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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岳全傳:錢緣撰。真按:錢綵-緣字誤也!一作錢彩! 真按:當作錢綵(見纂修四庫全書檔案),一作錢彩.
摘錦倭袍:A,B。
摘錦雙珠鳳:A,B。
夢月緣:B。
夢約姻緣:A。
夢納姻緣:B。
綺樓重夢:A。
蒲蘆岸:A,B。
碧玉岸:A,B。
碧玉獅:A,B。
漢宋奇玉:B。
鳴鳳記:見史料旬刊第廿二期,圖明阿摺內。
種玉記:見史料旬刊第廿二期,圖明阿摺內。
十五畫
彈詞:楊慎撰。乾隆四十七年四庫舘刊本抽燬書目。
廣爰玉傳奇:真按:當作廣爰書傳奇!google有,纂修四庫全書檔案亦有!書之訛成玉應係與簡化字书形近有關!然則吳哲夫是參考簡化字書,非直引原典耶? 乾隆四十三年江寧布政使刊違礙書籍目錄。
醉春風:A,B。
增補紅樓:A,B。
綠牡丹:A,B。
綠野仙縱:真按:疑當作綠野仙蹤!中研院線上目有!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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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成美:C。
盤龍鐲;C。
十六畫
遼海丹忠錄:陸雲撰。清歸安姚氏刊禁書總書目。
鴛鴦譜:東里陰太乙等輯。乾隆四十三年江寧布政使違礙書籍目錄。
鴛鴦滌傳奇:真按:當作鴛鴦縧傳奇!纂修四庫全書檔案有!又作鴛鴦絛! 海(明本作梅)來道人撰。同右。
鴛鴦影:A,B。
樵史演義:無名氏。乾隆四十七年江寧布政使違礙書籍目錄。
禪真逸史:A,B。
禪真後史:A,B。
燈月緣:A,B。
燈草和尚:A,B。又見乾隆御史伯依保奏禁摺中。
濃情快史:A,B。
錦上花:A,B。
錦香亭:C。
錦繡衣:A,B。
醒世奇書:B。即空空幻。
十七畫
龍圖公案:B。
鍾情傳: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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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畫
雙玉燕:C。
雙泉記傳奇:方城培撰。乾隆四十三年江寧布政使刊違礙書籍目錄。
雙珠鳳:A,B。
雙剪髮:C。
雙鳳奇緣:C。
鎮海春秋:顯吳嘯客撰。真按:氏著《四庫全書纂修之研究》只作吳嘯客之鎮海春秋!不知此顯字何義也?該不會是明顯,要打明而成顯字耶! 清代禁燬書目補遺一,按語云:「乃通俗小說凡二十回」真按:囘
繡榻野史:A,B。
檮機閒評:A,B。
蟫史:C。
十九畫
癡婆:A,B。
艷異編:A,B。
廿一畫
續金瓶梅:A,B。
續紅樓夢:A,B。
續彈詞:張三異撰。乾隆四十三年江寧布政使刊違礙書籍目錄。
攝生總要:A,B。
卅畫
鸞鳳雙簫: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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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清代禁書運動之高潮
康熙以下,文字獄屢作,各督撫臣民恐此後復造大獄,故多逢行具文,真按:疑當作奉行具文! 竟至「迄今幾近匝歲,曾未見一人將書名錄奏」。(註:見辦理四庫全書檔案上冊頁二)於是高宗乃嚴飭各直省督撫及各學政,通行購訪,不得視為具文,必得「上以實求,下以名應」。真按:不知是吳氏閱讀能力有問題,還是必得為不得之訛了! 將鏟燬纂改之慧旨,徹底查辦。寧濫勿縱。真按:加油添醋的話
為達成此種目的,高宗以其陰騭陰惡之手段,真按:當作陰鷙陰惡! 真按:有色字眼!!-結論已成,又何論耶! 仗專制威權,對文人學士濫加摧糜,曠古未有之文禍,於是興起。惟高宗深知淫威不足起糜,真按:應有誤! 必 需剛柔並施始能徹底消滅違礙悖犯之文。乃以稽古宏文為名,廣搜遺書,詔示天下,於乾隆三十七年開四庫館,獎勵私人進書,並嚴飭督撫,按戶株求,擧凡明清之 際重要史料著作,務期搜羅完備。歷來典籍,逢刼於朝代遞嬗之際,或兵火之間,猶有時地之限,然高宗設官定制,十數年之間,專力以赴,是為有心者也,其用心之毒,用計之深,真按:有色字眼!! 較之康熙雍正,誠不可以道計,真按:疑當作誠不可以道里計! 吾人謂高宗之禁書運動,為清廷禁燬書籍之高潮不為過也。
