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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April 2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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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書鐵契,金匱石室,藏之宗廟,雖日不暇給,規摹弘遠矣。”

 案《太史公自序》又云,“遷為太史令,納史記石室金匱之書”,《索隱》云,“石室金匱,皆國家藏書之處”,則此節所云“明堂石室金匱玉版圖籍散亂”者,指秦時國家所藏之書散亂失次也。《秦本紀》敘李斯焚書奏云:“臣請史官非秦紀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所不去者,醫藥卜筮種樹之書。”然則秦之史官及博士官,尚有藏書矣。故鄭樵《通志‧校讎略》云:“蕭何入咸陽,收秦律令圖書,則秦未嘗無書籍也。”《蕭何傳》云:“沛公至咸陽,何獨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圖書藏之,沛公具知天下阸塞,戶口多少強弱處,民所疾苦者,以何得秦圖書也。”《漢書‧藝文志》云:“漢興,改秦之敗,大收篇藉”,疑亦指蕭何收書事言之。下文廣開獻書之路,非一時事。又《刑法志》云:“相國蕭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時者,作律九章。”《張蒼傳》云:“好書律歷,秦時為御史,主柱下方書。”又云:“遷為計相,漢六年。蒼乃自秦時為柱下御史,明習天下圖書計籍,又善用算律歷。”《任敖傳》云:“蒼為計相時,緒正律歷,至于為丞相,孝文四年卒就之,故漢家言律歷者本張蒼,著書十八篇,言陰陽律歷事。”《藝文志》陰陽家張蒼十六篇。《叔孫通傳》云:“高帝悉去秦儀,法為簡易真按:瀚典斷為高帝悉去秦儀法,為簡易. 群臣飲爭功,上患之。通說上曰:臣願頗采禮真按:瀚典作臣願頗采古禮. 與秦儀雜就之。上曰:可試為之。”是則蕭何之律令,張蒼之章程,叔孫通之禮儀,皆是以秦之圖籍為本。韓信所序次之兵法,當亦是得之于秦,故太史公同敘之于秦圖籍散亂之下。以《史記》與《漢書》志傳合觀之自明。班固移大史公語入《高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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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以陸賈造《新語》一句,實則《新語》乃賈所自追,與秦之圖籍無與,非太史公之意也。或謂秦既燒《詩》、《書》、百家語,安得兵書獨存。考《秦本紀》云:“侯生、盧生乃亡去。始皇大怒曰:吾前收天下書,不中用者盡去之。悉召文學方術士甚眾,欲以興太平,方士欲練以求奇藥。”然則秦之所去特彼以為不中用者耳。始皇暴主,蕭何刀筆吏,其視兵法自較《詩》、《書》為有用,故始皇不燒之,何又從而收之也。韓信之死在高祖十一年,其與張良序次兵法,又在其前數年。當在六年貶淮陰侯以後。其時去秦亡未久,而得兵法乃至百八十二家之多,此豈老屋壞壁中所能得者哉?故余謂官校書籍自高祖時始,真批:或有謂秦燔圖書,但民間者,而官書宮藏者具存也!愚以為然. 班志言之甚明。而《七錄序》、《隋書‧經籍志》、《玉海‧藝文類》、《通考‧經籍考》及其他諸書,凡敘經籍源流者,皆無一言及于此事,不可謂非失之眉睫之前者矣。

又案《漢書‧高紀》“張蒼定章程”注引如淳曰:“章,歷數之章術也。程者,權衡丈尺斗斛之平法也。”考魏劉徽《九章算經序》云:“周公制禮而有九數,九章是矣。漢北平侯張蒼、大司農中丞耿壽昌皆以善算命世。蒼等因舊文之遺殘,各稱刪補,故校其目,與古或異,《周禮‧保氏》注“鄭司農云:九數:方田,粟米,差分,少廣,商功,均輸,方程,贏不足,旁要,今有重差夕勾股也。”賈疏云:“方田以下皆依九章算術而言。重蓋夕勾股,漢法增之。今九章以勾殷替旁要。”劉徽所謂校其目與古或異者指此。而所論者多近語也。真按:疑為之訛! ”《九章算術》內有長安上林之名,乃漢人之語,故曰近語。《四庫提要》卷一百七疑“上林苑在武帝時,蒼何緣預載”,不知此耿壽昌語也。徽《序》見《九章》卷首,其說與如淳合,據顏師古敘《漢書》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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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淳亦魏人,則與劉徽相去不遠。知所謂《章術》者即《九章算術》。今所傳劉徽所注,猶是張蒼重定之本,疑蒼之定章程,亦兼校定古籍。秦時所遺柱下方書皆嘗序次,不獨自著書,猶之韓信自有書三篇,而兵法三十五家皆其所序次。惜他無證據,姑從闕疑。

