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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June 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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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江南為文物之邦,藏書甲於他省,立說著書之輩亦復不少。第矜腹笥之富有,當知大義為首務。真批:於我心有戚戚焉! 念 士民食毛踐土者百數十年,尊君親上之悃忱,人人共摯,何獨於違礙書籍一事,罔顧名義,顯悖王章。且我國家,文學昌明,書成大備,雖好學者竭一生之攻苦,猶 不能博覽其什一。若書既違礙,并無裨益於身心,更有關於身命,亦何必存留不繳,以致貽累及身,更累及於子孫,留以賈禍。人雖下愚,斷不為此!

  ……為此亦仰闔屬士民人等知悉:凡有一切違礙書籍,及近時人著作有不經語句者,速行盡數呈出。在城士民,速自檢查,呈繳教職轉繳。其有離州縣城窵遠者,真按:教育部國語辭典【窵遠】 注音一式 ㄉ|ㄠˋ ㄩㄢˇ解釋 遠隔。明˙劉兌˙金童玉女嬌紅記:這房子裡難見正堂,好生窵遠。警世通言˙卷十一˙蘇知縣羅衫再合:山東王尚書窵遠無干,不須推究。 真按:教育部國語辭典【窵】穴-11-16 注音一式 ㄉ|ㄠˋ解釋 見窵遠條。 即於教佐等到鄉挨查之時,逐一繳出。其有家存書籍,無人閱看者,盡數繳官代閱代繳,并再因親及友,多方說勸,或代為查閱繳官。倘有因此挾嫌訐控者,自必從重懲治。如查過之後,尚有存留者,即行從重治罪。①

   其二,利用教官、紳士人等查繳。除在通都大衢遍行張貼告示外,對廣大的窮鄉僻壤地區,各省督撫紛紛 派遣各學教官及佐雜人員分赴原籍或各地協同搜覓。如浙江,以“窮鄉僻壤,或因父祖所遺,束諸敗笥;抑或筆耕在外,家存婦女,未識清釐,尤須另為設法,俾得 即速繳出,不致再有存留”,因而提出“試用教職現有閑居在省者,擇其辦事勤慎,各按籍隸府分派,令前往面加諄囑

  ①鄧實《銷燬抽燬書目合刻‧奏繳咨禁書目》卷首,安徽、江蘇巡撫合刊告示“為立法勸諭飭繳偽妄書籍以期淨盡以免後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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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其因親及友,易於訪錄,并攜帶書價,盡力購求,即以繳書多寡,稽其勤惰,為將來報部選補名次之先 後,俾事不煩擾,而收繳必期多得”①。乾隆接到浙江巡撫“辦有成效”的奏報後,大加稱賞,認為“各省藏書之家,非必盡係知書之人,僅責成地方官勸令呈繳, 恐於違礙書籍未能檢查詳盡,且或有其家無人為之查閱者,真按:竟,原文誤作簡化字競,徑改! 均 未可定。教官籍係本省,其往來原籍既可不致滋擾,而於親友家所藏書籍知之必詳,翻查亦易,其呈繳必多”,特諭“各省均應照此辦理”②。於是,各地督撫競相 效法,安徽、江蘇委派教職及佐雜人員,“會同親赴各處,按每縣之鄉村,查各家之書籍,自行呈出者,帶回代繳;無人查閱者,問其家所有之書,悉數攜回,代為 校閱,繳其違礙,餘則發還”③。陝西因“現在候補分發教職止有三員,不敷委辦”,還轉而求助於各州縣貢生,認為他們既屬教職人員,又“係在籍候選,較之分 發候補之員須回本籍查辦者更為近便”,奏請“于此等貢生內遴選明白精細者數人,令各就附近村莊有書之家再行詳細檢查,凡有違礙不經各書,官為給價,即行收 買”。並進而規定,“倘辦有實效,其盡心出力之貢生逐加獎勵,如果文品兼優,或延為書院之義學師長,俾人知奮勉,以收實效”④。教職人員而外,各省還一併 召集當地紳士生監,就地查繳。如安徽,“札諭各府州轉飭各教官,傳集明白曉事之紳士數人,一體諄切曉諭,令其轉告親友,互相開導

