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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二一:見亭林文集卷二,「初刻日知錄自序」,頁二九。
註二二:見潘耒,日知錄序,收在黃汝成「日知錄集釋」(上)頁一,民國六十一年十二月四版,世界書局增訂中國學術名著第一輯增補中國思想名著第三十七冊。
註二三:炎武曾有「以文人名於世,焉足重哉?」之語,可見他是不願以文人名世的。見原抄本顧亭林日知錄卷二十一,真按:原抄本日知錄 「文人之多」條,頁五五二。
註二四:見黃汝成,「日知錄集釋」敘。
註二五:見但蔭孫,政治學概要第七章,頁一三○,民國五十七年八月八版,聯合圖書公司,台北。
註二六:見原抄本書亭林日知錄卷十一,真按:原抄本日知錄○以前文校之,此當為顧字 「守令」條,頁二七○。
註二七:同前註。
註二八:同前書卷十一,「吏胥」條,頁二三九。
註二九:關於胥吏對於吏冶的影響,請參閱繆全吉,明代胥吏第七章,頁二三一-二四四,嘉新文化基金會研究論文第一四八種,民國五十八年十一月初版,台北。
註三○:見原抄本顧亭林日知錄卷十一,「法制」條,頁二三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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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三一:見趙翼,「廿二史劄記」卷三十六,「明祖用法最嚴」條,頁五二八,楊家駱主編,增訂中國學術名著第一輯增補中國史學名著第一二三集合編第二十四冊,民國五十九年一月四版,世界書局。
註三二:根據蕭公權的分析,明代源於君主專制之一事,所造成弊端,約有四點:一曰吏事之弊,二曰兵制之弊,三曰開礦之弊,四曰田賦之弊。見蕭著,中國政治思想史(五),民國四十三年十月再版,中華文化出版事業委員會,台北。
註三三:見黃宗羲,明夷待訪錄「原君」、「置相」各篇。參見高準,黃梨洲政治思想研究第三章,頁七二-七八,民國五十六年四月初版,中國文化學院,台北。
註三四:見亭林文集卷一,「郡縣論一」,頁一二-一三。
註三五:同前書卷一,「郡縣論二」,頁一三。
註三六:同前註。
註三七:見亭林文集卷一,「郡縣論三」、「郡縣論六」,頁一四-一六。
註三八:同前書卷一,「郡縣論二」,頁一三。
註三九:同前書卷一,「郡縣論一」,頁一二-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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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四○:例如炎武強調郡縣制的實行有七利:一為可使一縣之民安居樂業,二為可強固地方,三為可使天下大治,四為可使一縣變貧為富,五為可使一縣財用有餘,六為可去一縣弊政,七為可使縣無遺才,士不競於功名等即是。見亭林文集卷一,「郡縣論三-九」,頁一四-一七。
註四一:見原抄本顧亭林日知錄卷十一,「鄉亭之職」條,頁二三○-二三三。
註四二:同前註。
註四三:見李國祁、周天生,「清代基層地方官人事嬗遞現象之量化分析」,真按:清代地方制度-任官制 歷史學報第二期,頁三三○,民國六十三年二月,台北。
註四四:見黃汝成,「日知錄集釋」敘。
註四五:見亭林文集卷六,「田功論」頁一三一。
註四六:同前註。
註四七:同前書卷六,「與潘次耕」,頁一四七。
註四八:見原抄本顧亭林日知錄卷十四,「蘇松二府田賦之重」條,頁三○六。
註四九:同前書卷十四,「後魏田制」條,頁二九八-二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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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五○:同前書卷十四,「州縣界域」條,頁二九八。
註五一:見亭林文集卷六,「與潘次耕」,頁一四七。
註五二:見原抄本顧亭林日知錄卷十六,「馬政」條,頁三四九。
註五三:同前註。
