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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July 20,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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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日奉批,“該部核擬速奏”。

  12.閻大鏞之獄——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江蘇學臣劉庸折奏沛縣監生閻大鏞抗糧拒差,真按:疑為劉墉之訛! 誣 官逃走。五月十三日下諭搜檢大鏞有無形之筆墨者,“此正案中吃緊關鍵處”。乃于其家搜得所著《俁俁集》,“其中或譏刺官吏,或憤激不平,甚至不避廟諱。” 兩江總督高晉奏稱“推求其言,悖逆顯然”。乾隆朱批:“如此可惡,當引呂留良之例嚴辦”。又因沛縣知縣李棠曾將大鏞《俁俁集》追繳銷燬,被認為是“欲使惡 跡消滅無遺,其代為掩覆,非預于惡逆之甚者乎?”然已身故,得免究。其子其時尚未成丁,乃于九月初八日奉朱批“其子本無罪也”,遂免。

  13.余騰蛟之獄——騰蛟,原為刑部山東司額外主事,因扣江西司主事蘇灝俸銀抵債,被革職。二十二年(1757年)乾隆南巡,騰蛟恭迎于清江浦,遂蒙恩。照原銜降一級,賞給頂戴。二十六年(1761年)為余豹明告發,出首余騰蛟五首詩詞,且云騰蛟曾修縣志有譏訕之處。江西巡撫胡寶瑔乃于同年八月二十六日奏,真按:清史稿有! 并 附原詩詞及注解。九月二十二日乾隆諭旨:“檢閱詩文各稿,……多蹈襲舊人惡調,語句踳駁,不得謂之誹謗”。著意對騰蛟武斷鄉曲事處理。繼任巡撫常鈞乃據此 辦理,查出騰蛟武斷鄉曲四案,遂于十一月十六日上奏:擬將余騰蛟酌發雲貴川廣烟瘴之地交與地方官管束;余豹明照誣告人死罪未決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 役三年處罰。十二月初五日奉朱批:“該部議奏”。

  14.李雍和之獄——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江西泰和縣童生李雍和,在江西學政謝溶生行李內潛置呈詞三紙。獄遂作,從而審出逆詞一紙,其中第一條怨天,第二條怨孔子,第三條指斥乘輿真按:詞:【乘輿】亦作“乘轝”。坐車子。《呂氏春秋‧不屈》:“ 惠子 易衣變冠,乘輿而走,幾不出乎 境。”《晉書‧王忱傳》:“ 嘗詣 ,通人未出,乘轝直進。” 南朝 劉義慶 《世說新語‧捷悟》:“ 石頭 等既疲倦,俄而乘輿回。”【乘2輿】亦作“乘轝”。1.古代特指天子和諸侯所乘坐的車子。《孟子‧梁惠王下》:“今乘輿已駕矣,有司未知所之。” 賈誼 《新書‧等齊》:“天子車曰乘輿,諸侯車曰乘輿,乘輿等也。” 北魏 酈道元 《水經注‧蕩水》:“ 惠帝 成都王 ……乘輿頓地,帝傷三矢。” 杜甫 《朝獻太清宮賦》:“營室主夫宗廟,乘輿備乎冕裘。”2.泛指皇帝用的器物。 蔡邕 《獨斷》上:“車馬、衣服、器械、百物曰乘輿。”後用作皇帝的代稱。《史記‧封禪書》:“乘轝斥車馬帷幄器物以充其家。” 蔡邕 《獨斷》上:“天子至尊,不敢渫瀆言之,故託之於乘輿……或謂之車駕。”《新唐書‧段秀實傳》:“公本以忠義聞天下,今變起蒼卒,當諭眾以禍福,掃清宮室,迎乘輿,公之職也。” 康有為 等《上清帝第二書》:“以今事言之,吾所以忍割地棄民者,為保都畿,安乘輿也。”3.泛指車馬。 王符 《潛夫論‧贊學》:“是故 造父 疾趨,百步而廢,而託乘輿,坐致千里。”《南史‧范泰傳》:“﹝ 范泰 ﹞有腳疾,宴見之日,特聽乘輿到坐。”4.戰車。 張華 《博物志》卷六:“ 武王 ……乘輿三百,乘甲三千。”乘2 shn ㄕㄥˋ〕〔《廣韻》實證切,去證,船。〕國:乘輿 注音一式 ㄔㄥˊ ㄩˊ天子乘坐的車子。亦借指天子。文選˙班固˙東都賦:「歷騶虞覽,駟鐵嘉車,攻采吉日,禮官整儀,乘輿乃出。」清˙陸世廉˙西臺記˙第一齣:「山一片地,恐非乘輿久頓之所。」 九月,為護理江西巡撫印湯聘上奏。次月十六日,乾隆降旨,將李雍和凌遲處死,並梟首示眾,與其有關的李大有也被判為監斬侯真按:當作斬監侯! 秋後處決。

