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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une 12,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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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按:此處多為資料之堆砌,最多加以比對而已,而內文又均是簡化字,不忠於原著,未審其原文究竟,實不堪其擾。將於吳格整理之翁稿閱畢後,再來參觀,則事半而功倍矣。。 借曰我將以明道也,抑何不使人就經讀經,就傳讀傳,及其久而豁然,必有會通之日,舉而措之于事,不紊而已矣。若不揆其本之合,而姑為其末之整齊而撮合也, 則《周官》、《禮》大小戴記之言與《孟子》、《王制》尚未必能一一合矣,而今曰集為十篇,集為十三篇,皆以系諸唐王之下,是遵何訓耶?①

  總之,他的基本觀點與學術方法均與《總目》保持了很大的差距。我們下面詳細比較《翁方綱纂四庫提要稿》②與《總目》之異同。

二、《翁方綱纂四庫提要稿》與《四庫全書總目》之比較

   《翁稿》與《總目》的異同是學術界長期關注的問題,因為《翁稿》手稿本流落到澳門,而過錄本又長期 “養在深閨人未識”,因此一直沒有人作窮盡性的對比研究。偶有所見者,即得出“二者無一相同”的結論。為了徹底破除如此無根之論,本書不憚煩瑣,首次將其 要點逐條揭出,從其增刪之間闡明其異同。本書大致將其異同分為材料與評論兩大方面。綜而論之,《翁稿》在材料方面工作做得多一點,《總目》在評論方面的增 刪力度大一點。為免詞費,本書僅點到即止,並將修辭方面的差異暫時略去。

  (一)相同類

  1.《華禮部集》③

  ① 《翁稿‧皇王大紀》按:《皇王大紀》八十卷,宋胡宏撰。

   ② 翁方綱《復初齋文集》有《自跋提要舊草》:“此二十年所寫提要草稿,爾時凡遇金石著錄諸書,余 輒擬作提要,亦有舊日所為題跋之語,借提要以發之者。錢辛楣自裒輯所作金石題跋匯成數帙,有欲借看者,辛楣則曰:‘不可借出,恐公等摘取入提要,即不得為 我有耳。’一時同人謔語如此。”

  ③ 《翁稿》云:“此人卒于萬歷三年,無違礙粘簽處。”故得以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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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史觿》①

  3.《豐麓集》

  4.《占星堂集》

  5.《古器銘釋》②

  6.《學孔精言匯稿》③

  7.《道園集》④

  8.《重輯祖陵紀略》

  9.《山居代譍》

  10.《漕河圖志》⑤

  11.《詩經提要錄》⑥

  12.《安危注》⑦

  13.《事詞類奇》⑧

  14.《疏稿》

  15.《薄游草》⑨

  16.《洛如詩抄》

  ① 《總目》卷65。《翁稿》認為“雖識其小,亦讀史者摭實之一端,應抄錄之”(第35頁),但《總目》列入史抄類存目,原因是“于《晉書》以下原本無注者,亦僅錄舊文,絕無考證,仍不足以釋學者之疑,則所云求其解者亦徒虛語矣”。

  ② 《總目》卷43。“不應存目”的意見未被採納,《總目》入小學類存目。

  ③ 《總目》著錄為十二卷。二者提要大致相同,惟作者介紹因文例要求作了一點處理。《翁稿》云:“此集刻于萬歷六年,是以毋庸識簽。”(第197頁)

  ④ 《總目》卷174別集類存目。《翁稿》認為“《道園學古錄》與《遺稿》皆已校刊,毋庸存目”。(第261頁)

  ⑤ 卷數著錄不同。《翁稿》云:“此本止存三卷,尚闕其五卷,非足本也。應仍以八卷存目。”(第406頁)這種意見不妥,《總目》未予採納,以實際卷數著錄。《翁稿》上簽:“此須查《明史》傳并《藝文志》。”(第406頁)

  ⑥ 《總目》卷18。《總目》特別強調“是書以朱子《集傳》為宗”,暗寓貶斥之意。

  ⑦ 《總目》卷62。《總目》將“每條繫以自論,或存其目”改為“意在諷時事也。”其他文字略有點竄。

  ⑧ 《總目》卷138

  ⑨ 《總目》卷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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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定變錄》①

