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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May 6,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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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情節如次:㈠犯事日期,乾隆五十五年二月初六日。㈡被殺害者,雇工張亞意。㈢殺人犯,■嘛■吔■。 ㈣處決兇手日期,乾隆五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以上四點,由乾隆五十五年言之,自二月初六日犯事起,至二月二十六日處決兇犯止,只僅僅二十天,而便結案了。 結案如是之快,是一般三法司案件所不見。可能由於殺人犯是「澳夷」。其視內地人是大有分別的。真按:清代的種族歧視. 除 此,試另舉一案,以見其凡。如〔明清史料庚編〕第八本七七一葉兩廣總督阮元奏,奏摺內情,也是報導「外夷」殺人命案。凡二千三百字,姑亦倣前式書之如次: ㈠犯事日期,道光元年八月二十八日。㈡被殺害者,民婦郭梁氏。㈢殺人犯,咪唎堅國夷人■■哂吐嗲喇啡■。㈣處決兇犯日期,道光元年十月初三日。此一命案, 以日期計之,自八月二十八日犯事起,至十月初三日處決止,通共三十五天,揆之前者一命案,正同一情形而已。真按:談及命案乃如是事不關己乎?然則個人有個人之業債,不亦明矣。 其時大清律完全自主,殺人者死,故能如此為之,反之,若在後來的所謂什麼「會審公堂」,則前述兩案的兇手,都會被判無罪而釋放的。因中國司法為約條所限,處置外國人並無自主之權也。

一○○、乾隆五十五月九月十五日兵部「為雲督富奏」移會

  乾隆於緬甸,特別是用兵之役,原是「恩威並用」的。比如其初緬甸生事於邊疆,則以大勢壓之。到得後 來,雖曰因緬甸之請求罷兵而隨宜收局,然清國的威力仍在,只不過退出緬甸而已。所以當懵駁之世,雖無向中國請封之事,而中緬邊境之從此安靜,凡十餘年,則 係事實也。及至孟隕掌管緬甸,乃一反懵駁之所為,對於大清帝國,講求「以小事大」之道,如「虔備表貢」,如「遣使祝釐」,如「求請封號」等等皆是。因緬甸 之如此「事大以誠」,於是乎清帝亦隨事施恩,以結其心。有如「開關通市」之事,乃乞請封號以後之一措也。真按:原文作擧,不復一一校改矣. 最 值注意的,莫如緬甸「遣使祝釐」之一行,「祝釐」即祝乾隆八十萬壽。萬壽日期,乃八月十三日。其時乾隆認為緬甸「遣使祝釐」是盛事,曾有旨云:「大頭目等 親齎表文貢物,儧緊行走,如期趕赴(熱河),勿悞為要。」實際八十萬壽詔書於乾隆五十五年正月初一日即已「布告天下,咸使聞知」的,而這一詔書內便已將緬 甸字樣預先列入,有「緬甸荒陬,遣使遠呈金表」語。據此,可見乾隆帝對於緬甸之歸誠,其喜悅之心情,真是喜悅之至。而所謂「開關通市」云者,也只是其喜悅 之「餘事」而已。

一○一、乾隆五十七年正月二十二日禮部題本

  題本首書:「緬甸國王孟隕遣使恭進謝恩方物」。此一謝恩,特別是乾隆五十七年,參〔清史稿〕「緬甸 傳」並無記錄。本傳只書:「五十四年孟雲遣使賀八旬萬壽,乞賜封,又請開關以通商旅,帝皆從之。封為緬甸國王,定十年一貢,自是西南無緬患。」又書:「六 十年,緬王遣使祝釐。」曰「五十四年」,曰「六十年」,惟獨無五十七年,則是〔清史稿〕之遺漏,固顯然易見也。又,所謂「謝恩方物」,參本傳,自然為著 「封為緬甸國王」而謝恩,不必多論。謝恩文件,除禮部題本外,更有「譯出緬甸國謝恩表文」,表文日期,書「乾隆五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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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日期,乃表文自緬甸發出的日期,而禮部題本之五十七年正月二十二日,則係表文到達北京後由該部具題之日期也。真按:此一字似可不必! 表文原件,抗戰期間,連同其他重要檔案共裝兩大箱,藏北平北海公園的蠶壇,中間曾經一再遷徙。及抗戰勝利,史語所復員還都後,前項檔案,於三十六年由北平遷到南京時,點查文件,頗多散失,而「譯出緬甸國謝恩表文」卽為散失之一。這一表文,不意於十五萬斤爛字紙中整理出來之後,竟又復重遭散失,這真是一件極為痛心的事。真按:當初若有數位網路以藏于天下者,則何幸矣.而今承平不做,乃待戰亂方修?

