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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有不到及倩人代作諸弊,仍著照部議嚴查。
4任意曠職
乾隆三十九年(一七七四)八月□日四庫全書正總裁戶部尚書王際華曾奏云:(註四十二)
茲據提調陸費墀回稱,各謄錄名下應邀功課,逐一分晰核計,內有謄錄姚歧謨一名,曠欠至數月之多,隨詢之該分校邱庭漋,真按:原訛作邱庭隆,徑改! 據稱上年九月間,分校鄭爔丁憂出京,庭漋蒙總裁奏派接辦,真按:原訛作庭隆,徑改! 當時並未據有鄭爔交出名單,後見發書檔內本股下,尚有姚岐謨一名,真按:上文作姚歧謨!竟錯亂如此! 從未謨面,亦未領書繕寫,隨經徧訪,迄今尚未得其住址等語,合行據實回明查辦等情,請旨將編修鄭爔、庶吉士邱庭漋交部議處。真按:原訛作邱庭隆,徑改! 至提調陸費墀,雖係自行查出,但不及早詳查,並臣失於覺察之處,真按:臣,王際華自指也! 理應一併請旨,交部察議。
5冒名頂替
乾隆四十四年(一七七九)六月初五日上諭曰:(註四十三)
據順天府尹胡季堂等奏,查審李英賄買頂冒四庫館謄錄蔣翰一案,其蔣姓頂賣謄錄監生,實係鍾姓說起。據任浩等供稱鍾姓名叫鍾三,係浙江山陰縣人,蔣姓僅止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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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未說明係何處人氏,聽其口音,似湖州人,已經回南,現在飛咨查拏等語,已交刑部審擬矣。此案李英等賄買頂名,且有假冒執照等弊,難以輕縱。蔣翰係屬本生鍾姓,亦係說合之人,自應迅速嚴拏到案審訊。著傳諭王亶望即將鍾姓及蔣翰拏獲,真按:原誤作「著傳諭王亶,望即將鍾姓及蔣翰拏獲」,徑改!王亶望為人名也,焉能割斷! 派委員迅速解交刑部訊究,沿途小心管解,毋致疏虞。
以上種種弊端,常見於修全書過程中。清高宗及四庫館臣為使館務有效進行,並使各項弊端減至最底程度,於是著手於工作量的徹底執行,另又訂定獎掖及懲罰的辦法:
1工作量的審查
為貫徹開館時所頒定的工作量,館臣對各謄錄人員之功課,採每三月定期檢查一次,然後申報督催處,視實際成績予以考成。乾隆四十四年(一七七九)七月二十五日福隆安、英廉、金簡等人即曾奏云:(註四十四)
臣等奉旨督催四庫全書,並奏明將薈要一併督催,以期迅速蕆事,每三月彙奏一次,如有欠課較多者,分別核辦,業蒙俞允。臣等隨派督催司員,傳知各總校、分校,將每次所交書若干總數、冊數,隨時報明督催處,並由該提調處,每月造送功課清冊查照。
謄錄人員在這樣嚴密工作限量下,大抵都能黽勉勤奮。但抄成書冊增加,校對及其他相關修書事宜也需隨之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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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三十九年(一七七四)八月十日正總裁王際華乃上奏云:(註四十五)
竊臣遵旨同大學士于敏中辦理四庫薈要,所謄錄應繳每日功課,先經酌定,責令該分校官收校畢,送覆校官覆閱。由覆校官彙交提調驗明,裝訂成書,登記檔冊,俟臣稽核進呈。
可知謄錄之後,所有書葉繳到分校、覆校處,其校勘之事不得稽延。校畢之後,並應即彙繳,經登記檔冊,裝訂成書後,即行進呈,候清高宗抽閱、考成。
2.獎勵辦法的頒定
只有考成,而不加獎勵,則不足以激勵士氣。獎勵是考成後的一種手段,其目的在誘導工作人員積極進取,全力以赴。當時常見的獎勵辦法,不外:
(1)物質的獎賞:清高宗為使館臣能黽勉勤奮,時時予館臣以精神慰藉,而其表現的方法之一,則用若干物質的獎賞,以示皇恩浩蕩,隨時體恤修書的辛勞。物質的獎賞其實例至夥,茲舉一二實例為證:
乾隆四十三年(一七七八)二月二十九日公布賞四庫全書館總纂等員緞疋等件清單:(註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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賞總纂三員各一分
大卷緞三疋 小卷緞二疋 大荷包二對 小荷包二對 絹箋八張真按:原誤作大苛包!
