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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November 2,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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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挈眷在京。伊處有無存留此書,曾否與知其事,請勅部臣就近查辦。又王仲儒之子王國棟,著有《秋吟閣詩本》,內有徐述夔序文,並有為徐述夔題照之詩,訊究此書亦係汪之珩幫貲刊刻。等語。

   王仲儒所著《西齋集》,指斥狂悖,殊堪髮指,伊曾孫王度既於限內呈繳,尚可免其治罪。至汪之珩既為 作跋,又為出貲刊印,是亦一狂悖之流,今已身故,姑免深究。伊子汪為霖,現任刑部郎中,伊處如並未存留比書,或知其語涉悖妄,業經銷燬,朕亦不加深罪。若 其家現有收藏,則罪無可逭。著傳諭英廉、諾穆親,卽親赴汪為霖家中,嚴密搜查有無此項書籍板片,毋任隱匿。又王國棟所著《秋吟閣詩本》,雖據閔鶚元等奏, 現在查起板片,奏請銷燬,但亦係汪之珩幫貲刊刻,汪為霖家中或尚有存留者,著一併嚴查,蒐繳淨盡,並卽將查辦情形據實覆奏。

  再,雖無此等書籍,而別有夤緣書信,亦不可為之隱諱,就案了事也。伊係刑部司官,英廉宜知,並諭閔鶚元知之。閔鶚元摺著抄寄英廉等閱看。欽此。遵旨寄信前來。

    (軍機處上諭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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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三 福建巡撫富綱奏覆查辦《天元玉歷祥異賦》情形摺

  乾隆四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福建巡撫臣富綱跪奏,為遵旨查辦覆奏事。

竊 臣於本年三月十二日承准尚書‧額駙‧公福隆安字寄,乾隆四十六年二月初四日奉上諭:閱奏繳銷燬書籍, 內有河南省解到之明仁宗所製《天元玉歷祥異賦》及不知撰著名氏之《乾坤寶典》二種。此等天文占驗妄言禍福之書,最易淆惑人心,自未便存留在外。恐各省查辦 未能淨盡,著傳諭各督撫,令其詳悉搜繳解京,並查明有無板片,一併解送銷燬。將此諭令知之。欽此。遵旨寄信前來。

   臣查各種應燬之書,節經前任督撫二臣暨臣督屬實力蒐羅,先後奏繳在案。至《祥異賦》等二種,並未見 有呈繳者。恐各屬或因查無違悖字句,漏未繳銷,若不搜燬淨盡,實難免淆惑人心。臣現飭兩司,責成各地方官會同教官,督令前派查書各紳士,各就附近城鄉,遍 歷有書之家,詳加查檢。倘有前項書籍,無論刻本、抄本及板片,悉行呈繳,井命推廣聖訓,凡有類此妄言禍福占驗,易於惑人之書,亦卽一體查繳,免致遺留。臣 仍責令該管道府隨時委員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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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妥辦,斷不使稍有疏漏,以仰副聖主維世敎而正人心之至意。

  所有遵旨查辦緣由,理合恭摺覆奏,伏祈皇上睿鑒。謹奏。

  硃批:覽。

(宮中硃批奏摺)

七七四 江蘇巡撫閔鶚元奏查繳應禁各書並開單呈覽摺(附清單一)

  乾隆四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江蘇巡撫臣閔鶚元謹奏,為查繳應禁各書,仰祈聖鑒事。

  竊查明末野史暨國初人所著悖妄各書,節奉聖訓,實力蒐查。復欽奉諭旨,展限二年,俾各及早呈繳,仍免治罪。上年十二月內,經署兩江督臣陳輝祖以二年限滿,江南地方書籍繁多,各屬尚在源源購繳,奏請再行展限一年,廣為蒐訪,荷蒙俞允在案。

  茲據各屬陸續查繳申送蘇州書局,由司彙請奏繳前來。臣逐一查核,除重複查出已禁書一千二十五部,另委員解京銷燬外,所有現經查出違礙應銷書十四種,或悖謬狂吠,或誕妄失實,謹將悖妄處所,逐一黏簽封固,開具清單恭呈御覽。其各書板片,分別移行查起,並通咨各省一體查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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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仍嚴切曉諭所屬,凡有稍涉悖妄者,俱令及時呈繳,毋得稍有藏匿,致干重譴,以期淨絕根株。

