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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March 24,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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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方綱《四庫提要稿》述略


潘繼安


  1982年是《四庫全書》纂成二百周年。這一部大叢書是十八世紀中葉清王朝政府徵集了大量圖書,集中了大批學者,用了十年左右的時間,於1782年編纂成書的。奉表上進的日期是1782827日(即清乾隆47719日,見《辦理四庫全書檔案》上冊第86頁)。這時,《四庫全書》第一份(書成貯文淵閣,稱文淵閣本)早已編繕完竣①。其第二份(書成貯文溯閣,稱文溯閣本)的抄繕工作,也已大部完成,到這年122日,即完全蕆工。隨後又用了五年左右的時間,再抄繕了五份,分貯於文源、文津兩閣及江浙三閣。今據文溯閣本計算,全書共收經史子集四部書三千五百九十種,計有七萬九千八百九十七卷,分裝三萬六千三百十三冊。又據陳垣先生就文津閣本計算,全書共有二百二十九萬九百十六頁(這是中國頁,每頁對折,就共有四百五十八萬一千八百三十二面)。就其篇幅之大、冊數頁數之多來說,不僅在我國,即使在全世界都是空前的。在二百年之前,我們國家能編出這樣一部篇幅空前巨大的大叢書,這是我們中華民族值得引以自豪的。《四庫全書》雖然確實在一定程度上起了保存和整理文獻的作用,但是由於當時清王朝政府執行“寓禁於徵”的方針,借徵集民間藏書的機會,大肆搜查、銷燬一切對其統治不利的著作,約計在《四庫全書》編纂過程中和編成之後,共銷燬了違礙書三千種以上(其中有一些是已收入四庫復被撤燬),從而使不少有用之書就此絕傳。現在試從清翁方綱在四庫全書館任校辦各省送到遺書纂修官時所撰的《四庫全書提要稿》,來看《四庫全書》編纂過程中及編成之後,對採進書的剔除和撤燬真按:翁方綱與四庫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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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一部《四庫提要稿》,封面舊題《翁蘇齋所纂提要書稿》,卷端則題《四庫全書提要稿》,雖以“提要稿”為名,而實為翁氏校閱從各省徵集到的圖書的校書筆記。全書凡二十五卷,分裝一百二十五冊。翁氏於此稿中對他所校閱的各種圖書作了或詳或略的記錄。其詳者每書除自撰提要稿一篇外,或羅列書中子目,或節抄書中部分內容,亦或摘存其有關其他考證者,而隨筆所及,有記事,有評論,多存書林掌故。其略者,每書或只有提要稿一篇,或僅略記數語而未撰提要稿。全書二十五卷中,共有各省所進圖書的提要稿九百九十六篇,計經部書提要稿一百八十篇,史部書提要稿二百廿一篇,子部書提要稿一百七十七篇,集部書提要稿四百十八篇。這些提要稿原則上是每一種書撰寫一篇,然亦偶有因各省所進之本原係二種合刊(或合抄),因而遂二種合寫一篇的,因此,這九百九十六篇提要稿所檃括的書,不止九百九十六種,而實有一千○一種。此外尚有未撰提要稿而僅略記數語之書多種。所以此稿的內容相當豐富,惜翁氏當時未加詮次,故今天我們檢索時稍感不便。關於此稿的著作年月,據17734月(乾隆383月)辦理四庫全書處議奏應行各事宜摺稱:“查有郎中姚鼐、主事程晉芳、任大椿、學政汪如藻、原任學士降調候補之翁方綱,亦皆留心典籍,見聞頗廣,應請添派為纂修官,令其在館一同校閱。”②又據翁方綱所撰《翁氏家事略記》稱:“乾隆三十八年癸巳,……三月,大學士劉等奏:‘原任學士降調候補之翁方綱,留心典籍,見聞頗廣,請充補四庫全書纂修官’,奉旨‘依議’。三月十八日入院修書。”又稱:“四十三年戊戌,四庫全書五年期滿,分等議敘,方綱列上等,奉旨加一級。五月,充殿試彌封官。”是翁氏之撰寫此稿,始於17734月(清乾隆383月),終止於17785月前後(清乾隆4345月間),歷時足有五年之久。但翁氏自177611月(清乾隆4110月)起,充任文淵閣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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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充武英殿繕書處分校官,次年,又承修《明紀綱目》,又承修《音韻述微》,又承修《續通志》,又兼武英殿繕寫處覆校。真按:翁方綱在四庫全書館的職位 翁氏在這五年中的後二年,雖然名義上仍是校辦各省送到遺書纂修官,而實際上其絕大部分時間,已用在其他方面。故翁氏此稿的大部分,當作於這五年中的前三年。此外,在《翁氏家事略記》中,還記載了一些關於翁氏修書的情形,如:“自癸巳春入院修書,……每日清晨入院,……午後歸寓,以是日所校閱某書應考某處,在寶善亭與同修程魚門、姚姬川、任幼植諸人對案詳舉所知,各開應考證之書目,是午攜至琉璃廠書肆訪查之。……每日檢有應用者,輒載滿車以歸。家中請陸鎮堂司其事,凡有足資考訂者,價不甚昂即留買之,力不能留者,或急寫其需查數條,或暫借留數日。”可見翁氏在校閱各省所進書及撰寫這部《提要稿》時致力甚勤。這部《提要稿》於清季流傳粵東,後為海內著名藏書家吳興劉承幹(翰怡)氏所得,珍藏於嘉業藏書樓中,為劉氏所藏煊赫名跡之一。劉氏喜刻書,而此稿則未付梓,僅命其圖書管理員施維藩(韻秋)傳錄副本一部。傳錄時在篇幅方面,有所收縮,原來字大行疏者,一變而為字小行密,於是遂由原來的一百二十五冊,縮為十二冊。現劉氏所藏的珍本圖書已散,翁氏《提要稿》原本已下落不明。其副本為復旦大學教授王大隆(欣夫)所得,真按:王欣夫 載於其所著《蛾術軒篋存善本書錄》中。王氏得此副本後,以此稿向未刊行,爰倩其友人將其中的九百九十六篇提要稿一一抄出,並準備重編為“四庫著錄”、“存目著錄”、“四庫與存目皆未著錄”三類,標點刊行之。惜王氏方欲著手編纂,即嬰疾逝世。今此副本及王氏倩友從副本中抄出之提要稿,均珍藏於復旦大學圖書館中。