註五四:同前書卷十四,「紡織之利」條,頁三一○。
註五五:同前註。
註五六:炎武認為勸農之官謀求邊粟富足的辦法,除通商外,另一辦法為疾耕。見亭林文集卷六,「田功論」,頁一三二。
註五七:見原抄本顧亭林日知錄卷二,「懋遷有無化居」條,頁三三。
註五八:同前書卷十六,「街道」條,頁三五四。
註五九:同前書卷十六,「橋梁」條,頁三五六。
註六○:同前書卷十五,「鈔」條,頁三三五-三三七。
註六一:同前書卷十五,「以錢為賦」條,頁三二六。
註六二:同前書卷二,「懋遷有無化居」條,頁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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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六三:見亭林文集卷六,「錢法論」,頁一三三。
註六四:見原抄本顧亭林日知錄卷十五,「以錢為賦」條,頁三二六。又參見鄭行巽,「顧亭林之經濟思想研究」,國聞週報第七卷第三十三期,頁五-八。
註六五:見亭林文集卷六,「錢法論」,頁一三三。
註六六:同前書卷六,「錢法論」,頁一三四。
註六七:炎武認為官吏俸祿薄,乃至無以贍其家,真按:原誤作瞻 則必取諸於民,形成貪取之風,無法維持其清廉操守。見原抄本顧亭林日知錄卷十六,「俸祿」條,頁三四四-三四五。又明代官俸最薄,且定有折色之規定,流弊叢出,清人趙翼曾作詳細的考證,自係事實之論。見趙翼,「廿二史劄記」(下)卷三十二,「明官俸最薄」條,頁四七三。
註六八:關於生員考試科舉之費的濫支,炎武曾撰「生員論」三篇,加以討論,認為「生員之於其邑,無秋毫之益,而有丘山之累。然而一切考試科舉之費,猶皆派取之民,故病民之尤者,生員也。」強調廢天下之生員,以蘇百姓之困。見亭林文集卷一,「生員論(中)」,頁二四。
註六九:見原抄本顧亭林日知錄卷十六,「財用」條,頁三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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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七○:同前書卷十六,「財用」條,頁三三九。
註七一:同前註。
註七二:見原抄本顧亭林日知錄卷十一,「州縣賦稅」條,頁二二六。
註七三:同前書卷十四,「蘇松二府田賦之重」條,頁三○一。
註七四:同前書卷十四,「豫借」條,頁三○九。又參見鄭行巽,「顧亭林之經濟思想研究(下),頁三。
註七五:見原抄本顧亭林日知錄卷十五,「以錢為賦」條,頁三二八。
註七六:見亭林文集卷一,「錢糧論(下)」,頁一九-二○。
註七七:同前書卷一,「錢糧論(上)」,頁一九。
註七八:明史卷七八,「食貨志二賦役」。
註七九:見亭林文集卷一,「生員論(中)」,頁二四。
註八○:見原抄本顧亭林日知錄卷十四,「豫借」條,頁三○九。
註八一:見熊德元,「顧亭林之經濟思想」,史學年報第二卷第五期,頁一五九,民國二十七年十二月出版,燕京大學歷史學會,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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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八二:見亭林文集卷四,「與人書九」,頁九七。
註八三:見黃汝成,「日知錄集釋敘」。
註八四:見原抄本顧亭林日知錄卷十七,「兩漢風俗」條,頁三七七。
註八五:同前註。
註八六:同前書卷十七,「宋世風俗」條,頁三七九。
註八七:同前書卷十七,「正始」條,頁三七九。
註八八:見何貽焜,亭林學術述評,頁三二-四一,民國六十年十二月台四版,正中書局,台北。
註八九:見亭林文集卷五,「拽梯郎君祠記」,頁一一○。
註九○:見原抄本顧亭林日知錄卷十七,「重厚」條,頁三九○。
註九一:同前書卷十七,「名教」條,頁三八四-三八五。
註九二:同前書卷十七,「貴廉」條,頁三九六-三九七。
註九三:同前書卷十七,「兩漢風俗」條,頁三七七。
