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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清代的統治者記取,發展了。
對於小說,清人有一個從吸收利用,到檢查、刪改、禁燬的過程。
昭槤《嘯亭續錄》云:
“崇德初,文皇帝患國人不識漢字,罔知治體,乃命達文成公海,翻譯國語《四書》及《三國志》各一部,頒賜耆舊,以為臨政規範。”
又翻譯“《西廂記》、《金瓶梅》諸書,疏節字句,咸中綮肯,真按:疑為肯綮之訛! 人皆爭誦焉。”
魏源《聖武記》:
“太宗崇德四年(1639年)命達海譯《通鑑》、《六韜》、《孟子》、《三國志》、《大乘經》,未竣而卒。順治十年(1653年),譯《三國演義》告成,大學士范文程等賞鞍馬銀幣。又聞額勒登保,初以侍衛從超勇公海蘭察帳下,每戰輒陷陣,海公曰:‘爾將材可造,須略識古兵法’,以翻清《三國演義》授之,卒為經略,蕩平三省教匪。”
《掌固零拾》:
“本朝未入關之先,以翻譯《三國演義》為兵略,故其崇拜關羽,其後有托為關神顯靈衛駕之說,屢加封號,廟祀遂遍天下。”
俞正燮《癸巳存稿》亦云:
“順治七年(1650年)正月,頒行清字《三國演義》,此如明時文淵閣書有《黃氏女書》也。《黃氏女書》為念佛,《三國演義》為關聖,一時人心所向,不以書之真偽論。”真按:真按:經世方法論 人心風俗
其目的無非是為了羈縻人心。蔣瑞藻于《小說考證》內引述闕名筆記云:
“本朝羈縻蒙古,實是利用《三國志》(按即《三國演義》)一書,當世祖之未入關也,先征服內蒙古諸部,因與蒙古諸汗約為兄弟。引《三國志》桃園結誼事為例,滿州自仞為劉備,真按:疑有誤! 真按:簡化字之礙讀也!-應係滿洲之訛! 而以蒙為關羽。其後入帝中夏,恐蒙古之攜貳焉,于是累封忠誼神武靈佑仁勇威顯護國保民精誠綏靖翊贊宣德關聖大帝,以表尊崇蒙古之意。時以蒙古人信仰喇嘛外,所最尊奉者,厥唯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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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餘年,備北藩面為不侵不叛之臣者,專在此,其實亦如關羽之于劉備,服事唯謹也。’
但清人對小說的翻譯是有選擇的,太宗天聰九年(1635年),其時尚在山海關外,上諭云:
“朕觀漢文史書,殊多飾詞,雖全覽無益也。今宜于遼、宋、元、金四史內,擇其勤于求治。而國祚昌隆,或所行悖道,面統緒廢墜,與其用兵行師之方略,以及佐理之忠良,亂國之奸佞,有關緊要者,擇實匯譯成書,用備觀覽。至漢文《通鑑》外,野史所載。真按:斷句不當! 如交戰幾合、逞施法術之語,皆係妄誕。此等書籍,傳至國中,恐無知之人,信以為真,當停其翻譯。”
小說,尤其是演史小說,在明清時代泛稱為野史或稗官野史,“交戰幾何、逞施法術’顯係小說中描寫的對陣情景。對這樣的小說,“恐無知之人,信以為真”, 而“停其翻譯’,頭腦是清醒的。因為戰爭是科學,無知妄誕的軍隊是不能戰勝敵方的。這時候,滿人識漢字者不多。對這類書籍的查禁辦法,“停其翻譯’即可, 尚無需什麼恐嚇的背景。然入關以後,就是另一番態度了。
《書坊禁例》云:
“順治九年(1652年)題准,坊間書賈,止許刊行理學政治有益文業諸書。其他瑣語淫詞,及一切濫刻窗藝社稿,通行嚴禁。違者從重究治。”
“康熙二年(1663年)議准,嗣後如有私刻瑣語淫詞,有乖風化者,內而科道,外而督撫,訪實何書係何人編造,指名題參,交與該部議罪。”
這就開了對禁書作者處罰的先例。
清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刑科給事中劉楷上疏說:
“自皇上嚴誅邪教,異端屏息,但淫詞小說、猶流布坊間,有從前曾禁而公然復行者,有刻于禁後而誕妄殊甚者。臣見一二書肆刊單出賃小說,上例一百五十餘種,真按:疑當作「上列一百五十餘種」! 多不經之語,誨淫之書,販賣于一二小店如此,其餘尚不知幾何真按:斷句疑有誤!-當作,販賣于一二小店,如此其余尚不知几何? ?此書轉相傳染,士子務華者,明知必無其事,僉謂語尚風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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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夫鮮識者,妄擬實有其徒,未免情流蕩佚,其小者甘效傾險之輩,其甚者漸肆狂悖之詞,真學術人心之蠹也。”建議:“敕部通行五城直省,責令學臣并地方官,一切淫詞小說……立毀舊版,永絕根株。”
九卿議覆以後,認為應如所請。康熙旋即批示“宜行禁止”。
這次對小說的查禁,共一百五十餘種,所謂“多不經之語,誨淫之書。”相對於明人只禁《剪燈》、《水滸》一類,元人只籠統查禁“妄撰詞曲”,法網嚴密了, 但禁書的背景也還克制,因為特別規定,此次禁書只是官方之事,不許旁人詰告,理由是‘恐致奸徒借端擾害良民。”另外,這次禁書的手段,還不夠細。只籠統規 定違者要“從重治罪”,有待日後的“發展”與“完善”。
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上諭說:
“私行造賣翻印者,系官革職,真按:疑有誤! 軍民杖一百,流三千里。賣者杖一百,徒三年。買者杖一百。看者杖一百。
革職、流徙、杖打,規定得十分詳細了。對於查禁不利的官員,也有處置措施:
“若該管官不行查出,一次者罰俸六個月,二次者罰俸一年,三次者降一級調用。”
這一處罰舉措,為雍正繼承下來。《台規》載:真按:簡化字之礙讀也!-不知是否為臺之簡化字!
“雍正二年(1724年)又奏准,凡坊肆市賣一應淫詞小說,在內交與都察院衙等門,轉行所屬官弁嚴禁,務搜版書,盡行銷燬;有仍行造作刻印者,系官革職,軍民杖一百,流三千里;市賣者杖一百,徒三年,買看者杖一百;該管官弁,不行查出,按次敷分別議處,仍不許借端出首訛詐。”
這些處罪手段,到了清乾隆三年(1738年)以前,大概已然固定下來。《書坊禁例》載:
“乾隆三年(1738年)議准,查定例,凡坊肆市賣一切淫詞小說,在內交八旗都統、察院、順天府,在外交督撫等,轉飭所屬官,嚴行查禁,務將書版盡行銷燬,有仍行造作刻印者,系官革職,軍民杖一百,流三千里,市賣者杖一百,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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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管官弁不行查出者,一次罰俸六個月,二次罰俸一年,三次降一次調用。蓋淫詞穢說,最為風俗人心之害,例禁綦嚴。但地方官奉行不力,致向存舊刻銷燬不盡, 甚至收買各種,疊架盈箱,列諸市肆,租賃與人觀看。若不嚴行禁絕,不但舊版仍然刷印,且新版接踵刊行,實非拔本塞源之道。應再通行直省督撫,轉飭該地方 官,凡民間一應淫詞小說,除造作刻印,《定例》已嚴,均照舊遵行外;其有收存舊本,限文到三月,悉令銷燬。如過期不行銷燬者,照《買看例》治罪。其有開鋪 租賃者,照《市賣例》治罪。該管官員任其收存租賃,明知故縱者,照《禁止邪教不能察緝例》,降二級調用。”
類似的內容,被載入《大清律例》:
“凡坊肆市買一切淫詞小說,真按:買疑為賈之訛!檢迪志版文淵閣四庫全書,則作「凡坊肆市賣一應淫辭小説」. 在內交與八旗都統、都察院、順天府,在外交督撫等,轉行所屬官弁嚴禁,務搜版書,盡行銷燬。有仍行造作刻印者,繫官革職,真按:簡化字之礙讀也!-今檢迪志版文淵閣四庫方知為繫之簡化字.則繫官對革職,謂繫獄也.簡化字于此徒使字義更多歧而深晦也! 軍民杖一百,流三千里;市賣者杖一百,徒三年;買看者杖一百。該管官弁不行查出者,交與該部按次數分別議處。仍不准借端出首訛詐。”①
