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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條之簡,有自來矣。《詩》曰:『君之宗之。』吾是以知宗子之次於君道也。」26又說:「自治道愈下 而國無強宗,無強宗,是以無立國,無立國,是以內潰外畔而卒至於亡。然則宗法之存,非所以扶人紀而張國勢者乎?……夫不能復封建之治,而欲藉士大夫之勢以 立其國者,其在重氏族哉!其在重氏族哉!」27所以,亭林主張仿漢唐分封諸侯之法,強化氏族,重用宗親。其次,亭林又認為,欲使江山穩固,國泰民安,則須 強化鄉治。他說:「欲清輦轂之道,在使民各聚於其鄉始。」28在他看來,鄉里治,則農事興,時用足,貧富均,百姓安,從而天下固。他說:「民之所以不安, 以其有貧有富。貧者至於不能自存,而富者常恐人之有求,而多為吝嗇之計,於是有爭心矣。夫子有言:『不患貧而患不均。』夫惟收族之法行,而歲時有合食之 恩,吉凶有通財之義。……不待王政之施,而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矣。此所謂均無貧者,而財用有不足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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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日知錄》卷九,〈藩鎮〉。21《日知錄》卷九,〈藩鎮〉。22《日知錄》卷九,〈藩鎮。23《日 知錄》卷九,〈守令〉。24《日知錄》卷九,〈宗室〉。25《日知錄》卷九,〈宗室〉。26《日知錄》卷六,〈愛百姓故刑罰中〉。27《亭林文集》卷五, 〈裴村記〉。28《日知錄》卷十二,〈人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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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後知先王宗法之立,其所以養人之欲,而給人之求,為周且豫矣。」29又說:「人聚於鄉而治,聚 於城而亂。聚於鄉則土地闢,田野治,欲民之無恒心,不可得也。聚於城則徭役繁,獄訟多,欲民之有恒心,不可得也。」30因此,他對漢代鄉亭制度十分推崇。 他說:「漢文帝詔置三老孝弟力田常員,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夫三老之卑,而使之得率其意,此文、景之治所以至於移風易俗,黎民醇厚,而上凝于成、康之盛 也。」31又說:「漢世之於三老,命之以秩,頒之以祿。而文帝之詔,俾之各率其意以道民。當日為三老者,多忠信老成之士也。上之人所以禮之者甚優,是以人 知自好,而賢才亦往往出於其間。……近世之老人,則聽役於官,而靡事不為,故稍知廉恥之人不肯為此,而願為之者大抵皆奸猾之徒,欲倚勢以陵百姓者也。」 32他認為,如果能使現有的鄉里組織發揮像漢代那樣的作用,則天下無有不治。他說:「夫惟於一鄉之中,官之備而法之詳,然後天下之治若網之在綱,有條而不 紊。至於今日,一切蕩然無有存者。且守令之不足任也,而多設之監司;監司之又不足任也,而重立之牧伯。積尊累重,以居乎其上,而下無與分其職者。雖得公廉 勤幹之吏,猶不能以為治,而況托之非人者乎!……唐柳宗元之言曰:『有里胥而後有縣大夫,有縣大夫而後有諸侯,有諸侯而後有方伯、連帥,有方伯、連帥而後 有天子。』由此論之,則天下之治始於里胥,終於天子,其灼然者矣。故自古及今,小官多者,其世盛;大宮多者,其世衰。興亡之途,罔不由此。」33
(二)省法令隆教化
亭林認為,法制禁令,乃治國之所必需。如若法令廢馳,綱紀不立,則政無以行,國無以立。他說:「自古國家承平日久,法制廢弛,而上之令不能行於下,未有不亡者也。」34「法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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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誅不必,而欲為吏者之毋貪,不可得也。人主既委其太阿之柄,而其所謂大臣者皆刀筆筐篋之徒,毛舉細 故,以當天下之務,吏治何由而善哉?」35但他又指出,法令繁雜,吏道多端,必然會導致上下相遁,奸偽萌起,以至國事日非,天下必亡。他說:「自古國家吏 道雜而多端,未有不趨於危亂者。舉賢材,慎名器,豈非人主之所宜兢兢自守者乎?」36又說:「秦始皇之治,天下之事,無大小皆決於上,上至於衡石量書,日 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而秦遂與亡。」37
