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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敕命也稱敕書,凡覃恩封贈六品以下官及世爵有襲次者用救命。敕諭的用途有三:一,敕任官員,如任督、 撫、學政、鹽政、織造、提督、總兵等發給坐名敕書;任布政使、按察使,道員、運同等,發給傳敕。二,敕諭臣民,三,敕封或諭告外藩。皇帝冊封王公后妃等用 冊文。祭文、祝文是皇帝禱告天地山川和祭奠大臣的文書。諭旨之分,“凡特降者曰‘內閣奉上諭’。﹝52﹞寄信是皇帝授命軍機大臣寄發的機要諭旨,如“誥誡臣工,指揮方略,查覈政事,責問刑罰之不當者,謂之寄信。”﹝53﹞行經略大將軍、欽差大臣、總督、巡撫、學政、行督辦軍務大員、各省提鎮都寫“軍機大臣字寄”。行鹽政、關差、藩、臬,都寫“軍機大臣傳諭。”清末開辦了郵政電報,有些諭旨用電報拍發,稱“電寄”或“電旨”。
硃諭,是皇帝親自用硃筆寫的諭旨,或大臣用硃筆謄寫的渝旨,真按:當作諭字!殆係簡化字谕與渝形近而訛. 也稱硃諭。在清代,皇帝處理政務所下達的諭旨,一般都由大臣代擬。但有些機密要務,如告誡臣工,指授方略,查奸除惡等,皇帝往往親書諭旨。它不受任何格式的約束,皇帝信筆直書,密諭某臣,查辦某事,是諭旨中最為尊榮的一種形式。
臣工上奏的文書有題,奏、表、箋。真按:當作頓號、 清 朝前期多用題本,中後期多用奏摺。題本的副本叫揭帖。隨題本的揭帖有四份,分別送通政使司、六部、六科及起居注館。清代題本有通本和部本之稱,外地衙門所 上本章須先經通政使司,再轉送內閣,故叫通本。在京各部院衙門的題本,不經通政使司,徑送內閣,稱為部本。題本的格式,一般分為幅繕寫,每幅六行,每行二 十字,平寫為十八字,遇有皇帝、宮殿、天地、宗廟等尊敬字句須抬寫。第一幅上方正中寫一“題字”。第二幅首行寫具題者的官銜、姓名、“謹”字真按:原文作衔,明是簡化字之餘孽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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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行抬高一格寫“題”字,接寫事由,再敘正文,文尾用“謹題請旨”結束,末幅正中寫具題年月日,月日下寫具題人的官銜姓名。真按:大抵本書銜字怕是都忘了轉了.不復一一出校了! 最 後在首尾各蓋官印一顆。在明朝及清朝前期實行公題私奏的制度,臣工上書,凡錢糧、刑名、兵丁、馬匹等公務,用題本上報。凡屬官員到任、升轉、加級、記錄、 寬免、降罰,或降革留任,或特荷賚謝恩,或代所屬官員謝恩等事,概用奏本。奏本的格式,每幅六行,每行二十四格,抬頭二字,平寫二十二字。奏本封面正上方 寫一“奏”字。奏文首寫具奏者官銜姓名並所奏事由,接敘全案事由。最後以“謹具奏聞”或“右謹奏聞”結束。奏文之後用大寫數字寫明全文的字數和紙張數,以 防被人篡改。奏本不加蓋官印。公題私奏制度,對當時的官員來說,很難實行,以致題、奏的使用十分混亂,所以乾隆帝於1718年 便下令廢止了奏本。以後便逐漸使用了奏摺。奏摺始於康熙,乾隆時廢除奏本後,奏摺便成了大臣奏報政務主要文書之一。奏摺密封可直達御前,皇帝親自拆封批 閱,不假他人,辦事既密且速。奏摺的格式也是分幅摺疊,每幅六行,每行二十字。平寫為十八字,餘二字為抬頭之用。第一幅上方寫一“奏”字,第二幅首行寫具 奏人的官銜、姓名和跪字,第二行抬高一字寫奏字,接寫事由,再敘正文,文尾用“謹奏”二字結束,末幅正中寫具奏年月日,不用印信。每逢皇帝登極及萬壽,元旦,長至三大節,真按:雖在早期或現代文學中逗號每有與頓號通用者(然似不互用),然此書既已用頓號,則不宜仍用逗號當頓號也. 臣工表示慶賀,各省督撫進賀本,其餘官員進表、箋。進呈皇帝、皇太后的叫“表”,進呈皇后的叫“箋”。各衙署的行文,上行文有咨呈、呈文、申文、牒呈、申呈,詳文、驗文,稟文、狀文;下行文有札文、牌文、票文、牌檄;平行文有咨文、移會、移文、關文、照會。1840年(道光二十年)鴉片戰爭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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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交涉的文書有國書、條約、照會、申陳、札行、護照、電報等。
