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2.0

Monday, June 2, 2008

931

  乾隆四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江蘇巡撫臣楊魁謹奏,為奏聞事。

  竊照偽妄書籍,欽奉諭旨,查禁理應搜繳淨盡,不容稍有存留。茲據海州所屬贛榆縣知縣孫銘彝稟:據韋昭稟稱,伊姪韋玉振為父韋錫刊刻行述,內有「於佃戶之貧者赦不加息,並赦屢年積欠」等語。弔起板片,稟送到臣。

  查韋玉振身為廩生,乃竟擅用「赦」字,殊屬狂妄,而行述內敍其祖韋儀來著有《松西堂稿》,恐更有違 悖之處,當卽密委淮徐道韓鑅,督同海州知州林光照,親往搜查追訊。旋據稟覆,韋玉振家查無別項違悖著作,訊明松西堂業已火廢,稿亦無存。查出韋氏家譜,敘 及《松西堂稿》,海曲貢生丁椒圃有傳。復訊據韋積疇供明,丁椒圃係山東日照縣人。等情。臣以丁椒圃既作傳文,其《松西堂稿》,伊家必有藏匿。卽經飛咨山東 撫臣國泰密飭查覆,一面飛飭贛榆縣帶犯至蘇確審,據實核辦。

  又據太倉州寶山縣職員范起鳳以堂弟范起鵠串竊書籍,因有應繳違礙禁書,被其挾制等情,赴臣衙門呈控。當以偷書非竊盜所為,是必因為人查出,假稱被失,巧自避脫,批飭臬司嚴查,並即札弔控案內各書解蘇校閱查辦。嗣據太倉州解到書籍,查有現在查繳違礙禁書《亭林集》等數種

932

。臣以范起鳳藏有違礙之書,並不及早呈繳,反以被失控告,情殊狡惡,現卽密飭松太道盛保親赴范起鳳家,巖行確查有無狂悖著作及別項應繳禁書。

  提齊人證至蘇審究,另行分別奏辦外,所有辦理緣由,臣謹會同署兩江總督臣薩載、江蘇學政臣劉墉恭摺具奏,伏乞皇上睿鑒。謹奏。

  硃批:另有旨諭。

   (宮中硃批奏摺)

  五五四 寄諭各省督撫實力訪查《一柱樓詩》等應燬各書

  乾隆四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大學士‧公阿<>、大學士于<敏中>字寄各省督撫,乾隆四十三年十月十五日奉上諭:

  逆犯徐述夔身係舉人,且自其高曾以來均在本朝食毛踐土,厚澤涵濡,乃敢於所作《一柱樓詩》各種妄肆 詆譏,狂誕悖逆,寔為覆載所不容,伊子徐懷祖並敢將伊父逆詞公然刊刻,均屬罪大惡極,雖皆已伏冥誅,現將伊孫徐食田等鎖拏解京,嚴加審訊,定案時必當照例 剖棺戮屍,以伸國法。至其詩集各種刊刻已久,流傳各省者自復不少,著將所有應毀各書開單傳諭各督撫

933

,留心實力訪查,如有逆犯《一柱樓詩》等項刷印之本及或有翻刻板片,均著卽行搜出,解京銷燬,務使犬吠狼嘷,根株盡絕,以正人心而維風俗。各督撫並宜寔心嚴查,勿以具文塞責,致干咎戾。將此由四百里傳諭知之。欽此。遵旨寄信前來。

    (軍機處上諭檔)

五五五 寄諭江蘇巡撫楊魁查明沈德潛子嗣及家藏逆書情形

  乾隆四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大學士‧公阿<>、大學士于<敏中>字寄江蘇巡撫楊<>,乾隆四十三年十月十五日奉上諭:

  沈德潛並無為國家出力之處,朕特因其留心詩學,且憐其晚成,不數年擢為卿貳,乞休後復賞給尚書銜, 令其在籍食俸,恩施至為優渥,理宜謹慎自持,勉圖報效,乃敢為逆犯徐述夔作傳,視其悖逆之詞,恬不為怪,轉多贊揚,寔為喪盡天良,負恩無恥,使其身尚在, 必當重治其罪。今沈德潛身故後,伊嗣子沈種松及伊孫恩賜舉人沈維熙亦相繼夭歿,此卽其昧良負恩之報。至伊嗣子沈種松除沈維熙外,是否另有他子,及沈維熙有 無子嗣,年歲各若干,現習何業

934

,並著傳諭楊魁卽速詳悉查明,據實具奏。再,沈德潛既為徐述夔作傳,則逆犯所作《一柱樓詩》等項刻本,其家必有收藏,並著楊魁卽親往伊家搜查,將所藏逆犯詩文各種盡數查出,封固解京,毋稍袒徇隱匿,自取重戾。將此由五百里諭令知之,仍著卽行覆奏。欽此。遵旨寄信前來。

    (軍機處上諭檔)