  劉向奏上群書,皆“條其篇目,撮其旨意”,謂之書錄。而《漢志》云武帝時軍政楊僕紀奏兵錄,兵錄者兵書之錄也,其體例當與劉向書錄同。然則僕校兵書,已有奏上之敘錄,亦以明矣。志言:“孝武帝世書缺簡脫,禮壞樂崩,聖上喟然而稱曰:朕甚閔焉!於是建藏書之策,注如淳曰:“劉歆《七略》曰:外則有太常太史博士之藏,內則有延閣廣內秘室之府。”置寫書之官,下及諸子傳說,皆充秘府。”考《武帝本紀》,此詔在元朔五年,僕之奏兵錄當在是時。時方大舉伐匈奴,以兵事為急,故僕校上兵書。至其他經傳諸子,既置寫書之官,亦當有校讎之事,特不知曾否著錄也。

 《漢書‧武帝紀》:元朔五年夏六月,詔曰:“蓋聞導民以禮,風之以樂,今禮壞樂崩,朕甚閔焉。故詳延天下方聞之士,咸荐諸朝,其令禮官勸學,講議洽聞,舉遺興禮,以為天下先。太常其議予博士弟子,崇鄉黨之化,以厲賢材焉。”《儒林傳》亦載此詔。蓋置博士弟子與藏書寫書皆一時之事,紀、志、傳分紀之。

  案《酷吏楊僕傳》但言“以千夫為吏,河南守舉為御史,稍遷至主爵都尉”,不載其為軍政之官。軍政《百官表》不載,惟《胡建傳》云“守軍正丞”,注“師古曰:南北軍各有正,正又置丞。”考《百官公卿表》于元狩四年書“中尉丞楊僕為主爵都尉”。中尉丞秩千石,主爵秩二千石。蓋由御史遷軍政,再遷中尉丞,然後為主爵都尉,故言稍遷。元狩四年上距元朔五年,元朔紀元盡六年,明年改元元狩。僅五年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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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僕中間尚經中尉丞一任,則其為軍政當在元朔之末。故知其校兵書與置寫書之官,正同時之事也。

  宣帝之時,后倉在曲臺校書,著《曲臺記》。則校書之事,在西漢時幾于累朝舉行,以為常典,雖其所校或僅談兵,或只議禮,偏而不全,規模未廓,然大輅椎輪,不可誣也。

 《漢書‧儒林傳》:“后倉說禮數萬言,號曰《后氏曲臺記》。”

 注:“服虔曰,在曲臺校書著記,因以為名。”

 《文選》任彥昇《齊竟陵文宣王行狀》注引《七略》:“宣皇帝時行射禮,博士後倉為之辭,至今記之曰《曲臺記》。”及至成帝披覽古文,然後求天下之書,合中外之本,乃于河乎三年詔劉向、劉歆典領讎校。向等每校一書,輒為一錄,其後纂集別行,謂之《別錄》。會向卒,袁帝使歆卒業,於是歆復著為《七略》。《漢書》、《隋志》及《七錄序》論之備矣。

 《漢書‧成帝紀》:“河平三年秋八月,光祿大夫劉向校中秘書,謁者陳農使使求遺書于天下。”

 又《藝文志》:“至成帝時,以書頗散亡,使謁者陳農求遺書于天下,詔光祿大夫劉向校經傳諸子詩賦,步兵校尉任宏校兵書,太史令尹咸校數術,侍醫李柱國校方技。每一書己,向輒條其篇目,撮其指意,錄而奏之。會向卒,哀帝復使向子侍中奉車都尉歆卒父業。歆於是總群書而奏其《七略》,故有《輯略》,注:師古曰,輯與集同,謂諸書之總要。有《六藝略》,有《諸子略》,有《詩賦略》,有《兵書略》,有《術數略》,有《方技略》。”