封建的等級制度不僅反映在行文體制上,而且也明顯反映在文書格式上。例如皇帝自稱授命於天,以天為 父,以地為母,所以又稱天子。在皇帝頒發的詔誥文書中,充分體現了皇帝君權神授,至高無上的地位。例如制辭、詔書中,開首都是“奉天承運,皇帝制曰”,或 “奉天承運,皇帝詔曰”之類的話。皇帝自稱曰“朕”。臣僚上書皇帝自稱曰“臣”或“奴才”。凡文中涉及皇帝的地方,一律要尊稱和抬寫,如皇帝的命令稱“聖 旨”、“上諭”。皇帝批閱文件叫“聖覽”、“御批”。皇帝行走稱“詣”,居地稱“宮闕”。皇帝生日叫“萬壽”,死叫“駕崩”等等。
清朝為防止篡改檔案,還建立了副本制度,以便存案備查。雍正七年諭:“內閣本章及各衙門檔案,皆於正本外立一副本,另行收貯。如本章正本係紅字批發,副本則批墨筆存案。其它檔案副本,或用鈐記以分別之。不但於公事有益,且可杜奸胥猾吏隱藏改換之弊。”﹝53﹞ 例如,紅本交六科發抄後,又鈔錄兩種檔冊:一種是史書;一種是錄書。“紅本發抄後,由科別錄二通,供史官記注曰史書,校對鈐印送內閣。儲科以備編纂者曰錄 書,校對鈐印存科。”又如奏摺錄付制度,凡經軍機處辦理的奏摺,皆別錄一份,以便發抄和存查。《光緒會典》載,“凡未奉硃批之折,即以原折發抄。奉有硃批 之折,發抄不發抄,皆另錄一分備案存查。”“凡交發之折片,由內閣等處交還及匯存本處者,每日為一束,每半月為一包,謂之月折。”﹝54﹞自雍正至宣統,歷八個朝代,通以朝年月日係之,真按:疑亦受簡轉繁誤影響如此,當作繫字. 形成編年體的卷包。每包折片,排比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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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以文件搆成時日為先後,而以硃批日期為准,並在封面上標明某人所奏某事的簡由,及月、日、交、不交 字樣,稱作“開面”。對諭旨的錄付,更為詳備。經內閣記載的諭旨有三種:“凡記載綸音,分為三冊:每日發科本章,滿漢票簽處當直中書,摘記事由,詳錄聖旨 為一冊,曰絲綸簿;特降諭旨別為一冊,曰上諭簿;中外臣工奏摺,奉旨允行及交部議復者,另為一冊,曰外紀簿,以備參考。”經軍機處發出的諭旨,都抄釘成 冊,按日增添,按月另抄一冊,叫做“清檔”,其名稱有《上諭檔》、《寄信檔》、《現月檔》、《明發檔》、《電寄檔》等。
清朝中央各衙門還建立了匯抄存查制度。如內閣的《國史院檔》、《秘書院檔》、《俄羅斯檔》、《行移 檔》等都是文件的匯抄。軍機處匯抄的檔冊有《東事檔》、《議覆檔》、滿文《月折檔》、《西藏檔》、《巴勒布檔》、《金川檔》、《盛京檔》等。并且還規定: “凡本處清漢字檔,每屆五年由軍機大臣奏請,另繕一分,以備闕失。清字檔,令方略館譯漢官繕寫;漢字檔,令內閣中書繕寫。皆派本處章京二人校對,事竣請旨 議敘。”﹝55﹞內務府匯抄存查的檔冊有《奏銷檔》、《上傳檔》、《上諭檔》、《來文檔》、《黑圖檔》等。總署和外務部設有清檔房,專管整理文件,匯編《清檔》。在整個清代檔案中,副本和匯抄存查的檔案,佔有相當的比重。清代檔案的正本,由於年代久遠,流散遷播,不少被毀或遺失了,就是現存數量很大的紅本和硃批奏摺,也不齊全。真按:清代檔案的保存與毀損.清代檔案的正本多已佚失. 所以史學界在使用這些檔案研究某一個問題時,總感到“多而不全”。相對來講,清代文件的副本或匯抄存查的檔案,還算比較系統和集中。