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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癸酉,以林清逆案,牽都司曹某,凌遲覆族,乃漢軍雪芹家也。余始驚其叛逆隱情,乃天報以陰律耳。傷風教者,罪安逃哉!”
把作者陷入地獄還不解恨,而且要株及子孫,覆家滅種,無奈雪芹是伯道無兒,真按:國:伯道無兒 注 音一式 ㄅㄛˊ ㄉㄠˋ ㄨˊ ㄦˊ伯道,晉朝鄧攸的字。鄧攸為河東太守時,因避石勒兵亂,帶著自己的兒子及侄子逃難。途中數次遇到賊兵,鄧攸因不能兩 全,乃丟棄兒子保全侄兒,以致沒有後嗣。見晉書˙卷九十˙良吏傳˙鄧攸傳。後以伯道無兒比喻人沒有子嗣。南朝宋˙劉義慶˙世說新語˙賞譽:「謝太傅重鄧僕 射,常言『天地無知,使伯道無兒。』」亦作「伯道之憂」。 彼曹與此曹無關,怎樣的株連也只能是流于空言。由此,也就透泄出清人輿論的鋒銛,是真可殺人。真批:唉,反正怎麼樣都有人說,所以我才說歡喜就好,自己保重了!怕百年後咱們便能見真章了,又何必在活人面前吠呢.活人的世界,實在是太小了!可不? 也就由於這一因素的配合,才使得清人對小說戲曲的禁斥不是流于具文,不僅從中央,從官方,而且到地方與民間,而且多少帶有積極主動的色彩編織了一張天網。
應當指出。與查禁史籍,文集一類帶有政治傾向的圖書不同,因為對小說查禁的對象,不是讀書人與藏書家,主要是書鋪與租書鋪,手法也就溫和些。“將已刷陳 本,及未印版片,一律赴局呈繳,由局彙齊,分別給價。”嚴禁書差,不得向各書肆“借端滋擾”。但是對於前類書籍進行抽改的惡劣手法,于小說戲曲也多採用。 關於戲曲,前已敘述,關於小說,《得一錄》有一條資料也可印證:“除《水滸》、《金瓶梅》百數十種業已全數禁燬外,其餘苟非通部應禁,間有可取者,盡可用 刪改之法,擬就其中不可為訓者,悉為改定,引歸于正,抽換版片,仍可通行,所有添改之處,則必多引造作淫詞及喜看淫書一切果報,使天下後世撰述小說者,皆 知殷鑒,不致放言無忌。”
在這樣的羅網的高壓之下,一切活的生命,活的思想,活的書籍,都會被摧抑。中國自清以後,落伍于西洋,禁書作為統治階級鉗制人民思想的重要手段,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但是歷史畢竟要前進,而統治階級中的頑固分子卻也永遠不會順應歷史的潮流,千方百計地進行阻扼,真批:不知現在的統治階級是誰? 表現在中國的禁書史上也是如此。光緒二十年(1894年), 發生了兩樁禁書案。禁《四書改錯》、禁《新學偽經考》。《偽經考》,康有為撰,認為宋明以來流傳的古文經學係劉歆偽造,含有某些變革因素,為頑固派所敵 視。《四書改錯》,清初毛奇齡著。奇齡,蕭山人,尊陸王而反程朱,光緒年間重印,也要受到禁扼,說明清王朝的頑固份子在思想戰線上依然敏銳,連這樣的鬆動 也不許可,而且在必要的時候,依然不惜將流血與禁書相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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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以後,戊戌變法失敗,同年八日,在殺害了譚嗣同等變法骨幹後,又祭出了禁書的法寶。下諭曰:“已革工部主事康有為,學術乖謬,大悖聖教,其作著作,真按:疑為其所著作之訛! 無非惑世誣民,離經畔道之言。著將該革員所有書籍板片,由地方官嚴查銷燬,以息邪說而正人心。”