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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蓋取韓文“記事必提其要”之語以名之也。其名“分類”者,則一朝之事稍以類相區別,如諸國、諸臣、將相、外戚之類,非別爲類書之門目也。震在理宗之末,入 南宋已百三十餘年,而《紀要》訖於神、哲者,蓋北宋徽、欽之世政無可述,震或考鑒而寓慨歟。是書板刻久湮,近日新安汪佩鍔校訂而重梓者。應鈔錄之。
格按:《四庫全書總目》“史部別史類”著錄《古今紀要》十九卷。
蜀漢本末(13/1172)
謹按:《蜀漢本末》三卷,元趙居信著。居信號東溪,信都人。於至正戊子見朱子 《通鑑綱目》以昭烈繼漢,遂述此書,至正辛卯刻於建安。其卷前題曰“蜀漢本末”,而其跋曰“蜀漢本末論”。所謂“論”者,即輯諸儒之說也。秀水朱彝尊書其 後,云:“明乎陳壽不忘蜀漢之本心,而後可更作蜀漢之史。是書持論,謂壽進曹魏於正統,抑昭烈為僭國,視之與孫權同科,是於《三國志》未嘗絜其長短、測其 用意之深,徒因《綱目》書法而作者也。”其論可謂允當矣。至於劉盆子雖曰城陽景王之後,然爲赤眉所擁立,豈得與光武、昭烈同日而語,而是書卷前作“世系” 一圖,列盆子於帝系,尤為失當也。應存其目。
格按:《四庫全書總目》“史部別史類存目”著錄。真按:擬存目而存目者-四庫全書選書的標準
古今歷代十八史略(8/660)
謹按:《古今歷代十八史略》上、下二卷,元廬陵進士曾先之編,蓋十七史加宋為十八也。前有《史略綱目》一卷,總括歷代國號、世年、國都之類,其敍紀年盡於至順,,則是書編於順帝時,皆摘取史事大略為之,應存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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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按:《四庫全書總目》“史部別史類存目”著錄《十八史略》二卷。
綵線貫明珠秋檠錄(18/1611)
謹按:《綵線貫明珠秋檠錄》一卷,不著撰人姓名。其紀歷代帝王,自伏羲至明武宗,則是明嘉靖間書也。蓋亦《鑒略》、《蒙求》之類,而其名不雅馴。真按:翁方綱的文獻學 或酌存目。
格按:《四庫全書總目》“史部別史類存目”著錄。
半窓史略(11/940)
謹按:《半窓史略》四十二卷,國朝龍體剛輯。體剛號鐵芝,永新人。輯歷朝史事,各撰為歌,每歌綴以略言。其三十八卷以前則起上古以訖於明,其三十九卷至四十二卷則分乾象、坤輿、官制、經史等七類而撮其要以隸之。應存其目。
格按:《四庫全書總目》“史部別史類存目”著錄。
雜史類
東觀奏記(15/1336)
謹按:《東觀奏記》三卷,唐史官右補闕裴庭裕撰。蓋庭裕曾奉詔修《宣宗實錄》, 故此書皆雜記宣宗朝事。《文獻通考》所載,與《稗海》、《唐宋叢書》卷數皆同。而此鈔本前有庭裕自序,其詔修實錄之事在昭宗即位之二年,其曰“宣宗、懿宗 三朝實錄”,蓋合僖宗言之。杜讓能以龍紀元年三月兼門下侍郎,十二月為司徒,景福元年守太尉,二年貶死。“昭宗之二年”即大順元年,此序云“奏記於監國史 晉國公”,當在大順、景福之間。序無年月可證,而其云自宣宗晏駕“垂四十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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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是由大中以來約記之詞。若以宣宗末年計,至光化初年始為四十載,則杜讓能之死已久,無從而奏記矣。應鈔存以考唐史。