所以現在這部分檔案,如錄副奏摺等,在清代檔案中使用率是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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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副本制度和匯抄存查制度,不僅為我們留下了豐富的史料,而且也為我們在今後檔案事業的建設中,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清代還建立了嚴格的文書稽查制度。1730年(雍正八年),特設稽查欽奉上諭事件處,專門負責稽查奉旨交部議復之事,真按:當作覆,議覆.只因甫讀纂修、辦理四庫全書檔案,故知此也.此必為簡轉繁而取復未知取覆字為是故爾. 按日記檔,俟各部院移會到時,分別已結、未結事件,每月匯奏一次,年終總奏一次。都察院的六科,專門稽查催辦各部院的文書處理,每月兩次,以各衙門所辦之冊送科註銷,如有逾期不完者,由科指參,月終具題。
清朝還規定有嚴格的文書檔案保密制度,如1653年 (順治十年)頒佈“機密及參劾本章”的實封進奏制度。雍正時規定“密奏不許與人參酌。”皇帝批的密諭,若泄漏出去,“已經發覺,一概照泄漏軍機律治罪。” 並規定凡機密文書,一律密封遞發。當事官員必親自拆閱處理,不得令吏胥經手。軍機處辦理諭折,更為嚴密。軍機處值房,各部院大小官員不得擅入和窺視。不准 到軍機處同軍機大臣談說事件。大員子弟不得任軍機章京。皇帝召見軍機大臣時,太監不得在側。清末,又制定了《懲治漏泄軍事機密章程》十五條,若有泄密、盜 密者,俱按律嚴懲。
清朝文書制度還具有明顯的民族統治的特色。清朝是以滿洲貴族為主,聯合漢族地主階級建立起來的一個 多民族國家,各個少數民族文字的文書同時使用。原來滿族的文化比較落後,在努爾哈赤以前,滿族並沒有自己民族的文字。“凡屬書翰,用蒙古字以代言者,十之 六七。用漢字以代言者,十之三四。”﹝56﹞1599年(明萬曆二十七年)努爾哈赤始命額爾德尼和噶蓋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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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蒙古文字母與女真語拼成滿文,造便是老滿文以蒙古文字母與女真語拼成滿文,這便是老滿文,也叫無圈點 滿文。皇太極時命達海等人,在老滿文的基礎上,增加圈點,並創制十二字頭和專記外字符號,成為有圈點的新滿文。滿族早期的文書是寫在木牌上的,長達尺餘, 短的僅數寸,寬狹大約一寸左右,有孔,四五片為一組,貫以皮條或麻繩,根據楊賓《柳邊紀略》載:“邊外文字多書於木,往來傳遞曰牌子……存貯年久者曰檔 案。”這種木牌使用較久,直到1645年(順治二年),才令“各衙門奏事俱繕本章,不許復用木簽。”清定都北京之後,為保持滿洲貴族的統治地位,規定滿語為國浯,真按:疑當作國語.殆亦簡化字之形訛! 滿 文文書為代表國家的正式文書。凡皇帝下達的制、詔、誥、敕等文書,俱以滿文為主,滿漢文合璧。凡與外國的來往國書,簽訂的條約,也必須以滿文書寫。臣工上 呈的題本、奏本,必須滿、漢文合璧。奏摺,在初期只是臣僚於公事之餘,向皇帝呈遞的秘密報告,或用滿文,或用漢文,比較隨便。奏摺成為政府的正式公文後, 在嘉慶時曾規定:
一,凡奉清字上諭,不許用漢字覆奏。
二,旗員補放提鎮奏謝,俱用清文。
三,滿洲大員補署各部院尚書及各省督撫等缺,在京謝恩用清字折。但抵任奏報到任日期,用漢字折。
四,滿洲提鎮於公事折用清字。
五,西北兩路將軍,各陵守護大臣及泰寧、馬蘭兩鎮總兵,除地方公事用漢字奏摺外,其餘謝恩、奏報雨水、雨雪及捕獲松蟲等事,均用清字折。唯清字折仍須兼用漢字。
六,滿員放總兵官,公事折前漢字後清字。在京謝恩折,俱用清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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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漢字夾片,與清字折文義同。府、道謝簡放恩亦仿此辦理。﹝57﹞
