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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May 10,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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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二句原本脫漏,今據《文獻通考》補入。」有據《宋史‧藝文志》校補者,如《春秋類》「《春秋邦典》二卷」條,於「唐既濟潛亨撰」句下,真批:此人名應是改過,或世襲易學也. 案語曰:「原本脫『濟』字,今據《宋史‧藝文志》增入。」亦有未說明其所據依而逕行校補者,如《禮類》「《禮記正義》七十卷」條,於「惟皇甫侃、熊安生二家」句下,案語曰:「此句原本脫『生』字,今校補。」是館臣校補《解題》之脫略,亦頗具成績也。

㈢訂正《解題》之錯誤及考校其所著錄者與他書之異同

   《四庫》本《解題》,其中文字有錯誤者,館臣皆逕行改正,然後出案。如《易類》「《易辨》三卷、 《淵源錄》三卷」條,案語曰:「《文獻通考》何萬《易辨》三卷,原本作《易辭》,今改正。」又如《春秋類》「《春秋得法志例論》三十卷」條,於「其父堯民 希元為鄉先生」句下,案語曰:「堯民原本誤作『先民』,今據《文獻通考》改正。」以上二條,皆館臣據《通考》以作改正者。惟亦有未說明其所據依者,如《語 孟類》「《論語紀蒙》六卷、《孟子紀蒙》十四卷」條,於「國子司業臨海陳耆卿」下,案語曰:「耆卿原本誤作『著卿』,今改正。」更有據《四庫》本《解 題》,以訂正《文獻通考》所著錄資料之錯誤者,如《春秋類》「《息齋春秋集注》十四卷」條,於「禮部侍郎鄞高閌抑崇撰」句下,案語曰:「《文獻通考》作高 閌,誤。」

  館臣訂正錯誤之同時,亦作考校異同之工作。如《春秋類》「《春秋列國諸臣傳》五十一卷」條,載王當嘗以蘇軾薦,館臣案語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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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通考》作『以蘇轍薦』。」此乃考校《解題》與《通考》二者記載之不同,惟此條實《通考》誤也。又同類「《左氏國語類編》二卷」條,此條《解題》作「呂祖謙撰」。案語曰:「《宋史‧藝文志》注:『祖謙門人所編。』」此則考校《解題》與《宋志》著錄撰人之不同也。

㈣對《解題》容有之缺失及存疑問題進行考證或辨證真批:二字在標題中不適合!

  《解題》書中,直齋著錄容有缺失,亦有疑而待決之問題,館臣案語中每作考證或辨證。如《詩類》「《王氏詩總聞》三卷」條,案語曰:「朱彝尊《王氏詩總聞序》:王氏名質,字景文真按:王質 汶 陽人。紹興庚辰進士,召試館職不就,歷樞密院編修官,出通判荊南府,不行,奉祠山居,有《集》四十卷,此書亦作二十卷。」是此書撰人王氏,《解題》未明記 其名字,疑而待決,館臣乃據朱彝尊《序》作考證,考出其人為王質,字景文。又如《易類》「《葆光易解義》十卷」條,此書乃張弼撰,《解題》載弼「紹聖中, 以章厚、黃裳等薦,賜號葆光處士」。真按:張弼 館 臣案語曰:「晁公武《讀書志》:『弼於紹聖中,張惇薦於朝,賜號葆光處士。後黃裳等人再薦,詔為福州司戶、本州教授。』考《宋史》,紹聖中無張惇,此本又 作章厚,疑為章惇所薦,以避光宗諱,故名章厚耳。」是薦張弼者乃章惇,非張惇,《郡齋讀書志》固誤;而《解題》作章厚,亦因避光宗諱,蓋光宗姓趙名惇也。 是館臣考證者不誤。至王安石與政之年,館臣亦有考。《解題‧書類》「《書義》十三卷」條引王安石《序》,謂「熙寧二年,臣安石以《尚書》入侍,遂與政」。 館臣案語曰:「王安石與政在熙寧三年,原本作『二年』,誤。今改正。」是安石與政,作熙寧三年是,而《解題》引《序》作二年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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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詩類》「《詩譜》三卷」條,其書乃鄭玄撰,歐陽修補亡。修有《序》,謂慶曆四年至絳州得《詩 譜》,「有注不見名氏」,是修亦不知為《詩譜》作注者為誰人也。館臣案語曰:「宋《兩朝國史志》,歐陽修於絳州得注本,卷首殘缺,因補成進之,而不知注者 乃太叔求。」是館臣據《兩朝國史藝文志》,考出為《詩譜》作注者乃太叔求。此問題懸疑既久,一朝得解,館臣作出此案,實大有功於直齋《解題》矣。