乾隆禁書運動,可分二期,前期從乾隆元年(西元一七三六年)至乾隆三十六年(西元一七七一年),此時尚無切實禁錮文士之跡象,惟對排滿思想已漸次著眼,真按:着 若 乾隆六年六月謝濟世著書案(見東華錄),乾隆二十年二月胡中藻堅磨生詩鈔案(見蕭一山清代通史),乾隆卅二年十一月,齊召南之跋齊周法天臺遊記案(見文字 獄檔),及錢謙益諸案等;逮至乾隆三十七年(西元一七七二年),至乾隆五十三年(西元一七八八年),情況大變,高宗命編纂四庫全書,乘機搜查公私所藏書 籍,將頒定之違礙字句,全行挑出燬棄,中國典籍,至此大部改觀,茲就乾隆修四庫往事及禁燬書籍有關諭旨奏摺,彙而集之,以就正於博雅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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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乾隆禁燬書籍動機
高宗禁燬書籍,乃一人之私慾,用以錮蔽文化,統治思想,為防範漢人之政治手段,其大擧禁書動機,約言不外三端:
甲、消滅前期史實:請參閱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
乙、遏止漢人反清思想:清室以外族入關,初入中土,師行無紀,到處蹂躪,真批:此愚不之信也.何故?若國民黨謂共產黨如此,而何得遂有天下?不過掩過飾非之計爾! 已 足以引起漢人之反抗,故當多爾袞率兵南下之際,東南各地,到處有反清復明思想,且明之遺臣故老,念懷故國,恥事奴醜,隱居山林,遁跡江湖,以文字洩其悲 憤,其說足以引起反清思想,殊為清室大患,高宗時,清已立國多年,對此等文辭,勢必徹底消除,以去心頭之忌,而為帝國立下久遠基業。
丙貫徹祖訓,真按:據前例,丙下應有頓號! 建立專制權威:滿清於海內初定之後,即對夷夏觀念竭力壓制,清聖祖時,莊廷鑨,戴名世等,以片言隻字抵觸構成大獄,世宗嗣位,變本加厲,文字獄更層出不窮,汪景祺、查嗣庭、陸生柟、謝濟世、呂留良等,更因文字犯悖,尸被寸磔,家破人亡。真批:然則何故亭林、黎洲無事?僅書見抽燬爾!且若清帝如是可惡,何以漢人不起而推翻?乃不成氣候?何也!是漢人作賤自己?抑或孬種無行?徒以成見視人,愈不見其真,也不見已短者,是固然也! 高宗繼統後,為秉承先志,更加竭力推行此種政策,將天下有反抗思想之圖籍收拾迨盡,真按:當作殆盡! 嚴加甄別,以建立朝廷威信。
第二章 禁燬之步驟與方法真按:重出,重複,-此亦與氏著四庫全書纂修之研究重複矣!
第一節 禁燬標準之擬定
高宗決心嚴禁與刪除圖書典籍之後,承辦督撫,為逢迎上意,多苛細搜求,任意定其是非,真批:高宗貴為天子,猶不為已甚,吳氏僅一儒生,乃苛責如此!僅一小小碩士論文著作,卻錯字滿篇,不可卒睹,其又如何不為人訾議與輕視乎哉! 於是四庫諸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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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議定查辦違礙書籍條款(見禁書總目),以為辦理標準,茲錄數則於下:
一、自萬曆以前,各書內偶有涉及遼東及女真女直諸衞字樣者,外省一體送燬,但此等原係地名,並非指斥之語,現在滿洲源流考內,真按:原訛作滿州源流考,徑改!本書滿洲似都譌作滿州. 亦擬考核載入,似當分別辦理,如查明實止係紀載地名者,應簽出毋庸擬銷,若語有違礙者,乃行銷燬。
一、明代各書內,有載及西北邊外部落者,外省不明地理,往往概入應燬之處,但此等部落,俱明史韃靼瓦剌朵顏等傳所載,真按:朶顏 真按:原訛作瓦刺,徑改! 實無干礙,似應查明簽出,毋庸銷燬,若有語涉偏謬者,乃行銷燬。
一、明末宏光年號,業經載入通鑑輯覽,其三藩記事本一書,載三王年號,亦已奉旨存留,如書內有三藩年號字樣,而別無違礙字句者,應查明簽出,毋庸銷燬。
一、錢謙益、呂留良、金堡、屈大均等,除所自著之書,俱應燬除外,若各書內載入其議論,選及其詩詞者,原係他人採錄,與伊等自著之書不同,應尊照原奉諭旨,將書內所引各條簽明抽燬,於原板內鏟除,仍存其原書,以示平允,其但有錢謙益序文,而書中並無違礙者,應照此辦理。真按:原衍作應照此書辦理!據前文所引與辦理四庫全書檔案徑改!