光緒二十六年(1900年) 又下諭說康有為、梁啟超仍在沿海活動,誘惑華民,及設報館,“肆行簧鼓”,乃著各督撫要“逐處嚴查,如有購閱前項報章者,一體嚴拏懲辦。”此外,“如尚有 該逆等從前所著各逆書,并著嚴查銷燬,以伸國法而靖人心。”“該逆等”,自然不只康、梁,與其相關的人物、組織的著作也受到了牽連。如光緒二十四年(1868年)下諭說:“湖南省城新設南學會、保衛局等名目,跡近植黨,應即一併裁撤;會中所有《學約》、《界約》、《札說》、《答問》等書,一律銷燬,以絕根株。”二十九年(1903年)十日又以“離經畔道、行檢不修”革去四川綏定府教諭廖平之職,“并銷燬著刊各書”,謂其與有為相關。其實,廖平並未參加變法運動,他與康有為在光緒十六年(1890年)見面時,康有為還沒有意識到以公羊學派作為他變法改良的思想武器。通過這次接談,康有為受到了啟示。廖平由此認為,康有為的《新學偽經考》與《孔子改制考》是祖述他的《闢劉篇》與《知聖篇》,不料由此受到了株連。
從清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到宣統三年(1911年) 宣佈對維新派著作禁令的解除,歷時十三年。是清廷最後一次大規模的禁書運動,從形式上看,是頑固派對維新派著作的禁厄,而其實質,仍然是王朝思想在作怪, 是清廷頑固派的王朝思想在瀕于滅亡的時候,一種垂死掙扎的反映。然而歷史的辯證法,並不以某些人的意志而轉移。無論寒冰有多麼堅厚,依然會有江流在奔湧,真批:這在說現在麼? 發生在光緒年間另外兩樁禁書案的破產,恰恰印證了清代統治階級希冀以禁書來維繫與延長專制王朝統治,究至只能是黑暗中的夢囈。
光緒十八年(1892年)秋,上海縣署處理了這樣一個案件:
“有自稱書業董事管斯駿呈請稱:今年六日初間,聞有《倭袍》、《肉蒲團》,並將《紅樓夢》改為《金玉緣》等繪圖石印,曾經稟請英公廨飭查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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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所要傳訊的案犯,都居於英國的租界,上海縣政府無權過問,也就不了了之,只能嚴詞質問管斯駿“自稱職員,究係何職?”而對其他案犯卻不能以這樣的口吻。結果是可笑的。但卻啟示我們,凡是人民喜愛的作品,統治者無論怎樣千方百計地禁燬,都無濟於事。真批:這話要好好記著,希望要負責任的. 《紅樓夢》改為《金玉緣》,或許與書賈射利且避禍有關,然其背景卻是不可抑制的人民意志的汪洋大海。
清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爆發了著名的《蘇報》案。
《蘇報》創刊于光緒二十二年(1896年),原為一營業性質小報,後漸有排滿傾向。二十八年(1902), 因增闢學界風潮欄目,為東南學人矚目。次年聘章土釗為主筆,排滿旗幟日益鮮明,刊載了章太炎的《序革命軍》和他的《讀革命軍》。《革命軍》為四川鄒容所 作,時年未滿二十歲,于其書中鼓吹推翻滿清專制:“嗚呼!我中國今日不可不革命,我中國今日欲脫滿洲人羈縛,不可不革命,我中國欲獨立,不可不革命,我中 國欲與世界列強並雄,不可不革命,我中國欲為地球上強國,地球上之主人翁,不可不革命。”《革命軍》及章炳麟兩文發表以後,舉國震動,清廷極為驚恐,密電 嚴拿章炳麟、鄒容等人。但是,租界與當局為了維護其治外法權,不允許清廷于租界抓人。