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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四庫全書》的繕錄與校訂
第一節 內廷四閣全書的繕錄與校訂
《四庫全書》的繕錄與校訂,是全書編纂過程中持續時間最為長久,花費人力物力最為巨大的工作。由於 全書包羅宏富,卷帙浩瀚,不可能全部刊刻;底本又來源不一,大小長短不齊,不便陳設,再加上其中各省採進及私人進獻的相當一部分屬借用性質,因而,乾隆下 令對經過釐定後應予著錄的書籍,全部採用抄本,既省時節費,又便於更改原書,而且格式統歸劃一,裝潢整齊美觀。這樣,《四庫全書》的繕錄和校訂,便作為編 纂工作的一部分,大規模開展起來。
一、繕錄
《四庫全書》的全部繕錄工作,是分兩步進行的。開館初期,總裁遵照乾隆的諭令,“恭繕《四庫全書》陳設本,一樣四分”①,首先開始了內廷四閣全書的繕錄工作。
(一)謄錄來源
繕寫《四庫全書》,需要大批人員擔任謄錄工作。四庫館最初實行保舉方法
①《辦理四庫全書檔案》,乾隆三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辦理四庫全書處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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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 現在提調、纂修各員於在京之舉人及貢監各生內擇字畫工致者各舉數人”,由總裁“覆加閱定,共足四 百人之數”①,充作謄錄。但保舉法行之不久,即弊端叢生,由於謄錄五年期滿後可以照例議敘得官,不少科場失意者以此為終南捷徑,紛紛鑽營奔競,而四庫館內 一些提調、纂修憑藉保舉之權,居奇受贄,任意索賄,導致物議沸騰;再加上謄錄“俱是自備資斧效力行走,其能書者不皆有力,其有力者不盡能書”②,甚至出現 雇倩書手,代人鈔胥的混亂現象。為此,監察御史胡翹元專摺上奏,建議改保舉為考查,提出凡“在京士子,有願充謄錄者,毋庸仍令纂修、提調等官保舉,准其自 行具呈,總裁官驗其人頗通曉字無舛訛者,當堂收錄,取具同鄉官印結,記名檔冊,挨次充補。其京員隨任子弟,有情願到館效力者,准令該員由本衙門具文呈送” ③。遵照乾隆“九卿議奏”的批示,吏部等衙門就胡氏提出的問題進行了認真的商議,除按照繕寫章程,對原舉謄錄嚴加考成外,正式決定“嗣後無庸仍令纂修、提 調等管保舉謄錄,真按:疑為官之訛! 以 絕奔競,以免物議。應俟該處應需添人繕寫時,先期出示曉諭,有願自備資斧投充謄錄者,取具同鄉六品以上京官印結具呈投遞,京員子弟即令該員由本衙門具文呈 送。俟彙齊時,總裁官酌定應用人數,奏請皇上欽點大臣數員,傳集諸臣,各令當堂親書數行,擇其字畫端正者,照數取錄,以次充補,纂修、提調等官均不干預其 事
①《辦理四庫全書檔案》,乾隆三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辦理四庫全書處奏摺。
②③《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乾隆三十八年六月二日監察御史胡翹元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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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於是,謄錄遂由保舉改為當堂考查擇取。至於某些專門書籍,如有關禮器圖式及《西清古鑑》一類“應繪圖樣頗多”,《說文》、《漢簡》、《漢隸字源》等書“係篆隸字體及鐘鼎古文”,天文算法各書也涉及專門知識,則一併選擇通曉畫法、六書及推步圖象者充作謄錄,以專責成。
然而,盡管當場考查的方法比較完善,卻仍要受到一定條件的限制,難以滿足四庫全書館的需要,特別是額定謄錄中“頗有遵例報捐,陸續開缺者,即須隨時頂補,不可不預為籌備”②,因此,謄錄的來源又由當場考查再改為於鄉試落第卷內挑取。三十九年(1774年)八月,乾隆下令從本年京闈鄉試落第“皿”字號卷內挑取六百卷,由吏部按照名次,“擇其字畫勻淨,可供鈔錄者,酌取備用”,其中“如有本係謄錄,即行扣除,餘俱出榜曉示,注冊挨補。其有本生告假或不願充當者,亦聽其便”③。至四十二年(1777年) 七月,首批謄錄五年期限陸續屆滿議敘開缺,需人更多,乾隆又再次下令從本年京闈鄉試落第“皿”字號內挑取八百卷,“貝”字號內挑取六百卷,照例辦理。這 樣,歷經保舉、考查,直到比較穩定地從鄉試落第卷中挑取,謄錄的選擇方法日趨完善,基本保證了謄錄的來源以及內廷四閣全書的繕寫質量。
(二)繕寫情形
繕寫《四庫全書》,既要求“字畫工整”,又必須“如期蕆役”,為此,四庫館規定了詳細的繕寫章程及考成方法。
其一,體例。全書選用浙江上等開化榜紙,事先印好直行紅格(即朱絲欄)
①《(乾隆)上諭條例》,乾隆三十八年七月五日吏部等衙門奏摺。
