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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March 3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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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全氏致力於斯役,前後僅有一年左右,全、李二君又皆貧士,無力多畜寫書之官,故容或全氏實已簽出,而多未之鈔冊;畜寫書官尚有難色,遑論醵資刊刻,未之傳者,殆由此也。

  其時,乾隆正纂修「三禮」、全氏亦語諸總裁方苞,將「大典」中有關「三禮」者,悉為錄出(註一七)。嗣後,杭世駿撰「續禮記集說」,宋元諸說即大半采自「大典」(註一八)。

  從全祖望到杭世駿對「大典」之鈔輯,雖僅係零星個人之鈔錄,所得或偏於一隅,要在其開「大典」輯佚之端緒,故實具有以下三意義:

一、將沈屈於禁中之「大典」復現於世:「大典」移儲於翰林院,即從無人過問,若非全氏有此卓見,「大典」或將與鼠蠹為伍,終將果彼等之腹。

二、 肯定「大典」之新價值:「大典」於明代沈晦久矣,端賴孝宗、世宗乃得如卿雲之一見,然所用於世者, 僅為戔戔藥方或日蝕一類(註一九),不過一二帝王福至心靈之舉,何嘗念及「大典」尚有學術價值。入清後,「大典」幾成僵硬之文獻,自全氏之鈔撮,始將「大 典」與學術結合,復甦其為有生命之史料,殆至「三禮」之纂修,則「益信如能充分利用『大典』,在經窟中實可獨樹一幟。」(註二○)

三、開以後乾隆由輯錄「大典」,乃至纂修四庫全書之遠源(詳見下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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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清乾隆四庫館之大典輯佚及其方法

  一議起

  四庫開館時,「大典」始嶄露頭角,而有組織、有系統之輯錄「大典」亦自此而始,此後蔚為成風,至今仍方興未艾。

  高宗即位後,於購求遺書,編纂典籍不遺餘力,乾隆六年(一七四一)正月庚年(四日)即有徵書之諭,詔云:

   從古右文之治,務訪遺編。目今內庫藏書,已稱大備。但近世以來,著述日繁,如元、明諸賢,以及國朝 儒學,研究六經,闡明性理,潛心正學,純粹無疵者,當不乏人。雖業在名山,而未登天府。著直省督撫學政,留心采訪。不拘刻本、鈔本,隨時進呈,以廣石渠、 天祿之儲(註二一)。

嗣後采訪未見實效,至乾隆三七年(一七七二)正月四日復頒詔求書,欲彙集四部,如康熙間所修之「古今圖書集成」,編一空前巨帙,以彰千古同文之盛。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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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康熙年間,所修「圖書集成」全部,兼收並錄,極方策之大觀。引用諸篇,率屬因類取裁,勢不能悉載全文,使閱者沿流溯源,一一徵其來處。今內府藏書,插架不 惟不富;然古今來著作之手,無慮數千百家,或逸在名山,未登柱史,正宜及時採集,彙送京師,以彰千古同文之盛。著令直省督撫會同學政等,通勅所屬,加急購 訪。〔中略〕庶幾副在石渠,用儲乙覽。從正四庫七略,益昭美備,稱朕意焉(註二二)。

此後將近一年,未有開具目錄奏聞者。高宗甚為不悅,復降諭嚴勅,速行設法訪求,無論刊本、鈔本,一一彙收備采(註二三)。於是安徽學政朱筠,首先上奏響應。

   朱筠(一七二九—八一),字竹君,一字美叔,號笥河。直隸大興人。乾隆十九年(一七五四)進士,授 編修,三六年(一七七一)冬任安徽學政,奉催訪遺書之旨後,氏即留心購訪,首先覆奏備采之書多種。旋又上奏,陳開館校書之見,「竊維載藉重於左史,目錄著 於歷代,典至鉅也,制至詳也。我皇上念典勤求,訪求遺書,不憚再三,凡在鼓篋懷槧之倫,莫不蒸蒸然思奮勉,獻一得,矧臣蒙恩職厠文學?敢竭聞見知識一二, 為我皇上陳之!」其言計分四端,其二有云「中秘書籍,當標舉現有者,以補其餘」,內即請校「永樂大典」,擇其中人不常見之書,輯之,以備著錄。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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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臣在翰林,常繙閱前明「永樂大典」,其書編次少倫,或分割諸書,以從其類,然古書之全,而世不恆覯者,輒具在焉。臣請敕擇其中古書完者若干部,分別繕寫,各自為書,以備著錄。書亡復存,藝林幸甚(註二四)!