賞提調三員各一分
大卷緞一疋 小卷緞三疋 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一對 絹箋六張
賞纂修十員、分校一員各一分
大卷緞一疋 小卷緞一疋 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一對 絹箋四張
以上十七員每員各賞筆十枝、硯一方、墨一匣
乾隆四十七年(一七八二)七月二十二日上諭曰:(註四十七)
編撰四庫全書表之大理寺卿陸錫熊、編修吳省蘭,著各賞緞二疋、扇一匣、筆一匣、墨一匣,其考定表文之侍郎紀昀,著賞緞一疋、扇一匣、筆一匣、墨一匣
(2)功名的誘導:學而優則仕的觀念,往往是傳統知識分子,將所學貢獻出來的原動力。清高宗深悉此中道理,乃以升官進爵的辦法,來誘使參與修纂人員全力從公。在開館之初,即頒訂五年期滿,准咨部議敘的辦法,對於績優人員,得優先派赴各地實額員之缺,或給予功名,以資激勵。
乾隆四十年(一七七五)五月廿四日上諭曰:(註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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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昌霖因在四庫全書館纂校書籍,是以欽賜進士,准其一體殿試
乾隆四十四年(一七七九)十月初四日總裁官于敏中奏請曰:(註四十九)
查乾隆四十年五月內,經臣等奏明,挑取新進士十二員,赴武英殿繕寫古今圖書集成並四庫全書及薈要面 簽,續又奏明凡天祿琳琅內所有應入四庫之書,外間並無別本者,並交該進士等先繕副本。……該員等四年以來承辦各書,並極奮勉,現在皇清職貢圖業已刊校全 竣,其薈要兩分面簽、匣簽,亦將次全完。天錄琳琅內各書底本繕校過一百八十餘冊,均無貽誤。此內邱桂山業經於天津接駕,考取中書,陳鳳■告假回籍,羅錦森 現在丁憂,吳紹澯、胡榮奏充總校外,現在日逐赴武英殿辦理前項各書者只有七人,真按:疑為逐日二字之倒! 並係歸班,應以知縣選用之員,臣等留心察看,量其材,置所宜。請旨分別加恩以示鼓勵,可否將費振勳、丁履謙二員,照進士姚天成等之例,以內閣中書即用。錢至純、王元照、靖本誼、石養源、徐秉文五員照進士楊懋珩等之例,以知縣即用。出自皇上天恩,真按:句號當在此句下. 至所有現辦之薈要簽等項,真按:本句疑有訛敓! 仍交費振動、丁履謙承辦,為此謹奏請旨。
此奏上呈後,高宗批示「依議」,可見用功名誘導或實員缺的辦法,經常被使用。
(3)撫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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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少數積勞之館臣,不幸於修書中途辭世者,採優厚之撫恤辦法。乾隆四十一年(一七七六)三月二十日上諭曰:(註五十):真按:標點有誤!
戶部尚書王際華,才品端謹,學問優良,久直內廷,簡任部務,懋著勤勞,邇年承辦四庫全書及薈要,尤為殫心經理,且年甫六旬,正資倚畀,今聞其痰湧暴厥,醫治無及,遽爾溘逝,深為悼惜。著加恩晉贈太子太保,祀賢良祠,並派散秩大臣一員,侍衛十員,前往奠醊。
四庫館採「五年期滿,准咨議敘」的辦法來考成工作人員,清高宗並隨時親赴館中視察,對奮勉努力之館臣,時時獎賞,激勵不少士氣,終於在乾隆四十九年(一七八四)時完成四分全書及兩分薈要之修纂。清高宗欣喜之餘,曾下令將全部與修人員咨部從優議敘,處處看出高宗善於收攬人心的高明手法。真按:有色字眼!! 真批:這種用詞都擺明了有所立場,失之庸平也!昔藍施於清,無怪乎今綠施之于藍矣!則伊于胡底?亭林所謂黨禍深者,寧不信耶!
乾隆四十九年(一七八四)十一月二十六日上諭曰:(註五十一)
現在四庫館全書四分告竣,該館書籍每分三萬六千冊,卷帙浩繁。自第一分書成後,迄今甫屆三年,其二、三、四分俱以次呈進全完,辦理尚為迅速。所有總裁、總閱、總纂等,俱著交部從優議敘,其提調、總校、分校、收掌、謄錄人等,並著該總裁查明分別具奏,咨部議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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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懲處辦法的利用
獎勵的另一面是懲罰。獎勵在誘掖工作人員進取之心,懲罰則可杜防敷衍塞責的行為。為使賞罰公允,修纂全書之初,即有功過簿的設置。乾隆三十八年(一七七三)十月二十三日四庫全書正總裁永瑢建議:(註五十二)
添設功過簿以專責成也。查辦理繕寫四庫全書,向祇設有稽核字數考勤簿,今既定以功過,應將覆校、分 校、繕錄人員,各設功過簿二本。每交書一次,臣等查核填註,一貼武英殿備查,一交本員收執,俾各觸目警心,咸知儆勉。至五年期滿後,將功過簿詳加校對,其 應行議敘之繕錄人員,除按字數多寡工拙酌定等次外,仍將功多過少者列為上等,功過相抵者次之,過多功少者又次之,由臣等公同核定移咨吏部,分別班次詮用。
懲罰的對象,以輕心草率致造成錯誤,及疏懶延誤工作進度者為主。永瑢於同一奏摺中又建議辦法云:
查繕錄各員繕寫之書,陸續交分校官校對,如校出錯字,即飭隨時補改,並查所錯之字,如係照原本訛誤者,免其記過。若原本無訛,該繕錄粗率誤寫者,每錯一次,記過一次。……至校畢送武英殿後,經臣等隨意抽查,如見有繕錄錯字未經各員校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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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承辦疏忽之覆校、分校、繕錄人員,各記過一次。若進呈後經皇上指出錯誤,即將覆校、分校、繕錄人員加倍記過,並將臣等總裁交部察議。其各書款式卷篇次敘,如有舛誤責在總校,若總校官未能看出,經臣等抽查發改,及蒙皇上指出查改者,總校之員,過亦如之。
乾隆四十年(一七七五)四月二十六日,永瑢又奏請:(注五十三)真按:本書多作註字!