格按:《四庫全書總目》“史部雜史類”著錄。真按:擬著錄而著錄者-四庫全書選書的標準
革除逸史(17/1497)
謹按:《革除逸史》二卷,明周藩朱睦■撰,真按:朱睦 自序謂本《靖難錄》、《革除錄》諸書參考為之,意在存建文一朝四年之事蹟。《明史‧藝文志》有睦■所著《遜國記》二卷,而無此目。明自成祖靖難,紀年復稱洪武,史官有紀載之嫌,草野多傳疑之誤。惟我聖朝釐定信史,皇上御極之初,詔廷臣集議,追謚恭閔惠皇帝之號,真按:明惠帝 著為本紀,於是靖難諸臣咸得據實立傳,炳於簡冊,則前人所作本紀以存史體者。存目可也。
格按:《四庫全書總目》“史部雜史類”著錄。真按:擬存目而著錄者-四庫全書選書的標準
清溪弄兵錄(15/1331)
謹按:《清溪弄兵錄》一冊,宋王彌大錄。內分前、後二篇,其前篇從方勺《泊宅編》錄出,其後篇從《續會要》錄出,皆載方臘起兵至平方臘之事,嘉泰元年夏所合鈔也。眉注:後記云,在今觀國《續會要》第二百五十三卷”出師”門。又《學海類編》內有《青溪寇軌》一卷,亦錄《泊宅編》之文,與此冊前半同。青溪縣屬睦州,即今浙江嚴州府淳安縣,字當作“青”,無水旁,而此冊訛字尚多。方臘之事起於宋徽宗宣和二年十月,平於明年四月,《通鑑》源委本明。真按:此必有誤.通鑑何載徽宗後事也?要不翁公手誤,要不吳格識讀之誤.核諸影稿,鑑字可疑也! 此冊或鈔存以資參考。
格按:《四庫全書總目》“史部雜史類存目一”著錄。真按:擬著錄而存目者-四庫全書選書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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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康蒙塵錄(13/1119)
謹按:《靖康蒙塵錄》一卷,不著撰人名氏。所載宋徽、欽二帝北狩事,與《學海類編》內之《南燼紀聞》相同,當是鈔書者改其名目,毋庸專為校辦。真按:翁方綱的辨偽學 至卷後附有《建炎復辟錄》一頁,無論所記寥寥無多,不足以當一書之目,且所謂“復辟”者,似以高宗之即位言之,而此內並無高宗之事。且“復辟”云者,乃還位之義,如苗、劉之變是也,若高宗於未南渡之日尚未即位,何得以“復辟”稱之?此於名義亦有未允。真按:翁方綱的文獻學 而且所記徽、欽二帝崩年,亦皆與史不合。欽宗之崩年,史與《通鑑》若互異者,真按:此又作通鑑?已見前校!俟攷!下同. 蓋史本紀則據宋人聞信之年書之,而《通鑑》則書其實事,非互異也,如此書則兩處皆不合矣。且欽宗生於元符三年,至紹興二十六年崩於金,為五十七歲,今乃曰紹興二十二年崩,年六十歲,其謬誤尤顯然。毋庸存目。
格按:《四庫全書總目》“史部雜史類存目一”著錄。真按:不擬存目而存目者-四庫全書選書的標準
建炎時政記(15/1334)
謹按:《建炎時政記》一冊,即前所校過宋李綱《奏議》附錄內之一種,真按:翁方綱辦理四庫全書的過程 真按:翁方綱撰寫提要之方法 而此鈔本將“臣綱”皆改為“臣某”,且多訛字。毋庸另辦。眉注:不寫“恭校”二字。
格按:《四庫全書總目》“史部雜史類存目一”著錄。真按:不擬存目而存目者-四庫全書選書的標準
建炎維揚遺錄(15/1335)