 18.《周易廣義》②

 19.《易大象說錄》

 20.《諫垣奏草》

 21.《五華纂訂四書大全》

 22.《易經輯疏》

 23.《觀妙齋金石文考略》

 24.《裁纂類函》③

 25.《四焉齋集》④

 26.《趙恭毅剩稿》

 27.《少岷拾存稿》

 28.《鹿洲公案》⑤

 29.《東征集》⑥

 30.《棉陽學准》

 31.《突星閣詩抄》

 32.《白漊集》

 33.《孔天征集》

 34.《丹岩集》

 35.《否泰錄》

 36.《石秀齋集》

 37.《蠙衣生晉草》《楚草》《家草》

 38.《空同子瞽說》

 39.《彩線貫明珠秋檠錄》

 40.《射堂詩抄》

  ① 《總目》卷64。《總目》將“許岳”改為“許徽”、“鄭舜臣”改為“鄭舜民”。

 ② 《總目》卷8

 ③ 《翁稿》認為不應存目(第1186—1190頁),《總目》列入存目。

 ④ 《總目》列入別集類存目,一分為二:《四焉齋詩集》、《四焉齋文集》。

 ⑤ 《總目》卷64列入存目,稍有刪潤。

 ⑥ 《總目》卷49列入存目,附《平台紀略》之後。二者提要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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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愛日堂詩》

  42.《撫黔奏疏》

  以上凡42條,約占3.65%。

  (二)增飾類

  1.增材料

  (1)《內閣奏稿》。《總目》增材料:“志皋身在床褥,于罷礦、建儲諸大政,數力疾草疏爭……殆志皋尚有他奏議,《明史》總舉其數歟?”①

  (2) 《南朝史精語》。《總目》增材料:“凡《宋書》四卷,《齊書》三卷,《梁書》二卷,《陳書》一卷。其去取多不可解。即以卷首《宋本紀》考之,如桓玄《與劉 邁書》有云:‘北府人情云何?近見劉云何所道。’乃獨摘‘北府人情云何’句。宋順帝反正詔曰:‘故順聲一唱,二溟卷波,英風振路,宸居清翳。’乃獨摘‘二 溟卷波’句。高祖北討,加領征將軍,司、豫二州刺史,以世子為徐、兗二州刺史,下書有云:‘今當奉辭西旆,有事關中,弱嗣叨蒙,復忝今授。’乃獨摘‘復忝 今授’ 四字。又如加高祖九錫策文,駢詞麗句,疊出不窮,乃獨摘‘出藩入輔,鋒無前對’二句。蓋南宋最重詞科,士大夫多節錄古書,以備遣用。其排比成編 者,則有王應麟《玉海》、章俊卿《山堂考索》之流。巾箱秘本,本非著書,不幸而為人所傳者,則有如此類。後人以其名重存之,實非其志也。以流傳已久,姑存 其目,實則無可采錄。惟其中所錄《宋書》,本紀第一,列傳第二、第三,志第四,志反在列傳之後。考劉知幾《史通》曰:‘舊史以表、志之帙,分于紀、傳之 間。降及蔚宗,肇加釐革。沈、魏繼作,相與因循。’今北監板《魏書》,志在列傳後,是其顯證,與《史通》合。而《宋書》則移其次第,列于紀、傳之間。觀邁 所序,猶從古本。知幾之言不妄,是則可資考證之一端,十卷之中,惟此一節足取耳。”②

① 《總目》卷56,《內閣奏題稿》提要。② 《總目》卷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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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林泉高致集》。《總目》增材料:“渭公平日講論小筆範式,粲然盈編,題曰《郭氏林泉高致》。而書中多附思所作釋語,并稱間以所聞注而出之。據此,則自 《山水訓》至《畫題》四篇皆熙之詞,而思為之注。惟《畫格拾遺》一篇紀熙平生真跡,《畫記》一篇述熙在神宗時寵遇之事,則當為思所論撰,而并為一編者也。 許光凝序尚有《元豐以來詩歌贊記》,陳振孫即稱已缺。而此本前後又載入王維、李成《山水訣》、荊浩《山水賦》、董羽《畫龍輯議》各一篇,亦非郭氏原本之 舊。書末有至正八年豫章歐陽必學重刻一行,或即元時刊書者所附入歟?別本又有《山水訣纂》一卷,亦題宋郭思撰,前有簽書河南府判官廳公事王緯序,稱思述其 父熙平日所說山水畫法,好事者喜傳其文,而緯得之最先,大觀四年,鏤版廣之。校其文,與《林泉高致》所載《山水訓》一篇首尾相同,疑思先纂是編,後復增益 之為《林泉高致集》,而其書已行,故至今猶兩存之也。書末又有《圖畫見聞志》一卷,與郭若虛同名,而其文迥異。中載葉夢得《評畫行》,似非思所裒輯,疑本 別為一編,乃續郭若虛書而作者。後人因所收畫訣、畫題,皆思述其父之詞,故取附《山水訓纂》之末耳。以上二編,一與思書相複,一與思書無關,今俱刊除不 錄,而附存其目于此書之末,用以訂同異,備考核焉。”①

