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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July 19,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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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時群議紛挐,各安積習。太常禮部奏依舊定。陛下運稽古之思,發獨斷之明,特降別敕,一依古禮,事符典故,人知向方。式固宗盟,社稷之福。更圖異議,竊所 未詳。願守八年明旨,以為萬代成法。職方郎中韋述議曰,天生萬物惟人最靈,所以尊尊親親別生分類,存則盡其愛敬,沒則盡其哀戚。緣清而制服,考事而立言。 往聖討論亦已勤矣。上自高祖下至玄孫以及身,謂之九族。由近而及遠,稱情而立文,差其輕重,遂為五服。雖則或以義降或以名加,教有所重,理不踰等,百王不 易,三代可知。若以匹敵言,外祖則祖也,舅則伯叔父之列也,父母之恩不殊,而獨殺于外氏者,所以尊祖禰而異于禽獸也。且家無二尊,喪無二斬,持重于大宗 者,降其小宗。為人後者減其父母之服,女子出嫁殺其本家之喪,蓋所存者遠所抑者私也。今若外祖及舅更加服一等,堂舅及姨列于服紀之內,則中外之制相去幾 何?廢理循情,所務者末。且五服有上殺之義,必循原本方及條流。伯叔父母本服大功九月,今伯叔父母服是加服。)從祖父昆弟亦大功九月,並以上出于祖其服不 得過于祖也。從祖祖父母從祖父母從祖昆弟皆小功五月,以出于曾祖,服不得過于曾祖也。族祖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祖昆弟皆緦麻三月,以出于高祖,服不得過于高 祖也。堂舅姨既出于外曾祖,若為之制服,則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亦宜制服矣。外祖加至大功九月,則外曾祖父母合至小功,外高祖合至緦麻。若舉此而舍 彼,事則不均。棄親而錄疏,理則不順。推而廣之,則與本族無異矣。且服皆有報,則堂外甥外曾孫姪女之子皆須制服矣。聖人豈薄其骨肉背其恩愛?蓋本于公者薄 于私,存其大者累其細,義有所斷不得不然,苟可加也亦可減也。往聖可得而非,則禮經可得而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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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王之制謂之彝倫,奉以周旋猶恐失墜,一紊其敘,庸可止乎?禮部員外郎楊仲昌議曰,按儀禮為舅總等。文貞公魏徵議同從母例加至小功五月。(詳見下條。)雖 文貞賢也,而周孔聖也,以賢改聖,後學何從?今之所請,正同徵論。如以外祖父母加至大功,豈不加報于外孫乎?外孫為報服大功,則本宗庶孫又用何等服邪?竊 恐內外乖序,親疎奪倫,情之所沼何所不至?昔子路有姊之喪而不除,孔子曰,先王制禮行道之人皆不忍也,子路除之。此則聖人援事抑情之明例也。記不云乎毋輕 議禮。時玄宗手敕再三,竟加舅服為小功,舅母緦麻,堂姨堂舅袒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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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宗舅鄭光卒,詔罷朝三日。御史大夫李景讓上言,人情于外族則深,于宗廟則薄,所以先王制禮,割愛厚親。士庶猶然,況于萬乘親王公主宗屬也?舅氏,外族也,今鄭光輟朝日數與親王公主同,非所以別親疎防僭越也。優詔報之,乃罷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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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繇韋述、楊仲昌之言,可以探本而尊經。繇崔沔、李景讓言,可以察微而防亂。豈非能言之士深識先王之禮,而亦目見武、韋之禍思永監于將來者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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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廟之制始變于漢明帝,服紀之制始變于唐太宗。皆率一時之情,而更三代之禮。後世不學之主踵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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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增改服制

