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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May 2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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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機處上諭檔)

四五二 諭內閣《宗澤集》等書內「夷」「狄」二字毋庸改易並將其總裁等交部分別議處

  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內閣奉上諭:

  前日披覽四庫全書館所進《宗澤集》,內將「夷」字改寫「彝」字、「狄」字改寫「敵」字。昨閱《楊繼盛集》內,改寫亦然。而此兩集中又有不改者,殊不可解。夷、狄二字屢見於經書,若有心改避,轉為非理。如《論語》「夷狄之有君」、《孟子》「東夷、西夷」,又豈能改易,亦何必改易!且宗澤所指係金人,楊繼盛所指係諳達,更何所用其避諱耶?因命取原本閱之,則已改者皆係原本妄易,而不改者,原本皆空格加圈。二書刻於康熙年間,其謬誤本無庸追究。今辦理四庫全書,應抄之本,理應斟酌妥善。在謄錄等草野無知,照本抄謄,不足深責,而空格則係分校所填,既知填從原文,何不將其原改者悉為更正?分校、覆校俱係職官,豈宜失檢若此?至總裁等身為大臣,於此等字面尤應留心細勘,何竟未能逐一校正?其咎更無所辭,非他書總核記過者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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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此二書之分校、覆校及總裁官,俱卽著交部分別議處。除此二書改正外,他書有似此者,並著一體查明改正,並諭該館臣嗣後務悉心詳校,毋再輕率干咎。欽此。

  (軍機處上諭檔)

  四五三 寄諭兩江總督高晉等飭屬訪查《字貫》及相類悖逆書籍

    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大學士‧公阿<>、大學士于<敏中>字寄大學士管兩江總督高<>、各省督撫,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奉上諭:

  朕前此諭令各督撫查辦應行銷燬書籍,原因書內或有悖理狂誕者,不可存留於世,以除邪說而正人心。乃逆犯王錫侯所作《字貫》一書,大逆不法,各省俱未經辦及,已叠降諭旨飭諭矣。

  本日高晉奏應燬各書單內,亦並無此種,可見外省查辦書籍,不過以空言塞責,並不切實檢查。昨據海成奏續查《字貫》板片及新刷《字貫》二部,其凡例內廟諱御名一篇另行換刻,與初次奏到之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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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該犯亦自知悖逆,潛行更改,而海成已見其初刻,尚稱其書無悖逆之詞,實屬天良澌滅,全不知有尊君親上之義,是以降旨將海成革職,交刑部治罪。至江寧省城與江西省相隔不遠,該逆犯初刊《字貫》之本,斷無不傳行至江寧之理。高晉等此次查辦應燬書籍,何以尚未將此等大逆之書列入,豈止查舊人著作而於現在刊行者轉置不問耶?著傳諭高晉,卽飭屬通行訪查,如有與《字貫》相類悖逆之書,無論舊刻新編,俱查出奏明解京銷燬。如有收藏之家,此時卽行繳出者,仍免治罪,若藏匿不交,後經發覺,斷難輕宥,即該督撫亦難辭重譴矣。並著傳諭各督撫,一體遵照妥辦,毋稍疎漏干咎。將此通行諭令知之。欽此。遵旨寄信前來。

(軍機處上諭檔)

四五四 山西巡撫巴延三奏遵旨派員訪查王錫侯所作《字貫》一書摺

  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臣巴延三跪奏,為欽奉上諭事。

乾隆四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奉上諭,海成奏據新昌縣民王瀧南呈首舉人王錫侯刪改字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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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刻《字貫》。等因。二十三日又奉上諭:昨海成奏逆犯王錫侯妄作《字貫》一書,等因。臣伏查江西舉人王錫侯刪改《康熙字典》,另刊《字貫》,已屬妄誕,乃復敢于凡例內狂悖大逆,實為天理所不容,自應即正典刑,以彰國法。至此書既已刊刻流傳,尤須速查銷燬,以除邪說而正人心。臣欽遵諭旨,卽督率兩司,嚴飭各府廳州縣,于書肆及紳士藏書之家實力訪查,並委各巡道分任督辦。臣復明切曉諭通省各員,詳細諮訪。如查有此等悖逆之書,立即呈繳,倘稍不經心,致有存留,別經發覺,卽嚴行參處。想各該員具有天良,自不敢忽視。