時 在乾隆三七年冬,此奏不但開大規模輯錄「大典」佚書之端緒,尤導四庫全書開館之先路。朱筠之條奏,雖 其大前提旨在搜輯佚書,然開館校閱「大典」,實為其奏中要點。當時邵晉涵、章學誠等皆在朱幕之中(註二五),此奏蓋出二人之手,而邵、章二人又嘗與全祖望 善,則實又聞其緒論於全氏耳(註二六)。總之,是奏甚得乾隆之注意,尋於同年十二月十一日硃批「原議大臣議奏」(註二七),而引起軍機大臣間之爭議。時大 學士劉統勳極不善,以為「非政之要而徒為煩」,力持不可,欲議寢之,而于敏中獨善筠議,與劉力爭,卒於敏中之贊助下,始得入奏(註二八)。軍機大臣等就意 見所及,逐加核議朱奏是否有當,並實地至翰林院勘查「大典」後,於乾隆三八年(一七七三)上奏,奏內對「校閱大典」一條之意見為:

  前明「永樂大典」一書,陳編羅載,請擇其中若干部,分別繕寫,以備著錄:查此書原共二萬二千九百餘卷,一萬一千九十五冊,就原書目錄檢查,其中不恆經見之書頗有,若概不分別選擇,殊非採訪遺書本意。應揀派修書翰林,逐一查校,如有實無傳本,而各門湊合尚可成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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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開書名,伏候訓示(註二九)。

當時清查「大典」之結果,翰林院所儲之嘉隆副本,原書含目錄本為二萬二千九百三十七卷,裝潢成一萬一千零九十五冊(內含目錄六十冊),至是祇有二萬五百一十五卷,九千餘冊。如表所示:

附表十 四庫修書時永樂大典存缺卷帙簡表

存缺卷冊數/聲目 原卷數 缺卷數 存卷數 存冊數

平聲 10034 1280 8754 4168

上聲 2175 284 1891 970

去聲 7389 771 6618 3160

入聲 3279 87 3192 700

小計 22877 2422 20455 9000

資料來源:袁同禮,「永樂大典存目」,國立北平圖書館館刊六卷一期(民國二一年十二月):九三一~三三。

注一:郭伯恭據「永樂大典存目」製為「四庫修書時大典存缺一覽表」(永樂大典頁一三四~一四六)然表內及其後統計數字訛誤甚多,多有誤引、誤判「永樂大典存目」原載數字,頗為粗率,故詳為辨核,爰製此表。

注二:表內數字如含目錄,則原卷數為22937卷,存卷數為2051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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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上,尋於二月初六日奉旨「依議。欽此!」高宗同意筠議,從「大典」中彙訂湊合世不恆見之古書善本,以廣名山石室之藏。然高宗以為如議所奏,恐怕責成不專,殺青無日,故於同日又降旨:

  ……派軍機大臣為總裁官,仍於翰林等官內選定數員,責令及時專司查校,將原書詳細檢閱,並將「圖書集成」互為校覈,擇其未經採錄,而實在流傳已少,尚可裒綴成編者,先行摘開目錄奏聞,候朕裁定(註三○)。

由 此可知高宗對校輯「大典」,興趣頗濃。軍機大臣等奉旨,速將翰林院所儲之「大典」,檢出目錄六十本之 首函十本,及全書內首函一東冬字韻十本,於二月初十日先行進呈御覽(註三一)。高宗原已降旨派軍機大臣為總裁,揀選翰林等官,詳定規條,酌量辦理,既而覽 畢「大典」後,益覺校輯之重要性,遂於次日須旨:

   ……再添派王際華、裘曰修為總裁官,即令同遴簡分校各員,悉心酌定條例,將「永樂大典」詳悉校核, 除本係現在通行,及雖屬古書,而詞意無關典要者,不必再行採錄外;其有實在流傳已少,其書足資啟牖後學、廣益多辭者,即將書名摘出,撮取著書大旨,敍列目 錄進呈,候朕裁定,彙付剞劂。其中有書無可採,而其名未可盡沒者,祇須注出簡明略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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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佐流傳考訂之用,……(註三二)。

此諭明揭鈔錄「大典」輯本之兩大標準:

  一、後世流傳已少者;

  二、足資啟牖後學,廣益多辭者。

至於當時通行坊間;及雖屬古書,而詞意無關典要者,皆不再輯錄。大抵仍不出乾隆三七年正月四日詔內所云採輯遺書之窠臼(註三三)。軍機大臣劉統勳奉旨後,隨即恪依高宗所諭,議奏校辦章程,其內容大抵分為以下數端:

  一、地點之選擇:為便就近檢查「大典」,以翰林院衙門內迤西房屋一區,作為校辦「大典」之辦事處所。

   二、人員之委派:「大典」篇帙浩大,頭緒紛繁,故必需多派查校人員。在翰林等官內擇選堪預分校之任 者三十員,於翰林院內專司查辦。並酌派軍機處司員一二名,作為提調(案:即責令辦事人員畫卯畫酉之職者);典簿廳等官數名,作為收掌(案:即職司「大典」 之領書、發書與交書,並分限日程者),此等人員皆常川在署,經理催趲。

