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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March 25,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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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禮存義(即朱子家禮 尹嘉銓序 應撤燬)

作吏要言(葉鎮撰 尹嘉銓序應撤燬)

絜矩編(係歸有光等程墨 尹嘉銓序 應撤燬)

尹氏宗法(尹會一撰 內柬章新阡祭田記有尹嘉銓跋 應撤真按:疑當作應撤摘燬!

 以上六種俱應分別撤燬

貽教堂傳書(內計書十種,合裝一套,除應燬之聖功指要、官箴切要、四禮典要、閨範圖、小學大全內之義疏內外篇共六種,及應撤燬之家禮存義、女孝經二種已開列見前外,所有孝經列傳係晉陶潛撰,孝經分傳係朱子刊誤本,均尹會一校刊,並無尹嘉銓序跋,無庸銷燬。)

 以上書一套,或全燬、或撤燬,或無庸銷燬,應分別辦理。

辨異錄、視死錄、无悶鏡、思貽錄真按:原文作旡悶鏡,疑有誤!

 以上四種及近聖編一種,翰林院查片內稱,此五種書名,見尹嘉銓年譜。現檢其京寓書籍,無此五種,茲核對勵守謙呈出之書,亦並無之,惟直督袁守侗所繳各書有近聖編一部,除寄信蘇撫閔鶚元查追板片及印本外,真按:原訛作閔鴞元,疑為倉頡輸入法未選字之訛. 業已開列見前,令各直省查繳。其辨異錄等四種,雖據翰林院詰問尹嘉銓,供稱係抄本遺失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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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恐其前此或曾送人閱看,別有傳寫之本,各直省應一例繳燬。

  上恆山北嶽詩(山西)

  上昭濟廟詩(山西)

  憩同樂亭詩(山西)

  過三賢里詩(山西)

  五賢祠碑記(山東)

  甘藩存義記(甘肅)

  重建蘭山三臺閣記(甘肅)

  以上石刻七種,各直省如有流傳搨本,俱應繳銷。

  其豎碑摩崖之地,該省應查明磨燬。

此例中有「翰林院查片」一語,知當時對禁書,曾列卡建檔,不難想見其嚴密情形。乾隆四十二年(一七七七)十一月十八日,高宗為徹底貫徹搜訪違礙書籍,曾諭令曰:(註四十四)

  若藏匿不交,後經發覺,斷難輕宥,即該督撫亦難辭重譴。

採連坐治罪法,凡藏匿不繳,一經發現,除罪及藏書人外,當地官員亦視同查繳不力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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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乾隆四十二年)即曾將江西巡撫海成,以查辦王錫侯字貫案一書不力,革職交刑部治罪(註四十五)。

  前述「各省已經進到之書,現交四庫全書處檢查,如有關礙者,即行撤出銷燬真按:原訛作即行徹出銷燬,徑改! 」可見四庫館於全權修纂大書之餘,更成為檢查禁書的主要機構。而禁書之檢查,開始時,特別重視於明末的著作。乾隆四十一年(一七七六)十一月十七日上諭中曾云:(註四十六)

  明季諸人書集,詞意牴觸本朝者,自當在銷燬之列。

清 高宗所以特別指陳明代著作,是因為在明清交替時候,許多明臣有感於朝政日非,而清人為寇,又愈演愈 烈,當時朝野人士,外既見於清人猖狂,內又痛心國事敗壞,於扼腕嘆息,群上方略外,於大勢已去,無法救助情況下,往往立意於記述時事見聞,發乎文章,以寄 存翰林。清室對此等文字,自不能不無所忌諱。故乾隆四十三年(一七七八)十一月四日,高宗降諭曰:(註四十七)

  明季末造,野史甚多,其間毀譽任意,傳聞異辭,必有牴觸本朝之語,正當及此一番查辦,盡行銷燬,杜遏邪言,以正人心,而厚風俗,斷不宜置之不辦。

清人入關之初,海內初定之時,清兵到處蹂躪,對於若干記述時事文字,忌諱已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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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明末遺老,又多懷故國之思,抒發於文辭,常多激憤之作,此等文字,也非清廷所堪忍受真批:呵,同族人豈能忍受?今見藍綠雙方,乃至兩岸政權,胡為滿?誰為清?正漢人內自鬥爾,又何忍之有哉! 故清高宗於乾隆四十二年(一七七七)十一月十八日上諭特別頒布:「豈止查舊人著作,而於現在刊行者,轉置之不問耶?」的指示。四庫館臣深悉皇上心意,遂於乾隆四十三年(一七七八)擬定了所謂的「查辦違礙書籍條款」共九則曰:(註四十八)

一、自萬曆以前,各書內偶有涉及遼東及女直、女真諸衛字樣者,外省一體送燬,但此等原係地名,並非指斥之語,現在滿洲源流考內,亦擬考核載入,似當分別辦理。如查明實止係紀載地名者,應簽出,庸擬銷,真按:毌 若語意違礙者,仍行銷燬。

