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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April 7,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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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戴田有文稿》二十八部,真按:戴名世,字田有。刊本。是書戴名世著。二十部全,八部不全。

  《笠翁一家言》十五部,刊本。是書李漁著。四部全,四部不全;又另板四部全,三部不全。

  《耐歌詞》三部,刊本。是書李漁著。俱全。

  《式馨堂詩集》一部,又《詩後集》一部,刊本。是書魯之裕著。俱全。

  《國朝詩觀》一部,刊本。是書王錫侯選。全。

  《試帖詳解》三部,刊本。是書王錫侯纂。俱全。

  《鴛鴦縧傳奇》一部,刊本。是書海來道人著。不全。

  以上通共書二百四十一種,計一千一百七十二部,又板片一副,計二百二十一塊。

  (軍機處錄副奏摺)

  八五八 戶部為知照四庫館總裁等官分別議罰事致典籍廳移會

  乾隆四十七年二月

  戶部為遵旨查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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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陝西司案呈,乾隆四十六年十二月初五日准吏部咨稱,會議得內閣抄出尚書‧額駙‧公福<隆安>等奏稱:查四庫全書館自七月起至九月止,進過全書六次,臣等詳加查核。除分校記過十六次之沈〔清〕藻、真按:沈清藻。記過十次之翁樹棠、盧遂、記過六次之吳錫齡、記過二次之高中已經病故,毋庸議外,查記過之總裁嵇<>等應交吏部、都察院照例分別察議。謹奏。乾隆四十六年十月十八日奉旨:知道了。欽此。欽遵。抄出到部。

  查議處四庫全書處錯悞記過,乾隆四十二年七月奉旨:嗣後總裁應議者,仍令罰俸半年,其總校、分校、覆校各員應議者,止須罰俸三個月。欽此。欽遵在案。應將記過九次之總裁‧大學士嵇<>、記過一次之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蔡<>、記過十次之戶部侍郎‧署吏部侍郎董<>、記過八次之兵部侍郎曹<文埴>、 記過二次之總閱‧大理寺卿李綬,均照例罰俸六個月;記過四十一次之總校‧歸班進士朱鈐,記過十八次之檢討何思鈞,記過十七次之歸班進士今授江蘇桃源縣知縣 楊懋珩,記過十次之編修王燕緒,記過三次之歸班進士今授廣西平南縣知縣繆琪,記過五十次之分校‧編修周永年,記過二十次之編修勵守謙,記過十八次之編修今 授貴州學政潘曾起,記過十四次之編修于鼎、吏部主事馮培,記過八次之候補中書黃晃,記過六次之戶部主事李楘、國子監助教陳木、候補中書陸湘、李荃、檢討孫 玉庭,記過四次之內閣中書今陞安徽安慶府同知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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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子監助教張曾炳、編修莊通敏,記過二次之中書楊世綸、編修陳昌齊、秦泉,均照例罰俸三個月。查何思鈞、王燕緒、張曾炳已患病調理,孫玉庭、秦泉已經丁憂,均應于補官日罰俸三個月。查曹<文埴>有 紀錄二次,前議罰俸三個月註抵在案,今議罰俸六個月,連前共罰俸九個月,應銷去紀錄一次,抵罰俸六個月,其從前罰俸三個月之處仍註于紀錄,合計抵銷。李綬 有紀錄二次,今議罰俸六個月,應銷去紀錄一次,抵罰俸六個月,免其罰俸。于鼎有紀錄二次,繆琪、潘曾起、李楘、葉蘭、張曾炳俱有紀錄一次,各有前議罰俸三 個月,註抵在案,今議罰俸三個月,連前共罰俸六個月,應各銷去紀錄一次,抵罰俸六個月,均免其罰俸。陳昌齊有紀錄三次,馮培、秦泉俱有紀錄二次,今議罰俸 三個月,應各註于紀錄,合計抵銷。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題,本月二十二日奉旨:嵇璜、蔡新、董誥俱著罰俸六個月,周永年、勵守謙、莊通敏俱著罰俸三個 月,何思鈞、王燕緒、孫玉庭俱著于補官日罰俸三個月;曹文埴著銷去紀錄一次,其從前罰俸三個月之處,仍註于紀錄抵銷;李綬、于鼎、潘曾起俱著銷去紀錄一 次,免其罰俸。陳昌齊、秦泉各罰俸三個月之處,著註于紀錄抵銷。餘依議。欽此。相應抄單知照等因前來。

