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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July 19,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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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其新者少火之義也。今人一切取之于石,其性猛烈而不宜人;疾疢之多,年壽之減,有自來矣!(詳見第三十卷介子推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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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 氏學史曰,古有火正之官。語曰,鑽燧改火,此政之大者也。所謂光融天下者于是乎在。(史記楚世家,重黎為帝嚳火正,能光融天下,命曰祝融。)周禮司烜氏所 掌,及春秋宋衛陳鄭所紀者,政皆在焉。今洽水之官猶夫古也,而火獨缺焉。飲知擇水而烹不擇火,以祭以養謂之備物,可乎?或曰庭燎則有司矣。雖然,此火之末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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涖戮于社

大 司寇大軍旅涖戮于社。註:社謂社主在軍者也。書甘誓,用命賞于祖,不用命戮于社。孔安國云,天子親征必載遷廟之祖主及社主行。有功則賞祖主前,示不專也。 不用命奔北者,則戮之于社主前。社主陰,陰主殺,親祖嚴社之義也。記曰,社所以神地之道,意古人以社為陰主,若其司刑殺之柄者。故祭勝國之社則士師為之 尸。而王莽之將亡,赦城中囚徒授兵,殺豨飲其血。曰有不為新室者,社鬼記之。宋襄公季平子皆用人于社。而亡曹之夢亦曰立于社宮。宰我戰栗之對,有自來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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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朋

士師「掌士之八成」,「七曰:為邦朋」。太公對武王:「民有十大。」而曰「民有百里之譽,千里之交真按:真按:交友方法論,顧炎武 真按:交友方法論,顧炎武 真按:朋黨 真按:此出《後漢書》,亭林未註明出處 真按:註明出處-註明出處?——未註明出處者 註明出處?--未註明出處者-此出《後漢書》,亭林未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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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也。」又曰「一家害一里,一里害諸侯,諸侯害天下。」嗟乎!此太公之所以誅華士也。世衰道微,王綱弛于上,而私黨植于下,真按:朋黨 故箕子之陳〈洪範〉,必皇建其有極,而後庶民人無淫朋比德。真按:朋黨 真按:君子不黨

  《易》〈泰〉之九二曰「朋亡」。〈渙〉之六四曰「渙其羣,元吉。」《莊子》:文王寓政于臧丈人,而列士壞植散羣。

  荀悅論曰:真按:引用材料,日知錄 「言論者計薄厚而吐辭,選舉者度親疎而舉筆。」「苞苴盈于門庭。聘問交于道路,書記繁于公文,私務眾于官事。」世之弊也,真按:見前漢紀,此處標點皆核驗過原文! 古今同之真按:探始與顛覆 真按:原標點誤! 可為太息者此矣!真按:真按:嗚呼 真按:風俗之養成 真按:風俗之敗壞 真按:風俗之流變 真按:考鏡源流 嗚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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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公六職之一

坐而論道,謂之王公,王亦為六職之一也。未有無事而為人君者。故曰天子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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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知錄卷七

奠摰見于君

士冠,士之嫡子繼父者也。故得奠摰見于君。子不得見君。真按:庶幾也 左傳昭公四年,仲與公御萊書觀于公,叔孫怒而逐之,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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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

主 人爵弁纁裳緇袘。註,主人壻。壻為婦主。主人筵于戶西。註,主人女父也,親迎之禮自夫家而行,故壻稱主人。至于婦家則女父又當為主人,故不嫌同辭也。女父 為主人則壻當為賓,故曰賓東南答拜。註,賓壻也,對女父之辭也。至于賓出而婦從,則變其文而直稱曰壻。壻者對婦之辭也。曰主人,曰賓,曰壻,一人而三異其 稱,可以見禮時為大,而義之由內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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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無不腆無辱

