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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May 8,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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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四○ 開元二十八年

  王維四十歲。

  任殿中侍御史,(從七品下)知南選,至襄陽、郢州、桂州、嶺南等地。也應該到過丹陽。

  過襄陽,有〈哭孟浩然〉詩。過郢州,畫孟浩然像於刺史亭,因曰浩然亭。

  張九齡、孟浩然均卒於本年。

七四一 開元二十九年

  王維四十一歲,自嶺南返長安,仍任殿中侍御史。

  王維四十一歲以後的幾年,仕隱情形學界未有定論,或謂曾隱於淇上,或謂曾隱於終南,或謂半官半隱, 確實令人困惑。再說王維的輞川別業,原址本就是宋之問的藍田別墅,輞川山谷在藍田山中;而藍田山又是終南山脈的其中一支,廣義的稱輞川別墅為終南別業,並 無矛盾之處,陳允吉對此作了考論,我認為可以成立。但《唐詩紀事》卷十六所稱「(裴)迪初與王維、興宗俱居終南」的這一終南居處,可能並非輞州,而是接近 長安的某地。王維在長安做官時,偶來此處,並非隱居,我推想是因為母親崔氏也住在此地。

  四十一歲以後的王維,除了母親去世曾守制兩年零一個月以外,應沒有主動或被動的辭官歸隱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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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四二 天寶元年

 王維四十二歲。

 任門下省左補闕,從七品上。此時李林甫為左相,裴耀卿為右相。

七四三 天寶二年

 王維四十三歲

 仍官左補闕。綦毋潛在這年二月棄官歸江東,王維、李頎、王昌齡相送白馬寺。維有詩〈送綦毋校書棄官還江東〉。詩末有云:「余亦從此去,歸耕為老農。」當然王維並未歸農。

 但起首云:「明時久下達,棄置與君同。」心情之落寞可知。

 裴耀卿七月卒。

 始營輞川別業,或在本年。

七四四 天寶三載

  王維四十四歲,任左補闕。

  王維的輞川別業,應該是先營建母親崔氏的「草堂精舍」以及自己的輞口莊,然後才逐漸規劃修整二十個遊山景點的。安史亂後,王維上表給肅宗,請准把亡母住過的山莊施為小寺,在〈請施莊為寺表〉中說:「臣亡母故博陵縣崔氏,師事大照禪師三十餘歲,褐衣蔬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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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戒安禪。樂住山林,志求寂靜。臣遂於藍田縣營山居一所,草堂精舍,竹林果園。……」按《長安志》 云:「清源寺在藍田縣南輞谷內,唐王維母奉佛山居,營草堂精舍,維表乞施為寺焉。」根據以上引文,我們得到的信息是:其一、這草堂是新建的,建成後,王維 接母親來住,王維來輞川時,便於省問照料;其二、王母「樂住山林,志求寂靜」,這是我們前節推想王維母親以前大概不住長安,而住在終南山中某地,王維公餘 一定去小住的原因。而王維詩中常提到「終南山」,讓人以為他曾經隱居於此,其實小住絕不同於辭官隱居。再者,我們還由此可以解釋一個矛盾,那就是王維在長 安為官,何以能稍前能長去終南山住,稍後能長在輞口莊盤桓的原因,那便是探望與陪侍他的老母,這將是同僚甚至唐玄宗都可以諒解的。王維在母喪丁憂以後,可 能便沒有充分的理由長往輞川莊悠遊。甚至有近一年的時間都不能回返別業一次,〈輞川別業〉不是這麼講嗎?「不到東山向一年,歸來才及種春田。……」

七四五 天寶四年

 王維四十五歲。

 據陳鐵民《王維新論》所載,本年遷侍御史。(從六品下)

七四六 天寶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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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維四十六歲。

 任庫部員外郎。(從六品上)