清廷無奈只得向租界內的會審公廨遞上狀紙,控告章太炎、鄒容及《蘇報 館》“誣蔑朝廷,謀為不軌”,“欲使國民仇視今上,痛恨政府”。結果章炳麟與鄒容分別被判處了三年與兩年的監禁。此案對於清廷來說出盡了洋相。《蘇報》館 聘請的律師曾經詰問,到底誰與誰在訴訟,真按:此處愚在編輯圖片出時問題,不知何故竟將二頁併一? 原 告是誰?北京政府、江蘇巡撫、還是上海道臺?清廷為了勝訴,不得不聘請外國律師為其代理人,而在開庭時,外國律師又依照常規,自稱中國政府到案,一時為天 下笑。此案的結果不僅未能禁止《革命軍》的傳播,反而擴大了《革命軍》與革命黨人的影響。使其與清廷“居然有敵國之勢。”不過八年,中國最後一個封建王朝 最終退出了歷史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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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清人的禁書歷史,大體就是這樣。可以說,以禁書始,以禁書終。無論從理論、策略、方法而言,都可以說是集中國古代禁書之大成。理清了清人禁書的種種 措施,也就判明了中國古代禁書的大部底蘊。具體說,在理論上,禁書的宗旨,無非是王朝思想、種族意識、皇權觀念與傳統道德,真批:那請問今日禁書思想為何? 根本的目的是為了鞏固和加強封建專制統治;真批:四字可省!胡不其然? 在 手法上,或焚或燬,或全燬,或抽燬或刪改,其背景是筆禍與文字獄。由於禁書的範圍與對象不同,在手法上也就有些區別,於涉及政治的文人之作,歷來嚴禁,而 對小說戲曲主要是通過勸誡,當然也有恐嚇的背景,但主要是封建的正統思想,表現于輿論上的譴責與禁扼;在策略上,與歷朝相比,清以前,幾乎是一片白地,清 則寓禁于修,通過“暗殺”達到禁書與禁錮思想的目的,策略高明了,但也真可怕。這就說明清人的禁書,無論從哪一個角度進行研究,都達到了中國古代禁書史上 的高峰,而研究這個時代,揭示這個時代的這一文化政策,對於我們對中國封建社會如此漫長持續的認知當會提供某些反思與借鏡,無疑是有價值取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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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文字獄紀略
王彬
順治朝
1.黃毓琪之獄——毓琪,字介之,江蘇江陰人。明亡後,毀家抒難抗清。順治五年(1648年),毓祺在泰州被告發,真按:前作毓琪! 旋 被捕獲,檢出原南明印信及詩集,中有復明之意。又查出嘗為錢謙益留宿,且許資助招兵,由是株連之。謙益為明末著名詩人,曾為南明禮部尚書,後降清,未幾, 以疾乞歸,故為清廷所忌。案發後,謙益力辯其誣,且言年已七旬,動履需人扶持,不敢萌發別念,又因首告盛名儒,匿不赴質,乃得釋。毓琪則瘐死獄中。
2.張縉彥之獄——縉彥,明崇禎時為兵部尚書,後降李自成,又降清。順治十三年(1656年)為浙江左布政使,出資為李漁刻《無聲戲二集》。順治十七年(1606年) 初被貶為江南徽寧道。同年六月,文華殿大學士,吏部尚書劉正宗被彈劾,他也受到牽連。縉彥嘗為正宗《逋齋詩二集》作序,有“將明之才”語,至此被劾為有扶 助明朝之意,御史蕭震謂其“原仕工部侍郎張縉彥,踉蹌投誠,不惟待以不死,且加錄用。為縉彥者,正當洗心革面,以圖報稱,乃守潘浙江,真按:應係守藩浙江之訛! 刻 有《無聲戲二集》一書,詭稱為不死英雄,以煽惑人心。