②③《辦理四庫全書檔案》,乾隆三十九年八月十九日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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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定每半頁八行,行二十一字,注文則用雙行小字。所有繕寫各書,均先錄提要,次抄正文,“每卷首行寫 ‘欽定四庫全書卷幾萬幾千凡百幾十’,下注‘經部’、‘史部’字樣,次行方寫本書名目卷次”①。每頁板心也一一題寫“欽定四庫全書”,其下分別注明書名、 卷數、頁數。如係“御定”之書,“每卷首尾及每頁板心俱加增‘御定’二字,三擡繕寫”;若“古書未經改修,惟蒙御製序文刊刻者,如《三通》之類,均不加 ‘欽定’字樣”②。此外,某些多種文字並列的書籍,以及一些古書的夾注、眉批、插圖等,還視其具體情況,分別使用墨、硃、藍、黃各色繕錄或描摹,使其醒目 美觀。為節省紙張,原書子目及序跋,大多削去不錄,真按:四庫全書版本之差 真按:四庫全書多刪去原書序跋目錄 但某些經乾隆題詠或“御批”的書籍,則必須抄錄有關詩文、諭旨等,冠於書首。為便於稽核,各“謄錄姓名例注於書冊副頁”③。
其二,字數。由於《四庫全書》卷帙浩瀚,字數繁多,“且係秘閣寶藏,期於繕寫正整”④,因而總裁打破歷來各館謄錄“不核計字數”的慣例
①《辦理四庫全書檔案》,乾隆三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辦理四庫全書處奏摺。按:由於辦理初期無法確定 《四庫全書》總卷數,因而總裁決定首行卷數“暫空數目字樣,統俟編輯告成後再行補填”。但今存文淵閣、文津閣《四庫全書》,每卷首行或寫“欽定四庫全 書”,或寫“欽定四庫全書卷”,均無總卷數。蓋因全書卷帙浩博,又屢經抽改撤換,故總卷數未能填具。真批:此說非也!記得後來有改,不再註明卷數!
②《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九日禮部尚書紀昀奏摺。
③ 《辦理四庫全書檔案》,乾隆五十五年九月十六日大學士阿桂等奏摺。
④《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乾隆四十年四月十五日多羅質郡王永瑢等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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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置“稽核字數考勤簿”,明確規定:“每人每日寫一千字,每年扣去三十日為赴公所領書交書之暇,計每 人每年可寫三十三萬字”①,“五年共限寫一百八十萬字”②。至於某些專門書籍,則根據具體情形區別對待,如“篆字以一作十,隸字以一作五;繪圖一頁作字一 千,疏者自兩三頁至八九頁折作一頁,密者一頁申作兩三頁至十頁不等”③。
其三,考成。遵照“各館五年議敘之例”,四庫全書館也規定以五年為期,“核其寫字多少以為等差。如 五年期滿,所寫字能逾十分之三以上者,列為頭等,准咨部議敘;其僅足字數者次之”④。即“每謄錄一名,繕字二百萬者列為一等,一百六十五萬者列為二等” ⑤。分別以州同、州判、縣丞、主簿四項官職作為“議敘之階”。若“年限未滿,中式、捐納得官,酌其寫字多寡給予加級”;若“有字畫不甚端楷者,記過一次, 罰寫字一萬”⑥。至於五年期滿不足核定字數者,則“必須補寫完足,方准咨部”⑦。為了嚴格考成制度
①《辦理四庫全書檔案》,乾隆三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辦理四庫全書處奏摺。
②《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乾隆四十年四月十五日多羅質郡王永瑢等奏摺。
③《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乾隆五十一年二月十六日吏部尚書劉墉奏摺。
④《辦理四庫全書檔案》,乾隆三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辦理四庫全書處奏摺。
⑤⑥ 《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乾隆五十一年二月十六日吏部尚書劉墉奏摺。
⑦《辦理四庫全書檔案》,乾隆三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辦理四庫全書處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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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庫全書館還專設功過簿,由總裁“查核填注”,凡應行議敘的謄錄人員,除按字數多寡、字跡工拙酌情決定等次外,還將“功多過少者列為上等,功過相抵者次之,過多功少者又次之”①。如“有限滿時字數雖符,而核其平日字跡訛脫記過多者,酌量再留一二年,方准議敘”②。