三、館臣《解題》案語有見解精闢、考證縝密者

  館臣撰作《解題》案語,其中不乏見解精闢、考證縝密之處。茲不妨略舉數例以作說明:

   如《易類》「《周易集解》十卷」條著錄:「《周易集解》十卷,唐著作郎李鼎祚集子夏、孟喜、京房、 九家、《乾鑿度》、馬融、荀爽、鄭康成、劉表、何晏、王弼、宋衷、虞翻、陸續、王肅、干寶、姚信、王廙、張璠、向秀、王凱沖、侯果、蜀才、翟玄、韓康伯、 劉瓛、何妥、崔憬、沈麟士、盧氏、崔覲、孔穎達等諸家,凡隋、唐以前《易》家諸書逸不傳者,賴此猶見其一二,而所取於荀、虞者尤多。」是《解題》所記李鼎 祚《集解》所集《易》說凡三十二家,然館臣案語云:「此書子夏以來《易》說三十二家,又引張氏倫、朱氏仰之、蔡氏景君三家注。」據此,則館臣所考證,較直 齋尤為精確縝密,其所增之三家,足補《解題》之未備。真批:茲亦小事也.若今集解不存,則乃大事矣!

  又同類「《周易口訣義》六卷」條著錄:「《周易口訣義》六卷,河南史之徵撰。不詳何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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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朝史志》有其書,非唐則五代人。避諱作『證』。」是直齋撰《解題》此條時,因避宋仁宗趙禎之嫌 名,故此書之撰人史之徵,直齋本改寫作為史之證。惟《四庫》本根據《永樂大典》以編纂,又還原姓名作史之徵。館臣於「河南史之徵撰」句下作案語曰:「《宋 史‧藝文志》作『史文徽』,《文獻通考》作『史證』,鄭樵《通志》作『史之證』。宋人避違『徵』字,真按:當作避諱! 此改從其舊。」據是,可推知此書之作者原名史之徵,宋人避諱改作證,故《通志》作『史之證』:而《文獻通考》作『史證』,《通考》殆據《崇文總目》脫字而誤,⑨疑《崇文總目》脫「之」字。而《宋史》乃元人所撰,故不避宋諱,遂改回姓名作「史之徵」。然今見《宋史‧藝文志》所作「史文徽」者,蓋「文徽」二字乃「之徵」形近之訛。館臣謂「宋人避諱『徵』字」,故直齋《解題》姓名改作「史之證」,實避諱使然。是館臣將此條姓名「改從其舊」,誠屬有識。真按:今點校本有校語也!不知何氏可曾見過?

   《解題‧禮類》「《古禮》十七卷、《釋文》一卷、《識誤》三卷」條著錄:「《古禮》十七卷、《釋 文》一卷、《識誤》三卷,永嘉張淳忠甫所校,……識其誤而為之。《序》謂:『高堂生所傳《士禮》爾,今此書兼有天子、諸侯、卿大夫禮,絕非高堂所傳。其篇 數偶同,自陸德明、賈公彥皆云然。』不知何所據也。」考《古禮》即《儀禮》。張淳《序》以為高堂生僅傳《士禮》,今其書兼具天子、諸侯、卿大夫之禮,故謂 「絕非高堂所傳」,而直齋則斥為「不知何所據

⑨ 《崇文總目》卷一《易類》著錄:『《周易口訣義》六卷,原釋:河南史證撰,不詳何代人。」錢東垣輯釋本。是《通考》據《崇文總目》稱史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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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直齋所斥則未盡深入,且未列出所斥者之理據。館臣案語則謂:「朱子曰:『張淳所云,不深考於劉向 所定之誤,又不察其所謂《士禮》者,特略舉首篇以名之。其云推而致於天子者,蓋專指冠、昏、喪、祭而言,若燕、射、朝、聘,則士豈有是禮而可推耶?』」是 館臣引朱子之論以駁張淳之失,原原本本,有論有據,所考較直齋精審,又足補《解題》之未逮。

   《解題‧春秋類》「《春秋集解》十二卷」條著錄:「《春秋集解》十二卷,呂祖謙撰。」直齋以此書撰 人為祖謙,其實誤也。館臣案語則辨之,曰:「趙希弁《讀書志》第云東萊先生所著,長沙陳邕和父為之《序》,而不書其名。蓋呂氏望出東萊,故三世皆以為稱, 成公特其最著者耳。而《宋史‧藝文志》於《春秋集解》三十卷,直書成公姓名,世遂因之。考《呂祖謙年譜》,凡有著述者必書,疑世所傳三十卷,即本中所撰 也。朱子亦云:『呂居仁《春秋》甚明白,正與某《詩傳》相似。』」案:此書卷數,《解題》與《宋志》著錄不同。考成公即呂祖謙,呂居仁即呂本中。館臣旁徵 博引,論證此書之撰人乃呂本中,既立新說,又指正《解題》之誤。此條見解精闢,考證縝密,於館臣案語中,實屬不可多得之作。