  ①《宮中檔乾隆朝奏摺》,乾隆四十二年三月十日浙江巡撫三寶奏摺。

  ②《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乾隆四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諭。

  ③ 《銷燬抽燬書目合刻‧奏繳咨禁書目》卷首,真按:參考書目-博士論文-翁方綱研究-次要參考書目 安徽、江蘇巡撫合刊告示。

  ④《宮中檔乾隆朝奏摺》,乾隆四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陝西巡撫畢沅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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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明末偽妄之書,不論何項名色,概行繳出”①。福建也“札令各屬,於地方紳士中,慎選制行循謹,素為閭井悅服者,每縣數人,分派城鄉,轉向親友密訪,務將違礙各書悉行繳出,毋致遺漏”②。

   其三,重點檢查書肆及藏書之家。各地藏書之家,是乾隆再三指明的檢查對象。各省督撫無不遵照辦理, 分別派遣專辦人員至“已繳藏書之家,明白傳諭,令將不應存留之書,即速交出”③。福建還“責成各地方官會同教官,各就城鄉選派明白紳士,遍歷有書之家,宣 布朝廷寬大之恩,并此次不行呈繳,後經查出,即干重罪,詳加開導,倘有前項書籍,無論刊本抄本、全書廢帙,悉行繳出”①。此外,書肆作為書籍集散之地,同 樣也成了檢查的重點。廣東“向來書賈來至坊中,即將帶到書目登記號簿,方始發售”。自飭查違礙書籍後,督撫即委派專人,“提簿稽核,凡有名目新奇、素不經 見之書,即交委員訪查。所得書籍,俱隨摺進呈御覽”⑤。有的省份為查繳違礙書籍,不僅“分委教職等官在於省城內外各書鋪逐一訪查”,還“至向來藏書之鮑士 恭等家,就其所有書目,詳悉檢核”,直至各書鋪以及藏書各家再三保證無違礙書籍存留

  ①《宮中檔乾隆朝奏摺》,乾隆三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安徽巡撫裴宗錫奏摺。

  ②《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乾隆四十四年九月六日閩浙總督三寶奏摺。

  ③《宮中檔乾隆朝奏摺》,乾隆三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安徽巡撫裴宗錫奏摺。

  ④《清代文字獄檔》第5輯《戴移孝碧落後人詩集案》,乾隆四十五年七月十六日福建巡撫富綱奏摺。

  ⑤《掌故叢編》第4輯《徐述夔詩案》,乾隆四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廣東巡撫桂林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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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出具甘結,呈送前來”①,才算罷休。

   其四,各省互咨詳查。由於書籍流播廣泛,一省查繳的違礙書籍,往往他省也有流傳;此地查獲的禁書, 板片卻在彼處。為使“根株淨盡”,各省督撫經常互通情報,一體查繳。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湖北巡撫陳輝祖在初次查獲《博物典匯》、《前明將略》兩部“違 礙”書籍時,當即“分咨各省,如有前書及板片,盡數銷燬”②;安徽巡撫裴宗錫也因所獲《續明紀編年》“係湖廣王汝南所續,首頁注明‘金閶擁萬堂發行’,恐 板片存留江蘇、湖廣二省”,一併“咨明湖廣督臣、江蘇撫臣,轉飭一體查起,以絕根株”③。此後,各省督撫凡有新獲書籍,均在奏繳的同時,分咨他省一併查 繳。

  其五,根據郡邑志乘搜覓。從徵書到禁書,郡邑志乘都是各省督撫搜訪的依據。四十三年(1778年) 閏六月,乾隆專諭查繳明袁繼咸所著《六柳堂集》及板片,江西巡撫郝碩即根據袁氏原籍所隸府縣,先查《南昌府志》,發現“志內載有原任尚書孫嘉淦撰袁繼咸 《未優軒集》序文一篇,序內又有‘安問三立祠、六柳堂、四山樓藏卷之為何如也’之句”;再查《宜春縣志》,并見其中有“袁繼咸作《經觀》、《史觀》二書未 就”的記載。便按此線索,責令該府縣確查。最後,除查獲《六柳堂集》數部及板片外,還查獲袁繼咸另著《未優軒集抄》詩稿抄本及孫嘉淦序文一篇。對志書提到 的《經觀》、《史觀》和三立祠、四山樓藏卷等名目

