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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uly 17,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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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禁書概述

       王彬

  中國的禁書,其來久矣。與其相聯,並往往為其背最的筆禍與文字獄,其來也久矣。

   什麼叫禁書?禁書就是國家通過行政手段而禁止刊印、流布、閱讀的書籍。這些書籍,有的全被禁錮,有的部分被禁,有的被焚、被燬,在清代部分被禁之書,稱 為抽燬書。禁書的命運往往被燬,但也並不是所有被燬之書都是禁書,二者不能等同。只有通過行政手段下令銷燬的書籍,才能歸入禁書的行列。

  禁書一詞,最早見於宋人蘇轍(欒城集》,其中《乞裁損待高麗事件札子》謂“不許買禁物禁書及諸毒藥”。何為禁書,蘇轍沒有解釋,也許在其看來,那意思本十分明豁,沒有深文周納的必要。真正作為具有政治色彩的圖書術語而流播天下,只是清以後之事。雖然如此,禁書,作為一種野蠻的歷史現象真批:禁書<>野蠻!如此論調實在草率! 卻至少可以上溯到始皇帝的時代。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初併天下,如何治理國家,發生了爭論。以丞相王綰為首主張依古制而分封諸侯,只有李斯一人反對。秦始皇從李斯之議,施行了郡縣制度。九年以後,秦始皇大宴群臣,博士淳于越又倡議學習古法,分封皇子功臣,受到李斯酌斥責,其時他已然做了丞相。他說:

  “五帝不相復,三代不相襲,各以治,非其相反,時變異也。今陛下創大業,建萬世之功,固非愚儒所知。且越言乃三代之事,何足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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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即淳于越,被李斯斥為“愚儒”,說明他是正統儒學在秦王朝的代表人物。在推行郡縣制度九年以後,依然不忘舊調,表明儒生們對分封制度的迷戀和對郡縣制 度的抵觸情緒。李斯,上蔡人,少時嘗為郡中小吏。一日在吏舍廁所裡見到老鼠,想到它吃的是不潔之物,一夕數怕,反之,倉廒中的老鼠,吃的是糧食,又無驚 擾,乃嘆然憬悟,人也如鼠,“在所自處耳!”於是向荀子學習帝王之術,先是適楚,後仕于秦國,荀子之學主張人性惡,不同于孔孟的正統儒學,與法家學說有近 似之處。李斯其實是荀學與韓非派法家的合流人物。他的政治主張從他勸二世的《行督責之書》的態度看,是更接近于法家的。因此,關於郡縣制度爭論的背景也就 是儒法之爭。李斯認為,當今儒生,不明古今之變,師古而非今,虛言以亂實,各尊私學,誹謗朝政,所謂“入則心非,出則巷議”,淆亂民心,危害極大,必須禁 止。辦法是:

  “臣請史官非秦記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所不去者,醫藥卜筮種樹之書。有欲學法令者,以吏為師。”①

   在李斯的禁書令裡,圖書被分為三類,一類是《詩》、《書》、百家語;一類是秦國史著外的史書;一類是醫藥卜筮種樹之書。前兩類相當於其時的社會科學。後 一類相當於占卜與自然科學,有關於國計民生,不涉及思想政治,所以不禁。前兩類則屬於查禁的範疇了,但也有區別。最嚴禁的是史書。秦滅六國不久,百姓對六 國的歷史記憶猶新,六國史書的存在極易引起故國之思,對秦王朝的統治是個潛在而又嚴重的威脅,因此,李斯認為,除秦國的史記以外,別國的史書,不僅民間不 可以庋藏,史官也不可以保留,要一概燬掉。這類書屬於嚴禁的範疇,是禁書中的最高等級了。相形之下,對《詩》、《書》、百家語的查禁略為寬鬆一些,只禁民 間所藏,博士之官則可以保留