成為法律的一部分了。或者可以理解為清代的一種特殊出版法——禁書法。
清人查禁小說的理由,除了繼承明人的“誨淫”、“誨盜”的理論外,還有滿洲貴族自己的道理。真按:然則前作州者非簡化字乃訛或異文矣. 清乾隆十八年(1753年)上諭內閣說:
“滿洲習俗純樸,忠義稟乎天性,原不識所謂書籍。自我朝一統以來,始習漢文。皇祖聖祖仁皇帝欲俾不識漢文之人,通曉古事,于品行有益,曾將《五經》及 《四子》、《通鑑》等書,翻譯刊行。近有不肖之徒,並不翻譯正傳,反將《水滸》、《西廂記》等小說翻譯,使人閱看,誘以為惡。甚至以滿洲單字還音抄寫古詞 者俱有。似此穢惡之書,非惟無益,而滿州等習俗之偷,皆由於此。如愚民之感于邪教,親近匪人者
①見《勸毀淫書徵信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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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由看此惡書所致,于滿洲舊習,真按:一下作滿州,一下又作滿洲,實在亂七八糟! 所關甚重,不可不嚴行禁止。”
從維護滿洲舊習出發(實質是為了鞏固滿洲貴族的統治地位),而對《水滸傳》、《西廂記》進行查禁,認為會導至滿人習俗(尚武、淳樸)變化,是“誘人為惡”的媒體。這種從種族主義出發禁黜小說、戲曲的立場是清廷禁書的又一特色。尤有甚者,清雍正六年(1728年),發生了一件可笑之事。這一年,雍正下諭廷臣各保薦一人,護軍參領郎坤卻一人不保,且奏說:“明如諸葛亮,尚誤用馬騾,真按:當作馬謖! 臣 焉敢妄舉?”雍正大怒,斥責道:“必能勝諸葛亮始行保舉,則勝于請葛亮者,郎坤必知之,郎坤從何處看得《三國志》小說?即欲示異于眾,輒敢沽名具奏,甚屬 可惡,交部嚴審具奏。”這就有些冤枉。《三國演義》在清入關以前,已被譯為滿文,且作為軍事行動的教科書,清順治七年(1650年)又頒行清字《三國演義》,郎坤讀過,當不是奇怪之事,豈料七十八年以後,風氣已變,在雍正的眼裡,《三國演義》的地位早不如前,至少是不能作為經典引用了。對郎坤的處理頗有些戲劇性。先是,兵刑二部定罪擬斬,雍正認為量刑過重,懷疑是一個叫查弼納的人泄憤搗亂:
“郎坤將《三國志》小說之言,援引陳奏,其罪不至於擬斬,兵刑二部,如此定擬具奏,朕閱覽本章時,即疑為出自查弼納之意,今當諸王大臣前,面加詢問,知 此稿果係查弼納所定,而眾人從之者。蓋因查弼納原係蘇努等之黨,從前曾擬斬罪,蒙恩赦宥,伊欲自掩其匪黨不法之罪,故將他人輕罪,亦從重擬斬,使眾人觀 之,以為法司之擬斬決者,其所犯之過,不如此也。”
雍正這個皇帝,在中國封建社會,頗有特色,心理也乖常,然看人看事有時也深刻得近于刻薄。他對查弼納心態的指摘,今天看來也還不失為過。確是“居心甚屬 狡詐”應”交部嚴察議奏”,以為此類戒。郎坤最後被革職,枷號三個月,鞭一百發落了。想來也委實有些冤曲。但雍正這一作法,並不是他的創始,早在明萬曆三 十年(1602年),即有禮部大臣陳請建議,奏議之中不允許援引小說之語:“如作字必依《正韻》,不得間寫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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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語必出經史,得不引用子書,真按:應係不得引用子書之倒! 及 雜以小說俚語。”上諭是之,指示要“嚴行申飭”,“違者參究”。可見,無論明與清,萬曆與雍正,盡管族屬不同。還是有一脈相通之處的,展示了封建帝王對小 說這種市民藝術的一種共同心理,可說是清對明的一種認同。但是,這種認同,僅從中央一級查禁的諭旨與奏議看,也並不是簡單的重複。