一、吳偉業梅村集曾奉有御題,其綏寇紀畧等書,亦並無違礙字句,現在外省一體擬燬,蓋緣與錢謙益並稱江左三家,曾有合選詩集,是以牽連並及,此類應核定聲明,毋庸銷燬,亦並抽出存留。
一、凡類事及紀載之書,原係門各為目,人各為傳,不相連屬,卽有違礙,不過中間一門一傳,其餘多不相涉,不必因此概燬全書,應將其違礙之某門某傳查明抽燬,毋庸全燬。
一、各違礙文集內,所有奏疏,現在遵旨將其中剴切可取者,另行摘存,其全部仍應銷燬外,至如專選奏議,如經濟文編之類,專載對策,如明元策之類,所載多自明初為始,似亦當分別辦理,真按:原辦訛作辨,徑改! 應將其中有違礙字句各編查明抽燬,其餘仍應酌存,以示區別。
一、凡宋人之於遼金元,明人之於元,其書內紀載事蹟,有用敵國之詞,真按:原訛作有用故國之詞,徑改! 真按:纂修四庫全書檔案所遺漏的檔案-方才查詢,竟未見之! 語句乖戾者,俱應酌量改正,如有議論偏謬尤甚者,乃行簽出擬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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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又有許多諭旨:
乾隆三十九年八月初五日諭曰:「明季末造野史甚多,其間毀譽任意,傳聞異詞,必有詆觸之語,正當及此一番查辦,盡行銷燬,杜遏邪言,以正人心」(註:陳乃乾禁書總錄附案錄)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諭曰:「明季諸人書籍,詞意詆觸本朝,自當在銷燬之列。」(同前)
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四日諭曰:「如有收藏明末國初之書急宜及早交出」(同前)。
由此可知,乾隆禁書當初僅注意明末清初作品,而當時人之著作不在其中,及至乾隆四十三年,王錫侯字貫案發生,始注意當時作品,其諭海成詔中,兼諭各省督撫訪求「現在刋行」之違礙書籍云:
朕令各督撫查辦應行銷燬書籍,原書因或有悖理狂誕者,不可存留於世,以除邪說而正人心,是以舊人著作,尚且應查,豈有現在刊行者,真按:刋 轉置不問之理」。(註:掌故叢編第一輯第五葉)真按:原訛作掌故從編,徑改!
其禁書標準已由明而及清初,再至當時之人矣。
第二節 書籍之收集
乾隆收集書籍之方法,不外下列數端:
一、曉諭:真按:原訛作曉喻,徑改!
乾隆三十七年,頒徵書之諭,各書督撫,多存觀望,進呈者頗少,或有進呈,多為普通書籍,高宗不得已,於 三十八年三月廿八日,下詔云:「……文人著書立說,各抒所長,或傳聞互異,或紀載失實,固所不免,果其畧有可觀,原不妨兼收並蓄,卽或字義觸礙,如南北史 之互相詆毀,此乃前人偏見,與近時無涉,又何必過於畏首畏尾耶,朕辦事光明正大,可以共信於天下,豈有下詔訪求遺籍,顧於書中尋摘瑕疵,罪及藏書之人乎, 若此番明切宣諭後,仍似從前疑畏,不肯將所藏書名開報,聽地方官購借,將來或別有破露違礙之處,則是其人有意隱匿收存,其取戾轉不小矣」。(見辦理四庫全 書檔上冊)後諭兩江總督高晉,江蘇巡撫薩載,浙江巡撫三寶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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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書中卽有忌諱字面,並無妨礙,現降諭旨甚明,即使將來進到時,其中或有妄誕字句,不應留以貽惑學者,亦不過將書燬棄,轉諭其家,不必收存,與藏書之人並無干涉,必不肯因此加罪,真批:哲夫先生讀此至,猶以清帝為淫刑乎! 至督撫等經手彙送,更無關礙,又何所用其疑畏乎?………」(同前)此等諭知,乃在詔示人民,放心繳書。閏三月初三日,後降諭催辦,其中更指名某吏借抄某家書,則尤為收效(註:同前),命地方官吏如法泡製。真按:此段不知在說什麼!豈是羨文?
