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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點查檢閱彙呈復檢
各省將已尋覓之違礙書籍,彙開目錄,刊訂成書,然後交各府州廳縣,及各學校教官,以便不時檢查,而翰林院專司復檢,至於彙呈銷燬之責,則屬軍機處也,茲依次論述於下:
「各省所搜訪之書籍,陸續交於布政使彙總,具詳督撫。」(註:見閩浙縣督三寶奏摺文獻叢編第八輯),真按:當作閩浙總督三寶! 「再 由督撫陸續查收繳局。」(註:見四十三年六月蘇撫奏摺文獻叢編第十二號)蓋各省辦理違礙書籍,所有收繳檢閱解京等事,自必日益繁忙,決非督撫等所能兼顧, 故另設專局以處理之。江蘇省收繳違礙書籍,內分江寧蘇州兩局(註:五十三年兩江總督書麟奏摺抄本禁書總目),如有違礙書籍,在蘇、松、常、鎮、大五府州屬者,真按:當作蘇、松、常、鎮、太!纂修四庫全書檔案有.前太平御覽亦有訛作大平御覽者. 呈送蘇州書局查辦,其在江、淮、揚、徐、海、通六府州屬者,呈送江寧書局查辦,其在徽、寧、汜、太、盧、鳳、穎、滁、和、六、泗、廣等府州屬者,呈送安徽書局查辦(見刊刻違礙書籍告示奏繳次禁書目)。真按:次字疑有誤! 真按:刋 他 省雖無可考,意者當時必皆設專局辦理此事也。卽如湖廣總督三寶奏繳違礙書籍摺中,亦有「尚有已收而未到局者」,「解交到局」等語。書籍繳局後,更由督撫 「與藩臬兩司,率同局員,詳加校閱。」(四十四年蘇撫楊魁奏摺文獻叢編第七輯)察其違礙與否,何者全燬,何者抽燬,新獲若干,重複若干,分晣清楚,真按:當作分晰清楚! 開具緣由,繕寫清單由督撫具摺秦進,更將所獲書籍,逐一包封,派委妥員,解繳軍機處辦理,然後將每次所新獲者,開列人名書名,通知各省查搜。更有不閱同他書,真按:必有錯字!據下文當作不彙同他書! 而儘先呈繳者,則各省於檢得後,卽行封固送京」。真按:缺上引號也! 四十三年十二月初九日諭曰:「九十九籌一書,詆斥之處甚多,較尋常違禁各書,更為狂悖不法,須切實搜查,如續查出,卽行封固送京,不必彙同他書, 若有板片,應一併解京銷燬。(抄本禁書總目)軍機處收到違礙書籍,卽行專摺奏明,將所有書箱,按韻編號,咨交翰林院,委派專員,照分韻冊依次查點,其已經 辦燬者,標明書本,仍存原箱,其未辦者,取出造冊,分入未辦中,如有一樣數部者,取出一部,其餘亦仍存原箱,作為重本。每查過一箱,卽將此箱封好,不必再 行檢閱,以免複混之病真按:疑當作復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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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禁書總錄)點查畢,再將新獲之書,逐一詳細復檢。
第四節 擴大範圍
高宗禁燬書籍,其始注意明末清初之作,及查辦之後,內外臣工,迎合上意,禁書範圍遂逐漸擴大:
甲、郡邑志乘之檢查:
檢閱郡邑志乘,起于安徽巡撫閔鶚元之奏:「各省郡邑志書內,如有登載應銷各書名目,及悖妄著書人詩文者,請一概俱行剷削」。乾隆見後,因諭曰:「所奏甚是,錢謙益、屈大均、金堡等,所撰詩文,久經飭禁,真按:原訛作文經飾禁,徑改! 以裨世敎而正人心,今各省郡邑志書,往往於名勝古蹟,編入伊等詩文,而人物藝文志門,真按:原作芸文,不知何故竟用日本字?徑改! 並載其生平事實,及所著書目,自應逐加剝削,以杜謬妄,真按:原作以杜繆妄,據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徑改! 著傳諭各督撫,將省志及府州縣志書,悉心查核,其中如有應禁詩文,而志內尚復採錄,並及其人事實書目者,均詳悉查明,概從剝削,不得草率從事,致有疏漏」。(註:見乾隆四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禁書總錄)
安徽首先檢查開列目錄:
「書目內應禁各書,通志內查出另有著作,未經請奏書,計查出:
「焦竑十七種 楊循吉十二種 王世貞十二種
顧起文七種 許重熙六種 陳仁錫九種
顧炎武四種 王在晉四種 王錫爵四種
陳繼儒三種
餘如錢謙益、董其昌、文震孟等均二三種不等。」(抄本禁書總目)其餘各省,雖未見有按志乘搜尋之目,然在當時為之者必甚多,惜已不可考。
乙、勘查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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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宗以為戲曲最易激發種族觀念,因藉辦理違礙書籍之機,一併將劇本加以禁燬。乾隆四十五年十一月廿八日諭曰:「外間流傳劇本,如明季國初之事,有關涉本朝字句,亦未必無違礙之處,著傳諭伊齡阿全德留心查察,斟酌妥辦。」(註:見禁書總錄)
其勘辦之方法及範圍,可由圖明阿奏摺知云:「奴才圖明阿跪奏,為恭錄勘辦劇本進呈御覽事,竊照查辦戲曲,昨奴才擬請凡有關涉本朝字句,及宋金劇本,扮演失竊者,皆應遵旨刪改抽掣,另繕清本,同原本粘簽進罷,其餘曲本,有情節乖謬,恐其誑惑愚民者,亦照此辦理,若但系字句違礙,真按:纂修四庫全書檔案作若但係字句違礙! 則祗將原本粘簽改正進呈等情具奏」。(史料旬刊第廿二期)
辦理之情形,與劇本之種類,亦可於圖明阿摺內畧窺一般:「今辦得金雀記等九種並 全德移來鳴鳳記一種,奴才俱覆加酌核,繕寫清本,同原本粘簽恭呈御覽」。又奏云:「奴才又覆勘得千金記等十種,又全德移來種玉記等十種,均係曲白,間有冗 雜之處,抽改無多,現在卽以粘簽原本進呈,奴才謹開具清單,恭摺具奏」。(註:同前)
以上所查,均為崑腔劇本,伊齡阿等復查知各省流行戲劇,不盡限於崑腔,因卽奏 明,高宗遂諭飭各省督撫查禁。乾隆四十五年十一月廿八日諭曰:「茲據伊齡阿覆奏,派員慎密搜訪,查明應刪改者刪改,應抽掣陸續粘簽呈覽。再查崑腔之外,尚 有石牌腔、秦腔,弋陽腔、楚腔等項,江、廣、閩、浙、四川、雲、貴等省,皆所盛行,請勅各督撫查辦等,自應如此辦理,著將伊齡阿原摺,抄寄各督撫閱看,一 體留心查察,但須不動聲色,不可稍涉張皇。」(註:參閱禁書總錄)
丙、御批書籍之刪改:
凡宋明人著作,對於金元,如有議論偏謬之處,皆列入辦理違礙書籍條款中,故雖以聖似御批之書,真按:疑當作故雖以聖祖御批之書! 亦不惜加以刪改。乾隆四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諭云:
「前因御批通鑑綱目續編內,發明廣義各條,於遼金元三朝時事,多有議論偏謬,及肆行詆毀之處,特交諸皇子及軍機大臣,量為刪潤改補真按:原訛作改鋪,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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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簽呈覽,並遇便發交直省督撫各一部,令其照本抽改。現在將次辦竣,真按:原訛作現坐將次辦竣,徑改! 陸續頒發各該督撫等,務須實力妥辦,總在不動聲色,使外間流傳之本,一體更正,不致遺漏,亦不得滋擾,至各該省接奉頒發原書後,遵照抽改若干部,仍著各該督撫,于年終彙奏,以便查核」
各省辦理之法,軍機處知會檔中,可畧知之:
「將該省流傳之本,並坊間翻刻版片,一體遵照挖改,書版仍發還本家。」
第五節 禁燬之方法
甲、書版之焚燬:
焚燬書版,起於乾隆卅九年十二月陳輝祖之奏:「其書皆明季末造所鋟之版,現通飭 各屬,再行詳查,並分咨各省,如有前書及板片,盡數銷燬」。(見禁書總錄)高宗因諭云:「此等違礙書籍,不但印就書本,隨行查禁,其版片自應一併銷燬。但 恐各省自行辦理,未能切實周到,著傳諭陳輝祖,並各省督撫,遇有查出應禁書籍,一面將原書封固進呈,一面查明,如有板片,卽行附便解京,交軍機處奏聞銷 燬」。(同上)
其銷燬書版方法不外:
1剷改應用:須逐片加以揀選,如版片較厚,單面刊刻尚能應用者,真按:刋 即將原刻之字剷去。留備官刻書籍之用。
2作為燒柴:板片中如有木片較薄,且係雙面刊刻,而難以剷用者,卽行奏明,交造辦處玻璃廠,作為硬木燒。真按:當作:作為硬木燒柴.氏著《四庫全書纂修之研究(61-70頁)引不誤!
乙、填補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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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文字發生禁忌後,真按:此句不太通! 真按:此句不太通! 真按:怪哉,此三字在愚先前所借回掃描本竟留甶,而此次借回本(本校014.4 2655 B00075165;二者版次同也!)則有此三字,今據補,且別掃竝存焉. 凡稍懷畏懼者,卽將其著述中忌諱之字挖去,留為空白,而書坊刊行書籍,此類之事尤多,故忌諱愈甚者,其空白亦愈多,各省呈送遺書時,有此種空格書籍,於是高宗諭令各省解京填補。四十五年十一月廿日諭云:「昨因各省進到遺書,有應抄之沈練青霞集一種,真按:沈鍊-練字誤也! 真按:據中研院線上目及纂修四庫全書檔案當作沈鍊! 內篇中凡違礙字樣,俱行空格,已發交阿桂、和珅查辦填補矣。此外各省坊行刻本,如青霞集之空格者,諒復不少,具應酌量填補,但各督撫自行查填,恐未妥協亦難劃一,真按:斷句不當!-當作恐未妥協,亦難劃一. 著傳諭各省督撫,詳查各種書籍內,有不應銷燬,而印本留有空格者,概行簽出解京,俟交館臣查明,酌量填補後,仍行發還,其有板片者,卽著該督撫遵照所填字樣,補行刊刻,以歸劃一,此諭令知之」。(註:禁書總錄)
丙、書本之銷燬:
各督撫及辦理處所於檢閱竣事後,於是將所有悖謬違燬之處,真按:不通 逐條粘貼黃簽於書眉,或將應燬緣由,開具節畧,凡書內悖逆之處,卽於節畧內聲敘,真按:敍 不另加簽,然後分別開單呈進,候旨裁定而銷燬焉。其銷燬之法有:
1改字:觀乎抽燬之書,多有改易字句,或酌改一二語者。如:
「立朝守正,風節凜然,真按:凛 或受任疆場,材優幹濟者,惟當改易字句,無庸銷燬」。——劉宗周、黃道周之奏議,熊廷弼之封事,王允成之南臺奏稿是也。」「卽有一二語傷觸本朝,本屬各為其主,亦止須酌改一二語,實不忍並從毀棄。」——楊漣、左光斗、李應昇、周宗建、繆昌期、趙南京、真按:當作趙南星! 真按:趙南星-京字誤也! 倪元璐等之書集是也。