在明只有四次,即:正統 七年(1442年)禁《剪燈新話》等小說;萬曆三十年(1602年)十二月禁以小說語入奏議;崇禎十五年(1642年)四月十七日刑科給事中左懋第陳請焚燬《水滸傳》題本,兩月後嚴禁《水滸傳》。清則是二十二次即:天聰九年(1635年)禁譯野史;順治九年(1652年)禁刻瑣語淫詞;康熙二年(1663年)禁私刻瑣語淫詞,二十六年(1687年)刑科給事中劉楷疏請除燬淫書,四十年(1701年)禁淫詞小說,四十八年(1709年)六月禁淫詞小說,五十三年(1714年)禁淫詞小說;雍正二年(1724年)禁市買淫詞小說,真按:應係市賣之訛! 六年(1728年)二月郎坤引小說入奏語被革職;乾隆三年(1738年)禁淫詞小說,同年刑部議覆廣韶學政王丕烈奏禁淫詞小說事,十八年(1753年)禁譯《水滸傳》、《西廂記》,次年禁《水滸傳》;嘉慶七年(1802年)十月禁燬小說,十五年(1810年)六月伯依保奏禁小說,十八年(1813年)十月禁燬稗官小說,十二月禁開設小說坊肆;道光十四年(1834年)禁燬傳奇演義版書;咸豐元年(1851年)禁《水滸傳》;同治七年(1868年)三月禁傳奇小說,十年(1871年)六月禁燬小說書版;光緒十一年(1885年)正月下諭造刻淫詞小說罪應擬流者不准減刑。幾乎無朝不有,僅康熙年間即超過了有明一代。其中對《水滸傳》禁黜量烈,次數也最多,即:乾隆十八年(1753年) 禁譯,次年禁燬;咸豐元年再次禁燬。禁譯的原因,前面已然引述。禁燬的原目,如胡定奏稱:“《水滸傳》以凶猛為好漢,以悖逆為奇能,跳梁漏網,懲創蔑如。 乃惡薄輕狂曾經正法之金聖嘆,妄加讚美;梨園子弟,更演為戲劇;市井無賴見之,輒慕好漢之名。啟效尤之志,爰以聚黨懲凶為美事,則《水滸》實為教誘犯法之 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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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盛世禁”水滸”,政局不隱時也要禁“水滸”,真按:當作不穩! 明是這樣,清也是這樣。
“咸豐元年(1851)辛亥七月乙巳,上諭軍機大臣等,有人奏湖南衡、永、寶三府,郴、桂兩州以及長沙府之安化、湘潭、瀏陽等縣,教匪充斥,有紅簿教、黑薄教、真按:疑當與前同作簿,黑簿教! 結 草教、斬草教、捆柴教等名目,每教分溫良恭儉讓五字號,每號總領數百人至數千人。又有齋匪,名曰青教,皆以四川峨眉山會首萬元龍為總頭目,所居之處有忠義 堂名號。……又據片奏,該匪傳教感人,有《性名圭旨》及《水滸傳》兩書,湖南各處坊肆皆刊刻售賣,蠱惑愚民,莫此為甚。並著該督撫督飭地方官嚴行查禁,將 書板盡行銷燬。”
對《水滸傳》是這樣,對戲曲演出也嚴加控制。先是不允許演員妝扮帝王后妃聖賢忠臣烈士。又對演出的時間做出限制:
“城市鄉村,如有當街搭台懸燈唱演夜戲者,將為首之人,照違制律杖一百,枷號一個月。不行查拿之地方保甲,照不應重律杖八十。真按:疑有誤! 不實力奉行之文武各官,交部議處。”
在《欽定吏部處分則例》中又禁演拂戲:
“民間喪祭之事,誦經禮懺,仍聽其自便外,其有違制,加以絲竹管弦,演唱佛戲之處,地方官不嚴行禁止,照失察夜戲例議處。”
又禁滿人學唱:
“滿洲有演戲自唱彈琵琶弦子,效漢人約會攢出銀錢戲耍者,繫官革職。”
又禁八旗官兵出入戲園酒館。嚴禁秧歌婦女及女戲游唱。對於“因事造言,捏成歌曲,沿街唱和,以及鄙俚褻嫚之詞,刊刻傳播者,內外各地方官,即時察拿,坐以重罪。”