  (4) 《元包經傳》。《總目》增材料:“楊楫嘗序其書云:‘元嵩,益州成都人。明陰陽歷算,獻策後周,賜爵持節蜀郡公。’胡應麟《四部正訛》則云:‘元嵩,後周 人。所撰述有《齊三教論》七卷,見鄭樵《通志》。又《隋志》釋氏類稱蜀郡沙門衛元嵩上書,言僧徒猥濫,周武帝下詔,一切廢毀,即其人也。’楊楫本序頗與 《隋志》合。序稱元嵩有傳,考《北史》無之,楊氏誤也。案:應麟謂元嵩先為沙門,所考較楫為詳。然《北史》載元嵩《藝術傳》中,應麟求之于專傳,不見其 名,遂以為《北史》不載,則楫不誤而應麟反誤。至《崇文總目》以為唐人,《通志》、《通考》并因之

① 《總目》卷112,《翁稿》認為應抄入技藝家,《總目》抄入子部藝術類而無“技藝家”類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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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則疏舛更甚矣。唐釋道宣《廣弘明集》于元嵩深有詆詞,蓋以澄汰僧徒,故緇流積恨。然溫大雅《創業起居 注》載元嵩造謠讖,斐寂等引之以勸進,則亦妖妄之徒也。是書體例近《太玄》,序次則用《歸藏》,首坤而繼以乾、兌、艮、離、坎、巽、震卦,凡七變合本卦, 共成八八六十四。自繫以辭,文多詰屈。又好用僻字,難以猝讀。及究其傳注音釋,乃別無奧義。以艱深而文淺易,不過效《太玄》之顰。宋紹興中臨邛張行成以 蘇、李二氏徒言其理,未知其數,復遍采《易》說,以通其旨,著為《總義》。元嵩書,《唐志》作十卷,今本五卷。其或并或佚,蓋不可考。楊楫序稱,大觀庚 寅,前進士張升景初,攜《元包》見遺,曰自後周歷隋、唐,迄今五百餘載,世莫得聞。王世貞疑為依托,似非無見。今術數家從無用以占卜者。徒以流傳既久,姑 錄存之。行成書,《玉海》作二卷,與今本合。與《元包》本別著錄。然考升子張洸跋,已稱以行成《疏義》與臨邛韋漢卿《釋音》合為一編,則二書之并,其來已 久。毛晉刊版,蓋有所本,今亦仍之。其《釋音》漏題漢卿名,則晉之疏耳。”①

  (5) 《意林》。《總目》加大了考證份量,一考作者:“《唐書》總本傳但稱其系出扶風,不言為何地人。其字《唐書》作會元,而此本則題曰元會,均莫能詳也。傳稱 其歷任方鎮,終于戶部尚書,贈右僕射,謚曰懿。陳振孫《書錄解題》稱總仕至大理評事,則考之未審矣。”二考版本:“今世所行有二本。一為范氏天一閣寫本, 多所佚脫。是以《御題詩》有‘《太玄》以下竟佚之’之句。此本為江蘇巡撫所續進,乃明嘉靖己丑廖自顯所刻,較范氏本少戴、柳二序,而首尾特完整。”三考流 傳源流:“又《通考》稱今本《相鶴經》自《意林》抄出,而《永樂大典》有《風俗通‧姓氏篇》,題曰‘出馬總《意林》’,此本亦并無之。合計卷帙,當已失其 半,并非總之原本矣。然殘璋斷璧,益可寶貴也。”同時刪去“《文獻通考》云《意林》三卷”、“乃其書實五卷,與兩序及《通考》皆不合

  ① 《總目》卷108。《翁稿》認為此書已載《津逮秘書》,不必存其目,其建議未被採納,該書已抄入《四庫全書》術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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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子抄》……”、“亦皆今不傳于世者,而此本目與書皆無之,則其卷帙之不合。蓋由抄寫散軼所致,非總之原本矣”等語。①

  (6)《繡斧西征錄》。《總目》增材料:“蓋本刻于家乘中,此乃析出半卷別行耳。”②

  (7) 《云林遺事》。《總目》增考證:“江寧李蘅嘗刻其本于所輯《璅探》中,題云顧元慶撰。雖未知所據,然考元慶所著,尚有《瘞鶴銘考》、《夷白齋詩話》,蓋亦 雅士。《蘇州府志》載其兄弟皆纖嗇治產,惟元慶以圖書自娛,王穉登往訪之,年七十五,猶酬對不倦。是其志趣與瓚相近,或輯此編以明所尚,亦事理所有矣。” ③