「或酌改數字而存其書」。(註:以上見軍機處繳書摺)——朱東觀編輯崇禎年間諸臣奏疏一卷是也。
2.抽燬:只削去禁燬文字。(請參閱本篇第二章第一節禁燬標準之擬定)
3.全燬:以明亡而不死節之士為重。因不能死節,而靦顏苟活,乃託名勝國「妄肆狂狺」者,清室皆以為其人不足齒,其書不可復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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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概行燬棄,不使託跡緇流。真按:此句不通!-錢謙益、呂留良等何為緇流?乃不通如此!殆不知緇流為何物也. 於是將應燬書籍,派閱看之翰林官查明原單,逐一詳細檢閱,更酌派軍機處滿司員,眼同監看,真按:辦理四庫書檔案、纂修四庫書檔案,與氏著四庫全書纂修之研究均作「酌派軍機滿漢司員眼同監看」是掉一漢字矣! 在武英殿字爐內盡數銷燬,其法有:
1不須檢閱加簽即行銷燬者:乾隆五十七年五月卅日臣下奏云:「臣等遵旨將發下各種違礙書籍,詳加閱看,內必應全燬各書,共五十種,真按:纂修四庫全書檔案作纂修四庫全書檔案作內有必應全燬各書共五十種,連讀,且此敓一有字! 謹先行呈進,除錢謙益,呂留良,屈大均、戴名世、王錫侯,尹嘉銓等所選詩文,毋應加簽外………」(見禁書總錄)
2原已抽燬,復因書籍不全,便將全部銷燬:乾隆五十三年十一月廿六日:「查左光斗集,原係二冊,詢之太監等,稱後一冊,已經銷燬,此係不全之本,其集內各疏,前經奉旨編輯明臣奏議,有業經採入者………應請旨將左光斗不全之集,一併銷燬」。(同前)
3雖經粘簽刪改,復行銷燬者:「曹飛所撰經世挈要二冊,其中指斥之處甚多,雖已粘簽刪改,究不當仍存其書」。(同前)
4因殘缺不全,無可採取而行銷燬:「………至西臺奏議等書十三種,殘缺不全,無可採取,相應一併開單送進銷燬」。(同前)
第六節 重檢
甲、檢閱發還之書籍:
各省進呈遺書,四庫館將著餘存目登錄後,所有底一本概發還原藏書家,真按:此句亂不可讀! 其中違礙書籍,雖經陸繼查出銷燬,真按:當作陸續.蓋因繼續一詞而誤也!一句之中乃多處訛錯!所謂不可卒讀者,非此而何! 悉 恐未盡,故於發還之時,再行覆檢。高宗曾為此事下諭云:「四庫館書籍,有應行抄謄者,有僅存名目不必繕寫全書者,其僅存名目之書,亦應將底本發還各省藏書 之家。著傳諭英廉卽將此項書籍,查明發還,仍將如何查辦情形,遇便覆奏,欽此欽遵,當經臣英廉覆奏,臣與總纂紀昀等公同商酌,以各書內有詞意違礙者,業經 陸續查出,分次奏繳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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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卷帙浩繁,恐其中或尚有應燬字句,應再行通加覆檢,然後發還,庶無疏漏………茲已全行閱竣,共看出應行銷燬書一百四十四部,應酌量抽燬者一百八十一郡,臣同該總纂紀昀等,逐加覆核,理合開具節畧清單,真按:辦理四庫書檔案作畧節清單同! 同原書三百廿五部,二千一百廿三本,一併繳進,請旨分別銷燬………其餘查無干礙之存目,及重本各書,共計九千四百十六部,應遵旨發還各家」。(註:見禁書總錄附錄)
