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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言之,「學以明道,學以救世」的具體主張如何?炎武曾揭示兩點:「愚所謂聖人之道者如之何?曰: 『博學於文』,曰:『行己有恥』。」(註一三)「博學於文」與「行己有恥」,同為聖人之道,一就為學而論,一從做人而言,兩者相輔相成。有學而無行,其學 將淪於俗學;有行而無學,則乏所以經世之術,無以見功。
炎武認為的經世,並非載之空言,而以見諸行事為準。他解釋空言與見諸行事的分別,認為孔子的刪述六 經,作春秋,亦可視同「見諸行事」。他說:「孔子之刪述六經,即伊尹、太公救民於水火之心,而今之注蟲魚、命草木者,皆不足語此也。…夫春秋之作,言焉而 已,而謂之行事者,天下後世用以治人之書,將欲謂之空言而不可也。」(註一四)由此可知,真正的見諸行事,當如伊尹、太公具救民於水火之心,並付諸實施。 然非所有具伊尹、太公救民之心者,皆能登乎大道,而付諸實施,故退而將救民之心,筆之於書,以為天下後世用以治人之書者,亦庶幾近之(註-五)
終炎武一生,迄未得志,以實現其經世主張。故炎武祇得將經世思想寓於著作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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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音學五書、詩文集、天下郡國利病書、區言、營平二州史事、肇域志等書之作皆然。但最能代表其經世致用說之書者,當推「日知錄」一書。他說:
「某自五十以後,篤志經史,…著日知錄,上篇經術,中篇治道,下篇博聞,共三十餘卷。有王者起,將以見諸行事,以躋斯世於治古之隆,而未敢為今人道也。向時所刻傳本,乃其餘緒耳。」(註一六)
又說:
「向者日知錄之刻,…意在撥亂滌污,法古用夏,啟多聞於來學,待一治于後王,自信其書之必傳,而未敢以示人也。」(註一七)
又說:
「所著日知錄三十餘卷,平生之志與業皆在其中,惟多寫數本以貽之同好,庶不為惡其害己者之所去,而有王者起,得以酌取焉。」(註一八)
炎武「日知錄」一書之作,自年少讀書即已開始,有所得輒為劄記,遇古人先得之見,遂即削去。早夜誦讀,反復尋究,一年僅得十餘條,積三十餘年乃成一編,為其平生志業所在,故炎武將它比擬於孔子之刪述六經,同為「天下後世用以治人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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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武期待有「王者」之起,以見諸行事,撥亂滌污,以躋斯世於治古之隆,其寓經世思想於著作之中的苦心,於此可見。
概括言之,炎武本著儒家關切生民休戚的態度,而形成其經世觀念。他強調為學非為一己之利與名,為學 須存淑人救世之心,以明道,以救世,以撥亂反正,「仁以為己任,死而後已。」(註一九)至於他所認為的經世方式,則不脫德人施唐格所謂的「得君行道」, (註二○)須靠外緣來決定,即透過「王者」之起,將「博學」之教與「有恥」之訓,擴而充之,以建立一個完善和諧的社會、躋斯世於治古之隆。炎武自述其日知 錄之刻,係「藏之名山,以待撫世宰物者之求」,(註二一)即可作如此解釋。真按:善本校讎式的經世之學
第二節 顧炎武的經世主張
顧炎武講求經世致用之學,他認為「載之空言,不如見諸行事」,已如上節所述。有明末年,他的「奮欲有所自樹」,(註二二)不願以文人名世,(註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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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原因在此。因客觀環境的限制,終炎武一生,迄無得志行道的機會,然他憂天憫人的心志,則始終如一。他 足跡半天下,所至結交賢豪長者,凡山川風俗疾苦利病,事關民生國命者,窮源溯本,一一考究其得失之故。其立說以匡時救世為鵠,務求明體適用,如「日知錄」 等書之作皆然。清人黃汝成盛稱其說「俟諸百世而不惑」說:真按:原誤作事,下同 「先生因時立言,頗綜竅名實。意雖救偏,而議極峻正,直俟諸百世而不惑,而使天下曉然於儒術之果可尊信者也。」(註二四)黃氏曾集釋「日知錄」一書,刊行於世,故其言不免溢美之詞。然炎武由經史諸籍與實地對勘而得到的各種補偏救弊方策,確有可資「王者」參酌採行之處,則不容置疑。