  ①《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乾隆四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浙江巡撫李質穎奏摺。

  ②《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湖北巡撫陳輝祖奏摺。

  ③《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安徽巡撫裴宗錫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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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撫也責令地方官再三嚴究,“逐戶挨查”,並“將各府縣志書發局委員分校,詳細查核,凡有似此序文或 但有成書名目及著作人姓名者,俱令開單指明,飭行本縣著落根查呈繳,務期剔釐淨盡”①。同年十二月,湖南也利用府縣志書查獲當地陶煊、張燦同輯《國朝詩 的》及所著其他著作,並進而發現“湖南士習浮誇,妄矜著述,凡有撰輯之書,輒列名刊入府縣志,以圖標榜”,但此前辦理卻“未經按志指查,實屬疏略”。因特 別“率同司道,檢齊通省府、州、縣志書內刊載本朝同歷代所著書集名目,凡係從前未經呈繳者,俱匯單抄發該州縣,飭令照單查繳解省,添派委員,悉心校閱”, “若核有悖謬不法之處,即分別應毀應究,奏明辦理”②。

   其六,專案查繳。在禁書過程中,一旦查獲“違礙悖逆”特別嚴重的著作,各地督撫當即專折奏繳,乾隆 也特諭嚴查,興師動眾,大加撻伐。這種情形,直接導致了大量文字獄的出現,不僅著者慘遭殺戮,子孫也要受到株連。特別是乾隆四十二年十月,江西巡撫海成因 查辦王錫侯《字貫》一案不嚴而被革職問罪以後,各省督撫唯恐重蹈覆轍,羅織鍛煉不遺餘力,數年之間,文字獄案件猛增,挾嫌告訐者紛起,造成了極為嚴重的惡 劣影響。

  其七,刊刻禁書書目。隨著禁書活動的大規模展開,各地查獲的禁書名目日益增多,為便於查繳,一些省份陸續將這些禁書書目匯輯刊行,作為查繳的依據。乾隆四十二年,江蘇省率先刻成禁書書目

  ①《清代文字獄檔》第3輯《袁繼咸六柳堂集案》,乾隆四十三年八月十五日江西巡撫郝碩奏摺。

  ②《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乾隆四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湖南巡撫李湖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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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發各州縣教官巡典查照曉諭士民逐一檢點”,凡有單內所開各書,“在蘇(州)、松(江)、常 (州)、鎮(江)、太(倉)五府州屬者呈送蘇州書局查辦,其在江(寧)、淮(安)、揚(州)、徐(州)、海(州)、通(州)六府州屬者,呈送江寧書局查 辦”①。此後,各省紛紛仿而行之。如河南,認為前此查繳禁書收效不大,乃由於“一切應禁書名從前未經明白曉示,而豫省士風朴魯,除經書試帖之外,俱不留 心,實不知何者為應禁之書,以致呈繳寥寥”。於是,專門找來江蘇省所刊禁書書目,“同續奉查禁各書,一併開單飭發藩司榮柱,令其遵照刊刻,分發各府州縣學 各官轉發各坊肆及藏書之家,廣為勸諭,勒限三個月盡數呈繳”。就連省城那些無事可幹的“試用首領佐雜”人員,“亦發給書目一本,令其不拘遠近,自行購繳” ②。安徽也“將從前本省及各省業經奏明應銷之書刊刻禁目,廣為宣示,并派委試用教職、佐雜等官,定以功過,分投各屬,會同地方官剴切宣導,嚴加搜查”③。 其他如浙江、江西、湖北、廣東、廣西、陝西等省,也都刻有禁書書目。一時各種禁書書目通行天下,成為各地督撫查繳的得力工具。