七四七 天寶六年

  王維四十七歲,仍任庫部員外郎。

  這年在王維平淡的官場生活中有一段插曲;他寫了一首詩〈苑舍人能書梵字兼達梵音皆曲盡其妙戲為之 贈〉,詩題何須如此累贅?似乎「戲贈苑舍人」即可。只因詩中有「梵字何人辨魯魚?」句,大約是平日開玩笑的話,「你即使亂寫也沒人知道對錯」。為怕別人誤 會,所以詩題強調苑咸對梵字梵音能曲盡其妙。苑咸對此有「答詩並序」,也是遊戲互開玩笑的詩,序中說王維是「當代詩匠,又精禪理」,「且久未遷,因而嘲 及」,所以詩中嘲諷王維「應同羅漢無名欲,故作馮唐老歲年」,苑咸當時任正五品上的中書舍人,對王維的「久未遷」,其實是有些同情不平的,絕無惡意。沒想 到觸及了王維的隱痛,又寫了〈重酬苑郎中並序〉(原註:時為庫部員外),末聯雖云「揚子解嘲徒自遣,馮唐已老復何論。」好像早已看開了,並不介意。但頸聯 云:「仙郎有意憐同舍,丞相無私斷掃門」,表面是說「你雖然同情於我,怎奈丞相大公無私,斷絕了登門自薦之路」,可是,這明明是正話反說,此地所言丞相, 無疑是李林甫,王維實際所說的意思,苑咸自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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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王維不走李林甫的門路,自然長久不得升遷!王維在天寶三年任左補闕期間,曾有〈和僕射晉公扈從溫 湯〉一詩(原註:時為右〔當作左〕補闕),是王維詩中唯一與李林甫有關的作品(李林甫在開元二十五年被封為曹國公,天寶元年任吏部尚書兼左相時,加尚書左 僕射),有人根據這首詩,說王維依附李林甫云云,看來是不確的。這首詩中當然有歌頌,「上宰無為化,明時太古同。靈芝三秀紫,陳粟萬箱紅。王禮尊儒敦,天 兵小戰功。謀猷歸哲匠,詞賦屬文宗。司諫方無闕,陳詩且未工。長吟吉甫頌,朝夕仰清風。」只是頌則頌矣,內容太過一般,放在任何丞相身上都可以適用。這種 詩與〈獻始興公〉比起來,前者為敷衍應酬,後者為深心敬佩,是誰都能看得出的。王維此詩是「和」作,看情形是某人寫了一首,旨在討好李林甫,在特定情況下 邀請大家來「和」,王維不便拒絕,湊了這個熱鬧,這是溫和隨俗的王維做人原則,於是便有了這首詩。從實際情形來看,王維並沒有阿附李林甫,所以落得久而未 遷。在當時政局下,王維能夠明哲保身,已屬不易了。

七四八 天寶七年

 王維四十八歲。

 遷庫部郎中。(從五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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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四九 天寶八年

  王維四十九歲,仍任庫部郎中。

  《舊唐書》載:天寶八載閏六月戊辰,太子太師徐國公蕭嵩薨。王維撰〈故太子太師徐國公輓歌四首〉。此與後來上元元年所撰〈恭懿太子輓歌五首〉同類,因死者身分地位特殊,相信為受朝廷之命而作。這和王維為其他達官貴人夫人所作輓歌,情況有別。

七五○ 天寶九年

 王維五十歲。

 本年一、二月間,丁母氏之憂,返輞川莊守制。古禮守喪,二十五月而畢,王維在天寶十一年三月底服除回長安任職,故各家推算王母之喪應在本年初。

  《舊唐書》本傳:「居母喪,柴毀骨立,殆不勝喪。」可見王維確為一孝子。於此亦可想見他在長安任官之時,一定經常去探望「樂住山林,志求寂靜」的母氏,早先在終南山某地,後來在輞川。

七五二 天寶十一年

 王維五十二歲。

 是年三月底,吏部改稱文部,王維約於此時服除,拜文部郎中。(正五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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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月李林甫卒。楊國忠繼任右相。

七五三 天寶十二年

  王維五十三歲,任文部郎中。

  撰〈送秘書晁監還日本國並序〉。

七五五 天寶十四年

  王維五十五歲。

  轉任給事中。(門下省有給事中四人,正五品上)

  十一月,安祿山反。

七五六 天寶十五年

  王維五十六歲,任給事中。

  六月,潼關失守。

  《舊唐書》本傳:「祿山陷兩都,玄宗出幸,維扈從不及,為賊所得。維服藥取痢,偽稱瘖疾。祿山素憐 之,遣人迎置洛陽,拘于普施(據王維詩,「施」當作「提」)寺,迫以偽署。祿山宴其徒于凝碧宮,其工皆梨園弟子,教坊工人。維聞之悲惻,潛為詩曰:『萬戶 傷心生野煙,百官何日再朝天。秋槐葉落空宮裡,凝碧池頭奏管絃。』賊平,陷賊官三等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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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以凝碧詩聞於行在,肅宗嘉之。會縉請削己刑部侍郎以贖兄罪,特宥之,責授太子中允。」

