人,以掌全縣政務。其下還有縣丞、主簿、典吏等官員。

  在各行省的權力進一步集中於中央以後,明太祖為加強皇權,實行獨裁統治,對中央國家機關也實行了重 大的改革。首先廢除了中書省制度。中國自秦漢設立丞相以來,歷代君權、相權不斷鬥爭。明初沿元制,設中書省,置左右丞相。丞相不僅參與國家政務的決策,而 且有權發號施令,直接指揮六部及其他國家的政務。成為皇帝以下第一重臣,所謂“一人之下,萬民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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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權是對皇權的最大威脅,於是明太祖在1380年(洪武十三年)藉口左丞相胡惟庸謀反,前後誅殺胡黨及功臣三萬多人,乘機廢除了中書省制度,罷丞相官職,並諭令“以後嗣君,其毋得議置丞相。臣下有奏請設立者,論以極刑。”①這樣在中國歷史上實行了一千多年的丞相制度和七百多年的三省制度,至此遂告結束。

  中書省廢除以後,丞相所屬權力統歸皇帝獨攬,將原中書省所轄六部的地位提高一步,使之成為最高一級 的中央行政機關。六部之中,吏部管理官吏選授封勛考課之事;戶部管理全國戶口、田賦、財政;禮部管理科舉、禮儀、祭祀;兵部管理武衛官軍選授、簡練事宜; 刑部管理刑獄司法;工部管理營造和水利。這樣六部的職掌,各側重一方,造成“權不專於一司”的局面。各部尚書又直接對皇帝負責,執行皇帝的命令,這種行政 體制,保証了皇帝獨裁權力的行使,達到了“乾綱獨斷”的目的。但皇帝一人“日理萬機,安能事事盡善。”②朱元璋這個開國有為的君主,也深深感到,“人主以 一身統御天下,不可無輔臣。”③為了協助皇帝處理日常政務,曾置四輔官,“以翰林、春坊詳看諸司奏啟,兼司平駁。”④又仿宋制,設殿閣大學士,執掌草擬詔 諭,並備皇帝顧問,但“不得平章國事。”⑤至成祖時,命翰林院編修、檢討等官入值文淵閣,並參預務,真按:當作機字!機務. 自此始有內閣。《明史》職官志載:“以其授餐大內,真按:疑有誤字!疑餐為參之音訛. 常侍天子殿閣之下,避宰相之名,又名內閣。”

  內閣設有中極殿、建極殿真按:原作毆字,徑改! 文華殿、武英殿、文淵閣,東閣大學士,“掌獻替可否,奉陳規誨,點檢題奏,票擬批答,”⑥但自明仁宗以後,內閣權位較高。宣德時,大學士楊榮、楊士奇、楊溥等兼領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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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權漸趨顯重。“至世宗中葉,夏言、嚴嵩迭用事,遂赫然為真宰相,壓制六卿矣”。⑦明朝的中央行政機 關除內閣和六部之外,還設有大理寺以“掌審讞平反刑獄之政令”。翰林院“掌制誥、史冊、文翰之事,以考議制度,譯正文書,備天子顧問。”詹事府“掌統府、 坊、局之政事,以輔導天子”。國子監“掌國學諸生訓導之政令”。欽天監“掌察天文,定曆數、占候、推步之事”。設太常、光祿、鴻臚三寺分別管祭祀、禮樂、 祭享筵宴、朝會禮儀等事。太僕寺“掌牧馬之政令”,太醫院掌“醫療之法”。⑧

  明廷為加強對軍隊的控制,把全國的軍隊編為衛所軍和京衛軍,由中央的五軍都督府統轄,直接對皇帝負 責。前、後、中、左、右五軍都督府,每府設左右都督、都督同知等官,分統在京衛所及在都司衛所。五軍都督府只管軍隊的組織管理和訓練。軍隊將帥的任免及軍 隊的調遣權都歸兵部。戰時統兵將官由皇帝直接任命。戰事結束,將領繳印回任,官兵各歸衛所。所謂“兵部有出兵之令,而無統兵之權,五軍有統兵之權,而無出 兵之令,……合之則呼吸相同,分之則犬牙相制。”⑨由於將不專軍,軍不私將,這樣不容易發生兵變。同時領兵權與發兵權的分離,以便皇帝從中控制軍隊。