乙、四庫全書之重檢:
四庫全書原屬官修,事經十數年,成於數千百人之手,其中謬誤脫漏,自屬不少,乾 隆屢行抽查,由是命館臣重加校勘。五十二年五月諭曰:「熱河文津閣所貯四庫全書,朕偶加繙閱,其中謬誤甚多,已派隨從阿哥及軍機大臣等校閱改正,因思文 淵、文源二閣所貯四庫全書,其訛舛處,亦皆不一而足,著派科甲出身之尚書、侍郎、京堂以及翰詹科道部屬等官,分同校閱,總計大小各員,不下二百餘人,每日 二匣計算,不過兩月,兩閣書籍,卽可校閱完竣……如有語句違礙,及誤寫廟諱,並繕寫荒謬者,再行隨報進呈。」
四庫全書之所以重檢,實導於李清所著書籍之誤行收入。真按:贅詞! 京報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廿四日諭云:「四庫全書處進呈續繕三分書,李清所撰諸史異同錄,內稱我朝世祖章皇帝與明崇禎四事相同,妄誕不經,閱之殊堪駭異,李清係明季職官,真按:原訛作李清係明季官,徑改! 當明社淪亡,不能捐軀殉節,在本朝食毛踐土,已閱多年,乃敢妄呈異說,任意比擬,設其人尚在,必當立刑誅,用彰憲典,今其身倖逃顯戮,其所著書籍,悖妄之處,自應搜查銷燬,以杜邪說而正人心,乃從前查辦遺書時,真按:原訛作乃從查辦遺書時,徑改!氏著四庫全書纂修之研究則訛作乃以前查辦遺書時! 該省及辦理四庫全書之皇子大臣等,未經撤燬,今續辦三分書,猶復援例繕錄,方經朕摘覽而得,甚屬非是,因檢閱文淵文源兩閱書內均已刪去此修………此等悖妄之書,真按:當作:均已刪去此條.纂修四庫全書檔案、辨理四庫全書檔案皆無均字! 何以僅從刪節………所有四庫閣陳設之本,真按:當作所有四閣陳設之本. 及續三分辦書,真按:當作續辦三分書.錯亂如此! 俱著掣出銷燬」。
重檢四庫全書而撤燬之書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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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閻若璩尚書古文疏證——錢謙益諸說。(五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2周亮工讀書錄、真按:當作讀畫錄! 吳其貞書畫記——內有違礙猥褻之處。(為詳校官祝堃簽出)
3古文尚書疏證、松楊二書——有違礙字句。真按:當作松陽講義二書! (五十二年八月,據胡高望、吉夢熊、阮葵生詳校文溯閣簽出)
4國史考異(中引錢謙益之說)、廿六家詞(書內龔鼎祚所著詞抽燬改為十五家詞)、黃虞稷千頃堂書目(多列已燬之書),真按:當作龔鼎孳! 真按:龔鼎孳-當為此人! 姚之駰元明事類考、仇兆鰲杜詩詳註(襲引錢謙益撰者)、朱鶴齡愚菴小集(有指錢謙益)、朱彝尊曝書亭集(忠良百折不回,真按:囘 真按:當作貞良百折不回! 真按:彛 卒得保其髮膚首領、從君父於地下,有語病)、吳偉業綏寇紀畧、陳鼎東林列傳十二書(稱謂有乖體制)。(註:以上皆為紀昀所奏)
5諸史同異錄,南北史合注、南唐書合訂、列代不知姓名錄(以上均李清撰)、書畫記(內有春宵秘戲圖語句)、讀畫錄(內有「人皆漢魏上花亦義熙餘詩句)、閩小記、印人傳(以上周亮工撰)、國史考異。真按:缺下引號!且當斷句在上字下! 真按:春宵秘戲圖愚以為乃圖名,而吳氏乃以為書中之語句耶? (註五十三年年文津閣應撤之書)真按:應衍一年字!