  《新唐書》本傳:「安祿山反,玄宗西狩。維為賊得,以藥下痢,陽瘖。祿山素知其才,迎置洛陽,迫為給事中。祿山大宴凝碧池,悉召梨園諸工合樂,諸工皆泣。維聞悲甚,賦詩悼痛,賊平,皆下獄,或以詩聞行在,時縉位已顯,請削官贖其罪。肅宗亦自憐之,下遷太子中允。」

  本年六月,玄宗奔蜀,次於馬嵬坡,楊國忠、楊貴妃伏誅。七月,太子亨即位於靈武,是為肅宗,改元至德。

七五七 至德二年

  王維五十七歲。

  本年九月、十月,先後收復長安、洛陽。十二月,陷賊官以六等定罪:重者刑之於市,次賜自盡,次重杖一百;次三等流、貶。王維因凝碧詩聞於行在及王縉請削官贖其罪,得以從寬發落。王縉是中興功臣,時任刑部侍郎(正四品下)兼太原少尹。

七五八 乾元元年

  王維五十八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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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年春,責授太子中允。按《唐書‧百官志》,太子中允二人,正五品下。在「遷太子中庶子、中書舍人」 後不久,本年末,「復拜給事中」,回復了原官,可見肅宗本人對王維非常優容。可是安史亂後,朝政已屬擁立肅宗登基派的天下,王維被貼上了「陷賊官」的標 籤,即使仍回任給事中,也已不是以往受人尊敬的給事中了。王維慚愧無奈的心情與處境,見之於其〈謝除太子中允表〉:「……臣聞食君之祿,死君之難。當逆胡 干紀,上皇出宮,臣進不得從行,退不能自殺,情雖可察,罪不容誅!……免臣釁鼓之戮。投書削罪,端衽立朝,穢汙殘骸,死滅餘氣。伏謁明主,豈不自愧于心, 仰廁群臣,亦復何施其面。跼天內省,無地自容。……」

七五九 乾元二年

  王維五十九歲,仍官給事中。

  上表奏請施莊為寺,約在本年前後。表中有云:「臣往丁凶釁,當即發心,願為伽藍。……又屬元聖中 興,群生受福。臣至庸朽,得備周行。上報聖恩,下酬慈愛,無任懇款之至。」《詩經》中說父母養育之恩,子女均有無以為報之憾,即所謂「欲報之德,昊天罔 極」。信佛的孝子王維,施莊為寺,他在表中把其意思說得非常清楚:「臣聞罔極之恩,豈有能報?終天不返,何堪永思?然要欲強有所為,自寬其痛,釋教有崇樹 功德,宏濟幽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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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也不一定要施莊、施田,即使燒一炷香、一些紙錢,也一樣能「自寬其痛」,這是宗教能帶給人類最大的安慰之一。

  乾元元年五月,王璵為中書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家中「紫芝生棟」「木瓜在林」(枯木生瓜),以為祥瑞,乃於乾元二年初,畫圖以進。王維有〈為相國王公紫芝木瓜讚並序〉,渲染其事。但王璵弄巧反拙,三月間,罷為刑部尚書。

七六○ 上元元年

  王維六十歲。轉尚書右丞。(正四品下)

  本年為乾元三年,閏四月改元上元。趙譜據〈送韋大夫東京留守〉詩云:「給事黃門省,秋光正沉沉。」謂去秋猶為給事中,甚是。故疑轉尚書右丞,或為本年改元以後事。

  本年初尚任給事中時,撰〈門下起赦書表〉。表文有謂:「大赦戮餘之罪,益寬流宥之典。人謂無冤,何 如捨而不問;殺而有禮,豈若至于無刑。」王維起草此文,一定心情愉快,因為當年以六等定罪,本就過嚴,大赦表示有追悔之意。趙殿成注稱:《唐書‧肅宗本 紀》:上元三月丙子,降死罪,流以下原之。二年正月甲寅,降死罪,流以下原之。

七六一 上元二年

  王維六十一歲。七月,王維卒。葬於輞川清源寺西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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