  查此案兵部侍郎曹<文埴>等罰俸議以紀錄抵銷之處,毋庸議外。應將四庫全書館總裁‧大學士嵇<>等罰俸之案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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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扣俸銀,行文內閣等衙門,于造送領俸冊內聲明坐扣可也。須至移會者。

  右移會內閣典籍廳。

  (內閣移會)

  八五九 兩廣總督巴延三為解送空格書籍事致軍機處咨呈

  乾隆四十七年三月初三日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廣東、廣西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革職留任覺羅巴<延三>為札遵事。

  據廣東布政使司布政使鄭源璹會同按察使司按察使景祿詳稱:

  奉兩廣總督部堂覺羅巴<延三>札開,乾隆四十六年正月初八日准大學士‧公阿<>、尚書‧額駙‧公福<隆安>字寄各省督撫,乾隆四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奉上諭:昨因各省進到遺書有應抄之沈鍊《青霞集》一種,內篇中凡違礙字樣俱行空格,已發交阿桂、和珅查核填補矣。此外各省坊行刻本,如《青霞集》之空格者,諒復不少,俱應酌量填補。但各督撫自行查填,恐未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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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難畫一,著傳諭各省督撫詳查各種書籍,內有不應銷燬而印本留有空格者,概行簽出解京,俟交館臣查 明,酌量填補後,仍行發還。其有板片者,即著各督撫遵照所填字樣補行填刻,以歸畫一。將此諭令知之。欽此。遵旨寄信到本部堂。札司會同飛飭各屬,遵照詳查 各種書籍內有不應銷燬而印本留有空格者,立即簽出呈繳,彙請解京填補。等因。又奉前任廣東巡撫部院李<>札同前事,仰司奉此。依經轉飭各府州縣詳細檢查,并令責處該學教官就近搜訪,如各種書籍內有不應銷燬而印本留有空格者,概行簽出緻送。併奉前任廣東巡撫部院李<>奏覆,俟各屬繳書到省,委員覆閱彙齊簽出,遵旨解京,恭候勅下館臣查明,酌量填補。等因。于乾隆四十六年五月十三日奉到硃批:覽。欽此。在案。隨據各屬陸續將書本申繳到司,俱經發交書局委員覆閱去後。

  茲據書局委員署廣糧通判鄭寅谷、署廣豐庫大使韓國璋申稱,遵將先後奉發各種書本,細加查閱,內有 《唐詩箋註》等八種,均係並無違礙、不應銷燬之書,印本內多有空格處所,相應逐一簽出,申繳委員解京填補等由到司。據此,本司等覆核無異。今查有委解紫榆 木段之順德縣典史王彬赴京之便,相應詳請繕給咨批併印封壹個發司,以便封固,轉給該委員王彬解送軍機處查收,交館填補。候奉發還,飭令各該州縣查板補行填 刻等由。到本部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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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除另備咨批印封發司將各書封固轉給該委員王彬領賫解送外,合先咨達。

再,廣東巡撫係本部堂兼署,毋庸會銜,合併聲明。

為此咨呈察照施行,須至咨呈者。

右咨呈軍機處。

    (軍機處錄副奏摺)

八六○ 滿票簽為發報進呈全書之期另添馬匹負送事致典籍廳移付

  乾隆四十七年三月初四日

  滿票簽為移付事。

  准繕寫四庫全書處付稱,本月初一日准軍機處交片,本日奉旨:此次巡幸盤山,隨報進呈之四庫書,每報呈進一百五十本。將來巡幸熱河,每報呈進二百本。欽此。卽遵照辦理無悞等因,相應移付貴處回明中堂,每報添設包馬三匹負送等因前來。

  本處已回明中堂,相應移付貴廳轉行文兵部。每逢發報之期,另添包馬三匹,在東華門伺候,以便應用可也。須至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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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移付典籍廳。

(內閣移付)

