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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May 10,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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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凡著者手寫稿本,曰「手稿本」,他人清寫後經著者手自改訂之本,曰「手定底稿本」;他人清寫者,曰「清稿本」。

  例:

  1如翁方綱手寫本《復初齋集》,可題云:清乾隆至嘉慶間著者手稿本。

  2如桂馥手訂之晚學集》稿本,可題云:清乾隆間著者手定底稿本。

  3如沈炳巽續唐詩話》清鈔稿本,可題云:清乾隆間歸安沈氏清稿本。

  26凡鈔本之出於名家手筆者,曰「某人手鈔(或寫)本」。

  例:

  如王乃昭手寫本杜東原詩集》,可題云:清初虞山王乃昭手寫本

  27凡藏書家倩鈔手傳鈔之本,應著錄藏書家之里籍姓氏及其齋室名稱,曰「某處某氏鈔本」。

  例:

  如秦氏雁里草堂鈔本廣川書跋》,可題云:明嘉靖間錫山秦氏雁里草堂鈔本。

  28凡刊本或寫本卷子,曰「卷子本」。其寫本之傳寫年代或傳寫人未詳,但能審其鈔於何代者,可依其時代題云:「六朝人寫卷子本」或「唐人寫卷子本」等。

  29凡鈔本之年月及鈔者俱不能詳,但能審知其鈔於何代者,可依其時代,題云:「明鈔本」或「清初鈔本」等。如並時代亦不能確定,但能審知為非近時傳鈔者,可題云:「舊鈔本」。

  30凡鈔本之年代及鈔者俱不能詳,但能審知為近時傳鈔者,可但題云:「鈔本」。

  31凡鈔本之紙張有格欄者,應表著之;紅格者曰「朱絲欄鈔本」,墨格者曰「烏絲欄鈔本」,藍格者曰「藍格鈔本」,餘類推;其鈔寫之時代及鈔者,應依刊本例著錄之。

  32凡據舊本影寫而行款無異者,曰「影鈔……本」。其所據之祖本,應表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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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

  1如汲古閣影宋鈔本《羣經音辨》,可題云:明末虞山毛氏汲古閤影鈔宋紹興壬戌(十二年)寧化縣學刊本。

  2如小琅嬛福地影宋鈔本李羣玉詩集》,可題云:清琴川張氏小琅嬛福地影鈔宋臨安府陳解元書籍鋪刊本。

  33凡據舊本影寫,但知原本之為宋為元(餘類椎),而不能詳其為何年何處刊行者,可題云:「影鈔宋幾行本」,或「影鈔元幾行本」。

  34凡傳鈔舊本而非影寫者,其所據之祖本,如可考知,應表著之。

  例:

  1如士禮居鈔太平御覽》,可題云:清吳縣黃氏士禮居傳鈔道藏本。

  2如莫友芝手鈔春秋經傳集解》,可題云:「清獨山莫友芝手鈔唐石經本」。

第二節 目錄學與校讎學

一「校讎學」釋義

  「校讎」也稱「校勘」,有廣狹二義:狹義之「校讎」,以改正圖書在章句、文字方面之訛誤為主要工作;廣義之「校讎」,則涵蓋圖書之蒐採、整理及編目等工作。

   狹義之校讎,劉向整理中秘之方法是也。劉向別錄云:「讎校:一人讀書,校其上下,得謬誤為校;一人 持本,一人讀書,若怨家相對為讎。」今詳檢劉向所撰敍錄,內容以校改脫簡訛字為主。孫德謙劉向校讎學纂微》云:「書之貴乎校訂者,懼其有脫誤也。夫一書之 中,其脫誤或在篇章,或在字句,後人讀之,苟無善本相校,必致文義難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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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索解而不得者。班固《漢書‧藝文志》於易》家云:『劉向以中古文易經》校施、孟、梁丘經,或脫去 「無咎悔亡」』。於書家云:『劉向以中古文校歐陽、大小夏侯三家經文,酒誥脫簡一,召誥脫簡二。率簡二十五字者,脫亦二十五字;簡二十二字者,脫亦二十二 字。文字異者七百有餘,脫字數十。』則向之校書,凡書有脫誤者,知其必詳加釐訂矣。又如晏子書錄:『中書以夭為芳,又為備;先為牛;章為長。如此類者 多。』列子書錄:『中書多,外書少,章亂布在諸篇。中或字誤:以盡為進,以賢為形,如此者眾。』戰國策書錄:『本字多誤脫為半字,以趙為肖,以齊為立,如 此者多。』」可見劉向之校中秘,以勘正訛字為多。

  廣義之校讎,則以宋代鄭樵《通志‧校讎略》所論最具代表。校讎略之內容包括:

  ‧秦不絕儒學論二篇。

  ‧編次必謹類例論六篇。

  ‧編次必記亡書論三篇。

  ‧書有名亡實不亡論一篇。

  ‧編次失書論五篇。

  ‧見名不見書論二篇。

  ‧收書之多論一篇。

  ‧闕書編於後世論一篇。

  ‧亡書出於後世論一篇。

  ‧亡書出於民間論一篇。

  ‧求書遣使校書久任論一篇。

  ‧求書之道有八論九篇。

  ‧編次之訛論十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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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文明於兩類論一篇。

  ‧泛釋無義論一篇。

  ‧書有不應釋論三篇。

  ‧書有應釋論一篇。

  ‧不類書而類人論三篇。

  ‧編書不明分類論三篇。

  ‧編次有敍論二篇。

  ‧編次不明論七篇。

鄭氏將圖書之蒐訪、編次、分類及著錄之方式等,列入校讎之範圍,謂之廣義之校讎學。近世學者於此狹義與廣義二說,各有主張。章學誠《章氏遺書‧外編》(卷一)信摭云:

   校讎之學,自劉氏父子淵源流別,最為推見古人大體,而校訂字句,則其小焉者也。……鄭樵始有窺見,特著校讎之略。……

清朱一新無邪堂答問》(卷二)云:

    劉中壘父子成《七略》一書,為後世校讎之祖。《班志》掇其精要,以著於篇後。惟鄭漁仲、章實齋能 窺斯旨,商榷學術,洞徹源流,不惟九流諸子各有精義,即詞賦方技亦復小道可觀。目錄校讎之學所以可貴,非專以審訂文字異同為校讎也。……世徒以審訂文字為 校讎,而校讎之途隘;以甲乙簿為目錄,而目錄之學轉為無用。多識書名,辨別版本,一書估優為之,何待學者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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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朱二人,均主張廣義之校讎者也。惟余嘉錫則不同意章、朱二人之說,余氏於目錄學發微》云:

   按據《風俗通》引劉向別錄》,釋校讎之義,言校其上下得謬誤為校。則校讎正是審訂文字,漁仲、實齋著書論目錄之學,而目為校讎,命名己誤,朱氏之說非也。特目錄不專是校讎版本耳。

余氏以為鄭樵校讎略所討論者,均屬目錄學之範疇,校讎所從事者,應以審訂文字之譌誤為主,其所主張,蓋狹義之校讎也。

   按:校讎所從事者,雖以審訂文字為主,然欲正確審訂文字,俾還古籍原來面貌,則廣泛蒐羅各種版本以 為輔本,同時需釐訂其篇章,辨別其真偽,凡此則又屬廣義校讎學之範圍矣。胡樸安校讎學云:「校讎學者,治書之學也。自其狹義言之,則比勘篇籍文字同異而求 其正,謂之讎校,此劉向別錄》之義也。自其廣義言之,則蒐集圖書,辨別真偽,考訂誤繆,釐次部類,暨於裝潢保存,舉凡一切治書事業,均在校讎學範圍之 內。」胡氏之說,較為平允周延。

目錄學與校讎學之關係

  目錄學與校勘學之關係,可以從下列四端言之:

  1校 勘整理古籍,為編撰目錄之基礎工作:以《漢書‧藝文志》為例。《漢志》多據別錄》、《七略》而成,向歆父子編撰別錄》、《七略》時,於古籍先事校勘整理工 作。今觀劉向整理古籍,不僅廣泛蒐羅異本,校正訛文脫簡,並且條別篇章及篇目,始克撰成一書之敍錄。再以宋代仁宗年間編輯崇文總目》為例。在編輯崇文總 目》之前,多費人力物力,從事古籍之整理工作。玉海》(卷五十二)〈景祐編三館秘閣書籍〉條云:「景祐元年(西元一○三四年)閏六月辛酉,命翰林學士張 觀,知制誥李淑、宋祁,編排三館秘閣書籍,判館閣盛度、章得象、石中立、李仲容覆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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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年(西元一○三五年)十月己未,館閣上所校兩庫經史八千四百二十五卷,賜器幣。三年(西元一○三六 年)五月庚辰,求逸書。十月甲寅,命知制誥王舉正看詳。乙丑,御崇政殿觀二館秘閣新校兩庫子集書,凡萬二千餘卷,賜校勘官器幣,又賜晏崇文院。」又慶曆崇 文總目條云:「慶曆元年(西元一○四一年)十二月己丑,翰林學士王堯臣等上新修崇文總目六十卷。其書總數凡三萬六百六十九卷。自太祖平定四方,天下之書, 悉歸藏室。太宗、真宗訪求遺逸,小則償以金帛,大則授之以官。又經書未有版者,悉令刊刻,由是大備,起秘閣貯之禁中。景祐六年(西元一○三四年)閏六月, 以三館秘閣所藏有謬濫不全書,辛酉,命翰林學士張觀,知制誥李淑、宋祁,將館閣正副本看詳,定其存廢;偽謬重復,並從刪去;內有差漏者,令補寫校對。倣 《開元四部錄》,約國史藝文志》,著為目錄》,仍令翰林學士盛度等看詳,至是上之。庚寅,以提舉張觀、宋庠、王堯臣及冠卿稹並加階封,編修呂公綽等進 職。」可見在完成崇文總目》之前,需先從事蒐訪遺逸、定其存廢、校勘補寫差漏、刪去偽謬重複等一系列之校勘整理工作,始能完成分類完善、著錄完備之目錄。

