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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幼清服制考詳序曰,真按:引用人氏,日知錄 真按:吳幼清 凡 喪禮制為斬齊功緦之服者,其文也。不飲酒不食肉不處內者,其實也。中有其實而外飾之以文,是為情文之稱。徒服其服而無其實,則與不服等爾。雖不眼其服而有 其實者,謂之心喪。心喪之實有隆而無殺,服制之文有殺而有隆,古之道也。愚嘗謂服制當一以周公之禮為正。後世有所增改者,皆溺乎其文昧乎其實,而不究古人 制禮之意者也。為母齊衰三年,而父在為母杖期,豈薄于其母哉?蓋以夫為妻之服既除,則子為母之眼亦除,家無二尊也。子服雖除而三年居喪之實如故,則所殺者 三年之文而已,實固未嘗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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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子在室為父斬,既嫁則為夫斬,而為父母期。蓋曰子之所天者父,妻之所天者夫,嫁而移所天于夫,則降其父。婦人不二斬者,不貳天也。降己之父母而期,為夫之父母亦期。期之後夫未除服婦已除服,而居喪之實如其夫。是舅姑之服期而實三年也,豈必從夫服斬而後為三年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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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服有以恩服者,有以義服者,有以名服者。恩者子為父母之類是也,義者婦為舅姑之類是也,名者為從父從子之妻之類是也。從父之妻名以母之黨而服,從子之妻名以婦之黨而服,兄弟之妻不可名以妻之黨,其無服者推而遠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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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 兄弟有妻之服,己之妻有娣姒婦之服,一家老幼俱有服,己雖無服必不華靡于其躬,宴樂于其室,如無服之人也。同爨有服緦,(同爨服緦,為從母之夫,舅之妻, 與己同爨者爾。此所引似汎言之矣。)朋友尚加麻,鄰喪里殯猶無相杵巷歌之聲,奚獨于兄嫂弟婦之喪而恝然待之,如行路之人乎?古人制禮之意必有在,而未易以 淺識窺也。夫實之無所不隆者仁之至,文之有所或殺者義之精,古人制禮意蓋如此。後世父在為母三年,婦為舅姑從齊並三年,為嫂有服,為弟婦亦有服,意欲加厚 于古,而不知古者子之為母、婦之為舅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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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之于嫂,未嘗薄也。愚故曰此皆溺于其文昧乎其實,而不究古人制禮之意者也。古人所勉者,喪之實也,自盡于己者也。後世所加者,喪之文也,表暴于人者也。誠偽之相去何如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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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母如母
繼母如母,真按:家庭背景的影響 真按:母-顧炎武之母-家庭背景的影響 以配父也。慈母如母,以貴父之命也。然於其黨則不同矣。服問曰,母出則為繼母之黨服,母死則為其母之黨服。為其母之黨服則不為繼母之黨服。鄭氏註曰,雖外親亦無二統,真按:天無二日地無二王 夫禮者所以別嫌明微,非聖人莫能制之,此類是也。真按:制禮之意 真按:別嫌明微 真按:天無二日地無二王 真按:制禮之意 (喪服小記,為慈母之父母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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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
此因為人後而推言之。真按:為人後 所後者有七等之親,皆當如禮而為之服也。所後之祖我之曾祖也,父母我之祖父母也,妻我之母也,妻之父母我之外祖父母也,因妻而及,故連言之,取便文也。真按:文例 真按:讀經方法 真按:經學詮釋學 昆弟我之世叔父也,昆弟之子我之從父昆弟也。若,及也,若子,我之從父昆弟之子也。正義謂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者,非。(鄭以若子為如親子,但篇末又有兄弟之子若子之文,當同一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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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子在室為父