註九四:同前書卷十七,「清議」條,頁三八三-三八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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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九五:同前書卷十七,「流品」條,頁三八九-三九○。
註九六:同前書卷十七,「鄉原」條,頁三九一。
註九七:同前書卷十六,「訪惡」條,頁三五八。
註九八:見亭林文集卷四,「與人書九」,頁九七。
註九九:見原抄本顧亭林日知錄卷十六,「人聚」條,頁三五七。
註一○○:同前書卷八,「庶民安故財用足」條,頁一七七-一七八。
註一○一:同前書卷九,「未有上好仁而下不好義者也」條,頁一八五。參見何貽焜,亭林學術述評,頁三七-四一。
註一○二:同前書卷十六,「俸祿」條,頁三四四。
註一○三:見趙翼,「廿二史劄記」卷三十五,「明末書生誤國」條,真按:百無一用是書生 真按:百無一用是書生 頁五○八-五○九。
註一○四:見原抄本顧亭林日知錄卷十九,「擬題」條,頁四七七。
註一○五:同前書卷十九,「科目」條,頁四六九。
註一○六:同前書卷十九,「進士得人」條,頁四九四。
註一○七:同前書卷十九,「經義論策」條,頁四七三-四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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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八:同前書卷十九,「試文格式」條,頁四七九。
註一○九:同前書卷十九,「試文格式」條,頁四七九-四八一。
註一一○:同前書卷十九,「搜索」條,頁五○一-五○二。
註一一一:同前書卷十九,「科目」條,頁四六九。
註一一二:見秦汝炎,「顧亭林教育思想之研究」,師大教育研究所集刊第四輯,頁二○四,民國五十年十二月,台北。
註一一三:見原抄本顧亭林日知錄卷十九,「擬題」條,頁四七七。
註一一四:見亭林文集卷一,「生員論(上)」,頁二二。
註一一五:同前註。
註一一六:同前書卷一,「生員論(中)」,頁二五。
註一一七:真按:原誤作九 見原抄本顧亭林日知錄卷十九,「教官」條,頁五一一。
註一一八:同前書卷十九,「生員額數」條,頁四八六。
註一一九:見亭林文集卷一,「生員論(上)」,頁二二-二三。
註一二○:同前書卷一,「生員論(下)」,頁二五-二六。參見秦汝炎,「顧亭林教育思想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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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二○二-二○八。
註二二:見原抄本顧亭林日知錄卷三,「不弔不祥」條,頁七八。
註一二二:見余英時,「清代思想史的一個新解釋」,中華文化復興月刊第九卷第一期,頁二一。
註一二三:見華山、王賡唐,「論顧炎武思想(上)」,頁二,中國近三百年學術史參考資料中國近三百年學術思想論集三編,存萃學社編集,香港崇文書局印行,一九七二年三月。真按:參考書目-碩士論文
註 一二四:黃氏於明亡之後,棲身浙東,自以孤臣之淚,無補於故國之亡,因搜集南明經營恢復的事蹟,寫成 行朝錄九種:隆武紀年,贛州失事記、紹武爭立記、魯紀年、舟山興廢、日本乞師記、四明山寨記、永曆紀年、沙定洲紀亂;另外賜姓始末一種,為記述鄭成功的大 節,許其以一旅存故國的衣冠;南雷文約、南雷文案、南雷文定諸集,尤為保存明末歷史的總匯,凡桑海之交,殉國的烈士,守節的遺民,宗羲都替他們作墓誌銘, 作行狀事略。見杜維運,「史學上純真精神」,學術與世變,頁一七。
註一二五:清道光、咸豐年間,鄧湘臬始蒐集王夫之著作,編成一張書目,係以敘論說:「先生生當鼎革,竊自維先世為明世臣,存亡與共。甲申後,崎嶇嶺表,備嘗險阻,既知事不可為,乃退而著書,竄伏祁永漣邵山中,流離困苦,一歲數徙其處,…故國之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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