唐人所議服制似欲過于聖人。嫂叔無服,太宗令服小功。曾祖父母舊服三月增為五月,嫡子婦大功增為期。眾子婦小功增為大功。舅服緦麻增小功。(新唐書,初太宗嘗以同爨緦而嫂叔乃無服。舅與從母,親等而異服。詔侍中魏徵、禮部侍郎令狐德棻等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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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舅為母族,姨乃外戚他姓,舅服一等,姨乃五月,古人未達者也。于是服曾祖父母齊衰三月者,增以齊衰五月,適子婦大功增以期,眾子婦小功增以大功,嫂叔服以 小功五月,報弟妻及夫兄同舅服緦增以小功。然律疏舅報甥服猶緦。顯慶中長孫無忌以為甥為舅服同從母,則舅宜進同從母報。又古庶母緦,今無服。且庶母之子昆 弟也,為之杖齊,是同氣而吉凶異,自是亦改服緦。)父在為母服期,高宗增為三年,婦為夫之姨舅無服,玄宗令從夫服。又增舅母緦麻,堂姨舅袒免,而弘文館直 學士王元感遂欲增三年之喪為三十六月,(舊唐書張柬之傳。 何休註公羊傳,言魯文公亂聖人制,欲服喪三十六月。)皆務飾其文欲厚于聖王之制,而人心彌澆, 風化彌薄。不探其本而妄為之增益,亦未見其名之有過乎三王也。是故知廟有二主之非,則叔孫通之以益廣宗廟為大孝者絀矣。知親親之殺禮所繇生。則太宗、魏徵 所加嫂叔諸親之服者絀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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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書禮樂志,言禮之失也,在于學者好為曲說,而人君一切臨時申其私意,以增多為盡禮,而不知煩數之為黷也。子曰道之不明也,賢者過之。夫賢者率情之偏,猶為 悖禮,而況欲以私意求過乎三王者哉?(記曰始死,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哀悲三年憂,恩之殺也。聖人因殺以制節,此喪之所以三年。賢者不得過,不肖者不得 不及,此喪之中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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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 熙寧五年,中書門下議,不祧僖祖,秘閣校理王介上議日,夫物有無窮而禮有有限,以有限制無窮,此理之所以起,而天子所以七廟也。今夫自考而上何也?必曰 祖。自祖而上何也?必曰曾祖。自曾祖而上何也?必曰高祖。自高祖而上又何也?必曰曾祖及見則聞而知之者也。今欲祖其祖而追之不已,祖之上又有祖,則因有無 窮之祖矣。聖人制為之限。此天子所以七廟,自考廟而上至顯祖之外而必祧也。自顯祖之外而祧,亦猶九族至高祖而止也。皆以禮為之界也。五世而斬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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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之三年也,報罔極之恩也。以罔極之恩為不足報則固有無窮之報乎?何以異于是?故喪之罔極而三年也,族之久遠而九也,廟之無窮而七也,皆先王之制弗敢過焉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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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曰:品節斯,斯之謂禮。易節之象曰:真按:儀禮原文作於 君子以制度數、議德行,唐宋之君豈非昧于節文之意者哉?

  貞觀之喪服,開元之廟謚,與始皇之狹小先王之宮廷而作為阿房者同一意也。

報于所為後之兄弟之子若子

  所後者為所後之親,(上斬章言所後者是也。鄭注衍一為字。真按:鄭注原文作「若子者,為所為後之親,如親子。」故先生謂「衍一『為』字」。見《儀禮》,卷二九,〈喪服〉 )謂所後為出而為後之人。

  為人後者于兄弟降一等真按:此句為儀禮文 自期降于大功也。兄弟之子報之亦降一等,亦自期為大功也。若子者兄弟之孫報之亦降一等,真按:按亭林前在〈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條有解,謂當同一解也! 自小功降而為緦也。

庶子為後者為其外祖父母從母舅無服

與尊者為一體,不敢以外親之服而廢祖考之祭,故絀其服也。言母黨則妻之父母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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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降

考,父也。既言父又言考者,猶易言幹父之蠱有子考無咎也。降者骨肉歸復于土也。記曰:體魄則降,人死則魂升于天,魄降于地。書曰,禮陟配天,陟言升也。又曰放勳乃徂落。落言降也。然曰文王陟降,何也?神無方也,可以兩在而兼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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噫歆

