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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June 4,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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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作為語文學方法論的詮釋學

  隨著近代科學和啟蒙運動而出現的理性主義的發展,世俗著作相對于聖經而得到重視,因而在18世紀出現了一門新學科-語文學(Philologie), 這是試圖從語言學和文獻學角度對古典文本進行分析和疏解的一門學問。它的中心動機可能是這樣:由于宗教改革時期轉向聖經的文字的研究,過去教會的獨斷論傳 統受到批判,特別是寓意方法受到抨擊,因而出現了一種新的方法學意識,這種意識試圖成為一種客觀的、受對象制約的和擺脫一切主觀意願的方法,其中既有語法 方面的要求,又有歷史方面的要求。為了適應這一發展,詮釋學從它最初的聖經注釋學發展成廣義的語文學詮釋學。作為語文學方法論的詮釋學也發展了兩種解釋: 語法的解釋和歷史的解釋。語文學詮釋學的主要代表是德國語文學家C.Fr.邁耶爾(Meier)和G.A.Fr.阿斯特(Ast 17761841)。邁耶爾在其1756年發表的《普通解釋技術試探》裡試圖以一種普通語義學來奠定詮釋學的基礎,而阿斯特在其1808年 出版的《語法學、詮釋學和批評學的基本原理》中曾區分了三種理解:歷史的理解,語法的理解和精神的理解。歷史的理解指對作品的內容的理解,也就是揭示什麼 內容構成作品的精神;語法的理解指對作品的形式和語言的理解,也就是揭示作品的精神所表現的具體特殊形式,其中包括訓詁、語法分析和考證;精神的理解指對 作者和古代整個精神的理解。阿斯特還區分了解釋的三要素,即文字,意義和精神,因而詮釋學可分為文字的詮釋學(Hermeneutik des Buchstabens),意義的詮釋學(Hermeneutik des Sinnes)和精神的詮釋學(Hermeneutik des Geistes)。不過我們要注意,作為語文學方法論的詮釋學儘管有了阿斯特的全面總結,但在當時還只是片段零碎的,雖然為了實用的目的,它曾從古代語法學和修辭學裡發展了一些解釋規則,但這只是一種規則的匯集,而尚未成為一門系統的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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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作為理解和解釋科學或藝術的詮釋學

  19世紀開始,人們不再滿足于詮釋學僅作為規則匯集的語文學方法論,他們試圖發展一門關于理解和解釋的普遍科學或藝術。這個要求最後是由F.D.E.施萊爾馬赫(Schleiermacher 17681834) 完成的。施萊爾馬赫把他的詮釋學稱之為普遍詮釋學,以便把詮釋學從特殊詮釋學領域加以擴大,包括所有的流傳下來的文本和精神作品,而不只是那些經過特別選 擇的古典的、權威性的或神聖的著作。由于這種範圍的擴大,詮釋學失去了它原先強調的理解文本就是闡明和傳達真理的使命,而代替這種傳達真理使命的,文本被 認為是作者的思想、生活和歷史的表現,而理解和解釋只不過是重新體驗和再次認識文本所自產生的意識、生活和歷史。因此詮釋學的任務就不再是使我們接近上帝 的或神聖的真理,而是應發展一種有助于我們避免誤解文本、他人講話或歷史事件的方法。詮釋學作為一門普遍的技藝學,其目的就是“首先要像作者一樣好地理解 文本,然後甚至要比作者更好地理解文本”。為了達到這一目的,我們必須創造性地重新認識或重新構造作者的思想。這種重認或重構,施萊爾馬赫是用“設身處 地”(Einleben)的理論來解釋,他認為作者與讀者乃是同一個精神的表現。