①《史記‧秦始皇本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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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圖書都保留在官府,民間無書可讀了,故李斯說,民間求學,以吏為師。①禁書的手段,也很果斷剛戾。李斯規定,令下之後,三十日以內,民間必須把所藏私 書送到官府“雜燒之”,也就是日後史家所說的“焚”,三十日以內不送者,罰築長城四年(黥為城旦),官吏知而不舉者,“與同罪”。但是,任何一個時代,禁 書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我們知道,《詩》、《書》是儒家的經典;百家語,是諸子之作,這些學派的著作被懸為禁書,這些學派也就成了被打擊的對象了。對此, 李斯也毫不掩飾地規定,聚談《詩》、《書》者斬首,是古非今者滅族,孔孟正統儒學的一切言論都是非法的,最終的目的是取消私學,主要是儒學在民間的傳授, 別黑白而定一尊,保持政治與輿論的一致。不這樣,則“主勢降乎上,黨與成乎下”,於是要求秦始皇“禁之便”。便,是適宜,可以的意思。禁書一詞,或許由此 引發而來。

   大概,由李斯倡言,秦始皇推動的焚書運動,進展不很順利,引起了民間騷動與儒生們的強烈抵抗。因此一年以後,又有坑儒之舉,罪名是“或為妖言以亂黔 首”。活埋了四百六十個儒生。這就是中國古代第一次禁書的全部經過。這次禁書有範圍,有手段,有宗旨,有所要打擊的對象,實質是以李斯為代表的法家,對諸 子,主要是正統儒家的禁黜。“焚書”是手段,“坑儒”是目的,開創了中國古代文化專制的惡劣先例,結束了春秋戰國以來百家爭鳴的局面。范文瀾說:“這個焚 書坑儒的野蠻行為,反映出當時統治階級內部鬥爭的極端尖銳。李斯主張中央集權,是適合時宜的,他所代表的儒家荀子學派(與韓非派法家合流)卻是一種極端壓 制人民的政治思想。王綰、淳于越主張分封諸侯,是違反時宜的,他們所代表的儒家孔孟正統派(包括陰陽五行家與神仙家)卻是講仁義的政治思想。政治上學派上 的鬥爭一直發展到大慘殺

  ①李斯的禁書令,在《秦始皇本紀》與《李斯列傳》中,文字略異。《列傳》中載“若有欲學者,以吏為師”無“法令”二字。又《史記集解》徐廣于《本紀》中注“一無‘法令’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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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孟子學派的儒生大體殺盡(東漢趙岐說)李斯算是取得了勝利。但是,焚書坑儒,絲毫也不能消滅學派上的分歧,而且還促成了秦朝的滅亡。”這樣的教訓,對於 封建統治階級來說,是太深刻了;對於稍具良知的知識份子而言,也過於沉痛了。因此,至清以前將近兩千年的歷史長河裡,再也沒有發生過可與秦皇相比的禁書運 動。

   歷史往往相似,隨著清人的入關,在長達一百五十年的時間裡,在中國的歷史上,從順治到乾隆,又掀起了一次又一次的禁書狂潮,尤其乾隆年間的禁書運動也真 可以用不絕如縷來形容。這一點,在中國的禁書史上可以說是紹承秦皇而又空前絕後,無人可以相比的。禁書、筆禍、文字獄,緊緊相連,是清代禁書的最大特色。

   什麼叫筆禍?筆禍,也就是因筆觸禍。著文遭禍。在中國古代,筆禍中較早而又較著名的人物是西漢楊惲。楊惲是太史公的外孫,家世貴盛,宣帝時因誅霍氏有 功,封平通侯,但為人伎刻,又好發人陰私,受到猜忌,免為庶人。但他不肯汲取教訓,反而大治產業,招搖過市。友人安定太守孫會宗勸戒他,既然罷了官,就應 閉門思過,擺出可憐的樣子,以免招禍。但楊惲並不以為童,反而作書張揚,談到家居生活時,說:

   “臣之得罪,已三年矣。田家作苦,歲時伏臘。烹羊炮羔。斗酒自勞。家本秦也,能為秦聲;婦趙女也,雅善鼓瑟。奴婢歌者數人,酒後耳熟,仰天撫缶,而呼鳴 嗚。其詩曰:‘田彼南山,蕪穢不治,種一頃豆,落而為萁。人生行樂耳,須富貴何時?’是日也,拂衣而喜,奮袖低昴,頓足起舞。誠荒淫無度,不知其不可 也。”