  上面已經說過,翁方綱在四庫全書館任校辦各省送到遺書纂修官時,所校閱的是從各省徵集到的圖書,然則當時從各省徵集到的圖書,究竟有多少種呢?據劉漢屏《四庫全書史話》統計:“自乾隆三十七年開始徵書以後的十年間,從各地徵集的圖書大約共有三萬三千多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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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盡管徵集到的圖書是如此的豐富,而當時抄錄入《四庫全書》的,卻一共只有三千五百九十種(據1782年抄成的文溯閣本)。而這三千五百九十種還不光是各省所進書,同時還包括採自清內府所藏的二百九十七種、清內府所刊的三十種、敕撰本一百四十九種、通行本一百種及輯自《永樂大典》的三百八十五種在內。真按:四庫全書輯自永樂大典諸佚書之數量 1792年《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定稿時,真按:四庫全書總目提要之成書時間 所收著錄書那就更少了,只有三千四百六十一種(見1965年中華書局出版的《四庫全書總目》中的“出版說明’)。而在翁氏撰有提要稿的一千○一種書中,見於1792年定稿的《四庫全書總目提要》的(包括見於著錄書和見於存目書),只有八百五十四種。於此可見在《四庫全書》編纂期間及編成之後對採進書曾作大量的剔除和撤燬。關於這一問題,我們從翁氏《提要稿》中,可以看到有下列四種情形:


  一、書尚未經校閱即被剔除  在翁氏《提要稿》中,有好幾處提到“校閱單”一詞。如在《宋徽宗宮詞》的提要稿中說:“非全書也,不應入校閱單內。’又在《莆陽全書》的提要稿中說:“此書不應入於校閱之單內。”又在《澄水帛》、《六月譚》的提要稿中說:“此二種係在茅元儀所著各種內,不必存目,並不應入校閱單內。”可見各省所進書到館後,在交給各個校辦各省送到遺書纂修官校閱時,先要開列“校閱單”,而就在此時就有一些書沒有被列入“校閱單”,也就是這些書尚未經校閱就被剔除了。而從上舉翁氏認為不應入“校閱單”之四種書觀之,《宋徽宗宮詞》是不全之書,《莆陽全書》、《澄水帛》、《六月譚》則均為見於《清代禁燬書目(補遺)》的違礙書。由此可見這些沒有被列入“校閱單”之書(即尚未經校閱就被剔除之書),或為不全之書,或為明顯的違礙書。