士 虞禮聲三註,聲者噫歆也。將啟戶警覺神也。曾子問祝聲三註,聲噫歆警神也。蓋歎息而言神其歆我乎。猶詩顧予燕嘗之意也。喪之皋某復祭之噫歌,皆古人命鬼之 辭。(正義曰:直云祝聲不知作何響。論語云,顏淵死,子曰噫,天喪予!檀弓云,公肩假曰:噫,是古人發聲多云噫,故知此聲亦謂噫也。凡祭祀神之所享謂之 歆,今作聲欲令人歆享故云歆,警神也。) 既夕禮聲三註,舊說以噫興也。真按:讀去聲 噫興者,歎息而欲神之興也。噫歆者,歎息而欲神之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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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知錄卷八

毋不敬

  毋不敬,儼若思,安定辭,修己以敬也。安民哉,修己以安人也。儼若思安定辭。何以安民?子曰,危以動則民不與也,惧以語則民不應也。詩云,彼都人士,狐襲黃黃,其容不改,出言有章,行歸于周,萬民所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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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子

女 子子謂己所生之子若兄弟之子,言女子者別于男子也。(猶左氏言女公子。)古人謂其女亦曰子。詩曰,齊侯之子,衛侯之妻。論語曰,以其子妻之,是也。此章言 男女之別,故加女子于子之上以明之。下乃專言兄弟者,兄弟至親,兄弟之于姊妹猶弗與同席,同器,而況于姑乎,況于女子子乎?不言從子不言父,據兄弟可知 也。喪服小記言女子子在室為父母杖,然則女子子為己所生之子明矣。(胡氏謂重言子衍文,黃氏以為女子之子,皆非。)

內則曰,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共食,則不待已嫁而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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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妻不娶同姓

姓之為言生也,(左傳昭四年,問其姓,對曰:余子長矣。)詩曰,振振公姓。天地之化專則不生,兩則生。故叔詹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晉語曰:同姓不昏,懼不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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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子產之告叔向云,內官不及同姓,美先盡矣,則相生疾。晉司空季子之告公子曰,異德合姓。鄭史伯之對桓公曰,先王聘后于異姓,務和同也。聲一無聽,物一無文,是知禮不娶同姓者非但防嫌,亦以戒獨也。故曲禮納女于天子曰備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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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語勾踐請一介嫡女執箕(上竹下帚)以賅姓于王宮。)而郊特性註云,百官公卿以下也,百姓王之親也。(呂刑官伯族姓傳族同族姓異姓。)易曰男女睽而其志通也。是以王御不恭一族,其所以合陰陽之化而助嗣續之功者微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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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以異姓為昏婣之稱。大戴曰,南宮縚夫子信其仁以為異姓,謂以兄之子妻之也。周禮司儀時揖異姓,鄭氏註引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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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之所從來本于五帝。五帝之得姓本于五行,則有相配相生之禮,故傳言有媯之後將商于姜。又曰姬結耦其生必蕃,而後世五音族姓之說自此始矣。晉嵇康論曰,五行 有相生,故同姓不昏。(舊唐書呂才序宅經謂,五姓之說本無所出。惟堪輿經黃帝對于天老乃有五姓之言。今考漢書王莽傳,卜者王況謂李焉君姓李,李者數徵火 也。後漢蘇竟與劉龔書五七之家三十五姓。彭秦延氏不得與焉。李雲上書,高祖受命至今三百六十四歲,君期一周當有黃精代見,姓陳。項虞曰:許氏,不可令此人 居太尉太傅典兵之官。五姓之說始見于此。蓋與讖記之文同起于哀平之世。而京房傳房本姓李,推律自定為京氏。白虎通曰:古者聖人吹律定姓,以記其族。爾雅翼 曰:古者司商協名姓人始生,吹律合之,定其姓名。易是謀類曰:黃帝吹律定姓。論衡言孔子吹律,自知殷宋大夫子氏之世,則古人以律吹姓亦必有法。潛夫論言, 凡姓之有音也,必隨其本生祖所出也。太皞木精,承歲星而王,夫其子孫咸當為角。神農火精,承熒惑而王,夫其子孫咸當為徵。黃帝土精,承填而王,夫其子孫咸 當為宮。少昊金精,承太白而生,夫其子孫咸當為商。顓頊水精,承辰而王,夫其子孫咸當為羽。雖號百變,音形不易。此則五姓所以分屬五音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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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春秋裨竈史趙史伯諸人之論大抵相同,不可謂其無本。 宋時猶尚五音之說。《雲麓漫鈔》言,永安諸陵皆東南地穹,西北地垂,東南有山,西北無山。角音所利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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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時最重族姓。至七國時則絕無一語及之者。正猶唐人最重譜牒而五代以後則蕩然無存,人亦不復問。此百餘年間世變風移,可為長歎也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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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不祭子夫不祭妻