二、獎勵:
為使藏書儘量進呈,除以上故示寬大外,真按:有色字眼!!-為何要用個「故」呢! 更設計誘獎。高宗所定獎勵辦法有三種(註:同前):
甲、獎書:進書在五百種以上,賞古今圖書集成一部,在一百種以上者,賞佩文韻府一部。
乙、題詠:進書中有精醇之本,高宗親為評詠,題識簡端,並令書館錄副後,儘先發還。
丙、私人進書在百種以上者,其姓名附載於各書提要之末,省進本在百種以上者,亦署明由某省督撫某人採訪所得,附載於後。
此外,更有以分發教職之空間人員,真按:當作空閒! 派赴各處,訪詢清查,以繳書多寡,為將來補用名次之先後。(註:見文獻叢編第九輯,乾隆四十三年八月湖廣總督三寶繳書奏摺。)
三、購買:
獎勵之外,更由督撫,飭各屬倍價購買。乾隆四十一年江西巡撫奏摺禁書總錄附錄有:「自展限倍價購買 以來,……據各屬搜買。」之語(見辦理四庫全書檔案上冊),四十二年湖廣總督奏摺中有:「嚴飭府縣暨委員吳等攜價購買」。五十三年浙江巡撫奏擋書云:「並 督同司道府,實力查辦,酌委妥員,于各處書坊,不動聲色,分頭購買。」(見咫進齋本禁書總目)可見購買為當時收集書籍之一種手段。
四、搜覓:
搜訪之責,委諸各省督撫,而主要執行者,則為佐雜教職,其搜訪之法,明暗兼施,如五十三年琅玕奏摺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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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飭所屬佐雜教職,詳細訪查,敎職一官,與士子日相晉接,真按:原訛作與士子日相晉按,徑改! 各佐雜亦與士民最為親近,奉宣恩旨,勸繳甚易,令其會同親赴各處,按每縣之鄉村,查各家之書籍,自行呈出者,帶回代繳,無人查閱者,問其家所有之書,悉討攜回,代為校閱,繳其違礙,餘則發還,在城士民,速自檢查,呈繳敎職轉繳,離州縣窵遠者,卽於教佐等到鄉挨查之時,真按:敎 逐 一繳出,其有家存書籍,無人閱看者,盡數交官代閱代繳,移會學臣,督飭教職,一體廣為搜查。」四十四年四月蘇撫續繳書籍奏摺文云:「嚴令地方各官,及試用 佐雜教職等,分投搜覓。」(註:見文獻叢編第七輯)四十四年九月閩督繳書奏摺云:「或選地方紳士及各學生監等人,幫同蒐訪,札令各屬,於地方紳士中,真按:原訛作於地方紳中,徑改! 慎選制行循謹,素為閭井悅服者,每縣數人,分派城鄉,轉向親友密訪。」(註:同前)四十二年湖廣總督奏摺云:「嚴飭府縣,協同各學教官,傳齊紳士生監人等,廣為蒐覓。」(註:文獻叢編第九輯)乾隆訪查禁書方法亦甚周密矣。
五、限期:
高宗恐各督撫,視禁書為末務,乃嚴勵督飭,並自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起,限二年辦理完竣。諭曰: 「………蓋因查書向未定期,各督撫視為末務,每隔數月,奏繳數種塞責,如此漫不經意,何時可以竣事,而挾仇告訐,騷擾欺嚇,將百弊叢生,其藏書之人,亦不 免意存觀望,呈繳逾期,皆督撫經理不善之故,著通諭各督撫,以接奉此旨之日為始,予限二年,真按:原訛作平限二年,徑改! 實力查繳,並再明白宣諭,凡收藏違礙悖逆之書,俱各及早呈繳,仍免治罪,至二年限滿,卽毋庸再查」。(見禁書總錄)至乾隆四十五年二月,兩江總督陳輝祖,恐搜羅未盡,停止難免遺漏,因奏請展限一年。(見四十五年十二月初十日抄本禁書總目)此後展限與否,則不可知,真按:今纂修四庫全書檔案出版,則可知矣! 然檢當時檔冊,則各省年有繳進,實際並未停止也。五十二年四月,安徽巡撫書麟,似曾奏請展期,其奏云:「臣於上年四月,在安徽省巡撫任內,蒙恩准展限」。(見抄本禁書總目)五十三年五月初四日,復有陳用敷奏云:「抵任後,各屬先後繳到通編年等書卅種,真按:纂修四庫全書檔案作各屬先後繳到《通紀編年》等書三十種!此敓一紀字,且三十作卅! 一百七本,真按:纂修四庫全書檔案作計一百零七本! 可見歷年呈繳,尚未淨盡,請再予限一年,俾得率屬廣為諮訪」。(見禁書總錄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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