入為工部侍郎,又復包藏禍心,交結黨類。今為劉正宗一案,已提至京師。俯乞皇上俯賜乾斷,明正典刑, 庶人倫正而紀綱張矣。”十一月,降旨處理:劉正宗,本當依擬正法,念任用有年,始以從寬免死,著革職追奪誥命,籍沒家產,一半歸入旗下,不許回籍。張縉彥 巧辨欺飾,本當依律處斬,亦從寬免死,著革職追奪誥命,籍沒家產,流徙寧古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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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縉彥死於此。
康熙朝
1.莊 廷鑨之獄——明故相國朱國楨,嘗作《明史概》,又作《明書》未刊刻。清兵入關後,朱氏中落,將書稿售與烏程南潯(今屬湖州)莊廷鑨。莊氏家富,廷鑨又目 盲,嚮往左丘明作《左傳》,乃請人補天啟、崇禎事,易為《明書輯略》,以己名刊印,並延請陸圻、查繼佐、范驤等浙江名士列名參校,然查、陸、范並未參與其 事。聞說此書頗有觸諱清廷處,乃于順治十七年(1660年)出首。廷鑨之父允城懼禍乃行賭疏通,真按:應係行賄疏通之訛. 事遂寢。但又為落職縣令吳之榮告發。康熙二年(1663年)正月,清廷派人到杭州審理。時允城、廷鑨已死,乃戮尸,廷鑨之兄廷鉞及莊氏子孫年十五以上者均斬,妻女發配瀋陽與披甲人為奴。為此書作序的李令哲及列名參閱的十四人(其中董二酉已死,查、陸、范因告發免罪)均被凌遲處死。又因其書有朱氏曰,之榮素恨朱佑明,遂誣指亦被凌遲處死。真按:疑有誤!-似當斷成「遂誣指,亦被凌遲處死」. 此書的刻字匠、印刷匠、書賈及收藏者均被斬首,許多官員也受到牽連。因此案而被禍的人頗多,株連極廣,影響極大,是清初重要的文字獄,史稱“莊氏史案”。真批:或者玄燁諸子奪嫡,相嚙噬,亦此之報也.
2.沈天甫之獄——康熙六年(1667年),江南民人沈天甫、呂中、夏麟奇等偽撰《忠義錄》詩二卷,詭稱前明黃尊素等百七十人撰,陳擠生編輯,前明大學士吳甡等六人為之序,天甫使麟奇持書詣甡子元萊處,真按:吳元萊 詐銀二千兩,元萊查其書非父手跡,乃控于官,下所司嚴鞠,三月,沈天甫等皆被棄市,被誣者不問,其時距“莊氏史案”不過四年,天甫等踵之榮故智,足見其時告詰之風甚囂,于後世文字獄影響撮大。
3.朱方旦之獄——康熙十九年(1680年),湖廣有朱方旦者,自號二眉山人,聚徒橫議,撰《中說補》,謂中道在兩眉之間山根上,又與巡撫張朝珍,駐荊州大將軍勒爾錦往來,勒爾錦嘗暑其堂曰“聖人堂”,里曰“至人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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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二十年(1681年) 七月,侍講王鴻緒得方旦所刻《中質秘書》,指摘其中有誣罔君上,悖逆聖道,蠱惑民心之處,次年二月,九卿議覆“乞正典刑,以維世道”。結果朱方旦被斬,弟 子陸光旭、翟鳳彩、顧齊宏亦被判為斬監候秋後處決。與方旦過往的勒爾錦與張朝珍亦受到牽連。時朝珍已死,乃革所予世襲之官。