謹按:《建炎維揚遺錄》一卷,不著作者姓名,宋人記高宗建炎二年冬至次年三月中 事。高宗自建炎元年十月如揚州,至三年二月如杭,此所記者由揚入杭之事,故以“維揚”名其錄也。《文獻通考》云“《戊申維揚錄》一卷,無名氏”,與此冊正 同,“戊申”即建炎二年。應鈔存以證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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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按:《四庫全書總目》“史部雜史類存目一”著錄。真按:擬著錄而存目者-四庫全書選書的標準
皇太后回鑾事實(17/1531)
〔謹按〕:《皇太后回鑾事實》一冊,宋万俟卨撰,記高宗母顯仁韋太后歸自金之事 也。太后初以龍德宮賢妃從徽宗北遷,高宗立,遙尊為宣和皇后。紹興七年,以徽宗及鄭后崩聞至,遙尊為皇太后。至紹興十二年八月乃還臨安。万俟卨於紹興二十 五年拜尚書右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其纂次《太后回鑾事實》上於朝在二十六年十月,序末結銜與史合。顧其書內云,建炎元年至紹興六年十九載間,遣使不絕。 紹興六年是丙辰,上距建炎元年丁未纔十年耳,何以有“十九載”之語?此或鈔寫誤也。然《宋史‧藝文志》云万俟卨《太后回鑾事實》十卷,而此鈔本僅十頁。卨 序則云“自建炎丁未訖紹興壬戌,以年月次之,分為十冊”,是與《宋志》“十卷”相合矣,而其下云“稽探事實,略已詳盡,輒諏日拜章塵於御府”,真按:詞:【御府】1.帝王的府庫。《史記‧平準書》:“胡降者皆衣食縣官,縣官不給,天子乃損膳,解乘輿駟,出御府禁藏以贍之。” 唐 李頎 《送李回》詩:“歲發金錢供御府,晝看仙液注離宮。” 宋 何薳 《春渚紀聞‧唐高宗鎮庫墨》:“近於內省 何道源 家,見數種古墨,皆生平未見,多出御府所賜。” 明 唐順之 《謝賜銀幣表》:“褭號出御府之珍,永以為寶;豸繡炫天孫之錦,豈曰無衣。”2.指主管御府的人。《史記‧秦始皇本紀》:“﹝ 始皇 ﹞使御府視璧,乃二十八年行渡 江 所沈璧也。”3.御史的官署。 唐 杜甫 《奉酬寇侍御見寄復寄寇》詩:“來簪御府筆,故泊 洞庭 船。” 仇兆鰲 注引 邵傅之 曰:“御史所居之署,謂之御史府。” 唐 王翰 《奉和聖制送張說上集賢學士賜宴得筵字》:“首命台階老,將崇御府員。”按, 張說 嘗為御史大夫。4.主藏禁中圖書秘記的官署。 唐 韓愈 《送鄭十校理序》:“祕書,御府也,天子猶以為外且遠,不得朝夕視,始更聚書 集賢殿 ,別置校讎官曰學士,曰校理。” 唐 陸龜蒙 《奉和襲美二游詩》之一:“直至 沈 范 輩,始家藏簡編。御府有不足,仍令就之傳。” 明 胡應麟 《少室山房筆叢‧經籍會通一》:“ 唐 惟 貞觀 、 開元 最勝,兩都各聚書數部,至七萬卷。至 宣和殿 太清樓 龍圖閣 御府所儲,尤盛于前代。” 真按:詞無. 真按:詞:諏1 〔zu ㄗㄡ〕〔《廣韻》子于切,平虞,精。〕1.咨詢;詢問。《詩‧小雅‧皇皇者華》:“載馳載驅,周爰咨諏。” 毛 傳:“咨事為諏。” 宋 王安石 《汴說》:“古者卜筮有常官,所諏有常事。” 清 王韜 《〈瀛環志略〉跋》:“而沿海疆圉晏然無所設備,所諏遠情,師長技者茫無所知也。”2.商議;選擇。《新唐書‧信安王禕傳》:“既到屯,諏日進師。”參見“ 諏日 ”。諏2 〔zhu ㄓㄡ〕同“ 謅1 ”。 元 顧德潤 《罵玉郎過感皇恩采茶歌‧述懷》曲:“安樂行窩,風流花磨。閑呵諏,歪嗑牙,發喬科。” 真按:詞:【諏日】商量選擇吉日。《儀禮‧特牲饋食禮》:“特牲饋食之禮,不諏日。” 鄭玄 注:“諏,謀也。” 清 馮桂芬 《<廣西鄉試錄>序》:“既宣旨午門外,諏日就道,仲秋之朔,馳抵 桂林 。” 真按:不解之處!真按 玩其詞意,則此序蓋作於未奏上之時。是此十頁者乃纂輯節略之本,非其奏上之全本也。應以一卷另存其目。真按:翁方綱撰寫提要之方法
