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1
。
一、《榕檀問業》內「此是讀書窾隙」句,「隙」訛「係」;又「莊周以虛室生白為吉祥」句,「莊周」訛「老聃」;又「那一件是管氏做得」句,脫「氏」字。總校官楊懋珩記過三次,分校官范鏊記過六次。
一、《榕檀問業》內「又豈有太羹玄酒」句,「羹玄」二字倒置;又「慎乃有位」句,脫去「有」字;又「奏蕤賓歌函鍾舞大夏以祭山川」句,脫「舞大夏」三字。總校官楊懋珩記過五次,分校官蔡必昌記過十次。
(軍機處錄副奏摺)
八五二 四庫全書館進呈《永樂大典》內指出錯誤並總裁等記過次數清單
乾隆四十七年二月
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四庫館進呈過《永樂大典》一次,共六十八種,三分計一千二百三十九本,內有指出錯誤、應記過者一百三十八本,今將總裁、總閱、分校記過次數開後:
《周官新義》卷三內「眚」誤「■」。總閱李綬抽閱一分,記過一次;三分同,分校莊承籛記過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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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秋通訓》卷六內「聵」誤「瞶」,三分同,分校范衷記過六次。
《春秋左傳讞》卷四內「商」訛「啇」,分校吳裕德記過二次。卷九內「諡」訛「謚」,三分同。分校吳裕德記過六次。
《春秋穀梁傳讞》卷一內「伐」字少點,總閱倪承寬記過一次,分校吳裕德記過二次。卷四內「大」誤「太」,三分同,分校吳裕德記過六次。
《絜齋家塾書鈔》卷三內「逄」誤「逢」,三分同,分校莊通敏記過六次。卷十內「如」誤「若」,三分同,分校莊通敏記過六次。
《易通變》卷四十內「玄」誤「元」,三分同,分校王春煦記過六次。真按:玄原文必有缺筆!又本又避違作元,此又以為誤也!則清廷避諱則例是又不一甚矣.清刻本多作元,如鄭玄為鄭元,玄之又玄為元之又元,此竟以為誤矣.
《尚書精義》卷二十三內「戕」「■」互異,三分同,分校俞大猷記過六次。卷三十一內空白未填,分校 俞大猷記過五次。卷三十八內「僨」誤「憤」,三分同。分校俞大猷記過六次。卷四十五內空白未填,一分,分校俞大猷記過五次;「推」誤作「惟」,一分,分校 俞大猷記過二次。卷四十七內空白未填,分校俞大猷記過五次。
《金樓子》卷一內「妲」訛「胆」,三分同,分校王增記過六次。卷六內「甜」訛「■」,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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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校王增記過二次;「舊」訛「■」,一分,分校王增記過二次。
《常談》卷一內「一」誤「二」。總閱莊存與抽閱一分,記過一次;三分同,分校莊承籛記過六次。
《密齋筆記》卷四內「聵」誤「■」,三分同,分校莊承籛記過六次。
《畫墁集》卷二內「赬」誤「頳」,三分同,總裁嵇<璜>抽閱二分,記過二次;分校于鼎記過六次。
《濟南集》卷三內「隘」訛「獈」,三分同,分校陳昌齊記過六次。卷五內「曛」訛「■」,三分同,分校陳昌齊記過六次。卷二內「京」訛「原」,三分同,總閱周煌記過三次,分校陳昌齊記過六次。
《鄖溪集》卷二十七內「簫」訛「蕭」,二分同,分校吳省蘭記過四次。
《潏水集》卷十六內「牖」字寫不成體,三分同,分校莊承籛記過六次。
《忠穆集》卷八內「陵」訛「林」,一分;又「明」訛「武」,三分同,分校王增記過六次。
《相山集》附錄內「宋王之道撰」應刪,三分同,分校范衷記過六次。卷九內「櫺」訛「醽」,三分同,分校范衷記過六次。卷十二內「隣」訛「憐」,三分同,分校范衷記過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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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溪居士集》卷一內「晛」訛「睍」,三分同。總閱德保抽閱一分,記過一次;分校汪如洋記過六次。
《丹陽集》卷八內「太」訛「夫」,分校鄒炳泰記過二次。
