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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胡虜殺人放火,故必須予以抽燬。又如明史惇所編之痛餘雜錄,記明末清初雜事云:「清朝法紀混,重滿輕奴,雖一放馬廝養,鞭箠府正官,無敢不忍受者。其在京師,即吏部鄉貳,真按:疑為卿貳之訛 往往受鞭撻,恬不為怪,其在他們衙門專靠為人保債,少得居間為餬口計。」又云:「清朝逐十一之利者,稱領朝廷本錢,到處支用,府縣供給,有至杭州占民房,登時逐出,不許稍停者。」(註四十八)涉清政至此,真批:如此推斷,愚直見其主觀而已矣! 自必列為全燬之書。
五、暗涉訕笑譏刺之文字
滿清以文化低落之民族,入主中原,往往懷有自卑與自大之心理,因而產生極大之疑心病,真批:何人造成其自卑與自大耶?要不漢人歧視,可會自卑?要不漢人亡國,豈不自大?不究其遠因而蹤其近緣,愚直見其斷章取義之以為義之甚者矣。 對 文人著作,時有尋微查細舉動,常以所謂之暗涉訕笑譏刺,入人於罪。雍正時內閣學士禮部侍郎查嗣庭,典江西試,以「維民所止」、「君子不以言舉人」、「山徑 之蹊間」命題,為言官所參,謂維止二字,係取雍正去其首,末二題則為諷刺時事,遂斃嗣庭於獄,而燬其書。雍正八年(一七三○)時,以徐駿詩集中有「明月有 情還顧我,清風無意不留人」、「清風不識字,何得亂翻書」文句,命正法。乾隆二十年(一七五五),以胡中藻堅磨詩鈔云:「南斗送我南,北斗送我北,南北斗 中間,不能一忝闊。真按:國無!待查!詞亦無!疑有錯字! 」「再汛瀟湘朝北海,細看來歷是如何?」,高宗詔以挑撥且寓意譏刺訕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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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藻遂下獄棄市。明鄺露嶠雅張穆之詩序曰:「今天下北柏胡,南阻寇。」(註四九)以柏與迫是同意之假 借,顯指建州夷,故賜以全燬。雷士俊艾陵文鈔詩鈔中,有詠涼蓬煖帽二律云:「王家新制異,準笠作涼蓬。」、「天寒冰凍日」、「率土載王春」等文句,以王 家、王春暗指清代,雖謂詩人之旨,匪可臆測,亦不能逃全燬之命運。徐述夔一柱樓詩集有「明朝期振翮,一舉去清都。」句,清高宗以為「乃喪心病狂,敢於所作 詩稿內繫懷勝國,暗肆詆譏,謬妄悖逆,實罪大惡極。」(註五○)高治清滄浪鄉志中寫燈會云:「玉箋常明」又云「長明無光神不降福,總期香燈不斷之意。」為 湖南巡撫李世傑參奏云:「即燈會并山景可用典故頗寬,何必以長明等句屢見篇章?」(註五十一)足見當日清室對若干暗涉訕謗文字,查揖甚嚴。真按:當作查緝!
第四節 禁燬涉及明清史事之文字
明末政事日非,清人為寇,愈演愈烈,朝野人士,外鑒清人披猖,內痛國事敗壞,往往扼腕抒籌,或群上 方略,或立意記述當時見聞,發乎文章,以寄存翰林。此等文字,難免涉入清室忌諱範圍,故為清高宗所不願見及,乃於開四庫館之初,即諭令:「明季末造,野史 甚多,其間毀譽任意,傳聞異詞,必有詆觸本朝之語,正當及此一番查辦,盡行銷燬,杜遏邪言,以正人心而厚風俗,斷不宜置之不辦。」(註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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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後四庫館臣議定禁書條款共九則,其中半數以上,均針對明清野史,足以想見清室對明清史料之重視。
一、關於明代史事之文字
清開國之初,即立明史館,進行編修明史工作,其目的固然在維持中國修史之傳統,實者亦在禁錮明史之真實性。清初民間有關明史之作,均被大力摧殘。莊廷瓏、戴名世因刻明史,真按:當作莊廷鑨! 真按:瓏字誤! 構成清代最大文字獄,即其顯證。