  15.王寂元之獄——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十月初九日點燈之時,路成縣小川子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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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學政鐘蘭枝轎內忽擲進一書,真按:簡化字之礙讀也!-不知是否為鍾蘭枝之簡化.清史稿無! 署名王寂元,其中“悖逆之詞,不可枚舉”。遂于次日上奏。二十八日訪得成縣柴家壩王獻璧形跡可疑,真按:上頁作路成縣!豈路過成縣之訛? 當將其人拿獲,搜獲戒單一紙,載有法名王寂元字樣。十二月初三日,陝甘總督楊應琚,甘肅巡撫明德上奏,擬將寂元凌遲處死,並梟首示眾。其子、侄俱緣坐斬,妻、媳,給功臣家為奴。十二月初十日,奉朱批:“三法司核擬速奏”。

  16.蔡顯之獄——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 江蘇華亭縣舉人蔡顯,赴松江府呈首自著《閑漁閑閑錄》一冊,稱此書並無不法字語。而本地鄉人妄生議論,投無名字貼,欲行公舉。兩江總督高晉,江蘇巡撫明德 遂于五月二十一日奏聞。乾隆檢閱其書後認為高晉等人于原書內簽出諸條多屬侘傺無聊失志怨憤之語,尚無詆毀朝政字句,其情與叛逆猶去一間,或可原情酌減。但 重要之處“如稱戴名世以《南山集》棄世;錢名世以年案得罪;又風雨從所好,南北杳難分,及題友袈裟照有莫教行化烏腸國,真按:國無.詞:【烏腸】 北魏 賈思勰 《齊民要術‧造神麴法》:“布麴餅於地……三七日出外,日中曝之令燥,麴成矣。任意舉、閣,亦不用甕盛。甕盛者,則麴烏腸。烏腸者,遶孔黑爛。” 繆啟愉 校釋:“烏腸:麴經曬燥之後,復盛入甕中,容易吸收潮氣,因而被雜菌滋生,在中心部分孔的周圍呈黑褐色。”一本作“ 烏腹 ”。 風雨龍王欲怒嗔等,則是有心隱躍其詞,真按:國無.詞:【隱躍】猶隱約。 王鳴盛 《蛾術編》卷五:“蓋因詩辭隱躍不露,遂疑古序為鑿空撰出耳。”【隱躍躍】隱隱約約。 李漁 《意中緣‧救美》:“回軍聽凱歌聲裏,隱躍躍帶些嬌韻,都只為揚眉吐氣,有個佳人。” 甘與惡逆之人為伍”。“至為逆犯作序之聞人倓,目擊書詞狂悖,甘為附和,並不舉首,且情深屬可惡,真按:疑有誤! 非僅援杖流之例可蔽厥辜。現據法司擬改發伊犁等處,庶足明正其罰”。六月二十九日,高晉等人又奏,“接刑部議覆,將蔡顯依律凌遲死真按:疑為凌遲處死之敓! 長子蔡必照擬斬立決,次子包大、三子大慈保同伊妾朱氏,未字女三女俱解給付功臣之家為奴。蔡顯門人聞人倓改發伊犁充當苦差”。其餘門人劉朝棟、吳承芳等也均獲罪。此外,高晉、明德亦以平日既不能預發其奸,迨自行敗露,而又未能悉心簽出,而自請交部議處。