  據說,宣帝見而惡之。終以大逆之罪,將其腰斬。楊惲的答書到底有什麼大逆的氣味?張晏為《漢書》作注,分析道:

  “山高而在陽,人君之象也。蕪穢不治,言朝廷之荒亂也。一傾百畝真按:中研院漢籍資料庫作「一頃百畝」.. 以喻百官也。言豆者,貞實之物,當在倉。真按:國:囷  部首 囗 部首外筆畫 5 總筆畫 8 注音一式 ㄐㄩㄣ 圓形的穀倉。說文解字:「囷,廩之圜者。」詩經˙魏風˙伐檀:「不稼不穡,胡取禾三百囷兮。」國語˙吳語:「今吳民既罷,而大荒薦饑,市無赤米,而囷鹿空虛。」韋昭˙注:「員曰囷,方曰鹿。」 零落在野,喻己見放棄也。萁曲而不直,言胡臣皆諂諛也。”楊惲的本意是否如此,已死無對證;張晏的根據是什麼,或許有當時斷案的卷宗為憑信,也無可印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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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怎樣,張晏,或者未必始於張晏,他也只是據卷宗而言,但這種深文周納的分析方法,卻為後世製造筆禍乃至文字獄提供了一個鍛煉成罪酌極好先例。

  嚴格說來,筆禍與文字獄,沒有什麼本質的不同,都是因文觸禍,身罹牢獄,被當權者尋文摘句,羅織罪名,那方法也多得很,或望文生義,或猜謎測字,或無限上綱真按:國無!待查!詞亦無! 真按:國無!待查!詞:【上綱】1.繫在箭靶上方的繩子。《周禮‧考工記‧梓人》:“上綱與下綱出舌尋,縜寸焉。” 鄭玄 注:“綱,所以繫侯於植者也。”2.別駕的異稱。《晉書‧忠義傳‧易雄》:“舉孝廉,為州主簿,遷別駕。自以門寒,不宜久處上綱,謝職還家。”《南史‧孝義傳‧何子平》:“時鎮軍將軍 顧覬之 為州之上綱。”【上2綱】謂把問題提到原則的高度。 鄧小平 《關於反對錯誤思想傾向問題》:“糾正‘左’的傾向和右的傾向,都不要隨意上‘綱’,不要人人過關,不要搞運動。” 巴金 《探索集‧再論說真話》:“造反派在批鬥會上揭發、編造我的罪行,無限上綱。我害怕極了。我起初還分辨幾句,後來一律默認。”【上2綱上線】指把問題提到階級鬥爭和路線鬥爭的高度來分析。《人民日報》1981.4.26:“‘左’和‘右’,是指黨的方針政策的傾向講的,至於在一般幹部和群眾中,是什麼問題就解決什麼問題,不要亂上綱上線。”上2 shn ㄕㄤˋ〕〔《廣韻》時掌切,上養,禪。〕亦作“ 2 ”。 甚至地域語音的不同,也是定罪的依據。筆禍與文字獄的殊異是,後者在史家的筆下規模更大些。除此,再沒有不同,習慣用語中是時常混用的。中國古代較早的著名文字獄,是北宋的烏臺詩案。

  宋元豐二年(1079年)夏,權監察御史行何大正,真按:簡化字之礙讀也!-此據中研院漢籍資料庫定. 舒 亶等人告發蘇軾熙寧間所作詩文是“諷刺文字”,“無尊君之義,虧大忠之節”。下御史臺獄處理,前後關押了一百三十天,此案除主犯蘇軾外,被株連的還有王 鞏、王詵、李清臣、黃庭堅、司馬光等數十人。舊時御史臺又稱烏臺,故這次文字獄稱烏臺詩案。何大正等人如何洗垢索瘢,鍛煉冤獄,從舒亶所上奏的札子可見一 二。