 又《楚元王傳》:“上方精于《詩》、《書》,觀古文,詔向領校中五經秘書。又歆字子駿,少以通《詩》、《書》能屬文召見成帝真按:斷句不當!-瀚典斷同.然愚意以為當讀作「少以通《詩》、《書》、能屬文召,見成帝」 待詔宦者署,為黃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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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平中,受詔與父向領校秘書,講六藝、傳記、諸子、詩賦、數術、方技,無所不究。向死後,歆復為中壘校尉。哀帝初即位,大司馬王莽舉歆宗室有材行,為侍中太中大夫,遷騎都尉、奉車光祿大夫,貴幸,復領五經,卒父前業。歆乃集六藝群書種別為《七略》,語在《藝文志》。”

 案據《漢書》所言,蓋當時部次群書,分為六類,向自任六藝諸子詩賦三類,而任宏等三人以專門名家分任其一。然此乃謂校讎之事耳,至于撰次敘錄,則向總其成而歆佐之,不復專責之任宏等。觀志言“向輒條其篇目,撮其旨意,錄而奏之”,傳言歆“講六藝、傳記、諸子、詩賦、數術、方技,無所不究”,所言獨不及兵書,或兵家之學非歆所長。是知群書之錄,皆出之向歆父子矣。向所撰《洪範五行傳論》及《列女傳》、《新序》、《說苑》據本傳言均成於校書之時,而《五行志》引《洪論》每條分載向歆之說。真按:此範竟不簡化為范! 《初學記》卷二十五引《別錄》云:“臣向與黃門侍郎歆所校《列女傳》,種類相從為七篇。”《隋志》雜傳類“《列女傳》十五卷,劉向撰,《列女傳頌》一卷,劉歆撰”,是二人分撰傳頌。然隋杜臺卿《玉燭寶典》卷二云:“劉向《五行論》云漦化為玄螝入王宮,歆父子素有異同之論。歆《列女傳》、《褒姒傳》‘化為玄蚖’,字與《五行論》不同。”卷十二又引劉歆《列女傳》魯之母師一條,均直指《列女傳》為歆撰,與《漢書》、《隋志》均不合。蓋向凡有撰述,歆無不參與者。此亦自來治目錄學者所不及知也。

阮孝緒《七錄序》(見《廣弘明集》卷三)。漢惠四年,始除挾書之律。其後……開獻書之路,置寫書之官。至孝成之世,頗有亡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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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使謁者陳農求遺書于天下,命光祿大夫劉向及子俊、歆等讎校篇籍。孫星衍《續古文苑》卷十一注云:“案俊當作伋,《漢書‧向本傳》云,長子伋,以《易》教授,官至郡守,不云曾受詔校書,阮此言疑出《別錄》、《七略》也。”每一篇已,輒錄而奏之。會向喪亡,帝使歆嗣其父業,乃徙溫室中書于天祿閣上。歆遂總括群篇,奏其《七略》。""昔劉向校書,輒為一錄,論其指歸,辨其訛謬,隨竟奏上,皆在本書。時又別集眾錄,謂之《別錄》,即今之《別錄》是也。子歆撮其指要,著為《七略》。其一篇即六篇之總最,故以《輯略》為名。次《六藝略》,次《諸子略》,次《詩賦略》,次《兵書略》,次《數術略》,次《方技略》。

 《北堂書鈔》卷九十九引《劉歆集序》:“歆字子駿,受詔與父向校眾書,著《七略》以剖判百家。”

 《隋書‧經籍志》:“《七略別錄》二十卷,劉向撰。《七略》七卷,劉歆撰。”新舊《唐志》、《通志略》同,《崇文總目》,晁陳志均不著錄。

  案《隋志》敘向、歆校書之事即參用《漢志》及《七錄序》,別無異聞,茲不備引。

  《七錄序》言“歆總括群篇,奏其《七略》,後漢蘭臺猶為書部;又于東觀及仁壽閣撰集新記,校書郎班固、傅毅并典秘籍”。“猶為書部”者承歆奏《七略》言之,謂依《七略》分類為書之部次也。然不云嘗撰目錄。東觀及仁壽閣所選之新記即謂《東觀漢記》,乃當時國史,非目錄書。《隋志》敘此事文義不明,後人遂誤以東觀書部為書目矣。