  為了加強君主專制的需要,明朝還進一步加強了監察機關。明初仿宋制,中央設御史臺,1382年(洪武十五年)擴大監察機構,改御史臺為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僉郡御史等官,“以專糾劾百司,辯明冤枉,提督各區,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⑩在京城設六科給事中專門監督六部。在地方設十三道監察御史一百一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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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察糾內外百官之官邪”。⑪還設立了巡按御史,以代表皇帝巡按地方,糾劾百官。另外,明朝還特設了錦衣衛、東廠、西廠等特務機構,專門察奸緝私,風聞密奏,充當皇帝的爪牙。

  明朝所采取的以上這些措施,大大發展了中央集權君主專制制度。

  二、清代的政治制度與國家機關

  清朝是以滿洲貴族為主,聯合漢族地主階級而建立的一個封建政權。它的政治制度在沿襲明朝的基礎上, 根據統治的需要,進行了一些改革和創設,從而進一步發展了封建專制主義,使中央集權君主專制制度達到了頂峰。這種君主獨裁統治,又和民族統治緊緊結合在一 起,因而清代中央國家機關具有如下特徵:

  皇帝進一步集權,實行極端的獨裁統治。清朝的中央國家機關,仍設有內閣,以之“表率百僚”。“掌議天下之政,宣佈絲綸,治憲典,真按:疑為釐之化字! 總 均衡之任。”⑫大學士名額不定,地位較明代為高,官秩為正一品,位列百官之首,但實權遠不及明朝。中央行政機關仍設有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吏部掌 全國文職官員的任免及獎懲封贈事宜。戶部掌全國的疆土、田畝、戶口、財穀之政令。禮部掌國家典禮、學校、科舉事宜。兵部管全國武職官員的考核任免事宜。刑 部掌全國之刑罰政令。工部掌全國的工程與營造事宜。但各部權力較明代更小,而且使其互相牽掣。“名為吏部,但可簽掣之事,並無銓衡之權;名為戶部,但司出 納之事,並無統計之權;名為禮部,但司典儀之事,並無禮教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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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為兵部,但司綠營兵籍、武職升轉之事,並無統御之權。”⑬清帝還有意識地把一件事情分幾個機關共管。如關稅由戶、工二部分管。戶部所屬的叫戶關,工部所屬的叫工關。而內務府和順天府也派員參加,這使重要的事務不致專於一司。真按:簡化字之餘孽-此明為簡化字样之訛也!應作樣字!這樣使... 各 部尚書、侍郎直接對皇帝負責。尚書、侍郎意見不一,可分別上奏,候旨裁定,便於皇帝從中操縱。清朝仍沿明制,設都察院,與刑部、大理寺合稱三法司。一些重 要刑事案件,要經三法司會審。凡大政大獄事件,還要經由六部尚書、都察院都御史、通政使和大理寺卿組成的九卿會議或會審,最後由皇帝裁決執行。雍正元年, 又將歷來掌封駁權的六科,合併於都察院。這樣“”“諫”合一,真按:疑當作臺(臺閣)乃簡化字之餘孽也. 科 道官員只是充當皇帝的耳目而已。清朝仍設翰林院、詹事府、國子監、欽天監等機關,以管文教天文氣象事宜。設太常、光祿、鴻臚三寺管祭祀禮儀,但較明代為 簡。設宗人府管理皇族事務。清朝鑒於明朝宦官專權的教訓,曾立下鐵牌,嚴禁太監參預政事,並限定太監品級不得超過四品。清初曾設十三衙門,後改設內務 府,“掌上三旗包衣之政令與宮禁之治。”⑭