在亭林看來,法令繁雜,禍患極大。其一,則造成文牘盛而人材滅。他說:「前人立法之初,不能詳究事勢,豫為變通之地。後人承其已弊,拘于舊章,不能更革,而復立一法以救之。於是法愈繁而弊愈多,天下之事日至於叢脞。其究也眊而不行,上下相蒙,以為無失祖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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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日知錄》卷六,〈庶民安故財用足〉。30《日知錄》卷十二,〈人聚〉。31《日知錄》卷八,〈法 制〉。32《日知錄》卷八,〈鄉亭之職〉。33《日知錄》卷八,〈鄉亭之職〉。34《日知錄》卷二,〈殷紂之所以亡〉。35《日知錄》卷十三,〈除貪〉。 36《日知錄》卷三,〈私人之子百僚是試〉。37《日知錄》卷八,〈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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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莫甚於有明之世,如勾軍、行鈔二事,立法以救法而終不善者也。」38「今也文書日以繁,獄訟日以多, 而為之上者主於裁省,則天下之事必將叢脞而不勝,不勝之極必復增官,而事不可為矣。」39由於文書繁,科條多,使賢智之士束縛於繩約之內,無以盡其所為, 人材因此而不振。亭林說:「宋葉適言:『法令日繁,治具日密,禁防束縛至不可動,而人之智慮自不能出於繩約之內,故人材亦以不振。』」40因此,他認為, 「法令者,敗壞人材之具。」41其二,則使得奸人起而風俗壞。亭林認為,法令既多,則導致廢人而用法,廢官而用吏,賢者受制,奸人得志,從而使得事功日 墮,風俗日壞。他說:「叔向與子產書曰:『國將亡,必多制。』夫法制繁,則巧猾之徒,皆得以法為市,而雖有賢者,不能自用,此國事之所以日非也。善乎,杜 元凱之解《左氏》也,曰:『法行則人從法,法敗則法從人。』」42又說:「宋葉適言:……『今內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極一世之人 志慮之所周浹,忽得一智,自以為甚奇,而法固已備之矣,是法之密也。然而人之才不獲盡,人之志不獲伸,昏然俯首,一聽於法度,而事功日墮,風俗日壞,貧民 愈無告,奸人愈得志,此上下所同患,而臣不敢誣也。』」43
亭林由此而提出省法令、簡科條的主張。他說:「治天下之道,有不恃法而行者,未可與刀筆筐篋之士議 也。」44又說;「天下之事,得之於疏,而失之於密。」45其具體做法,一則立宗法省刑罰。他說:「古之王者不忍以刑窮天下之民也,是故一家之中,父兄治 之;一族之間,宗子治之。其有不善之萌,莫不自化於閨門之內,而猶有不帥教者,然後歸之於士師。然則人君之所治者約矣。然後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 之,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悉其聰明、致其忠愛以盡之。夫然,刑罰焉得而不中乎?是故宗法立而刑清。天下之宗子各治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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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輔人君之治,罔攸兼於庶獄,而民自不犯於有司。風俗之醇,科條之簡,有自來矣。」46二則廢法術,清 人心。他說:「胥吏之權所以日重而不可拔者,任法之弊使之然也,開誠佈公,以任大臣;疏節闊目,以理庶事,則文法省而徑竇清,人材庸而狐鼠退矣。」47又 說:「晉荀勖之論,以為『省官不如省事,省事不如清心。昔蕭、曹相漢,載其清靜,民以寧一,所謂清心也。抑浮說,簡文案,略細苛,宥小失,有好變常以徼利 者,必行其誅,所謂省事也。』此探本之言,為治者識此,可無紛紛於職官多寡之間矣。」48