由於任務明確,考成嚴格,額設六百名謄錄(包括繕寫《四庫全書薈要》的二百名在內)絕大多數能夠“各按課程,敬謹繕寫”,一般“每日所收書篇,可得六十餘萬字,其各名下嬴餘之字,真按:當作贏! 又 可得千餘萬字”③。特別是五年期滿議敘授職,對一般士子而言,具有相當的吸引力,不少挑取候補的謄錄人員,不等到期替補,便自願呈請“額外效力”。而四庫 館也因“應繕書籍紛繁,多得一人,即可多收一人之用,於公事亦有裨益”,特准予“具呈報明,先在額外行走”④。這樣,每天在館謄錄人數,實際上達到七百餘 人,其後又增至一千多人。總計前後參與內廷四閣全書及兩部《薈要》繕寫工作的謄錄共二千八百四十一人,真按:四庫全書謄錄的人數 其中“議敘一等謄錄一千五百八十四名;二等謄錄一百四十三名,內有加課一百萬改為一等者四名;年限未滿,中式、捐納得官給予加級者六十二名;功課已足,未經到館議敘,移付翰林院咨部存案者六十七名
①《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乾隆三十八年十月十八日多羅質郡王永瑢等奏摺附“功過處分條例”。
②《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乾隆四十年四月十五日多羅質郡王永瑢等奏摺。
③《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乾隆四十年四月十五日多羅質郡王永瑢奏摺。
④《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乾隆三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多羅質郡王永瑢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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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有緣事離館、因事革退,未經議敘者七百六十名;記過謄錄二百二十五名”①。這些絕大多數默默無聞的普通士子,也為《四庫全書》的編纂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但由於《四庫全書》卷帙的浩瀚以及辦理過程中的一些缺陷,繕寫工作也存在著不少弊病。
第一,魯魚豕亥,所在多有。某些謄錄一味追求繕寫字數,不顧繕寫質量,造成訛錯滿紙的現象。真按:四庫全書錯字之多 真按:四庫全書錯字之多的原因 有 的誤抄音同形近之字,如《寶章待訪錄》內“漢河間獻王購書必錄古簡”一句,“獻”訛作“憲”,《玉堂雜記》內“久無雨則涸”句,“雨”訛為“兩”;有的挖 補未填,或。塗抹未補,如《池北偶談》內“曰石帆者”,“帆”字挖補未填,《山中集》內“垤鸛鳴何驗”句,“鸛”字塗抹未補;有的則重寫或漏寫,如《澹庵 文集》附錄內多寫撰人名一行,《萬首唐人絕句》內“幾箇春來無淚痕”竟整句脫寫②。凡此種種,不一而足。
第二,捐書繕寫,造成混亂。由於辦理過程中,上下一味求速,因而在館謄錄人數猛增,至乾隆四十三年已達九百餘名,應寫各書底本遂至不夠分配。為不影響進度,總裁竟准許謄錄捐書繕寫,“共計收到捐書五百七十九種”③。這數百種捐本“俱係未經校正之書
①《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乾隆五十一年二月十六日吏部尚書劉墉奏摺。
②《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乾隆四十七年二月四庫全書處記過清單。
③ 《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乾隆四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大學士英廉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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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有的全本、刪本不一,有的真偽並存,如宋趙希鵠《洞天清錄》,既有比較精善的刊本,也有坊間雜鈔他書湊合而成的偽本;王茂《野客叢書》,既有三十卷全本, 也有十二卷刪本,等等。這種情況,極易造成繕寫工作的混亂,不僅直接影響到全書質量,而且也給校勘工作帶來了很大困難。
二、校訂