  (4)作為人文科學普遍方法論的詮釋學

  19世紀中葉,人文科學面對自然科學的挑戰需要為自己的科學性和有效性進行辯護,儘管穆勒在自然科學之外,還承認有一門moral science,即人文科學(譯成德文為Geisteswissenschaften, 即精神科學),但他認為這門人文科學的科學性卻無法與自然科學相比,它最多只能如長期天氣預報,因而把它稱之為“不精確的科學”,赫爾姆霍茨雖然也想為人 文科學作出辯護,提出一種所謂藝術歸納法以與科學歸納法相對立,但這種做法本身就把人文科學歸屬于藝術,而不是歸屬于科學。面對這種情況,狄爾泰的畢生任 務就是要為人文科學奠定認識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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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狄爾泰的看法,自然科學與人文科學同樣都是真正的科學,只不過自然科學是從外說明(erklaeren)世界的可實證的和可認識的所與,而人文科學則是從內理解(verstehen) 世界的精神生命。因而說明與理解分別構成自然科學與人文科學各自獨特的方法,他說“我們說明自然,我們理解心靈”。這樣,關於理解和解釋的詮釋學就被規定 為人文科學的普遍方法論。人文科學的對象是過去精神或生命的客觀化物,而理解就是通過精神的客觀化物去理解過去生命的表現。狄爾泰在這裡提出“體驗”(Erleben)和“再體驗”(Nacherleben) 概念,如果說對於施萊爾馬赫來說,理解就是重新構造作者的思想和生活,那麼對於狄爾泰來說,理解就是重新體驗過去的精神和生命。正是在這裡狄爾泰邁了一大 步,他說:“如果從對理解任務的態度中產生了自己體驗到的精神關係,那麼人們也將此稱為從本己的自我向某種生命表現之總體的轉移”,顯然這裡也預示了以後 海德格爾的本體論轉向。

  (5)作為此在和存在理解現象學的詮釋學

  20世 紀二十年代末,隨著海德格爾的劃時代著作《存在與時間》的出版,詮釋學經歷了一場從認識論到本體論的根本轉向。與以前的詮釋學觀點不同,理解不是主體的行 為方式,而是此在本身的存在方式,因此詮釋學既不是對文本進行單純理解和解釋的學科,也不是指人文科學的普遍方法論,而是指對人存在本身的現象學闡釋。海 德格爾把這種作為此在存在方式的理解現象稱之為“實存性詮釋學”(Hermeneutik der Faktizitaet),即實際存在的事實的自我解釋(Selbstauslegung des Faktischen),或者說,處於在之中的此在的自我解釋(Selbstauslegung des sich vorfindlichen menschlichen Daseins)。由於詮釋學這種根本轉向,詮釋學重新產生了那種被施萊爾馬赫、狄爾泰所拋棄了的與真理概念的聯繫,解釋著的理解占有(auslegende Verstehensaneignung)成為我們借以理解我們自身的真理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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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是在這裡伽達默爾把詮釋學發展成為一門詮釋學哲學。伽達默爾對他的哲學詮釋學這 樣寫道:“像古老的詮釋學那樣作為一門關于理解的‘技藝學’,并不是我的目的。我并不想炮製一套規則體系來描述甚或指導精神科學的方法論程序。我的目的也 不是研討精神科學工作的理論基礎,以便使獲得的知識付諸實踐。……我本人的真正主張過去是、現在仍然是一種哲學的主張:問題不是我們做什麼,也不是我們應 當做什麼,而是什麼東西超越我們的願望和行動而與我們一起發生”(《真理與方法》,第2卷,第438頁)。 哲學詮釋學的核心概念是效果歷史意識,伽達默爾說:“對于海德格爾曾經引導他的思想到‘轉向’的東西,我則試圖把它描述為我們自我理解的一種界限經驗,描 述為效果歷史意識,而這種效果歷史意識與其說是一種意識,倒不如說是一種存在。我以此所表述的東西從來就不是為藝術科學和歷史科學的方法論實踐而提出的任 務,它也絕不是主要為這些科學的方法論意識服務,而是惟一地或首先為著對解釋能力進行哲學思考服務。哲學必然要求科學和方法認識到它們在人類存在及其理性 的整體中的微不足道”(《真理與方法》,第2卷,第552頁)。 詮釋學哲學就是這樣一門關于人的歷史性的學說:人作為“在世存在”總是已經處于某種理解境遇之中,而這種理解境遇,人必須在某種歷史的理解過程中加以解釋 和修正,伽達默爾說:“理解從來就不是一種對于某個所與對象的主觀行為,而是屬于效果歷史,這就是說,理解屬于被理解東西的存在”(《真理與方法》,同上 書,第487頁)。

