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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一 是編所輯清代各省查辦禁燬書目單,均來源於乾隆年間各省彙刻之《禁燬書目》所列各省咨禁書目單,以 及故宮博物院文獻館編印之《文獻叢編》、《掌故叢編》所載之六省奏繳原檔,並李棪《鄧刻奏繳咨禁書目補》及書徵《補鄧刻咨禁書目補》所列之各省咨禁書目 單。試將各單校錄剪裁,立行省為界題,以奏準之年月分立排比,真按:簡化字之餘孽-當作奏准! 並對其時督撫之任署和遷免略加考證。
二 每省界題,均註有共節次和奏繳之總數。分標題則為奏准之年月,繼而該省奏繳之督撫和奏繳之總數,次第目書名單。此外,如遇有僅記省別和奏繳之督撫者。則按督撫任署期間編排於該省之內。又僅記省別者,則編排於該省之末。
三 分標題之下,皆註明該標題目書名單據何書目校錄。如遇有互見之書目,經校對,其目書名條相符者,則標明其來處。如其目書名條及銷燬原由說明文增多者,亦標明其來處。倘有多種書目互見者,除將互見之書目排編著錄外,並將各本互校,遇有异同之處,真按:簡化字之餘孽-當作異同! 意省繁文,皆不再註明其來處,如加考查,可在本標題之下,按引用之各書目進行查核。所引用之書目,第一次引用時,皆標明目書名之全稱及其收藏者,其後即以目書名之簡稱標誌。
四 校補之目書名條和銷燬原由說明文等,推其原委,均係編刻者脫漏之故,因之不加標註。遇有差异者,真按:簡化字之餘孽-當作異! 則在原字下加[]方括弧填寫,以示其差异。
五 《文獻叢編》及《掌故叢編》所載之六省奏繳書目單內,有附前已奏繳今又獲得各書。按其附單,本擬刪掉,然為多存本來面目計,故復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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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凡有附其奏底者,為減其繁,今已刪削,在各標題之下,均不再加以說明。
六 《應禁書目》內,列有:安徽巡撫閔鶚元由《通志》內查出應銷燬各書名目八十八種。又查出《龍眠風雅》內,專集書目三十三種。按兩單雖係奏准銷燬之書,但是,均係在書內查出應燬之書名單,而實際並無查出其書。按《應禁書目》編纂體制,目書名條均屬重見不列,因之推想,可能出現有,因載此目,而將後期查出兩單內之目書名條,真按:斷句疑有誤! 作為重見不列而刪掉。為補其完臻,故將此兩單分別編入安徽省內。
七 《應禁書目》內,列有:“江寧藩司咨送應燬禁書內,安徽未經刊入各書”一單,按單內所列之目書名條,計五十七種。經核對,皆為兩浙總督薩載奏繳之書目單,其中有四十五種,係兩浙總督在十二次之前節次奏繳之書,餘之十二種,作一次計,現已編入兩浙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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