  歸妹,人之終始也。先王于此有省文尚質之意焉。故辭無不腆無辱,(賓不稱幣不善,主人不謝來辱。)告之以直信,曰先人之禮而已。所以立生民之本而為嗣續之基,故以內心為主而不尚乎文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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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徒以教婦德而已。真按: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 真按: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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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子受酬

   〈鄉飲酒禮〉:某子受酬,註:某者,眾賓姓也。〈鄉射禮〉:某酬某予。註:某子者,氏也。古人男子無稱姓者,從〈鄉射禮.註〉為得。如《左傳》叔孫穆子 言叔仲子、子服子之類。(〈士婚禮〉:皇舅某子。此或謚或字之稱,與〈聘禮〉皇考某子同。《疏》以為若張子、李子,婦人內夫家,豈有稱其舅為張子、李子者 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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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鄉飲酒禮〉、真按:儀禮篇名 〈鄉射禮〉其于旅酬皆言辨。《註》云:辨眾賓之在下者。真按:原文有異文,作:「衆賔」 此 辯非辯察之辯。古字辯與徧通。經文言辯者非一。〈燕禮.註〉:今辯文皆作徧是也。〈曲禮〉:主人延客食胾,然後辯殽。〈內則〉:子師辯告諸婦諸母名。宰辯 告諸男名。〈玉藻〉:先飯辯嘗羞飲而俟。〈樂記〉:其洽辯者其禮具。(註:辯,徧也。)《左傳.定公八年》:子言辯舍爵于季氏之廟而出。(註:辨猶周徧 也。)《史記.禮書》:瑞應辯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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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臾

  「寡君有不腆之酒,真按:《辭》頁70:「不豐厚,不善。自謙之辭。」引《左傳‧僖33年》及儀禮此文為證!按:腆《漢》(三)2087:「tianˇ…菜飯豐盛。」又「豐厚」,「善」,「好」。 請吾子之與寡君須臾焉,使某也以請。真按:按:《儀禮.燕禮》,見卷十五,葉十八下,頁一七八 」古者樂不踰辰,燕不移漏,故稱須臾。言不敢久也。《記》曰:「飲酒之節,朝不廢朝,莫不廢夕。真按:《禮記.鄉飲酒義》 」而《書.酒誥》之篇曰:「在昔殷先哲王迪畏天、顯小民真按:按:見《周書》,卷十四,葉二○九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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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德秉哲。……越在外服:真按:此於原文有所刪節,故標誌如此,原文未予標點,今正! 侯甸男衞邦伯;越在內服:百僚庶尹,惟亞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罔敢湎于酒。不惟不敢,亦不暇。」是豈待初筵之規真按:按:見《周書》,卷十四,葉二○九上—下) 真按:按:《毛詩.賓之初筵.序》曰:「賓之初筵,衞武公刺時也。幽王荒廢,媟近小人,飲酒無度,天下化之。君臣上下沈湎淫液。武公既入,而作是詩也。」,見卷十四之三,葉一下,頁四八九 三爵之制,而後不得醉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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飧不致

聘禮管人為客,三日具沐,五日具浴,飧不致,賓不拜,沐浴而食之。即孟子所謂廩人繼粟,庖人繼肉,不以君命將之,恐勞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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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之喪