 《隋書‧經籍志》:“光武中興,篤好文雅,明、章繼軌,尤重經術。四方鴻生鉅儒負帙自遠而至者,不可勝算。石室、蘭臺,彌以充積。又于東觀及仁壽閣集新書,校書郎班固、傅毅等典掌焉,并依《七略》而為書部,固又編之以為《漢書‧藝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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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七錄序》所言蘭臺書部,乃泛指部次之事,蓋謂庋藏圖書之分類法也。又云“東觀仁壽閣撰集新記”者,《後漢書‧班固傳》言“顯宗召詣校書部,除蘭臺令史,與前睢陽令陳宗,長陵令尹敏,司隸從事孟異,共成《世祖本紀》,遷為郎,典校秘書,固又撰功臣平林新市公孫述事,作列傳載記二十八篇”,是其事也。《史通‧正史篇》敘其始末甚詳。《唐六典》卷九亦云“東觀所撰書,謂之《東觀漢記》”。今稱之為新記者,漢人呼史書為記,故司馬遷書,謂之《太史公記》。新記之名,所以別于前漢之《史記》,猶言新史云耳。《隋志》改撰集新記為集新書,蓋不知其為指《東觀漢記》。《玉海》卷五十二書目類因立東觀仁壽閣新書一條,近人作書目長編者,又承其誤,題為東觀仁壽閣書都,注曰漢班固、傅毅、賈逵,此因《後漢書‧文苑傳》言“以毅為蘭臺令史,與班固賈逵共典校書”,故補入賈逵之名。不悟書部不得為書名,蘭臺、東觀,雖同為後漢藏書之所。然《七錄序》及《隋志》均不言當時嘗撰目錄,疑班固、傅毅等雖典秘籍,然只是校讎典掌,未能如向歆父子之著錄也。

 《舊唐書,經籍志》:“後漢蘭臺、石室、東觀、南宮諸儒撰集,部次漸增。”

  班固《漢書‧藝文志》自言就劉歆《七略》“刪其要以備篇籍”,又于篇末總數之下自注云“入三家五十篇,省兵十家”,蓋除所新入及省并者外,其他所著錄皆全本之劉歆。其小序亦錄自《輯略》,特微有增刪改易,劉知幾所以譏為因人成事也。

 《史通‧書志篇》:“但班固綴孫卿之詞,以序《刑法》,探孟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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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語,用裁《食貨》,《五行》出劉向《洪範》,《藝文》取劉歆《七略》,因人成事,其目遂多。”

  《後漢書》作者甚眾,今知其有《藝文志》者,惟袁山松一家,見于阮氏《七錄》,胡應麟以為謝承書者,誤也。其書已亡,《崇之總目》及宋志均不著錄,蓋亡于唐末五代。體例不可復考。

 《七錄》序:“固乃因《七略》之辭,為《漢書‧藝文志》,其後有著述者,袁山松亦錄在其書。”

 又袁山松《後漢藝文志》書《續古文苑注》云“案此下當有脫文”。八十七家亡。

 《通志‧校讎略,編次必記亡書論》:“阮孝緒作《七錄》已,亦條劉氏《七略》及班固《漢志》、袁山松《後漢志》、魏《中經》、晉四部所亡之書為一錄。”

 胡應麟《經籍會通》卷一:“阮錄又有《後漢藝文志目》若干卷,第云八十七家亡,而不著存數。案志無藝文一類,真按:范曄 案今《後漢書》志,乃司馬彪之《續漢志》,此云范志誤也。蓋謝承書也。”

 章宗源《隋書‧經籍志考證》卷一:“《後漢書》九十五卷,本一百卷,晉秘書監袁山松撰。……《舊唐志》一百二卷,《新唐志》一百一卷,又錄一卷。……《通志‧校讎略》言有《藝文志》。《宏簡錄》載梁《七錄》內有《後漢書‧藝文志》若干卷,不著名山松,證以《通志》,當即袁氏之志。”

