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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機處上諭檔)
八一七 全書處彙核七月至九月繕寫全書訛錯及總裁等記過清單
乾隆四十六年十月
全書處遵將乾隆四十六年七月初起至九月底止,呈進過全書三次,內繕寫訛錯,奉旨記過之處,除總校官陸費墀前經奉旨免其議處,毋庸開送外,應將應行彙核之總裁、總閱、總校、分校逐次填注。又總裁和<珅>、梁<國治>覆閱,奏明記過之處,一併填注。統行開具於後:
一、《春秋左傳要義》內「羋是楚姓」句,「羋」訛「芉」;又「鼇」字訛寫作「龞」,二處。總校官何思鈞記過三次,分校官孫玉庭記過六次。
一、《蘇魏公文集》內「事見王充《論衡》」句,「充」訛「允」;又「穀雨催花色未乾」句,「乾」訛 「亁」;又「復參筦于機衡」句,「機」訛「幾」;又「坐企閨臺之彥」句,「閨」訛「門」;又「輻軸知將相之事」句,「輻」訛「幅」。總校官朱鈐記過五次, 分校官盧遂記過十次。
一、《蘇魏公文集》內「膺百福以攸同」句,「膺」訛「■」。總校官朱鈐記過一次,分校官陳昌齊記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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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長安志》內「姚氏」,「氏」字訛「興」;又「不敎青鳥出花枝」句,「敎」訛「交」;又「源出驪山坑谷」句,「坑」訛「坈」。總校官王燕緒記過三次,分校官李荃記過六次。
一、《名賢氏族言行類稿》內「青氊」,「氊」字訛從俗寫,作「毡」;又「章」字,訛寫作「姜」;又 「孔稚珪」落去「稚」字;又「徐陵」,「陵」字訛「摛」;又「羋」字,訛寫作「芉」;又「楚襄王」,「襄」訛「威」;又「至沈佺期」句,「沈佺期」訛寫作 「沈約」。總校官朱鈐記過七次,分校官馮培記過十四次。
一、《名賢氏族言行類稿》內「以為林宗巾」句,「宗」訛「角」;又「善射覆」句,「射覆」二字倒置。總校官朱鈐記過二次,分校官張曾炳記過四次。
一、《近思錄集注》內「學未至而好語變者」句,「學」字墨汙。總校官何思鈞記過一次,分校官楊世綸記過二次。
一、《近思錄集注》內「博聞強識」句,「聞」訛「文」。總校官何思鈞記過一次,分校官翁樹棠記過二次。
一、《讀書齋偶存稿》內「王士禎」,「禎」字訛「正」。總校官朱鈐記過一次,分校官潘曾起記過二次。此係總裁嵇<璜>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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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讀書齋偶存稿》內「早同獻賦識相如」句,「如」訛「知」;又「王士禎」,「禎」字訛「正」,五處;又「勅使」云云抬頭,誤另行提寫;又「窻拂蟲絲逕翦萊」句,「萊」訛「來」。總校官朱鈐記過八次,分校官潘曾起記過十六次。
一、《陳檢討四六》內「圓天為盖」句,落去「盖」字;又「丁年奉使」句,「奉」訛「奏」;又「大夫登徒子」句,「大夫」二字倒置。總校官楊懋珩記過三次,分校官陸湘記過六次。
一、《陳檢討四六》內「羌笛何須怨楊柳」句,「笛」訛「苗」;又「春風不度玉門關」句,「玉」訛「王」;又「楚王亡其猿」句,「王」訛「玉」。總校官楊懋珩記過三次,分校官吳錫齡記過六次。
一、《陳檢討四六》內「梁書」,「梁」訛「晉」。總校官楊懋珩記過一次,分校官陳木記過二次。
一、《三吳水考》內「會太湖亦入白茆港」句,「茆」字挖補未填;又「瞿莊涇通張莊河」句,「莊」訛「庄」,二處;又「揚子江」句,「揚」訛「楊」,三處。總校官何思鈞記過十次,分校官沈清藻記過十二次。
一、《三吳水考》內,題下漏載「失名」二字,計三處。總校官何思鈞記過三次,分校官李楘記過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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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隱居通議》內「漢成帝」,「成」訛「武」;又「其太玄法言」句,「太」訛「大」;又「夭桃曼李」句,「夭」訛「妖」;又小注內,「櫂音掉」句,「櫂」訛「濯」。總校官楊懋珩記過四次,分校官于鼎記過八次。
一、《雙溪類稿》內「臨卭舊事不記省」句,「卭」訛「卬」。總校官朱鈐記過一次,分校官翁樹棠記過二次。此係總閱李<綬>閱。