   今人三年之喪有過于古人者三事。禮記三年問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荀子同。)檀弓曰,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王肅云,是祥之月而禫,禫之明月可 以樂矣。又曰魯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由,爾責于人終無已。夫三年之喪亦已久矣夫。子路出。夫子曰,又多乎哉?踰月則其善也。喪服小記曰, 再期之喪三年也。春秋閔公二年公羊傳曰,二年之喪實以二十五月。(白虎通,三年之喪,再期二十五月。後漢書陳忠疏言,先聖緣人情而著其節制。服二十五月。 淮南子飭喪紀高誘註,紀數也,二十五月之數也。)孔安國曰,傳太甲篇云,湯以元年十一月崩,至此二十六月。三年服闋。鄭玄謂二十四月再期,其月餘日不數, 為二十五月。中月而禫,則空月為二十六月。出月禫祭,為二十七月。與王肅異。(魏明帝以景初二年正月崩,至五年正月積二十五晦為大祥。太常孔美,博士趙恬 等以為禫在二十七月。其年四月祫祭。散騎常侍王肅、博士樂祥等以為禫在祥月,其年二月祭。真按:其年二月祫祭,原作恰祭,今正! 晉武帝時越騎校尉程猗贊成王肅駮鄭禫二十七月之失,為六徵三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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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士許猛扶鄭義,作釋六徵解三驗,以二十七月為得。並見魏書禮志。)按三年問曰,至親以期斷,是何也?曰,天地則已易矣,四時則已變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 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然則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爾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今從鄭氏之說,三年之喪必二十七月。(宋武帝永初元年十月辛卯,改晉所用王 肅祥禫二十六月儀,依鄭玄二十七月而後除。)其過于古人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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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 禮喪服篇曰,疏衰裳齊,牡麻絰冠,布纓削杖布帶疏履。期者父在為母。傳曰,何以為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禮記雜記下篇曰,期之喪十一月而練, 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註云,此謂父在為母也。喪大記曰,期終喪,不食肉,不飲酒。父在為母為妻。又曰期居廬終喪,不御于內者,父在為母為妻。喪服四制 曰,資于事父以事母而愛同,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為母齊衰期者,見無二尊也。(服問曰:三年之喪既練矣,有期之喪 既葬矣,則帶其故葛帶,絰期之絰,服其功衰。徐師曾集註曰:三年之喪謂父喪也,期之喪,母喪也。賈公彥喪服疏所云,父卒三年之內而母卒,仍服期。必父服既 除而遭母喪,乃得伸三年也。)喪服傳曰,禽獸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則知尊稱矣。今從武后之制,亦服三年之服。(自唐以前禮制,父在 為母一周除靈,三年心喪。高宗上元元年十二月,天后上表,請父在為母服齊衰三年。從之。玄宗開元五年,右補闕盧履氷上言,孝莫大于嚴父,故父在為母服齊衰 周,心喪三年。情已伸而禮殺也。則天皇后改服齊衰三年,請復其舊。上下其議。左散騎常集褚無量以履氷議為是。諸人爭論,連年不決。七年八月辛卯,敕自今五 服並依喪服傳文。然士大夫議論猶不息。行之各從其意。無量嘆曰:聖人豈不知母恩之厚乎?厭降之禮,所以明尊卑異戎狄也。俗情膚淺,不知聖人之心,一紊其制 誰能正之?二十年,中書令蕭嵩改修五禮,復請上元敕父在為母齊衰三年。從之。按父在為母齊衰三年,起自開元禮。然其時盧懷慎以母憂起服為兵部侍郎。張九齡 以母憂起復中書侍郎同平章事。邠王守禮,以母憂起復左金吾衛將軍。嗣鄂王邕以母憂起復衛尉卿。而得終禮制者,惟張說、韓休二人。則明皇固已崇其文而廢其實 矣。今制父在為母斬衰三年。按太祖實錄,洪武七年九月庚寅,貴妃孫氏薨,命王橚服慈母服斬衰三年,以主喪事。敕皇太子諸王皆服期,乃命翰林學士宋濂等修孝 慈錄,立為定制。子為父母庶子為其母,皆斬衰三年。嫡子眾子為其庶母,皆斬衰杖期。十一月壬戌朔書成。此則當時別有所為,而未可為萬世常行之道也已。)其 過于古人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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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服篇又曰,不杖麻履者婦為舅姑。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檀弓上篇曰,南宮縚之妻之姑之喪。夫子誨之髽,曰,爾毋從從爾,爾毋扈扈爾。蓋榛以為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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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尺而總八寸。