  五五六 寄諭署兩江總督薩載等將陸琰查拏鎖押解京

  乾隆四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大學士‧公阿<>、大學士于<敏中>字寄署兩江總督薩<>、浙江巡撫王<亶望>,乾隆四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奉上諭:

  徐述夔逆詞一案,蔡嘉樹在陶易處呈控徐食田藏匿其祖逆詞,並摘其狂悖語句,黏單具控,陶易並不立時 稟詳嚴辦,轉批其呈詞云:與爾何干?又於行揚州府文內,有「蒐羅書籍,原為明末國初有著作悖謬、詩章諷刺、寔有違礙者,俱應收解奏繳。至講論經傳文章,發 為歌吟篇什,如只有字句失檢並無悖逆實跡者,將首舉之人卽以所誣之罪依律反坐,著有明條,倘係蔡嘉樹挾嫌妄行指摘

935

,思圖傾陷,亦卽嚴訊擬議」等語。俱于原稿內改定字蹟,顯然可據。朕初閱之,卽疑必係劣幕有心袒護開 脫,而陶易與之商同舞弊,欲圖消弭。今陶易解到,朕親加鞫訊,據供此稿係幕友陸琰所改,伊並未寓目。卽果如所供,陶易之罪,亦不能因而稍減,而陸琰敢於舞 文玩法,有意消弭,情節可惡,其罪亦斷難輕逭。茲并訊據陶易供,陸琰係浙江石門縣人,伊或已回本籍,或尚在江寧,均未可定。著傳諭薩載、王亶望迅即查明陸 琰現在何處,派委明幹大員密速查拏,並卽遴幹員將該犯嚴行鎖押解京,勿致稍有踈懈,並查其家內有無違礙不法書籍字跡,一併封繳。將此由六百里傳諭知之。仍 將于何日拏解之處,先行由驛覆奏。欽此。遵旨寄信前來。

(軍機處上諭檔)

五五七 貴州巡撫圖思德奏續經查獲應禁書籍解京銷毀摺

  乾隆四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貴州巡撫臣覺羅圖思德跪奏,為續經查獲應禁各種書籍,恭摺奏聞,仰祈聖鑒事。

竊照違礙書籍,節經欽奉諭旨,飭令查繳,經臣先後查獲應禁各書,業已三次繕摺具奏,

936

解京銷燬在案。

  誠恐尚有遺漏,臣仍督率兩司暨各道府實力訪察,詳細蒐羅。茲又續獲各項應禁違礙等書二十二種,共計六十六部,除逐一封固解京銷燬外,現在復嚴飭所屬各官明查暗察,務期將悖妄諸書繳銷淨盡,不使少存片紙隻字留行於世。

  所有續經查獲應禁書籍解京銷燬緣由,臣謹會同大學士管雲貴總督臣李侍堯合詞恭摺奏聞,並繕書目清單敬呈御覽,伏乞皇上睿鑒。謹奏。

硃批:覽。

(宮中硃批奏摺)

五五八 諭內閣楊魁辦理韋玉振擅用「赦」字等事殊屬過當著交部議處

  乾隆四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乾隆四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內閣奉上諭:

據楊魁奏贛榆縣民韋昭稟首伊姪韋玉振為父刊刻行述,內有「於佃戶之貧者赦不加息,並赦屢年積欠」之語,殊屬狂悖,而行述內敘其祖著有《松西堂稿》,因委員赴其家查無別項違悖

937

,訊明《松西堂稿》亦已無存。惟家譜內云山東日照縣人丁椒圃有傳,已飛咨國泰密飭查覆,一面帶犯至蘇確 審。又據寶山縣職員范起鳳呈控堂弟范起鵠串竊書籍,因有應繳違礙禁書,被其挾制等情,必因為人查出,假稱被失。並據該州解到書籍,查有現在查繳之禁書《亭 林集》等數種,卽委員赴其家嚴查有無狂悖著作及別項應繳禁書,提齊人證,至蘇審究。等語。所辦殊屬過當。卽此可見楊魁之不能實心辦事也。

  查繳違礙書籍,屢經飭諭各督撫,實力稽查,而伊等率以具文塞責,卽如徐述夔所著逆詞,狂悖顯然,且 刊板已久,該撫並未預行查出,及被人告發,陶易尚欲為之消弭,若非劉墉據實具奏,幾至漏網。然亦因其詩有「明朝期振翮,一舉去清都」之句,借朝夕之朝,作 朝代之朝,且不言到清都,而言去清都,顯有欲興明朝去本朝之意。而其餘悖逆詞句,不可枚舉,實為罪大惡極。是以提犯解京,命廷臣集訊,定徐述夔等以大逆不 道之罪,律陶易以故縱大逆之條,以正人心而肅法紀。此因實有逆詞足據,故不可不辦也。

  今楊魁因前案之失,意存惶惑,遇有控首逆詞之案,不論其事之輕重,紛紛提訊,株累多人,自以為辦理認真,而不知其過當,以飾其前此之不能查察徐述夔逆詞等之罪。夫韋昭控告伊姪韋玉振於伊父行述內,敘其自免佃戶之租,擅用「赦」字,於理固不宜用。但此外並無悖逆字跡