  (6)作為實踐哲學的詮釋學

  當代詮釋學的最新發展是作為理論和實踐雙重任務的詮釋學,或者說是作為實踐哲學的詮釋學,伽達默爾說:“詮釋學是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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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是作為實踐哲學的哲學”(《科學時代的理性》,英譯本,1981,第111頁)。這種詮釋學既不是一種單純理論的一般知識,也不是一種光是應用的技術方法,而是一門綜合理論與實踐雙重任務的哲學。與以往的實踐哲學不同,作為實踐哲學的當代詮釋學是以亞里士多德的實踐智慧(phronesis)為其核心,它試圖重新恢復古老的實踐智慧或實踐理性概念來為人文科學規定其真正模式。伽達默爾寫道:“在我看來,在所謂人文科學的自我理解方面,實踐理性問題不僅是其中的一個問題,而且比所有其他問題更首要地被提了出來,Humanities,即‘人文科學’在科學領域中究竟據有何種位置?我將試圖指明,正是亞里士多德的實踐哲學-而不是近代的方法概念和科學概念-才為人文科學正確的理解提供了惟一有承載力的模式”(《真理與方法》,第2卷,第345頁)。 按照伽達默爾的看法,知識并非只是基于統治它在的疏異的東西這個問題而被提出來的,這只是自然科學對事實進行科學研究的基本激情,人文科學最關鍵的不是客 觀性,而是與對象的前行關係,正如在藝術和歷史中人的主動參與是它們理論有無價值的根本標準,同樣在其他人文科學中,如政治、文學、宗教等,實踐參與正構 成它們的本質特徵。作為實踐哲學的詮釋學不僅提供關于科學應用程序的解釋,而且還對預先規定一切科學之運用的問題作出說明,按照伽達默爾的看法,這是“規 定所有人的知識和活動的問題,是對于人之為人以及對‘善’的選擇最為至關緊要的‘最偉大的’問題”(同上書,第344頁)。

  2.從上述詮釋學在歷史發展過程中所經歷的六種性質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詮釋學在從古代到現代的發展歷史中存在有三次重大的轉向:

  (1)第一次轉向是從特殊詮釋學到普遍詮釋學的轉向,或者說,從局部詮釋學到一般詮釋學的轉向。這一轉向一方面指詮釋學的對象從聖經和羅馬法這樣的特殊卓越的文本到一般世俗文本的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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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所謂從神聖作者到世俗作者的轉向,另一方面指詮釋學從那種個別片斷解釋規則的收 集到作為解釋科學和藝術的解釋規則體系的轉向。這次轉向的主要代表是施萊爾馬赫。施萊爾馬赫把詮釋學從獨斷論的教條中解放出來,使之成為一種解釋規則體系 的普遍詮釋學。但這一轉向的消積結果卻使詮釋學失去了本來與真理內容的聯繫,使對真理內容的理解轉變成對作者意圖的理解,從而原先詮釋學的三種技巧(理解 的技巧,解釋的技巧和應用的技巧)在浪漫主義詮釋學裡只剩下理解和解釋兩種技巧,詮釋學問題裡本有的第三個要素即應用(Applikation)則與詮釋學不發生關係。

  (2) 第二次轉向是從方法論詮釋學到本體論詮釋學的轉向,或者說,從認識論到哲學的轉向。狄爾泰以詮釋學為精神科學奠定認識論基礎這一嘗試,使詮釋學成為精神科 學(人文科學)的普遍方法論,但在海德格爾對此在進行生存論分析的基礎本體論裡,詮釋學的對象不再單純是文本或人的其他精神客觀化物,而是人的此在本身, 理解不再是對文本的外在解釋,而是對人的存在方式的揭示(Auslegung), 詮釋學不再被認為是對深藏于文本裡的作者心理意向的探究,而是被規定為對文本所展示的存在世界的闡釋。這種轉向的完成則是伽達默爾的哲學詮釋學。詮釋學哲 學就是這樣一門關于人的歷史性的學說:人作為“在世存在”總是已經處于某種理解境遇之中,而這種理解境遇,人必須在某種歷史的理解過程中加以解釋和修正, 伽達默爾說;“理解從來就不是一種對于某個所與對象的主觀行為,而是屬于效果歷史,這就是說,理解屬于被理解東西的存在”(《真理與方法》,同上書,第487頁)。

  (3)第三次轉向是從單純作為本體論哲學的詮釋學到作為實踐哲學的詮釋學的轉向,或者說,從單純作為理論哲學的詮釋學到作為理論和實踐雙重任務的詮釋學的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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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可以說是二十世紀哲學詮釋學的最高發展。與以往的實踐哲學不同,這種作為理論和雙重任務的詮釋學在于重新恢復亞里士多德的“實踐智慧”概念(phronesis)。 在當代科學技術和全球經濟一體化對社會進行全面統治從而造成人文精神相對而言日益衰退的時候,再次強調古希臘的與純粹科學和技術相區別的“實踐智慧”這一 德行,無疑會給當代人們熱衷于經濟和技術發展的狂熱帶來一種清醒劑。詮釋學作為哲學,就是實踐哲學,它研討的問題就是所有那些決定人類存在和活動的問題, 那些決定人之為人及人對善的選擇極為緊要的最偉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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