4.戴名世之獄——名世,字田有,號褐夫,安徽桐城人,康熙四十八年(1700年)進士,與方苞齊名,為桐城派創始人。先是,桐城方孝標著有《滇黔紀聞》認為南明永曆不可謂之偽朝。名世見而善之,于所著《南山集》內頗採其語,且謂“昔者宋之亡也,區區海島一隅,如彈丸黑子,真按:國:黑子 注音一式 ㄏㄟ ㄗˇ1. 痣。史記˙卷八˙高祖本紀:「高祖為人,隆準而龍顏,美須髯,左股有七十二黑子。」 2.比喻土地狹小。漢˙賈誼˙上疏請封建子弟:「淮陽之比大諸侯,如黑子之著面。」北周˙庾信˙哀江南賦:「地為黑子,城猶彈丸。」 3.黑色的圍棋子。或稱為「黑子兒」。 4.太陽表面的黑色點狀物。見「太陽黑子」條。 不逾時而又已滅亡,而史猶得以備書其事。今以弘光之帝南京,隆武之帝閩越,永曆之帝兩粵,帝滇、黔,地方數千里,首尾十七八年,按以春秋之義,豈遽不如昭烈之在蜀,帝昺之在崖州,而其事漸以滅沒。近日方寬文字之禁,而天下所以避忌諱者萬端,其或菰蘆山澤之間,真按:國無.詞:【山澤】1.山林與川澤。《易‧說卦》:“天地定位,山澤通氣。”《史記‧貨殖列傳》:“ 漢 興,海內為一,開關梁,弛山澤之禁,是以富商大賈周流天下。” 宋 沈括 《夢溪筆談‧象數一》:“山澤焦枯,草木凋落。” 明 吳承恩 《介祉頌》:“乃若 沈 母太安人者,其天人之交會,而山澤之鍾靈者乎!”2.泛指山野。《後漢書‧馮衍傳上》:“雖則山澤之人,無不感德,思樂為用矣。” 北魏 酈道元 《水經注‧洧水》:“ 司馬彪 曰: 華陽 ,亭名,在 密縣 。 嵇叔夜 常采藥于山澤,學琴于古人,即此亭也。” 元 柯丹邱 《荊釵記‧參相》:“小生一介寒儒,久困山澤。” 清 龔自珍 《皇朝碩輔頌序》:“懼山澤之,有不盡知,用敢仰衷國史,作贊二十有一。” 真按:國無.詞:【菰蘆】1.菰和蘆葦。 宋 陸游 《聞新雁有感》詩:“新雁南來片影孤,冷雲深處宿菰蘆。” 清 何鞏道 《歸至鐵岡》詩:“菰蘆自古容鷗鷺,怪得閒身到水邊。”2.借指隱者所居之處;民間。 三國 蜀 諸葛亮 《稱殷禮》:“ 東吳 菰蘆中,乃有奇偉如此人。” 明 馮夢龍 《<智囊補>自敘》:“余菰蘆中老儒爾。” 清 錢謙益 《答何三季穆》詩之三:“湖海憂危惟汝獨,菰蘆豪傑更誰如。” 有僅僅志其梗概,真按:簡化字之礙讀也!-不知是否為誌(識)之簡化字! 所 謂存十一于千百,而其書未出,又無好事者為之掇拾,流傳不久,而已蕩為清風,化為冷灰。至于老將退卒、故家舊臣,遺民父老,相繼漸盡,而文獻無徵、凋殘零 落,使一時成敗得失與夫孤忠效死、亂賦誤國、流寓播遷之情狀,無以示于後世。豈不可嘆也哉!”為南明爭正統而倡修《南明史》。此書為汪灝、方苞作序,方正 玉、龍雲鶚聚資刊刻。真按:前後文均作尤雲鶚!蓋簡化字形近貽誤故也. 真按:簡化字之礙讀也!-應係雲之簡化.暫定! 康熙五十年(1711年) 為副都御史趙申喬舉發。次年便決。刑部等衙門最初審理意見是“察審戴名世所著《南山集‧孑遺錄》內,有大逆等語,應即行凌遲。已故方孝標所著《滇黔紀聞》 內,亦有大逆等語,應銼其尸骸。戴名世、方孝標之祖父子孫,兄弟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年十六歲以上者,俱查出解部,即行立斬。其母女妻妾之姊妹,十五歲以下 子孫伯叔兄弟之子,亦俱查出,給功臣家為奴。又謂“汪灝、方苞,為戴名世悖逆書作序,俱應立斬。方正玉、尤雲鶚,聞拿自首,真按:國無!待查!詞亦無! 應將伊等妻子,一併發寧古塔安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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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修劉岩,雖不曾作序,然不將書出首,亦應革職,僉妻流三千里。”最後的結果是:戴名世以寬免凌遲,著即處斬;汪灝、方苞、方正玉、尤雲鶚、劉岩,俱令入 旗;方孝標雖已亡故仍被戳尸,其子方登峰、方云旅等人及其妻子均充軍至黑龍江。此案為清初重要文字獄,史稱“《南山集》案”。