格按:《四庫全書總目》“史部雜史類存目一”著錄《回鑾事實》一卷。
真按:擬存目而存目者-四庫全書選書的標準 中興禦侮錄(8/661)
謹按:《中興禦侮錄》上、下二卷,不著撰人名氏。《宋史‧藝文志》:“《中興禦 侮錄》一卷,不知作者。”今觀其書,稱高宗曰“太上皇帝”,則孝宗時人作也。上卷記紹興三十一年金宋用兵之事,而不書虞允文采石之戰,蓋各就所見聞記之 耳,下卷則紹興三十二年以後吳璘等經略中原諸事。至孝宗乾道元年魏杞使金、兩國和議以後不具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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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作者之意以中興望其君,故以“禦侮”名其錄也。格按:以上三句朱筆鉤去。真按:鈎-不復一一出校. 真批:吳格先生既據影印本迻錄者,何故知其為朱筆也?豈灰階較淡耶? 真按:翁方綱撰寫提要之方法-很明顯是為清諱也. 其云金主亮卒,兄褒立者,蓋金世宗初名褒,後乃改名雍耳。中載遼天祚帝年號,“天度”乃“天慶”之訛;金海陵煬王年號,“天惠”乃“天德”之訛。餘亦尚多鈔誤處,應校正鈔錄以資考史。真按:翁方綱的校勘學
格按:《四庫全書總目》“史部雜史類存目一”著錄《禦侮錄》二卷。真按:擬著錄而存目者-四庫全書選書的標準
南遷錄(15/1294)
謹按:《南遷錄》一卷,金秘書省著作郎張師顏記金人遷汴之事。前有師顏自序,稱 天定甲戌十二月所作,又云“六飛南邁,宅新大都,握筆東觀,馳驅清蹕,粗知記注顛末”云云,則是以秘書之職從行至汴者,其所記不應有誤。卷內自知大名府余 崇義奏乞遷都,以至羣臣集議、駕發入汴等事,皆與《大金國志》相同。但此事在金宣宗貞祐二年甲戌,而此書以為天定甲戌。卷內所記事則自天統四年敍起,中又 有“大興”、“興慶”年號,此諸年號《金史》中皆並無之。卷後有元浦元玠跋,云《金國志》與此書事語同而年號異,未知孰是,當時張秘書親隨乘輿,晨夕執 筆,與《金志》出宋人手者不同云云。但金諸帝世次年紀,自世宗大定以後即章宗之明昌,章宗泰和以後即衛紹王之大安,不特正史釐然分明,即考之諸書亦無不 合。乃此書於章宗之後、衛紹王之前又多出一昭宗,其下所稱“濰王允文”者似即是衛紹王,所稱“淄王允德”者似即是宣宗,而名諱、年號、事跡又皆不同。新城王士正嘗著《金人南遷錄辨》,真按:王士禛 摘其中所記世宗之子、顯宗之后諸事,皆誕謾不根。且章宗時宋韓侂胄啟邊釁,南北連兵,吳曦因以蜀叛,尋即議和罷兵,至衛紹王初元始來伐,此《錄》言“愛王請兵北國”,皆架空構造,半屬子虛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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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存目而著其偽。真按:翁方綱的辨偽學
