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跋說文(宋槧本)真按:翁方綱與說文解字 真按:翁方綱與毛晉汲古閣
宋槧《說文》小字本,三十卷。按海虞毛氏扆記所刻《說文》後云:先君購得《說文》真本,係北宋版,嫌其字小,以大字開雕之。此本有毛氏印,或疑即汲古閣刻本之所從出。然觀其三十卷中漢太尉祭酒許慎之名,改許慎為許氏者凡八處,則其為孝宗以後刻本無疑,非北宋板本矣。真按:翁方綱的版本辨偽學 真按:翁方綱的版本辨偽學方法論-稱謂的不同 真按:翁方綱的版本辨偽學方法論 又其中與汲古閣刻本不同處,除一二筆畫之誤是劂氏之失,不在所論,至於音訓反切之不同,則竟別是一本,蓋宋版亦非一本。而此板本極為粗疎,訛誤之多,指不勝屈,則是宋時坊間麻沙板本,毛子晉豈肯據以登板真按:毛晉 ?如果據以登板,又豈至於若是之參差不合耶?是必非毛氏刻本所從出者也。今姑略舉其大意有資參考者數條記於毛本耳。
注:見《文集》石印本卷十六第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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跋說文(萬季野書)真按:萬斯同與說文解字 真按:翁方綱與說文解字
季野以許叔重《說文序》引甄豐等校定六書,謂小篆程邈作,與其前謂小篆出李斯輩者不合,噫!其固也,不聞徐楚金《繫傳》之言乎真按:徐鍇說文繫傳 ?真按:翁方綱對萬斯同的批評 楚金曰:“按《漢書》,李斯等作《倉頡》、《爰歷》,多取《史籀篇》,而篆體復頗異,然則斯等雖改《史篇》,而程邈復同作也。”觀此,則秦篆之非一人所作明矣。且季野將以秦篆云者,為即許氏本書之小篆乎?真按:翁方綱對萬斯同的批評 真按:翁方綱的篆學 真按:翁方綱的古文字學與字體學 真按:翁方綱的古文字學 許氏書既是小篆矣,而何以別標篆作某者至三十有四,文又有曰小篆者,曰秦刻石者,曰秦嶧山文者,真按:歧義 真按:語意的含混 此則秦篆之別多或體又可知矣。真按:翁方綱的古文字學與字體學 真按:翁方綱與秦篆 嘗 綜而論之,許氏《說文》之小篆,漢篆也;李斯、趙高、胡毋敬、程邈之小篆,秦篆也。漢篆未必出於一,而許氏一之,秦篆之不出於一,則未有能一之者,故許氏 就所聞而記之爾。季野又謂,許氏改班《志》,蕭何草律為草書,《尉律》改諷書為諷籀書,疑漢時籀書九千,未必盡存。而謂許氏一言晦漢家之制,不若班《志》 為可信,此又迷謬之見。真按:翁方綱對萬斯同的批評 吾 以為許氏此序,與班《志》正相發明,而增一籀字之為功大也。班《志》曰:“漢興,蕭何草律,亦著其法,曰:太史試學童,能諷書九千字以上,乃得為吏。又以 六體試之,課最者以為尚書御史、史書令史。”而許《序》曰:“秦書有八體,一曰大篆;二曰小篆;三曰刻符;四曰蟲書;五曰摹印;六曰署書;七曰殳書;八曰 隸書。漢興,有草書。”此以上皆言書體也。草書二字,與上八體書相貫,不與下《尉律》相貫,何謂改草律為草書《尉律》哉?此下乃曰《尉律》,學僮十七已 上,始試諷籀書九千字,乃得為吏。又以八體試之,郡移太史并課,最者以為尚書史。《尉律》者,漢律篇名也,正與蕭何草律語相應,且季野又安得謂漢時九千字 之不盡存乎?又謂時用隸書,即小篆,且無用試籀書,何為異哉?斯言未有隸不本篆,篆不根籀者也,真按:斷句之誤-何為異哉斯言?未有隸不本篆,篆不根籀者也. 況 漢時《史籀》十五篇具存,至建武時乃亡其六篇耳。此在《漢書》注中,季野寧不知之?且假若其時欲試小篆及隸書,亦當別為科例,使并熟復,豈有試隸不足,乃 試小篆,小篆又不足,乃試籀之理哉?惟其時籀書九千并在,是以秦漢小篆所以得形得聲之本,皆可參考而互見,此許氏所以重慨於後來鄉壁虛造之不可為也。至於 八體、六體之不同,是所宜分析者,真按:翁方綱的古文字學 真按:翁方綱的文字學 而季野轉未有說,蓋班《志》以六體試學童者,蕭何律也,其文則依前保氏六書言之也。許《序》以八體試學童者,漢《尉律》也,其文則依前秦八體言之也。八體在漢前,其以試學童宜矣。若六體,則師古注曰:真按:顏師古 “古文者,孔子壁中書也。”魯恭王餘是景帝子,先封淮陽,後乃徙魯,其去漢初已五六十年,蕭何草律時安得而知之哉真按:草,動詞.○國無.詞:【草律】創制法律。《漢書‧藝文志》:“ 漢 興, 蕭何 草律。” 南朝 梁 劉勰 《文心雕龍‧練字》:“ 漢 初草律,明著厥法;太史學童,教試六體;又吏民上書,字謬輒劾。” ?是故六體云者,特班氏從其後而撮舉之詞,真按:班固.許慎 與許《序》八體之文本不相背,究之六體之目,未知始於何年?而許《序》曰:時有六書,則亦非定自甄豐矣,然師古謂,程邈作小篆,亦作隸書,是則更可以見此注之非傅會許氏矣。班《志》所未盡者,幸得許《序》以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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