一、明代各書內,有載及西北邊外部落者,外省不明地理,往往概入應燬之處。但此等部落,俱明史韃靼瓦剌朶顏等所載,真按:原誤作瓦刺,徑改!○朵顏. 實無干礙。似應查明簽出,勿庸擬銷,若有語涉偏謬者,仍行銷燬。

一、明末宏光年號,業經載入通鑑輯覽,其三藩紀事本末一書,載有三王年號,亦已奉旨存留。如各書內有但及三藩年號字樣,而別無違礙字句者,應查明簽出,勿庸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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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錢謙益、呂留良、金堡、屈大均等,除所自著之書俱應燬除外;若各書內有載入其議論,選及其詩詞者,原係他人所採錄,與伊等自著之書不同,應遵照原奉諭旨,將書內引各條簽明抽燬,於原板內剷除,仍各存其原書,以示平允。其但有錢謙益序文而書中並無違礙者,應照此辦理。

一、吳偉業梅村集,曾奉有御題,其綏寇紀略等書,亦無違礙字句,現在外省一體擬燬,蓋緣與錢謙益並稱江左三家,曾有合選詩集,是以牽連並及。此類應核定聲明,庸銷燬,真按:毌 其江左三家詩、嶺南三家詩內,如吳偉業、梁佩蘭等詩選,亦並抽出存留。

一、凡類事及紀載之書,原係門各為目,人各為傳,不相連屬。即有違礙,不過中間一門一傳,其餘多不相涉,不必因此概燬全書,應將其違礙之某門某傳,查明抽銷,庸全燬。真按:毌

一、各違礙文集內,所有奏疏,現在遵旨將其中剴切可取者,另行摘存,其全部仍應銷燬外;至如專選奏議,如經濟文編之類,專載對策,如明狀元策之類,所載多自明初為始,似亦當分別辦理。應將其中有違礙字句各編,查明抽燬,其餘仍應酌存,以示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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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宋人之於遼金元,明人之於元,其書內紀載事蹟,有用敵國之詞,語句乖戾者,俱應酌量改正。如有議論偏謬尤甚者,仍行簽出擬銷。

一、現在各省送到書箱,應照分韻冊,逐箱按次查點,其已經辦燬者標明,書本仍存原箱,其未辦者,取出造冊,分未辦中。如有一樣數部者,真按:此句疑有訛脫,而中字疑屬下讀. 取出一部,其餘亦仍存原箱,作為重本。每查過一箱,即將此箱封好,另放上,必再行檢閱,以免複混之病。

從這九則查辦條款中,不難想見清高宗所謂違礙之書,重點都在明季、清初的著作。

第五節 查禁範圍之擴大

   四庫全書館館臣,擬定追查禁書條款並頒行之後,由於查辦臣僚,懼於政令的嚴密,乃曲意迎合上意,遂 造成文網愈趨激烈,不僅文字獄屢興,而查禁違礙文字的範圍,也日趨擴大,凡是「語涉牴觸」、「肆言狂吠」者,無論曲本、碑文或書版,盡入銷燬之列。同時標 列出所謂「罪大惡極,悖逆不赦」的代表人物名單,如錢謙益、屈大均、金堡、呂留良、王錫侯、徐述夔、卓長齡、戴孝移、戴昆、孔繼汾、尹嘉銓,李清等人,這 些人的著作,即使片紙隻字,也不容留存。其他一切書中凡有涉及到這些人的文字,無論序文、引註、酬答、讚詞等等,均必須撤出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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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室猶不以之滿足,並將查禁違礙文字範圍擴大到:

1郡邑志乘之檢查

乾隆四十四年(一七七九)十一月安徽巡撫閔鶚元上奏建議曰:(註四九)

各省郡邑志書內,如有登載應銷各書名目,及悖妄著書人詩文者,請一概俱行剷削。

清高宗甚以為是,乃於同月十八日頒令曰:(註五○)

錢 謙益、屈大均、金堡等所撰詩文,久經飭禁,以裨世教,而正人心。今各省郡邑志書,往往於名勝古蹟編入 伊等詩文,而人物藝文門內,並載其生平事實及所著書目,自應逐加剝削,以杜謬妄。……著傳諭各督撫,將省志及府州縣志書,悉心查核,其中如有應禁詩文,而 志內尚復採錄,並及其人事實書目者,均詳悉查明,概從剝削,不得草率從事,致有疏漏。

當時對各省郡邑志乘的檢查,是以「罪大惡極,悖逆不赦」的著書人所作詩文及載錄其生平事跡者為主,而以其他犯忌諱之文詞為次。從其「概從剝削」一語,不難看出搜尋之嚴密真批:愚看不出由此四字如何可以看出嚴密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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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碑碣文字之磨毀