  二、一書與他書內容重複者多被剔除  在被剔除的各種書中,有一些書是為了避免與另一些書內容重複而剔出的。因為這一些書已包含在某些分量較大的書中,那些包含著這些書的分量較大之書如已收入四庫,則這些書就往往被剔出不收。如翁氏《提要稿》所載的各省所進書中有《思陵錄》、《龍飛錄》二書,是在編纂《四庫全書》時被剔出不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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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由於這二種書已包含在周必大《文忠集》中,《文忠集》已經收在《四庫全書》中,故《思陵錄》、《龍飛錄》二書就被剔出不收。又如翁氏《提要稿》中又載有《靈星小舞譜》一書,這也是一種在編纂《四庫全書》時被徵集到四庫館而後來又被剔除之書。其所以被剔除,是由於四庫所收的《樂律全書》中已有《靈星小舞譜》,與此是內容重複的,所以此書就被剔出了。


  三、經纂修官認為毋庸抄錄、毋庸存目之書多被剔除  在《四庫全書》編纂中,各書經纂修官校閱完畢撰寫提要稿時,纂修官必須遵照177376日(清乾隆38517日)乾隆帝諭旨,在提要稿中,對這些書分別提出應否刊刻、抄錄和存目的初步意見,而這些意見後來有不少是被採納了。在《四庫全書》編纂中被剔除的圖書中,有一些書正是由於纂修官在提要稿中提出了“毋庸抄錄”或“毋庸存目”或“不應存目”的意見而被剔出的。如翁氏在《選詩》一書的提要稿中對該書提出了“毋庸抄錄”的意見,在《燉煌新錄》、《遣愁集》等書的提要稿中對這些書提出了“毋庸存目”的意見,在《憨山緒言》、《金璧故事》等書提要稿中,對這些書提出了“不應存目”的意見。而這種被翁氏認為“毋庸抄錄”之書,後來果真沒有抄入《四庫全書》而被剔除;“毋庸存目”、“不應存目”之書,也是如此。


  四、有違礙字句的違礙書悉被剔除、撤燬  上面已經說過,翁氏此稿的大部分當作於翁氏承修《四庫全書》五年中的前三年,而在這前三年中,又有不少篇幅是撰寫於1774910日(乾隆3985日)乾隆帝下令查辦禁書之前。真批:由何得知?怎不舉證? 這時,翁氏已經在他所校閱的某些書中,發現一些違礙字句,而此時四庫館對此種有違礙字句之書應如何處理,尚無劃一規定;因此翁氏除在這一些書卷前粘簽候四庫館總裁酌定外,並在《鏡山庵集》一書的提要稿後面,向四庫館總裁提出了一份書面的請示或建議。其言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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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鏡山庵集》二十五卷,明高出著,其集之是非勿論已。即以今館臣恭辦《全書》之體,此等集不但不應存目,且不應校辦;不但不應校辦,而且應發還原進之人。從前於明末茅元儀所著書卷前,亦已粘簽,候總裁大人酌定。明人萬歷以後之書,恐不止此,應如何商定劃一,請酌定,俾各纂修一體照辦。方綱謹識。真批:此即黃愛平於書所所引而徑標註為稿卷二二者也. (見翁氏此稿卷二十二)