父不祭子,夫不祭妻。不但分有所不當,而以尊臨卑,則死者之神亦必不安。故其當祭則有代之者矣。此別是一條。說者乃蒙上餕餘不祭之文而為之解,殆以山東人作不徹薑食不多食義即謂不多食薑,同一謬也。(此謂平日四時之祭,若在喪,則祥禫之祭未嘗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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檀弓

  讀〈檀弓〉二篇及〈曾子問〉,乃知古人于禮服講之悉而辨之如此。真按:禮學,顧炎武的 真按:禮學思想-顧炎武 《漢書》言夏侯勝善說禮服真按:此文見《漢書》正文(列傳第四十五‧夏侯勝傳) 蕭望之從夏侯勝問《論語》真按:集釋本此字下有「服」字,是,見《漢書‧蕭望之傳》原文亦曰「又從夏侯勝問論語、禮服。〔四〕京師諸儒稱述焉。」師古註曰:「禮之喪服也。」(卷78) 唐開元四部書目〈喪服〉傳義疏有二十三部。真按:謂關於喪服之傳義疏之書有這麼多種 昔之大儒有專以喪服名家者。其去鄒魯之風未遠也。故蕭望之為太傅以《論語》、禮服授皇太子真按:見漢書‧蕭望之傳 宋元嘉末徵隱士雷次宗詣京邑,築室于鍾山西巖下,為皇太子諸王講喪服經。真按:雷次宗 齊初何佟之為國子助教,為諸王講喪服。陳後主在東宮引王元規為學士,親《禮記》《左傳》〈喪服〉等真按:原文作受,(「後主在東宮,引為學士,親受禮記、左傳、喪服等義,賞賜優厚。」)陳書卷三十三 列傳第二十七 p-0449。集釋本無校語,亦作授! 真按:當作義,集釋本不誤,而原文亦作義!(「後主在東宮,引為學士,親受禮記、左傳、喪服等義,賞賜優厚。」)陳書卷三十三 列傳第二十七 p-0449 魏孝文帝親為羣臣講喪服于清徽堂。而《梁書》言始興王憺薨,昭明太子命諸臣共議,真按:蕭統 從明山賓、朱異之言,以慕悼之宜終服月。真按:原文作解 真按:見列傳梁書卷八 列傳第二 p-0166:原文為「三年十一月,始興王憺薨。舊事,以東宮禮絕傍親,書翰並依常儀。太子意以為疑,命僕劉孝綽議其事。<04>孝 綽議曰:「案張鏡撰東宮儀記,稱『三朝發哀者,踰月不舉樂;鼓吹寢奏,服限亦然』。尋傍絕之義,義在去服,服雖可奪,情豈無悲,鐃歌輟奏,良亦為此。既有 悲情,宜稱兼慕,卒哭之後,依常舉樂,稱悲竟,此理例相符。謂猶應稱兼慕,至卒哭。」僕射徐勉、左率周捨、家令陸襄並同孝綽議。太子令曰:「張鏡儀記云 『依士禮,終服月稱慕悼』。又云『凡三朝發哀者,踰月不舉樂』。……司農卿明山賓、步兵校尉朱异議,稱「慕悼之解,宜終服月」。於是令付典書遵用,以為永 準。」 梁、陳、北齊各有皇帝、皇后、太子、王侯喪服之書,真按:集釋本下字上有已(字形作「巳」)字,是! 真按:此謂有關喪服之禮制之書,非指〈喪服〉篇 真按:集釋本作「喪禮」,非! 謂之凶儀。真按:按:《新校本新唐書//卷五十八志第四十八藝文二/乙部史錄/儀注類-1488-》所載諸書,多有作『凶禮』而非『凶儀』者,且未見北齊! 真按:資料庫檢索未得!2003/4/24PM 013231 )夫以至尊在御,不廢講求喪禮,異于李義府之言,不豫凶事而去國恤一篇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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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唐書‧李義府傳》:「初,五禮儀注自前代相沿真按:此標點據原文定!(966./新校本舊唐書/列傳/卷八十二列傳第三十二/李義府-2768- 吉凶畢舉,太常博士蕭楚材、孔志約以皇室凶禮為備凶事,真按:原文作「預」(966./新校本舊唐書/列傳/卷八十二列傳第三十二/李義府-2768- 非 臣子所宜言。義府深然之,于是悉刪而焚焉。」 〈裴守真傳〉:為太常博士,高宗崩時無大行凶儀,守真與同時博士韋叔夏輔抱素等討論舊事創為之。宋史章衡 傳,熙寧初,判太常寺,建言:自唐開元纂修禮書,以國恤一篇為豫凶事,刪而去之,故不幸遇事,則捃摭墜殘,茫無所據。今宜為厚陵集禮,以貽萬世。從之。)