明代界於元、清兩外族統治中原之間,故明人所撰述之史部圖書,每多發揚民族精神之文字,真批:以後應分清楚,是民族精神或民族沙文.漢人如是,故有日本之大東亞共榮也! 其不見容於清室,乃理之必然。清室於是盡舉明代野史予以燬禁或改易,期以私意淆擾千古是非之心,使後人不得見明史之真面目,至為明顯。茲舉中央研究院史語所傅斯年圖書館所藏抄本違礙及奏燬書目中,(註五三)載及之數本禁書為例:
萬曆時略一部七本:不知撰人,用編年體,次敘萬曆時事,中多悖礙之語。
通史記略一部二本:又名古今全史一覽,明曹勳等撰,中敘明代事蹟,語多狂悖,應請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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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通紀一部十三本六十卷:此書正德以前,乃明陳建所撰,嘉靖至天啟則江旭奇所續本,係坊間野史,不足徵信,而神宗以後,語多悖犯,應請銷燬。
明實紀十四本二十七卷:正德以前亦題陳建所撰,與通紀大同小異。嘉靖以後,題陳龍可所撰,亦係坊間剽竊成書,中多悖謬之語,應請銷燬。
通紀纂三本:鍾惺撰,亦係坊間托名陋書,本不足存,且語多違礙,應請銷燬。
明注略三本十四卷:明許重熙撰,起正德十六年(一五二一),迄天啟七年(一六二七),亦係當時野史,記載失實,尤多悖謬。
明從信錄十二本四○卷、兩朝眾信錄十三本三十五卷:前者紀明列朝事跡、草野傳聞,事皆失實,且中多悖犯之語,應請銷燬。
神宗大事紀要二本:許重熙撰,係當時野史,闕陋猥鄙,中間狂悖之處尤多,應請銷燬。
十六朝廣彙紀二十四本:題陳建輯,陳龍可訂。係坊間剽竊通紀等書易名售欺,毫無義例,中間尤多悖謬之處,應請銷燬。
一、關於明代奏疏
明中葉以後,建州夷日漸坐大,當日臣民,日感憂心,往往上疏,力陳撫禦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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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鎮防邊臣,來往公牘,難免涉及清人早期史事,自與清室有意竄改明代史料相牴觸,故明末奏疏,素為清 室所忌。乾隆四十七年(一七八二)四庫總裁英廉曾奏云:「……至現在奉旨,將明代奏疏廣為搜採,裒集成編。此項書籍,內間有載入奏疏之本,或有可備採錄之 處,臣等亦於書內詳加查檢,視其有無違礙者,逐篇抽出,交尚書房以便選錄編纂。」(註五四)當日將明代奏疏廣為搜採,目的在查檢其有無違礙處,可見對明代 奏疏之重視。賈逸君先生清代文字獄考略云:「明隆慶以後,奏議文錄,若高拱、張居正、葉向高、鄒元標、楊漣、左光斗、熊廷弼、孫承宗、倪元璐、盧象昇諸 家,絲帙寸札,皆遭焚禁。真批:愚嘗殊恨所論清人焚書有甚于秦或等于秦者.然 則可同日而語乎?若真希冀清人等同于秦,則今日所見之書殆可危矣!何況尚有非外族來搞的文革呢!清人所禁燬者,每多有其道理,衡諸宇宙事實,有其民族平等 之必需,則何故非致清人禁書之舉于死地然後可?我聖賢之經傳,非清人而何可傳?而秦人、文革者,其有逮于萬一者乎?是故逞口舌,為己見者之陋論,初不足以 見諸萬世之公評也! 真按:推廣太快 」(註五十五)明末奏議之文,遭焚禁之烈可以概見。茲再舉十種疏稿為例:真批:于清人禁其奏疏則極詆醜之,而于其保留劉宗周等之奏疏曾不置乎一詞?斯亦何得其平哉?即有論者(如黃愛平氏),則必謂其有何企圖、有何政治目的,而初不在乎何故以見醜詆之清人而猶能包容于蕺山、宗毅之醜詆也.清之所以大一統者,非有容乎!然則其為不容於民族精神者,抑或不得不有所剪裁以取其平允者,是正宜慎斷、明辨者焉而已矣! (註五十六)
許少薇疏草一本:係明兵部尚書東陽許宏綱撰。內有邊餉事宜,語涉違礙應燬。
趙芝亭疏稿一本:係明御史趙洪範撰。因多明末奏章,語有干礙應燬。
撫豫奏言三本:係明瀛海元默撰。明末奏疏語涉違礙應燬。
蔣侍御疏草二本:係明蔣允儀撰。明末奏章,語有干礙應燬。
宣雲奏疏:係明巡按宣府御史吳允中撰。內有關涉遼東事蹟,稍違礙應燬。