此書面請示送達總裁之後,總裁對翁氏作何指示,今已不詳,但此後不多久,乾隆帝即下令查辦禁書,命令四庫館將各省已經進到之書進行檢查,有關礙者即行撤出銷燬。於是翁氏即於其所校閱各書中有違礙字句之處,一一粘貼簽記,由總纂總裁等覆核後,將書撤出銷燬,並於其所撰《提要稿》中記載這一些書之處的書眉上(或在這一些書的提要稿的前面或後面),詳記粘簽數量及粘簽所在的卷次頁次行次,並對其中肯定要銷燬之書在書名上注一“燬”字,暫時不能肯定而尚須候總纂總裁酌定者,則在書名上注一“酌”字。這是我們在翁氏《提要稿》中看到的關於違礙書的剔除和撤燬的情形。但這時尚在查辦禁書的初期,列為禁書而被撤燬者尚不甚多。在翁氏撰有提要稿的一千○一種書中,書名上注有“燬”字者,合計僅三十來種。此後隨著禁書令的三令五申,禁燬的範圍越來越擴大,因此,翁氏《提要稿》所載各書被列為禁書的也就越來越多,遠遠超過書名上注有“燬”的三十來種。今將翁氏《提要稿》與《清代禁燬書目(補遺)》(清姚覲元編,鄧實補遺,商務印書館再補遺)、《清代禁書知見錄》(孫殿起著)、《索引式的禁書總錄》(陳乃乾編)三種禁書目錄一一核對,在翁氏撰有提要稿的一千○一種書中,發現有八十來種見於這三種禁書目錄。同時又在翁氏《提要稿》中發現了一些為這三種禁書目錄共同遺漏的禁書。例如在翁氏《提要稿》卷二載有清尹會一所撰《尹母年譜》一書,這是尹氏父子(尹會一、尹嘉銓)所著各書中的一種。尹氏父子的著作,1781年(乾隆46年)全部列為禁書。此書既為會一所著,自必在禁燬之列,而在上述三種禁書目錄中,卻都把它遺漏了。又如在翁氏《提要稿》卷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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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有清周亮工所著《讀畫錄》一書;這是在1787年覆勘文源閣《四庫全書》時因語涉違礙經詳校官祝堃查出奏請銷燬的一種禁書,是見於17881114日(乾隆531017日)軍機處所開具的“文淵閣撤出各書清單”的,而在這三種禁書目錄中,亦均漏而未錄。真按:禁燬書目所遺漏的書 又如翁氏《提要稿》卷十二,又載有明紀克揚所著的《麗奇軒文集》、《麗奇軒詩草》二書,這是因有違礙字句經翁氏在校閱時查出而記簽五處(《文集》三處,《詩草》二處),因而不但在《四庫全書》編纂中被撤出不收,而且在《四庫全書總目提要》編纂中被摒而不存其目的違礙書,而在這三種禁書目錄中,亦均漏而未錄。又如在翁氏《提要稿》卷二十二,又載有宋洪皓《金國文具錄》一書,這是宋洪皓於使金歸來後撰錄金國官制祿格諸事以上之於朝的一種進呈書。當時宋有宇文虛中者,先皓而使金被留,遂降金,官翰林學士、知制誥。金天會間議定禮制,虛中掌其任,一切咨訪儀式,皆於是乎出,金人號為國師。翁氏在此書提要稿中說:“史稱‘洪皓至上京,見虛中而甚鄙之’,即此書之注腳也。”洪氏此書為記錄金國禮制之書,而非宇文虛中之傳記,則此所謂“即此書之注腳也”者,蓋謂洪皓之於虛中,因甚鄙其人而并及其所議定之禮制也。清與金同為女真人首領所建之國,努爾哈赤於建國之初且仍以金為國號(史稱後金),直視完顏氏為其先世,則在查辦禁書時,對於此種對金國之禮制目為漢族敗類所議定而有鄙視之意之書,自必不能放過,此所以不但《四庫全書》不收此書,即在四庫存目中亦必摒而不錄,而上述三種禁書目錄亦均未載此書之名,可見這三種禁書目錄所收禁書均不完備,尚不及翁氏此稿之尚能多存清乾隆前舊籍之名。真按:禁燬書目所遺漏的書


  綜上所述,可見《四庫全書》所收,遠非當時所徵集到的圖書的全部,現存的各種禁書目錄所收者,亦非當時禁書的全部。真按:禁燬書目所遺漏的書 《四庫全書》凡例中說:“其上者悉登編錄,罔致遺珠。真批:遺珠于此有歧義,蓋清與中共自有不同的遺珠.可謂遺珠1與遺珠2也,猶x1<>x2. ”而事實上則是在編纂中甚至在編成之後,一次又一次地將從各省徵集到的豐富圖書文獻作了大量的剔除和撤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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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這些被剔除、被撤銷的圖書中,有不少是史料價值很高的書,可見“遺珠”還不在少數。現在,這些被剔除、被撤燬的圖書,多半已不存於世,幸在翁氏的這部《提要稿》中,還保存著這些書的一部分提要底稿,我們今天猶得借以略窺其內容的梗概。故翁氏此稿不僅可以作為對勘《四庫全書總目提要》根據的第一手資料,而且大有裨益於我們今天考查已佚的明末清初的圖書文獻。它在文獻史料方面的價值,似乎還在邵晉涵、姚鼐、余集三家提要稿之上。真按:翁方綱纂四庫提要稿之價值


 


  ①《四庫全書》第一份於乾隆四十六年十二月初六日(1782119日)編繕完竣。見《辦理四庫全書檔案》上冊77頁及下冊46頁。


  ②見《辦理四庫全書檔案》上冊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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