  17.齊周華之獄——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十月二十四日浙江巡撫熊學鵬至天臺縣盤查倉庫時,該縣民人齊周華于道旁將其所刻《名山藏》初集古文二本,《諸公贈言》一本,《半山學步》時文二本投呈,懇求作序。又為呂留良事獨抒己見,奏稿一本。又呈狀一紙,內告其妻犯奸,堂弟齊軒南主謀,令伊子媳毒害等情。真按:國:歐  部首 欠 部首外筆畫 11 總筆畫 15 注音一式  通用拼音  ou 注音二式  歐洲的簡稱。如:「歐美國家」。 見「歐姆」條。 姓。如漢代有歐寶。 歌詠。同「謳」。宋˙洪适˙隸釋˙卷三˙三公山碑:「百姓歐歌,得我惠君。」 捶擊。通「毆」。漢書˙卷四十˙張良傳:「(老父)顧謂良曰:『孺子下取履!』良愕然,欲歐之。」顏師古˙注:「歐,擊也。」ㄡˇ u(10408)歐  部首 欠 部首外筆畫 11 總筆畫 15 注音一式  ㄡˇ 通用拼音  注音二式  吐。同「嘔」。漢書˙卷七十四˙丙吉傳:「吉馭吏耆酒,數逋蕩,嘗從吉出,醉歐丞相車上。」ㄡ ou(10395 真按:當係毆打之訛! 學鵬迅即會同閩浙總督蘇昌奏聞。略謂:齊周華《祭呂留文》一篇,真按:當作祭呂留良文之敓! 將逆賊呂留良極力推崇,比之夷齊孟子,希圖煽惑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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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其存心黨逆,牢不可破。且自稱孤損跛仙,忍辱居士,含元子,尚古先生,華陽山人,六子,真按:簡化字之礙讀也!-不知是否為簡化字! 懵懂道士,種種詭異名字。又私擬奏疏刊刻,閱其已刻未刻之書,廟諱御名,公然不避,殊覺髮指。十二月初七日,乾隆下諭:“齊周華凌遲處死。伊子齊武昕、齊式文、伊孫齊傳繞、齊傳榮,著從寬改為應斬監候秋後處決”。又齊周華之堂弟齊召南,曾任禮部侍郎,雍正二年(1724年)見過周華所著《天臺山游記》並為跋數語,而被科以“不能稽察糾參”,獲罪,擬流,次年二月以“曾為大員”被寬免,並發還一部分家產,但被遞回原籍後,即因感冒痰疾于五月二十三日病故。真批:何故諸多案起皆若飛蛾撲火之自投死狀也?此必有其因素,而述者都不一探?豈不可異?

  18.柴世進之獄——世進,淮安府山陽縣人。有弟世祿入贅在揚州潘氏。世進以駕船為生。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因兒子落河淹死,想念兒子致瘋病。二十六年(1761年)進病發,到揚州投過詞,真按:此字原掃圖漫漶,俟考! 發在江都審明交保看管。三十三年(1768年)正月初三日,又突闖入兩江淮運使趙之璧處,口出狂悖之語,手持紅封,內裝紅帖三個,白紙九張,語句悖逆。十九日,江蘇巡撫明德據此上奏:“該犯生逢盛世,乃敢造作逆詞真批:怪哉,盛世乃人自定義耶?豈非世人皆盛,方得為盛世耶?有一人不被澤,而可為盛耶? 實屬罪大惡極,神人共忿”。世進擬凌遲,伊弟世祿雖不知造作逆情事,但律緣坐死,伊侄老漢年未及歲,應照律解給功臣之家為奴。二月初三日奉上諭:“該犯仍係瘋狂喪心,多剿引小說家謬誕不根之語,不值交法司覆讞”,但其人究不可留,應即杖斃,其餘人寬免。真按:清高宗的生殺標準