一、《雙溪類稿》內「閱麒麟之畫」句,「畫」訛「画」;又「偷閒來此一嚬呻」句,「呻」訛「伸」;又「鏡中容易鬢毛蒼」句,「鬢」訛「鬂」。總校官朱鈐記過三次,分校官翁樹棠記過六次。
覆勘處
一、《春秋正旨》內「安得必可攷而知」句,落去「而」字。總校官繆琪記過一次,分校官高中記過二次。
一、《小辨齋偶存》內「而寰必欲抑忼慨之士」句,「慨」訛「慷」;又「遂令此味日消月鑠」句,「令」訛「吟」。總校官朱鈐記過二次,分校官葉蘭記過四次。此係總裁董<誥>閱。
一、《宋布衣集》內「予自楚過衛適鄒」句,「鄒」訛「騶」。總校官朱鈐記過一次,分校官秦泉記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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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劉子遺書》內「與吾儒」句,「與」訛「於」;又「又經幾十回」句,「回」訛「會」。總校官王燕緒記過二次,分校官陳木記過四次。
一、《范文忠集》內「累葉熙洽」句,「葉」訛「業」。總校官朱鈐記過一次,分校官勵守謙記過二次。此係總裁董<誥>閱。
一、《范文忠集》內「所不利者」句,「不」訛「謂」;又「主兵益」句,「益」訛「議」;又標題應低 四格,誤低一格;又「放囚如虞延」句,「延」訛「廷」;又「亦坐批拫」句,「拫」訛「根」;又「有姜伯淮之風」句,「淮」訛「維」;又題末「茶」字訛寫作 「岕」;又「數年惴惴」句,「惴惴」訛」。喘喘」;又「祥刑呂傳重三推」句,「祥」訛「詳」。總校官朱鈐記過九次,分校官勵守謙記過十八次。
一、《陶菴全集》內「象山語錄」句,落去「錄」字;又「江狶善倒奔」句,「狶」訛「稀」。總校官楊懋珩記過二次,分校官莊通敏記過四次。
一、《陶菴全集》內「或務為名高」句,「或務」二字倒置;又「言傳號渙」句,「號」訛「汗」;又「雅俗更相誚」句,「雅」訛「野」;又「少師名彊」句,「彊」訛「疆」。總校官楊懋珩記過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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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校官黃晃記過八次。
一、《仰節堂集》內「奢躬陵物」句,「陵」訛「凌」;又「十四歲時」句,「十」訛「甫」。總校官王燕緒記過二次,分校官沈清藻記過四次。
一、《仰節堂集》內「筋力勞憊」句,「筋」訛「肋」;又「各儀注」句,「注」訛「註」;又「天之生亦有自」句,「自」訛「生」。總校官王燕緒記過三次,分校官于鼎記過六次。
(軍機處錄副奏摺)
八一八 軍機大臣和珅等奏遼金元三史辦理全竣摺
乾隆四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臣和珅、臣金簡、臣曹文埴謹奏:
竊臣等奉命改譯遼、金、元三史人地官名,輪卯進呈,節次進過《金史》一百三十五卷、《元史》二百十卷,又續進過《遼史‧本紀傳志》一百零七卷,此次將《遼史‧表》八卷改對校正,繕寫裝潢進呈,所有遼、金、元三史現在全行告竣。
臣等伏查三史舊文,承譌襲謬,展轉失真,又復詮解附會,支離無當,我皇上折衷鑒遠,正俗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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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釐前代之傳譌,闢列史之鄙陋。如《金史》內有三人同一名者,而原書或稱為「埽喝」,或稱為「燥合」, 或稱為「速可」;有三地同一名者,而原書或稱為「活羅海」,或稱為「鶻里改」,或稱為「胡里改」。又如《元史‧泰定帝紀》以俚語譯詔辭,全無文理,列傳內 速不台完者、都阿塔赤等皆係一人兩傳。以及先後時代顛倒者,不可臚舉,並經臣等率同滿漢纂修詳悉釐訂。所有三史人、地、職官、氏族及一切名物、象數,俱依 原文字義,觸類此音,並詳加箋釋,以次分帙呈進,仰蒙睿鑒親裁,悉衷至當,析疑核實,一破羣蒙,實足以永示準繩,垂信萬世。應請將《欽定遼金元三史國語 解》重行編次,分刊於原史之前,並恭請御製序文,冠於卷首,用昭一統同文之盛。其舊史內原有之《國語解》概行撤去。
又三史內人地名前後異同及事實顯然訛錯脫落之處,並經臣等援據各書,逐加案語,恭呈睿鑒。應請將原簽擇取其精當者改為考證,刊附原史各卷之末,庶信史益為完善。
又查三史內改譯字樣,或一篇僅有數字者,仍交武英殿挖改,其累牘連篇,原板難以挖改者,請交武英殿查明,另行刊刻。是否,伏候欽定。