四、館臣《解題》案語有舛誤顯明及闡說未盡周延者

  館臣所撰案語中,有舛誤顯明者,亦有闡說未盡周延者。茲亦略舉數例,以作說明:

  《解題‧禮類》「《集釋古禮》十七卷、《釋宮》一卷、《綱目》一卷」條著錄:「《集釋古禮》十七卷、《釋宮》一卷、《綱目》一卷,廬陵李如圭寶之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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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熙癸丑進士,嘗為福建撫幹。」惟淳熙干支無癸丑,《解題》此條實誤。故館臣出案語,曰:「《文獻通考》作紹興癸丑進士。」惟館臣案語亦誤。考紀昀《四庫全書總目》卷二十《經部》二十《禮類》二著錄曰:「《儀禮集釋》三十卷,《永樂大典》本。宋 李如圭撰。如圭字寶之,廬陵人,官至福建路撫幹。考《文獻通考》引《宋中興藝文志》曰:『《儀禮》既廢,學者不復誦習。乾道間有張淳始訂其偽,為《儀禮識 誤》。淳熙中,李如圭為《集釋》,出入經傳;又為《綱目》,以別章句之旨;為《釋宮》,以論宮室之制。朱熹嘗與之校定《禮書》,蓋習於《禮》者。』云云, 則如圭當與朱子同時,而陳振孫《書錄解題》言如圭淳熙癸丑進士,《文獻通考》引振孫語,又作紹興癸丑進士。考淳熙紀元凡十六年,中間實無癸丑。紹興癸丑為 高宗改元之三年,朱子校定《儀禮》乃在晚歲,疑當為紹熙癸丑,陳氏、馬氏並訛一字也。」是如圭進士及第之年應為光宗紹熙癸丑歲,其撰《儀禮集釋》亦在紹 熙,《通考》引《宋中興藝文志》作「淳熙中,李如圭為《集釋》」,亦誤。又考《宋元學案》卷六十九《滄洲諸儒學案》上「撫幹李如圭」條曰:「李如圭字寶 之,廬陵人,紹熙癸丑進士,福建撫幹。文公與之校定《禮經》。所著有《集釋古經》十七卷、《釋宮》一卷、《儀禮綱目》一卷。」是《宋元學案》亦記如圭為 「紹熙癸丑進士」,真批:然則宋元學案之著作不知有無發現此一謬誤.--當然無也!以其在開館之前,何得見解題與提要耶!然通考之誤,自當別有所見,若無校出,實為疏漏矣. 是則館臣僅據《文獻通考》立說,所云「紹興癸丑進士」,其舛誤甚明。

  又《解題‧春秋類》「《春秋二十國年表》一卷」條著錄:「《春秋二十國年表》一卷,不知何人作。周而下,次以魯、蔡、曹、衛、滕、晉、鄭、齊、秦、楚、宋、杞、陳、吳、邾、莒、薛、小邾。」館臣此條案語曰:「《解題》自『周而下』,所列止十八國,蓋有脫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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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此條究脫何字?館臣則未嘗深究。考《通志堂經解》本《春秋二十國年表》,其所列之二十國,於「薛」下有「許」字,是《解題》所脫者正為「許」字。是則館臣所考證,亦有未見縝密與周延者也。

   《解題‧書類》「《禹貢論》二卷、《圖》二卷」條著錄:「《禹貢論》二卷、《圖》二卷,程大昌撰。 凡《論》五十三篇、《後論》八篇、《圖》三十一。」館臣此條案語曰:「《宋史‧藝文志》作《禹貢論》五卷、《禹貢論圖》五卷、《後論》一卷。」兩相比較, 是《解題》所著錄者,其卷數既與《宋志》不同,又闕「《後論》一卷」四字。惟《解題》此條其卷數作如此之著錄實有依據,考傅增湘《藏園訂補郘亭知見傳本書 目》卷一《經部》一《書類》著錄:「(補)《禹貢論》二卷、《後論》一卷、《山川地理圖》二卷,宋程大昌撰。宋淳熙八年泉州學刊本,十二行,行二十二字,白口,左右雙闌。劉惠之藏,余曾借校,改訂《通志堂》本數百字,較《四庫》本多二圖。」據傅書所記,則《解題》所著錄程書之卷數,其《論》、《圖》均作二卷,實與傅書著錄者同,蓋直齋所據以著錄者乃淳熙八年泉州學刊本。因館臣不知程書有此本,乃僅據《宋志》以立說,是以其案語所述,乃屬知其一不知其二,其所考證殊未見縝密與周延也。