鄭氏註言在室者關已許嫁。真按:鄭玄 關,該也,謂許嫁而未行,遭父之喪,亦當為之布總箭笄髽三年也真按:真按:讀去聲 讀去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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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則曰: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曾子問孔子曰:女在塗而女之父母死則女反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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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母如母
慈母者何也真按:養母 ?子幼而母死,養于父妾,真按:母-顧炎武之母 父卒為之三年,所以報其鞠育之恩也。真按:養母 真按:慈母 然而必待父命者,此又先王嚴父而不敢自專其報之義也。父命妾曰女以為子,謂憐其無母,視之如子,長之育之,非立之以為妾後也。喪服小記以為為慈母後,則未可信也。
禮記曾子問篇子游問曰,喪慈母如母,禮與?孔子曰非禮也。古者男子外有傅、內有慈母,真按:養母 君命所使教子也。(此與喪服所言慈母不同。真按:養母 )何服之有?昔者魯昭公少喪其母,有慈母良。及其死也,公弗忍也,欲喪之。有司以聞。曰,古之禮,慈母無服,今也君為之服,是逆古之禮而亂國法也。若終行之,則有司將書之以遺後世,無乃不可乎?公曰,古者天子練冠以燕居,公弗忍也,遂練冠以喪慈母。喪慈母自魯昭公始也。真按:始作俑者 真按:探始 真按:探始與顛覆 然但練冠以居,則異于如母者矣,而孔子以為非禮。
南史司馬筠傳,梁天監七年,安成國太妃陳氏薨,詔禮官議皇子慈母之服。筠引鄭玄說服止卿大夫,不宜施之皇子。武帝以為不然,真按:梁武帝 曰, 禮言慈母有三條,一則妾子無母,使妾之無子者養之,命為子母服以三年喪服齊衰,章所言慈母如母是也。二則嫡妻子無母,使妾養之,雖均乎慈愛,但嫡妻之子妾 無為母之義,而恩深事重,故服以小功。喪服小功章所以不直言慈母而云庶母慈己者,(文曰庶母,則知其為嫡妻之子矣。)明異于三年之慈母也。其三則子非無 母,擇賤者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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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義同師保而不無慈愛,故亦有慈母之名。師保無服,則此慈母亦無服矣。〈內則〉云,擇于諸母與可者使為子師,其次為慈母,其次為保母。此其明文,言擇諸母是 擇人而為。此三母非謂擇取兄弟之母也。子游所問,自是師保之慈,非三年小功之慈也。故夫子得有此答。豈非師保之慈母無服之證乎?鄭玄不辨三慈,溷為訓釋,真按:鄭玄之誤 引彼無服以註慈己,後人致謬,實此之由。真按:探始與顛覆 于是筠等請依制改定嫡妻之子母歿為父妾所養,服之五月,貴賤並同,以為永制。
〈喪服小記〉曰,為慈母之父母無服,註曰:恩所不及故也。又曰:慈母與妾母不世祭也。然則雖云如母,有不得盡同于母者矣。真按:慈母 真按:養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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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妻之子為母
出 妻之子為母,此經文也。傳曰,出妻之子為母期,則為外祖父母無服。此子夏傳也。傳曰絕族無移服親者屬,此傳中引傳,援古人之言以證其無服也。當自為一條。 出妻之子為父後者則為出母無服,此又經文也。傳曰,與尊者為一體,不敢服其私親也。此子夏傳也,當自為一條。今本乃誤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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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卒繼母嫁
父卒繼母嫁,從。從字句,謂年幼不能自立,從母而嫁也。母之義已絕于父,(下章云妻不敢與焉,是也。)故不得三年,而其恩猶在于子,不可以不為之服也。(繼母本非屬毛離裏之親,以其配父而服之如母爾。故王肅曰:從乎繼而寄宥則為服,不從則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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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者,母報之也,兩相為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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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適子者無適孫