格按:《四庫全書總目》“史部雜史類存目一”著錄。真按:擬存目而存目者-四庫全書選書的標準
洪武聖政記(11/955)
〔謹按〕:《洪武聖政記》,明宋濂撰。此鈔本凡十二卷。前有濂序,不著年月,而 第十二卷之末乃有敕燕王節制諸王及召燕王還京之詔,與《明史》本紀立皇太孫之遺詔不合。末載夏原吉等纂修實錄一表,亦與濂序僚屬同編《聖政記》之事不相 應。考宋濂集載此序是洪武八年所作,中云“列上、下卷,凡七類,合若干條,名曰《洪武聖政記》”,而《明史‧藝文志》載《洪武聖政記》二卷,正與濂集相 合。且是書乃編年實錄之體,亦非所謂分類分條者。濂以洪武十三年安置茂州,明年卒於夔。建文帝即位,追念濂興宗舊學,乃官其子。至永樂元年,濂卒已二十餘 年,何由記其事乎。此必假託是書者鈔撮明《洪武實錄》,以濂序冠於前而改其卷數耳。真按:翁方綱的辨偽學 不應存目。
格按:《四庫全書總目》“史部雜史類存目一”著錄《別本洪武聖政記》十二卷。真按:不擬存目而存目者-四庫全書選書的標準
國初禮賢錄(13/1113)
謹按:《國初禮賢錄》一卷,不著撰人名氏。專記明太祖任用劉基、葉琛、宋濂、章溢四人之事,蓋四人在明初所徵諸賢中尤為傑出,故《明史》四人同立列傳,其致君效策皆載於史矣。《明史‧藝文志》有劉基《禮賢錄》一卷。而此錄中多載基事,其書必非基作,蓋別是一書也。真按:翁方綱的辨偽學 至其卷前標題“國初禮賢錄上”,則似有下卷者,而末又云“禮賢錄終”,則卷前一行當有誤。中間鈔字訛誤極多。真按:翁方綱的校勘學 姑存其目可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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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按:《四庫全書總目》“史部雜史類存目一”著錄劉基《國初禮賢錄》一卷。
平蜀記(13/1165)
謹按:《平蜀記》一卷,不著撰人名氏。專紀明洪武四年湯和等伐明昇事。昇者,明玉珍之子。事具載《明史》,此記所敍事皆合。後附劉基《平西蜀頌》一篇,亦因平蜀及之。應存其目。
卷後又附《滁陽王廟碑》一篇,洪武十七年太常丞張來儀奉敕撰,亦見《明史‧郭子興傳》中。毋庸另存目。
格按:《四庫全書總目》“史部雜史類存目一”著錄。真按:擬存目而存目者-四庫全書選書的標準 真按:不擬存目而存目者-四庫全書選書的標準
北平錄(13/1164)
謹按:《北平錄》一卷,不著撰人名氏。專紀洪武元年命徐達、常遇春等北征之事,而終以君臣鑑誡之語。其年月亦皆與史合。應存其目。
格按:《四庫全書總目》“史部雜史類存目一”著錄。
高皇后傳(13/1114)
謹按:《明高皇后傳》一卷,無作傳人名氏。前有永樂四年明成祖與徐后二序,又前 有世宗致楚王書,并章聖太后誥諭楚藩一道。章聖太后即興獻后也,嘉靖七年上尊號曰慈仁,九年頒太后所製《女訓》於天下。此在十年之春,蓋與所頒《女訓》同 賜藩服。其時高帝、高后之謚號尚未改定,故仍前號也。所稱“文皇后《內訓》并翻刻梓”者,即指徐后之序也。楚端王榮■以嘉靖十三年薨,真按:氵戒 本傳云“端王嗣位,以仁孝著,為昭王楨之四世孫”,故世宗以叔祖稱之。應存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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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按:《四庫全書總目》“史部雜史類存目一”著錄。
