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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uly 17,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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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後金的興起,滿族貴族的入關,所記載的事實,動涉清朝政府的忌諱,有礙于清政府的體面,所以到了清雍正、乾隆時,為了野史熒惑聽眾,必須把這樣書籍嚴加禁止。真按:此句不通!-疑有誤! ” 其實,任何一個新興的政權,在初期,為了鞏固其統治,對前一王朝的書籍史料加以防範,都是勢在必行之事,只是于清更加嚴密、慘忍、防閑的時間更為綿長。這 是歷史的規律,只是手段有溫烈之分罷了。在中國的歷史長河裡,往往是北方民族統一華夏,秦為西戎結束了六國紛爭的局面,清為東夷收拾了大明江山,這些民族 相對於中原民族文化低落,故在禁書手段上也野蠻酷烈,這也是禁書史中的一個共性。面清于秦更加細密,以至關於遼金元的史書凡有涉及北方邊疆少數民族的事 跡。都要加以修改或者禁燬。由此引發出第二類禁書的標準。陳垣先生在《舊五代史輯本發覆》中,詳密地揭示了清人的忌字。即忌虜第一,忌戎第二,忌胡第三、 忌夷狄第四、忌犬戎第五、忌蕃忌酋第六、忌偽忌賊第七、忌犯闕第八、忌漢第九、雜忌第十。乾隆曾訓斥甘肅巡撫鄂昌說:“今檢其所作《塞上吟》,詞句粗陋鄙 率,難以言詩,而其背謬之甚者,且至稱蒙古為胡兒,夫蒙古自我朝先世,即傾心歸附,與滿州本屬一體,真按:疑為滿洲之訛! 乃目以胡兒,此與自加詆毀者何異?非忘本而何!”乾隆四十五年(1790年),山東壽光縣民魏塾因于晉江統《徒戎論》後批有“遂釀成五胡之災”諸語,真按:當作徙戎淪! 而 被當作要案上報,結果是斬立決,其親屬也被斬監候。可見對“胡”等字的忌諱之深。在這一點,元與清是相通的,只是元人粗闊,清人精細,而且精細得令人髮 指。這一精細也表現于避諱,也就是第三類的禁書標準了。陳垣《史諱舉例》說:“清之避諱,自康熙皇帝之漢名玄燁始,康熙以前不避也。雍乾之世,避諱至嚴, 當時文字獄中,至以詩文筆記之對於廟諱御名,有無敬避,為順逆憑證。”王錫侯的《字貫》案,就因此而發。

  總結清人的禁書標準,第一類,體理了王朝思想;第二類,體現了種族意識;第三類,體現了皇權觀念。簡之,無一不是清廷政治思想的有力滲進。清人與禁書有關的文字獄,以及乾隆年間發布的種種禁書上諭與收繳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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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往往是這些標準指引的結果。