冢子身之副也,家無二主亦無二副,故有適子無適孫。唐高宗有太子而復立太孫,非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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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人後者為其父母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真按:為人後 此臨文之不得不然。真按:文例 真按:經學方法論,顧炎武-經學方法 真按:作文方法論 真按:讀經方法 真按:經學詮釋學 《隋書》劉子翊云:真按:引用材料 真按:引用書目 「其者因彼之辭」是也。後儒謂以所後為父母而所生為伯叔父母,于經未有所考,亦自尊無二上之義推之也已。真按:天無二日地無二王 真按:尊無二上 宋歐陽氏據此文以為聖人未嘗沒其父母之名。辨之至數千言,不若趙瞻之言辭窮直書為簡而當也。真按:歐陽修之誤 真按:探始與顛覆 (宋史趙瞻傳,中書請濮安懿王稱親,真按:濮議 真按:濮議 瞻爭曰:仁宗既下明詔,真按:宋仁宗 子陛下,議者顧惑禮律所生、所養之名,妄相訾難,彼明知禮無兩父貳斬之義,真按:天無二日地無二王 真按:尊無二上 敢裂一字之辭以亂厥真,且文有「去婦」「出母」者,去已非婦,出不為母,辭窮直書,豈足援以斷大義哉?真按:文例 真按:讀經方法 臣請與之廷辯,以定邪正。 《石林燕語》:濮議廷臣既皆欲止稱皇伯,歐陽文忠力詆以為不然,真按:歐陽修 因引《儀禮》及五服敕云: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則是雖出繼,真按:出嗣 而于本生猶稱父母也。真按:歐陽修之誤 時未有能難之者。真按:探始與顛覆 真按:顛覆的動機 真按:批判的切入點 司馬君實在諫院獨疏言,真按:司馬光 為人後而言父母,此因服立文,舍父母則無以為稱,非謂其得稱父母也。真按:出嗣 真按:為人後 )按經文言其父母、其昆弟者,大抵皆私親之稱。真按:經學詮釋學 真按:顧炎武的經學詮釋學
《黃氏日抄》曰,歐公被陰私之謗皆激于當日主濮議之力。真按:歐陽修 公集「濮議」四卷,又設為「或問」以發明之。滔滔數萬言,皆以禮經「為其父母」一語謂未嘗因降服而不稱父母耳。真按:歐陽修之誤 真按:為人後 然既明言所後者三年而于所生者降服,真按:為人後 真按:所後者 則尊無二上明矣。真按:尊無二上 真按:天無二日地無二王 真按:天無二日地無二王 真按:所後者謂所生父母者,蓋本其初而名之,非有兩父母也。真按:天無二日地無二王 真按:為人後 未為人後之時以生我者為父母,已為人後則以命我者為父母。真按:讀經不力而造成的誤解 真按:誤解 真按:讀經解經 真按:為人後 立言者于既命之後而追本生之稱真按: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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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宜因其舊以父母稱,未必其人一時並稱兩父母也。真按:為人後 真按:出嗣-為人後 公亦何苦力辯而至于困辱危身哉?況帝王正統相傳,有自非可常人比邪?真按:為人後
觀本朝有嘉靖之事,真按:明世宗 真按:大禮議 至于入廟稱宗,而後知聖人制禮,別嫌明微之至也。真按:制禮之意 真按:原意 真按:嫌 真按:別嫌明微 真按:本意 永叔博聞之儒,真按:歐陽修 而未見及此,學者所以貴乎格物。真按:歐陽修之誤 真按:博學於文 真按:格物 真按:博學於文的理論基礎-格物致知 真按:格物致知-博學於文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謂所生之父母報之亦為之服期也。真按:為人後 真按:讀經解經 重其繼大宗也,故不以出降。真按:出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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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同居者
夫 物之不齊物之情也,雖三王之世不能使天下無孤寡之人,亦不能使天下無再適人之婦。且有前後家東西家而為喪主者矣。假令婦年尚少,夫死而有三五歲之子,則其 本宗大功之親自當為之收恤。又無大功之親而不許之從其嫁母,則轉于溝壑而已。于是其母所嫁之夫視之如子,而撫之以至于成人,此子之于若人也名之為何?不得 不稱為繼父矣。長而同居,則為之服齊衰期,先同居而後別居,則齊衰三月,以其撫育之恩次于生我也。為此制者所以寓恤孤之仁,而勸天下之人不獨子其子也。若 曰以其貨財為之築宮廟,此後儒不得說而為之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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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子之母在則不為宗子之妻服也