  19.李紱之獄——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 二月江西巡撫吳紹詩奏報李紱所著《穆堂初集》、《續集》內,多憤激及不法之語,請革去李紱生前官職,并將其子孫查辦,三月初,乾隆下諭:“李紱所作詩文其 間誠有牢騷已甚之詞,但核之多標榜欺人惡習,尚無悖謬訕謗實跡”。但“此等悖謬語言,既已刊刻成書,倘仍聽其謬種流傳,其于世道人心,貽誤不淺。所有各項 書本板片該撫可逐一查明,即行銷燬,毋令稍有留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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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李浩之獄——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八月初四日,浙江瑞安查有福建閩縣人李浩背賣漳浦縣逆犯盧茂等結盟圖,並于其錢褡內搜到安良圖一束,真按:詞無!【錢褡子】盛錢的長方形大布袋。 峻青 《黎明的河邊‧主人》:“從南面的小山坡上,下來了一個瘦乾牙的老頭兒,他的肩頭上搭一個錢褡子。”國:錢褡子 注音一式 ㄑ|ㄢˊ ㄉㄚ ˙ㄗ裝錢的大布袋。如:「他的錢褡子被人搶了。」褡  部首 衣 部首外筆畫 10 總筆畫 16 注音一式 ㄉㄚ 盛物的囊袋。如:「錢褡」。 真按:國:褡  部首 衣 部首外筆畫 10 總筆畫 16 注音一式 ㄉㄚ1. 無袖的衣服。如背心稱為「背褡」。 2. 盛物的囊袋。如:「錢褡」。 孔 明碑記一束,小銅鑼一面,復在其住歇店內起獲刊板三塊。旋提李浩訊問。供稱係福建人,抬轎為活。本年六月抬轎到泉州從不識姓名人買得結盟圖,安良圖板,又 從閩縣王三哥處抄有孔明碑記。而孔明碑記據說是廣東石城縣東山寺內二月二十八日狂風暴雨後出現于石碑上的。李浩遂將抄得的孔明碑記帶至桐山,雇刻字匠刻 板。八月初三日甫到瑞安,次日即被盤獲。浙江巡撫永德遂于八月二十四日上奏。乾隆對此十分重視,指示“從重定擬,不可姑息”。因事連三省(浙江、福建、廣 東),往復追究。乾隆九月初二日又降旨:“結盟、安良二圖,雖係勸人守法,但傳布新聞,冀賺錢文,亦屬不安分之事。至孔明碑記圖事,既荒誕不經,而記語五 句又屬隱語妖言,多不可解,尤當徹底根究”。十二月又諭,“今碑記一案,起自福建,其縱線仍當于福建追究”。永德遂將李浩及相關七人解往福建。並飭沿途文 武,選拔兵役,加謹護送,毋致疏虞。真批:竟無下文?!