  宋孝宗崩,光宗不能執喪,寧宗嗣服。已服期年喪,欲大祥畢更服兩月。「監察御史胡紘言真按:見新校本宋史//卷一百二十二志第七十五/禮二十五凶禮一/山陵-2862- 『孫為祖服,已過期矣,議者欲更持禫兩月,不知用何典禮?若曰嫡孫承重,則太上聖躬亦已康服,真按:宋史原文作「復」(385./新校本宋史//卷一百二十二志第七十五/禮二十五凶禮一/山陵-2862-)集釋本同! 于宮中自行二十七月之重服真按:宋史原文作「於」(385./新校本宋史//卷一百二十二志第七十五/禮二十五凶禮一/山陵-2862-)集釋本同! 真按:此據宋史原文斷句(385./新校本宋史//卷一百二十二志第七十五/禮二十五凶禮一/山陵-2862- 而陛下又行之,是喪有二孤也。』……詔侍從、真按:省略「自古孫為祖服,何嘗有此禮?」 臺諫、給舍集議。」時朱熹(君前臣名)真按:朱子 真按:互見例 上議,真按:顧炎武對朱子的態度-可見亭林稱朱子當將不名! 真按:顧炎武與朱子-可見亭林稱朱子當將不名! 以紘言為非,真按:胡紘 未有以折之真按:見386./新校本宋史//卷一百二十二志第七十五/禮二十五凶禮一/山陵-2863- 後讀《禮記正義‧喪服小記》為祖後者條真按:後讀禮記正義,喪服小記」原義作議字,今從秦克誠點校本徑改! 真按:原文標點於此有加引號,然實非《禮記》原文,若意指則可也(386./新校本宋史//卷一百二十二志第七十五/禮二十五凶禮一/山陵-2863- 真按:原文為「祖父卒.而后為祖母後者三年.○」 因自識于本議之末真按:因自識于本議之末」之議乃朱子之議也! 真按:因自識于本議之末」之議乃朱子之議也! 云:真按:宋史原文作「略」(385./新校本宋史//卷一百二十二志第七十五/禮二十五凶禮一/山陵-2863-)集釋本同! 『準五服年月格,衰三年。真按:謂儀禮言斬衰之章也 嫡孫為祖,(謂承重者。)真按:原文即小注,見(386./新校本宋史//卷一百二十二志第七十五/禮二十五凶禮一/山陵-2863- 法意甚明,而禮經無文。云:真按:此字上原文有「但」字! 「父沒而為祖後者服斬。」然而不見本經,未詳何真按:宋史原文作據! 但小記云:「祖父卒而后為祖母後者三年真按:本書原文於此標點甚誤!又宋史原文作「祖父沒而為祖母後者三年」 」可以傍照。至為祖後者條下疏中所引鄭志,真按:同前文意 乃有「諸侯父有廢疾不任國政真按:宋史原文在此下有校勘記標記 不任喪事」之問真按:原文作句號(。)今據新校本宋史改! 而鄭答以「天子、諸侯之服皆斬」之文。(《儀禮‧喪服篇》不杖章:「為君之祖父母」下疏,亦引此趙商問答。真按:按此乃亭林自注,其所指內容見222./十三經注(一八一五年阮元刻本)/儀禮注疏/喪服第十一/卷三十一-365- )方見父在而承國服,真按:宋史原文作「於」 真按:此字宋史原文無,然有校勘記云:「方見父在而承國於祖服 按《朱文公文集》同上卷同上篇「祖」下有「之」字.」則亭林引此,可能即據朱文公集而非宋史也! 上此奏時,真按:宋史原文作「來」 無文字可真按:宋史原文本作「檢」,蓋點校者徐文珊氏已正之矣! (諱闕)又無朋友可問,故大約且以禮律言之。亦有疑父在不當承重者,時無明白證驗真按:以下宋史次頁(新校本宋史//卷一百二十二志第七十五/禮二十五凶禮一/山陵-2864- 但以禮律人情大意答之真按:原作句號(。),今據宋史原文改! 心常不安真按:女安則為之 真按:女安則為之 真按:宋史原文作逗號(,)今仍改! 歸來稽考,始見此說,方得無疑。乃知學之不講,其害如此。真按:論學 真按:朱子論學宗旨 禮經之文誠有闕略真按:宋史斷句於文字下,今不斷! 不無待後人。真按:原宋史文作「於」字 真按:論學 向使無鄭康成,真按:鄭玄 則此事終未有斷決真按:原作句號,今據宋史原文改! 不可直謂古經定制,一字不可增損也。真按:朱子與鄭玄 』」(昔人謂讀書未到康成,不敢輕議漢儒以此。)真按:鄭玄 真按:以上為宋史引朱熹文結! 真按:鄭玄真按:顧炎武的經學方法論 真按:讀經方法 真按:傳註之學 真按:經學的保守主義 真按:讀經指導嗚呼!若曾子、子游之倫親受學于聖人,其于節文之變辨之如此其詳也。今之學者生于草野之中,當禮壞樂崩之後,于古人之遺文一切不為之討究,而曰禮,吾知其敬而已;喪,吾知其哀而已真按:此據已意斷句! 以空學而議朝章,真按:不讀書 以清談而干王政,是尚不足以闚漢儒之里,而何以升孔子之堂哉?真按:通經才能致用 真按:改經 真按:經學,顧炎武的 真按:顧炎武的經學方法論 真按:禮學,顧炎武的 顧炎武論學之主張 不讀書 博學於文的理論基礎 博學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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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語》之言「斯」者七十,而不言此。〈檀弓〉之言「斯」者五十有三,而言此者一而已。〈大學〉成于曾氏之門人,而一卷之中言「此」者十有九。語音輕重之間而世代之別從可知已。(《爾雅》曰:茲、斯,此也。真按:原文作「茲.斯.咨.呰.已.此也.」(〈釋詁〉) 今考《尚書》多言「茲」,《論語》多言「斯」,〈大學〉以後之書多言「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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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公五世反葬于周