自康熙十年(1671年)禁內城開設戲館起,清廷又屢降諭旨,大臣屢進奏摺禁戲曲、小調等演唱形式。即有: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九月驅逐秧歌婦女;雍正二年(1724年)四月禁八旗官員遨游歌場戲館,同年十一月禁喪殯演戲,次年四月禁盛京演戲,五月禁江南蘇松兩府因蠲免浮糧聚會演戲,十三年(1735年)禁舉殯之時扮演雜劇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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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元年(1736年)五月江西巡撫俞兆岳奏禁扮演淫戲,真按:簡化字之礙讀也!-據中研院漢籍資料庫定. 二十七年(1762年)禁五城寺觀僧尼開場演劇,同年禁旗人出入戲園,又禁需次人員出入戲園,二十九年(1764年)禁五城戲園夜唱;嘉慶四年(1799年)禁止城內開設戲園,七年(1802年)七月再禁城內開設戲園,次年禁官員改裝潛入戲園,十一年(1806年)十月禁旗人演唱戲文,次年十月再禁旗人登臺演戲,又禁旗人赴園聽戲,禁八旗子弟潛赴戲館,十六年(1811年)六月禁官員人戲園聽戲,再禁城內開設戲園,十八年(1813年)禁扮演好勇鬥狠各雜劇;道光四年(1824年)禁太監聽戲,禁外城開設戲園戲莊,又禁建戲樓,道光十二年(1832年)夏亢旱,鑲藍旗宗室文舉人條陳嚴禁鼓詞以消邪,十五年(1835年)八月禁演高蹺等雜技雜戲,十八年(1838年)十月禁止旗兵彈唱,三十年(1850年)禁太平鼓戲;咸豐二年(1851年)正月御史張煒奏請嚴禁演戲,次年正月禁走會裝演雜劇;同治二年(1863年)監察御史賈鐸請禁太監聽戲,八年(1869年)十一月禁婦女入廟觀戲,次年七月禁京師內城開設戲園;光緒七年(1881年)閏七月禁內城演戲。光緒年間又禁女子唱蓮花落。理由是:
“北方之唱蓮花落者,謂之落子,即如南方之花鼓戲也。係妙齡女子登場度曲,雖于妓女外別樹一幟,然名異實同,究屬流唱。貌則誨淫,詞則多褻,一日兩次開 演,不下十人。粉白黛綠,體態妖嬈,各衒所長,動人觀聽。彼自命風流者,爭先快睹,趨之如騖,擊節嘆賞,互相傳述。每有坐客點曲,爭擲纏頭,是亦大傷風 化。”
總之,清廷的一系列禁諭,禁旗人演戲,禁官員聽戲,禁太監聽戲,禁城內開設戲園,禁夜戲,禁演佛戲,禁妝扮帝王聖賢,禁唱秧歌落子等,無一不是為了維護滿洲貴族的統治和強化封建的傳統道德,為了達到這一目的,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又下諭刪改抽徹劇本:真按:當作抽撤!
“前令各省將違礙字句書籍,實力查繳,解京銷燬。現據各督撫等陸續解到者甚多。因思演戲曲本內,亦未必無違礙之處,如明季國初之事,有關涉本朝字句,自當一體飭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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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南宋與金朝關涉詞曲,外間劇本,往往有扮演過當,以至失實者,流傳久遠,無識之徒,或至轉以劇本為真,殊有關係,亦當一體飭查。此等劇本,大約聚于蘇、揚等處,著傳諭伊齡阿、全德留心查察,有應刪改及抽徹者,真按:纂修四庫全書檔案作抽掣!此竟與《清代禁燬書目研究》錯得一樣,該係直接抄自吳哲夫書者. 務為斟酌妥辦。並將查出原本及暨刪改抽徹之篇,一併粘簽解京呈覽。但須不動聲色,不可稍涉張皇。”
乾隆大概也覺得這種行為甚醜,故爾叮嚀須不動聲色,“不可稍涉張皇。”其實,真按:胡說八道-不動聲色是為不擾民,怎麼理解成這樣!戴著有色眼鏡,又焉能持平觀實! 再早,乾隆初年,已然開始有意識地把階緩衝突最為尖銳的作品,加以淡化和歪曲。昭槤《嘯亭續錄》卷一《大戲節戲》寫道:
“又譜宋政和間梁山諸盜,及宋金交兵,徽欽北狩諸事,謂之《忠義璇圖》。”
有關水滸英雄們的故事,經過清廷的“敷衍成章”,立場完全倒置了,由此而改編的戲《忠義璇圖》,也就為後來俞萬春的《蕩寇志》,開導了先路。真批:所引據不足以證成說也!