  清沿明制,只是沿襲明代國家機關的形式,辦理日常例行公事,以便於統治以漢族為主體的偌大的中國。 但國家的核心權力和軍國機密要務,清統治者卻另設一套機構去辦理。如清初有滿洲貴族組成的議政王大臣會議。“凡軍國重務不由閣臣票發者皆交議政王大臣會議 ”。⑮貴族掌握過多的權力,對皇帝統治也是一個很大的威脅,因而清廷以後取了一系列措施來限制滿洲王大臣的權力。康熙時曾設南書房,揀詞臣優者入值。一些機密重要諭旨,不經王大臣會議,交南書房撰擬。這時“議政王大臣會議只是奉行敕諭尊行而已。”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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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0年(雍正八年)又設立了軍機處,“掌書諭旨,綜軍國之要,以贊上治機務。”這時的王大臣會議更加有名無實。到了1791年(乾隆五十六年)便脆取消了。真按:更明顯是簡化字之干碍矣!當作乾字(乾脆) 軍機處不同於議政王大臣會議。議政王大臣是從滿洲貴族中遴選,而軍機大臣則由皇帝隨意指定,人數不限。軍機處只設有軍機大臣和軍機章京真 按:國無!待查!詞:【章京】漢語“將軍”的譯音。 清 代用於某些有職守的文武官員, 漢 名為參領。《兒女英雄傳》第十九回:“有個騎都尉的世職,恰好出缺無人,輪該你祖太爺承襲,出來引見,便用了一個本旗章京。”《冷眼觀》第九回:“表兄 劉奉璋 號 我山 ,現任總理衙門章京。” 有官而無吏,機構簡練,辦事密速,所以一切軍機要務,都由軍機處辦理。趙翼在《簷曝雜記》中 說:“康熙中,諭旨或有令南書房撰凝,是時南書房為最親切地,如唐翰林學士掌內制也。雍正間用兵西北兩路,以內閣在太和門外,暴值者多,慮漏泄事機,始設 軍需房於隆宗門內,選內閣中書之謹密者入值繕寫,後名軍機處,地近宮廷,便於宣召,為軍機大臣者皆親信重臣,於是承旨出政,皆在於此矣。”其實軍機大臣也 無決策權,如“承旨”,“只供傳述繕撰,而不能稍有贊畫於其間。”⑱嘉慶皇帝曾說:“軍機大臣承旨書諭,並非將臣工翊贊之職,盡責之此數人也。真按:考斷句→盡.責之.責之責為動詞. ……況我朝列聖相承,乾綱獨斷,“大權從無旁落。”⑲清朝皇帝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擁有無限的權力,大而軍國政務,小而節婦旌表,都要皇帝批准才能實行。“雖微如芥子,細若繭絲”,也必須“一一關白上憲,聞諸中樞。”⑳清朝皇帝的集權獨裁統治,達到歷史的最高峰。

 清代的地方政權,也是根據中央集權和專制獨裁的需要而設置的。地方政權有省、道、府、縣四級。省是地 方最高一級的行政組織,設有總督、巡撫。總督一般管數省,巡撫轄一省,總督為正二品官,巡撫為從二品官。督撫在明朝時是臨時派遣的,清朝時成為固定的封疆 大吏,代表皇帝總攬一省或數省的軍政大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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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撫例兼兵部尚書、兵部侍郎銜,統轄本轄區的軍隊。清廷為了防止督撫權力過大,造成地方割據的局面, 有意地在一些重要地區,既設總督,又置巡撫,還有督撫同駐一城,使事權不致專於一人。而且一省內的政務又分之於布政司、按察司及守巡各道。布政司又稱“藩 司”,掌一省的行政及財賦的出納,國家政令都由它宣於府、州、縣,所以又叫“承宣布政使司”。真按: 疑為布簡轉繁誤轉者.品 級與巡撫相同。按察使司又稱“臬司”,掌全省刑法事宜,是正三品官。司、道都是監督府、州、縣的,所以通稱“監司”。在明朝,道是監察分區,並非行政區, 道員是因事派遣的。清代自乾隆時,把道員改為實員,設守道和巡道。守道有固定的轄區,主管錢穀政務。巡道則分巡某一區域,主管刑獄案件。還有因專門事務而 設立的道員,如督糧道、鹽法道、河道、海關道等。道下為府,設有知府。府內設廳、州,廳設同知,州設知州。州、廳雖為固定的行政單位,但不是一級政權機 關。府以下為縣,設知縣一人,主管全縣的政務。清朝規定,凡督撫藩臬司道各官都有向皇帝封折奏事的權力,各級官員既有上下級關係,又可直接向皇帝密報政 情,參劾各級官員,這樣可以使他們互相監督,互相箝制,皇帝從中牢牢掌握著地方大權。如雍正時,硃批福建布政使黃叔琬的奏摺:“汝等兩司之職,例不徑奏。 今許汝密折奏達,切勿借此挾制上司,而失屬官之禮。若遇督撫有不合宜處,只可密行奏聞,不可向一人聲揚……倘上司有欺隱以及徇私不法之弊,必有實據,方是 汝應行奏達之事。”﹝21﹞又如1729年(雍正七年六月)給陝西寧夏道鄂昌的硃批說,“今許汝等下僚亦得奏摺者,不過欲廣耳目之意。於汝責任外,一切地方之利弊,通省吏治之勤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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