亭林尤其強調,在省法簡刑的同時,須正人心、厚風俗。他說:「法制禁令,王者之所不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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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日知錄》卷八,〈法制〉。39《日知錄》卷八,〈省官〉。40《日知錄》卷九,〈人材〉。41 《日知錄》卷九,〈人材〉。42《日知錄》卷八,〈法制〉。43《日知錄》卷八,〈法制〉。44《日知錄》卷十二,〈盜賊課〉。45《日知錄》卷十二, 〈盜賊課〉。46《日知錄》卷六,〈愛百姓故刑罰中〉。47《日知錄》卷八,〈都令史〉。48《日知錄》卷八,〈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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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非所以為治也。其本在正人心、厚風俗而已。」49又說:「苟非返普天率土之人心,使之先義而後利, 終不可以致太平。」50亭林認為,從歷史上來看,凡任法術者則世亂,崇教化者則國治。他說:「諸葛孔明開誠心,布公道,而上下之交,人無間言,以蕞爾之 蜀,猶得小康。魏操、吳權任法術,以御其臣,而篡逆相仍,略無寧歲。天下之事,固非法之所能防也。」51又說:「自萬曆以上,法令繁而輔之以教化,故其治 猶為小康。萬曆以後,法令存而教化亡,於是機變日增,而材能日減。」52因此,亭林對明末宗族微、人心壞極為憂慮。他說:「余往來山東者十餘年,則見夫巨 室之日以微,而世族之日以散;貨賄之日以乏,科名之日以衰,而人心之日以澆且偽;盜誣其主人而奴訐其長,日趨於禍敗而莫知其所終。……子不云乎:『得見有 恒者,斯可矣。』恒者,久也。天下之久而不變者,莫若君臣父子。故為之賦稅以輸之,力役以奉之,此田宅之所以可久也。非其有不取,非其力不食,此貨財之所 以可久也。為下不亂,在醜不爭,不叛親,不侮賢,此鄰里宗族之所以可久也。夫然,故名節以之而立,學問以之而成,忠義之人、經術之士出乎其中矣。不明乎 此,於是乎飲食之事也而至於訟,訟不已而至於師。小而舞文,大而弄兵,豈非今日山東之大戒?」53亭林指出,當國家潰崩、民族衰亡之際,變化人心、移易風 俗猶為重要。他說:「上無禮,下無學。賤民興,喪無日矣。……然則人君為國之存亡計者,其可不致審於民俗哉!」54又說:『今日之務,正人心急於抑洪水 也。」55因此,他提出要以勸學、獎廉、崇厚、斥浮為當務之急。他說:「今日所以變化人心,蕩滌汙俗者,莫急於勸學、獎廉二事。天下之士,有能篤信好學, 至老不倦,卓然可當方正有道之舉者,官之以翰林、國子之秩,而聽其出處,則人皆知向學而不競於科目矣。庶司之官,有能潔己愛民,以禮告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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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家無儋石之儲者,賜之以五頃十頃之地,以為子孫世業,而除其租賦,復其丁瑤,則人皆知自守,而不貪於貨賂矣。……以名為治,必自此塗始矣。」56又說:「有國者登崇重厚之臣,抑退輕浮之士,此移風易俗之大要也。」57
亭林認為,欲正人心、厚風俗,則須崇禮義、重教化。他說:「值此人心陷溺之秋,苟不以禮,其何以撥 亂而返之正乎?」58又說:「戡除雖藉乎干戈,而根本必先於禮樂。」59在他看來,禮儀乃風俗之根本,治人之大法。他說:「夫子所以教人者,無非以立天下 之人倫。……是故有人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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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日知錄》卷八,〈法制〉。50《日知錄》卷十二,〈河渠〉。51《日知錄》卷八,〈法制〉。52 《日知錄》卷九,〈人材〉。53《亭林文集》卷二,〈萊州任氏族譜序〉。54《日知錄》卷六,〈桀紂帥天下以暴〉。55《日知錄》卷十二,〈河渠〉。56 《日知錄》卷十三,〈名教〉。57《日知錄》卷十三,〈重厚〉。58《蔣山傭殘稿》卷二,〈答汪苕文〉。59《蔣山傭殘稿》卷三,〈復周制府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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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後有風俗,有風俗,然後有政事,有政事,然後有國家。」60又說;「《五代史,馮道傳》論曰:『禮 義廉恥,國之四維;四維不張,國乃滅亡。善乎!管生之能言也。禮義,治人之大法;廉恥,立人之大節。蓋不廉則無所不取,不恥則無所不為。人而如此,則禍敗 亂亡亦無所不至。況為大臣,而無所不取,無所不為,則天下其有不亂,國家其有不亡者乎?』」61因此,他主張,欲得民德厚而禮俗成,則須以禮儀為本,而以 教化為先。他說:「目擊世趨,方知治亂之關必在人心風俗,而所以轉移人心,整頓風俗,則教化紀綱為不可闕矣。」62又說:「有天下者,誠思風俗為人才之 本,而以教化為先,庶乎德行修而賢才出矣。」63又說:「羅仲素曰:『教化者朝廷之先務,廉恥者士人之美節,風俗者天下之大事。朝廷有教化,則士人有廉 恥;士人有廉恥,則天下有風俗。』」64