   “蓋陛下發錢以本業平民。則曰:‘贏得兒童語音好,一年強半在城中’;陛下明法以課試群吏,則曰:‘讀書萬卷不讀律,致君堯舜知無求’;陛下興水利,則 曰:‘東海若知明主意,應教斥鹵變桑田’;陛下謹鹽禁,則曰:‘豈是聞韶解忘味,爾來三月食無鹽’。其他觸物皆是,應口所言,無不以譏謗為主。”

  又據葉夢得《石林詩話》載:

   “元豐間,蘇子瞻繫大理獄,神宗本無意深罪子瞻。時相進呈,忽言蘇軾于陛下有不臣之意。神宗改容曰:‘軾固有罪,然于朕不應至是,卿何以知之?’時相因 舉軾《檜》詩:‘根到九泉無曲處,世間惟有蟄龍知,之句。對曰:‘陛下飛龍在天,軾以為不知己,而求之地下之蟄龍。非不臣而何?’”

  在君權至上的封建社會,這樣的罪名一旦坐實,是可以滅族的。好在神宗還開明,說:“詩人之詞,安可如此論!彼自詠檜,何預朕事’。”又因賴王安石的救護。說“豈有聖世而殺才士者乎?”於是才將蘇軾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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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烏臺詩案,羅織鍛煉的手法與株連入獄的規模,大致如此。但與清人的文字獄和作禁書為背景的文字獄相比,其手段的酷烈與鍛煉成獄的規模,是遠不相及的。

   清人較早的文字獄,是莊廷鑨刻《明書》案。顧炎武《書潘吳二子事》說,浙人莊廷鑨得朱國楨《明史概》殘稿,請人改編增寫為《明書輯略》又拉了查、陸、范 等十幾位著名文士參校,刻版行世。“書凡百餘帙,頗有忌諱語,本前人詆斥之詞未經刪削耆。莊氏既富,浙人得其書,往往持而恐嚇,得所欲歸去。歸安令吳之榮 者,以贓繫獄,遇赦得出,有吏教之買此書而恐嚇,莊氏欲應之。或曰:踵此而來,盡子之財不足以給,不如一訟絕之,遂謝之榮。之榮告諸大吏,大吏右莊氏,不 直之榮。”吳之榮詐財不得,大怒,便跑到北京,“摘忌諱語密奏之”。於是遂“執莊生之父及其兄廷鉞及弟侄等,並列名於書者十八人,皆論死。其刻書、鬻書並 知府推官之不發覺者,亦坐之。”其時廷鑨已死,但也不肯放過,乃發其墓,籍沒其家產。真批:如是而人心風俗之薄蓋亦可知其漸所自矣.清人為風教倫理而禁書,不識更有害風教人心者.蓋益損不值,欲益反損,每況愈下矣!

  這次文字獄,發生在清順治十八年(1661年)。決于康熙二年(1663年),歷時三年。牽連被殺者七十餘人,史稱“莊氏史案”。此獄之慘烈,陸莘行《記老父云游始末》云‧凡刻書、真按:簡化字之礙讀也!-疑即記老父雲游始末之簡化.蓋雲游四海之雲游也. 印書、訂書、送板者,一應俱斬。行刑于城內眾安橋之弼教坊。一刻字匠臨刑哭曰:‘上有八十之母,下有十八之妻,我死妻必嫁,母其誰養?言畢就刑,首滾至自門,忽然豎起,蓋行刑之所,去家不遠也。”手民之言,至慘至痛,真批:此均與風教有關係也!而不之恤.雖然,所白與案情無關.若涉案者,存心者,復有此心,又何恤乎!自應知造反之報也,乃畏縮如此.若平白無辜,則罪自不在刑者,乃在行刑,則清之所以腐敗,蓋亦有其不清之源頭耶.言其自殺,亦無過也! 為清以後的文字獄打下了基調。三年以後,便有黃培等二十四人逆詩案的發生,其時是康熙五年(1666年)。五十一年(1711年)又爆發了“《南山集》案”,《南山集》為桐城戴名世作。先是,桐城方孝標寫過一本《鈍齋文集》內有《滇黔紀聞》認為南明永曆“不可謂之偽朝”,名世見而善之,于《南山集》中頗採其語;名世又認為清朝的定鼎時間不應從順治算起,而應從康熙元年(1662年)算起,因為那一年作為明正朔象徵永曆帝才歿,也就是說終順治之朝,永曆年號是正統,這自然為清人所絕對不能接收真按:疑為接受之訛! 康熙五十年(17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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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都御史趙申喬舉發此事,次年便決。這是康熙朝著名的文字獄,上下震動。王氏《東華錄》載,刑部等衙門最初的處理意見是:

   “察審戴名世所著《南山集‧孑遺錄》內有大逆等語,應即行凌遲。已故方孝標所著《滇黔紀聞》內亦有大逆等語,應銼其尸骸。戴名世、方孝標之祖父子孫,兄 弟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年十六歲以上者,俱查出解部,即行立斬。其母女妻妾之姊妹,十五歲以下,子孫伯叔兄弟之子,亦俱查出,給功臣家為奴。”又謂“汪灝、 方苞,為戴名世悖逆書作序,俱應立斬。方正玉、尤雲鶚真按:中國古籍善本目錄導航系統有! 聞拿自首,應將伊等妻子,一併發寧古塔安插,編修劉岩真按:簡化字之礙讀也!-不知是否該作劉巖! 雖不曾作序,然不將書出首,亦應革職,妻流三千里。真按:疑有誤!

  但最後還是寬大了些,“戴名世從寬免凌遲,著即處斬:方登嶧真按:中國古籍善本目錄導航系統有! 方云旅、方世栖“等方氏族人“俱從寬免死,真按:簡化字之礙讀也! 伊妻子充發黑龍江。真按:簡化字之礙讀也! 此案內干連人犯,俱從寬免治罪,著入旗。”只殺掉一名主犯,其他人雖然遣戍荒徼。總算免掉了割頭之痛,比起雍正、乾隆兩朝的文字獄,法網算是稀疏的了。真批:是否因此,人性本賤定律,所以才有子產論政之誚也,.故民多蹈水而死!

  雍正朝,與禁書有關的文字獄,有兩起震驚朝野的大案。一是雍正三年(1725年)的《西征隨筆》案,一是雍正八年(1830年)的呂留良案。《西征隨筆》,汪景祺著,景祺,原名日祺,字己,真按:簡化字之礙讀也! 號星堂,浙江錢塘人。雍正二年(1724年) 游陝西,書干撫遠將軍年羹堯,為其記室。後羹堯獲罪,被抄家,得《西征隨筆》,據說有“譏訕聖祖”處,然查現存書稿,實不見此等語言,或許已被刪夷,令人 不復得見。謝國楨曾評說此書“不過語涉旅店狎妓”並沒有多少觸犯忌諱之處。雍正查禁此書主要是為了處理年羹堯。因其書有吹噓羹堯處,且《功臣不可為》、 《燕雲十六州》均觸清廷之諱,此書定罪,羹堯之罪也就加重,在其九十二款罪狀中,之三即其書,“羹堯亦云嘗看過,視為泛常,不行參奏,大逆之罪三。”對此 書,雍正恨極,于卷首親批:“悖謬狂亂至于此極,惜見之晚,留以待他日,弗使此種得漏網也。”結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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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景祺作詩譏訕聖祖,大逆不道,著將汪景祺立斬梟示,其妻子發遣黑龍江,給與窮披甲人為奴。其期服之親兄弟、親侄俱著革職,發遣寧古塔,其五服以內之族人見任、及候選侯補者,真按:當作候補! 俱著查出,一一革職,伊本籍地方官員,不許出境。”

  汪景祺的妻子是巨室之女,家人恐其與窮披甲為奴時受窘辱,遣發時“乃設危跳”,故意把乘船的踏板搞得很危險,“欲其清波自盡”,景祺之妻卻不願死,乃“盤躄匍匐而過”。圍觀之人無不傷感。