  (8) 《避戎夜話》。《總目》增材料:“史不為友仲立傳,然《欽宗本紀》頗採用之。徐夢莘《三朝北盟會編》第九十八卷引此書有云:‘汴京城陷,僕逃難于鄉人王升 卿舍館。夜論朝廷守禦之方。一話一言,莫不驗其文,摭其實,直而不詐。非所見聞,則略而不書。’云云,蓋茂良自敘之詞。此本為明末李蘅刊入《璅探》內者。 檢勘并無此文,知為刪節不全之本矣。尤袤《遂初堂書目》載有《靖康夜話》,疑即此書。晁公武《讀書志》列《金人背盟錄》七卷、《圍城雜記》一卷、《避戎夜 話》一卷、《金國行程》十卷、《南歸錄》一卷、《朝野僉言》一卷,總注曰皇朝汪藻編。記金人伐契丹,迄于宣和乙巳犯京城。《圍城雜記》等五書皆記靖康時 事。其意蓋謂《金人背盟錄》以下六書,皆靖康時人所作,藻合而編之耳。而其文義混淆,似乎六書皆出于藻,故有引是書為藻作者。其實《書錄解題》載《朝野僉 言》為夏少曾作,《南歸錄》為直秘閣沈管作,此書為茂良作,各有主名也。況汪藻未從北行,安得有《金國行程》乎?”④

 ① 《總目》卷123

 ② 《總目》卷64。《翁稿》認為毋庸校辦(第143頁),其意見被採納。

 ③ 《總目》卷60。此為《璅探》之第一種,紀昀加批語:“此(引者注:指《璅探》)在前,為一紙,以下逐條各為一紙。”(《翁稿》第182頁)

 ④ 《總目》卷52,雜史類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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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二科志》。《總目》增考證:“其紀徐禎卿、方登賢書,于文徵仲尚稱文璧,以徵明字之,則猶弘治中所作也。”①

  (10) 《稗傳》。《總目》增材料:“是編紀元末王艮、柯九思、陳謙、葛乾孫、潘純、陸友、王冕、王漸、楊椿、王德元、徐文中事,後載沈烈婦等十三人,敘述頗為詳 備。中多及丙申二月平江城陷事,指張士誠軍為外兵,而載己亥紹興被兵事,于明人則直斥為寇。疑作此書時,張氏尚存,故其詞如此。”②

  (11)《四焉齋詩集》。《總目》增材料:“是編乃其詩集,《石倉世纂》之第四種也。”在著錄書名時著錄附卷,即“附《梯仙閣餘課》一卷《拂珠樓偶抄》二卷”。葉氏錫圭究為其室,抑或其女,存疑以待考。

  (12)《承啟堂稿》。《總目》增材料:“事跡具《明史》本傳。是集乃其門人嚴從簡所編,凡詩七卷,文二十卷,附錄志銘、行狀、墓表、傳誄一卷。”③

  (13)《文溫州集》。《總目》增材料:“總題以溫州,從所終也。”④

  (14) 《聖賢遺像圖》。《總目》以《聖賢圖贊》著錄,增材料:“謂像為李龍眠筆。高宗于紹興十四年即岳飛第作太學,三月臨幸,首制先聖贊,後自顏回而下亦撰詞, 二十六年十二月刻石于學。又稱舊有秦檜記,磨而去之,則是石刻之題識,非木本之跋語,故顏、曾二子後皆有高攀龍贊,知為近時人刻也。考《玉海》:紹興十四 年三月十一日己巳幸太學,覽唐明皇帝及太宗、真宗御制贊文,令有司取從祀諸贊悉錄以進。二十四日乙亥御制御書宣聖贊,令揭于大成殿,刻石,頒諸路州學。二 十五年又制《七十二賢贊》,親札刻石頒降焉。二十六年十二月戊午廷臣請頒諸州郡學校,從之。據此,則高宗所撰《宣聖贊》刊石在紹興十四年,