《紫微集》卷一內「溥」訛「團」,三分同,分校蘇青鰲記過六次。卷七內「暑」訛「署」,二分同,分校蘇青鰲記過四次。卷九內「形」訛「音」,三分同,分校蘇青鰲記過六次。卷二十七內「縣」字填寫未全,分校蘇青鰲記過五次。卷三十內「凰」訛「鳳」,分校蘇青鰲記過二次。
《方舟集》卷五內「鹿」訛「馬」,三分同,分校陳昌齊記過六次。卷二十三內「澳」少水傍,三分同,分校陳昌齊記過六次。
《燭湖集》卷十八內「更」字少一畫,分校邵晉涵記過二次。
《九華集》卷三內「雛」字誤寫俗體,總閱倪承寬記過一次,分校陳昌齊記過二次。
《臞軒集》卷六內「簸」訛「■」,二分同,分校吳省蘭記過四次。卷十四內「恐」訛「記」,分校吳省蘭記過二次。卷十六內「皺」訛「縐」,三分同,分校吳省蘭記過六次。
《檆溪居士集》卷三內「甄」字少兩點,分校吳鼎雯記過二次。
《南湖集》卷四內「杭」訛「航」,三分同,分校陳昌齊記過六次。卷五內「涵」訛「■」,三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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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校陳昌齊記過六次。
《鶴林集》卷四內「清」誤「青」,一分,分校平恕記過二次;「青」、「清」二字俱誤,一分,分校平恕記過四次。
《竹隱畸士集》卷四內「神」訛「人」,分校范衷記過二次。
《定齋集》卷九內「甫」誤「父」,三分同,分校平恕記過六次。卷二十內「璧」誤「壁」,分校平恕記過二次。
《楳埜集》卷九內「璧」訛「壁」,分校許兆椿記過二次。
《伊濱集》卷五內「祠」訛「詞」,二分同,分校吳鼎雯記過四次。卷七內「熏」訛「燻」,三分同,總閱倪承寬抽閱一分,記過一次;分校吳鼎雯記過六次。卷十一內「洲」訛「州」,三分同,分校吳鼎雯記過六次。
《雙溪醉隱集》卷一內「際」字未寫好,總閱汪永錫記過一次;分校吳省蘭記過二次。卷四內「舟」訛「■」,一分,分校吳省蘭記過二次;「舟」訛「丹」,一分,分校吳省蘭記過二次。
《紫山大全集》卷六內「辰」訛「晨」,三分同,總閱德保抽閱一分,記過一次,分校陳昌齊記過六次。卷十四內「作」訛「祚」,三分同,分校陳昌齊記過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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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庸庵集》卷七內「賓」訛「魚」,分校莊承籛記過二次。
《江湖後集》卷十內「揚」訛「楊」,三分同,總裁曹<文埴>抽閱1分,記過一次;分校邵晉涵記過六次。卷二十內「鵑」訛「鶻」,分校邵晉涵記過二次。
以上,總裁嵇<璜>共記過二次,曹<文埴>共 記過一次;總閱德保共記過二次,周煌共記過三次,莊存與共記過一次,汪永錫共記過一次,李綬共記過一次,倪承寬共記過三次;分校莊承籛共記過二十六次,范 衷共記過二十六次,吳裕德共記過十六次,莊通敏共記過十二次,平恕共記過十四次,吳鼎雯共記過十八次,邵晉涵共記過十次,王增共記過十六次,王春煦共記過 六次,俞大猷共記過二十九次,于鼎共記過六次,陳昌齊共記過五十六次,吳省蘭共記過二十二次,汪如洋共記過六次。鄒炳泰共記過二次,蘇青鰲共記過二十三 次,許兆椿共記過二次。
(軍機處錄副奏摺)
八五三 大學士英廉奏遵旨派員檢閱各省解送明以後各書情形摺
乾隆四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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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士‧四庫館正總裁‧管翰林院事臣英廉謹奏,為奏聞事。
乾隆四十五年四月十三日欽奉諭旨:四庫館書籍有應行鈔謄者,有僅存名目不必繕寫全書者,其僅存名目 之書亦應將底本發還各省藏書之家,著傳諭英廉即將此項書籍查明發還,仍將如何查辦情形遇便覆奏。欽此。欽遵。當經臣英廉覆奏,臣與總纂紀昀等公同商酌,以 各書內有詞義違礙者,業經陸續查出,分次奏繳銷燬,但卷帙浩繁,恐其中或尚有應燬字句,應再行通加覆儉,然後發回,庶無疎漏。等因。於四十五年五月具摺奏 明。奉旨:知道了。欽此。