938

,豈可因一「赦」字遂坐以大逆重罪乎?至各處違礙應燬書籍,各省現在陸續查繳,但經繳出,其遲早原可不 計。若始終隱匿不交,後經發覺,卽不能復為寬貸,并當視其所藏之書,係何等違礙,以定罪名耳。至此等控首之人,不過聞有蔡嘉樹控告徐食田一案,遂爾效尤, 挾制以快其私,非實心尊君親上也。現經審明蔡嘉樹因徐食田不允贖田,挾嫌出告,其心亦為私而非為公。且徐述夔詩集刊刻已十餘年,蔡嘉樹自必早有聞見,若非 近時涉訟之隙,彼仍隱忍不言。以此論之,蔡嘉樹不能無罪。第因所控逆詞不妄,既辦逆案不必究及原首之人,是以從寬免議耳!設此後復首告逆案之人,該督撫即 應悉心研鞫,辨其真偽。如虛,仍當治以反坐之罪,據實具奏,使奸頑知警,不敢妄行。若如楊魁所辦,則怨家欲圖傾陷者,片紙一投,而被控之身家已破,拖累無 辜,成何政體!且告訐之風,伊於何底乎?況如徐述夔之逆詞,久經刊印,地方官理應切寔訪查,本不待他人之出首,各督撫又不可因此旨而因噎廢食耳!真按:如此可見清高宗何以致治也,讀之難不動容!

  朕綜理庶務,從不預存成見。其情真罪當者必不稍事姑容,其事屬虛誣者更不肯略使屈抑,且從不為已甚之舉,致滋流弊而長刁風。楊魁經朕簡用有年,豈尚不能仰體朕意乎!揚魁著交部議處,並將此通諭中外知之。欽此。

939

(軍機處上諭檔)

五五九 諭內閣將江寧書局委員保定緯等省釋並著薩載等詳查殷寶山所供情節是否屬實

  乾隆四十三年十月三十日

  乾隆四十三年十月三十日內閣奉上諭:

  昨據薩載等派員將江寧書局委員訓導保定緯、茶引所大使沈瀾管解到京,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審訊。據保 定緯洪:向來各處繳局書籍,查明在應燬書目內者,俱留存彙繳;其違礙之書原經簽出者,卽查核有簽處是否應燬,分別辦理。若未經黏簽,即將原書發交原繳之員 加簽送局。向來俱係如此辦理,歷有批稟印稿存局可據。本年六月初間,東臺縣繳到徐食田所呈伊祖徐述夔書籍,查未黏簽,因卽照舊規辦理。其書如何違礙,當時 實未閱看。且上年書局委員原有十餘人,今年二月後各員俱別經差委及事故離局,局中止留我一人,各處繳來之書實在不能逐一翻閱。至沈瀾供稱:係派管書局內來 往文移,並不看書,徐述夔書內有無違礙,並不知道。等語。

940

  保定緯本屬微員,在局司事,將所繳徐述夔之書照依局中舊規發縣加簽,反覆嚴訊,實屬未見悖逆之語。 且今年書局止伊一人,亦不能遍加翻閱,於理尚屬可信。沈瀾更係承管文移,與書籍無涉。較之陶易身為藩司大員,既據蔡嘉樹摘句首告,尚欲為之消弭故縱者,情 節迥別。保定緯、沈瀾著省釋,並著加恩開復,仍回原任。真按:清高宗之為人(或為君),令人不禁讚賞。

  至學政劉墉所奏丹徒縣生員殷寶山呈遞芻蕘之獻,因於其家搜出《岫亭集》。內《紀夢》一篇中有「紅者 朱也」,語近悖逆,當經提解來京會鞫。據稱:於乙酉年在本縣北門外小李家村朱建爵家教讀,伊弟朱建綱為人兇惡,屢來吵鬧,將我書館打破,以致不能養家,所 以借紀夢為題,做這篇文字,駡他男女內外尊卑上下幾無人物之辦,並說他不恤廉恥之事。因不好直言,故云:若問姓名,物之紅者是。又因他家中匾對假借做朱文 公子孫,他却懼內,故云其為會稽太守翁子之後歟?抑徽國公之後固有如此者歟?以見其懼內,是朱買臣之後,而非文公之後。詞意軒輊,實是可以看得出來的。至 我與朱建綱不和,做文駡他,我學生朱文斗、朱文鳴都曉得的。等語。殷寶三(山)一犯,若果有假託朱姓,隱躍其詞,寓其懷想前明之意,自屬罪不容誅,理宜盡 法懲治。若果如所供,不過係憤激無聊,借端譏毀仇人,計圖洩怨,本無悖逆情事,則僅當治其遞獻呈詞,狂妄乖謬之罪。但其所供尚難憑信,著將供詞行文薩載、 楊魁詳細確查

0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