吾人今就炎武所著各書,試分為「分權眾治的治國原則」等四小節,分別加以討論。
(一)分權眾治的治國原則
炎武論治的最大特色,在分權眾治的原則。分權原則,以現代的政治學理論衡之,實為一進步之觀點。我國政治學者但蔭蓀在論及集權與分權的問題時說:「至十八世紀真按:疑有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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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權問題隨民主潮流而發展,且一致公認,為謀自由之發展,政府的各種權力,決不宜任其集中一處,而應 予以分立,以適應時代與社會的需要。」(註二五)炎武生於明末,他在「郡縣論」、「法制」、「守令」等篇,所主張的分權眾治原則,自不及現代民主政治分權 理論的詳密,然其基本精神-強調分權與眾治則顯有相通之處。
炎武分權眾治的原則,舉要而言,約可分為分層負責和地方自治兩點。就分層負責而言,炎武認為萬畿之 廣,非天子一人所能操持,故不可盡天下之權,都收在天子手中。天子是執天下大權者,其執大權的辦法為:「以天下之權,寄之天下之人,而權乃歸之天子。自公 卿大夫,至於百里之宰,一命之官,莫不分天子之權,以各治其事。」(二六)炎武一再強調,百官是天子恃以平治天下者,是天子的股肱耳目,天子僅須具知人之 明,「得其人而與之以權」,使令率意導民,己則「居敬而行簡,以臨其民。」如此,自天子以至百官,層層相統,構成一類如金字塔式的政府組織結構,分司其 職,以推行政令。反之,如盡天下之權都收在天子手中,則天子因事實上無法躬理凡百庶政,故必須多設法網,以禁防百官的弄權,結果百官之中雖有賢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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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亦僅能兢兢奉法,以求無過而已。(註二七)加以天子在奪百官之權後,必寄權於吏胥,不但易於造成吏胥 專權的機會,而且因吏胥所奉行者,「不過已往之舊牘,歷年之成規,不敢分毫踰越。」(註二八)故吏治每下愈況,殆為必然的結果。(註二九)炎武又舉秦始皇 為例,以說明「分層負責」的必要說:「秦始皇之治,天下之事,無大小皆決於上,上至以衡石量書,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而秦遂以亡。」(註三○)秦亡 原因不止一端,而炎武以天下之事,無大小皆決於上」為秦亡之因,絕非昧於史實,殆亦藉以強調「分層負責」之深意而已。
炎武「分層負責」之主張,實針對有明一代君主過度集權而發。有明一代,因太祖「家天下」觀念太重, 立嚴刑峻法以御下,「用法最嚴」,(註三一)造成吏治上的諸種弊端,(註三二)卒至於亡。清人以東胡異族,重建統制華夏之專制政權,君主之集權尤甚於明 代,故當時學者如黃宗羲亦極力闡揚反專制之民本思想,發揮「原君」之義,強調「官者,分身之君也。」(註三三)其說實與炎武「分層負責」之分權眾治原則, 不謀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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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炎武所主張的地方自治,其主要內容厥為郡縣自治與鄉亭自治二項。所謂郡縣自治,即中央(朝廷) 予地方(郡縣)以自治之權,由郡縣守令負郡縣政事執行之全權,中央僅負監督考核之責而已。其具體辦法為:「尊令長之秩,而予之以生財治人之權,罷監司之 任,行辟屬之法。」(註三四)詳言之,即升七品知縣為五品官,正其名為縣令,由千里以內,熟習風土之人擔任其職。試用三年,如一切稱職,即予真除。真除之 後,行之三年,依其功績,分別獎賞。任職十二年後,一切稱職,則予進階益祿,封為世官,准其世襲。至於不稱職者,則依情節輕重,或流或殺(註三五)縣令以 下,設一丞,由吏部選授;丞以下之屬僚,皆由縣令自擇,向吏部報備即可。(註三六)一縣土地田野的闢治,城郭溝洫的修築,以及一切生財之業,皆由縣令全權 處理,不必「一事必報數衙門,往復駁勘必數次」,(註三七)以使一縣用度,能寬然有餘。又合三四縣或五六縣為一郡,郡設太守,三年一代。盡罷督撫司道,而 由一年一代的欽差御史,負巡方之責。(註三八)