  乾隆的禁書上諭與收繳命令,可以說是乾隆的禁書政策,始於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前一年,《四庫全書》開館,乾隆發布上諭,諭各省採訪遺書以半年為限,並說:“即有忌諱字面,妄誕字句,亦不過將書燬棄,傳諭不必收存,與藏書之人無關涉,真按:簡化字之礙讀也! 不必因此加罪,至督撫等經手送,真按:簡化字之礙讀也! 更 無關礙。”口吻頗寬鬆。但到了次年,兩廣總督李侍堯在查繳屈大均詩文的過程中,發現了一個漏洞,在他給乾隆的奏摺中說:“從前臣等止就其書籍之是否堪備採 擇,行司照常辦理,竟未計及明末稗官私載,或有違礙字句,潛匿流傳,即可乘此查繳。”切中乾隆肯綮,批示說:“傳集紳耆,明切開導,諭以此番仰蒙皇上如天 之仁,特免收藏之罪。即有前存忌諱書本,不妨及早繳官,井無干礙,倘再匿留不獻,則是有心違犯,自取罪戾。”又說“朕屢經傳諭,凡有字義觸礙,乃前人偏 見,與近時無涉。其中如有詆毀本朝字句,必應削板贊篇,杜遏邪說,勿使貽惑後世。然亦不過燬其書而止。並無荷求。朕辦事光明正大,斷不肯因訪求遺籍罪及收 藏之人。”口氣也還溫和,對於屈大均的詩文,就止于銷燬,並不株連藏書的屈氏子孫的,乾隆這時的態度是在威脅背景下含有勸誘。到了下半年,大概收繳違礙書 籍的工作不順,乾隆的口氣就嚴厲多了。他在十一月諭旨中說:“此等筆墨詆毀之事,大率江浙兩省居多。其江西閩粵湖廣亦或不免,因指名交督撫留心查辦。乃高 晉、薩載、三寶皆覆奏稱,查無違礙之書。今李侍堯等即從粵省查出屈大均詩文,不應江浙等省轉無明末國初存留觸礙書籍,豈高晉等辦事不及李侍堯之實力乎?抑 江浙各藏書之家尚不能深喻朕意乎?”在這樣的斥責督促下,收繳違礙書籍的步驟加快了,同時也抓緊了《四庫全書》的纂修工作。將禁書與修書聯成一體。這期 間,關於禁書的大事有,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下令禁違礙諸書,又詔應燬書籍內有止須刪改字句者,可以抽燬,從此為種種抽燬的惡劣手段披上了合法外衣。真批:此但從負面來看,不免偏見.于留存無礙而言,何嘗非美事?評者但預設原書無礙,自然不以禁燬為然。然原書若有礙呢?何必燬盜版耶! 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重申禁書之令,規定以兩年為限,超過了期限而仍隱匿留存者,要從重治罪了。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下令各省地方志中如有違礙處,要一概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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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年又下令除野史詩文集外,對於演戲的曲本也要格外查禁收繳。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浙江巡撫陳輝祖奏請將查繳書事展限一年,載至到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真按:當作截至! ,浙江省累計奏繳應禁之書凡二十四次,書五百三十八種,一萬三千八百六十二部。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四庫全書總目提要》殺青,真按:四庫全書總目提要之成書時間 同年四庫館正總裁英廉進呈應燬書目一百四十種,抽燬書目一百八十種。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因新任安徽巡撫陳用敷謂歷年應繳禁書未盡,請再展限一年,於是又發上諭,督責江蘇等省:“嚴飭所屬,悉心查察,如應禁各書該省尚有存留之本,即行解京銷燬,務宜實心查辦,俾搜查淨盡。”而各省奏繳禁書的情況,據雷夢辰《清代各省禁書彙考》統計,從乾隆四十年(1775年)到四十七年(1782年), 直隸凡二次六種,山東三次三十六種,河南七次二十一種,山西七次五十三種,陝甘四次一百零二種,陝西二次五種,朔廣十一次一百二十八種,湖南六次一百一十 一種,湖北二次一百七十一種,兩江二十三次三百五十六種,江西十七次四百五十二種,安徽十八次四百種,江蘇二十一次二百七十六種,閩浙三次六十三種,福建 五次十八種,浙江十八次二百八十種,兩廣六次四十五種,廣東一次一種,廣西一次二種,雲貴四次七十四種,雲南一次三種,貴州一次十二種,四川一次六種。凡 兩千六百二十一種。真按:辦理四庫全書禁燬書的數量 在 此期間,清廷編輯刊布了四庫館奏准禁燬書目,包括抽燬書目一百八十種,全燬書目一百四十六種,凡三百二十六種。軍機處奏准抽燬書目四種,全燬書目七百二十 四種,專案辦理應燬書目二百零八種,凡九百七十二種。據此,各省也有編輯禁燬書目的,如河南編印了《違礙書目》,浙江刊行了《禁書總目》等。