  2校 讎之成果,可豐富目錄之內容:所謂目錄,非僅書目之排比而已,完善之書目,除著錄書目外,並需詳考圖書內容,為之分類;考訂作者之生平、圖書之真偽,將其 反映於目錄中。以《新唐書‧藝文志》為例。世人論《新唐書‧藝文志》較《舊唐書‧經籍志》為優者,一方面由於《新唐志》所著錄之書較舊唐志》為多,一方面 則由於《新唐志》於書名多注語,或考作者之生平,或著錄作者登科年代,或略述一書之內容,此等小注,即校讎之成果也。至於有解題之目錄,則校讎之經過及成 果,每為構成解題之主要內容。以繆荃孫藝風藏書記》(卷五)著錄日本活字本新雕皇宋事實類苑》(七十八卷)目》(三卷)一書之解題為例。繆氏云:「日本活 字,照宋麻沙印行本。左朝請大夫權發遣吉州軍州事江少虞撰。少虞仕履,提要》以為無考。按:弘治衢州府志》少虞字虞中,常山人,政和八年進士,調天台學 官,拒寇有功,權擢守廷、饒、吉三州,治行第一。此書為其守吉州時所作。分二十八門,曰祖宗聖訓、君臣知遇、名臣事蹟、德量知識、顧問奏對、忠言讜論、典 禮音律、官政治績、衣冠盛事、官職儀制、詞翰書籍、典故沿革、詩歌賦詠、文章四六、曠達隱逸、仙釋僧道、休祥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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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 占相醫藥、書畫技藝、忠孝節義、將相才略、知人薦舉、廣智博識、風俗雜志、談諧戲謔、神異幽怪、詐 妄謬誤、安邊禦寇,共七十八卷。《四庫》缺談諧戲謔》以下四門,止存六十三卷。又卷三十五分張鄧公以下為三十六,又分卷三十六劉沆以下為三十七,兩卷改三 卷;卷四十一分錢昭度以下為四十二,一卷分兩卷,實得此本六十一卷。後有日本元和七年南禪寺僧瑞保跋。……」繆氏核校日本活字本與《四庫全書》本在篇卷及 次第之異同,豐富解題之內容。

  3從 事校讎,需以目錄學為基礎:從事校讎,須先定底本;其次蒐羅眾本以為校勘之輔本;其次廣徵他書所載資料,以為校勘之資。底本之要件有二:一是較早之刊本, 二是完整無缺之刊本。欲得一適當之底本,需廣閱各種目錄,以知版本之源流。蒐羅輔本,亦需廣閱各種書目,始得其全;欲知何書載有相關資料,可為校勘之資, 亦賴熟悉目錄。因此,從事校讎,如無深厚之目錄學知識,無以為功。

  4校 讎之目的與目錄學之功用一致:校讎之目的,旨在恢復古籍之本來面目,俾治學者獲得確實之原始資料,與目錄學旨在「辨章學術,考鏡源流」之功用一致。因此, 從事研究工作者,如能在利用目錄時,與校讎成果合讀,研究成績必定更佳。余嘉錫序傅增湘《藏園羣書題記》云:「平生所校書,於舊本不輕改,亦不由徇,務求 得古人真面目,如段若膺以鄭還鄭,以孔還孔。其於向、歆父子雖未知何如,至于宋之劉原父、岳倦翁,清之何義門、顧千里,未能或之先也。故其所作藏書題記, 於版本、校讎二者,自道其所得,實能開自來目錄家所未有。以先生書與《四庫提要》合而觀之,而後《隋志》所稱『劉向校書,論其指歸,辨其訛謬』者,義乃大 備。此豈他藏書家徒以收藏鑒賞名者所能企及者哉!」