  案《七錄序》兩言袁氏山松,《廣弘明集》各本皆同。鄭樵《通志》即本之《七錄》,胡氏曾見《廣弘明集》者。其書中引用阮序極詳,乃以為謝承書,此不可解。章氏僅自《宏簡錄》轉引,疑其未見阮序也。又案《史通‧書志篇》云:“班漢定其流別,編為《藝文志》,論其妄載,事等上篇,上篇謂《天文志》。知幾以為史不當有《天文》、《藝文》、《五行》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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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云妄載。真按:劉知幾之史學 《續漢》已還,祖述不暇。夫前志已錄,而後志仍書,篇目如舊,頻煩互出,何異以水濟水,誰能飲之者乎?”知幾立論之謬不待言。但云“《續漢》以還,祖述不暇”,而今司馬彪《續漢志》尚存,並無藝文志,則此“續漢”二字蓋泛指諸家《後漢書》言之,疑他家亦或有志藝文者,不止袁山松也。其云“前志已錄,後志仍書”,知其體仍兼錄前朝書,並不斷代。《七錄序》所謂“後有著述,袁山松錄在其書”者,蓋略言之,非謂僅錄後漢人之著述也。

三國之時,魏秘書郎鄭默,始制《中經》。《七錄》、《隋志》不言其體例有所變更,知其分類猶沿《七略》。但其書不見著錄,蓋荀勖《新簿》既行,默書遂廢不用耳。

 《七錄》序:“魏、晉之世,文籍逾廣,皆藏在秘書中外三閣。魏秘書鄭默刪定舊文,時之論者謂為朱紫有別。”

 《隋書‧經籍志》:“董卓之亂,獻帝西遷,圖書縑帛,軍人皆取為帷囊。所收而西,猶七十餘載。兩京大亂,掃地皆盡。魏氏代漢,掇遺亡,真按:瀚典亦作采! 藏在秘書中外三閣,魏秘書郎鄭默始《中經》。真按:瀚典亦作制!

 《初學記》卷十二引王隱《晉書》:“鄭默,字思元,為秘書郎,刪省舊文,除其浮穢,著《魏中經簿》。中書令虞松謂默曰:‘而今而後,朱紫別矣。’”今《晉書》默附其父鄭袤傳,文略同,惟浮穢下無“著《魏中經薄》”一句。

 

目錄學源流考中 晉至隋

晉武帝太康二年,得汲冢古文竹書,以付秘書,於是荀勖撰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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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鄭默《中經》,更著新簿,遂變七略之體,分為甲乙丙丁四部,是為後世經史子集之權輿,特其次序子在史前。《隋志》謂其“但錄題,及言盛以縹囊,書用緗素,至于作者之意,無所論辯”。“但錄題”者,蓋謂但記書名;“盛以縹囊,書用緗素”,則惟侈陳裝飾,是其書並無解題。而今《穆天子傳》,載有勖等校上序一篇,其體略如劉向《別錄》,與《隋志》之言不合。據《晉書》勖傳,則勖之校書,起于得汲冢古文,或勖第于汲冢書撰有敘錄,他書則否也。《中經簿》新舊唐志均著錄,至宋遂佚。

 《七錄》序:“晉領秘書監荀勖,因魏《中經》,更撰新簿,雖分為十有餘卷,而總以四部別之。惠、懷之亂,其書略盡。”“又晉《中經簿》四部書一千八百八十五部,二萬九百三十五卷,其中十六卷佛經,書簿少二卷,不詳所載多少,一千一百一十九部亡,七百六十六部存。”

 《隋書‧經籍志》:“秘書監荀勖又因《中經》更著新簿,分為四部,總括群書。此下記四部分類,詳見後目錄類例之沿革。大凡四部,合二萬九千九百四十五卷。但錄題,及言盛以縹囊,書用緗素。《北堂書鈔》卷一百四引晉《中經薄》云,“盛書用皂縹囊布真按:疑為裹之訛!(裏簡化為里;而裏裹形近也)書函中皆有香囊”,《太平御覽》卷七百四引晉《中經簿》云,“盛書有縑囊布囊絹囊”,均可為《隋志》此二句之證。至于作者之意, 無所論辯。惠、懷之亂,京華蕩覆,渠閣文籍,靡有孑遺。”又“《晉中經》十四卷,荀勖撰。”

 《晉書‧荀勖傳》:“荀勖,字公曾,潁川潁陰人。領秘書監。及得汲郡冢中古文竹書,詔勖撰次之以為《中經》,列在秘書。”

 荀勖等《上穆天子傳序》:“古文《穆天子傳》者,太康二年汲縣民不準盜發古冢所得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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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遭遇,敢說不曾做缺德事?可就不科學了.
然後知臨深履薄,非無為而發也.
因與果,還沒透徹的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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