正義謂以其為期之喪而殺于斬衰之服。喪服小記曰,婦人為夫與長子稽顙,其餘則否。今從後唐之制,婦為舅姑亦服三年。(宋史乾德三年,判大理 寺尹拙言,按律及儀禮喪服傳,開元禮、五禮精義、三禮圖等書所載,婦為舅姑服期。近代時俗多為重服,望加裁定。右僕射魏仁浦等奏曰:按禮內則:內婦事舅姑 如事父母,則舅姑如父母一也。而古禮有期年之說。至于後唐,始定三年之喪。竊以三年之內,几筵尚存,豈可夫居苫塊之中,婦被綺紈之飾?夫婦齊體,哀樂不 同。求之人情,實傷理本。況婦為夫有三年之喪,于舅姑止服期年,是尊夫而卑舅姑也。孝明皇后為昭憲太后服喪三年,足以為萬世法。望自今婦為舅姑服並如後唐 之制,三年斬衰,一從其夫。詔從之。何孟春餘冬序錄引唐李涪論曰:喪服傳,婦為舅姑齊衰五升布,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拜,十五月而禫,禫後門庭尚素,婦服 青縑衣,以俟夫之終喪。習俗以婦之服青縑謂其尚在喪制,故因循亦同夫之喪紀,再周而後吉。貞元十一年,河中府倉曹參軍蕭據狀稱,堂兄姪女,適李氏,壻見居 喪,今時俗婦為舅姑服三年,恐為非禮。請禮院詳定。下詳定判官,前太常博士李岩議曰:開元禮五服制度,婦為舅姑及女子適人為其父母,皆齊衰不杖期。蓋以為 婦之道專一不得自達,必繫于人。故女子適人服夫以斬,而降其父母。喪服篇曰: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傳曰:為父何以期也?婦人不貳斬也。婦人不二斬者何 也?婦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從死從子。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婦人不貳斬者,猶曰不貳天也。先聖格言歷代不敢易。以 此論之,父母喪尚止周歲,舅姑之服無容三年。今之學者不本其議,輕重紊亂,寖以開元禮玄宗所修布在有司,頒行天下,伏請正牒以明典章。李岩之論可謂正矣。 宋朝貽謀錄,乾德三年,詔舅姑之喪,婦從其夫齊衰三年,遂為定制。宋人蓋未講服青縑之制故也。)其過于古人三也。皆後儒所不敢議。非但因循國制,亦畏宰我 短喪之譏。若乃日月雖多,而哀戚之情不正焉,則不如古人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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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 人以祥為喪之終。中月而禫,則在除服之後。故喪服四制,言祥之日,鼓索琴,示民有終也。檀弓言,孔子既祥五日,彈琴而不成聲。十日而成笙歌。有子蓋既祥而 絲屨組纓。又曰,祥而外無哭者,禫而內無哭者,樂作矣故也。自魯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孔子言踰月則其善。而孟獻子禫,縣而不樂。孔子曰,獻子加于 人一等矣。于是自禫而後而謂之終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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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肅據三年問,二十五月而畢。檀弓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之文,謂為二十五月。鄭玄據服問,中月而禫之文,謂為二十七月。(註云,中月,間一月也。正義引喪服小記云:妾祔于妾祖姑,亡則中一以上而祔。又學記云,中年考校,皆以中為間。二說各有所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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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祭當卜日,小祥卜于十三月之日,大祥卜于二十五月之日,而禫則或于大祥之月,(是月)或移大祥之後間一月。(中月)自記禮之時而行之,已不同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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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經援神契曰,喪不過三年,以期增倍。五五二十五月以義斷仁,示民有終。故漢人喪服之制謂之五五。堂邑令費鳳碑曰,菲五五,縗杖其未除。(洪氏曰:菲五五者,居喪菲食二十五月也。此取論語菲飲食字。隋書姚察傳所謂蔬菲。)巴郡太守樊敏碑曰,遭離母憂,五五斷仁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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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父斬衰三年,為母齊衰三年。此從子制之也。父在為母齊衰杖期,此從夫制之也。家無二尊,而子不得自專,所謂夫為妻綱,父為子綱。審此可以破學者之疑,而息紛紜之說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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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 在為母雖降為期,而心喪之實未嘗不三年也。