不僅如此,清廷對小說戲曲的禁燬,還體現于各級政府編纂的各種名目的禁燬書目。比如乾隆朝的《軍機處奏准全燬書目》、《違礙書籍目錄》、《禁書總目》中即有楊慎《彈詞》、張三異《續彈詞》、陸雲龍《遼海丹忠錄》、真按:清代禁燬書目研究作陸雲.中研院線上目作陸雲龍! 趙 南星《笑贊》、錢彩《說岳全傳》、張潮《虞初新志》、楊忠裕《奇服齋雜劇》、徐渭《四聲猿》、海來道人《鴛鴦縧傳奇》、清笑聲《十種傳奇》、《喜逢春傳 奇》、金堡《徧行堂雜劇》、徐述夔《五色石傳奇》、方城培《雙泉記傳奇》、以及《退虜公案》、《剿闖小說》、《樵史演義》、《明紀禪詞》、真按:應係明紀彈詞! 《定鼎奇聞》、《鴛鴦譜》等。中央政府是這樣,各級政府對小說戲曲的禁燬,也是不遺餘力,不絕如縷地進行著。比如同治七年(1868年),江蘇巡撫丁日昌查禁淫詞小說,開列了禁燬書目(內含小本淫詞唱片啟)、續查禁淫書目,收錄了二百六十八部;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浙江湖州知府禁淫詞小說所開列的禁燬書目收錄了一百二十部。又據清余治《得一錄》,蘇州一帶也曾設局收燬埋書,其淫書目單內,也羅列了八十七部。地方政府是這樣,相關的梨園書坊也不敢怠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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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翼化堂條約中開列的永禁淫書目單,計收戲曲八十部。勸收燬小本淫詞唱啟內開列的各種小本淫褻攤頭唱片名目單,收羅了五十八部。這些禁燬書目中所收錄的小 說戲曲唱本,除一部分有關色情外,相當一部分今天讀來,實在沒有什麼,無非是對其時的傳統道德與封建禮教構成了衝突。而其中禁燬的理由也都千篇一律,如丁 日昌所說:“忠孝康節之事,千百人教之而未見為功,奸盜詐偽之書,一二人導之而立崩其禍。”當然還有一部分小說如《說岳全傳》因演述宋金交兵,冒犯了清人 的種族意識而被禁黜。清人查禁小說戲曲是十分認真的,丁日昌便建議,各省以及再下面的政府都設立銷燬淫詞小說局,“略籌經費,俾可永遠經理。”不僅如此, 各地還立有鄉約、會章,以及在輿論上對所謂淫書蕩戲進行抵制和圍剿。而在輿論上,又在頗大程度上摭拾了明人的作法。比如,對於《水滸傳》的作者,明田汝成 說:
“錢塘羅貫中本者,真按:羅本 南宋時人,編撰小說數十種,而《水滸傳》敘宋江等事,奸盜脫騙機械其詳。真按:疑為綦詳之訛! 然變詐百端,壞人心術,其子孫三代皆啞,天道好還之報如此。真批:會如此痛惡者,或其親友有被盜匪凌遲者也.而今人事不關己,大放厥詞.一旦親戚蒙難,又能不戚戚乎? ”
清人雷琳《魚磯漫鈔》也拾其餘瀋:真按:國無!詞:【餘瀋】遺留的墨汁。指著述。 鄭觀應 《盛世危言‧郵政上》:“必鰓鰓然刻舟膠柱,欲如太古之老死不相往來,則 莊 列 之寓言,佛 老 之餘瀋:絕聖棄智,剖斗折衡。”
“錢塘羅貫中本,真按:羅貫中名本也! 南宋時人,編撰小說數十種,而《水滸傳》敘宋江等事,奸盜脫遍,真按:疑當同前作騙! 機械其詳。然壞人心術,其子孫三代皆啞,天道之報如此。”
清對明的認同,不是簡單地表現于對某一作品與作者,面是表現于將輿論作為禁燬小說背景的沿襲與發揮。對《水滸傳》是這樣,對《紅樓夢》乃至《說唐》、《反唐》也莫不如此,總之是一種本質的認同。對《紅樓夢》的作者,毛慶臻《一亭雜記》說:
“乾隆八旬盛典後,京板《紅樓夢》流行江、浙,每部數十金。至翻印日多,低者不及二兩。其書較《金瓶梅》愈奇愈熟,巧于不露,士大夫愛玩鼓掌。傳入閨 閣,毫無避忌。作俑者曹霄芹,漢軍舉人也。由是《後夢》、《續夢》、《復夢》、《翻夢》,新書疊出,詩牌酒令,鬥勝一時。然入陰界者,每傳地獄治雪芹甚 苦,人亦不恤。蓋其誘壞身心性命者,業力甚大,與佛經之升天堂,正作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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