   從中央到地方,都編製一部違禁書目,並且日益擴充,按圖索驥,株連牽引,相對於前人的疏闊,真不可同日語,不能說不是一個“發展”與“進步”。清廷的禁 書種類到底有多少,史無明文,各種禁書目錄也多有重複,刪重汰複,大概有三千餘種,又據臺灣吳哲夫云約近四千種(見《清代禁燬書目研究》第四篇)。考察清 人的禁書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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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重點,除了因各種文字獄而造成的逆書外,主要的還是明末清初的史籍與文集,如四庫館奏進的一百四十六種全燬書目就皆為明人之作。為什麼禁,沒有說明,但 標準卻是清楚的,即是否對清廷有害。明人之書,尤其是明末清初的史述、諸文集、奏疏,大都涉及明清關係,多言邊事,站在明王朝的立場,指斥清人,因此懸為 厲禁,也就可以理解。其辦法是或焚燬書版或銷燬書籍。焚燬書版源於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 十二月陳輝祖奏云:其書皆明季所鋟之版,“現通飭各屬,再行詳查,并分咨各省,如有前書及版片,盡數銷燬。”乾隆隨即諭示:“此等違礙書籍,不但印就書 本,應行查禁,其版片自應一併銷燬。但恐各省自行辦理,未能切實周到,著傳諭陳輝祖,并各省督撫,遇有查出應禁書籍,一面將原書封固進呈,一面查明,如有 版片,即行附便解京,交軍機處奏聞銷燬。”具體的處理是,如版片較厚則刻改他用,不能再用者用作為燒柴。更惡劣的是如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十一月二十日所云:“昨因各省進到遺書,有應抄出沈練《青霞集》一種,真按:沈鍊-練字誤也! 真按:據中研院線上目及纂修四庫全書檔案當作沈鍊!○此似抄吳哲夫氏轉引者,故錯誤也一樣也.(參見清代禁燬書目研究95頁,吳氏注曰「註:禁書總錄」則此出自禁書總錄也.俟考!) 內篇中凡違礙字樣,俱行空格①,已發交阿桂,和坤查辦填補矣。真按:當作和珅! 此外各省坊行刻本,如《青霞集》之空格者,諒復不少,具應酌量填補。但各督撫自行查填,恐未妥協亦難劃一。著傳諭各省督撫,詳查各種書籍內,有不應銷燬,而印本留有空格者,概行簽出解京,俟出館臣查明真按:當作俟交館臣查明! 酌 量填補後,仍行發還,其有板者,既著該督撫遵照所填字樣,補行刊刻,以歸劃一,此諭令知之。”對書本的銷燬方法也大致類似,其措施有:改字(改易字句)、 抽燬(削去禁燬字句)、全燬(全部銷燬)。對於抽燬書籍一般先由各省督撫及辦理處所將悖謬違礙之處,逐條貼黃簽于書眉,或開具節略說明,然後開單呈改,請 旨裁定。真按:辦理禁燬書的程序 對於全燬書籍,是派閱看之翰林官詳細檢閱,酌派軍機處滿司員眼同監看,置于武英殿前爐內盡數銷燬。而對於原本收於《四庫全書》後來銷燬而須補足空函的辦法是:

  “查得《四庫全書》每分六千餘匣,均只于匣面按次第標刻第幾函字樣

①書賈因刊行書籍懼禍,而將違礙字句挖去後形成的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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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書則各自分部,不相聯屬,並無通身流水卷數,是以屢次奉旨添書撤書,皆可通融辦理。此次所燬李清書四種,《南北史合注》一種,係在史部別史類中,《諸史 同異錄》及《不知姓名錄》二種,係在子部類書類中,此二類備抄之書尚多,均可按其時代,別檢別種約計卷數多寡依次補入,不見抽換之跡。惟《南唐書合訂》一 種,係在史部載記類中,此類書籍甚少,現在別無備抄之書,無可補入。查從前武英殿裝潢全書,向因冊數函數厚薄不勻,有奏定襯紙一例,現在四閣書內襯紙者甚 多,今此書僅只六冊,勻裝此空匣之內,即可不必再補。”①

   由此導至了對已修好的《四庫全書》的重檢,並撤燬了若干書籍,計有《南北史合注》(李清撰),《南唐書合訂》(李清撰),《閩小記》(周亮工撰),《國 史考異》(未著撰人),《讀畫錄》(周亮工撰),《書畫記》(吳其貞撰)。《印人傳》(周亮工撰),《書影》(周亮工撰),《歷代不知姓名錄》(李清 撰)。②這些書籍撤燬以後,或者替補他書,無書可補者便用襯紙塞滿空匣,乾隆編纂《四庫全書》的目的也就昭然若揭,並不是對中國文化進行全面整理,而是寓 禁于修,包藏禍心的。這種挖補、抽換、刪改的手法,正如魯迅所說,是乾隆對中國古籍的暗殺,以至我們使用《四庫全書》時不免疑心惶惑。

   總之,修書是手段,禁書是目的,從而構成了清廷禁書的另一特徵。無論修書也好,禁書也好,都是以文字獄為背景,根本的宗旨是為了維持與加強清人的統治, 將讀書人(主要是漢族)的思想納入最高統治者的模式,至少要造成一種鴉雀無聲的局面。龔定庵有詩:“國家治定功成日,文士關門養氣時”,又說“避席畏聞文 字獄,著書都為稻粱謀”,活畫出在禁書與文字獄的陰影中文士們的某種精神狀態。不僅如此,在乾隆推行的禁書運動中,其本人的某些心理也頗有可以玩味之處。 在他的禁燬書目中,有兩種御製之作:順治的《諭宏覺師》,與雍正的《大義覺迷錄》