   至《四庫》本《解題‧易類》著錄有龔原「《易講義》十卷」一條,其條之後有隨齋批注曰:「此段當在 《正易心法》之前。」由是可推知《永樂大典》本《解題》,其「《易講義》十卷」一條,原不在「《正易心法》」條前也。惟今《四庫》本《解題》則正作如是之 編排,而館臣又未出案語以說明原委,遂使《永樂大典》本《解題》此條之原次竟不可考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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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點實屬館臣之失慎,其所輯錄《解題》之工作,其中亦有因稍欠縝密致使其書之整理有不甚周延者。⑩

五、《四庫》本《解題》之輯錄及撰作案語者乃鄒炳泰

   《四庫》本《解題》之輯錄及撰作案語者為誰氏?今人精治《解題》如陳樂素、喬衍琯二先生,對此問題 均未研考及之。其實只須翻檢《武英殿聚珍版叢書》本《解題》,其書目錄後有《提要》,《提要》文末署作「乾隆三十八年七月恭校上,……纂修官庶吉士臣鄒炳 泰」。是則《解題》一書由鄒氏纂修,殆可無疑。今人王欣夫先生撰《藏書紀事詩補正》,其書卷一「陳振孫伯玉」 條曰:「《直齋書錄解題》,今《武英殿聚珍》本係從《永樂大典》輯出,當時任搜輯者為鄒炳泰。鄒字仲父,號曉屏,無錫人。官至協辦大學士。著有《午風堂 集》。此事即見《集》中卷一。」是欣夫先生據《武英殿》本所署,亦知此書乃炳泰所輯。惟欣夫先生謂炳泰所著有《午風堂集》,其書名實作《午風堂叢談》,王 氏偶誤矣。考《午風堂叢談》卷一載:「宋吳興陳振孫《直齋書錄》列經、史、子、集,中分五十三類,視晁公武《讀書志》議論較為精核,馬氏《經籍考》多援之 而作。其書久佚,《永樂大典》載之,余校纂成編,列入《四庫》,曾以聚珍版印行,購者珍如星鳳真按:國無!待查!詞:【星鳳】景星和鳳凰。喻罕見珍奇或珍奇之物。 蒲道源 《偶記少時小年能綴文》詩:“稚齒為星鳳,清姿秀玉冰。” 楊慎 《祭岳母黃太夫人文》:“家聲為環海之星鳳,物望世中朝之人龍。” 姚際恒 《好古堂家藏書畫記》卷上:“ 人畫在今日,希如星鳳,允稱鴻寶。” 」據是,則《四庫》本《解題》確為鄒氏據《大典》校纂而成真按:鄒炳泰與四庫全書

⑩ 喬衍琯《陳振孫學記》第四章《直齋書錄解題》第三節《隨齋批注》已先有此說,見頁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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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殆可視為定真按:教育部國語辭典【讞】言-20-27 注音一式 |ㄢˋ 解釋:審判定罪。集韻˙去聲˙線韻:讞,議罪也。如:三審定讞。漢書˙卷五˙景帝紀:諸獄疑,若雖文致於法而於人心不厭者,輒讞之。 炳泰,《清史稿》卷三百五十一《列傳》一百三十八、《清史列傳》卷三十二《大臣傳》次編七均有傳。⑪

六、結語

   綜上所述,《四庫》館臣撰作《解題》案語實有其義例,余所考出者凡四類:考訂所著錄書籍卷數及書名 異同,一也;校補《永樂大典》本《解題》之脫略,二也;訂正《解題》之錯誤及考校其所著錄者與他書之異同,三也;對《解題》容有之缺失及存疑問題進行考證 或辨證,四也。惟館臣所撰之案語,其間固有見解精闢、考證縝密者,亦間有舛誤顯明而闡說未盡周延者,余皆各舉例證予以說明。至有關輯錄《四庫》本《解題》 並撰作案語之館臣為誰真按:此作逗號即可. 今人多未作研考,余乃據《武英殿聚珍版叢書》本《解題‧提要》文末所署,並參考王欣夫先生之說,及《午風堂叢談》卷一所載資料,確證《四庫》本《解題》一書,乃鄒炳泰於乾隆三十八年依據《永樂大典》輯錄並撰寫案語以成編。上述考證所得,均有若如山鐵案,真按:此句不太通!-有如又有若,疊床以架屋矣! 是則余繼欣夫先生之後補考出之結論,殆可成定讞矣。

⑪請參考拙著《陳振孫之生平及其著述研究》第五章《陳振孫之主要著作—〈直齋書錄解題〉》第四節《直齋書錄解題之板本》已《輯本》,頁四五二—四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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