  而在呂留良案件的處理上,雍正又是一番手段,用他自己的話說,叫作“出奇料理”。

   呂留良,字用晦,號晚村,浙江石門人,服膺程朱理學,是明末清初評點時文的大家,倡明夷夏之辨,有多種著作遺世,歿後四十年,因曾靜而被戳尸。曾靜,湖 南永興人,號蒲潭先生。據說,他讀過呂留良的著作,深慕其人與他的學問,派弟子去留良家中訪求遺書,得以結識其子呂葆中、門生嚴鴻逵等人,過從甚密而賦詩 酬答。雍正六年(1728年)。曾靜派弟子張熙化名張倬,去川陝總督岳鍾琪處,謂其是宋岳武穆之後,又握重兵,應為宋明兩朝復仇,游說岳鍾琪發兵抗清,卻為鍾琪所賣。案發後,曾靜乃供述受呂留良著作影響及與呂氏子弟往來之事。雍正震怒,對呂氏家族及其他被牽連在內人犯進行抄斬和流放。真批:換個立場想想,您會怎麼處理這些書籍?及相關人等?書能影響人,猶A書也. 其中呂留良、呂葆中、嚴鴻逵。雖然已經終亡故了真按:疑有誤! 也 不放過而罪及枯骨,受到戳尸梟首的處置;呂毅中,沈在寬斬立決;桐城人孫學顏因曾為呂留良書寫序,而被棄市。留良的孫輩,被流放到寧古塔,給窮披甲人為 奴。對主犯(導火索)曾靜的處理卻出人意料,並沒有殺害,只是由雍正出面與他辯論,寫下長篇上諭,輯為《大義覺迷錄》,教曾靜四處游說,現身說法,批判呂 留良的華夷之辨,宣講《大義覺迷錄》。雍正的這一做法確是有點石破天驚,不僅為大臣們所不理解,嗣皇帝乾隆也不理解,雖然雍正生前一再告誡子孫對曾靜不得 殺害,乾隆繼位以後,還是立即處死了。真按:清高宗之為人-何故如此?弘曆亦可議矣! 雍正為什麼要如此“出奇料理”?其實是他看出了滿漢之間的種族意識,在思想上的叛逆比具體行動更為危險。黃裳分析道,“要徹底清除思想上叛逆的根源,不能不抓住一個有代表性的靶子來大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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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留良搞過結社講學,又大量批點時文,在讀書人中有頗高的聲望,又正好碰到刀口上,被他抓住了。”也即是對漢民族的反抗從主要是以武力鎮壓有意識地轉向思想上的泯滅與鉗制。而乾隆似乎又高明些,這種高明的體現是乾隆三十七年(1773),下令徵書,是為編纂《四庫全書》之始,也就是採取了寓禁于修的辦法。但這一手法的轉變,反而促使乾隆去製造與禁書有關的文字獄,他是時時不忘以文字獄為恐嚇的背景而逼迫漢族的讀書人就範的。乾隆二十年(1755年)江西人胡中藻寫了一部《堅磨生詩抄》,乾隆因惡其為鄂爾泰黨羽,乃密諭廣西巡撫衛哲治將胡中藻任廣西學政時所出試題及與人倡和詩作並一切惡跡嚴行查出,結果于《堅磨生詩抄》中查出有“一世無日月,真按:簡化字之礙讀也!-常作堅磨生詩鈔! ”“斯文欲披蠻”,真按:國無!待查!詞亦無! “相見請看都盎背,誰知生色屬裘人”,“老佛如今無病病,朝門聞說不開開”,“又降一世夏秋冬”,“一把心腹論濁清’等句,又其為廣西學政時所出試題有“乾三爻不象龍”,“鳥獸不可與同群”,“狗彘食人食”,“牝雞無晨”等,乾隆都認為悖逆。胡中藻被斬決。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夏邑人段昌緒被告發私藏吳三桂討滿檄文,且濃圈密點,加評贊賞,案發後,昌緒被斬,由此引發彭家屏私藏明季野史案,供有《明季野史》、《潞河紀聞》、《日本乞師》、《豫變紀略》等明末史籍,卒與昌緒併辦,被判斬監候。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 江蘇華亭縣舉人蔡顯,赴松江府呈首自著《閑漁閑閑錄》一冊,稱此書內並無不法之詞,而本地鄉人妄生議論,投無名字帖,欲行公舉,遂呈書自首,及檢閱其書發 現有為戴名世、錢名世不平處,且“風雨從所好,南北杳難分”,“莫教行化烏腸國,風雨龍王欲怒嗔”等詩被認為是“有心隱躍其詞,甘與惡逆之人為伍。”蔡顯 被斬,其子蔡必顯監斬候。真按:疑有誤!-豈有子名父諱者? 為顯書作序的聞人倓,書客吳建千,及書內開載門人劉朝棟、吳承芳等也均獲罪。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江西舉人王錫侯刪改《康熙字典》另刻《字貫》,被同鄉王瀧南舉呈,案乃發。《東華錄》載乾隆為此給軍機大臣的上諭說:

  “海成奏,據新昌縣民王瀧南呈首單人王錫侯刪改《字典》,另刻《字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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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為狂妄不法,請革去舉人,以便審擬等因一折,真批:可見有舉人身分並不便審理,蓋對功名之尊重矣. 朕 初閱以為不過尋常狂誕之徒,妄行著書立說,自有應得之罪,已交批大學士九卿議奏矣。及閱其進到之書,第一本序文後凡例,竟有一篇,將聖祖、世宗廟諱及朕御 名字樣開列,深堪髮指。此實大逆不法,為從來未有之事,罪不容誅,即應大逆律問擬,以伸國法而快人心。乃海成僅請革去舉人審擬,是何言耶?”

  結果,王錫侯被斬。江西巡撫海成以審案過寬而致罪,並牽涉到江西的主要官員。其中有大學士管兩江總督高晉,以失察罩,降兩級使用真按:疑有誤! 按察使馮廷丞,以閱看《字貫》而未能發現悖逆詞字,被革去職位交刑部治罪。另外,還有侍郎李友棠,由於為《字貫》題寫過一首古詩,而被革職。錢陳群、史貽直雖然已經物故了,但因給錫侯的其他著作寫過序,乾隆仍很憤怒,說“使伊二人尚在,自當向其究問!”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 又發生了徐述夔逆詩案。述夔著有《一柱樓詩》,中有“明朝期振翮,一舉去清都”,“大明天子重相見,且把壺兒擱半邊”,“重明敢為天無言”等詩句,被認為 大逆。述夔及子懷祖雖已亡故,亦遭戮尸之刑。其孫食田,食書及《一柱樓詩》列名校對者徐首髮,沈成濯等俱坐死。江蘇布政使陶易因對此案“徇縱”亦被置罪,監斬侯真按:疑當作斬監候! 秋後處決。

   總之,乾隆在位六十年,號稱文治,較大的文字獄卻發生了一百三十餘起,從康熙到乾隆,所謂康雍乾三朝,史稱盛世,但為了禁書所製造的文字獄,卻比清廷的 非盛世時代來得綿延、慘酷,規模也更加浩大,每一次文字獄的興起,無不伴隨著大批圖書的禁燬。如應燬錢謙益著作書目、應燬屈大均著作書目、應燬金堡著作書 目、應燬呂留良著作書目、應燬王錫侯悖妄書目、應燬徐述夔悖妄書目、應燬卓長齡悖妄書目,應燬戴移孝及伊子戴昆悖妄書目,應燬尹嘉銓編纂各書,等等。清代 的禁書史也就是一部血淚斑斑的文字獄之史。而在文字獄的濃重蔭影的高壓下,清人的禁書標準也明確清晰。

  分析起來,大致有這樣幾類。

  第一類是對明季史料的查禁。謝國楨說:“明朝的野史筆記所記載的事實,近于放誕,網羅遺聞,有事必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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