  臣謹會同兩江總督臣薩載恭摺具奏,伏祈皇上睿鑒。謹奏。

  硃批:覽。

  附 江蘇省查繳應銷各書清單

  謹將江蘇省現在查出應行銷燬悖妄各書開具清單,恭呈御覽。

  計開

《可經堂疏輯》二本。明嘉禾徐石麒著。《陳明卿集》二本。明古吳陳仁錫著。

《體孝錄》二本。明黃梅瞿罕著。  《魏子敬遺集》二本。明嘉善魏學洢著。

《金雙巖集》二本。明南譙金光辰著。  《鳴和堂集》八本,不全。明晉陵莊恆聲著。

《楚天長》一本。明張萬年著。  《後塲備考彙典》三本。明吳郡楊彝、顧夢麟選。

《桴亭五議》抄本一本。明太倉陸世儀著。《默菴遺藁》一本。長樂馮舒著。

《粵中疏草》抄本一本。杭州金堡著。  《蹈東集》抄本一本。閻姓著,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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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遼諺》抄本一本。無著書人姓名。  《南都雜志》抄本一本。無著書人姓名。

    (宮中硃批奏摺)

  七七五 廣東巡撫李湖奏覆查繳《天元玉歷祥異賦》等書摺

  乾隆四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廣東巡撫臣李湖跪奏,為欽奉諭旨,恭摺奏覆事。

   乾隆四十六年三月十八日承准尚書‧額駙‧公福隆安字寄,乾隆四十六年二月初四日奉上諭:閱奏繳銷燬 書籍,內有河南省解到之明仁宗所製《天元玉歷祥異賦》及不知撰著名氏之《乾坤寶典》二種。此等天文占驗妄言禍福之書,最易淆惑人心,自未便存留在外。恐各 省查辦未能搜查淨盡,著傳諭各督撫,令其詳悉搜繳解京,並查明有無板片,一併解送銷燬。將此諭令知之。欽此。遵旨寄信到臣。

  伏思讖緯之書,妄言禍福,誠如聖諭,最易淆惑人心。粵東習尚輕浮,信從占驗,遇有災祥邪說,往往傳播流言。如《天元玉歷祥異賦》、《乾坤寶典》等書,從前查辦所及,不知該書名目,恐有未經收繳。茲奉聖明指出,自當督飭搜查,務期淨盡。如有流存板片,一併查出,遵旨解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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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候銷燬。

  除檄行藩臬兩司,彷照節次查收禁書之例,出示曉諭,通飭各屬,一體遵照辦理外,所有欽奉諭旨及飭行遵辦緣由,合先恭摺奏覆,伏乞皇上睿鑒。謹奏。

  硃批:覽。

    (宮中硃批奏摺)

  七七六 江西巡撫郝碩奏遵旨查辦流傳劇本情形並黏簽呈覽摺

  乾隆四十六年四月初六日

  江西巡撫臣郝碩謹奏,為遵旨覆奏事。

   竊臣於乾隆四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承准大學士‧公阿桂等字寄,乾隆四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奉上諭: 前因外間流傳劇本,如明季國初之事,有關涉本朝字句,亦未必無違礙之處,傳諭伊齡阿、全德留心查察,斟酌妥辦。茲據伊齡阿覆奏派員慎密搜訪,查明應刪改者 刪改,應抽掣者抽掣,陸續黏籤呈覽。再查崐腔之外,有石牌腔、秦腔、弋陽腔、楚腔等項,江、廣、閩、浙、四川、雲、貴等省皆所盛行,請勅各督撫查辦等語。 自應如此辦理。著將伊齡阿原摺抄寄各督撫閱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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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體留心查察。但須不動聲色,不可稍涉張皇,將此遇各督撫奏事之便,傳諭知之。欽此。欽遵寄信到臣。

   臣查江西崑腔甚少,民間演唱有高腔、梆子腔、亂彈等項名目。其高腔又名弋陽腔。臣檢查弋陽縣舊志有 弋陽腔之名,恐該地或有流傳劇本,飭令該縣留心查察。隨據稟稱:弋陽腔之名,不知始於何時,無憑稽考,現今所唱卽係高腔,並無別有弋陽詞曲。並據附省之南 昌府稟稱:遵經傳諭各戲班,將戲本內事涉明季及關係南宋金朝故事,扮演失當者,嚴行禁除外,所有繳到各戲本,派員查核,內有《全家福》、《乾坤鞘》二種, 語有違礙。又《紅門寺》一種,扮演本朝服色,應呈請查辦。等情。臣與藩臬兩司覆核無異。查江右所有高腔等班,其詞曲悉皆方言俗語,俚鄙無文,大半鄉愚隨口 演唱,任意更改,非比崑腔傳奇,出自文人之手,剞劂成本,遐邇流傳,是以曲本無幾,其繳到者,亦係破爛不全抄本。現在檢出之三種內,《紅門寺》係用本朝服 色,《乾坤鞘》係宋金故事,應行禁止;《全家福》所稱封號,語涉荒誕,且核其詞曲,不值刪改,俱應竟行銷燬。臣謹將原本黏籤恭呈御覽。