校訂是《四庫全書》編纂過程中最後的關鍵環節,《四庫全書》的質量如何,能否反映學者大規模總結、 清理古代典籍的成果,在相當程度上取決於校訂的優劣。如果說,謄錄只是機械地照本抄寫,基本要求是字畫工整;那麼,校訂則是艱巨的勞動,其目標是消滅訛 誤。四庫全書館對校訂工作十分重視,不僅制定了嚴格的考成制度,而且投入了相當的人力物力。
(一)校訂功過條例
早在三十八年(1773年) 十月,《四庫全書》開館不久,乾隆翻閱《四庫全書薈要》進呈本,發現有兩處錯字,立即下令總裁“妥立章程,俾各盡心校錄無訛”②。遵照乾隆的諭令,四庫館 總裁“悉心察核”,認為繕寫之書出現訛錯,“一由於校錄之未盡精審,一由於各員之未有考成”,必須“嚴立功過處分,俾其共知儆勉,庶不致復滋輕率謬誤”, 因而特別制定《功過處分條例》:
一、嚴核功過以示勸懲也。查謄錄各員繕寫之書,陸續交分校官核對,如校出錯字,即飭隨時補改,並查所錯之字,
①《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乾隆四十五年三月九日吏部左侍郎王杰奏摺。
②《辦理四庫全書檔案》,乾隆三十八年十月九日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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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係照原本訛誤者,免其記過;若原本無訛,該謄錄粗率誤寫者,每錯一處記過一次。倘有能將原本訛字看 出,簽請酌改得當者,每一處記功一次。至分校各員除校改謄錄錯誤,分所應為,毋庸記功外,若能將原本訛錯應改之處校正簽出,精確得當者,每一處記功一次。 校畢後交覆校官校勘,如謄錄有錯,分校官未能看出,經覆校之員查改者,將原辦之分校、謄錄各記過一次;若覆校人員能於原本錯誤處簽改切當者,將覆校官記功 一次。至校畢送武英殿後,經臣等隨意抽查,真批:由此二字即可知確乃迻錄原文者. 如 見有謄錄錯字未經各員校改者,將承辦疏忽之覆校、分校、謄錄人員各記過一次。若進呈後經皇上指出錯誤,即將覆校、分校、謄錄人員加倍記過,並將臣等總裁交 部察議。其各書款式、卷篇次敘如有舛誤,責在總校,若總校官未能看出,經臣等抽查發改及蒙皇上指出查改者,總校之員過亦如之。若總校官果能查勘無誤,每月 記功一次。
一、添設功過簿以專責成也。查辦理繕寫《四庫全書》,向祗設有稽核字數考勤簿,今既定以功過,應將 覆校、分校、謄錄人員各設功過簿二本,每交書一次,臣等查核填注,一貼武英殿備查,一交本員收執,俾各觸目警心,咸知儆勉。至五年期滿後,將功過簿詳加校 對,……核其功多過少者為上等,功過相抵者為次等,分別班次,帶領引見,恭候皇上酌量加恩。其過多功少者止須交部分別加級記錄。若有過無功之員,五次以上 者,留之無益,即行汰回本衙門,另行揀員補換。
一、校出原本錯訛更正之處應附載卷末也。伏見欽定經史刊本,每卷後具有考證,今繕寫《四庫全書》,似應仿照其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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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舊有刊本及進到之抄本,其中錯誤皆所不免,一經覆校、分校各員校出,自應另載卷末。如僅係筆畫之訛,僅載某字訛某,今校改;如有關文義考訂者,並略附按語如下。如此則校辦全書更為精當,臣等亦得就其簽改之多少,隨時抽查,以期無誤①。
同時,還規定各冊書後一律開列校訂人員銜名,以專責成。
然而,盡管如此,《四庫全書》進呈本仍“屢有錯誤”,乾隆“信手抽閱”之處,魯魚豕亥之偽,便不一 而足,至於“未經閱及者,訛誤尚不知凡幾”。為提高校訂質量,乾隆再次下令,自四十二年正月起,“所有進過書籍訛錯之處,交軍機大臣通行查核”,凡“分 校、覆校名下錯至兩次,總裁名下所校錯至三次者,均著查明,奏請交部議處”②。其總裁應議者“罰俸半年”,總校、覆校、分校應議者各“罰俸三月”③。此後 “每三月一次,查辦奏聞”④,一直實行到內廷四閣全書辦理完畢。
(二)校訂情形
在大規模的校訂工作中,根據實際情況,校訂程序及人員設置先後經歷了幾次變動。最初,繕書處額設謄 錄四百名,“每日可得四十餘萬字,設有分校官三十二員”,分別“於每冊繕成校畢後彙交武英殿查檢裝潢,以備隨時呈覽”。其時分校之上雖設有總校,“專司收 發督催稽考字體課程及款式篇頁”,但僅止一人,於每日繕成的數十萬字書籍
①《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史料》,乾隆三十八年十月十八日多羅質郡王永瑢等奏摺附“功過處分條例”。
②④《辦理四庫全書記過檔案》,乾隆四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諭。
③《辦理四庫全書記過檔案》,乾隆四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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