  21.徐鼎之獄——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八月初九日,臨安縣生員徐鼎於未領題之前,急用拴籃細蠅勒頸,被號軍救醒,真按:國無.詞:【號軍】1. 代試士時,於考場中設置的監視人員。 仍之而失其實,但供役使而已。《明史‧選舉志三》:“試士之所,謂之貢院;諸生席舍,謂之號房;人一軍守之,謂之號軍。”《糊塗世界》卷十一:“ 岑其身 急急問號軍道:‘什麼事?’號軍道:‘鬧鬼!’” 朱自清 《南京》:“似乎直到晚上,頭場題才出來,寫在燈牌上,由號軍抗在各號裏走。”2.即教軍。 太平天國 革命時期,在 貴州 ,由白蓮教組織和領導的 兩族農民起義軍,以旗幟、服裝的色別,分為紅號、黃號、白號三支。1855年( 咸豐 五年)至1868年( 同治 七年)間,曾先後在 平越 遵義 銅仁 思南 等處,略地占城,聲勢浩大。 政府調 席寶田 唐炯 軍入 ,瘋狂屠殺,號軍首領 劉義順 被俘,犧牲於 成都 ,起義失敗。 喊 鳴巡綽官進號查看,見其寫有平緬表一道。浙江巡撫永德旋訊問。徐鼎供說:“初八夜裡睡下,忽聽得有人說不許生員在場作文字,又見一胡子將油帘揭起,倏忽不 見,心內就恍惚起來,自欲尋死,又想死得沒有名目,本年三月間,曾見抄報上有征剿緬匪之事,生員曾作過平緬表文一篇,原想得便進呈或有進身之日,平素熟記 在心,因想何不將此表文寫上,死後也得名聲。遂寫入卷子,隨用拴筐細繩纏了兩匝自勒未死。實因功名不能上達,尋此短見,并無別情”。永德又訊其表文內“黑 霧漫空化作祥雲瑞靄,妖雲滿野變為赤日行空”是何章思。徐鼎供說“墨霧”、“妖雲”係指緬酋,“祥雲”、“赤日”係說聖朝破緬而言。永德又恐徐鼎因功名不 遂而別有牢騷之作,乃搜檢其寓所,沒有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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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于八月二十四上奏,真按:當作日字! 鼎應照律擬杖一百,革去生員發落。旋奉朱批“知道了”。

  22。王道定之獄——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九月,浙江巡撫永德布置緝拿“剪辮奸匪”,無論究鄉僻壤真按:當作窮鄉僻壤!,蓋穷與究形近也. 庵 堂歇店細加盤詰。九月初四日,富陽縣典史緝至鮑建立飯店內,見有投宿一人,問稱姓于名魏,號景陽,有書扇一柄,上書“僕有無價之珍,非有大富大因緣者不能 承受”。又查有零星書籍,其詩稿內有“斷繮脫鎖人,行舟并客路”,遂疑為“剪辮奸匪”,經反覆鞠訊,其人實為王道定,湖北安陸府荊門人,五十九歲,外出以 測字相面為生。浙江巡撫乃于九月十六日據此奏報:“該犯係讀書失志之人,平素既懷怨憤,恐有誘人剃辮散布流言,陰懷叵測不軌之隱情”。又謂“果非逆黨而行 跡詭異,詩詞荒誕并假修煉之術以惑人,亦當從重究擬以正人心”。十二月初七日,署浙江巡撫閩浙總督崔應階又奏,其人雖無陰謀不軌及誘人剪辮不法情事,但 “假煉丹修養之術,妄書扇中,遠赴外省圖利惑人,殊為不法,自應從重問擬。惟律例并無治罪正條,……請比照造妖言惑眾不及眾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以示懲 創”。二十三日奉朱批“該部核擬具奏”。

  23.李超海之獄——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 四月初一日,安徽宣城人李超海具呈,請求考試武生時,拔取科舉,聲稱著有《武生立品集》六冊。安徽學政德風遂于本月初七日奏報。稱其書“三十六篇內,三十 三篇多屬窗下鄙俚荒詞,核其字句尚無大悖謬、惟策、論、銘四篇,謬稱文武全才,文武并重,及儲材防海,酒友銘目內,如天下武生可用與不獲見用者,莫此時為 甚。又重為君重,輕為君輕,若何文重武輕,一言而失天下干城之心等句,語皆悖謬,實屬妄誕不經”。十五日又為安徽巡撫富尼奏報。二十四日,乾隆降諭:“李 超海以微末武生,乃因憤激,不能上進,竟敢妄為著作,逞其誕詞,并有言稱大明進士等字樣,不可不嚴加治罪,以懲惡劣”。指示富尼即速搜查“該犯有無家藏狂 悖不法字跡,嚴行審訊,按律定擬具奏,毋得稍存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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