①陳垣:《四庫撤出書原委》附錄檔案

②據《四庫撤燬書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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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使人奇怪,何以乃祖乃父的著作生命也要受到株殺真按:疑為誅殺之訛! ?推斷分析,順治信佛,時有木陳、玉林二禪師,皆其所敬事,而玉林尤為本師,為順治取法名行痴。行字在龍池祖法振中,為通字下輩,玉林名通琇,其弟子皆以行字排,順治嘗以玉林為師可明真按:不解之處!真按 《玉林國師年譜》云:順治十六年(1659年) 己亥,“世祖請師起名,師辭讓。固謂師曰:要用醜些的字眼。師書十餘字進覽,世祖自擇‘痴‘字,上則用尤池祖法派中‘行’字。後凡請師說戒等御札,悉稱弟 子某某,即璽章亦有痴道人之稱。然師珍重世祖之深信,未嘗形之口吻楮墨。凡師弟子,俱以法兄師兄為稱。至四月八日,佛誕道場圓滿,師即辭歸葬親。上諭允所 請。四月十三日,欽差內十三道張嘉謨近侍李國柱賫敕至萬善殿,賜黃衣銀印,賜號大覺禪師并賜帑金營葬,仍遣司吏院官張公嘉謨送歸。”①《諭宏覺師》,大概 是順治寫給玉林的東西,或許,在乾隆的心目中,皇帝與僧人的形象是不相諧調的,而順治為僧始終為清廷所諱言,有損于曾祖的尊嚴,銷燬他的著作,是為尊者 諱。前面說過,在曾靜、呂留良案件中,雍正對主犯曾靜進行了“出奇料理”,要他現身說法宣傳《大義覺迷錄》,并告誡子孫,不得殺害。但乾隆上臺伊始,立即 處死案犯,理由是:“皇考當日,或可姑容,而在朕今日,斷難曲宥,前後辦理雖有不同,而衷諸天理人情之至當,則未嘗不一。”殺與不殺,明明不同,卻說“未 嘗不一”,不免使人糊塗。其實,揆諸乾隆的心曲,雍正的料理,未免離格,不大像理想中皇帝的模樣,因此不僅要處死案犯,連帶雍正的作品也受到株連,真不知 雍正會做如何之思。《大義覺迷錄》四卷,現有重印本。原有內府刻本與雍正刻本兩種。前者是御製原本,後者是地方翻刻,原是要使之家喻戶曉的御製讀本,印數 必然可觀,搜索起來,也應頗費些手腳的。總之,在乾隆的內心對前輩的言行是並不那麼以為然,那麼恪遵,而是要以自己的模式去改造他們的形象。真按:清高宗之為人 真按:摘要-此說得透澈.愚亦以為然. 兩部御製作品,成為本朝的禁止對象,原因大致就在這裡

①轉引自孟森:《心史叢刊》(外一種)中世祖出家事考實》真按:標點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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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在中國古代禁書史中也是無獨有偶的孤例,真按:用詞不當!-無獨有偶即有偶,怎麼用成醬!王彬氏之國學能力,亦啟人疑竇矣! 乾隆的作法是不是也有些“出奇料理”呢?

  簡括地說,清代的康、雍、乾,所謂盛世對史籍與詩文集以及其他書籍查禁的情況,大致如此。另外,清廷也秉承了元、明衣鉢,對小說、戲曲的限禁,也毫不鬆懈,且有發展。小說戲曲,元以後為文學主流。小說易讀,流傳民間,感人至深,戲曲于各地演唱,易於集社,為元人所憚。

  《元史‧刑法志》載:

  “諸妄撰詞曲,誣人以犯上惡言者處死。”

  又載:

  “諸民間子弟,不務生業,輒于城市坊鎮演唱詞話,教習雜戲,聚眾淫虐,并禁治之。”

  詞話是小說,雜戲即戲曲。

  明《農田餘話》載:

  “後至元丙子(1336年),丞相伯顏當國,禁江南農家用鐵禾叉,犯者杖一百七十,以防南人造反之意。民間止用木叉挑取禾稻。古人所謂食肉者,其智如此。又禁戲文,雜劇、評話等。”