八六一 軍機大臣奏遵旨考證王羲之兼銜情形片

  乾隆四十七年三月初十日

  臣等遵旨交四庫館查晉王羲之為右軍將軍、會稽內史。考晉《職官志》,郡置太守,諸王國以內史掌太守 之任,當時會稽有王封,故以太守為內史,其加右軍將軍,乃晉代兼銜之制。《晉書》所載,如陶侃為鷹揚將軍,江夏太守溫嶠為建威將軍,上黨太守顧榮為右將 軍,丹陽內史郗愔為輔國將軍,會稽內史王述為建威將軍。會稽內史若此類者甚多。詳核史傳,當時太守亦不盡兼將軍之號。其地居險要及控阨邊塞者,特加此號, 以為威重。會稽為瀕海要地,故前後居此任者,率有加銜。又考《通典》,魏有左軍,晉武帝又置前軍、右軍。泰始八年,又置後軍,是為四軍。將軍有領兵屯衞之 責,如晉裴頠為國子監祭酒兼右軍將軍,尋遷左軍將軍,屯萬春門,其職當在京師。至王羲之之為右軍將軍,乃兼銜,非必實有領兵之責也。又按唐以前文武除授, 不分二途。如將軍一官,晉武帝時重其選,多以朝廷清重之士居之,當時率由文職遷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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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因輔政出鎮而加號者。如晉《職官志》及杜佑《通典》各書,辨論甚詳。臣等現率同總纂各員詳悉考證,逐加按語。將來凡遇各項官制內有似此者,俱擬一併加按進呈。是否?伏候訓示。謹奏。

(軍機處上諭檔)

八六二 寄諭湖南巡撫李世傑所有《滄浪鄉志》一案無庸查辦

  乾隆四十七年三月十四日

  尚書‧額駙‧公福<隆安>字寄湖南巡撫李<世傑>,乾隆四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奉上諭:

  李世傑奏查獲《滄浪鄉志》一摺,內摘出各種字句,指為狂悖,並稱飭屬查明住址,密往各家搜訊,並將 刊刻志書之高治清父子生監斥革,作序之教授翁坰解任質訊。等語。此事辦理太過。外間刊刻書籍,如果有實在違悖不法語句,自應搜查嚴辦。今閱李世傑所奏書內 簽出之處,如「幕天席地」,乃係劉伶《酒德頌》中成語,「玉盞長明」,係指佛燈而言,相沿引用,已非一日,何得目為悖妄?又志中所稱「曾王父」字樣,亦不 過泥古之過。其名字內有稱「弘遠」、「弘開」者,尤為鄉愚無知,不足深責。若俱以違悖繩之,則如從前之趙弘恩、陳弘謀等,又將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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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書中如「德洋思溥」、「運際昇平」等語,乃係頌揚之詞。該撫亦一例簽出,是頌揚盛美亦干例禁,有是 理乎!書內如此等類,不一而足。各省查辦禁書,若俱如此吹毛求疵,謬加指摘,將使人何所措手足耶!此事總因李世傑文理不通,以致辦理拘泥失當如此。朕於此 等字句微疵,從不肯有意推求,所謂不為已甚之素志,實天下人所共聞共見者,李世傑何未見及此!所有此案《滄浪鄉志》,竟無庸查辦。其刻書、作序並案內干連 人等,俱著加恩寬免,概予省釋。並將此通行傳諭各督撫知之。欽此。遵旨寄信前來。

(軍機處上諭檔)

八六三 寄諭湖南巡撫李世傑應留心檢閱查辦書籍

  乾隆四十七年三月十六日

  尚書‧額駙‧公福<隆安>字寄湖南巡撫李<世傑>,乾隆四十七年三月十六日奉上諭:

  昨據李世傑奏查辦《滄浪鄉志》一書,其簽出之處種種失當,已詳悉諭知,令其無庸查辦矣。此等書籍, 不過無識鄉愚雜凑成編,並非有心違悖者可比。何必過事吹求。李世傑卽不通文理,亦應留心檢閱,乃任聽庸劣幕友屬員謬加簽摘,以致拘泥失當,滋擾閭閻。若辦 理地方事務皆似此草率,漫不經心,何以勝封疆重任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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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將此遇奏事之便,傳諭知之。欽此。遵旨寄信前來。

  (軍機處上諭檔)

  八六四 諭不行敬謹全避廟諱之吳省蘭著銷去紀錄四次免其降級

  乾隆四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又議承辦《通鑑長編》內,於廟諱僅缺一筆,不行敬謹全避之編修吳省蘭遵旨議處,照例降級一疏,奉諭旨:

  吳省蘭著銷去紀錄四次,免其降級。

    (起居注冊)

八六五 大學士英廉奏覆核各省應行抽燬各書情形並開單行知各省遵辦摺

  乾隆四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大學士‧四庫館正總裁‧管翰林院事臣英廉謹奏:

前經臣遵旨將各省遺書內查出之應行抽燬各片,同原書一併進呈,奉旨將抽出應燬篇頁存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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