正義謂母年未七十尚與祭,非也。祭統曰,夫祭也者,必夫婦親之。是以舅沒則姑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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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則)明其不與祭矣。(夫人亞祼,母不可以亞子,故老而傳事。)雖老固嘗為主祭之人,而禮無二敬,故為宗子之母服則不為妻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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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氏通典有夫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從服議一條云,孔瑚問虞喜曰,假使玄孫為後,玄孫之婦從服期,曾孫之婦尚存,纔緦麻,近輕遠重,情實有礙。喜答 曰,有嫡子者無嫡孫,又若為宗子母服則不服宗子婦。以此推之,若玄孫為後而其母尚存,玄孫之婦猶為庶不得傳重,傳重之服理當在姑矣。宋庾蔚之(唐志,庾蔚 之注喪服要記五卷。)謂舅沒則姑老,是授祭事于子婦,至于祖服自以姑為嫡,與此條之意互相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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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之母妻
與民同者,為其君齊衰三月也。不與民同者君之母妻,民不服。而嘗仕者獨為之服也。古之卿大夫有見小君之禮。(如成公九年,季文子如宋,致女復命,公享之。穆姜出于房再拜是也。)而妻之爵服則又君夫人命之,是以不容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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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衰三月不言曾祖已上
宋沈括夢溪筆談曰,喪服但有曾祖曾孫而無高祖玄孫。或曰經之所不言則不服,自不然。曾重也,自祖而上者皆曾祖也,自孫而下者曾孫也,雖百世可也。苟有相逮者,則必為服喪三月。故雖成王之于后稷亦稱孫,而祭禮祝文無遠近皆曰曾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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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 記祭法言,適子適孫適曾孫適玄孫適來孫。左傳王子虎盟諸侯亦曰,及而玄孫,無有老幼。(僖公二十八年。)玄孫之文見于記傳者如此。(史記孟嘗君傳,孫之孫 為何?曰為玄孫。)然宗廟之中並無此稱。詩維天之命,駿惠我文王,曾孫篤之。鄭氏箋曰,曾猶重也,自孫之子而下,事先祖著稱曾孫而已。郊特牲稱曾孫某,註 謂諸侯事五廟也,于曾祖已上稱曾孫而已。(信南山正義自曾祖以至無窮,皆得稱曾孫。)左傳哀公二年,衛太子禱文王稱曾孫蒯瞶。晉書鍾雅傳,元帝詔曰,禮事 宗廟自曾孫已下皆稱曾孫,義取于重孫。可歷世共其名無所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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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祖父母齊衰三月,而不言曾祖父之父母。(後人謂之高祖。)非經文之脫漏也,蓋以是而推之矣。凡人祖孫相見,其得于五世者鮮矣。壽至八九十而後可以見曾孫之 子,百有餘年而曾孫之子之子亦可以見也。人之壽以百年為限,故服至五世而窮。苟六世而相見焉,其服不異于曾祖也。經于曾砠已上不言者,以是而推之也。(晉 徐農人問殷仲堪謂,假如玄孫持高祖重,來孫都無服。及賀循傳謂高祖已上五世六世無服之祖者,並非。)觀于祭之稱曾孫,不論世數,而知曾祖之名統上世而言之 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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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之妻無服
謂 弟之妻父者其嫂亦可謂之母乎?(記大傳文同。)蓋言兄弟之妻不可以母子為比。以名言之既有所閡而不通,以分言之又有所嫌而不可以不遠。記曰嫂叔之無服也。 蓋推而遠之也。夫外親之同爨猶緦,而獨兄弟之妻不為制服者,以其分親而年相亞,故聖人嫌之,嫌之故遠之,而大為之坊。(曲禮,嫂叔不通問。)不猶以其名 也。此又傳之所未及也。存其恩于娣姒,而斷其義于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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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聖人之所以處此者精矣。(大傳疏曰:有從有服而無服,嫂叔是也。有從無服而有服,娣姒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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嫂 叔雖不制服,然而曰無服而為位者惟嫂叔,(奔喪)子思之哭嫂也為位,(檀弓)何也?曰是制之所抑而情之所不可闕也。然而鄭氏曰,正言嫂叔,尊艘也。若兄公 與弟之妻則不能也。(正義曰:兄公于弟妻不為位者卑遠之,弟妻于兄公不為位者,尊絕之。)此又足以補禮記不及。(檀弓言嫂叔之無服,雜記言嫂不撫叔,叔不 撫嫂,是兼兄公與弟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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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君餘尊之所厭