  至如瑞州、臨江、南康等府,山隅僻壤,本地既無優伶,外間戲班亦所罕至。惟九江、廣信,饒州、贛州、南安等府,界連江、廣、閩、浙,如前項石牌腔、秦腔、楚腔,時來時去。臣飭令各該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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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刻留心,遇有到境戲班,傳集開諭,務使一體遵禁改正,以昭我皇上端本維風之至治。仍不許稍有張皇,及苟且從事,致干嚴行參究。

  所有現在遵旨查辦緣由,理合恭摺覆奏,伏祈皇上睿鑒。謹奏。

  硃批:知道了。

  (宮中硃批奏摺)

  七七七 兩淮鹽政圖明阿奏恭錄勘辦《金雀記》等劇本進呈摺

  乾隆四十六年四月初九日

  奴才圖明阿跪奏,為恭錄勘辦劇本,進呈御覽事。

   竊照查辦戲曲,昨奴才擬請凡有關涉本朝字句及宋金劇本扮演失實者,皆應遵旨刪改抽掣,另繕清本同原 本黏簽進呈。其餘曲本有情節乖謬、恐其誑惑愚民者,亦照此辦理,若但係字句違礙,則祇將原本黏簽改正進呈。等情具奏。奉到硃批:好。知道了。此亦正人心之 一端,但不可過於滋擾耳。欽此。仰見我聖主德化敎思,無微不至。

  奴才惟有欽遵恩訓,督率委員加謹(緊)查勘,斟酌刪改抽掣。今辦得《金雀記》等九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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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全德移來《鳴鳳記》一種,奴才俱覆加酌核,繕寫清本,同原本黏簽恭呈御覽。

  奴才又覆勘得《千金記》等十種,又全德移來《種玉記》等十種,均係曲白,內間有冗雜之處,抽改無多,現在卽以黏簽原本進呈。奴才謹開具清單,恭摺具奏。

  其餘在局曲本,仍敬謹遵奉,細心勘辦,隨時呈繳,並會同全德再行慎密搜羅,不敢稍有滋擾懈忽,以仰副聖主訓飭至意。伏乞恩鑒。謹奏。

硃批:覽。

(宮中硃批奏摺)

七七八 軍機大臣奏查核正月至三月所進書籍錯誤次數請將總裁等交部察議片

乾隆四十六年四月十五日*

  查四庫全書館進過書籍,前經奉旨:將指出錯誤記過之處,每三月查核一次,其總裁錯至三次,分校、覆校錯至兩次者,均著交部察議;其餘未及次數者,著加恩寬免,毋庸於下次積算。欽此。又奉旨:現已添設總校,其總裁等不過從中抽閱,伊等所閱之書既少,則處分不應仍照向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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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後書內每錯一次,卽將簽貼之總裁交部察議。欽此。又奉旨:此後書內錯誤,總裁、總校記過一次者,分校著記過二次。欽此。又總校張能照等檢閱書籍較多,前經奏明,請照三次議處之例辦理。奉旨允行。又奉旨:阿桂、和珅派閱書籍內簽出錯誤之處,一併照例議處。欽此。各在案。

   上年十二月以前,所進書籍,錯誤次數業經按季查核。本年正月起至三月止,進過全書九次。臣等詳加查 核,除總裁記過一次之程景伊,分校記過五十次之高中、記過二十五次之陳文樞、記過十八次之沈清藻、記過十六次之盧遂,已經病故,毋庸議外,查總裁曹文埴記 過一次,臣董誥記過十六次;總閱周煌記過三次;覆校裘行簡記過八次;總校何思鈞記過五十三次,王燕緒記過三十九次,楊懋珩、朱鈐各記過三十五次,倉聖脈記 過十四次,繆琪記過七次;分校陸湘記過二十次,徐步雲、胡予襄各記過十八次,卜維吉記過十六次,葉蘭、勵守謙各記過十二次,潘奕雋記過十次,張燾、戴衢 亨、施培應各記過八次,吳裕德、趙秉淵、李荃、賈錟、范鏊、徐秉敬各記過六次,溫汝适、石鴻翥、李斯咏、錢世錫各記過四次,孫梅、潘庭筠、劉景岳、孫玉 庭、王家賓、胡士震、湯垣、李巖、潘曾起、吳俊各記過二次。應交吏部,照例分別察議。謹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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