隨派纂修‧翰林戴衢亨、蔡廷衡、潘廷筠、王春煦、吳裕德、吳省蘭、汪如洋、程昌期、吳舒帷、吳錫 麒、孫希旦、陸伯焜、陳萬青等十三員,將各省解送之明代以後各書,逐一覆加檢閱,詳細磨勘,務將誕妄字句刪燬淨盡,不致稍有遺漏。茲據各該纂修等已全行閱 竣,共看出應行銷燬書一百四十四部,應酌量抽燬書一百八十一部。臣同該總纂紀昀等逐加覆核,理合開具略節清單,同原書三百二十五部、二千一百二十三本,一 併繳進請旨,分別銷燬。至現在奉旨將明代奏疏廣為搜採,裒集成編,此項書籍內間有載入奏疏之本,或有可備採錄之處,臣等亦於書內詳加查檢,視其無有違礙者 逐篇抽出,彙交尚書房,以便選錄編纂,仍將所抽頁數於每本上黏簽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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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俟尚書房選畢交出時,再將各書原片另行繳進銷燬。其餘查無干礙之存目及重本各書,共計九千四百十六 部,應遵旨發還各家,俟命下後,臣卽交翰林院行文各該督撫等,令其遇便委員赴館領回,轉行發還。其應燬各書,恐外間尚有流傳之本,仍開單行知令各督撫一體 查繳銷燬。為此謹奏。
乾隆四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奉旨:將抽出應燬篇頁存覽,其應發回原省各書,著發出再行查看。欽此。
(錄自《辦理四庫全書檔案》)
八五四 軍機大臣奏四庫全書分校王慶長呈請留館片
乾隆四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據四庫全書分校‧議敘一等內閣中書王慶長呈請留補京職,仍在分校上行走。理合據呈轉奏,將該員留館分校,仍照吏部原議以京員補用,並將原呈一併進呈。謹奏。
(軍機處上諭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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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五 軍機大臣奏遵旨查核各館纂辦書籍情形片(附單三)
乾隆四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遵旨將各館纂辦書籍已未完竣及曾否刊刻、寫入四庫全書之處,交查各該處。茲據武英殿及翰林院、方略館并各該處開送前來,謹逐一分晰開單進呈。俟發下,臣等遵照前奉諭旨,每兩月查核奏聞一次。謹奏。
附一 纂辦全竣現在繕寫刊刻各書單
《皇輿西域志》,《西域同文志》,《熱河志》, 《音韻述微》, 《滿洲蒙古漢字三合切音清文 鑑》, 《平定兩金川方略》,《通鑑輯覽》, 《遼金元三史》, 《明史本紀》, 《明紀綱目》, 《續文獻通考》, 《遼金元國語解》, 《蒙古源 流》, 《勝朝殉節諸臣錄》。
附二 現在纂辦各書單
《開國方略》, 《大清一統志》, 《盛京通志》, 《宗室王公表傳》, 《滿洲源流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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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王公表傳》,《日下舊聞考》, 《續通典》, 《續通志》, 《職官表》, 《蘭州紀略》,《契丹國志》, 《明唐桂二王本末》。
附三 業經辦完寫入四庫全書各書單
《滿洲祭祀書》, 《國子監志》, 《臨清紀略》, 已經武英殿刊竣。
(軍機處上諭檔)
八五六 軍機大臣奏《關中勝蹟圖志》已入四庫全書史部地類片
乾隆四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遵旨查《關中勝蹟圖志》已入四庫全書史部地類,並經繕寫第一分,現已陳設文淵閣史部架內。謹奏。
(軍機處上諭檔)
八五七 閩浙總督陳輝祖奏繳應禁書籍摺(附清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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