國初事蹟(13/1163)
謹按:《國初事蹟》一卷,明刑部左侍郎劉辰述。辰字伯靜,金華人。明初以署典籤使方國珍,又辟置李文忠幕下。永樂初,李景隆言辰知國初事,召至預修《太祖實錄》。此書蓋即其修實錄時所開寫進呈者,而史家採用之耳。應存其目。
格按:《四庫全書總目》“史部雜史類存目一”著錄。
否泰錄(17/1495)
謹按:《否泰錄》一卷,明劉定之著。定之字主靜,永新人。正統元年進士,授編 修,進侍講。英宗北狩,也先使者乞遣報使,景帝不許,定之疏引故事以請,帝下廷議,竟不果遣。天順改元,調通政司左參議,尋進翰林學士。成化二年,入直文 淵閣。謚文安。此書所記即英宗北狩事,自言參用楊善《奉使錄》暨錢博所述《袁彬傳》,今其二書罕傳而賴此以存其大略,足與史事相核証矣。其曰:“去征之月 為否卦用事之月,回鑾之年當景泰紀元之年,先以否,繼以泰,雖世運而關天數焉。”是則定之當英宗初歸後所作,尚不知有丁丑春復辟之事。以君亡爲“否”,以 君歸為“泰”,臣子之心與立言之體,如是而已。其曰身備史官者,正其遷右庶子之時,而他書引此曰“閣老劉定之撰”者,本其後歷官而言之也。應存其目。
格按:《四庫全書總目》“史部雜史類存目二”著錄。
北征事蹟(13/1115)
謹按:《北征事蹟》一卷,明錦衣衛掌衛事都指揮同知袁彬述。彬字文質,江西新昌人。以錦衣校尉扈英宗北狩,卒能保其君南歸,至於復登帝位,身享爵賞,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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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憲宗初年,訪以從行事跡,彬具述本末上之,宣付史館。而劉定之《否泰錄》云錢博作《袁彬傳》,其書雖罕見於世,而至今《明史》特為彬立傳,又載此書於《藝文志》。以彬子熹跋合觀之,真按:袁熹 則當日情事略可睹已。應存其目。
格按:《四庫全書總目》“史部雜史類存目二”著錄。
正統臨戎錄(13/1170)
謹按:《正統臨戎錄》一卷,記明英宗北狩始末,不著撰人名氏。《明史‧藝文志》 “楊銘《正統臨戎錄》一卷”,核之卷首,即錦衣衛指揮使楊銘所述也。考之《明史》,楊銘本名哈銘,蒙古人,幼從其父為通事。至英宗北狩,銘與袁彬俱隨侍。 帝宣諭也先及其部下嘗使銘,也先輩有所陳請亦銘爲轉達。及從帝還,賜姓楊,數奉使外蕃為通事。孝宗立,汰傳奉官,銘以塞外侍衛功獨如故,以壽卒於官。真批:真殊榮矣! 此書所記事與《北征事蹟》略同而詳悉過之。應存其目。
格按:《四庫全書總目》“史部雜史類存目二”著錄。
治世餘聞(14/1180)
謹按:《治世餘聞》二卷,不著撰人名氏。所記皆明孝宗宏治中事。孝宗繼成化之治,恭儉愛民,用臻康阜,故以“治世”名其書。真按:明朝的治世 《明史‧藝文志》載《治世餘聞》四卷,陳洪謨撰。今止分上、下二卷,而卷上題目又闕焉,或後來鈔者誤併耳。洪謨又有《繼世紀聞》一書,蓋與此書同撰錄者,一記宏治、一記正德,其題例亦當相同。《藝文志》無“錄”字,是也。真批:此句鑿空了,前必有敓漏也. 應存其目。
格按:《四庫全書總目》“史部雜史類存目二”著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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