  三、有關單位之支援:「大典」卷冊繁重,出入搬運,需人執役,而翰林院原設供事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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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數有定,不敷派撥,請酌增供事(案:即應喚令差遣之工友類)十名、皀役(案:即搬運伕)四名、紙匠二名,以供差遣。並請准行文戶、工二部,支取所有應用之桌凳紙張等項,實報實銷(註三四)。

當 時劉統勳等並將應行條例。逐一悉心酌議,擬定十三條,另繕清單進呈。如此立定章程,請派遣專人上緊趲 辦,自是,籌備工作即緊鑼密鼓的展開。旋於二月二一日得旨准依劉統勳等議奏,且諭「將來辦理成編時,著名『四庫全書』」(註三五)未幾,「四庫全書館」, 正式成立於翰林院內,所有總裁、總纂、分纂、校勘等官,陸續委派三百餘人,分工合作,依次進行,於是由校輯「永樂大典」之遺書,一變而為叢書之編纂。朱筠 之建議固被採納,但其性質卻完全變更,高宗利用此機會開「四庫館」,下令徵集天下之書籍,除徹底檢查外,並寓禁於徵,或改竄、或刪削、或銷燬,以清反側思 想。「大典」輯校,其立意固美且善,為用亦大矣,然卒為專制君主遂行政治箝制之手段,蓋為筠等始料所未及也。

  二求闕

  四庫開館後,校輯「大典」成為最重要之工作,然當時「大典」較原書略少什一,既屬殘帙,則所校輯之書,恐有罅漏,故「大典」之求闕訪遺,尤為當務之急。高宗疑其散佚,殆因康熙年間開館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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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裁官等取出查閱,未經繳回,而彼時如徐乾學、王鴻緒、高士奇等皆在書局最久,容或其家尚有存留「大 典」剩本,故於乾隆三八年二月二三日詔劉統動著兩江總督高晉、浙江巡撫三寶,札知各本籍地方官,令向各家一為訪問,倘果有其書,無論本數多寡,即為繳送回 京(註三六)。大學士劉統勳奉諭,當即字寄高晉、三寶等,就近分別飭屬查明,並面詢原任大學士蔣廷錫之子侍郎蔣賜棨,著其寄信回家查明,如有收藏,即行恭 繳(註三七)。惜乎查訪一無所獲。蓋因什一之殘,殆於明末李闖陷京師時所摧燬。

   前闕未補,續有遺失,其後於「大典」校輯期間,復節外生枝,另有一段插曲,即校勘永樂大典纂修官黃 壽齡於乾隆三九年(一七七四)六月十三日將「大典」六冊私携出館,致被竊失(註三八)。時辦理四庫全書處遂奏請將黃壽齡交部議處。求闕未償,復又失書,高 宗赫然震怒,乃於二六日下詔,痛斥在館諸臣漫無察覺,除嚴令步軍統領尚書英廉等上緊訪緝,毋致闕少外,並著四庫全書館正總裁舒赫德查詢明確,據實覆奏(註 三九)。未幾,幸得英廉等嚴緊緝補,竊賊懼罪,不敢存留,而將所盜「大典」六本潛置於御河橋畔,遂於七月十五日夜間復為檢獲,但正賊尚未弋獲,故高宗又諭 大學士于敏中著字寄英廉,密派妥幹番役,於書肆、紙舖、小市、荒攤等處,留心體訪,跟究賊蹤,以訪緝正賊歸案(註四○)。同日高宗復諭于敏中字寄四庫全書 處全體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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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翰林院既貯之書,造成檔冊,毋許私携外出,略云:

〔「永 樂大典」並各省進到遺書〕當隨時檢查,勿使纂修人等私携外出,方為正理。〔中略〕所有翰林院現貯 各書,著總裁等交該提調照各省進到書單,造成檔案。纂修等領辦之書,即於冊內填註,仍每日稽查,毋許私携外出。如查該等纂修仍有違禁私帶之事;即回明總裁 參劾。若該提調代為徇隱,經總裁等查出,將該提調一併查參(註四一)。

如此詔令煌煌,懸於官府,纂修各官皆謹慎將事,人人自戒,在高宗雷厲風行之督促下,自是終四庫館散,未聞有再遺失「大典」者。

   至於黃壽齡遺書之咎,經部議降一級留任,罰俸一年,嗣高宗第念「四庫全書處」未定章程,以前纂修等 將書携歸者容有之,黃壽齡等情尚稍可原,乃不欲以此大興吏獄,遂於乾隆四十年(一七○一)二月初七日特降諭,著從寬准其同壬辰(乾隆三七年)科庶吉士一體 散館,其議處之案,則改為罰俸三年(註四二)。

  三人員

  當時充校勘「永樂大典」纂修兼分校官者,計有以下三九人,列表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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