所有遼、金、元三史辦理全竣緣由,理合恭摺具奏,伏祈皇上睿鑒訓示。謹奏。
(軍機處原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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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九 軍機大臣奏將前命館臣編錄明季奏疏事寫入纂輯明代奏議諭旨片
乾隆四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恭查乾隆四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奉旨,命館臣於應燬書籍內,抽選明神宗以後奏疏,名為《明季奏疏》。現在編錄。是以臣等擬寫纂輯《明代奏議》諭旨內,一併寫入。謹奏。
(軍機處上諭檔)
八二○ 諭內閣著派諸皇子同總師傅為總裁纂輯《明名臣奏議》
乾隆四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乾隆四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內閣奉上諭:
歷代名臣奏疏,向有流傳選刻之本,四庫全書內,亦經館臣編次進呈,其中危言讜論、關係前代得失者, 固可援為法戒。因思勝國去今尤近,三百年中,藎臣傑士、風節偉著者,實不乏人。跡其規陳治亂,抗疏批鱗,當亦不亞漢、唐、宋、元諸臣,而奏疏未有專本,使 當年繩愆糾謬、忠君愛國之忱,後世無由想見,誠闕典也。卽或其人品誼未醇,而其言一事,陳一弊,切中利病、有裨時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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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亦不可以人廢言。至神宗以後諸臣奏疏內,有因遼瀋用兵,涉及本朝之處,彼時主闇政昏,太阿倒置,閹人 竊柄,權倖滿朝,以致舉錯失當,賞罰不明,其君綴旒於上,竟置國是若罔聞,遂至流寇四起,兵潰餉絕,種種粃政,指不勝數。若楊漣、左光斗、熊廷弼諸人,或 折衝疆埸,或正色立朝,俱能慷慨建議,剴切敷陳。設明之君,果能採而用之,猶不致敗亡若是之極。其事距今百十餘年,殷鑒不遠,尤當引為炯戒,則諸人奏疏不 可不亟為輯錄也。除《明史‧本傳》外,所有入四庫全書諸人文集,均當廣為蒐採,裒集成編。卽有違礙字句,祇須略為節潤,仍將全文錄入,不可刪改。此事關係 明季之所以亡,與我朝之所以興,敬怠之分,天人之際,不可不深思遠慮,觸目驚心。
著派諸皇子同總師傅蔡新等為總裁,其皇孫、皇曾孫之師傅、翰林等,卽著為纂修、校錄,陸續進呈,候朕親裁。書成後卽交武英殿刊刻,仍抄入四庫全書,將此旨冠於簡端。所有前派紀昀等選出神宗以後各奏疏,卽著歸入此書,按其朝代,一體編纂。特諭。
(軍機處上諭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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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一 軍機大臣奏陳輝祖前進書內並無《體孝錄》等書謹擬詢問諭旨進呈片
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初二日
遵旨查舒常等奏到《體孝錄》、《孝經對問》二書,前陳輝祖在湖北巡撫任內,所奏應燬違礙書籍內無此二種。臣等謹擬寫詢問陳輝祖諭旨進呈。謹奏。
(軍機處上諭檔)
八二二 寄諭閩浙總督陳輝祖據實覆奏查勘《孝經對問》等書事
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初二日
尚書‧額駙‧公福<隆安>字寄閩浙總督陳<輝祖>,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初二日奉上諭:
舒常、鄭大進奏,查出明末人瞿罕所著《孝經對問》、《體孝錄》二書,語有違悖,係黃梅縣人吳碧峯刊 刻,自行繳出。並聲此書係前撫臣陳輝祖彙發局員查勘。等語。各省查繳違礙各書,自應隨時奏明。今《孝經對問》、《體孝錄》二書,語有違悖,吳碧峯既自行呈 繳,陳輝祖于發局查勘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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