尊尊親親,周道也。諸侯有一國之尊,為宗廟社稷之主,既沒而餘尊猶在。故公之庶子于所生之母不得伸其私恩為之大功也。大夫之尊不及諸侯,既沒則無餘尊,故其庶子于父卒為其私親,並依本服,如邦人也。親不敵尊故厭,尊不敢親故不厭。真按:厭與不厭 真按:親與尊之別 真按:厭 此諸侯大夫之辯也。後魏廣陵侯衍為徐州刺史,所生母雷氏卒,表請解州。詔曰,先君餘尊之所厭,禮之明文,季末陵遲,斯典或廢,侯既親王之子,宜從餘尊之義,便可大功。饒陽男遙官左衛將軍遭所生母憂,表請解任。詔以餘尊所厭,不許。真按:親親 真按:尊尊
晉哀帝為王太妃服三年,僕射江虨啟于禮應服緦麻。又欲降服期,虨曰厭屈私情,所以上嚴祖考,乃服緦麻。(胡三省曰:以帝入後大宗,則太妃乃琅玡國母,當以服諸侯者服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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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臣貴妾
此謂大夫之服貴臣室老士也,貴妾姪娣也,皆有相助之義,故為之服緦。穀梁傳曰,姪娣者不孤子之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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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者大夫亦有姪娣。左傳臧宜叔娶于鑄,生賈及為而死。繼室以其姪生紇是也。備六禮之制,合二姓之好,從其女君而歸,故謂之貴妾。(雷次宗曰:姪娣貴而大夫 尊輕故服。至于餘妾出自凡庶,故不服。)士無姪娣,故喪服小記曰,士妄有子而為之緦。然則大夫之妾雖有子猶不得緦也。惟夫有死于宮中者,則為之三月不舉 祭,近之矣。
唐李晟夫人王氏無子,妾杜氏生子愿,詔以為嫡子。及杜之卒也,贈鄭國夫人,而晟為之服緦。議者以為准禮。士妾有子而為之緦。開元新禮無是服矣。而晟擅舉復之,頗為當時所誚。真按:教育部國語辭典【誚】言-7-14 注音一式 ㄑ|ㄠˋ 解釋 1.責備﹑責怪。呂氏春秋˙慎行論˙疑似:丈人歸,酒醒而誚其子。文選˙張衡˙思玄賦:戴勝憖其既歡兮,又誚余之行遲。2.全然﹑簡直。宋˙葛長庚˙永遇樂˙銀月淒涼詞:尋思往事,千頭萬緒,回首誚如夢裡。詞:誚1 〔qio ㄑ〡ㄠˋ〕〔《廣韻》才笑切,去笑,從。〕1.責備。《書‧金縢》:“王亦未敢誚公。” 孫星衍 疏:“誚者,《方言》云:‘讓也。’” 唐 柳宗元 《佩韋賦》:“ 藺 疏顏以誚 秦 兮,入降 廉 猶臣僕。” 清 王端履 《重論文齋筆錄》卷三:“或有誚其疏略者,君一笑應之。”2.嘲笑,譏刺。《太平廣記》卷三○九引 唐 薛用弱 《集异記‧蔣琛》:“敢寫心兮歌一曲,無誚余持盃以淹留。” 梁啟超 《十種德性相反相成義》:“然終不免一盤散沙之誚者,則以無合群之德故也。”3.副詞。簡直;完全。 宋 曾覿 《醉落魄》詞:“情深恨切,憶伊誚沒些休歇。” 宋 葛長庚 《永遇樂‧寄鶴林靖》詞:“尋思往事,千頭萬緒,回首誚如夢裏。”4.通“ 譙 ”。參見“ 誚厚 ”。5.通“ 悄 ”。憂。參見“ 誚惱 ”。 (冊府元龜。)今之士大夫緣飾禮文而行此服者,比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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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親之服皆緦
外親之服皆緦,外祖父母以尊加故小功,從母以名加故小功。(大傳服術有六三曰名。此謂母之兄弟異德異名,母之姊妹同德同名。庾蔚之云,男云異長,母之在室與其姊妹有同居共席之禮,故許其因母名以加服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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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玄宗開元二十三年制,令禮官議加服制。太常卿韋縚請加外祖父母服至大功九月,舅服至小功五月,堂姨堂舅舅母服至袒免,太子賓客崔沔議曰,禮教之設本于正 家,家正而天下定矣。正家之道不可以二。總一定議,理歸正宗,所以父以尊崇,母以厭降,內有齊斬,外服皆緦,尊名所加,不過一等,此先王不易之道,其來久 矣。昔辛有適伊川,見被髮而祭于野者,曰,不及百年此其戎乎!其禮先亡矣!貞觀修禮,特改舊章漸廣渭陽之恩,不尊洙泗之典。及弘道之後,唐元之間,(韋后 弒中宗立溫王重茂,改元唐龍。今避玄宗御名上字故稱唐元。)國命再移于外族矣。禮亡徵兆儻見于斯。開元初補闕盧履氷嘗進狀,論喪服輕重,敕令僉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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