   乾隆四十三年(一七七八),據內務府總管兼馬蘭鎮總兵保寧奏稱:「馬蘭鎮所屬石門地方,有神祠一 所,俗稱將軍廟,查係漢中郎將孟溢之祠,明嘉靖、萬曆間重修,碑文多有干礙文字,即將碑碣掩埋」等語,促使清高宗對天下碑記文字之重視,乃於同年七月九日 頒諭曰:(註五十一)

  諭令將碑文磨去,另行擬文改刻……派委曉事之員,悉心查勘,如神祠門堡隘口,所存門扁碑碣等項,如有違礙字樣,應磨毀者,即行磨毀;應改刻者,即行改刻。務須實心妥辦,勿以空言塞責真按:原訛作勿以空言賽責,徑改! 仍將查辦情形據實具奏。

至此審查忌諱文字層面,更擴及於所有碑碣刻文。真批:既有違礙者一體辨理,不容有失,自當凡有違礙內容即應銷燬,自此然之勢,又何必屑屑于各層面之分析耶! 據乾隆四十四年(一七七九)三月二十一日,奉天府府丞李綬的報告,該府磨毀改刻者,共一百六十六件,(註五十二)足見是項政令貫徹相當徹底。真批:只此如何足見?足見二字未允!(未充分!)吳哲夫先生每有此病,於論理處甚為失之.

 3.劇本、小說等之勘查

  小說流傳民間,感人最深,戲曲演唱各地,易於結社集會,為微杜漸真按:疑當作為防微杜漸,敓一防字! 自來即為從政者所留意。元史刑法志四即曾云:「諸民間子弟,不務生業,輒於城市坊鎮演詞話,敎習雜戲,聚眾淫謔,並禁之。真批:多似近日新聞之有關廟會以鋼管台秀取代歌仔戲者,其於世道人心,又孰敢徑以限制耶? 」清初,順治、康熙朝,也曾多次頒禁瑣語淫詞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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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二年進而令曰:「凡坊肆市賣一應淫辭小說在內,交與都察院等衙門,轉行所屬并嚴禁,務搜版書,行銷毀……」清高宗趁禁燬圖書之機會,對諸多戲曲本等,勘查尤厲。例如乾隆四十五年(一七八○)十一月十一日上諭中即云:(註五十四)

前 令各省將違礙字句之書籍,實力查繳解京銷燬。現據各督撫等,陸續解到者甚多,因思演戲曲本內,亦未必 無違礙之處。如明季國初之事,有關涉本朝字句,自當一體飭查。至南宋與金朝關涉詞曲,外間劇本,往往有扮演過當,以致失實者,流傳久遠,無識之徒,或致轉 以劇本為真,殊有關係,亦當一體飭查。此等刻本,大約聚於蘇揚等處,著傳諭伊齡阿、全德留心查察,有應刪改及抽掣者,務為斟酌妥辦,並將查出原本暨刪改抽 掣之篇,一併粘簽解京呈覽,但須不動聲色,不可稍涉張皇。……

乾隆四十五年(一七八○)十二月二十五日江西巡撫赦碩奏云:(註五六)

臣查江西崑腔甚少,民間演唱,有高腔、梆子腔、亂彈等項目。其高腔又名弋陽腔,臣檢查弋陽縣舊志,有弋陽腔之名,恐該地或有流傳劇本,飭令該縣留心查察。

乾隆五十二年(一七八七)五月二十八日亦有摺云:(註: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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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直隸總督劉峨真按:或作劉峩! 將拏獲蠡縣惑眾歛錢之董敏家內,起出經卷曲本,咨送前來,……又該犯抄襲歌曲一本,文義不通,語句亦多狂惇,業經逐條簽出。

4釋、道、回經文之檢查

清 室素假「正人心」、「厚風俗」之名,推行崇尚經學政策,而嚴絕非聖無法之書。釋、道等經卷,雖未必盡 合於儒聖學說,然均以勸善為宗旨,且長久以來,深受民間信仰。釋、道經卷,都已深入人心,成為不容曲改的事實,然而清室卻甚懼於時人利用宗教力量,鼓舞反 叛思想,於是對宗教之書,屢加以審查。乾隆四十一年(一七七六)十月十九日即曾頒諭曰:(註五十七)

所有各省寺廟,供奉藏經者,著交該督撫查明,將應燬序文之卷,送京查撤銷燬後,再行發還。

乾隆四十七年廣西撫臣朱椿,即曾盤獲回民海富潤,搜出漢字回文經、天方至聖實錄等書五種,冠以語多狂悖,有煽惑人心之顧慮,從重查辦。該案後雖經清高宗認為「並非實有謗毀,顯為悖逆」飭令庸辦理,真按:毌 (註五十八)但已不難考見當日對各種宗教圖書,苛細檢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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