以後隨著滿官的漢化,使用漢字折奏逐漸增多。1861年(咸豐十一年)清廷規定:“嗣後京內外各衙門遇有清字奏事折件,均用清、漢字合璧式樣。”其它中央各機關同宗人府、內務府的行文,向用滿文的,也多采用滿、漢文合璧的方式。
清廷為保持滿洲貴族的統治地位,竭力阻止滿人漢化,規定“國語、騎射為滿洲根本。”旗人必須學會滿 語和騎馬射箭,各旗都設有學校,教習滿文,定期舉行滿文考試,以便科舉滿文人才。各衙署都設有專門的翻譯機構和滿文譯員,以辦理滿文文書和翻譯事務。另 外,對蒙、藏、回等少數民族的文字,也允許使用。各民族王公貴族上奏的章疏及來往文書可用本民族的文字書寫。現存的清代檔案中,仍保存一些蒙古、唐古特、 回、托忒等文字的文書。這種不同民族文字的文書同時使用,不僅是清代文書檔案制度的一個特點,同時也反映了我國封建社會多民族國家的高度發展。
注釋:①《明史》職官志一
②《皇明大政記》卷三
③《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三十三
④《明史》職官志一
⑧《明經世文編》卷二百九十三
⑥《明史》職官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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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明史》職官志一
⑧以上見《明史》職官志二、三
⑨《春明夢餘錄》兵部
⑩《明史》職官志二
⑪《明史》職官志二
⑫《光緒會典》卷二
⑬光緒朝《東華錄》總頁五五七
⑭《大清會典》卷八十九
⑮《嘯亭雜錄》卷三
⑯康熙朝《東華錄》卷二十八
⑰《清朝續文獻通考》卷一一八
⑱趙翼《簷曝雜記》卷一
⑲梁章鉅《樞垣紀略》卷一
⑳《清朝文獻通考》卷五十五
﹝21﹞《硃批諭旨》
﹝22﹞《硃批諭旨》
﹝23﹞康熙朝《東華錄》卷九十八
﹝24﹞《清高宗實錄》卷一百八十四
﹝25﹞趙翼《簷曝雜記》卷二
﹝26﹞《清世祖聖訓》
﹝27﹞康熙朝《東華錄》卷八十三
﹝28﹞《欽定吏部則例》卷十一
﹝29﹞《光緒會典事例》卷六十三
﹝30﹞《清朝通典》卷六十八‧兵一
﹝31﹞《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一十三
﹝32﹞《明會典》卷二百一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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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明會典》卷三十一
﹝34﹞廖道南《殿閣詞林記》
﹝35﹞《明史紀事本末》卷六十一
﹝36﹞《明史》職官志一
﹝37﹞《明史紀事本末》卷四十三
﹝38﹞《明史》卷七十二職官志
﹝39﹞《明史》卷七十二職官志
﹝40﹞《明會典》卷二百一十二
﹝41﹞《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千零四十二通政使司
﹝42﹞《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千零四十二通政使司
﹝43﹞《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
﹝44﹞《樞垣紀略》卷二十二
﹝45﹞《樞垣紀略》卷十三
﹝46﹞光緒朝《東華錄》卷一百九十六
﹝47﹞康熙朝《東華錄》卷七十一
﹝48﹞雍正朝《東華錄》卷十七
﹝49﹞乾隆朝《東華錄》卷二十八
﹝50﹞乾隆朝《東華錄》卷八十
﹝51﹞《樞垣紀略》卷七
﹝52﹞《樞垣紀略》卷二十二
﹝53﹞《大清會典事例》卷十四
﹝54﹞《樞垣紀略》卷二十二
﹝55﹞《樞垣紀略》卷十四
﹝56﹞福格《聽雨叢談》卷十一
﹝57﹞步冀鵬《奏摺體例輯要‧國書》真按:檔案學參考書目○30頁為空白.併見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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