   至元是元朝年號,世祖與惠宗都用過,惠宗在後,故稱後至元。元人禁漢人攜帶軍器,故而連帶鐵禾叉也禁,又禁戲文、雜劇、評話,反映了以民為敵的統治者的 戰戰兢兢的虛弱心態。小說、戲曲在他們看來是如同刀槍、鐵禾叉,可以與其抗爭的武器。可惜,由於史料的缺乏,究竟哪些小說,戲曲被禁,今天很難弄清了,但 通過元代統治者浸透了強烈種族色彩的嚴防措施,禁令民間游樂看,還是可以透露出某些背景。

  “至元十一年(1274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中書兵刑部承奉中書省札付據大司農呈;河北河南道巡行勸農官申,顧天路束鹿縣頭店見人家內聚約百人,自搬詞傳,動樂飲酒。為此,本縣官司取訖社長田秀井、田拗驢等各人招伏,不合縱令侄男等攢錢置面戲等物,量情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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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時以元曲著稱。但,卻鮮有人知,元代的統治階級對民間百姓自搬詞傳,攢置面戲卻視為非法。元法的苛酷也就可知。不僅如此,祈神賽社,扶鸞禱聖,也被禁止,並許人告發。

  “為首正賽笞五十七下,為從者各減一等,坊里正社長主首有失鈐束,知而不行首告,減為從者罪一等。其所屬官司,禁治不嚴,有失覺察者又減一等,其元鳩錢物沒官,仍于犯人名下均徵中統鈔一百貫,付告人充賞。”

   甚至對民間唱琵琶詞,貨郎兒也嚴加禁約,著為律令。理由是“聚集人眾”,“亂言么道”恐怕“別生事端”。這都是表面話,實質,無非是對被統治的異族人民 的一種防閑手段,表現出極少數蒙古貴族殘暴而又虛弱的恐懼心理。小說與戲曲表現在民間,一為詞話,一為雜劇,既可聚眾,又可亂言,其中鼓吹民族意識的作 品,被列為嚴禁對象,應是情理之事。查禁的手段與對作者的處理,大概離不開銷燬與嚴刑酷法。面充斥其間的極端狹隘的種族主義色彩則是元人禁小說戲曲的黑暗 背景。這一點,元與清是相通的。而把小說戲曲視為“誨淫”,“誨盜”的媒孽,或一概排斥,或重點查禁,元與明與清又是相通的,並不因為封建統治階級的族屬 不同而稍有放鬆。

  明姜南《墨畬錢鎛》說:真按:中研院線上目有!

   “太祖皇帝立法雖尚嚴,然皆為扶植良善,摧抑奸頑。故奸頑之徒合編充軍者有二十二種,謂販賣私鹽、詭寄田糧、私充牙行、私自下海、閑吏、土豪、應合抄札 家屬、積年民害官吏、誣告人充軍、無籍戶、攬納戶、舊日山寨頭目、更名易姓家屬、不務生理、游食、斷指誹謗、小書、主文、野牢子、幫虎伴當、直司。”

   小書,或即小說一類的東西,將其與販賣私鹽、舊日山寨頭目、土豪、積年民害官吏等並列,視為合編充軍的對象,可見小書社會地位與被仇視的程度。對照“明 太祖于中街立高樓,令卒偵望其上,聞有弦管飲博者,即縛至倒懸樓上,飲水三日而死。”也就並不稀罕了。漢承秦制,明接元風,而明人的殘暴又不僅是單純的沿 襲,所謂流風所續,有時純是殘酷而又暴虐的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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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座贅語》說:

  “永樂九年(1411年) 七月初一日,該刑科署都給事中曹潤等妻乞敕下法司,今後人民、倡優裝扮雜劇,除依律神仙道扮、義夫節婦、孝子順孫、勸人為善及歡樂太平者不禁外,但有褻瀆 帝王聖賢之詞曲駕頭雜劇,非律所該載者,敢有收藏傳誦印賣,一時拿送法司究治。奉聖旨,但這等詞曲,出榜後,限他五日都要乾淨將赴官府燒燬了,敢有收藏 的,全家殺了。”

  “焚書坑儒”,史家認為殘酷無比,但于秦皇還未做到五日內不送,“全家殺了”的地步。可見明成祖的禁書手段該有多麼殘暴!