6周亮工所著書影同書二種。真按:斷句不當!-同書為書名,應與書影斷開! (據現行四庫目錄查知)
第三章 禁燬書籍之統計
高宗禁燬書籍之概況,已如上述,然其禁燬總數,甚難確定,蓋各省進書多寡,原檔多不可得,所刊書目傳世尤少,真按:禁燬書目之存佚 今就所可考見者,茲分述於後:
一書版焚燬之統計
各省所交版片,其詳目無由得見,著錄者計有:真批:按此均可見吳氏當年資料尚不易見也!則文獻之流傳與公布,其誰之咎誰之責哉!謹志之!
王錫侯字貫案所燬者十四種二千一百七十四片。(掌故叢編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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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巡撫郝碩奏繳者十一種九百五十五片。(掌故叢編第十輯)
江蘇巡撫薩載奏繳者,七錄齋稿,潭西詩集書版二種共四百九十四塊。(清代文字獄檔第三輯)
江蘇巡撫楊魁奏繳者,二千七百廿三塊(文獻叢編第十二輯)
又 三易集、瑤華集版片二副六百七十三塊(文獻叢編第七輯)
一柱樓集等版片四副三百八十五塊。(同前)
兩江總督查繳書籍內,虞初新志等書版三千十二塊。(抄本禁書總目)
湖北省第十一次查繳者,五種一千八百八十二片。(文獻叢編第十四輯)
依軍機處所奏,則七年間,共有五萬餘片。
乾隆卅八年十二月起,至四十五年十月,共繳進應燬板片五萬二千四百八十片,又自四十五年十一月起,至四十六年九月止,共繳進一萬五千七百五十九片。
總計八年之間,共繳六萬八千餘片,其數之鉅,實堪驚異,若再加後數年所繳,約在十萬以上矣。
二各省挖改書統計
辦理四庫全書檔案下冊有:「遵旨查:真按:原訛作尊旨,徑改! 各省查辦御批通鑑綱目續編,自四十八年奉旨以後,據各省督撫節次具奏………謹將各省挖改數目,開單進呈,謹奏。」所謂開單進呈之各省挖改數目,以浙江省最多,甘省最少,本部十八省中,真按:何謂本部也? 無一省無之,茲列表如左:
省別 | 挖改部數 |
浙江 | 404 |
江西 | 314 |
江蘇 | 294 |
安徽 | 189 |
直隸 | 178 |
福建 | 124 |
山西 | 123 |
河南 | 117 |
四川 | 73 |
陝西 | 53 |
湖南 | 40 |
湖北 | 35 |
廣東 | 23 |
山東 | 22 |
雲南 | 18 |
廣西 | 11 |
貴州 | 7 |
甘肅 | 2 |
合計 | 2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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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軍機虞所奏進應燬書目之統計
當時各省所繳違礙書籍,例由軍機處分批彙奏,銷燬書籍之總額,按世傳姚氏禁書總目四種所載,內凡軍機處奏准者計:
全燬書目:七百四十九種。
抽燬書目:四十種。
另有應燬個人著作書目一百卅三種。(內函石刻詩文、流傳搨本、碑記、亭詩、廟詩等。真按:當作含字! )
此外軍機處共進之次數,以及每次所進種數,均不可得。惟清華大學藏抄本禁燬書目 四冊分十次奏進,每次目首均有奏摺,蓋卽軍機處分次彙奏之清單也。(臺灣已不存此書,中央研究院保存之手抄本三冊已不全),茲就每次所進之種數列表於左 (據日本京大圖書舘藏清代禁書目補遺一)
次數 | 一 | 二 | 三 | 四 |
種數 | 六二 | 六八 | 七十 | 四八 |
冊數 | 三九二 | 四O二 | 四六二 | 二三八 |
附註 | 附重複書廿五種四三八九本又未訂十四部又三二卷 | 附重複書卅七種一二五四封(清華大學藏本作一三七二封) | 又一四五本,再由外省送到屈大均金堡各書十八封原摺分廿四種,四十六種兩批奏進,前批未開書名清單,本數無考,上列本數乃屬後批,又附重複書一四四八封又四二八本。 | 無奏底,僅有書名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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