雍正朝
1.汪景祺之獄——景祺,原名日祺,字無己,真按:簡化字之礙讀也!-不知是否為无己之簡化字! 號星堂,浙江錢塘(今杭州)人。康熙五十年(1714年)舉人。雍正二年(1724年)游陝西,以書干謁撫遠大將軍年羹堯,為其幕僚,著《讀書堂西征隨筆》。雍正三年(1725年), 抄沒年家,搜得此書,內有吹噓年羹堯語,雍正大怒,在卷首親批:“悖謬狂亂,至于此極,惜見之晚,留以待他日,弗使此種得漏網也。’此次文字獄的結果是, 據雍正上諭所載:“著將汪景祺立斬梟示,其妻子發遣黑龍江,給與窮披甲人為奴,其期服之親兄弟、親侄俱著革職,發遣寧古塔,其五服以內之族人見任,及候選 候補者,俱著查出,一一革職,伊本籍地方官員,不許出境。”
2.查嗣庭之獄——嗣庭,浙江海寧人。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進士,官至禮部侍郎,雍正四年(1726年)出為江西考官,出試題有:“君子不以人廢言”、“日省月試”、“山徑之蹊,間介然,用之而成路;為間不用,則茅塞之矣。今茅寒子之心矣”雍正認為“今茅塞于之心矣”是對其而發,真按:當依下文作今茅塞子之心矣! 遂 下旨查其寓所,撿出兩冊日記,遂定罪。雍正諭旨云:“料其居心澆薄乖張,必有平日記載。遣人查其寓所及行李中,則有日記二本,悖亂荒唐,怨誹捏造之語甚 多。又于聖祖仁皇帝之用人行政,大肆訕謗,以翰林改授科道為可恥,以裁汰冗員為當厄,以欽賜進士為濫舉,以戴名世獲罪為文字之禍,……熱河偶爾發水,則書 淹死官員八百人,其餘不計其數。又書雨中飛蝗敝天。真按:當係蔽之訛! 似此一派荒唐之言,皆未有之事,而伊公然造作書寫。至其受人屬托,代人營求之事,不可枚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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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有科場關節及科場作弊書信,皆屬詭秘。今若但就科場題目加以處分,則天下之人必有以查嗣庭出于無心,偶因文字獄罪為伊稱屈者。今種種實跡現在,尚有何辭 以為之解免乎?”結果嗣庭被判處斬,但因判決前已死獄中,乃戳尸,其子斬監候,家屬流放。因嗣庭為浙江人,乃停止浙江士子參加雍正五年(1727年)會試。
3.鄒汝魯之獄——雍正五年(1727年), 太常寺卿鄒汝魯獻《河清頌》,內有“舊染維新,風移俗易”語,雍正覽後大怒,質問:“朕御極以來,用人行政,事事效法皇考,……今鄒汝魯云:舊染維新,風 移俗易,不知出自何心?亦不知其有何指?且所移者何風?所易者何俗?舊染者何事?維新者何政?且《書經》成語,舊染污俗,咸與維新,此處豈可引用耶?…… 顯係譏訕,甚屬可惡,著交與九卿公同嚴審,定擬具奏。”旋經刑部等議覆,照律擬絞立決。得旨免死,發往湖廣荊州府沿江堤岸工程處效力。