  除俟查獲此書並翻刻板片卽另行解京銷燬外,所有遵旨辦理緣由,理合恭摺具奏,伏乞皇上睿鑒。謹奏。

  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廿五日奉硃批:覽。欽此。

(軍機處錄副奏摺)

四五五 江南學政劉墉奏查辦王錫侯所作《字貫》情形摺

  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臣劉墉跪奏,為奏聞辦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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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臣接閱邸抄,知有江南新昌縣逆犯王錫侯造作《字貫》,竟將聖祖仁皇帝欽定字典肆加刪改,直寫廟諱、御名及先師孔子名諱,實屬大逆無道,出人意想之外。臣伏思此等逆迹,凡讀書習字之人,無論收藏閱看,罪無可逭。但使一經心目,漠然無所動于其中,卽屬冥頑不靈,任其懵懂,終墮逆類,若不加以法懲,警發聲聵,于風俗人心甚有關礙。其《字貫》既經板行,必不止于本省有之,江南與江西相近,亟宜查辦。現在督撫已飭各屬搜查,臣仍密加體訪,如或收藏閱看,不以為非,卽是逆黨,卽當按律核情,重治其罪。仍於面見生童之時,剴切曉諭,俾思各具天良,毋自喪失。嗣後凡遇此等狂悖蔑倫言語,速行舉首,期令逆迹無地可容,以絕逆類,以正人心。

  為此恭摺奏聞,伏祈皇上睿鑒。臣謹奏。

  乾隆四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奉硃批:覽。欽此。

(軍機處錄副奏摺)

四五六 軍機大臣奏逆犯王錫侯押解到部請旨遵辦片

  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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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刑部知會,本月二十三日申刻,江西省委員將逆犯王錫侯押解到部,業經收禁。等因。查該犯案情重大,雖奉旨解交刑部治罪,而原奉硃批係交大學士、九卿議奏,今該犯押解到京,應否卽令會訊定擬具奏,理合請旨遵辦。謹奏。

  (軍機處上諭檔)

四五七 寄諭江蘇巡撫楊魁遣員至史奕昂家傳旨呈繳王錫侯著書

  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大學士‧公阿<>、大學士于<敏中>字寄江蘇巡撫楊<>,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奉上諭:

  前因江西逆犯王錫侯編刻《字貫》一書,竟將廟諱、御名排連開列,實為大逆不法,當卽降旨將該犯派員鎖押解京,嚴審治罪,並令搜查該犯家內書籍。嗣據解到查出書內《王氏家譜》,有原任大學士史貽直序文,其《經史鏡》及《唐人試帖詳解》有加尚書銜錢陳羣序文。朕因二人俱經物故,已降旨毋庸深究,第該犯既請史貽直、錢陳羣作序,斷無不將原書送閱之理,伊兩家自必存留其書,錢汝誠、史奕昂自應卽將原書繳出銷燬。現已令軍機大臣傳諭錢汝誠卽行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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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著傳諭楊魁,卽遣員前至史奕昂家傳朕此旨,令將所有該犯之書卽行查出,呈交該撫解京銷燬。因係伊兩人故父之事,並不干涉伊等,已屬加恩,卽此時傳旨詢問,仍係朕善示保全之意。伊等當知感繳(激)朕恩,如或少有隱匿,此時不卽呈出,倘後別經發覺,恐錢汝誠、史奕昂均不能當其罪也。將此傳諭楊魁知之。欽此。遵旨寄信前來。

  (軍機處上諭檔)

四五八 諭內閣嗣後四庫館校閱各書著照程景伊所奏章程辦理

  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內閣奉上諭:

  前因四庫全書館呈進各書,每多稽緩,經總裁等議設總校六員,分司校勘,各總裁仍隨時抽閱,以專責成。本日召見程景伊,據奏:應進各書,經總校閱看後,如總裁等全為檢閱,不特擔延時日,且總校等轉得有所推諉。若不將如何抽看之處,定有章程,亦非核實之道。請此後總裁等於每十本內抽閱二本,黏貼總裁名簽,其未經抽閱者,於書面黏貼總校名銜,如有錯誤,各無可諉。等語。所奏自屬可行,嗣後四庫館校閱各書,卽著照此辦理。各總裁、總校等務宜悉心校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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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致再有舛誤。欽此。

(軍機處上諭檔)

四五九 諭王錫侯著從寬改為斬決

  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奉旨:

王錫侯著從寬改為斬決,餘依議。欽此。

原注:大學士、九卿會議《字貫》內逆詞一案。

(軍機處上諭檔)

四六○ 署兩江總督薩載奏遵旨查辦王錫侯《字貫》及相類書籍摺

  乾隆四十二年十二月初六日

署理兩江總督臣薩載謹奏,為欽遵諭旨,恭摺奏覆事。

竊臣于本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在邳州公寓承奉十一月十八日寄信上諭:朕前此諭令各督撫查辦應行銷燬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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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因。云云。欽此。

  臣查逆犯王錫侯妄作《字貫》一書,前于十月二十九日准督臣高晉札會,當經一體飭屬上緊查辦。嗣督臣高晉前往江西暫管巡撫事務,將督篆移交到臣,臣又查案嚴催。茲因高晉十一月初間奏繳應燬書籍,尚未將此等逆書列入,欽奉聖訓飭屬通行訪查。臣思江寧距江西不遠,該逆犯既將《字貫》刊刻,誠如聖諭,斷無不行至江寧之理。且江南地方書籍流傳較多,如有與《字貫》相類之書,亦應一體查繳。臣遵卽札會撫臣、學政欽遵妥辦,並札行各藩司刊刻謄黃,遍貼曉諭,宣播恩旨,俾窮鄉僻壤咸使周知。又嚴諭各屬轉飭查辦書籍各委員,親赴藏書之家以及書賈坊林,家諭戶曉,切實檢查,將《字貫》書籍板片及與《字貫》相類悖逆之書,無論舊刻新編,作速全數繳出,免其治罪。倘藏匿不交,將來別經發覺,斷不稍寬。士民具有人心,仰蒙皇上寬大之詔,自無不感激天恩,爭先呈獻。臣仍不時稽察,實力妥辦,務令悖逆書籍蒐羅淨盡,斷不敢稍有疏漏,白干重譴。

  一俟各屬查繳到日,卽開列清單,奏明解京銷燬外,所有臣遵旨辦理緣由,理合先行繕摺奏覆,伏乞皇上睿鑒。謹奏。

  乾隆四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奉硃批:覽。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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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機處錄副奏摺)

四六一 大學士阿桂等題請將武英殿修書處額外供事從優議敘本

  乾隆四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經筵講官‧太子太保‧議政大臣‧武英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管理吏部、戶部三庫事務‧領侍衛內大臣兼管鑲黃旗滿洲都統‧誠謀英勇公臣阿桂等謹題,為請旨事。

  該臣等議得,武英殿修書處咨稱:先經臣等奏明設立供事十二名,並給與公費飯食以供擺板,効力五年賞給議敘,奏准在案。嗣因應擺之書漸多,及一切登記檔案,分管字櫃、夾條、版盤等項,頭緒紛繁,原設額內供事十二名,不敷應用,復經臣等奏請添設額外供事十二名幫辦,係自備資斧,五年後照額內供事一體議敘,咨部銓選。等因。奏准亦在案。自乾隆叁拾玖年至今,幾及四載,業經排印過書四十餘種,尚無遺悞,該供事等逐日辦公,較之別館供事祗供驅使者倍覺勤勞,似應量加鼓勵,以示獎勸。合無仰懇皇上格外天恩,賞給三年從優議敘,先行開缺,仍扣足五年役滿,再行咨部銓選。其所遺額缺,現有缺外効力之人,卽擇其實在勤慎出力者按缺充補。如果供役不懈,辦書積有成效,俟三年後再行奏明請旨,照例從優議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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