  在早期,或主張校讎學為目錄學之附庸,亦有主張目錄學為校讎學之一部分。主張雖有不同,然正足見兩者相因之密切。今日此兩門學科已各自發展成為有系統之獨立學科,但兩者之關係仍然密切。治目錄學者,如能具備校讎學之知識,則愈能精確運用目錄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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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治目錄學需具備之校讎學知識

  校讎學之知識所涉甚廣,例如文字學、語義學、語法學、避諱等,均是從事校讎者所必具。今就治目錄學之立場,列舉必具之校讎學知識。

一需知校勘之方法

  校勘之方法,每隨古籍錯誤之現象及校勘資料之性質,而有所不同。茲舉葉德輝、陳垣二氏之說為代表。

  葉德輝於《藏書十約》中論校書之法有二:一曰死校,一曰活校,其言曰:

    今試言其法,曰死校,曰活校。死校者,據此本以校彼本,一行幾字,鈎乙如其書;一點一畫,照錄而 不改。雖有誤字,必存原文。顧千里(廣圻),黃蕘圃(丕烈)所刻之書是也。活校者,以羣書所引,改其誤字,補其闕文。又或錯舉他刻,擇善而從;擇善而從, 版歸一式。盧抱經(文弨)、孫淵如(星衍)所刻之書是也。斯二者,非國朝校勘家刻書之秘傳,實兩漢經師解經之家法。鄭康成注《周禮》,取故書、杜子春諸 本,錄其字而不改其文,此死校也。劉向校錄中書,多所更定;許慎撰《五經異義》,自為折衷;此活校也。其後隋陸德明撰《經典釋文》,臚載異本,岳珂刻《九 經》、《三傳》,抉擇眾長;一死校,一活校也。明乎此,不僅獲校書之奇功,抑亦得著書之捷徑也已。

近人陳垣《校勘學釋例》,論「校法四例」,略云:

   一為對校法。即以同書之祖本或別本對讀,遇不同之處,則注於其旁。劉向《別錄》所謂「一人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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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讀書,若怨家相對者」,即此法也。此法最簡便,最穩當,純屬機械法。其主旨在校異同,不校是非,故其短處在不負責任,雖祖本或別本有訛,亦照式錄之;而其長處則在不參己見,得此校本,可知祖本或別本之本來面目。故凡校一書,必須先用對校法,然後再用其他校法。

  二為本校法。本校法者,以本書前後互證,而抉摘其異同,則知其中之繆誤。吳縝之《新唐書糾繆》,汪輝祖之《元史本證》,即用此法。此法於未得祖本或別本以前,最宜用之。

   三為他校法。他校法者,以他書校本書。凡其書有采自前人者,可以前人之書校之;有為後人所引用者, 可以後人之書校之;其史料有為同時之書所並載者,可以同時之書校之。此等校法,範圍較廣,用力較勞,而有時非此不能證明其訛誤。丁國鈞之《晉書校文》,岑 刻之《舊唐書校勘記》,皆此法也。

  四為理校法。段玉裁曰:「校書之難,非照本改字不譌不漏之難,定其是非之難。」所謂理校法也。遇無古本可據,或數本互異,而無所適從之時,則須用此法。此法須通識為之,否則鹵莽滅裂,以不誤為誤,而糾紛愈甚矣。故最高妙者此法,最危險者亦此法。

  葉、陳二氏之說,實則相似。陳氏之「對校法」、「本校法」,即葉氏之「死校法」;陳氏之「他校法」、「理校法」,即葉氏之「活校法」。惟「死校法」與「活校法」亦非可截然畫分,例如「本校法」,仍需具文法學、語法學、文字學等知識為參考,始不致誤校。

   「本校法」,需具備版本學之知識,始能定其底本,廣羅輔本,並進而瞭解各本間之遞傳關係。「他校 法」,需熟悉文獻,尤其是類書、方志、古注及筆記小說等多引文獻之圖書,最需熟悉其內容,校勘時方能左右逢源,獲得充分之證據。「理校法」,則需具備廣博 之知識,舉凡文字、語法、古訓、避諱、句讀及古書常見之錯誤現象等,均需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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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需知校勘之術語

  校勘時,為使讀者正確瞭解古籍訛誤之現象,通常以最明確之用語,記其異同。此等用語,自漢迄今,多沿用成習,謂之校勘之術語。筆者從前人之校記中,蒐羅歸納,共得常見術語十一條:

  1凡文字有不同者,如係對校,可云:

  某,一本作某。

  某,某本作某。

 如係本校,可云:

  某,某某篇作某。

 如係他校,可云:

  某字,某書作某。

  某字,某書某篇所引作某。

  2凡文字不同,知其是非者,如係對校,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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