4.呂留良之獄——留良,字用晦,號晚村,浙江石門人。服膺程朱理學,明末清初評點時文大家,明夷夏之辨,歿後四十年,因曾靜而被戳尸。靜,湖南永興人,號蒲潭先生。深慕留良其人,並結識其子呂葆中、門生嚴鴻逵等人。雍正六年(1728年)九月,派門生張熙化名張倬,游說川陝總督岳鍾琪,謂其為岳武穆之後,應復明抗清,為鍾琪所賣。案發後,雍正極其震怒,連下諭旨痛斥。雍正八年(1730年) 十二月刑部等衙門議覆,對呂氏家族及干連人犯進行抄斬流放。其中呂留良、呂葆中、嚴鴻逵,雖已亡故,也受到戮尸梟首的處置。呂毅中、沈在寬斬立決。桐城孫 學顏因為留良書作序而被棄世。呂氏孫輩被流送到寧古塔與披甲人為奴。但對曾靜及張熙卻採取了“出奇料理”,並未殺害,而是由雍正親自出面與其辯論,寫下長 篇上諭,輯為《大義覺迷錄》,教曾靜四處游說,現身說法,批判呂留良的華夷之辨。雍正又下諭旨徵求全國的府學員生與國子監生,呂留良是否該按大逆罪判刑, 如認為應該,就出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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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與“莊氏史案”與“《南山集》案”不同,前兩案或者可說是無意識地觸犯清廷忌諱,而呂留良的著作則是有意識地宣傳民族意識,且由曾靜、張熙等人見之行 動,不僅流于空言,故雍正處理時也尤為慎重,側重從思想上解決。然乾隆繼位後,即諭刑部:“曾靜、張熙,悖亂凶頑,大逆不道。我皇考世宗憲皇帝聖度如天, 以其謗議止及聖躬、貸其殊殺,并有將來子孫不得追究誅戮之諭旨,然在皇考當日或可姑容,而在朕今日斷難曲宥。前後辦理雖有不同,而衷諸天理人情之至當,則 未嘗不一。況億萬臣民所切骨憤恨,欲速正典刑。于今日,朕又何能拂人心之公惡乎?曾靜、張熙著照法司所擬凌遲處死”。真按:清高宗之為人-如是,如何止子孫之背汝乎!然則徒撰四閣碑文,固無聊至極矣.欲盼誰不畔汝乎.弘曆小子,亦蠢爾荊蠻矣! 此案是清代最重要的文字獄之一,影響極深,波及全國,乾隆對曾靜,張熙政策的改變,說明他意識到鉗制思想的同時還必須以武力相脅,由此文字獄在其手中愈趨慘酷。
5.謝濟世之獄——濟世,廣西全州人。以翰林官御史,直言劾雍正寵臣河南巡撫田文境,真按:田文鏡-境字誤也! 被遣至阿爾泰軍前效力。不久,因注《大學》,為順承郡王錫保入奏。謂其毀謗程朱。真批:聖賢不可毀乎?聖賢不可毀,則與小人何異?又何貴乎聖賢,又以為之聖人? 雍正七年(1729年)六月諭內閣曰:“朕觀謝世所注之書,真按:據前當作謝濟世! 不 止毀謗程朱,乃用《大學》內見賢而不能舉兩節,盲人君用人之道,借以抒寫其怨望誹謗之私也。其注有‘拒諫飾非必至拂人之性,驕泰甚矣’等語,觀此,則謝濟 世之存心昭然可見。……朕所拒者何諫?所飾者何非?除處分謝濟世黨同伐異誣陷良臣外,尚能指出一二事杏乎?”廷議以誹謗罪擬軍前正法,旋奉旨赦免,令充苦 差以挫折之。此案拖至乾隆年間又生波折,乾隆六年(1741年)下諭:“朕聞謝濟世將伊所注經書,刊刻傳播,多係自逞臆見,肆詆程朱,甚屬狂妄”。“謝濟世倡為異說,互相標榜,恐無知之人為其所惑,殊非一道同風之義,真按:清高宗以教化為己任 真批:一道同凡當以德偃,可以刑政耶?則免而無恥,固矣! 真按:清高宗之為人 且足為人心學術之害。”傳諭新任湖廣總督孫嘉淦到任後即將濟世所注經書中“有顯與程朱違悖抵牾或標榜他人處”查明具奏,毋得存留。真批:為賢者猶有諱者,而竟為賢者禁殺人,豈真愛賢愛才之意耶?故魏公子可為晉鄙哭泣,清帝祖孫可為民散自厚否? 次年正月初八日嘉淦上奏已將謝濟世所注經書一百五十四本,刊板二百三十七塊,悉行焚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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