一○二、嘉慶十四年五月十日越南國王阮福映表文

  表文內書:「五旬初報僊齡,如日方升。」曰「五旬」,則表文之進呈,殆專為慶賀嘉慶皇帝五十萬壽而 進的。慶賀萬壽,可說是一件大事,使行都會有日記傳世的,如乾隆四十五年七十萬壽,朝鮮慶賀使行便撰有〔熱河日記〕一書,凡二十餘萬字。今國內學人多採用 之,以此為例,則越南使行,當亦有日記以紀所見所聞,俾廣其傳的,此乃極有意義之事,讀者可特別注意採訪之。又,表文後面所附滿文,乃內閣所譯,粘於表文 之末一併進呈的。此半漢半滿文件,有一故事,或為讀者所不知,今據〔大南實錄〕第二紀卷二零七葉四一錄其所記如次:「明命二十年(道光十九年),帝(聖祖 仁皇帝)謂禮部曰:朕嘗見清勅諭,押用印信,左右各滿漢兩樣字,不亦煩乎?真按:藩王亦得書帝與朕乎? 潘 輝湜奏曰:臣聞之節次本國使部述來,清帝每有視朝,與羣臣論事,對漢人言則作漢語,對滿人言則作滿語,在廷之臣自非通曉言語者,凡事亦不能詳悉。帝曰:人 君一言一動,為臣下之儀,則當公諸眾聽,以達下情。若猶有如此歧視,則上下之情壅塞不通,為臣者未免內懷疑憚,誰肯盡心乎?」按,所謂「押用印信,左右各 滿漢兩樣字」,今檔案中有歷朝勅諭三千餘件,及題本數十箱,俱其現證也。又按記事內之「聖祖仁皇帝」,由越南阮氏世系言之,為越南國第二世君主,建元「明 命」,而表內之阮福映為第一世君主,稱「世祖高皇帝」,建元「嘉隆」。〔大南實錄〕記之甚悉,不必多述。總之,就其稱帝建元一事觀之,固亦儼然一帝國也。 然考其全國人口,則只中國一州縣之眾而已。參〔大南實錄〕第二紀卷五九葉二四,比如嘉隆十八年(清嘉慶二十四年,西元一八一九年),兵民戶口凡六十一萬三 千九百十二人。越十年,迨明命十年(清道光九年,西元一八二九年)五月,戶部奏上通國在籍戶口總冊,凡七十一萬九千五百十人。十年滋生,實增十萬五千五百 九十八人。則其滋生之繁,在越南言之,可為盛世矣。

一○三、失名奏摺附片

  附片無年月,然由硃批「所論不為無理」六字,試與道光二十年九月初三日兩江總督伊里布奏摺內硃批較 之,正是同一筆法。則其為道光帝的硃批,似無疑義。其實不僅硃批字跡同,即如附片與奏摺,書法亦同出一人之手,所不同的,奏摺頭辭以「浙江進兵路遙」為 言,而附片則只說「吳松海口」而已。二者相形,似非同一時日之一文件也。凡此,姑舍而不談,現在且談談附片內之「八忌」。八忌也不必盡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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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說吳松礮臺,也就是四忌,以為「礮臺勢高,夷礮施放亦難得」。真按: 應係準字.准準于古通用.可是,參〔清史稿〕第九十八本真按:這是什麼版本?也未見著錄,乃有九十八本者. 「伊 里布傳」:「道光二十二年五月,英兵犯吳松,由海入江,鎮江失守。」鎮江且失守,則所謂吳松礮臺之所云云,又將何以為說耶?一忌之失言如此,則其他七忌之 不切事實,不難想像而知。而硃批反認為「所論不為無理」,抑又何歟?據此,則清國君臣當初對外措置之失當,僅此一附片,亦可窺其大概矣。真按:一葉知秋

一○四、光緒十三年七月十一日給欽差大臣出使英國劉瑞芬勅諭

  劉瑞芬出使英國,勅諭日期,所書「光緒十三年七月十一日」,參〔清史稿〕第七十五冊「交聘年表 上」,則比此為早。如光緒十一年乙酉書:「劉瑞芬,六月,自江西布政使為出使英國、俄國大臣,十月辛未開本缺,以三品京堂候補。」同欄又書:「曾紀澤六月 十六召回。」據此,則劉瑞芬之使英國。殆實為曾紀澤之繼任者。不過,勅諭年月,特別是光緒十三年,並無錯誤,當係後來繼續頒給之件。如同書光緒十三年丁亥 第一欄(俄)書:「劉瑞芬,四月癸未出使俄國大臣,真按:查瀚典,復檢覈點校本在8798頁亦有此定字,未詳何義. 兼 為駐德使臣,以奧、和兩國附之。」又第二欄(英)書:「劉瑞芬,四月癸未定出使英國大臣,兼為駐法使臣,以義、比兩國附之。五月丁巳,劉瑞芬改為出使英、 法、義、比大臣。」這一改任,由劉瑞芬言之,直至光緒十五年己丑「三月召回」,首尾凡三年。其後任則為薛福成,以湖南按察使頭銜,補充出使英、法、義、比 大臣矣。

 ——原載〔國立編譯館館刊〕第二卷第二期(民國六十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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