西臺疏草、巡方疏草一本:明崇禎宋禎漢撰。皆為御史時所上奏疏,中間指斥字面甚多,應請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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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江略節一部一本:明徐爾編。乃輯錄當時塘報,及所上奏疏,中間字句狂悖已極,應請銷燬。
龍江二疏一本:明徐爾撰。乃崇禎間所上奏疏二通,自行刊刻者,中多狂悖之語,應請銷燬。
按遼奏疏一部一本:明方震孺撰。皆其巡撫遼東時所上奏疏,中多悖礙字面,應請銷燬。
天垣疏略一部一本:明侯震暘撰。為給事中時上奏書,中有空字處及違礙字面,應請銷燬。
三、涉及南明史實之文字
四庫館總裁英廉曾奏云:「……將各省解送之明代以後各書,逐一覆加檢閱,詳細磨勘,務將誕妄字句,刪燬淨盡,不致稍有遺漏。」(註五七)清室對明代以後圖書之檢查,真按:一下有十,一下又沒有,實在紊亂! 可謂已極盡苛細。真批:只見其苛細而未見乎其勿枉勿縱之費心耶?較之秦嬴之一例焚燬者,不知相去其幾千萬里矣! 明崇禎殉國後,桂王、福王、魯王等,偏倚南國,延續正朔,圖復中原,與北都滿清成對立之勢,不少文人學士,著述立論,極稱其業。清帝為壓制反清復明思潮的滋長,自必對關涉南明史事之文字,加以剷除。真批:然自亦有所保留者!吾人論事,當面面俱到,何況兩面乎! 如明馮班鈍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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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詩深致悲痛,於敘徐懌、徐守質及馮定遠之弟守十三君死節事,中有弘光紀元字樣,又有詩云:「中原父老悲陵谷,南渡朝廷漫是非。真按:重出,重複, 」其他並無干礙之處,因涉及弘光紀元及懷念南渡朝廷而見燬。真批:但涉及年號者初不必燬,帝有明詔,而若又復燬者,但可謂行政不力或萬端不暇兼顧爾,詎宜一竿子打翻哉! (註五十八)又如明文秉甲乙事案,此書仿紫陽綱目,一字褒貶,同於袞鉞,確有史法,始於崇禎十七年(一六四四)甲申四月,迄於弘光元年(一六四五)乙酉十二月,全書直敘事實,並未詆及滿清,蓋以明末野史及弘光事而遭焚禁。真按:關於清代禁書尚可研究的題目 真批:若真如此則真是個好題目了!愚未見全書,暫予保留追訴權 呵呵. (註五十九)其他有關涉及南明史事而列全燬之書,如殘明紀事、南北實抄、南渡錄、本史記略、東明見聞錄、明馬嘉植奏疏、甲乙編年錄、國書、思文大紀、謏聞續筆、明代野史、南樵多紀、所知錄、歷代帝王統系圖紀、名山集等(註六十),真按:附註編號為註六○! 不下百餘種之多。
四、涉及明代遼事邊防之文字
明末清人日益壯大,寇邊日亟,朝野之士,憂心憧憧,真按:教育部國語辭典【憧】心-12-15 注音一式 ㄔㄨㄥ 解釋 1.愚笨。史記˙卷六十˙三王世家:臣青翟﹑臣湯等宜奉義遵職,愚憧而不逮事。 2.見憧憧條。 真按:教育部國語辭典【憧憧】 注音一式 ㄔㄨㄥ ㄔㄨㄥ 解釋 1.往來不停的樣子。易經˙咸卦˙九四:憧憧往來,朋從爾思。2.心神不定的樣子。漢˙桓寬˙鹽鐵論˙刺復:方今為天下腹居郡,諸侯並臻,中外未然,心憧憧若涉大川,遭風而未薄。3.搖曳不定的樣子。漢˙王充˙論衡˙恢國:光武起,過舊廬,見氣憧憧上屬天。 一時著述邊防遼事者甚眾(謝國楨清開國史料考已列一二百種),其間或敘清人情事,或談兵將戰守,奴酋奴虜、胡氛腥羶諸語,滿紙皆是,真批:可見其過分了!以佛家而言,或許即其不修口業,故有亡國之報也! 均被清人列之為悖逆乖謬,而不得存留。如:
明馮可賓廣百川學海乙集云:「……猛骨孛羅者,與那那林孛羅俱海西部落,與奴酋三家俱封龍虎將軍,猛最忠順,虜或入犯,輒預報,諸夷惡之,奴酋猶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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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云:「猛酋與那酋讎殺,真按:吳氏先于《清代禁燬書目研究》36頁引作猶酋,不知作猛為猶之訛,抑猶為猛之誤也!猛力不支,請救於邊,不許,願得為障扞,不許,遂求援奴酋。奴曾悉起兵,以援為名,襲執之,時邊臣遣使請救,奴酋外恐吾聲罪,實心利其妻妾部落,乃偽以女許猛酋,而陰縱其妾與通,徐以私外母殺之。仍以女許妻孟酋長子,真按:以前文觀之,疑為猛酋之訛! 送次子還我內地,以苟塞前講,邊臣因不與較,奴酋因之有輕中國之心。」(註六十一)因全部涉邊左遼事,而遭抽燬。