  (三)查繳情形

  在禁書活動中,對所謂違礙悖逆書籍的查繳,基本上是由兩條渠道同時進行的。

  ①《銷燬抽燬書目合刻‧奏繳咨禁書目》卷首,安徽巡撫、兩江總督、江蘇巡撫合刊告示“為刊刻違礙書目會飭分發查繳事”。

  ②《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河南巡撫鄭大進奏摺。

  ③《宮中檔乾隆朝奏摺》,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安徽巡撫閔鶚元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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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四庫館對原進呈書籍的檢查。早在三十九年八月初次下詔禁書時,乾隆就注意到了各省搜訪進呈的 書籍,命令四庫全書館在甄別清理時,“如有關礙者,即行撤出銷燬”。遵照乾隆的旨意,四庫館從各省進呈的上萬種圖書中,陸續查出部分“詞義違礙者”,“分 次奏繳銷燬”①。乾隆四十年以後,一些“不必繕寫”、“僅存名目之書”開始著手發還原藏書之家,為確保無虞,乾隆於四十五年(1780年) 四月又下令對這些書籍再加清查。四庫館遂指派擔任纂修的翰林官員戴衢亨等十三人“將各省解送之明代以後各書逐一復加檢閱,詳細磨勘”,共查出“應行銷燬書 一百四十四部,應酌量抽燬書一百八十一部”,經總裁、總纂等逐一覆核後,“開具略節清單,同原書三百二十五部、二千一百二十三本一併繳進,請旨分別銷燬” ②。由於這些全毀、抽燬各書“係從各省所進遺書中檢出,恐外間未奉明禁,尚有留存”,四庫館還專門奏請將全部書目“開繕清單,行知各該督撫,令其遵照嚴 查,解京銷燬”③。

   其二,地方督撫的大規模查繳。各省大多於“省城設有書局,揀員專司校核。凡各屬解到之書,悉交局員 確加察閱”,如有違礙之處,即粘簽送至官署,由督撫會同司道“詳晰酌定,然後匯折奏繳”④。由於各省督撫刻意搜求,但凡稍涉明末清初史實及邊塞、兵防、民 族等事宜,甚或牽連宋金、元明關係的書籍,不論有無違礙

  ①②《辦理四庫全書檔案》,乾隆四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大學士英廉奏摺。

  ③《辦理四庫全書檔案》,乾隆四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大學士英廉奏摺。

  ④《掌故叢編》第5輯《王錫侯字貫案》,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江西巡撫海成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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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一體送毀”。這種寧濫勿缺的做法,就連乾隆也感到“辦理太過”,“有不可不為區別甄核者”。四十一年(1776年) 十一月,乾隆諭令:除錢謙益、金堡、屈大均等人著述“應逐細查明,概行毀棄”外,其他如劉宗周、黃道周、熊廷弼、倪元璐等明末直臣所著文集、奏疏,雖其中 多有“傷觸本朝”之處,“惟當改易違礙字句,無庸銷燬”。至於“明人所刻類書,其邊塞、兵防等門所有觸礙字樣固不可存,然祇須刪去數卷,或刪去數篇,或改 定字句,亦不必因一二卷帙遂廢全部。他若南宋人書之斥金,明初人書之斥元,其悖於義理者自當從刪,涉於詆詈者自當從改,其書均不必毀,使無礙之書原聽其照 舊流行,而應禁之書自不致仍前藏匿,方為盡善”,真批:又自打嘴巴了.前面才說上洎宋元等書亦不免,此不見其有所分別也矣? 並責成“四庫館總裁等妥協查辦”①。館臣隨即“查照原簽,詳細酌核”,提出:

  此等違礙各書,凡明季狂吠之詞,肆意罔悖,俱為臣子者所當髮豎眦裂;其有身入國朝,為食毛踐土之人,而敢於逞弄筆端,意含憤激者,尤天理所不容,自當凜遵訓諭,務令淨盡根株,不得使有隻字流傳,以貽人心風俗之害。