亭林還進一步提出存清議、立名教,以興政教,醇風俗。他說:「天下風俗最壞之地,清議尚存,猶足以 維持一二。至於清議亡,而干戈至矣。」65亭林認為,清議存,可以佐刑罰,倡廉恥,振人材,扶國是,故為王治之不可闕。他說:「古之哲王所以正百辟者,既 已制官刑儆於有位矣,而又為之立閭師,設鄉校,存清議於州里,以佐刑罰之窮。……兩漢以來猶循此制,鄉舉里選,必先考其生平,一玷清議,終身不齒。君子有 懷刑之懼,小人存恥格之風,教成於下而上不嚴,論定於鄉而民不犯。降及魏晉,而九品中正之設,雖多失實,遺意未亡。凡被糾彈付清議者,即廢棄終身,同之禁 錮。至宋武帝篡位,乃詔:『有犯鄉論清議,贓汙淫盜,一皆蕩滌洗除,與之更始。』自後凡遇非常之恩,赦文並有此語。〈小雅〉廢而中國微,風俗衰而叛亂作 矣。然鄉論之汙,至煩詔書為之洗刷,豈非三代之直道尚在於斯民,而畏人之多言猶見於〈變風〉之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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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則崇月旦以佐秋官,進鄉評以扶國是,儻亦四聰之所先,而王治之不可闕也。」66亭林又指出,清 議存,則名教立,名教立,則人心正,風俗厚。他說:「名之所在,上之所庸,而忠信廉潔者顯榮於世;名之所去,上之所擯,而怙侈貪得者廢錮於家。」67又 說:「《南史》有云:『漢世士務修身,故忠孝成俗。至於乘軒服昆,非此莫由。晉、宋以來,風衰義缺,故昔人之言曰名教,曰名節,曰功名。不能使天下之人以 義為利,而猶使之以名為利,雖非純王之風,亦可以救積汙之俗矣。』」68因此,他主張「政教風俗苟非盡善,即許庶人之議。」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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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亭林文集》卷五,〈華陰王氏宗祠記〉。61《日知錄》卷十三,〈廉恥〉。62《亭林文集》卷四, 〈與人書九〉。63《日知錄》卷十七,〈生員額數〉。64《日知錄》卷十三,〈廉恥〉。65《日知錄》卷十三,〈清議〉。66《日知錄》卷十三,〈清 議〉。67《日知錄》卷十三,〈名教〉。68《日知錄》卷十三,〈名教〉。69《日知錄》卷十九,〈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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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方略
亭林認為,人才乃治國之本,興政之具,人才不舉,則政無以理,國無所倚。他說:「國家之所以常治而 不亂者,人材也。人材之出於天下者,固將愛之重之。」70又說:「是以聖王重特立之人,而遠苟同之士。保邦于未危,必自此始。」71故他對選才之方,用士 之謀,皆考其利弊,析其樞要,以應王者用世之略。
(一)舉士之法
中國古代選舉官吏,最早用世卿制度,按血緣親疏來分封官階。戰國時用軍功制,按戰功大小定官爵高 下。漢代採取察舉和徵辟之法,以推薦與考試相結合來選拔官吏。魏晉南北朝時實行九品中正制,由豪門世族操縱人才選舉。到了隋唐,朝廷以科舉取士,成為古代 選舉制度的一次重大革新。科舉制主要按才學標準錄用各級官吏,極大地擴展了國家選拔人才的範圍和途徑,對於中央集權的大一統帝國的鞏固和鼎盛功不可沒。自 宋明以來,科舉制更趨嚴密而複雜,其流弊亦日益孳生。尤其是明代實行八股制,更使科舉淪為禁錮思想、摧殘人材的工具。
亭林目睹明末由於選舉不當而造成的國無可用之才、政無稱職之吏的危險局面,因而對科舉制之弊進行了猛烈抨擊。
亭林批評科舉選法不當,鉗制人材。他認為,科舉以時文取士,經生不明《六經》之旨,不通當世之務,所選之才多功名利祿之徒,少通達治體之士。他說:「國家之所以取生員,而考之以經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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