(如後魏彭城王勰毀瘠,三年弗參吉慶,乃謂之心喪。)傳曰:父必三年然後娶,達子之志也。(正義曰:左氏昭公十 五年傳,王一歲而有三年之喪二焉。據太子與穆后,天子為后亦期,而言三年喪者,據達子志而言,故並謂之三年也。唐太宗貞觀元年詔有云:妻喪達制之後者,即 用此傳文。)假令娶于三年之內,將使為之子者何服以見?何情以處乎?理有所不可也。抑其子之服于期,而申其父之不娶于三年,聖人所以損益百世而不可改者精 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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檀弓上篇,伯魚之母死,期而猶哭。夫子聞之曰,誰與哭者?門人曰鯉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魚聞之,遂除之。此自父在為母之制當然。疏以為出母者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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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喪服小記曰,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山陰陸氏曰,真按:陸游 真按:待考者!真按 在父之室,為未娶者也。并禫祭不舉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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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時武、韋二后皆以婦乘夫,欲除三綱變五服,以申尊母之義。故高宗上元元年十二月壬寅,天后上表請父在為母服齊衰三年。中宗神龍元年五月丙申,皇后表請天下士庶為出母三年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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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意一也。彼且欲匹二聖于天皇,陪南郊以亞獻,而況區區之服制乎?(盧履氷表言,原夫上元肇年,則天已潛秉政,將圖僭篡,預自崇加,請升慈愛之喪以抗尊嚴 之禮。雖齊斬之儀不改,而几筵之制遂同。數年之間尚未通用。天皇晏駕,中宗蒙塵,垂拱之末果行聖母之偽符,載初之元遂啟易代之深釁。孝和雖仍反正,韋氏復 效晨鳴。孝和非意暴崩,韋氏旋即稱制。易曰:臣弒其君,子弒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斯之謂矣。臣謹循禮意,防杜實深。若不早圖刊正,何以垂戒于后?)玄 宗開元七年八月癸丑敕:周公制禮,歷代不刊,子夏為傳,孔門所授。格條之內有父在為母齊衰三年。(指天后所定。)此有為而為,非尊獻之義。與其改作,不如 師古。諸服紀宜一依喪服舊文,可謂簡而當矣。奈何信道不篤,朝令夕更?至二十四年又從韋縚之言,加舅母堂姨舅之服。天寶六載又令出母終三年之服。(詳舊書 禮儀志。)而太和開元之世遂使駙馬為公主服斬衰三年。(文宗紀,杜悰傳。)禮教之淪有繇來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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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來,姦人欲蔑先王之禮法而自為者,必有其漸。天后父在為母齊衰三年之請,其意在乎臨朝也。故中宗景龍二年二月庚寅,大赦天下,內外五晶已上母妻各加邑號一等。無妻者聽授其女。而安樂公主求立為皇太女,遂進鴆于中宗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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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世宗大定八年二月甲午朔制,子為改嫁母服喪三年。洪武七年,雖定為母斬衰三年之制。而孝慈皇后之喪,次年正旦,皇太子親王駙馬俱淺色常服,則尊厭之禮未嘗不用也。惟夫二十七月之內不聽樂。不昏嫁,不赴舉,不服官。此所謂心喪,則百世不可改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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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服小記曰,祖父卒而后為祖母後者三年。鄭氏曰,祖父在則其服如父在為母也。此祖母之喪厭于祖父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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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事舅姑如事父母,而服止于期,不貳斬也。然而心喪則未嘗不三年矣。故曰與更三年喪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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