  至若明初著作,於金元每多偏謬之詞,雖議論乖僻已甚,究非指斥可比;又如明人時代在嘉、隆而上,則尚屬本朝龍興以前,或其書偶述邊事,大抵係指韃靼、瓦剌、朵顏三衛等部,《明史》可證,並非干礙,即措語太涉荒唐,原不妨量予節刪,不必概行全毀。

  又明末福王所稱年號,現在《御批通鑑輯覽》內已經載入,其楊陸榮之《三藩紀事本末》並經奉旨存留,凡書內有偶涉三王稱號而詞氣尚無違悖者,似亦當分別辦理。

①《辦理四庫全書檔案》,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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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如類書之分門隸事,叢書之分部標目,志傳之分人紀載,及各選本之臚列諸家,俱與專係一人一事必須全毀者有異。此等遇有違礙,亦祇須酌量抽燬,似毋庸因此概廢其書。

  又若錢謙益、屈大均、金堡、呂留良等誕悖已極,其言之散見他部者固斷不容稍有留存,至在他人,情狀稍輕,所有違礙之處,業將本集銷燬,其詩文別見,查無觸悖者,似亦不必悉事查銷,用昭差等。

  又如明代印本而中及廟諱字樣,雍正以前印本而中及御名字樣者,在當時本無豫避之理,只須於板片內敬謹缺改,似亦毋庸概將原書簽摘,徒事紛紜。

  又或一人而數書者,彼此原不相妨;兩書而同名者,前後亦多迥異。此等均須詳核區分,不可彼此牽連,致乖平允。

  如此分別酌辦,於辟邪距詖之中,仍寓進退權衡之意,似於事理更為詳慎①。

隨後,四庫館又正式制定《查辦違礙書籍條款》,除申明“字句狂謬,詞語刺譏,必應銷燬,及明季國初人詩文集內有觸悖者,其全書即不應存留外”,著重開列了“應行分別辦理”各條:

  一、自萬歷以前各書內偶有涉及遼東及女直、女真諸衛字樣者,真按:若此不誤,則女直與女真自不同矣! 外省一體送毀。但此等原係地名,並非指斥之語,現在《滿州源流考》內亦擬考核載入,似當分別辦理。如查明實止係紀載地名者,應簽出毋庸擬銷,若語有違礙者仍行銷燬。

①陸錫熊《寶奎堂文集‧為總裁擬進銷燬違礙書札子》,真按:在續修四庫全書. 集部. 別集類 1451 . 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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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明代各書內有載及西北邊外部落者,外省不明地理,往往概入應燬之處。但此等部落,自《明史》韃靼、瓦剌、朵顏等傳所載,實無干礙。似應查明簽出,勿庸擬銷,若有語涉偏謬者,仍行銷燬。

  一、明末宏光年號,業經載入《通鑑輯覽》,其《三藩紀事本末》一書載有三王年號,亦已奉旨存留。如各書內有但及三藩年號字樣,而別無違礙字句者,應查明簽出,勿庸銷燬。

   一、錢謙益、呂留良、金堡、屈大均等除所自著之書俱應燬除外,若各書內有載入其議論,選及其詩詞 者,原係他人所採錄,與伊等自著之書不同,應遵照原奉諭旨,將書內所引各條簽明抽燬,於原板內鏟除,仍各存其原書,以示平允。其但有錢謙益序文,而書中並 無違礙者,應照此辦理。

  一、吳偉業《梅村集》曾奉有御題,其《綏寇紀略》等書亦並無違礙字句,現在外省一體擬燬,蓋緣與錢謙益并稱江左三家,曾有合選詩集,是以牽連并及。此類應核定聲明,毋庸銷燬。其《江左三家詩》、《嶺南三家詩》內如吳偉業、梁佩蘭等詩選亦并抽出存留。

  一、凡類事及紀載之書,原係門各為目,人各為傳,不相連屬。即有違礙,不過中間一門一傳,其餘多不相涉,不必因此概燬全書。應將其違礙之某門某傳查明抽銷,毋庸全燬。

  一、各違礙文集內所有奏疏,現在遵旨將其中剴切可取者另行摘存,其全部仍應請燬外,至如專選奏議,如《經濟文編》之類,專載對策如《明狀元策》之類,所載多自明初為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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