   太公汲人也,聞文王作然後歸周,史之所言也。就封于齊矣,其復入為太師。薨而葬于周。事未可知。使其有之,亦古人因薨而葬,不擇地之常爾。記以首丘喻 之,亦已謬矣。乃云比及五世皆反葬于周。夫齊之去周二千餘里,而使其已化之骨跋履山川,觸冒寒暑,自東徂西,以葬于封守之外。于死者為不仁。古之葬者祖于 庭,塴于墓,反哭于其寢,故曰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使齊之孤重趼送葬,曠月淹時,不獲遵五月之制,速反而虞于生者為不孝。且也入周之境而不見天子,則不 度,離其喪次,而以衰絰見則不祥。若其孤不行而使卿攝之則不恭,勞民傷財則不惠,此數者無一而可。禹葬會稽其後王不從,而殺之南陵有夏后皋之墓,豈古人不 達禮樂之義哉?體魄則降知氣在上,故古之事其先人于廟而不于墓,聖人所以知幽明之故也。然則太公無五世反葬之事明矣。(水經注淄水下有胡公陵。青州刺史傅 弘仁言得銅棺,隸書處,胡公太公之玄孫,未嘗反葬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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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君

扶君,卜人師扶右,(註:卜,當為僕。)射人師扶左,君薨以是舉,此所謂男子不死于婦人之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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