明高汝栻皇明續紀三朝法傳全錄中,記天啟七年(一六二七)三月遼東巡撫袁崇煥奏東奴恭順求款一節云:「夷使溫台什過河,叩見大監紀用、同部院袁崇煥於文廟,有方金納與溫台什進見,叩頭懇款,跪殺奴子來文。」(註六十二)亦因涉及遼左之事遭燬。
明 金幼孜北征錄有征遼之文云:「虜選鋒以當我中軍,上麾宿衛,即摧殺之,虜勢披靡,追奔十餘里。」北征 後錄又有:「殺虜城,答城域云:「西北山有關口,通飲馬河、土剌河,胡人常出入之處也,初四日微雨午晴,次雙泉海前哨馬來報,哨見胡寇數百人,稍與戰,皆 退去,威虜鎮。」(註六十三)因涉邊事被銷燬。
其他涉及邊事之書,如徐爾一之恢遼局勢、周郁之邊事小記、魏煥之九邊考、吳嘯客之鎮海春秋、姚希孟之公槐集(書內有建夷授官始末)、仙克謹之全遼考等,均無一倖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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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涉及鄭成功史實之文字
明亡之後,忠心耿介之士,或遁入山林,或避走偏遠,奉明正朔,鼓吹反清思想,並以實際行動從事抗清 復明,其中以鄭成功最具規模。鄭氏據海島,奉明朔服明服,整軍精武,力抗清人,惜大志未遂,英年早逝。子經即父位,亦奉永曆年號,不薙髮,易明衣冠。清聖 祖屢以書招,皆不為所動,後雖被清室所敗,然而反清火炬,已深入民心,故其事蹟,多為清室所忌,凡歌頌鄭氏或涉及鄭氏史事之書,皆加燬棄。如:
北征紀略一本:明張煌言撰。煌言事明魯王,為兵部尚書,遁跡海外,後為清兵所執。清代禁燬書目補遺一云:「此書乃紀其在順治已亥年(一六五九)同鄭成功入犯江寧之事,真按:己亥 其詞實多屬悖妄夸誕,應請銷燬。」(註六十四)
明季遂志錄二本:明鄭亦鄒撰。清代禁燬書目補遺一云:「此書原序稱五十七卷,此本只存二卷,一為島上附傳,記鄭成功事;一為黃道周傳。其書作於本朝康熙間,而稱桂王年號,又稱鄭克爽降而明臘亡,真按:當作鄭克塽! 語意甚為狂悖,應請銷燬。」(註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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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黃宗羲行朝錄,比鄭成功為周召共和,其文云:「自緬甸蒙塵以後,中原之統絕矣!而鄭氏以一族存故國衣 冠於海島,稱其正朔,在昔有之。周厲王失國,宣王未立,周公、召公二相行政,號曰共和,共十四年,上不係乎厲王,下不係於宣王,後之君子,未嘗謂周之統絕 也,以此為例,鄭氏不可謂徒然也。」(註六十六)如此立論,自必入全燬無疑。
第五節 關於其他原因遭禁燬之文字
清室為使學林懼於文禍,因此所用手段,常隨心所欲,而承辦官吏,每多苛細奉行,於是禁書原因,林林總總,至為紛雜。如韋玉振為其父刊刻行述,內有「於佃戶之貧者,赦不加息。」一語,詔以妄用「赦」字,杖一百。真批:此似有疑義,待考! 山 西舉人王爾揚為同邑李範作墓誌,於考字上用皇字,為巡撫巴延三所參。(註六十七)尹嘉銓著書有「為帝者師」之語,上謂其目無君上,而其所著名臣言行錄一 書,將清初大臣列入,上以為不當標榜當代人物,妄用議論,變亂是非,命焚其書。(註六十八)明末,朱國禎皇明大事記並未涉及建州夷,卻入全燬之列。而明劉 若愚酌中志一書,終篇稱奴稱夷,足招清廷之怒而付之一炬,應被隸入全燬目中,然四庫全書政書類卻為之著錄,未審何意真按:關於清代禁書尚可研究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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