炎武上述「郡縣自治」的主張,係鑒於歷代實施封建或郡縣之制,皆有缺失而謀為解決變通。他認為秦之廢封建,乃勢所必然,雖聖人復起,亦將變封建而行郡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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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因「封建之失,其專在下」,郡縣之制適可補救其缺失。然郡縣亦有其缺失,即「其專在上」。有明末 年,郡縣之弊叢出,而尚無聖人出而謀為補偏救弊,一切仍其故事,故民生日貧,國勢日弱。「知封建之所以變為郡縣,則知郡縣之弊而將復變。」因郡縣既係封建 發生流弊,而謀為補救者,故郡縣發生流弊,自不宜復變為封建之制,道理甚明。炎武因此提出「寓封建之意於郡縣之中」的折衷辦法,兼採二制的優點,以求厚民 生,強國勢,復振二千年以來的郡縣積弊。(註三九)
郡縣論為炎武論政之重心,凡撰文九篇,以為討論。其立說,如主「設世官之獎」,不僅違背現代地方自 治人人參與之精神,即以當時視之,亦不免有復古思想之譏,期期難行;且炎武論政,每有理想化之嫌,只見其利,(註四○)而未見其弊。然吾人討論其立說之得 失,自不宜以現代的尺寸為討論依據,亦非求其能實行於今日,而要在探求其立說的時代意義。個人以為,炎武立論於明亡之後,顯然是鑒於清人入關,明朝地方力 量薄弱,「至一州則一州破,至一縣則一縣殘」,馴至大明河山淪於異族手中,故特別著眼於郡縣之富與強,以求地方之自衛。吾人試就日知錄「藩鎮」諸條對照研 讀,炎武所以再三致意,宋太祖罷節度使,雖能矯唐末五代藩鎮尾大不掉之弊於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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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奪州縣之兵與財,其為害至數百年而未已,……而有明一代之大患與宋相同等等,當有痛惜歷史重演之意。又炎武生當清順治、康熙時期,是時滿清之勢力正趨於隆盛時期,君主的專制獨裁,尤甚於明代,故他以分權為立說根據,而提出的郡縣自治說,當亦寓反對有清的專制集權之意。
至於鄉亭之自治,炎武以為首要在罷監司之任,去重立之牧伯,而將鄉亭之職,悉委予公廉勤幹之吏,任 以為治。一鄉之官必備而法務詳,使如網之在綱,有條不紊。關於鄉亭之職,炎武強調必須申明洪武舊制,「命有司擇民間高年老人,公正可任事者,理其鄉之詞 訟。若戶婚田宅鬪毆者,則會里胥決之。事涉重者,始白於官。」(註四一)以使「其大小相維,詳要之各執」。朝廷對於老人宜如漢世之於三老:「命之以秩,頒 之以祿。」如此,則「老人」皆知自好,而賢才亦能出其間。又掌一鄉賦稅徵收的糧長,每倍收糧石,包擾詞訟,把持官府,勢陵老人,亦有待改革。至於巡檢之 設,炎武認為不但應特別重視,真按:原誤作持 如明初的「特賜之敕」,定考課之法,而且應酌情增置,以遏亂事於未萌,安靖地方。鄉亭之下的里鄰,則「各立一長,由鄉人彊謹者任之。」以求里鄰「口算平均,義興訟息。」(註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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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武有關地方自治的主張,實遠紹周代的鄉遂之制。他接受陳梅的意見,認為「五家為比,比有長。五比 為閭,閭有胥。四胥為族,族有師。五族為黨,黨有正。五黨為州,州有長。五州為鄉,鄉有大夫。其間大小相維,輕重相制,綱舉目張,周詳細密,無以加矣。而 要之自上而下,所治皆不過五人。」之制,可於詳密之中,而得易簡之意,是周代的良法美意。炎武主張以一縣治十鄉,其制雖倍於周制,然亦能得詳密易簡之意。 至於一鄉幾保,炎武認為須以民居而定,不必作硬性規定。要而言之,炎武「地方自治」的主張,在以郡縣分中央之權,鄉亭分郡縣之權,里鄰分鄉亭之權而自治, 以建立一組織完密的行政系統。其以地方之人治理地方之構想,可補明清二代「任官迴避本籍」(註四三)規定的缺失,亦符合三民主義地方自治的原則,實為一超 時代的創見。
(二)富國裕民的經濟生活
明亡原因不止一端,而國庫空虛,民不聊生,當為主因之一。炎武目睹晚明經濟的崩潰,卒至於亡,乃致力於民生疾苦利病的考求,舉凡耕牧、工商、財政、賦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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