  明成祖以後,有幾種小說受到明令禁止,一是《水滸傳》,一是《剪燈新話》等。顧炎武《日知錄》引述英宗實錄:

  “正統七年(1442年), 二月辛未,國子監祭酒李時勉言:‘近有俗儒,假托怪異之事,飾以無根之言,如《剪燈新話》之類,不惟市井輕浮之徒,爭相誦習,至于經生儒士,多舍正學不 講,日夜記憶,以資談論,若不嚴禁,恐邪說異端,日新月盛,惑亂人心。乞敕禮部,行文內外衙門。及調提學校僉事御史,并按察司官,巡歷去處,凡遇此等書 籍,即令焚燬,有印賣及藏習者,問罪如律,庶俾人知正道,不為邪妄所惑。’從之。”

  《剪燈新話》瞿佑撰,是明初著名的傳奇小說集,在中國古代文言小說中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不久,李昌祺作《剪燈餘話》,邵景詹寫《覓燈因話》,真按:中研院線上目有! 合 稱《三話》,并行於世。小說,本是市民的藝術,其中演敘男女之情與市民意識,對封建禮教不啻是強烈的衝擊。《三話》諸書,規仿唐人,熔鑄新辭,以至市井細 民,經生儒士不僅“爭相誦習”而且“日夜記憶”,說明很有誘惑力,從而受到禁止,那理由是:“恐邪說異端,日新月盛,惑亂人心。”有敢印賣藏習者“問罪如 律”。但對已故的小說作者,這些手段自然無用,便製造輿論進行攻擊。

 《蓬軒類紀》云:

 “《剪燈新話》,錢塘瞿長史宗吉所作;《剪燈餘話》,江西李布政昌期所作,真按:前作昌祺!?中研院線上目作昌祺! 皆無稽之言,不經之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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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各刻版行世。夫傳奇之作,古人亦常有之,然皆寓言外之意,不如是之甚也。二公高才博學,不以其餘力,發為正大典雅之真按:簡化字之礙讀也!-不知是否為製之簡化字! 顧乃為此,所謂宮錦製褲不亦可惜也哉!聞都御史韓公雍巡撫江西時,真按:國無!待查!詞亦無! 嘗進廬陵國初以來諸公名于鄉賢祠,李公素著耿介廉慎之稱,特以此書見黜,清議之嚴,亦可畏也。”

  從封建正統立場對小說作者進行身後之害,是明人對中國禁書的一大發明與“貢獻”。

  明朝末年,山東爆發了以李青山為首的農民起義。他們效仿《水滸傳》裡的英雄,以梁山為根據地,破城焚漕,聲勢頗大。後來雖然敗衄,明廷依然驚恐,遷怒于《水滸傳》。明崇禎十五年(1642年)四月十七日刑科給事中左懋第奏曰:

   “李青山諸賊嘯聚梁山,破城焚漕,咽喉梗塞,二京鼎沸。諸賊以梁山為歸,而山左前此蓮妖之變,亦自鄆城、梁山一帶起。臣往來舟過其下數矣,非崇山峻蛉, 有險可憑。而賊必因以為名,據以為藪澤者,其說始於《水滸傳》一書。以宋江等為梁山嘯聚之徒,其中以破城劫獄為能事,以殺人放火為豪舉,日日破城劫獄,殺 人放火,而日日講招安,以為玩弄將吏之口實。不但邪說亂世,以作賊為無傷,而如何聚眾豎旗,如何破城劫獄,如何殺人放火,如何講招安,明明開載,且預為逆 賊策算矣。臣故曰:此賊書也。李青山等向據梁山而講招安,同日而破東平、張秋二處,猶一一仿行之。青山雖滅,而鄆城、鉅、壽、范諸處,梁山一帶,恐尚有伏 莽未盡解散者。《水滸傳》一書,貽害人心,豈不可恨哉!”

  同年六月降旨:“凡坊間家藏《水滸傳》并原版,速令燒燬,不許隱匿”。

   崇禎一朝,正是明的末世,處於農民武裝的四處打擊之中。而《水滸傳》的主旨是官逼民反,替天行道,是鼓舞農民抗爭的最好教科書。公安三袁之一的中道說 過,《水滸傳》誨盜,《金瓶梅》誨淫。所謂誨盜,無非是教導農民造反;所謂誨淫,無非是對封建禮教的某種衝擊。這當然是為封建統治階級所絕對不能允許的, 而“誨盜”、“誨淫”也就成了明廷禁小說、戲曲的最堂皇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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