在館諸生,每日限寫一千字,五年共限寫一百八十萬字。……凡謄錄諸生,能有踴躍急公,隨時交足一百 八十萬字者,實敷五年功課,而又無潦草塞責之敝者,總裁官按月彙校奏明,即與議敘。其字數不及一百八十萬,雖已效力五年,仍不得濫邀議敘錄用。……又有限 滿,字數雖符,而核其平日字蹟訛脫,記過多者,酌量再留一二年,真按:原誤作配量,徑改! 方准議敘,以示懲儆。
懲罰辦法相當完備,而為貫澈實施,以提高館臣警戒之心,清高宗乃指示隨時抽閱進呈之書。乾隆三十九年(一七七四)二月二十一日上諭云:(註五十四)
……但能每本抽閱數處,則校對及繕錄等,皆知有所儆畏經心。
同時清高宗又下令每三月查核一次。乾隆四十二年(一七七二)三月二十四日上諭曰:(註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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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據劉墉奏昨進四庫全書內少陽集謄寫錯字,伊未經看出,請交部議處摺。四庫全書謄寫屢有錯誤,經朕指 出更正者不少,若不定以處分,將來魯魚亥豕,累牘連篇,成何事體?但若將奏請處分之人交部,其未經奏請者,轉得置身局外,何以得情理之平?著自今年正月 起,有進過書籍訛錯之處,交軍機大臣通行查核,經朕看出錯訛者,其分校、覆校名下錯至兩次,總裁名下所校錯至三次者,均著查明奏請交部議處。此議處處分原 輕,不過示以知愧,既已分閱,可不悉心乎?此後著交軍機大臣,照此每三月一次查辦奏聞。
每三個月將處分記過全面統計,其總裁錯至三次,分校、覆校錯至兩次者,即交部察議。清高宗為喚起館臣的重視,曾將皇子三人派赴四庫館參與纂修工作,並頒令皇子校書如有錯誤,亦一體處分,絕不寬宥。乾隆四十三年(一七七八)三月二十七日上諭云:(註五十六)
前派八阿哥、十一阿哥校勘四庫全書,向來總裁校書,經朕指出錯誤者,例有處分。阿哥等所校之書,如有錯誤,亦應一體查核處分,以昭公當,其應罰之俸,著照尚書例議罰,即于應得分例內坐扣。
王子犯法,與館臣同罪,可考見對工作人員課督之嚴。至於曾經記過處分人員,則多採罰俸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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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俸之例極多,茲舉乾隆三十八年(一七七三)八月□日一則罰俸實例為證:(註五十七)
茲據提調官陸費墀回稱,謄錄名下應交功課,逐一分晰核計,內有姚岐謨一名,曠欠至數月之多,隨詢之該分校邱庭漋,真按:原誤作邱庭隆,徑改! 據稱上年九月間分校鄭爔丁憂出京,庭漋蒙總裁奏派接辦,真按:原誤作庭隆,徑改! 當時並未據有鄭爔交出名單。後見發出檔內本股下尚有姚岐謨一名,從未謀面,亦未領書繕寫,隨經徧訪,迄今尚未得其住址等語。……分校官翰林院編修鄭爔照不清白交送,罰俸一年例,罰俸一年。庶吉士邱庭漋接管時並未查出,真按:原誤作邱庭隆,徑改! ……罰俸六個月,及尋訪姚岐謨不獲,又不即時舉報,應照應申不申例,罰俸六個月。……應將翰林院編修陸費墀亦照不行詳查罰俸六個月例,罰俸六個月。……四庫全書正總裁戶部尚書王際華照疏忽罰俸三個月例,罰俸三個月。
在罰俸處分之外,又採連坐處罰方式,督課可謂相當嚴密。在這種情形下館臣不敢掉以輕心,四庫全書得以迅速蕆事,或與修纂期間所採獎懲辦法有密切之關係。
清高宗對四庫全書修纂工作一向重視,一方面網羅優秀人才,給與健全組織;一方面透過組織的運用,建立良好的管理辦法,於是能充分發輝整體力量,真按:當作發揮! 使參與工作的人員都能知所儆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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