① 《總目》卷61,傳記類存目。② 《總目》卷61,傳記類存目。③ 《總目》卷177。④ 《總目》卷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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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十二賢贊》刊石在紹興二十五年。訥序謂先聖及七十二賢贊,俱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刊石,殊誤。所列七十 二子,較《史記》及《唐六典》所載七十七人,少十人,增五人,與《宋史‧禮志》所載八十二人,則少十人,與唐、宋典制皆異。考《玉海》卷一百十三又云:高 宗《七十二子贊》,去《史記》公良孺、公夏首、公肩定、顏祖、鄡單、句井疆、罕父黑、申党、原亢、顏何、公西輿如十一人,增申棖、蘧伯玉、陳亢、林放、琴 牢、申堂續六人,遂為七十二人,與此書人數正合。然《玉海》謂所去十一人,內有申党,而此書仍列申党。《玉海》稱增申堂續,而此書于申党之外乃增申棖,互 相剌謬。又如顏子封復聖公,曾子封宗聖公,皆始于元至順中。紹興中作贊,安得標此?又考唐開元二十七年贈顏子兗公,閔子以下至卜商九人皆侯,曾參以降六十 七人皆伯,宋祥符二年贈閔子以下至卜商九人皆公,曾參以下七十二人皆侯。今書標爵,皆襲開元。高宗作贊,亦不應近廢祥符而遠從唐制,疑非宋之原石。且李公 麟北宋人,安得至紹興中作圖?其圖畫諸賢,多執書卷,既非古簡策之制;而樊須名須,即作一多髯像;梁鱣字叔魚,即作手持一魚像,尤如戲劇,其妄決矣。”①

  (15)《吳越游稿》。《總目》增考證:“考一貫登隆慶戊辰進士,寅登萬歷庚辰進士,時皆未第,故與明臣同游也。後有揚州卞蓑跋,一貫亦有卞長卿《園燕集詩》一首,長卿殆即蓑字歟?”②

  (16)《武夷游詠》。《總目》云:“汝成有《炎徼紀聞》,汝楠有《說經札記》,皆已著錄。”③

  (17)《金石備考》。《總目》增考證:“陝西地志亦均不載其姓名。考《太學進士題名碑》,陝西有來聘、來儼然、來復,皆三原人,浚豈其族歟?”④

 ① 《總目》卷59,傳記類存目。

 ② 《總目》卷192

 ③ 《總目》卷192

 ④ 《總目》卷87。《翁稿》建議“或抄存之以資核證”,但《總目》僅存目。《翁稿》有簽語:“其人尚須查陝志,始可定其時代。”(第437-4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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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月令解》。《總目》在“可以裁成天地之道”句後增補:“輔相天地之宜。雖未免過膠古義,不盡可見諸施行,然辭義曉暢,于順時出政之際,皆三致意焉,其用 心有足取者。《月令》于劉向《別錄》屬《明堂陰陽記》,當即《漢書‧藝文志》所云古明堂之遺事,在《明堂陰陽》三十篇之內者,《呂氏春秋》錄以分冠十二 紀。馬融、賈逵、蔡邕、王肅、孔晁、張華皆以為周公作,鄭康成、高誘以為即不韋作。論者據《漢書‧百官志》,言太尉為秦官。或又據《國語》晉有元尉、輿尉 之文,謂尉之名不必起于秦。然究不得因元尉、輿尉遂斷三代必有太尉也。意不韋采集舊文,或附益以秦制歟?今考其書,古帝王發政施令之大端,皆彰彰具存,得 其意而變通之,未嘗非通經致用之一助。至其言誤某令則致某災,殆因《洪範》庶征而推衍之,遂為漢儒陰陽、五行之濫觴,慮《解》皆未能駁正。然列在禮經,相 沿已久,亦不能獨為慮咎也。”①

  (19) 《种太尉傳》。《總目》增考證:“考史不言諤官太尉,此傳亦無此文。蓋自唐以後,武臣顯貴者往往加至太尉,遂習為尊稱,不必實居是職。如李煜歸宋後只為特 進隴西郡公,而徐鉉奉詔往謁,乃語閽者,稱願見太尉。蓋當時流俗有此等稱謂,意其猶宋人舊題也。史稱諤雖名將,而喜事貪功,實開永樂之釁。今傳中無貶詞, 殆亦不無溢美矣。”②

  (20)《平倭四疏》。《總目》增材料:“字揚華,一字茂實……官至督理南京倉儲右副都御史。”③

  (21)《陽明要書》。《總目》增材料:“守仁有《保甲法》,已著錄。紹容,吳江人……蓋偶未見也。”④

  (22)《黃門集》。《總目》增材料:“與郊黨附大學士申時行、王錫爵

  ① 《總目》卷21。按:余嘉錫先生對此頗有辨證。又按:永樂大典本《月令解》似出翁方綱之手。

  ② 《總目》卷59。《翁稿》認為應抄存之,而《總目》列入存目。

  ③ 《總目》卷50

  ④ 《總目》卷176,葉紹顒之名因避嘉慶帝之諱而改為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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